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养老问题研究 农村养老问题调研报告(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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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养老问题研究 农村养老问题调研报告(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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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农村养老问题调研报告篇一

目前全区参加“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农牧民人数约有85万人,还不到全区农牧业人口的7%,而90%以上农村牧区人口的老年保障,几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随着城镇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农村牧区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与日俱增,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挑战,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能更好的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弱化,农村老年人赖以养老的主要模式受到挑战

一是农村牧区人口的老龄化日趋严重。据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农村牧区人口中60岁以上老人的比重为6、2%,预计到2010年前后,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将比现在高出2—6个百分点。

二是农村牧区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牧区家庭结构出现了小型化的趋势。据抽样调查统计2006年农村牧区家庭户均人口下降为3、72人。家庭小型化使农村牧区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压力增大。这种压力一方面表现为经济供养,另一方面是与父母分开居住,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独自生活。

三是土地养老功能弱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牧民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这不利于农村老年人利用土地所有权的置换为养老提供一定的保障。由于土地比较收益不断降低,土地在农牧民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进一步降低了土地的保障功能,农牧民难于完全依赖土地实现养老保障。

四是农村牧区劳动力流动的增强,迅速变化的外部环境,弱化了家庭的内聚力,也淡化了孝敬老人、赡养父母的传统观念。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滞后,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是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单一。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缴费原则是:“坚持资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基础薄弱,根本无法兑现集体补助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绝大多数普通农牧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和鼓励性储蓄。既未体现“社会保险”,也未体现“社会共济”,名不符实的“养老保险”使农牧民难以接受和认同。

二是保障水平低。民政部门实施的《基本方案》考虑到农村牧区发展条件的差异,规定了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10个档次缴费。但是由于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普遍水平低,家庭生活困难,再加上农牧民对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档次。这样低标准、短周期的资金周转难以达到养老保障作用。

三是体制不顺,管理混乱。从目前已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地区的情况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只在县级以上才设立,乡镇还没有健全机构,行政村也没有设立代办员,专业人员更是寥寥无几。由于技术落后,管理混乱,还出现了个别违规操作的挪用和挤占行为。

四是经费短缺,工作开展困难。根据《基本方案》规定允许从基金中提取3%的管理费来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很多经办部门就是依靠这笔费用来维持日常的业务工作。而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地区的同级财政从未划拨过农保工作的专项经费,致使工作开展的难度加大。

另外,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牧区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失地农牧民和进城务工农牧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失地农牧民,由于征地的安置补偿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障缺位,其中相当多的人成为“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失地农牧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比下岗工人问题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给于更多地关注。

1、提高对农村牧区养老问题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性的认识。这主要指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决不能将养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情。老龄化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家庭养老势单力薄,难以为继。我们必须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保持足够清醒的认识。多年来将老年社会保障视为城镇居民的专利,这不符合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原则,这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思路相背离。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存在问题、潜在危机,万万不可持无关紧要的态度。

2、巩固和完善家庭养老机制。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与传统大家庭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相联系的一种方式,也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种方式。虽然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家庭养老受到严峻挑战,社会养老成为现代必不可少的`养老方式。但是家庭养老并不是就要消亡,相反,它还是一种很重要和最主要的养老方式。这是由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目前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国家不可能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养老方面,而且,中国人传统的亲情养老,不管社会如何发展,也无法取代。因此,家庭养老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会被社会养老完全代替。在目前我们应积极培养、发展和完善它。要积极建设和宣传新的养老观,鼓励和支持签定养老协议书,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组织对强化家庭养老的重大作用,加大执法力度,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严格执法等等。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农牧民游离于社会的保障网外,他们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个人或家庭来承担。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非农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牧民也同样面临市场风险和程度同等的生活风险,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大大提高,而目前以城乡属性分层社会保障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本文仅就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保障现状、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农村养老问题调研报告篇二

农村养老保障极为重要。目前存在着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统筹的积极性不高,家庭养老矛盾多,社会养老困难大等问题。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多方筹集养老保障统筹基金,采取

措施

调动农民参与养老保障统筹的积极性,解决好家庭养老的诸多问题,从而发挥好养老保障这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农村养老保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妥善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要举措。江泽民曾指出:“从中央到地方都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遵照江这一指示,近年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许多问题还不尽如人意,值得认真探讨和研究。

我国是一个拥有12.9533亿人el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8.0739亿,占全国人口的63.9l%。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突出。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比例高达75%以上。近年来城市养老保障事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相对城市而言,研究不够,重视不够,发展缓慢,问题较多。就国情而言,农村养老保障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障的重心,养老保障忽视了农村这一块,“稳定器”和“安全网”的作用就难以发挥。概括起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农村养老保障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工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要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第二,农村养老保障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配套措施。第三,农村养老保障是解决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问题和迎接我国老龄化挑战的重要对策。第四,农村养老保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各部门都应关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采取措施努力推进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存在诸多问题,认真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

