法制心得体会(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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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心得体会(精选5篇)
时间:2023-08-30 13:24:18     小编:笔尘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制心得体会篇一

初学《中国法制史》时,我认为这门课是所有法学课程里面最枯燥、最不实用的一门。但是,通过系统的学习,我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华法史的博大精深深深吸引了我,学习兴趣油然而生。虽然学习的时间不长,但是学习感触亦颇多。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历史学的一门专史,属于交叉学科;时间从约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1949年,上下几千年,跨度较大,历代的统治者为了治国安邦,制定法律,完善法制,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学习中国法制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能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

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

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

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在我们对

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谦虚谨慎,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 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焦四虎

法制心得体会篇二

女:放飞童年梦想,打造阳光生活。

男:常周小学“红领巾”广播台又和您准时见面了。我是四一中队的 。

女:我是四一中队的 。今天由我们两个给大家主持节目,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男:本次节目的主题是——《学法、懂法、做守法的小公民》。

女:同学们,你们知道每年12月4日是什么日子吗?

男: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我国的法制宣传日从2001年开始,今年已经是第十四个法制宣传日了。

女:2014年是“六五”普法的第四年,我们应该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弘扬法治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

男:接下来,我们来听一个故事。程浩是个非常活泼好动的男孩子。今年读四年级了,可是他总是管不住自己,特别的调皮。为此他爸爸经常地打他、骂他。有一次爸爸在打他之后,还把他关在房间里不准他吃饭。

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职责。程浩的爸爸应该以适当的方法去教育他。而不能以暴力去体罚他。更不能经常性地体罚,用不文明的语言去骂他。程浩的爸爸没有尊重程浩的人格,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男:刚才,我们在故事中提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简单点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保护我们的法律。

女:今天,我们就是希望通过广播让同学们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同学们关系是非常密切的`。知道如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男:下面,我就和同学们聊聊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不健康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女:可是有些同学认为,讲法律就要讲纪律,可是讲纪律就没有了自由。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

男:是呀,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当你走进阅览室,里面静悄悄的。对于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阅览室的规则,大家可以享受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不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

女:学校里,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所以,同学们遇事要冷静,要有法纪观念,不能做害人害已的事。

男:我们正担负着努力学习,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祖国、社会都要求我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我校有着严肃的校纪和优良的校风,我们作为其中的一名小学生,更应该与同学和睦相处,理智冷静地对待和处理问题!

女:作为新时代的学生,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法律素质,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同时我们也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同时我们还要热心宣传法律法规,以正确的法制观念去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周围的人都遵纪守法。

男:同学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知法守法,与法同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经之路。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女:老师们,同学们,短暂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愿我们的广播能带给您收获与启迪。

男:本期的每周一歌请同学们欣赏歌曲《成长在法制的阳光下》。我们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法制心得体会篇三

考研备考算是进入到中程赛段了,报考了法硕考研的朋友,要抓住中国法制史的复习要点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要知识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对比2017年,今年法制史大纲没有变化,考生可依原计划复习即可。针对法制史的复习,本文从横向为大家提供了一些复习的技巧。

从横向上看,中国历史上每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可以分为法律思想、立法活动及成果、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司法体制及主要诉讼制度等几个方面。

1.关于各朝的法律思想。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发展轨迹和渊源关系。夏商时期,"天讨"、"天罚"的神权法理论占主导地位。西周初年,周统治者"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进一步丰富了早期的政治法律理论。春秋战国之际,儒法两家提出了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理论。而在战国大部分时期及秦朝,法学家派的理论在政治实践中一直占据着支配地位。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儒着学派成功地独霸中国的政治思想舞台,以"德主刑辅"为中心的儒家思想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律理论,唐明清各朝均未脱离儒家学说的框架。因此,只要把握好上述几条基本线索,并结合唐朝、明朝、清朝的特点,就可以基本掌握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

2.关于各朝的立法活动及成果。应该说,各个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一个主要线索,也是复习和考试的主要内容。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春秋时期的"铸刑书"、"铸刑鼎"及"竹刑",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律,汉朝的"约法三章"与《九章律》,《魏律》、《晋律》、《北齐律》,唐朝诸律及《唐六典》,《宋刑统》及宋朝编敕,《大明律》及《明大诰》,《大清律集解附例》与《大清律例》,清末修律诸项成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法文件,国民党政权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革命根据地的各项宪政、刑事、土地、劳动、婚姻及诉讼立法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

