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条件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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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条件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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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条件篇一

xx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赵某父亲赵某某委托,并经被告人赵某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开庭之前,我审阅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案卷材料,听取了赵某本人对本案相关问题的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本案被告人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xxx

二、xxx

三、xxx

四、xxx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在整个共同伤害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只是受被告人赵某兵指使联络了被告人丁某铜,且没有实施对被害人温某某伤害的犯罪行为;是从犯;其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因此,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赵某给予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早日重归社会的机会。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条件篇二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每年都以非常快的速度在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不断的强化辩护权的实现,从而也体现了我国法制**的优势。

众所周知,是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处于该阶段的律师是否享有辩护人的**前提,更是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给予了立法形式的明确,确立了其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解决了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长期存在的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不明的问题,可以说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最显着的立法进步之一。但与世界范围内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仍然比较有限。律师在场权通常就是指律师在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进行侦查的时候和工作人员开展侦查活动的时候,律师在现场帮助**嫌疑人的**,换句话来说就是律师有权在执法的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的情况下办理相关的事宜,这也是有效的为**嫌疑人提供合理帮助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在现场**,这一方面对律师更加详细的了解案情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防止了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赋予律师在场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存在争议的,同时也是保证我国司法**和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赋予律师在场权主要是因为这会使得案件的侦查受到一定的干扰,从而也就使得案件侦查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但是如果从保护**嫌疑人的角度来看,赋予律师在场权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它所带来的益处也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其所体现出来的弊端,这项**的实施会使得诉讼**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加公正也更加的规范。

要保证**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得到非常有效的帮助,一个重要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赋予律师会见权,**的学者指出,对于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和外界失去联系的**嫌疑人来说,会见辩护律师的**对他们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会见**嫌疑人可以给二者创造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可以十分有效的保证辩护的效果,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更加详细的了解案情,同时在交谈之后还能掌握**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减轻罪行或者是无罪的证据,会见权的功能研究上,在学术界已经达成了一个重要的共识,它可以有效的保护律师的***,同时使得控辩双方处在一个相对*衡的工作状态,但是在真正的实践当中是很难得以实现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和相关的**实行诉讼的**可以充分的享受申诉权和**权,但是这种规定还不是十分的清晰,而在实践的过程中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执行,而途径问题也成为了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充分的借鉴**发达国家的想法,建立一个司法裁判员**,这样就可以非常有效的实现诉状的要求,对于司法**的**嫌疑人辩护律师要赋予其最为基本的**,这也成为了司法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出现了僵持的状态,这种问题就很难得到彻底性的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也就形成了庭前的阅卷方式。

虽然如此,在进行**的时候,前期是能够对全案进行阅卷,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进步,而新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了三种情况下进行律师证据展示义务,而这种义务会转化成律师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责任。例如在工作中谁来证明律师真正的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律师在掌握了证据之后如果不交给检查机关,会有怎样的后果,此外侦查机关的案卷尤其是在这一过程中非常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都不会交给辩护律师,或者是根本就不放在卷宗当中,所以律师在这一过程中就无法完成全卷的查阅,而这样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什么样的状况都有可能发生,所以也存在风险。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的**取证权具有**性,而辩方的**取证权却没有**性,控辩双方的**取证权本来就是不*等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还要对辩护律师的**取证权加以限制,由其针对辩护律师向被害方证人**取证的时候,还要得到**方和**的允许,事实上等于剥夺了辩方的**权。

众所周知,“阅卷难、会见难、**难”是律师界长期以来存在的三大难题,其中“**难”是首号难题。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但对于**取证难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不得不承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证权的限制的确很多。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控诉方,实质上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与诉讼的结局有某种利害关系,必然有自己的利益追求。

由于控辩双方处于不同的利益考虑,律师能够顺利申请人民*调取证据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现行立法的这条规定不符合诉讼规律,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另外,辩护律师的**取证权并不具有**性,这就需要从法官那里获得带有**性的**令。

而只有处于中立地位的、不偏向任何一方的法官,才能够作出公正的判断。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保证控辩的*衡,而且可以避免律师****上的局限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律师因**取证工作带来的执业风险。

在我国司法建设的过程中刑事法案一直都在修订和完善,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也逐渐的得到了保障,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其还是存在这非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也是今后我国司法建设努力的方向,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律**才能更加健全。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条件篇三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理解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条件篇四

刑字第_______号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委托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案的被告人(**嫌疑人)审辩护人,经双方自愿、*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指派律师出庭辩护。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出庭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出庭辩护;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另行指派的律师出具授权手续。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但甲方如果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乙方有权拒绝辩护。

四、根据《***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规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具体案情、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及乙方指派律师的专业水*,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纳律师费***元,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五、甲方未按期交纳或者未完全交纳律师费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暂停辩护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费后,恢复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六、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甲方同意后的专家论证费;

4、应当甲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上列费用确有必要支出时,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或直接向收费单位交纳。乙方律师为处理本案而垫付的上列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律师偿还。

七、乙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或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作出的法律分析、结果预测等,均不构成乙方或乙方承办律师对甲方委托事项处理结果的承诺或担保;乙方承办律师就委托事项的处理结果对乙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对本合同双方均无约束力。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

九、本合同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辩护的技巧3篇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条件篇五

刑事辩护词

**长、**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l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l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时参考:

一、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对指控被告人l某犯环境污染罪的罪名无异议

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l某已经涉嫌构成污染环境**。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辩护人对**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犯污染环境罪无异议。

(二)对指控被告人l某处置废活性炭的数量有异议,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具体数量描述)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9号)第三条(二)项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具体到本案

二、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l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判处缓刑。

(一)被告人l某在共同**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本案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是由于fk公司没有尽到**职责

