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安全公告 食品安全公文(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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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公告 食品安全公文(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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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公告食品安全公文篇一

各位食品生产经营户、小摊贩户: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保留投诉记录。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

(三)购进食品和原料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账。

三、庙会食品经营者现场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食品及原料无毒无害,符合安全要求;

(二)经营易腐食品配备必要的冷冻贮藏设备,实行冷藏销售;

(三)加工食品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等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庙会食品经营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三)使用不清洁及有毒、有害包装材料、非食品用工具、容器;

(四)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五)采购无证商贩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五、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人员操作时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备。

(一)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五)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八、庙会经营者或庙会举办(承办)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隐患,严格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及时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和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按规定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镇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宣

20xx年6月8日

食品安全公告食品安全公文篇二

(一)报名阶段。食品安全社会义务监督员、咨询员的聘任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1.个人自荐。由本人填写《南宁市食品安全社会义务监督员报名表》和《南宁市食品安全社会义务咨询员报名表》,向经开区食安办提出申请。

2.单位推荐。由本人填写《南宁市食品安全社会义务监督员报名表》和《南宁市食品安全社会义务咨询员报名表》,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所在单位向经开区食安办提出申请。

(二)审核阶段。由经开区食安办对符合条件人员上报至市食安办。

(三)公示阶段。由经开区食安办在本辖区公示聘任食品安全社会义务监督员、咨询员、观察员名单,公示期7天。

(四)录用阶段。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不良举报意见的拟聘任者,确认录用。食品安全社会义务监督员采取聘用制度,由市食安办颁发南宁市食品安全社会义务监督员聘书。食品安全社会义务咨询员采取注册制度,由经开区食安办设立服务档案并颁发食品安全社会义务咨询员证书。食品安全社会义务观察员采取备案登记制度。

食品安全公告食品安全公文篇三

一、全市各类市场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趁机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对借机欺行霸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严厉打击趁灾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淹死的牲畜、家禽及其产品上市交易,杜绝水淹、腐烂变质、有毒有害食品进入市场。

三、严禁食用被污染、变质的食品。洪灾后,粮食、水果、蔬菜等食用品被水浸泡后,极易变质和被污染,加工前,蔬菜水果要在清水中充分浸泡、清洗;不要食用过期的糕点、馊饭菜、发霉的米面等;不要食用死因不明、来源不明的动物肉品和水产品;尽量不食用凉拌菜;可适当食用一些大蒜和醋,有利于杀灭有害菌。

四、重点防范细菌性食物中毒。洪灾之后,温度升高且湿度较大,食品及其原料容易受到致病菌污染,引发细菌性食物中毒。为此特别提醒各食品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广大受灾群众:一是要搞好食品加工场所卫生,生熟分开,减少食品污染环节;二是对于容易被致病菌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如肉、蛋和水产品等)要彻底加热后食用。

五、注意餐、器具的消毒灭菌。对相关餐饮加工和生活环境应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尤其是各类炊具、食具更要反复煮沸消毒,特别是餐厅、集体食堂、灾民集中安置点的集中供餐单位,炊具、食具使用后及再次使用前要反复消毒,食品的保存和加工要严格按食品安全有关要求操作。

六、增强消费维权及食品安全意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要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急性胃肠炎症状要及时就诊;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发生健康损害的,及时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维权,联系电话:0433-12331;0433-7500315。

食品安全公告食品安全公文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各地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通报渠道和责任部门。接到信息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信息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信息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包括国家年度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情况等。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包括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地和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伤亡人员数量及救治情况、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调查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五)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各相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供获知的涉及上述食品安全信息的相关信息。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情况和企业标准备案情况等。

(二)本地区首次出现的,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三)影响仅限于本辖区全部或者部分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包括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有关建议。

(四)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上述信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并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行政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相关信息。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公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和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公布相关信息。对涉及事故的各种谣言、传言,应当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组织专家对信息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时,应当组织专家解释和澄清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学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各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同时将会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获知涉及其监管职责,但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以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属于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书面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会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报告和通报情况进行考核和评议。必要时有关部门可以纠正下级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并重新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便利,不得封锁消息、干涉舆-论监督。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通过权威部门向新闻媒体公布,并适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同时注意做好舆情收集和分析。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处理结果,对不实和错误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咨询和了解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不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异议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异议者。

第十八条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中国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今天说,中国将规范食品安全公布机制,责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公报、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他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由卫生部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影响仅限于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他称,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及时反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解疑释惑,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时效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布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化、规范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布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前,应提前通报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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