从表面上看,是农民认识不足,观念落后。但从深层次原因分析,一是宣传乏力、引导不够。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宣传上几乎还是空白,政府引导工作也做得不够,多数农民群众还搞不清楚养老统筹是怎么一回事。二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这些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是明显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农产品的价格上不去,投入成本高,比较效益低,农民人均纯收人增幅不大,而子女人学、生病就医等生活花消有增无减。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群众更多的是考虑维持眼前生计问题,很少去想今后的养老保障。三是在中年人中,无经济实力的人既要抚育子女又要赡养老人,负担沉重,无力参与养老统筹;有经济实力的又觉得不必为今后的生活担忧,不愿参保。所以,在农村,不管经济发达还是欠发达,不管有无经济实力,农民参加统筹的积极性都不高。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方式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农村老人生活质量的好坏直接依赖子女,绝大多数老年人的要求很低,只要不挨饿受冻就很满足了。即便如此,许多老年人仍然连最低的生活都无法保障。究其原因,一是多子女的家庭,子女间互相攀比,相互推卸赡养责任,使老人谁也靠不住,生活无着落。二是有部分子女道德沦丧,只知向老人索取,却不愿回报老人,甚至还虐待老人。而多数老人因善良而忍让,造成了很多隐性虐待。三是农村养老制度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绝大部分老人除靠子女养老,别无选择。他们年轻时为了子女上学、结婚耗尽积蓄,没有投保,老了没有经济收人,只能靠子女养活。而家庭养老并不能给老人一个安康、幸福的生活,往往还给老人造成心理上身体上的打击。据《中华老年报》报道,山西省有关单位近四年来已接待老年人来访2万多起,上海市每年平均处理6000起,各地法院受理赡养案例连年上升,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赡养权受到侵害的所占比例最高,而得不到家庭赡养的老人多是那些高龄、多病、无配偶的生活在农村的老人。由此可见,目前家庭养老暴露出来的问题日趋严重。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工业化发展进人成熟阶段后,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产物,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农村gdp比重降低到10%以下时才开始实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据统计,我国2001年第一产业gdp比重高达15.23%。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不发达地区更是处于农养工阶段向工农自养阶段的过渡时期,建立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条件不成熟。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统筹“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而事实上,个人积极性不高“主”不了,集体积累薄弱“辅”不了,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扶”不了。农村社会养老面临诸多困难,举步维艰。

由家庭养老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这是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方向。多方筹集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有利于推进农村社会养老进程。可考虑从四个方面做工作:一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目前,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对社会养老保障产生了良好的作用。我们应该借鉴这一做法,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的问题。由于“个人交纳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具有“社会”性质,以商业保险方式运作社会保险,在我国条件又不成熟,因此,国家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二是政府财政补贴。农产品价格与工业品价格长期的剪刀差,使农村很大一部分经济利益流人城镇,为国家工业的原始积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目前农民收人增长缓慢,工业适当反哺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三是民政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福利彩票,其所得全部用来帮助贫困地区建立最低老年生活保障基金。四是农村集体可量力而行拿出部分积累补充养老统筹基金。

农村养老统筹基金的壮大离不开农民的积极参与,而养老统筹基金的雄厚,又是参与养老统筹者得到更多实惠的保证。所以,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首先,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民交纳养老统筹费的支付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加大扶贫力度,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发优质高效农产品,改变增收缓慢的现状,从而使农民除了维持好一家生计外还有结余参与养老统筹。其次,从多方筹集的养老统筹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给予参与养老统筹者一定补贴,从而激发其他未参与者积极参与进来,这样做,会加速农村养老社会化的进程。第三,要加大农村社会养老的宣传力度,加深农民对社会养老的认识。通过广泛深人宣传,让农民树立起现在我先为人,将来人又为我的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参加养老统筹不仅使自己老来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的好处,同时还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从而在思想上接受,在行动上积极参与。

社会养老是发展方向,家庭养老是现实选择。就普遍而言,现阶段我国农村家庭养老占主导地位因此,对家庭养老的问题不能忽视,要重视解决好各种矛盾。一要强化法制监督。我国保护老人权益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的条款。1996年颁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视情况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从而为农村老人依法养老打下了法制基础。但从有法可依到违法必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农村,尤其是边远贫穷的地区,子女违了法可能自己还不知道,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可能自己还不清楚。这就需要加强法制宣传,让农民懂法守法用法。仅有宣传还不够,还要建立起严格的法制监督网络,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进行有效的法制监督。二要加强道德约束。要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村公民公德建设,大力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对孝敬父母的子女,要宣传、表彰,让这类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对不孝敬父母的子女,要批评、

教育

,让他们感受到道德的巨大约束力,从而尽好赡养义务。

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农村养老问题调研报告篇三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一种客观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人老的直接后果就是获得生存条件的各种能力逐渐丧失,那么,曾经为这个社会做出过贡献的老人们在其获得生存的能力逐渐失去时,谁应该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为其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帮助呢?这就是养老问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拥有中国大多数老年人口的农村地区将迅速出现家庭小型化的倾向。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农村年轻一代道德观念的下降等因素,都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形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不难想象,在新的世纪,农村养老问题将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自古就有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0%,正在步入“老年型”国家。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带来深刻影响,也给安老养老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当前表现出“两高、两大、两低”的基本特征,即高速、高龄、基数大、差异大、社区养老社会水平低、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意识低,与经济较快发展的态势相比,社会老龄保障事业显得明显滞后。面对日益凸显的老年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个方面都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农村养老的形势基本可分为四种

这是一种最完美的养老方式,它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在现有经济水平条件下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的主流养老方式。

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物质的丰富,存在的心理基础是老人社会交际的广泛和子女对养老认识的多元化。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农民意识的落后直接影响了集体养老的普及化和规模化。

从1991年开始,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民政部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xx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有8200多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0)应该说,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并初具规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家庭养老是当前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方式。随着子女纷纷外出,老人与子女分居,一旦家庭“空巢”后,家庭养老功能就被弱化,不可避免会给老人的生活带来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有1亿4千9百多万,占总人口的11.3%,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1.4%,相当于欧洲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总和,约为总人口增长速度的5倍。城市独居老年人占49.7%,农村亦达38.3%。农村老年人收入低,医疗保障覆盖率低。常感孤独的老年人,在城市为18%,农村为30.9%。而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也超乎我们想象。据测算,到20xx年,中国60岁以上老人的数量还要翻上一番;而到20xx年,中国每3到4个人当中,就会有一个是老人。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玉韶:“我们国家就是在99年进入老龄化的时候,我们人均收入呢就是800美元,而世界上其他国家,进入老龄化,他的人均收入应该是在5千到1万美元左右,所以我们体现了一个非常明显特征呢,就是未富先老。

庞大的老年人基数,无论是赡养还是医疗都得花钱,但对于中国来说,光靠国库是很难支撑起这样一大笔数额的。中国各地的公办养老院,目前都出现了排队现象,等上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住进养老院的情况普遍存在。

