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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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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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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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篇二

第195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考点]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解析: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

1.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对象

2.申请人

3.法定情形

4.管辖法院

第196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198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99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200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 公示催告的程序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30条、232条、234条

解析:公示催告的程序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注意:根据《民诉意见》第236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2)《民诉意见》第234条,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民诉意见》第230条,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民诉意见》第232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根据《民诉意见》第234条,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6)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民诉法》第200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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