3.关于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中国古代的主体部分,所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复习、考试的重点。一般而言,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主要包括刑事立法、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等几个方面。刑事立法与前面所述各朝立法活动及成果基本一致。主要罪名则应着重把握一些有代表性的罪名与制度,如"重罪十条"、"十恶"、"奸党罪",等等。诸如"亲属相隐"、"八议"、"官当"、类推制度、化外人犯罪等有特色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各时期刑罚体系的改革、刑罚种类的变更,这些都是复习、考试的重点。

5.关于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司法诉讼制度也是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重要内容。一般说来,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主要涉及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等问题。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特别是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相互关系以及发展演变,有代表性的控诉、审判、拷讯、判决、执行、复核、会审制度等,都应重点掌握。

从历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情况看,试题大多集中在各个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法典、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司法机关、诉讼制度等具体而明确的问题上。而民事、经济及行政法律规范等内容则较少涉及。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该在全面掌握各个时期法制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有重点地把握立法、法律思想、刑事法律及司法诉讼制度等问题。

中国法制史课程所涉及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与法学领域中的其他课程,特别是与现代部门法课程相比,其难度不是制度本身的思辩性、技术性,而是对历史环境的认识、对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社会土壤的理解。可以说,如果考生不能进入到历史的环境之中,在对历史上法制发展有一个基本的、整体的把握的基础上去学习,理解,而是仅仅就局部问题去死记硬背,就会感到处处是难点、处处有障碍,其效果肯定是事倍功半。所以,如果考生能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把握好各项制度的历史渊源与发展演变的线索,清楚地了解该项制度或问题在历史源流中的位置,一定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从以往的教学和考试情况看,以下一些问题相对有一定的难度:

1.中国法的起源问题;

2.西周的礼刑关系问题;

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原因与历史意义;

4.《法经》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5.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

6."春秋决狱"的特点及影响;

7.魏晋南北朝时期"名例律"的演变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8.唐律规定的类推制度;

9.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0.北宋时期的"重法地位"与"盗贼重法";

11.两宋的编敕活动;

12.《明大诰》的内容与特色;

13.清律中的民族统治特色;

14.清朝的会审组织与会审制度;

15.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及其评价;

16;清末修律的内容、成果、特点及意义;

1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性质、特点;

18.国民党政权的六法体系;

19."马锡五审判方式"。

以上内容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都有详细的论述说明。考生可以通过阅读教材、仔细思考,疑难之处是可以完全解决的。

从近年中国法制史教学和考试情况看,本课程易出错点大致集中在容易产生记忆混淆的地方。因为,在历史上法律制度的演进是渐进式、螺旋式的上升,许多制度相互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一个名词经常会在数个朝代中出现。这样,考生对历史上有渊源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典名称等,经常产生记忆颠倒,或是解释错误。

例如:

1.关于"禹刑"和"汤刑"是不是成文法典的问题;

2.关于奴隶制"五刑"与封建时期"五刑"的区别;

3.关于西周"五听"制度与"五过"制度;

4.关于春秋时期"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区别;

5.关于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6.关于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的联系与区别;

7.关于唐朝《贞观律》与《永徽律疏》;

8.关于唐律中的"公罪"与"私罪";

9.关于唐律"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制度;

11.关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机构的职权及相互关系;

12.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职能的变化;

13.明清时期的律、例关系;

14.清朝的"五朝会典";

15.清朝的"九卿会审"及"秋审"、"朝审";

16.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7.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8.北洋政府时期的`《天坛宪草》、《袁记约法》及"贿选宪法";

19.国民党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与"五五宪草";

20.《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

以上问题在考试中极易产生错误。只要考生能清楚而熟练地掌握相关内容,且在复习时尽量认真、仔细地辨别,这些错误大多是可以避免的。

就专业课具体的学习方法而言,新东方在线建议采用看书、做题、听课讲解结合的方法来学习。在目前阶段,大纲出来之前,我们可以就高教版大纲解析这本书进行第一轮学习,先把教材认认真真地读一遍,每读完一章就做相配套的真题。刚开始接触的时候,不要关注重点和非重点的差别,要将书中所有文字读一遍,以形成大致印象。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配套听专业课视频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吸收知识点。

