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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承诺制实用篇一
乙方:贵州省旅游局
黔粤两省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旅游市场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旅游合作潜力巨大。两省同属“9+2”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区域范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之间业已形成多渠道、多领域和多种形式的良好合作关系。为进一步加快两省旅游业发展,落实“9+2”区域合作框架协议,联合打造泛珠三角旅游精品,按照“自愿、平等、公正、双赢”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乙双方积极参与推动“9+2”泛珠三角旅游合作。在共同落实“9+2”框架协议方面互通信息、协调立场、经验共享;在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多边合作方面,互相创造条件、互相支持和帮助。
二、甲乙双方积极推动两地旅游资源开发,实现优势互补、客源互济。双方通过多种渠道将本地区有开发潜力的旅游资源向旅游开发、投资商进行广泛宣传,支持和引导本地企业到对方考察旅游资源,为对方企业在本地的旅游开发及经营活动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和帮助。双方以互为目的地的形式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为对方旅游行政部门及旅游企业在本地的促销推介活动提供帮助。双方联合开发跨省精品旅游线路,共同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共同打造发挥本省资源优势的旅游品牌。
三、甲乙双方按照互利、双赢的原则,为两省旅游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的改善提供帮助。乙方的喀斯特山地生态旅游产品和民族文化、特色文化旅游产品可以作为甲方旅游产品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甲方对乙方在提高接待能力和管理水平方面组织有关企业进行专项招商,按互惠互利的原则支持本地企业在乙方投资兴业,谋求资源开发和市场需求的协调发展。
四、双方确定把旅游扶贫和旅游就业作为本地旅游业推进“三个文明”进步的重点,为对方在旅游扶贫和旅游就业方面提供培训和经验共享,组织本地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企业实施对口帮扶,并在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农业及工业旅游等专项旅游产品建设、市场开发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和指导旅游企业开展广泛合作,逐步消除旅游壁垒,推进两省无障碍旅游合作。双方支持对方旅游企业在本地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并提供必要帮助,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享受本地旅游企业同等待遇,共同维护旅游企业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双方组织、引导本地旅游企业与对方企业在市场开发和利益分配方面通过协商,形成合理、协调的跨省企业合作机制,鼓励企业间形成互惠互利、形式多样的联合作,放宽对方企业在本地的准入标准,为对方企业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
六、双方积极组织本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媒体参加对方的大型旅游宣传、促销、招商活动,双方通过协商,在国内外联手组织大型促销活动。
七、双方积极推动旅游产业信息化工程,谋求共建旅游信息平台,实现旅游信息共享。
八、进一步加强双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两省旅游局高层定期会晤,互通情况。在“黄金周”等旅游高峰期相互提供交通、接待设施及景区容量监控的信息,双方对旅游交通、旅游安全和重大旅游投诉等问题采取协调一致的合作立场,共同处理应急事件。双方在旅游发展规划、市场开发计划、旅游政策等旅游业发展重大决策方面及时通气,形成互相学习、借鉴和合理互动的合作机制。 以上协议的实施由双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后协调办理,未尽事宜双方商议解决。
甲方:广东省旅游局代表
乙方:贵州省旅游局代表
投资承诺制实用篇二
; 张经工字〔2020〕3号 中共张家口经开区工委 张家口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张家口经开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部门、企业、平台:
《张家口经开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请抓好工作落实。
中共张家口经开区工委 张家口经开区管委会 2020年1月7日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要求,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7号)、《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字[2019]4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建立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承诺制管理模式。
二、工作目标 探索实施“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审批变监管、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科学重组、流程再造,建立便捷高效、责任明确的“少审批、重监管”的新型管理制度;
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主体权和主体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促进政府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全程服务”转变,先行先试,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审批管理积累经验。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先试原则。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一部分审批事项改为监管事项,大胆探索,总结经验。明确各职责部门的监管阶段及监管内容,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建立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联合监管机制。
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尽可能减少环节,优化流程,压缩时间,提高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全区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8个工作日以内,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5个工作日以内。
坚持逐步推进原则。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审批管理过程中要逐步完善服务流程、准入标准等,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主动服务及承诺事项范围,深入研究涉及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的经验,不断修改工作方案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实效性。
四、实行范围 1、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项目; 2、道路、桥梁、给排水、热力管道、通信管道、地下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4、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重大公建项目; 结合上述范围,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的项目列为承诺制项目。
有下列情形的投资项目不实行承诺制: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严格控制备案的投资项目;
须由省级机关进行审批事项的投资项目;
备案过程中受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问题限制的投资项目;
项目申请人不同意以承诺方式办理的投资项目;
环境敏感区(生态红线区域和水资源保护区)内的投资项目;
其他不符合实行承诺制的投资项目。
五、承诺制审批管理事项 在经开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发布区域评估报告。区域评估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
(一)管委会统一提供服务事项(10项):
1、用地预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取水许可(区审批局);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审批局);
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和建设工程选址及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 区宣传部 );
5、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审查(区审批局); 7、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区农业农村局); 8、环境影响评价(区审批局); 9、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应急管理局);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改为后置事项(2项):
1、城市配套费缴纳后置到《施工许可》发放之前(区审批局); 2、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后置到《施工许可》发放之前(区审批局); (三)承诺事项(10项):
1、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区审批局);
2、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区审批局);
3、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区审批局);
4、因工程建设涉及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市公用局);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市气象局);
6、抗震审核意见(市科技地震局); 7、涉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区审批局);
8、涉及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区审批局);
9、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区审批局);
10、砍伐城市树木、移植古树名木审批(区审批局)。
(四)保留的开工前审批事项(17项):
1、建设用地批复(市审批局);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区审批局);
3、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意见(区规委会);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区审批局);
5、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市审批局);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市审批局);
7、限高批复(军民两航意见或规划局意见); 8、建筑物部分施工图设计审核(区审批局); 9、联合现场踏勘报告(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审批局);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区审批局);
11、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合格证(第三方审图机构);
