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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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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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一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具体细则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十二条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

第十四条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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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二

为规范食品标签及食品贮存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标签上需强制标示的内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强制标示内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二、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贮存预包装食品。

三、销售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所载明的内容与实际相符;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标签,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三

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2、各校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

3、有学生接送车辆的学校必须按规定取得由省公安厅负责制作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要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4、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5、各校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放学时尽可能安排值勤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视学校门口的交通情况建立学生放学路队或佩戴小黄帽制度。

6、各校应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为确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幼儿园有义务教育幼儿遵守交通规则,为此特制定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持不懈地对幼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让每一个幼儿从小懂得遵守交通法规光荣、违反交通规则耻辱。

二、幼儿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三、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四、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五、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边情况,不要东张西望,不准勾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在公路上玩耍、追逐、打闹、嬉戏,不边走路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六、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七、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八、在雾、雨、雪天等天气行走,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特别是雨天,要穿好雨衣,帽檐不可挡住视线,如果撑雨伞不能让雨伞拦住视线,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十、建立健全“家园联系”制度,幼儿未按时到幼儿园上课,班主任教师要在第一时间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及时报告幼儿园;幼儿未按时返家,家长要及时报告幼儿的班主任教师,避免意外伤害。

十一 、教职工必须依法驾驶和拥有机动车辆,按时到幼儿园和公安部门登记,不得非法从事营运活动,规范停放车辆。

十二、幼儿园集体一律不得经营车辆接送师生,因工作和学习确需集体使用客运车辆,必须经幼儿园园长批准并报邛崃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组织教职工或幼儿搭乘安全可靠的校车。

十三 、出现道路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任何人都有立即报告和报警求助的义务,所有教职工都有紧急救援的义务和责任。

邛崃市羊安镇泉水中心幼儿园

2015年8月28日

幼儿园应高度重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涉及千家万户,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以对全园师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本园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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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用车辆应取得准运证件,幼儿接送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且3年以上,否则一律不得从事接送业务。

二、严禁接送专用车超载,严格按照车辆的核定人数载客。不得搭载本园幼儿以外的其他乘客。严禁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

三、加强接送专用车管理。要严格坚持接送专用车定期检查保养,驾驶员定期安全教育。坚持接送专用车“专人负责制”、“驾驶员安全责任制”等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完善校门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志、人行横道线、减速带、振荡减速标线、移动式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幼儿上学、放学时段的交通管理,维持学校门口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教育幼儿在车上不得将头、手等伸出车窗外,过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乱坐无照车辆、非法车辆。

六、劝告接送司机及时维修车辆,不允许酒后驾车,开快车,要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绝不允许发生上下班途中的安全责任事故。一经发现将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

(1)引导幼儿学习认识交通标志,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在街 上乱跑。

(2)乘车时,幼儿不可将头、手伸出车外。

(3)教师要随时关注本班幼儿情况,加强安全意识,注意安全防范,及时发现 并消除危险隐患。

(4)不得让幼儿单独离园,不能让陌生人接走幼儿。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四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食品生产经营的餐厅、水吧、外卖点及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责。

(一)本公司所有公园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二)公园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园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经营负责人、食品从业人员人员应认真履行本单位规定的相关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1、公司食品从业人员、新入职员工包括实习生,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应当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公司食品从业人员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对其的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5、公司应当定期使用广播、壁报、标语、视频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

(二)员工身体健康、卫生要求。

1、公司食品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从业人员,新入职员工包括实习生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严禁先上岗后查体的情况发生。

2、公司负责组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其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理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是餐饮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的,必须调离工作岗位。当观察到员工有以下症状时,应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5、餐饮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指示,掌握本岗位的卫生纪律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洗澡、理发、剪指甲,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6、操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其他活动后、上厕所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7、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或者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8、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9、要注意个人卫生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进入备餐间必须更衣两次,按分餐要求洗手消毒、带口罩、带卫生手套、带工作帽。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五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灵)近日,市教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了《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今年9月1日起,本市将对中小学校车实行规范管理,设立3年过渡期,3年后本市接送小学生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一直以来,校车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是以国务院下发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对校车司机驾驶经历、校车行驶规范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如要求校车司机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60周岁。校车司机应符合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车记录;无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等条件。