8月下旬到9月中旬考试大纲出来了,在听过新东方在线法律硕士课程的基础上,根据大纲罗列的知识点将高教版大纲解析梳理成一个一个简答题形式呈现的知识点,把要背诵和记忆的内容归纳总结好。之后就可以进行背诵,要全书覆盖式背诵,最好能多背诵几遍。

在第三轮时要理解性背诵,不必关注文中的具体表述,主要的任务是将标题和关键词语背诵好、理解好,这样在考场的时候即使忘记了具体表述,也可以通过自己的理解写出正确答案。

在第四轮学习的时候,结合真题中出现的重点、难点进行最后一轮背诵记忆,认真分析真题的出题思路和重复出题的考点,形成自己独有的有效的各种题型的答题套路和模板。新东方在线提醒考研的同学,在上考场之前一定自己要做几套整体的试卷,计算一下时间,形成自己的合理的时间安排,以防在考场上出现时间不够的状况。

(一)刑法

刑法的脉络比较清晰,同时法硕对刑法的观点没有特别要求,按照高教版大纲解析的四要件理论复习起来比较容易。就法硕考试来说,总则和分则是同等重要的。高教版大纲解析中的有明显的大标题和有明显的小标题的地方要特别注意,总则中的各个概念要做到理解并记忆。分则各罪中要理解所有会考察到的罪名,特别是一些重点罪名比如贪污罪、抢劫罪中几种加重情形等要理解并记忆。

(二)民法

民法包含的内容很多,其内容包含了总则、物权、债、侵权、亲属继承以及知识产权。同时民法的理论性较强,相对刑法较为抽象,民法的复习更侧重理解,只有真正理解了才能答好民法题。在学习过程中,要尽量把握民法的体系性,同时理解到物权、债等各个部分的特点,做到融会贯通,学会理解性地记忆。

(三)法理学

综合课的法理学、宪法、法制史建议听一下新东方在线陈璐琼老师的法硕课程。法理是比较难懂的一门,考生看书的时候会有一种云里雾里的感觉,法理学与刑法、民法等课程相比理论性较强,缺少具体、实务性的知识。复习过程中要多思考,努力把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结合口诀等方法加以背诵和理解。

(四)宪法

学习宪法的过程中要大致通读一遍宪法法条,在掌握高教版大纲解析内容的基础上也要把握宪法法条。同样的,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一些口诀对于帮助考生记忆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建议考生能够加以合理充分的利用。

(五)法制史

法制史的学习本质上是历史的学习,因此首先要做到准确把握朝代发展脉络及各个朝代的发展的基本特点。不能仅仅满足于记住各个单独的知识点,还要对各个朝代的制度发展有基本的认识。法制史原来的简答题基本处在清末民国时期,但近两年呈现出不确定趋势,出现了“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这样的题目。因此,现在学习法制史,不仅要把清末民国时期的制度背诵熟悉,还要大致掌握中国古代的重要制度。

考研的同学们要坚信:有志者,事竟成。苦心人,天不负。最后,新东方在线祝愿大家备考顺利,成功被心仪的院校录取!

1、你可以自由选择考点考试,但你要明白,你在哪里报名,就在哪里考试。

2、不要忘了你在研招网上的注册名,密码,已经报名成功后生成的报名号。

3、网报完了后,你最后肯定要选择一个学校最终确认报考,但有人也成功确认了2个学校,这样做的前提是你不能在同一个报名点确认2个学校。比如武汉市有多个报名点,你可以到武大确认考武大的志愿,完了你可以再去华师确认考华师的志愿。当然如果你到了11月还没有决定考哪个学校并且钱多的话,你可以这样做。

4、你报考哪个省级行政单位的学校,你的政治和外语课的初试将由哪个地区阅卷。比如你报考的是中山大学,那么,你的政治考卷和外语考卷将由广东那边负责阅卷评分。

5、法律硕士联考的专业课试卷,报考基础课和综合课,一般都是集中在一个地方阅卷。从2004年到2008年,一直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负责这项工作。而中国人民大学则是负责10月在职联考的阅卷工作。