根据权威统计,目前我国1.49亿老人当中,想在养老院安度晚年的约占5%,这样就需要有700万个床位才能满足需要。而目前全国养老院的床位,总共只有150多万张,缺口高达550万。为了解决养老设施不足的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很多人都在努力。

二是城市无工作居民的医疗问题;三是农村还没有养老制度安排;四是农村的医疗保障问题;五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当前要着力解决老年人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养”和“医”的问题,把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乡贫困老年人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制度真正建立健全起来。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发展和完善遗属保险、护理保险、以房养老等新的保证措施,使城乡老年人都能做到最基本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现代的老年人,既没有传统社会里凭辈份“倚老卖老”的优势,也没有发达社会中的社会福利优势。相比之下,却存在着年龄、体力、精力等方面的劣势。不少老年人当下的生活处境是比较窘迫的。

第一,多数老人的收入在中下等水平。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恐怕是最苦的,他们根本就没有“退休”一说,很多人一直要劳作到最后一息。在城市,“啃老”现象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少老人要间接地承担其失业子女甚至是第三代的生活费用。

第二,老人就医状况令人担忧。老年人体弱多病,需要经常看病吃药。他们的收入本来就不高,加上近年来医药价格飙升,更使老年人在看病、医药方面陷入窘境。

第三,老人出现瞻养危机。一方面,家庭养老的观念、意识在淡化,家庭赡养的功能在弱化,过去是“父母在、不远游”,现在是高龄老人、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如居巢区某村庄,有7个70岁以上的老人,自己已是风烛残年,为外出务工的子女守摊子、看房子、带孙子。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又十分薄弱。多年来,我国在社会养老保障方面严重欠账,特别是为数众多的农村老年人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

老年人退休时间早,中青时年实行低工资制,并没有享受到多少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没有真正享受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成果。对高龄老人,我国已开展了某些老年福利工作,例如城市高龄老人公共场所优惠待遇、五保老人的照料与服务等,使得他们的生活状况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广大老年人的基本经济保障仍然十分薄弱。

目前,城镇一块的老人,因为有了城镇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总算是有了“最后一道防线”;而在农村地区,老年农民除了家庭赡养以外,基本没有其他养老收入,养老风险很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出台了,但是由于宣传贯彻的力度不够,赡养纠纷案每年递增。据调查,自20xx年以来,无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涉及赡养纠纷案及老年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犯罪案件共有37件,其中20xx年8件,20xx年11件,20xx年1-9月18件,虽然此类案件所占比例不高,但呈逐年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首先,养老社会服务化的载体不足。全国城乡仍有相当数量的五保老人没有实行集中供养,散居的五保老人有很多,空巢老人数量更多。他们的生活起居、生灾害病等,往往得不到很好的照顾、护理。

其次,各种养老机构收费偏高。调查发现,社会化的养老院,平均收费在每人每月800元左右,高级一些的老年公寓等则需要1300元以上。倘若两位老人没有子女,每月仅靠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过活,怎么可能负担得起这笔费用呢?但这些社会化养老机构也感到苦恼,他们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且数量不足,不收取较高的费用就无法运转下去。

再次,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在各种养老院、敬老院工作的服务人员,多数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技能缺乏,服务质量跟不上。特别是有少数服务人员,内心里看不上这份职业,只是苦于别无出路,才勉为其难地曲就于此,因此,也就谈不上什么敬业爱岗,更谈不上以一片爱心善待老人了。

第一,要把安老养老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加强老龄工作”。各级应把此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长效机制,不能以“济贫”的思路来考虑问题,更不能以社会正处在转型期为理由,亏待了老年人。建议将“老年社会化服务项目”纳入市、县两级招商引资范围,变过去“以市长主导”为“以市场主导”,转变思想观念,对现有的社会化服务的老年公寓给予充分的鼓励、引导和扶持,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尽快建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社区基层组织为主导,发挥政府、社区、家庭和个人的力量,充分利用社区中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定补幅度,拓宽定补范围。不断完善困难弱势老人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老人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加快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照料服务体系的建设。

第二,逐步建立有各市特色的安老养老安全网。而各地目前正处在由家庭养老保障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的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老年人现状及家庭承受能力来看,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居家养老”之路,是解决我市养老问题的正确选择。这里所说的“居家养老”是坚持和完善家庭养老,推进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建立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外围,以社会养老制度为保障的居家养老体系,逐步形成适合各地市情的家庭保障安全网、社区养老服务安全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政策安全网。第三,突出解决农村安老养老问题。过去,各地农村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家庭赡养和土地收入。随着形势的变化,这两种养老保障方式不论是在保障能力上,还是在保障的可靠性上,都显得很不稳定了。必须从各市农村实际情况出发,寻求新的养老办法。根据全国一些地方以及有关部门多年来的实践探索,有条件的地区已经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采取储蓄积累的方式,为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为主,集体交费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将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个人名下,为个人所有,到老龄后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额计发养老金。这种养老保险方式还必须同家庭赡养、土地保障结合起来,才能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养老民屏障,才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现实选择。

第四,全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要围绕“五个老有”工作目标,既要满足和改善老年人对物质生活的特殊需求,也要不断满足和丰富老年人对精神文化生活的特殊需要,千方百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老年福利、老年教育、老年文化、老年卫生、老年体育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想法设法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社会交往以及参与社会生活的渠道,消除老年人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感觉,保持一种健康的心态。

敬老、爱老、安老、养老,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社会各方义不容辞。要在全社会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在经济上得到保障,生活上有人照顾,精神上得到安慰,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新运行机制,建立“以人为本,代际和谐,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让老人们深切地感受到“夕阳无限好,人生仍灿烂”。

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农村养老问题调研报告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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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合称“两委”,在农村村级事务管理中有各自不同的职责、地位和作用,他们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着农村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然而也有少数农村“两委”关系不正常,特别是实行村委会直接选举以后,部分农村“两委”关系不协调问题十分突出。缘何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出现后应如何改进?在此文中都有所论述。

