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级会计师 会计实务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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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级会计师 会计实务优质
时间:2023-06-06 15:21:05     小编:zd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篇一

如果大家想要通过中级会计师的考试,有一些考点是必须要背下来的。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复习,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如仍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移转给对方当事人占有,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伺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6)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倮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实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9)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庇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脘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1)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5)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篇二

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下面是中级会计师报考流程,为大家提供参考。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第一步:进入网站后点击考试报名。

第二步:登录报名页面后,点击注册,填写报名信息。

注意:无论“首次报考人员”还是“非首次报考人员”,都必须先填写报名信息!

第三步:点击进入以后,查看网上报名须知,完全同意以后,点击下一步。

第四步:进入报名的入口,选择所在省份。点击下一步。确认是所报省份后,点击“确定”。

第五步:进入报名流程图,仔细查看后,点击下一步。之后点击“确定”。

第六步:填写个人信息及报考级别,点击下一步。

第七步:认真填写个人报考信息,点击下一步。

第八步:进入考试费用及设置登录密码页面,设置好登录密码,点击下一步。

第九步:信息输入完毕后,自动生成报名注册号,要牢记。最后打印打印报名信息表即可。

资格审核时应携带报名信息表(加盖单位人事公章或者存档部门印章)、学历证书原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部分省市需要)和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材料到现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网上付费。部分省市要求不同,具体以当地财政局官网的报名通告为准。

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篇三

20____年上半年已经过去,回顾近半年来的工作,感触良多,收获不小。近半年来,在财务部和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的全力支持下,财务全体成员的鼎力相助下,严格自律,规范管理,踏实工作,热情服务,履职尽责,任劳任怨,较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实现了既定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锻炼了自己,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当然,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些许不足,在此,对大家给予我的关爱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近半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仁作简要汇报:

一、主要工作

由于工作需要,我于20____年__月份被财务部委派到,在此期间,本人将工作重点放在财务服务、规范上,我感到只有搞好服务才能做好工作,只有坚持规范才能减少风险与差错。此后,以优质服务为先导,以规范制度为理念,立足做好常规工作,着眼推进重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收到了一定成效,做了大量事务性的工作。

工作方面:踏实工作,履行职责,认真执行《会计法》,规范记账凭证的编制,严格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强化会计档案的管理等。按规定时间编制需要的各种类型的财务报表,及时申报各项税金。在各类年中审计、年终预审及财政税务检查中,积极配合相关人员工作。按要求对收入、成本进行监督、审核,提出相应的对策等。

学习方面:虚心请教,不断提高,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制度,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思想境界,剖析自我,查找不足,摆正自身位置,寻求良好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探寻人性化管理,振作精神,严格要求,胜任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在总结中提高,在培养全面素质上下功夫,注重细节,养成良好习惯,做好工作。

思想方面:积极上进,团结协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团队整体素质,营造和谐氛围,树立开拓创新、务实高效的形象。不断加强财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学习、相互交流、互帮互助、互相补台,打造和谐高效工作团队,达到在工作中相互认同、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提高。

二、存在不足

1、自身学习抓的不紧,组织理论学习不经常,学得不深不透,忙于事务,创新不足;

2、疲于应付日常事务,前瞻性、系统性研究较为欠缺;

3、财务、预测水平有待提高,财务信息的决策能力有待增强;

4、工作中有时缺乏耐心有点急躁的现象,以后有待加以克服。

三、下步工作思路

20____年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将发生更加深刻的变化,将蕴藏着巨大的机遇,也包含着严峻的挑战。新年意味着新起点、新气象,随之要有新的精神面貌和新的干劲,我决心再接再励,与时俱进,继续搞好优质服务,努力坚持规范,着力推进创新,积极探索解决新形势下财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理好财、服好务、办好事。积极主动出谋划策,精打细算,确保营运资金流转顺畅、确保投资效益、确保财务优化管理。把财务做精做细,搞好成本归集。拓展财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实现财务管理“零”死角,挖掘财务活动的潜在价值,充分发挥支撑服务职能,合理有效配置有限资源,切实防范财务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成本,促进全面健康发展。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尽更大的义务与责任,不断鞭策自己,加强学习,以适应时代与企业的发展,和大家共同进步,与共同成长。

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篇四

在备考中级会计师考试的时候,只要把中点考点掌握好,主观题答好,半壁江山便已经拿下了。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7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债务归于消灭。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债务不能抵销: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有些合同不实际履行就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如债务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约定债务人应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则债务人不得以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该义务,否则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对被害人的赔偿,如允许抵销,则意味着可以用金钱补偿对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会正义的。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已无处分权,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债权,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例如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

《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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