6、发布分数的时候,往往是将政治外语和专业课分成两部分来发布的,因为阅卷地方和总分快慢不同导致的。

7、34所自主划线招生的学校,分数线会较早公布,复试录取都会在别的学校之前进行,报考这样的学校有一个机会成本的优势--你一旦落马,就可以提前和接受调剂的学校动手联系,一般来说34所里的学校一般复试完了,国家线才公布。

8、调剂越早动手越好,因为中国邮政的特点就是慢,必要的时候,你自己可以亲自去一趟学校。

9、有关书的使用,我用过除了指南和考试分析之外的书就是《配套练习(人大版)》,这个书好像是在司考的时候出的,就是大约9月下旬了,这本书不但按照指南每章有练习题,更重要的是,它把每章里面往年考过的真题都在书里注明了,可以省下买真题的钱了,反复研究真题门可以知道重点,也可以知道如何组织回答主观题了。

10、英语阅读题的复习要以真题为主,只有反复吃透真题,了解命题人在哪里下套,你才能躲避陷阱。

11、英语作文的准备因人而异,有的人每天写写,练笔。这是最好的办法。但是更多的人水平有限,只是为了应付考试,都是在考前买本书自己准备自己的模板。但这有个很严重的问题,大家都用一样的书,写到最后,模板大同小异了。同学们可以试着弄2本托福、雅思等等的书,自己多准备几个自己的套路,这样写的东西往往和普通考研书里的不一样。要知道,在考研残酷的竞争里,胜出的只是少数人,如果你和多数人一样,那么失败的可能性更大。

12、作文模板可以用,但是也就能拿到及格的分数,但是不要全部照抄,一般来说用一下模板上几个句子就可以了。

13、复试的问题,考完初试甚至过年之后甚至知道分数之后都不会晚,即便是对于清华这样复试最早、传言有点难的也是一样,所以初试完毕之前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法制心得体会篇四

一、条理清晰,重点明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循序渐进,不断深入。在我们对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旁征博引,纵横前后。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对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进行了解。这又需要我们向有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师请教,分析了解更多的历史背景知识,使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

四、博古通今,紧扣实际。学习法制史不仅是要了解过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树立“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学以致用”的实证思想。比如:在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布《明大诰》、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反贪运动时,不仅要客观地对其得失进行分析,还要联系我们当代的反腐状况,将古今制度进行对比,提炼出自己的独特观点。

法制心得体会篇五

中国法制史本学期实行课程考核改革(机考,电脑抽题),终结性考核的题目有两种类型:名词选配题15个(以单选的形式出现),每题4分;问答题4个,每题10分。复习参考资料有:书面材料主要为教科书、学习指导和复习指导,网上的复习资料主要为期末复习考试重点提示。由于中国法制史终结性考核的题型与形成性考核的题型不一致,因此形成性考核作业只作复习内容范围之参考,建议多根据期末复习重点提示的内容全面复习。

请大家全面复习,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一章重点难点

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2.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第二章重难点

1.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其内容已不可考。

2.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6.墨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7.劓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8.剕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13.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14.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15.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16.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1)圜土,与夏朝的监狱同名,因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坑或在底上为诚圆形的墙而得名。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18.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第三章重难点

1.周礼: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3.《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4.《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5.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6.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7.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8.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9.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

10.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11.七去: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2.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3.大司寇: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听、目、听。

15.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

17.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18.刑不上大夫: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

19、小宗五世则迁: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20.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1)乡士(2)遂士 22.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23.西周的“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24.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刑事诉讼用“狱”表示。

(2)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25.西周的法律形式。

(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第四章重难点

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制定的,有关官吏的职权和等级名位的法律。因该法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5.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7.《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8.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重难点

1.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守家属。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秦朝的考课分两种,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

6.五善五失: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五失,就是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

7.具五刑: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8.枭首: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9.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10.城旦、舂:城旦即男犯白天筑城;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11.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鬼薪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白粲即女犯择米使之正白。

12.司寇、作如司寇: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作如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

13.罚作、复作:罚作、复作是秦代的徒刑。罚作适用于男犯,强制其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适用于女犯,强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14.赀:秦朝的一种财产刑。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15.以古非罪:以古非今罪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16.妄言罪: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

17、非所宜言罪: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22.读鞫: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25.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的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

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26.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27.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u,音古)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28.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29.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30.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章重难点