校车上路时,应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校车司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跟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针对以往曾发生过学生被遗忘在校车后导致闷死的情况,北京的《规定》对校车的安全配置提出了更为规范的.要求。今后,中小学校车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同时,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

早在,国家就出台了首部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明确规定校车每座必须配备安全带,还应配备逃生锤、灭火器,安装“汽车黑匣子”等。同时,还规定了校车座椅、内饰材料、车窗、校车标志的组成及式样、车身外观涂装、标牌和停靠站点标志等。目前,本市在市教委备案的校车约500余辆,分为学校自有车辆、社会提供车辆和共建单位提供的车辆几大类。如北京史家小学的校车是由专业的校车公司负责运营,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在选聘司机时一直执行严格的标准。据了解,目前本市在市区内运行的校车多以大巴和中巴车为主,一些车辆仅是依据国家标准对现有车辆进行改装。

据介绍,目前,本市已陆续启动对远郊区县学校校车更换工作,按照校车新国标进行采购。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母婴保健法》,并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规章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主管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并符合《隔离室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100名以下,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50名以下至少应配备兼职保健人员1名;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100~150名,寄宿制园所50~100名设专职保健医1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保健医1名。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在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

(三)兼职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儿所、幼儿园在职人员兼任。并在开始工作1年内受过2个月卫生保健的理论学习与进修。

第七条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要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制定符合本园(所)实际的卫生消毒制度,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定期检查,确保儿童在园的健康。

(三)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做好常见病的预防。

(四)建立体弱儿管理制度,使体弱儿早日康复。

(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结合本园所条件,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强儿童的`抗病能力。

(七)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八)建立营养管理制度,保证给儿童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人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

(九)重视家长工作,对家长及儿童进行健康教育。

(十)建立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对园所内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及时进行资料的登记与汇总,以反映和指导本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十一)协助园所领导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第九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要求:

(一)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逐项填写健康检查表。托儿所、幼儿园在接受儿童入园(所)时要一并收取儿童的健康档案。

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二)对离园(所)2个月以上儿童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在检疫42天后,经体检证实其健康方能重新回班。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本区(县)妇幼保健所(院)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逐项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工作人员检查合格后,由妇幼保健所(院)签发健康证明书,持证上岗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第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知识。

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对认真执行细则,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

妇幼卫生。

/06/07。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七

各区县教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幼教专业毕业但在校期间无教学实践环节的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方可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对原已取得低一级教师资格证书,后取学历达到专科或本科,拟再申请认定高一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书者,均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方可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对高等院校中初等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培养目标相对应的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均应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方可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对于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本通知从4月1日起执行,请各区县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本通知的规定组织实施。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八

各区县政府文教办、卫生局、教育局:

为了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卫生部和国家教委联合颁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学习、贯彻。

本《细则》未提及的其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按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执行。

1995年4月7日。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九

园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幼儿园的一切安全工作。我将不断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幼儿园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1、幼儿园周边环境安全、卫生,无危险设施。不使用危旧园舍和建筑质量不合格园舍,活动场所、栏杆、围墙、栅栏等符合安全要求。每年三月、九月进行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整改措施和记录。如果出现无法整改的,立即封闭并撤离幼儿。

2、购置设备和玩具,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和卫生标准,经常组织人员对各种设备和大型玩具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淘汰过时和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和玩具。

3、严格执行卫生安全消毒制度,按要求定期对幼儿的用具、玩教具进行清洗、消毒。

4、加强用水用电用火安全。保证幼儿饮用水安全。园内电线经常检查,防止电线脱皮,防止漏电、触电,不使用不合格电器。活动室、寝室等要符合消防要求,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