关键词:“两委”;不协调;党建;不对称

一、农村“两委”现状

“两委”关系问题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组织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罗城两县农民尝试着建立了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得到了上级肯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按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是农村社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后经过10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继于1998年11月和1999年3月颁布,对“两委”关系做出更加全面的规范。此后,各地认真执行《组织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村级组织建设,取得显著效果。

目前广大农村“两委”关系的主流是好的,然而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从实地调查以及一些资料反映的情况来看,“两委”关系可分为相互协调、基本协调和不协调三类。这里所谓的相互协调就是党支部处于领导地位,能较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两委”各尽其职,配合默契,决策民主,制度健全。基本协调是指党支部基本处于领导地位,能够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两委”认识、处理问题基本上能够保持一致,能正常开展工作;分工明确,但配合不够默契。第三类就是不协调关系,在这里不协调是指,“两委”之间能够正常协作,或是形同“独角戏”即一方占压倒优势,另一方无法发挥作用;或是形同“对台戏”即双方关系紧张,争权夺利,互不配合。

二、农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原因

1.国家法律法规上对“两委”关系界定模糊。“两委”关系如何定位呢?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的法律主要有两个:1982年颁布的《宪法》和1998年正式颁布的《村组法》。其他直接或相关的政策有一个《通知》和一个《条例》。其中,1982年的宪法虽然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再是政权组织的下属机构,而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没有明确提出“村民自治”的原则,也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1987年制定的试行法虽然对“村民自治”等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但再次回避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问题。1998年正式的《村民自治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支两委”各自具体的工作办法,而对“村支两委”关系的界定又是一个盲点。中共中央1999年2月13日印发的《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村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2.在选举过程中“两委”地位的不对称性。1998年11月全国人大所通过的《村组法》明确规定,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指导、保障和支持的关系,但实质上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从选举方面看,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选举有多方面的影响。

村党支部书记担任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小组组长。另外,村党支部书记对推荐、审查村委会候选人等具体工作有很大的控制权,以致最糟糕的情况是村民在不知道村委会是什么,由哪些人组成等问题的情况下,这些职位就被人占用了。

3.决策权力运行上的不协调性。很多村子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更不用说村民会议了。在多数情况下是只召开党支部会议和村委会会议。由于“村支两委”之间的兼职现象比较多,所以开会一般都是合着开的。从会议的筹划、召开的过程中,也可以看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党支部的所有会议都是由村党支部书记电话通知,开会的主要议题和具体事项,一般是要先征得支部书记同意后,再通知其他成员开会。

三、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的路径

鉴于此,认为应从以下几点予以改进:

1.将村“两委”的职责划分清楚,重点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推动村民自治健康发展。许多“两委”关系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两者权责不明确。当然这与国家立法有关,但是现如今,《组织法》和《条例》都已颁布数年,我们更需要做的是理解政策的精神实质,这是理顺“两委”关系的重要保证。应针对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实际,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可以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学生带家长的方式,宣传《组织法》和《条例》的有关内容,使之更好地被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并加以运用。

2.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为“两委”成员增加硬件约束机制,由无作为到有所为;为村民营造较好认识“两委”关系的环境,由无知到有知、再到关切、监督。加强村级办公室建设,使村民有地方表达意愿。当然基础设施建设要考虑村庄自身分布较集中和村民经济等特点,根据实际情况,为村民着想、为村民服务,增加村治的透明度。

3.强化村委会主任的管理职权,将村委会推向主动独立执行管理权力的第一线。当然强化其职权的同时,应明确村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原则。这样就可以避免,在村务运作中村党支部包揽过多、村委会当家不做主、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顶牛”等现象的发生。

4.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应予以充分体现,并将之制度化,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如何发挥普通党员在农村工作的先锋模范作用,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镇做的一系列探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他们从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计划生育开始,每个党员与村里签订计划生育包干责任制,落实几户村民的节育措施。尔后,作为一项制度,小金口镇根据每个党员的能力和实际情况,以小组为单位,以近邻和亲属为结合点,有针对性地分配每位党员联系三至五户农户,并在每个党员的家门口都悬挂“党员之家”牌匾,将落实责任制情况作为年终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这样一来,小金口镇面貌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普通党员也找到了发挥自己作用的重要舞台。

5.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两委”干部素质。其实干群关系本是鱼水关系,但由于某些干部素质低、私心重、作风不民主,使干群关系紧张,“两委”之间出现不协调。

现时期,农村社会的新变化给党的建设带来了新挑战。农民阶级分化、农村利益主体多元化,如何处理这些带有一定矛盾性的利益关系,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考验;农民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但民主意识增强与法律观念淡漠、有进取意识但又喜欢从众的矛盾等依然明显。如何才能教育、引导好农民参政议政,依然是相当艰巨的任务。同时,中国有近14亿人口,8亿多在农村。因此,团结和教育农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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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农村养老问题调研报告篇五

阳素瑶 船山学院2012级护理一班 20129810109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一种客观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人老的直接后果就是获得生存条件的各种能力逐渐丧失,那么,曾经为这个社会做出过贡献的老人们在其获得生存的能力逐渐失去时,谁应该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为其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帮助呢?这就是养老问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拥有中国大多数老年人口的农村地区将迅速出现家庭小型化的倾向。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农村年轻一代道德观念的下降等因素,都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形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不难想象,在新的世纪,农村养老问题将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自古就有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0%,正在步入“老年型”国家。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带来深刻影响,也给安老养老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当前表现出“两高、两大、两低”的基本特征,即高速、高龄、基数大、差异大、社区养老社会水平低、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意识低,与经济较快发展的态势相比,社会老龄保障事业显得明显滞后。面对日益凸显的老年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个方面都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一:农村养老问题的情况

农村养老的形势基本可分为四种

(一)家庭养老:这是当前中国农村使用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具体体现。这是一种最完美的养老方式,它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在现有经济水平条件下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的主流养老方式。