1.《九章律》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3.科:科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6.比: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7.征辟: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8.征召:征召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9.辟举:辟举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1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刑罚,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11.僭越罪:汉代的罪名,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12.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13.首匿罪:汉代的罪名,指主谋藏匿罪人。首匿者处重刑。

14.通行饮食罪:汉朝的罪名,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15.见知故纵:汉朝的罪名,是指吏民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19.汉代立法指导思想先后的发展变化。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二)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20.“春秋决狱”的要旨。

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的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21.汉代刑制改革内容和意义。

(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

(2)汉文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劓刑和斩趾刑。即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文帝改革出现的问题: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

(3)汉景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第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4)改革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2.两汉监察机关

(1)中央监察机关:西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东汉时期,御史府更名为御史台(也叫兰台)。

23.君权神授:此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

24.德主刑辅: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以儒家的德为主,并辅以法家的刑,采取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

第七章重难点

1.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2.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3.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魏律在体例上的特点(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魏律在内容方面的改革:(1)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2)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3)改革了刑罚制度,法丁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4)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4.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

5.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6.御史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对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

7.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8.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9.八议”: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三国曹魏正式入律,至唐进一步完善,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这种制度反映了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特点,从而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第八章重难点

1、《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的原则,对新律重新更定,最后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律:从广义上说,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从狭义上说,是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部具有唐一代代表性的律典。

3、《贞观律》:是唐大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历经十年完成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贞观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4、《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条。此后又对五百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5、《大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由李林甫主持编定,详细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各机关的组织与职权,是保存至今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6、三省六部: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并逐渐形成的,是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7、封建制“五刑”: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新封建制五刑作为法定刑,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8、御史台: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长官,唐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9、刑部: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隋朝时称“刑部”,以后历朝相沿,直至清末。

10、“三司推事”:唐朝时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11、牵掣:唐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允许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这叫做牵掣。

12、义绝:唐朝强制离婚情形之一,是指夫妻之间的情义断绝。

13、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1)礼刑并用。(2)法令简约。(3)宽仁慎刑。

14、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四种。

15、《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16、唐律对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特权的保护

依据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以下特权:

(1)议。“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所犯之罪行及符合“议”的条件,奏请皇帝,由皇帝作出裁决,享受减免特权。

(2)请。享受请的人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的上者;这些人犯死罪者通过上请程序来减轻刑罚。

(3)减。指七品以上官员及有爵位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免一等的优待。

(4)赎。指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应“减”者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以铜赎刑的优待。

(5)官当。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6)免官。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

17、唐律对化外人相犯案件的处理原则

1)属一国侨民之间的犯罪,则依其本国法律处断;

2)不同国籍侨民之间相犯或唐朝人与化外人之间相犯,则按照唐律处断。

18、“八议”制度。“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三国时期正式写入魏律后,一直是后代封建法典中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此后历代相沿,至《大清律例》。唐律对此予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的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根据《唐律疏议·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 议亲,皇帝的亲属。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

18、“十恶”制度。

一曰谋反,指企图推翻封建国家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视为最大的犯罪,列于“十恶”之首。二曰谋大逆,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三曰谋叛,指图谋叛国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和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五曰不道,指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正道”即违背做人的正道。六曰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七曰不孝,指严重违反孝道。八曰不睦,指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为,因违反礼之“亲亲”原则,所以列为“十恶”。

九曰不义,指本非血缘亲属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十曰内乱,指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24、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1)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定特权。(2)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3)自首减免刑罚。(4)同居有罪相为隐。(5)共犯区别首从。(6)二罪以上俱发。

(7)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8)断罪无正条。(9)化外人相犯。

25、唐律的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2)用刑持平。第三,从刑罚加减看,以从轻为原则,规定“二死三流同为一减”、“至死不复加”;第四,从设立加役流看,以此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26、唐律的历史地位

(1)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一,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为后世立法提供样本;第二,在封建法制的发展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第一,对亚洲许多国家立法具有示范作用,如朝鲜、日本和越南等;第二,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27、唐朝的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28、唐朝的监察制度: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第九章重难点

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3.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4.重法地,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5.盗贼重法: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

6.红契:是宋朝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它实际上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7.刺配之法: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8.凌迟: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适用方法说法不一。

9.折杖法:折杖法是宋朝适用的刑罚变通方法,即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并减轻笞杖数。