1、幼儿园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保持清洁卫生,做到“三防”,即防尘、防蝇、防鼠;炊具和幼儿餐具要按要求及时清洗和消毒,防止病从口入。

2、制订和落实食品采购制度。幼儿的食用点心、大米、蔬菜、食用油等定点采购,采购食品留样冰冻48小时。严禁采购劣质和过期的食物,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幼儿园教职员工的聘用严格按对其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定期对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人员)每年至少进一次行健康检查和岗位培训,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1、加强卫生保健工作,每天晨、午检率达100%。定期为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并作好记录。加强幼儿用药安全,幼儿园备用药品和幼儿自带药物不得放置在幼儿能接触到的地方。

2、制定幼儿安全接送制度和教师交接班制度,严格使用幼儿接送卡,避免幼儿走失和冒领。

3、切实做好园内外师生集体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园内集会、运动会、文艺演出,由园长批准进行。户外活动须有序、安全、进行,避免拥挤发生事故。未经教育局批准,严禁幼儿园到园外组织或参加各种大型活动。

4、实行社会、家庭与幼儿园安全共建制度。聘请公安、司法人员担任幼儿园法制副园长,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法制教育。

5、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制定幼儿园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开展消防、应急疏散、紧急救护等演练活动,对易发事故的重点部位及设施进行有效监测,建立幼儿园安全巡回检查制度,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健康。

6、制订并执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要根据预案进行紧急、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

幼儿园如出现安全事故,将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园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十

1、明白不能轻信陌生人的话,不跟陌生人走。

2、了解和掌握一些和陌生人相处的方法。

1、有关的图片四张。

2、请一位幼儿不认识的阿姨扮演陌生人,并设置表演情境。

3、玩具、果冻、巧克力。

1、讲述故事《沙沙和陌生人》:变色龙沙沙独自在院子里玩,这时一个陌生人问他公园怎样走,沙沙有礼貌地告诉了他该怎样走,陌生人十分感谢沙沙。回到家里,沙沙把这件事告诉了妈妈,妈妈说:“沙沙,你做得对!但是还有一些事情你要多加注意。”沙沙连忙问妈妈:“还有什么事情就应注意的呢”

2、群众讨论:

(1)妈妈为什么说沙沙做得对。

(2)我们来猜猜妈妈还对沙沙说了哪些就应注意的事情。

3、出示图片:

图一:陌生人要你跟他出去玩时,你不能跟他一齐去。

图二:陌生人给你礼物或好吃的东西时,你不能要。

图三:陌生人要去你家时,你不能带路。

图四:陌生人硬拉你跟他走时,你要反抗,大声呼救。

情境一:一个陌生的叔叔对一位小朋友说:“小朋友你真可爱、我请你吃果冻。”之后又拿出玩具给他玩。

群众讨论:能不能理解陌生人的礼物,就应怎样对他说。

情境二:一个陌生的阿姨敲门进入教室,对某幼儿说:“我是你妈妈的好朋友,她这天没有空来接你。让我送你回家,跟我走吧。”

教师提醒:

(1)你认识她吗。

(2)如果你不认识她、能不能轻信她的话。

(3)那你就应怎样对这位阿姨说。

教师小结:

对待陌生人要有礼貌,但不能轻易相信他们的话,尤其是不能跟陌生人走。

1、陌生人就是坏人吗。

a、陌生人就是坏人。

b、陌生人不必须是坏人。

2、能不能跟陌生人走。

a、能去公园和游乐场。

b、不能去任何地方。

3、有个认识的阿姨想带你出去玩。

a、能够和她去。

b、务必先告诉爸爸妈妈。

4、有个不认识的.叔叔给你东西吃:

a、巧克力、果冻不能吃,饮料能够喝。

b、什么都不能吃。

5、下大雨时一个陌生人说用车送你回家。

a、先说谢谢再上车。

b、不能上车。

6、陌生人问你的名字、家里有谁、能不能告诉他。

a、只能告诉名字,不能告诉他家里有谁。

b、什么都不能告诉他。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十一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是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或者由餐饮服务单位授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正式从业人员。

