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刷题软件优秀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6-06 14:53:49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刷题软件优秀
时间:2023-06-06 14:53:49     小编:zd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银行从业考试刷题篇一

2017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复习技巧

2017上半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银行专业资格2017考试题型及答题建议

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高效备考方法

2017上半年银行专业资格准考证打印入口

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答题方法与复习建议

银行从业考试刷题篇二

引导语:想要顺利通关2017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少不了通关技巧。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2017初级银行从业考试通关技巧,欢迎阅读!

参加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多数会觉得考试教材中的内容复杂繁多,针对的相关专业知识涉及面很宽。其实不然,一般类型的考试都是有范围的,所以我们就要抓住其中的重点,考试大纲,像考试吧网校上都有专门的考试大纲专题,可以对照章节习题,逐章逐节的学习。

参加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大部分考生都有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平时用来学习的时间比较少。进入一个好的学习状态就尤为重要,这需要对每天,每周,每月做良好的学习规划,每天必须保证足够的时间来学习,最好按照固定的时间来通过网络课程学习,更能尽快抓住学习的重点,最好是比较完整的时间段,切忌利用碎片化时间,不易牢记学习成果。因此在马上准备学习前,需尽早安排学习计划,这样更利于掌握知识,我是通过购买了考试吧网校的课件,让老师带着我学习的,比较系统和专业,老师也讲的得很生动。

在考试前复习时,通过教材自主学习是最主要的学习方式,同期配套考试吧网校的在线题库进行模拟做题练习更能牢记知识,提高效率,并且可以针对自己弱项有针对性地复习。而在通过教材复习时所发现的似懂非懂、模棱两可的知识,通过做题就可以具体化、条理化,有时候会有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好象忽然间明白了书里的东西到底是什么意思,究竟该如何运用,为更高提升学习效率节省时间及精力成本,建议可以参加考试吧网校的学习课程,通过专业的培训老师提点,可以更完善复习中的遗漏,更加巩固重点的知识。每听完一章课件马上做对应的考试吧网校章节习题,这有助于将前后的知识连贯起来,将容易混淆的地方区分开来。最后若在考前还有时间则应该将在复习过程中经常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再巩固浏览一遍,强化一下会对考试有很大的帮助。

银行从业考试刷题篇三

单项选择题

1.以下有关货币政策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b.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是货币供应量

d.m1被称为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

答案:b

解释: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是基础货币,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故b选项说法错误。a、c、d选项说法均正确。

2.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根据《物权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债权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抵押的财产

b.债权人任何时候都无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d.抵押财产的使用权归债权人所有

答案:a

解释: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财产的使用权仍归债务人所有。

3.银团贷款的主要成员中,( )负责接受借款人的委托、策划组织银团并安排贷款分销。

a.参加行

b.牵头行

c.副牵头行

d.代理行

答案:b

解释: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的委托,策划组织银团并安排贷款分销的银行。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的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份额提供贷款的银行。副牵头行是介于牵头行和参加行之间的'成员。代理行是指负责协调贷款及还款支付管理等工作的银行。故a、c、d选项错误。

4.下列关于"法人账户透支"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法人账户透支属于短期贷款的一种

b.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

答案:d

5.下列关于同业拆借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同业拆借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

b.借人资金称为拆人,贷出资金称为拆出

c.同业拆借业务主要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答案:c

解释:同业拆借业务主要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6.下列渠道中,哪一个不是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渠道?( )

a.基金公司直销

b.保险公司代销

d.专业销售经纪公司代销

答案:b

解释: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直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等机构代销以及新起步的专业销售经纪公司代销三个渠道。

银行从业考试刷题篇四

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2. 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条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 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2703056.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