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骗工作计划(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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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骗工作计划(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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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工作领域。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反诈骗工作计划(七篇)篇一

利用春节期间外出人员返乡、临近春节诈骗活动猖獗的重要时期,开展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集中宣传时间为20xx年1月下旬至2月下旬,集中宣传活动后,将“防诈骗、不参与”宣传工作常态化。

(一)预防不法分子打着扶贫旗号的敛财诈骗;

(二)预防不法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敛财诈骗;

(三)预防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集资诈骗;

(四)预防不法分子通过微信、短信的敛财诈骗;

(五)预防不法分子冒充亲友的敛财诈骗;

(六)预防不法分子以保健为名诱骗老人钱财的诈骗。

(一)利用电视台等主流谋体开展宣传;

(二)利用微信、短信等新媒体开展宣传;

反诈骗工作计划(七篇)篇二

主办单位:大学城管委会

关于举办“反诈骗”宣传活动策划书

一、活动名称:“反诈骗”系列宣传活动活动分为四个部分:

1、启动仪式2、十所高校巡回展3、作品征集4、闭幕式

二、活动主题:反诈骗、懂防范,大学生自我保护行动

三、活动时间:1、启动仪式(暂定2011年11月11日15:00-)2、十所高校巡回展(暂定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1月30)3、作品征集(暂定2011年11月1日-12月15日)4、闭幕式(暂定2011年12月15日)

四、活动地点:1、启动仪式(广大商业中心广场)2、十所高校巡回展(暂定各高校饭堂)3、作品征集(微博)

4、闭幕式(广大商业中心广场)

五、活动对象:主要为大学城内所有学生

国家一流的大学园区,华南地区高级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交流的中心,学、研、产一体化发展的城市新区,面向21世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广州国际化区域中心城市地位、生态化和信息化的大学园区。广州大学城规划范围约平方公里,可容纳学生18万-20万人,总人口达35万-40万人(包括村镇人口)。但是外来人口众多,人口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薄弱。正是由于大学城如此独特的地理环境,使得城内的治安问题日益严重开学还没多久,大学城内已经发生多宗盗窃案、诈骗案。据统计,今年大学城发生的诈骗案件中诈骗手法已高达60多种,较去年有很大的“提升”,被骗数额也越来越大,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基于此,以华工的社区民警周弘(@大学城周sir)为接口人的小谷围街道办,希望通过系列反诈骗宣传活动,帮大学城内十所高校莘莘学子提高对诈骗的警觉意识。

在校学生中深入开展预防诈骗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逐步提高当代大学生识别诈骗、预防诈骗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当代大学生的反诈骗意识,减少不法侵害发生,进一步维护广大青少年的切身利益,为保持社会治安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反诈骗工作计划(七篇)篇三

增强安全意识,防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开展防范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2、学校在校园宣传栏内张贴有关的宣传资料。

3、学校将利用教师集会时间向广大教职工解读通知的有关精神,切实提高了学校教职工对的警惕性。

4、学校利用校园广播对全体学生进行防范的宣传教育。

5、各班开展防范短信诈骗的主题活动:

(1)带领学生观看学校宣传橱窗里的资料。

(2)出刊专题板报。

(3)利用班会课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让学生了解的形式、手段、特点和危害,掌握必要的防范技能,构筑坚实的思想防线。

6、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印发《致学生家长的公开信》,由学生向家长宣传防范常识,发挥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影响周围一群人的宣传辐射作用,增强了广大市民的防范意识。

反诈骗工作计划(七篇)篇四

(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严厉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根据《^v^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反欺诈,是指社会保险、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1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等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州(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全省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质的鉴定机构、专业人员对被调查对象的医疗行为、标准提出咨询建议。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监管,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被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

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等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的;(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医疗保险缴费有关的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

3(四)隐瞒、编造入院的真实原因办理虚假住院的;(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

4(十一)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一)为参保人员变现医保卡内个人帐户资金的;(二)为非定点零售药店销售药品,代刷医保卡的;(三)直接或者变相刷医保卡销售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和其他未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物品以及器材的;(四)参保人员用医保卡购药的价格高于用现金购药价格的;(五)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参保人员申请医疗保险待遇时涉嫌欺诈的,应当在收到医疗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核查,核查后认为欺诈事实存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涉嫌医疗保险欺诈案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报表,认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在调查涉嫌医疗保

[1]险欺诈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进入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财务帐表、职工档案、医疗文书、费用票据等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三)采取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四)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灭失的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调查的涉嫌医疗保险欺诈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涉嫌医疗保险欺诈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移交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1]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放奖金;(三)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

(四)举报案件涉及金额40000元以上的,按涉及金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元。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二)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者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人员,未征得举报人同意的,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7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v^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有欺诈行为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反欺诈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截留挪用。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反欺诈工作开展情况,通过部门预算从反欺诈罚没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反欺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

反诈骗工作计划(七篇)篇五

二、组织领导管委会成立高新区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邹杰任组长,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服务中心**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部门、园区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经济发展股,由**同志协调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2、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各企业、各股室、企业服务中心一是要严格执行园区管委会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的联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

二是要积极与公安、银行、金融、电信等部门沟通联系,推动建立健全防范电信诈骗工作联动机制,形成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教育整体合力,共同预防各类诈骗案件的发生。

3、严明纪律,强化责任。

根据“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宣传工作责任。

凡在重点敏感时段发生去京访、赴省集体访的一律实行通报,并实行奖惩措施,如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按照相关“问责”制度,视情追究案件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4、严格值班,强化信息。

各企业、各股室、企业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报送和处置工作。

要落实24小时值班和信息“零报告”制度(重点敏感时段每天下午4时向党政办报告),对本辖区、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等重要信息随时报告。

反诈骗工作计划(七篇)篇六

《_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59号),按照“面向公众、面向基层、注重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全市集中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培育理性投资、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在全社会形成抵制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健全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宣传工作上新台阶。

20xx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也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往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前谋划布局,制定详细宣传方案,上下合力、同频共振,推动宣传教育活动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掀起我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新高潮。

(二)围绕主题,创新方式提升宣传效果。

2.创新宣传形式。根据我市民间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与各类涉农合作组织等重点行业发案突出的形势特点,加强分析研判,特别是对商务写字楼、高新开发区、城乡结合部、拆迁区、农村地区等因地制宜开展宣传。对青年、老年、学生、职工、退休职工等不同群体,根据其心理、信息来源等不同特点,采用以案说法、政策解读、宣传片、歌舞、戏曲、微电影、手机微信短信等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使“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理念真正入脑入心。

(三)协同发力,推动实现宣传全覆盖。

1.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各金融机构的作用,明确职责、下达任务,真正构筑起多层次宣传阵地。

反诈骗工作计划(七篇)篇七

2022年六月份第一个星期一,即7月1日。

二、活动主题

筑牢红色堡垒 守护群众安全

三、活动形式

以党支部为单位,全体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各党支部集中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同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防护工作。

四、活动内容

(一)面向党旗重温入党誓词

(二)“三课一行”活动

2.政策课。(1)学习《中国^v^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节选);(2)学习《信访工作条例》(节选)。

3.讨论课。观看电视专题片《生命重于泰山》或者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专家授课指导,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查漏补缺,防范风险,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等。

4.开展住建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反电诈、禁毒知识宣传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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