(二)集体养老: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物质的丰富,存在的心理基础是老人社会交际的广泛和子女对养老认识的多元化。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农民意识的落后直接影响了集体养老的普及化和规模化。

(三)养老保险:面对农村老年人口数目的迅速增长和家庭养老的弱化,农村养老改革也加快了步伐。从1991年开始,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民政部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有8200多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0)应该说,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并初具规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四)储蓄养老: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

二、农村养老存在的问题

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家庭养老是当前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方式。随着子女纷纷外出,老人与子女分居,一旦家庭“空巢”后,家庭养老功能就被弱化,不可避免会给老人的生活带来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

(一)、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及养老设施状况

据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有1亿4千9百多万,占总人口的11.3%,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1.4%,相当于欧洲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总和,约为总人口增长速度的5倍。城市独居老年人占49.7%,农村亦达38.3%。农村老年人收入低,医疗保障覆盖率低。常感孤独的老年人,在城市为18%,农村为30.9%。而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也超乎我们想象。据测算,到2020年,中国60岁以上老人的数量还要翻上一番;而到2050年,中国每3到4个人当中,就会有一个是老人。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玉韶:“我们国家就是在99年进入老龄化的时候,我们人均收入呢就是800美元,而世界上其他国家,进入老龄化,他的人均收入应该是在5千到1万美元左右,所以我们体现了一个非常明显特征呢,就是未富先老。

庞大的老年人基数,无论是赡养还是医疗都得花钱,但对于中国来说,光靠国库是很难支撑起这样一大笔数额的。中国各地的公办养老院,目前都出现了排队现象,等上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住进养老院的情况普遍存在。

根据权威统计,目前我国1.49亿老人当中,想在养老院安度晚年的约占5%,这样就需要有700万个床位才能满足需要。而目前全国养老院的床位,总共只有150多万张,缺口高达550万。为了解决养老设施不足的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很多人都在努力。

(二)、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制度建设空白

一是城市无工作居民的养老问题;二是城市无工作居民的医疗问题;三是农村还没有养老制度安排;四是农村的医疗保障问题;五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当前要着力解决老年人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养”和“医”的问题,把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乡贫困老年人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制度真正建立健全起来。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发展和完善遗属保险、护理保险、以房养老等新的保证措施,使城乡老年人都能做到最基本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三)、不容乐观的安老养老状况

1、老年人的劣势

现代的老年人,既没有传统社会里凭辈份“倚老卖老”的优势,也没有发达社会中的社会福利优势。相比之下,却存在着年龄、体力、精力等方面的劣势。不少老年人当下的生活处境是比较窘迫的。

第一,多数老人的收入在中下等水平。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恐怕是最苦的,他们根本就没有“退休”一说,很多人一直要劳作到最后一息。在城市,“啃老”现象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少老人要间接地承担其失业子女甚至是第三代的生活费用。

第二,老人就医状况令人担忧。老年人体弱多病,需要经常看病吃药。他们的收入本来就不高,加上近年来医药价格飙升,更使老年人在看病、医药方面陷入窘境。

第三,老人出现瞻养危机。一方面,家庭养老的观念、意识在淡化,家庭赡养的功能在弱化,过去是“父母在、不远游”,现在是高龄老人、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如居巢区某村庄,有7个70岁以上的老人,自己已是风烛残年,为外出务工的子女守摊子、看房子、带孙子。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又十分薄弱。多年来,我国在社会养老保障方面严重欠账,特别是为数众多的农村老年人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

2、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严重不足

老年人退休时间早,中青时年实行低工资制,并没有享受到多少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没有真正享受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成果。对高龄老人,我国已开展了某些老年福利工作,例如城市高龄老人公共场所优惠待遇、五保老人的照料与服务等,使得他们的生活状况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广大老年人的基本经济保障仍然十分薄弱。

目前,城镇一块的老人,因为有了城镇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总算是有了“最后一道防线”;而在农村地区,老年农民除了家庭赡养以外,基本没有其他养老收入,养老风险很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出台了,但是由于宣传贯彻的力度不够,赡养纠纷案每年递增。据调查,自2005年以来,无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涉及赡养纠纷案及老年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犯罪案件共有37件,其中2005年8件,2006年11件,2007年1-9月18件,虽然此类案件所占比例不高,但呈逐年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3、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明显滞后 首先,养老社会服务化的载体不足。全国城乡仍有相当数量的五保老人没有实行集中供养,散居的五保老人有很多,空巢老人数量更多。他们的生活起居、生灾害病等,往往得不到很好的照顾、护理。

其次,各种养老机构收费偏高。调查发现,社会化的养老院,平均收费在每人每月800元左右,高级一些的老年公寓等则需要1300元以上。倘若两位老人没有子女,每月仅靠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过活,怎么可能负担得起这笔费用呢?但这些社会化养老机构也感到苦恼,他们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且数量不足,不收取较高的费用就无法运转下去。

再次,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在各种养老院、敬老院工作的服务人员,多数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技能缺乏,服务质量跟不上。特别是有少数服务人员,内心里看不上这份职业,只是苦于别无出路,才勉为其难地曲就于此,因此,也就谈不上什么敬业爱岗,更谈不上以一片爱心善待老人了。

三、

思考与建议

第一,要把安老养老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加强老龄工作”。各级应把此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长效机制,不能以“济贫”的思路来考虑问题,更不能以社会正处在转型期为理由,亏待了老年人。建议将“老年社会化服务项目”纳入市、县两级招商引资范围,变过去“以市长主导”为“以市场主导”,转变思想观念,对现有的社会化服务的老年公寓给予充分的鼓励、引导和扶持,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尽快建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社区基层组织为主导,发挥政府、社区、家庭和个人的力量,充分利用社区中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定补幅度,拓宽定补范围。不断完善困难弱势老人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老人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加快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照料服务体系的建设。