10.审刑院:宋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司法机关。宋律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审刑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11.《元典章》:是元朝的一部法典,但它并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元典章》共六十卷,十类,下分三百七十三目,每目有若干条格。当时它为各级官吏熟悉法纪提供了方便。

12.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例本来是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在司法实践中,例的作用很大,往往超过法令。

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大法令”(蒙语叫“大札撒”);《至元新格》,这是元朝最早实施的一部法典;《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大元通制》;《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至正条格》。

第十章重难点

1、“重点治乱世”: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大明律》

是明朝最根本的法典,经过三十多年的修订最后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将《钦定律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3、明《大诰》

明朝一部重要法典,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天下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4、《大明会典》

是明朝仿照《大唐六典》体例编制的,它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5、参汉酌金

是清朝立法原则。“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酎金”则是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6、《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顺治三年制定,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无异于《大明律》的翻版。

7、《大清律集解》

清雍正五年颁行,在《大清律集解附例》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8、《大清律例》

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9、《大清会典》

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10、禁榷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的专管制度,最早两汉时实行盐铁官营。

11、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12、九卿会审:是指清代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清朝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13、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4、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5、秋审: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6、朝审: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7、热审:是指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18、充军:明代创设一种刑罚方法,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清律有所发展,按远近分为“五军”。

19、迁徙:清朝的一种刑罚,是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许回原籍。

20、发遣:清朝的一种较充军更重的刑罚,即把罪犯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且一经发遣非有皇帝命令,终身不得开脱。

21、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重点治乱世,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礼刑并用,主张将礼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3)加强法制宣传。

22、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23、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24、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为了巩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司法管辖,清王朝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回疆则例》、《苗例》、《蒙古律例》、《番例条款》等。其中,《番例条款》是雍正年间制定的,它是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地少数民族的法律。25.大清律的制定。1)清顺治三年(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2)康熙十八年(1679年),鉴于刑部现行条例处罚过严,皇帝特谕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3)雍正即位(1722年)以后,以析异同归、删繁就约、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指导原则,修订大清律,于雍正五年(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解》。(4)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26、《大清会典》的制定。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加以修订。它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27、明清司法的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28、明清监察机关的变化。明清时期由于君主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的组织与职权都有了更大的发展。(1)明初,监察机关的组织沿用唐、宋旧制,中央设御史台;至洪武十五年扩大监察机关组织,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叫“风宪衙门”。它对全国上下大小官吏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有权纠察弹劾;对重大刑事案件还可以会同刑部、大理寺一同审判。所以,明朝的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2)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

第十一章重难点

1、“五不议”原则

是清政府改革中央官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2、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3、资政院:

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于1910年设立。

4、《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迫于内外政治压力,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宪法的产生,要求其它法律与其相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主要内容: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赋予了皇帝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帅陆海军队、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紧急戒严以及总揽司法审判等大权。“臣民权利义务”九条,重心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项义务。同时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项,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1)《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小的冲击作用。(2)《钦定宪法大纲》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3)《钦定宪法大纲》的机构比较完整。

5、《十九信条》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制定和通过。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钦定宪法大纲》。

6、《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度性法典的性质。

7、《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从草订到颁布,历经五年。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并附《暂行条例》5条。

8、《大清明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共五编,按其特点分两部分,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和亲属、继承后两编。

9、“礼法之争”

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10、《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清廷1906年12月颁行,一部明确大理院职权的法律。它引入了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四级三审制、审检和署等制度,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11、法部

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刑部改为法部,是专任司法行政的中央司法机构。

12、大理院: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13、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4、会审公廨

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5、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16、如何全面理解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领事裁判开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

(2)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3)这一制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标志。

17、何谓会审公廨?

1858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强行确定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但不论是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还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廨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第十二章重难点

1、《天朝田亩制度》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制定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并提出了太平天国的其他一些重要制度。

2、《资政新篇》

1859年担任军师的洪仁玕总理朝政后制定,是太平天国后期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资政新篇》在政治方面主张“权归于一”,加强中央集权;在经济方面主张兴办近代化的工矿交通事业;在改良社会方面主张发展近代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革除封建陋习;在法律方面主张“宜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罪人不孥”、“善待清犯”、改革刑罚制度,等等。但由于缺乏阶级条件和经济基础,加之处于战争状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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