第二、l某只起到了牵线介绍作用,l某并未参与运输储存和焚烧

第三、l某并未在该过程中获利

故被告人l某在共同**中起辅助作用,**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l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一、经被告人l某转卖并已烧制的废活性炭数量仅有

第二、就涉案非活性炭的存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来说,并不因l某的介入而有所扩大

(三)被告人l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案情)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其他**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职务**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协助行为对于****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协助行为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xx年12月22日印发,法发【20xx】60号)五、关于“协助**其他**嫌疑人”的具体规定,**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其他**嫌疑人”: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等。

(四)被告人l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具体案情)

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人l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l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多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对被告人l某宣告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

以上是辩护人关于本案的全部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l某判处缓刑。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开设赌场辩护词 (菁华1篇)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条件篇六

刑字第_______号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委托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案的`被告人(**嫌疑人)审辩护人,经双方自愿、*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指派律师出庭辩护。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出庭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出庭辩护;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另行指派的律师出具授权手续。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但甲方如果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乙方有权拒绝辩护。

四、根据《***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规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具体案情、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及乙方指派律师的专业水*,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纳律师费***元,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五、甲方未按期交纳或者未完全交纳律师费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暂停辩护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费后,恢复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六、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甲方同意后的专家论证费;

4、应当甲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上列费用确有必要支出时,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或直接向收费单位交纳。乙方律师为处理本案而垫付的上列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律师偿还。

七、乙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或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作出的法律分析、结果预测等,均不构成乙方或乙方承办律师对甲方委托事项处理结果的承诺或担保;乙方承办律师就委托事项的处理结果对乙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对本合同双方均无约束力。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

九、本合同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条件篇七

地址:身份证号码: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电话:

鉴于甲方的丈夫 因被***市***区人民*指控犯有****罪,案件将移送人民**进行**,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担任****阶段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提供****阶段和一审阶段刑事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被告人******阶段、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律师担任被告人**的刑事辩护人。

二、甲方应: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2. 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及办案费。

三、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的原因,在****阶段和一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 按时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壹万元和办案费伍仟元,共计***壹万伍仟元(¥15000元)。

辩护费包括本协议第三条所列规定乙方应完成的工作的费用及向相关人员的有关咨询费用。

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及乙方辅助人员的报酬。

五、辩护费及办案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至迟不超过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三天,如甲方不按期全额付清上述费用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予退还。

七、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已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了辩护费、办案费后,乙方律师应及时向*、一审**提交辩护手续,并会见被告人**。

八、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检察机关撤回**及撤销诉讼。)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 (一审阶段)

编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市鼎知律师事务所

地址: **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1017 邮政编码:100031电话:010—66416519传真:010—66418608

鉴于, 因涉嫌 被*指控,现案件已/或将移送人民**进行**。 鉴于,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担任一审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被告人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律师担任第一审辩护人。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及办案费。

(二)乙

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的原因,在**第一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按时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辩护费及办案费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元和办案费元, 共计*** 元。

辩护费包括本协议第二条第(二)项所规定乙方应完成的工作的费用及向相关人员的有关咨询费用。

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及乙方辅助人员的报酬。办案费采用包干方式。除非甲方同意,无论乙方的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第四条 支付时间

辩护费及办案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给付,至迟不超过本协议签定的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第五条 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退还。

第六条 特殊规定

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已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了辩护费、办案费后,乙方律师应及时向一审**提交辩护手续,并会见被告人,委托的最终生效以被告人本人同意由乙方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人为准。

如果被告人本人不同意乙方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人,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一审**,并协商部分退还辩护费及剩余办案费,双方终止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止。(判决、检察机关撤回**及撤销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甲方: 乙方:**市鼎知律师事务所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条件篇八

无罪辩护词范文(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长、**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l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l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时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对这起伤害案件中遭受不幸的被害人深表痛心。在此,被告人及其亲属也委托辩护人向被害人家属转达其最深深的忏悔!但是,痛心之余,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有责任**就本案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予以阐述,以协助人民**对被告人朱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一、同意被告人y某的辩护人关于y某过失致人**的辩护观点。由于过失不能构成共犯,如果y某过失致人**罪成立,那么,被告人l某、p某不构成**。

二、**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不成立,被告人l某不构成**。辩护人在此作无罪辩护。

(一)被告人l某、p某由始到终没有伤害f某的故意。

第一,根据y某、l某的供述,某与f某没有仇恨,没有伤害f某的动机。

第二,根据被告人y某的供述,y某与f某是认识的,可以说得上是朋友关系说明y某本来是没有伤害故意的,l某、p某就更加不可能产生伤害的故意。

第三,l某关于“感觉到y某可能要打f某”口供中的表述只是一种猜测,更加没有与y某达成共识,甚至共谋。

综上所述,l某没有产生过伤害f某的故意,也没有产生过帮忙他人伤害f某的故意。

(二)被告人l某与p某没有对f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

(具体描述)

(三)l某没有因故意或者过失而置f某于危险境地。

l某不是f某有特定义务的人,也没有与f某存在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关系,双方都是成年人,l某没有照顾f某的义务

(四)被告人l某对f某受到伤害无法预见,对f某的处境存在危险也无法预见。

(根据供词等证据相互印证说明)

综上所述,被告人l某没有伤害的故意与行为,无法预见特定的危险性,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命案,固然要慎重处理,必须严格把握刑诉法的证据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凿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该判无罪就应当判无罪。

三、在**认定l某有罪的情况下,请考虑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1、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处罚;

2、自动投案:虽然归案时没有如实供述,但起码是自愿地、自动投案,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3、l某是家中独子,家中还有接近六十岁的母亲需要赡养;而且还有一个两周岁的孩子需要抚养。请求法庭予以考量。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接纳。谢谢!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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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委托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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