第二,逐步建立有各市特色的安老养老安全网。而各地目前正处在由家庭养老保障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的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老年人现状及家庭承受能力来看,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居家养老”之路,是解决我市养老问题的正确选择。这里所说的“居家养老”是坚持和完善家庭养老,推进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建立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外围,以社会养老制度为保障的居家养老体系,逐步形成适合各地市情的家庭保障安全网、社区养老服务安全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政策安全网。第三,突出解决农村安老养老问题。过去,各地农村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家庭赡养和土地收入。随着形势的变化,这两种养老保障方式不论是在保障能力上,还是在保障的可靠性上,都显得很不稳定了。必须从各市农村实际情况出发,寻求新的养老办法。根据全国一些地方以及有关部门多年来的实践探索,有条件的地区已经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采取储蓄积累的方式,为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为主,集体交费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将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个人名下,为个人所有,到老龄后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额计发养老金。这种养老保险方式还必须同家庭赡养、土地保障结合起来,才能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养老民屏障,才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现实选择。

第四,全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要围绕“五个老有”工作目标,既要满足和改善老年人对物质生活的特殊需求,也要不断满足和丰富老年人对精神文化生活的特殊需要,千方百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老年福利、老年教育、老年文化、老年卫生、老年体育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想法设法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社会交往以及参与社会生活的渠道,消除老年人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感觉,保持一种健康的心态。

敬老、爱老、安老、养老,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社会各方义不容辞。要在全社会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在经济上得到保障,生活上有人照顾,精神上得到安慰,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新运行机制,建立“以人为本,代际和谐,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让老人们深切地感受到“夕阳无限好,人生仍灿烂”。

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农村养老问题调研报告篇六

(一)家庭养老:这是当前中国农村使用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具体体现。这是一种最完美的养老方式,它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在现有经济水平条件下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的主流养老方式。

(二)集体养老: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物质的丰富,存在的心理基础是老人社会交际的广泛和子女对养老认识的多元化。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农民意识的落后直接影响了集体养老的普及化和规模化。

(三)养老保险:面对农村老年人口数目的迅速增长和家庭养老的弱化,农村养老改革也加快了步伐。从1991年开始,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民政部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xx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有8200多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0) 应该说,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并初具规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四)储蓄养老: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

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家庭养老是当前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方式。随着子女纷纷外出,老人与子女分居,一旦家庭“空巢”后,家庭养老功能就被弱化,不可避免会给老人的生活带来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

一点钱物。随着孝道观念的不断淡化及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子女寄钱回家标准低且缺乏持续性。有些村外出打工的子女只能维持自己的生活,不仅没有钱寄回家,而且留在农村的孙子上学及生活等费用还要靠老人来支付。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差,许多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来源得不到有效保障,生活普遍比较艰苦。

2、精神没有寄托。由于子女不在身边,空巢老人特别是单身老人、体弱多病的老人感到特别无助。老人最怕的是孤独,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老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孤独感,有事无人帮,有话无处诉说。他们常常一边为外出打工的子女担心,一边为了生活还要辛勤劳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情感孤独。农村老年人几乎没有文化娱乐活动, “空巢老人”活动空间十分狭小,孤独、压抑的情感有增无减。

3、劳动责任没有减少。农村“空巢老人”除了需要负责全家的农事劳动,还要负责外出务工者留守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如洗衣做饭、上下学接送等,本来应该享受晚年幸福生活的农村老人们,又重新挑起了家务生活的重担,他们倍感心力交瘁,十分无奈。

4、生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老弱多病是自然现象。农村“空巢老人”中,常年患病的比较普遍,许多人是多病缠身。尤其是老人得重病大病,沉重的医疗费用,使不少家庭陷入贫困境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农村比比皆是。不少老人由于治疗不方便和怕给子女添负担,往往是小病忍,大病拖,舍不得及时到医院治疗。

5、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而不可能象有些地方官员所言成为家庭养老的替代形式。

6、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且地区间极不平衡,差异

较大,社会保险发展很慢。

7、低利率、高膨胀、天文数字的医疗费以及农民收入的降低,使得储蓄养老已失去太大价值。

养老问题的出现,暴露了我国人口老龄化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解决好农村养老问题,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加快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政府要加快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在年老时,也能像城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样领取养老金,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扩大农村低保、医保范围,提高低保、医保标准,让生活困难的老年人都享受到低保、医保待遇。同时加大对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补助力度,对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高龄老人,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

2、加快农村养老福利事业发展。加快农村养老机构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系列优惠政策措施,支持、鼓励农村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由乡、村组织牵头,通过招商引资及当地能人、善人投资等多渠道兴办养老院。要新、扩建一批乡镇养老院,接纳更多的老人进来养老。对于不能进养老院的老人应由政府出资建设困难老人集中居住点,专门用于赡养生活困难的“空巢老人”、五保户、鳏寡孤独老人,政府要根据情况部分和全部负担农村老人的生活、医疗费用。

3、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人们的思想都在发生新的变化,全社会都要注重加强对孝文化和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宣传与教育,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村民公约的全面推行、落实好家庭赡养协议书,由村组织、老年协会督促子女赡养老人,按时付给生活费,对尊老敬老的群体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4、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老年组织建设。要将老龄组织机构延伸到村、组,同时加强农村老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老年协会护老维权的作用。同时以老年协会为平台,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自娱自乐、互助互爱等多种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丰富多彩的活动。

5、建立党员、干部义务服务制度。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结合开展基层党建和创先争优活动,对辖区内的高龄空巢老人做好登记造册,实行“一帮一”的义务监护和帮扶制度,不仅在物质上给予帮助,而且要给予精神予以安慰,切实解决老人的孤独寂寞,让农村老人精神愉快的生活。

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农村养老问题调研报告篇七

农村养老保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妥善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要举措。江泽民曾指出:“从中央到地方都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遵照江这一指示,近年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许多问题还不尽如人意,值得认真探讨和研究。

我国是一个拥有12.9533亿人el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8.0739亿,占全国人口的63.9l%。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突出。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比例高达75%以上。近年来城市养老保障事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相对城市而言,研究不够,重视不够,发展缓慢,问题较多。就国情而言,农村养老保障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障的重心,养老保障忽视了农村这一块,“稳定器”和“安全网”的作用就难以发挥。概括起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农村养老保障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工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要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第二,农村养老保障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配套