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区审批局);
1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区审批局);
14、施工单位备案(区住建局);
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区审批局)。
16、施工许可核发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区住建局);
17、施工许可核发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区住建局);
(五)取消办理的事项(14项)
1、施工许可核发前现场勘验环节(原区住建局办理)
2、施工许可核发前资金证明(原承诺事项);
3、施工许可核发前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纳证明(原区住建局办理);
4、取消勘察合同备案(原区住建局办理);
5、设计合同备案(原区住建局办理);
6、监理合同备案(原区住建局办理);
7、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原区住建局办理);
8、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原区住建局办理);
9、附属绿化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原区审批局办理)
10、建设工程档案 (列入接收范围的)认可(原市档案馆办理);
11、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取消招标方案核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原区审批局办理)
12、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原区人社局)
13、取消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或保证保函证明 14、对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的项目,取消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六)在承诺制管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将适当增减承诺事项、保留的开工前审批事项。
六、承诺制项目部分事项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1.在取得建设用地环节,以划拨方式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分别利用土地预审意见和成交确认书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在取得土地证前,后续工作提前进行。
2.明确分工,减少重复工作。在工程规划审批中,规划方案的技术审查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进行,并向区审批局发送项目规划方案备案情况表(附件),区审批局接到方案备案情况表后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对规划方案进行方案技术审查(含指标核算,日照审核等),取消技术审查的工作,审批局在接到项目规划方案备案情况表后,工程规划许可当日或翌日完成办理(其他资料齐备)。
3.建设单位可将通过技术审查的方案总平面图送达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实现多部门联审,取消工程规划红线图环节。
4.开放性技术审查。对同一块建设用地,意向单位均可进行前期方案设计,均可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待成交确认后,即可迅速进入工程规划办理阶段。
七、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区审批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经开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审批管理承诺事项承诺书样本》。
(二)区住建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一是会商制度,建立承诺审批联席会议,着力解决《方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是监管责任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管理办法,重在技术指导,旨在抓好承诺后开工前联合审查、施工中加强监管、竣工后联合审验管理等工作。三是信息共享制度,有关承诺审批事项要形成互相通报情况的机制,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跟进,不得出现管理空白。
(三)区住建局牵头制定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相关部门充分依托发展改革部门投资在线监管平台,主动在平台上获取相关信息并介入监督,加强企业投资项目事前承诺、事后监管信息记录,及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映失信企业情况,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对守信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四)区审批局牵头组织培训,做好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尽快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在全区范围内大力宣传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审批管理的创新做法,努力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八、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对照职责分工,明确目标,狠抓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召集相关企业开展座谈,认真梳理建议,掌握企业需求,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
(三)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服务,加强监管,在工作过程中要逐步完善服务流程、准入标准、承诺书等。同时,加强与市直对口部门的沟通,深入研究涉及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能简化的尽量简化,最大限度减少审批。
(四)经开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审批管理工作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领导机构 组 长:李正朴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赵海滨 管委会副主任 邓艳杰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马占祥 管委会二级主办 成 员:
王志勇 党政办常务副主任、管委办主任 刘昌海 党政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康建文 党政办副主任 宋建丽 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司法局局长 石致诚 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白 云 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宗尚春 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晓麒 行政审批局局长 成奇志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建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建林 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晁 玮 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胜利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裴爱晖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贾 涛 应急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职责: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方案》精神,先行先试,制定相关办法、制度、细则和审批流程,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审批管理政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晓麒兼任。办公室负责经开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审批管理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和办公室进行对接,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改革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辖区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审批管理政策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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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约地点:
一、概述
二、合作经营范围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元)。乙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元)。双方的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之前悉数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者,应对应付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以资金形式赔偿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双方方出资合计元(大写元),为双方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时,需经另一方同意。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盈余,乙方享有%盈余。债务承担:由双方合作经营产生的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偿还时,甲方承担%债务,乙方承担%债务。
六、入伙、退伙与出资转让
入伙:承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退货:不可在合作不利时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应在月之前,应告知另一方,且经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并且必须承认本合同,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七、合作负责人及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甲拥有权限:义务:乙拥有权限:义务:甲乙双方工作中不得越权操作,且应认真履行应尽义务。
八、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九、合作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作期届满;
②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③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甲乙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纠纷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本着共图发展的目标,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并进行补充、完善。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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