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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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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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篇一

二、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团总支、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团总支、学生会工作效率,团总支、学生会特制定本制度。

(一)团学干部在个人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成熟稳重,作风正派,原则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二)团学干部应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使自己的学习成绩原则上达到河西学院学生会干部的基本要求。

(三)团学干部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有计划性、针对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

(四)团学干部应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即具有在以前参与学生干部相关工作半年以上的经历,且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五)团学干部应具有积极投身于系团总支、学生会工作的热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一)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的职责

1.团学干部应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始善终,不计较个人得失,将为同学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

2.团学干部对组织安排的任务应坚决完成,每位学生干部应对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

3.团学干部应与团总支、学生会领导经常沟通,交流汇报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工作计划,并获得上级领导的帮助与建议;

4.团学干部应经常与本部门干事交流,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障碍,并耐心指导他们完成本职工作,建立良好的上下级关系;同时,团学干部应注重培养本部门骨干干事,使其在实践中增长学生工作的能力;

5.团学干部应当关注团总支、学生会的整体工作及运行情况,诚恳地指出团总支、学生会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积极向主席团提出适当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使得团总支、学生会能够真正做到为广大同学服务,不断向前发展。

(二)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的纪律

1.团学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本学生会的章程、制度等;

2.团学干部应服从团总支、学生会的整体安排,能够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坚决执行河西学院农学系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做出的一切决定;

3.团学干部应维护河西学院农学系团总支、学生会的良好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农学系团总支、学生会形象的行为。

(一)考核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学校及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团总支、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2.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3.加分标准(内部审核)

(1)开会出勤情况。学期全勤加5分;

(2)能认真完成临时分配的(包括部门间)各项重要工作的加5分;

(3)为学生会总体工作提出有较高价值建议并被采纳,实践结果较理想的加5分;

(4)获得各项校级及以上等级证书者加5分,获得各项校级及以上等级荣誉者加5分;

4.扣分标准

(1)开会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无故早退视同缺席一次扣2分,开会迟到一次扣2分;

(2)开会时影响开会秩序被点名批评者一次扣2分;

(3)部门里安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不好者一次扣5分;

(4)对部门安排任务拒不接受者一次扣5分;

(5)不配合其他成员工作的(经部长认定)一次扣5分;

(6)学习成绩不及格者一门扣5分,且本学期考核等级不能为优秀;

(7)在公共场所、宿舍区、教学区严重影响团总支、学生会形象的违纪行为者(抽烟、喝酒、赌博等),本学期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8)受学校处分的一次扣5分,且本学期考核等级不能为优秀,情节严重者本学期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二)考核方法

1.考核总评定在每学期期末进行,分为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两部分,其中期末考核包括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

2.团总支、学生会干事的他人考核由同部门干事、部门负责人完成;部门负责人的他人考核由部门干事、主管负责人完成;主席团成员的考核由所分管部门部长,主席团其他成员及辅导员老师共同完成;

3.平时考核情况随时登记在《河西学院农学系团总支、学生会考核表》中;

4.考核基础分为60分,即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加分和扣分(无上下限);

(三)考核等级

1.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二)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以上(含)为合格;70分以上(含)为良好;80分以上(含)为优秀。

(一)优秀学生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

2.符合《河西学院学生手册》中“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标准;

3.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不参加营利性活动;

5.本学年中考核等级为优秀;

6.积极参加团总支、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创新和实干精神;

7.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有独到的想法和讲求效率的办事方针,工作表现突出;

8.对人诚恳,责任心强,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部门里有较高的威信;

9.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个人素质全面发展。

(二)优秀团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学校及学生会的各项章程制度,积极参加团总支、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遵守校纪校规,无不良行为(如抽烟、喝酒、赌博、打架等),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有某类专长。

4.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文明,行为端庄。

5.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如为学校争得荣誉等)

6.热心学生会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

7.有创新意识,能配合各部负责人出色完成任务。

8.在团总支、学生会工作一学期以上,并且本学期中考核等级为优秀;

备注: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参照《河西学院学生手册》中“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办法。

(一)干部调配

1.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主席团申请调换职务:

(1)对现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缺乏开展现有工作的能力和动力,而对其他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兴趣;

(2)有其他需要进行工作调配的特殊原因。

2.干部调配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团学干部本人向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调换工作,另一种是主席团视工作状况直接调配干部工作。个人申请调换工作应先向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换理由与调换意愿部门,主席团经研究后,做出是否批准调配的决定。如批准调配,完成规定程序并将相关资料于秘书处存档。主席团在直接调配干部工作时,征得调配干部本人和相关部门干部意见后完成规定程序并于秘书处存档。干事调配由双方部长报由主管负责人批准。