二、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上述六类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无条件,可以配备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含2个)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动后,应当在10天内将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向《餐饮服务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备案。

五、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2)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

(3)持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3)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

(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5)餐饮服务其他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5)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废弃物处理进行管理;。

(8)其他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1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12个月内连续3次被不同餐饮服务提供者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而解聘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注销其食品安全管理员资质。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十二

我园安全教育活动的主题是“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纲要》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因此,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是社会、家庭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每个幼教工作者义不容辞的重任。我园历年来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切实将安全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强化日常管理,狠抓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并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将9月份最后一周定为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周”,以“安全在我心中”为口号,积极有效地做好今年的安全教育周工作,我园全体教职工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围绕上级文件的精神,制定出安全教育周工作重点,同时,积极利用身边的资源,请社区民警、总务主任共同参与幼儿的安全教育,本着一日生活中有机渗透的原则,有计划、有目的、分层次地开展一系列围绕交通、饮食、活动、生活常识等方面内容的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幼儿应掌握的安全知识与技能,既包括对自然环境和主体感觉等方面变化(或异常情况)的感知与处理,也包括对社会环境中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处境的认识与应对。据此,提出如下安全自护的内容:

进餐:进餐或饮水时先用手摸摸碗或杯子,以免烫嘴;不能乱吃或乱喝没有生产标志的东西;不能用牙签剔牙。

睡眠:睡前要洗脸、洗脚、漱口;不能含着东西睡觉,不把杂物带到床上玩。

行走:行走时手不插在衣兜里;会扶着栏杆上下楼梯;学会靠右行走,不猛跑;过马路走人行横道,注意来往车辆;认识红、绿灯等交通安全标志。

药物:学会辨认药物和一些容易与饮料混淆的有害物品,不乱吃药;知道120急救电话,认识防毒标志。

防触电:教育幼儿不接触电插头、插座等,不在靠近电源的地方玩耍;知道高压电的标志,并远离它们。

开、关门:不在门边玩;不把手放在门缝、抽屉里;知道“安全门”的作用。

防火、防烫伤:不在火源附近玩耍;不玩火柴、打火机和蜡烛;知道衣服着火时迅速浇水并快速脱衣服;烫伤后迅速用凉水冲或浸泡患处;知道119火警电话,认识防火标志。

防雷电:知道打雷下雨时,不能在大树及高大的建筑物下避雨;不在雷雨天看电视。

防洪水:了解自救知识。抓住能浮起来的物品,或上树或爬到地势较高的地方。

防地震:了解地震发生时的一些现象。进行简单的自救训练。

防拐骗:知道自己及父母的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知道父母的工作单位;不接受陌生人的玩具、食品,不跟陌生人走;遇险时,会用电话呼救;知道报警电话110。

防异物吸入:不将别针、硬币、小玻璃球、钮扣、黄豆等放入口、鼻、耳中;不将气球的碎片放入口中倒吸气。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十三

1. 暖水瓶、开水壶、热饭、菜、汤要放在幼儿摸不到的 地方,禁止热源进班。

2、幼儿进餐、饮水或喂药时,温度要适宜,手摸杯子不烫 手为宜。

3. 冬季取暖期间,保证取暖器的'安全。

1. 清除园内房屋、场地、玩教具的不安全因素。拐角、 器械边角要圆滑,墙面要软处理。 大型玩具每天检查一次,发现隐 患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复。

