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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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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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一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经济矛盾的多发时期。在这种情况下体制转轨能否顺利实现,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体制转轨的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我们在正确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还需充分地估计到市场调节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走向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面向新世纪,我们仍需继续努力,深入研究并解决新形势下我国劳动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还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一切有益的新鲜经验,为我所用。

1、养老保险。

在世界各国,提供养老保险津贴的模式主要有一下三种:

(1)全民津贴型。即向超过一定年龄的所有居民发放津贴。这种全民津贴型又可分为对居民收入进行调查和不进行调查的两种方式,前者如南非,后者如丹麦和瑞典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是两者均采用的混合型。

(2)社会保险型。即向受保老年人提供津贴,津贴从其完成就业年限或缴费年限为基础计发。这种制度在养老保险中最为普遍,德国、美国、意大利、日本、瑞士、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都实行这种模式。

(3)预防基金型,或称公积金制。即在缴费人到达规定年龄时,发给其一笔相当于缴费总额的本金,并附加利息(有时本金转换成年金形式发放)。如新加坡、智利和斯威士兰等就实行这种模式。

2、医疗保险。

按覆盖范围分,世界上的医疗保险制度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全民医疗保险。即所有人均可享受医疗保险,如英国、法国及大部分北欧国家。二是部分医疗保险。即一部分人可享受医疗保险,而另一部分人则无享受医疗保险的资格。

按运作和组织方式分,世界上的医疗保险制度也可分为两种:一是直接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社会保障机构与私营或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受保人接受医疗机构服务后不用支付现金,而由社保机构和医疗单位进行结算。这种模式多见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二是间接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后先支付现金,然后到社保机构报销。这种模式多见于发展中国家。

3、失业保险。

世界上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针对市区工作,又在积极寻找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经济补助。目前世界上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多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拉美、非洲和亚洲建立失业保险的国家很少。如亚洲只有日本、中国和蒙古有失业保险制度。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在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又可细分为强制型和自愿型两种。二是在少数国家实行的失业救济制度。即由公共基金向失业者提供补助,但这种补助应根据收入情况进行核定。

对贫困者给予救济,自古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初期发展产生的社会成员间的互助行为:当有人遭到饥寒或疾病等的威胁时,其他人给予衣食或服务的援助。这种互助互济行为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繁衍的手段,后来,它被社会用成文或不成文的社会规范固定下来,于是就有了世俗的慈善事业;自从宗教问世,又把这类社会规范纳入了自己的教义,作为实行宗教的精神统治的物质基础之一,于是就有了宗教的慈善事业;逐渐地,这种本来属于人类社会中自发行为的互助互济就变成了自上而下的恩赐,君主对臣民的恩赐,富人对穷人的恩赐,或者救世主对芸芸众生的恩赐,而在恩赐的背后,受贿者不得不付出接受人身依付的代价。这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始的救济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用以安抚饥贫者、巩固阶级统治的一种手段。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的发展。建立了有别于原有社会保障的新模式。体现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已经明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实施。然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成绩,也有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制约保障功能的发挥。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项目主要限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不能满足更多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要。

失业保险制度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四种具体情况适用。即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亏损而暂停发放工资的职工则不能享受失业保障。其他经济性质企业的职工则更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

近年来,由于企业效益下降资金紧张等原因,社会保障基金收缴难度越来越大。基金收缴困难给社会保障工作带来许多问题。一些地方违背国家政策竞相提高社会养老统筹的比例,扩大了地方部门的利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3、社会保障尚未纳入法制化运行的轨道。

法制不健全给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带来了严重影响。一是基金收缴没有法律做后盾,拖欠基金现象日益严重,基金收缴困难。企业不为职工缴纳保险金,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二是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上看,也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特别是结余基金的使用存在挪用浪费现象,不仅降低了使用效益,而且危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还处于发展之中,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尚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改革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1、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逐步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功能健全、社会化程度高、有充分资金保证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改革方案的设计需要明确以下两点:一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国家综合经济实力并不雄厚。社会保障的范围只能逐步拓宽,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只能逐步提高,要充分考虑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二是居民个人作为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一个重要渠道,要考虑到我国目前居民总体收入和消费水平并不高,而且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居民个人对社会保障的缴费率要适度,不能定的太高。总之,下一步我国社会保障要从国情出发,既要迈出改革的步伐,又要稳妥可行,使之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看,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明显低落于城市。这是由于过去长期的历史原因,也是由于城乡之间不同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同等重要都需要发展,但由于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在生产社会化程度、就业结构、社会分配结构、收入消费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因而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不可采取一个统一的模式,农村不能照搬城市的办法。农村要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但具体办法和标准方面应允许有差别。