(二)干事调配

1、团学干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部长申请调换职务:

(1)对现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缺乏开展现有工作的能力和动力,对其他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兴趣;

(2)有其他需要进行工作调配的特殊原因。

2、干事调配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干事本人向部长提出书面申请调换工作,另一种是部长视工作现状直接调配干事工作。个人申请调换工作应先向部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换理由与调换意愿部门,部长经与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决定后,做出是否批准调配的决定,如批准调配,应及时上报各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配,如批准调配,应及时上报主席团。主席团经研究决定,做出是否调配干事工作,如批准调配,则干事可调换到相应部门工作,如不批准则不可以随意调动。部长在直接调配干事工作时,必须事先征得干事本人和相关部门干部的意见。正式调配干事工作后,应及时上报分管负责人,再由分管负责人上报主席团。各分管负责人必须对干事调配事项及时备案。

(一)团总支、学生会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席团应及时罢免其所任职位:

1.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相应处分或违反《河西学院农学系团总支、学生会章程》者;

2.干部在任职期间严重失职,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

3.干部在本职岗位上玩忽职守或是能力有限,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自己的干部职责;

4.干部自身的日常生活、言行举止等不检点,在工作中严重损害系及团总支、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5.学生会干部在具体的工作中,出现假公济私情况的,经调查取证确认后,情况属实;

6.应当进行干部罢免的其他情形。

(二)干部罢免的程序

1.学生会秘书处应很好地履行监督各级干部的职权。一旦发现个别干部有上述行为发生,应及时地向主席团汇报,随即展开相应的调查,并最终提交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

2.主席团在接到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汇报后,应及时与该干部进行谈话,进一步确认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主席团应在一周内提出该干部的罢免及相关接任干部的调配方案;

3.主席团将办公室的书面报告和新的干部调整方案,进行民主讨论经批准后,该干部调整方案实施生效;

4.该罢免及调动方案生效后,主席团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于秘书处存档。

(一)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主席团书面申请辞职,经批准后即可离职:

1.因个人健康问题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无法协调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成绩明显下降的;

3.自身领导和组织能力不够,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的;

4.不能很好地处理与同事之间的人际关系,在工作中缺乏相应的群众基础;

5.无法履行干部工作职责的其他原因。

(二)现任干部辞职应向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理由。经主席团经研究后,做出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如批准辞职,应及时通知系相关职能部门。

(一)由办公室制定《河西学院学生干部培训意见和建议调查表》,每学年初进行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做出本学年的干部培训要点及计划。

(二)办公室将干部培训计划上交至主席团,由主席团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培训过程中,学生干部须按时参加,无故缺席者将在干部量化考核中扣分。

(四)培训签到情况和培训内容由办公室记录并存档。

(五)培训结束后,由办公室制定《干部培训意见反馈表》,对干部培训工作进行调查,写出总结报告,并将培训过程中相应资料存档。

(六)培训的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的培训:学生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2.人员岗位培训:学生干部在岗时要明确岗位的职责要求,学习岗位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基本的工作方法;

3.工作能力培训:通过各种方式培养学生干部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等素质。

(一)本制度解释权最终归河西学院农学系团总支、学生会所有。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篇二

事业单位考核制度是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其所属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而且一此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的制度。

工资是对劳动者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工资制度是有关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原则、办法的总称。工资分配原则有一下四点:

1、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挂钩。

2、通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津贴、奖励制度、是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实际贡献结合,克服平均主义。

3、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工作人员的工资,并能与企业相关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保持平衡。

4、对到边远地区及在脏、库、累、险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在工资政策上给予倾斜。还要建立地区津贴制度,理顺地区工资关系。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具有明确责任,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的人能担任的工作岗位。

培训是单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在社会中的形象,使其成员通过学习和培训,在知识、技能和工作态度上得到改善、发展和完善的,有利于单位和社会发展,有利于个人成长的一项有计划,有目的和系统的活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历程

1994年人事部发布《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办法》初步规范我国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职称评定制度。

1995年的郑州会议拉开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序幕。

xx年6月中央办公厅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提出一系列指导建议,包括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推行聘用制度,建立推行岗位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指导以及发展规范人才市场等。

你,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科技、高等学校、文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

xx年,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为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xx年人事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规定提出推行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程序、聘用合同的内容、考核制度、解聘辞职制度以及委聘人员安置等作出规定,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

xx年1月1日起执行的人事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是为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而制定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新亮点。

xx年,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在组建后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尽快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条例早日出台。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篇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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