措施

。第三,农村养老保障是解决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问题和迎接我国老龄化挑战的重要对策。第四,农村养老保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各部门都应关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采取措施努力推进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存在诸多问题,认真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

从表面上看,是农民认识不足,观念落后。但从深层次原因分析,一是宣传乏力、引导不够。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宣传上几乎还是空白,政府引导工作也做得不够,多数农民群众还搞不清楚养老统筹是怎么一回事。二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这些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是明显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农产品的价格上不去,投入成本高,比较效益低,农民人均纯收人增幅不大,而子女人学、生病就医等生活花消有增无减。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群众更多的是考虑维持眼前生计问题,很少去想今后的养老保障。三是在中年人中,无经济实力的人既要抚育子女又要赡养老人,负担沉重,无力参与养老统筹;有经济实力的又觉得不必为今后的生活担忧,不愿参保。所以,在农村,不管经济发达还是欠发达,不管有无经济实力,农民参加统筹的积极性都不高。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方式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农村老人生活质量的好坏直接依赖子女,绝大多数老年人的要求很低,只要不挨饿受冻就很满足了。即便如此,许多老年人仍然连最低的生活都无法保障。究其原因,一是多子女的家庭,子女间互相攀比,相互推卸赡养责任,使老人谁也靠不住,生活无着落。二是有部分子女道德沦丧,只知向老人索取,却不愿回报老人,甚至还虐待老人。而多数老人因善良而忍让,造成了很多隐性虐待。三是农村养老制度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绝大部分老人除靠子女养老,别无选择。他们年轻时为了子女上学、结婚耗尽积蓄,没有投保,老了没有经济收人,只能靠子女养活。而家庭养老并不能给老人一个安康、幸福的生活,往往还给老人造成心理上身体上的打击。据《中华老年报》报道,山西省有关单位近四年来已接待老年人来访2万多起,上海市每年平均处理6000起,各地法院受理赡养案例连年上升,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赡养权受到侵害的所占比例最高,而得不到家庭赡养的老人多是那些高龄、多病、无配偶的生活在农村的老人。由此可见,目前家庭养老暴露出来的问题日趋严重。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工业化发展进人成熟阶段后,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产物,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农村gdp比重降低到10%以下时才开始实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据统计,我国2001年第一产业gdp比重高达15.23%。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不发达地区更是处于农养工阶段向工农自养阶段的过渡时期,建立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条件不成熟。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统筹“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而事实上,个人积极性不高“主”不了,集体积累薄弱“辅”不了,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扶”不了。农村社会养老面临诸多困难,举步维艰。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

保险

”,这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村养老保障的指导方针。根据这一指导方针,如何搞好农村养老保障,笔者认为:

由家庭养老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这是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方向。多方筹集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有利于推进农村社会养老进程。可考虑从四个方面做工作:一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目前,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对社会养老保障产生了良好的作用。我们应该借鉴这一做法,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的问题。由于“个人交纳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具有“社会”性质,以商业保险方式运作社会保险,在我国条件又不成熟,因此,国家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二是政府财政补贴。农产品价格与工业品价格长期的剪刀差,使农村很大一部分经济利益流人城镇,为国家工业的原始积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目前农民收人增长缓慢,工业适当反哺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三是民政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福利彩票,其所得全部用来帮助贫困地区建立最低老年生活保障基金。四是农村集体可量力而行拿出部分积累补充养老统筹基金。

农村养老统筹基金的壮大离不开农民的积极参与,而养老统筹基金的雄厚,又是参与养老统筹者得到更多实惠的保证。所以,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首先,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民交纳养老统筹费的支付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加大扶贫力度,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发优质高效农产品,改变增收缓慢的现状,从而使农民除了维持好一家生计外还有结余参与养老统筹。其次,从多方筹集的养老统筹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给予参与养老统筹者一定补贴,从而激发其他未参与者积极参与进来,这样做,会加速农村养老社会化的进程。第三,要加大农村社会养老的宣传力度,加深农民对社会养老的认识。通过广泛深人宣传,让农民树立起现在我先为人,将来人又为我的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参加养老统筹不仅使自己老来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的好处,同时还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从而在思想上接受,在行动上积极参与。

社会养老是发展方向,家庭养老是现实选择。就普遍而言,现阶段我国农村家庭养老占主导地位因此,对家庭养老的问题不能忽视,要重视解决好各种矛盾。一要强化法制监督。我国保护老人权益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的条款。1996年颁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视情况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从而为农村老人依法养老打下了法制基础。但从有法可依到违法必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农村,尤其是边远贫穷的地区,子女违了法可能自己还不知道,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可能自己还不清楚。这就需要加强法制宣传,让农民懂法守法用法。仅有宣传还不够,还要建立起严格的法制监督网络,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进行有效的法制监督。二要加强道德约束。要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村公民公德建设,大力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对孝敬父母的子女,要宣传、表彰,让这类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对不孝敬父母的子女,要批评、

教育

,让他们感受到道德的巨大约束力,从而尽好赡养义务。

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农村养老问题调研报告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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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当前我国有1亿以上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其中绝大部分是青年。解决农村青年就业问题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对切实提高农民收入和提高团组织在青年中的影响力、凝聚力、号召力都有重要意义。目前,一方面农村青年自身素质欠缺,如受教育程度低、劳动技能匮乏、竞争能力贫弱等;另一方面社会服务工作还有待加强,在组织化程度、专业技能培训、维权等方面工作都急需加强。要转变观念,促进农村青年就业;还需下大力气做好他们的培训工作;继续深化就业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扩大就业容量;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把农村青年纳入社保范围。

 

一、 高度认识农村青年就业的战略意义

 

二、影响和制约农村青年就业的主要因素

其一,农村青年自身素质欠缺。

 