2. 教师组织户外活动要随时观察每个孩子。活动范围不 要太分散,要在教师的视线内,避免过于疲劳或保护不到所造成 意外事故的发生。

3. 幼儿使用的设备要稳固。桌椅板凳没有毛刺,饮水桶、 毛巾架等要固定好。

4. 剪子、刀子、针等锐利物品要放在成人专用材料柜内 (储藏室、幼儿摸不到的地方)。

5. 通过游戏形式,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 安全意识,逐渐使他们过渡到自我保护阶段。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十四

一、幼儿来园和离园教师负责照顾,交接班不能有空档,必须清点幼儿人数。

二、幼儿户外活动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注意动静交替;要适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时间不宜过长,活动前后一定要清点幼儿人数,确保幼儿的安全。

三、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不要打闹乱跑,进园后不得擅自离开幼儿园。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使幼儿知道幼儿园的名称、具体地址、父母姓名等,防止意外事故,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每天晨、午检工作,教育幼儿不要带危险品来园(如:别针、纽扣、尖针、玻璃球、小刀、小豆豆等),防止异物落入鼻腔、口腔、耳内。

五、园内各活动室要定期消毒,消毒时防止人员入内。

六、每天下班前要对全园各活动室进行检查。如:教室、厕所等,防止幼儿遗留在室内。

七、园长每天早晚要巡视一遍园所,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教师在活动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八、意外事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家长工作。然后必须写出事故报告,并根据产生影响程度、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户外活动和放学老师负责,其他时间由当班老师负责。

九、热开水要放在幼儿碰不到的地方,防止烫伤事故。

十、凡是幼儿经过的地方及活动场地要经常检查,不准乱放杂物。

十一、幼儿玩大型玩具要加强监护,随时纠正幼儿的不安全动作,组织活动要有秩序。活动完后,要清点幼儿人数。

十二、幼儿室内外活动时,教育幼儿不大声喧哗,要有秩序、不乱跑乱撞,划定活动范围,所有教师到位。

十三、幼儿各环节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定严格执行,针对具体情况对幼儿加强常规教育,不得有半点疏忽。

十四、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变相体罚幼儿,杜绝因上述情况造成事故。

十五、值班时不会客,不打、接电话,如有急事,须经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十六、值班教师下班前,检查并关闭门窗、水管、电源等。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十五

1、班级教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2、班级保教人员必须按照“幼儿园一日工作规范”要求来操作,长期、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常规安全教育,文明说话、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个活动前提出活动要求,活动后有小结,活动前后清点人数,以防幼儿走失。

3、教师不得指导幼儿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幼儿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在户外活动中教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保育员有指导责任,因组织指导的过错造成幼儿身体伤害事故保教人员要负责任。

5、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医务室,必要时送医院,并及时向园长汇报。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十六

1. 各班教师与配班保育员必须按时照顾本班幼儿水下及起床。睡觉时间:12:00,起床时间:14:30。

2. 幼儿午睡必须排队进出,不准互相推搡。

3. 保育员应及时进入午睡室,维护好幼儿纪律,不能做与午睡管理无关的事情。

4. 午睡时要注意开窗通风(冬天提前开窗通风),管理人员要保持午睡室的干净.通风.无臭气.霉味。

5. 午睡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午睡室安静,任何人不得因任何事在午睡室喧哗,更不能扎堆闲聊。

6. 保育员要根据季节特点照顾幼儿午睡,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教会幼儿正确的穿脱衣服的方法及顺序。脱衣服应先脱裤子,用被子盖住腿后再脱衣服;穿衣服应坐在被子里面先穿衣服,再穿裤子。有效防止幼儿感冒。

7. 午睡室要勤于打扫,幼儿被褥勤换洗并定期晾晒消毒,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午睡值班人员定期检查。

8. 保育员要对本班幼儿午睡情况作好记录,注意发现并消除睡眠室的安全隐患。

9. 造成睡眠室安全事故者,由园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方案。后果严重着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幼儿园教育与安全管理篇十七

1、幼儿园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幼儿园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到市卫生办证中心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幼儿园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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