其二,社会服务工作有待加强。

 

三、全面推进农村青年就业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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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农村养老问题调研报告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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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历来一直是国家关注的焦点。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发展结构突出,也决定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特殊性。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为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也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建设中亟待完善的一个方面。

本文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法律问题切入,采用类比的方法,对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法规与国内外相应的法律进行比较,通过对比分析,提出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法律范围内的现状与问题,并根据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对策。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法律问题;比较

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回顾

我国农村改养老保险制度在建设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由于通过近二十年的经济发展,我国城市化建设取得的巨大进步,然而因为城乡在经济发展上的不对等,造成城市与农村在经济分配上的不平衡。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导致城乡居民在收入上距离拉大。2009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而农村居民人居纯收入为5153元。②农村养老的货币待遇存在差异,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带来的消费水平上涨问题。同时,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市建设的需要,农村居民转变为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脱离原有的土地保障,养老保险需求进步加大。加之,农村人口比重过大,同时由于生活条件和物质生活的改善,我国居民寿命的提高,也带来了农村养老保险需求压力。2009年,农村人口为7.12亿,占全国总人口比重为53.41%。③从我国全国而言,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阶段,老年抚养比一直持续增长,至2009年已经达到11.6%。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面临的问题也更加突显。

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法律问题

(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立法缺失,缺乏法律保障。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作为行政性指导,确立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内容,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完善。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晚,农村居民由于失地、进入城市务工等因素,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着组织运行、基金统筹、部分职责分配、管理范围等界定模糊。特别是在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接问题上,尚无具体的法律确定。造成衔接困难的问题,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二、我国农村现行养老保险法规比较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在法律方面存在以上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法规与国内外相关法律进行比较,从中找出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规概述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于1999年9月1日颁布关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行政性法规。根据《指导意见》而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区别于1992年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被称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也多数根据《指导意见》结合特点稍作修改而成,所以《指导意见》是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今适用范围最广的法规性文件。《指导意见》提出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及个人账户建立,享受待遇,基金管理和监督,经办管理,制度衔接等十五项内容。《指导意见》在整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起到了确立制度内容,明确了职能责任。

2.比较《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明确解释的一部框架性法律。《社会保险法》包含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所涵盖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共十二章98条,除了五项保险内容外,还包括总则、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确立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总则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还就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确立,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原则在法律上予以确定。然而,与《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部分的法律内容相比较,《指导意见》还存在差异。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而《指导意见》中虽然指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构成,但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统筹,政府补贴仅仅是国家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的一种倾斜投入,没能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体现社会财富资源的合理有效分配。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于农村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并未明确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基金管理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指导意见》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也未能明确管理的责任和具体要求。从上述方面比较,农村养老保险亟待解决通过立法明确各项具体制度内容的问题。

3.国外类似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比较

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很鲜明的特点即是,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始前,及进行相关的立法过程,确立养老保险原则的合法性。德国1957年建立了有自己特点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形成农村社会保障体制。1957年起开始实施与普通养老保险不一致的“农民养老保险”。德国的农民养老保险不是由政府的部门直接管理,而是由德国“农民养老保险联合会”全面负责,政府部门没有表决权,只行使监督权。费率和缴费金额等决策由“联合会”决定。“联合会”开展工作的依据,主要是来自劳动和社会秩序部的有关规定,但其财政预算则由农业和粮食部负责。在与城市社会保险制度合并上,德国维护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理由是现代农业生产更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如果没有政府补贴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那么都难以或无法顺利运行,而政府通过用社会政策的倾斜解决这个问题。日本的“国民年金制度”为国民共享,农民保险属“民办公助”模式。日本政府以“农业合作组织法”为引导,实行“民办官助”的社会保障办法,1951年成立的“全国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对全国农村社会保险事业进行规划、组织和协调。“共济”资金是在国家的直接干预下,确保日本“共济”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共济”在管理上能保证“政令统一”。可以看出,国外农村养老保险虽然形式不同,政府介入的层次存在差异,但是在国家立法上都存在相似的特点: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农民养老保险的合法性,规范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律问题分析和解决对策

1.问题分析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解决在立法上空缺的问题。而立法则需要根据我国的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理念进行制定。

(1)立法原则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所以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即要体现公平的效率性,和效率的公平性。确立国家、政府在社会收入分配中的效率性,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公平要求。

(2)法律责任

在立法原则中,已经就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原则进行了阐述,在农村养老保险立法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法规制定中,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关系,是维护制度合理性和法律公正性的根本保证。确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中各方在法律上的责任与权利,能够维护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解决对策

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行政立法和制定政策的过程,而法律、法规的施行是行政行为的过程,由此,根据订立法律和执行法律过程的区别,基本的框架性法律应该由国家直接制定和颁布的;具体实行的法规和政策应该由政府行政部门颁布,由具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在立法过程中,应该由国家统一立法,中央政府制定框架性法规,根据各地方自身的特点和差异,具体的执行性法规和政策细则、办法由地方政府或行政机构来制定。

(1)国家立法指导

针对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在现阶段城乡二元结构依然突出的现实和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该独立制定国家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确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立法原则、适用范围、权责职能、监督责任,并作出明确解释。中央政府及相关负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颁布行政法规,作为指导地方施行法律,执行行政活动的指导依据。

(2)地方法规实施

各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应该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央法规制定与本地区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办法。并由地方相关行政机关按照实施细则具体负责组织和执行。

(3)确立立法监督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立法的同时,也需要对立法之后的法律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而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确立立法监督,通过监督立法,建立长期有效的,制度化的监督机制。以监督立法制约行政立法,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法律实施过程、执行组织责任、养老保险内容依法进行程序化的监督,确立标准。如制定农村养老保险监督法。同时,也应该明确相应的责任法律,使在农村养老保险法律的行使过程中,权责能够得到统一。

注解:

② 以上数据取自国家统计局2010中国统计年鉴

③ 以上数据取自国家统计局2010中国统计年鉴

参考文献:

[6]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7]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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