社会保障既是一个分配问题,也是一项政府行为,单靠市场机制无法完全实现,需要国家财政参与分配和管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财政始终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财政是国民收入分配的总枢纽,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社会保障作为以政府为主体参与社会分配的行为,其本身就是构成了财政分配的重要内容,理应纳入国家财政管理范围。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预算有利于强化用款单位和基金经办机构的责任,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有利于资金分配的规范性。财政参与社会保障管理,()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尽快把社会保障预算建立起来。通过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决算制度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改变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上的混乱局面。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必须把社会保障预算与一般政府预算分开编制、单独反映。

加强对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结余处于暂时的闲置状态,应对未来支付需求资金,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财力。为了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从而能够均衡及时满足社会保障的支付需求,必须将社会保障结余资金引导到可靠有效的投资上。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政对社会保障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财政部门担负着社会保障财务会计工作领导和监督检查职能。财政会计管理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基础工作,是管好用好社会保障资金实现其保值增值的前提。

开征社会保障税。一般以企业工薪支付额为课税对象,用来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在当前,尽快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经济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而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更加稳定、规范地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保证。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二

(一)保险对象为本市农民,主要是20至60岁的农村劳动者。务工、务农、经商等从事其它待业的农民都是保险对象。

(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种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农村开展它项保险业务,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必要社会补充作用。

(三)养老保险基金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村或乡镇企业自行确定,各级政府要予以政策扶持。

(四)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聘用专职人员,支付开办费用,归民政部门管理。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制度。保险基金由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统一收付,管理、运营,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对已经实行农民退休和养老补助的村或乡镇企业,要采取妥善的衔接办法,逐步过渡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对因公牺牲的伤残人员实行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对因公牺牲人员由乡村给予一次性抚恤;对因公伤残人员,乡村除负责其医疗费外,对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乡村要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乡会自行制定。

第五章优抚安置。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优抚工作方针。对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实行抚恤;对在乡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义务兵家属和上述人员实行群众优待。

第二十五条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抚金采取县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当地农民上年上均收入数的优待金。生活困难的可高于上述标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给予奖励优待,奖励标准由县市区制度。

第二十七条对在乡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实行重病大病医疗补助。补助经费由县市区、乡(镇)财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级负担。视财力情况,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民政优抚专项基金,对于县市区在优待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予以支持帮助。村卫生所凭伤残军人证书,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书,减免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体检费等。

第二十八条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老优抚对象,实行集中和分散的办法供养。县市区建光荣院,也可在敬老院内设光荣间。因条件限制暂不能入院或不愿入院者,在国家抚恤补助和群众优待的基础上,村委会要保吃、保穿、保医、保葬,保证搞好生活服务。

第二十九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受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宅基地审批的优先权。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有符合招工条件的成员,当地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伤残军人在本市范围内乘坐公共汽车,凭伤残军人证书享受免费。

第三十条对于农村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要广开渠道,拓宽路子,通过介绍推荐、扶持生产、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使其在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积极鼓励和扶持优抚对象建功立业,勤劳致富。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优抚基金,兴办优抚经济实体,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章社会福利服务。

第三十二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尊老爱幼,助人为乐、邻里互助,扶贫帮困的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三条逐步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积极发展社会保障服务实体,逐步形成以服务实体为依托的各种保障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村委会,充分发挥村委会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组织和服务保障功能。

第三十四条积极兴办、发展具有当地优势和特色的社会福利企业,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网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残疾人在生活、就业、就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三十五条积极发展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储金会、储粮会,并以此为依托逐步建立健全为贫困户、灾民服务为主的救灾扶贫服务网络。

第三十六条加强敬老院、福利院等福利事业的建设,逐步走多功能一体化的道路,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务网络。

第三十七条建立、发展拥军和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组织,加强光荣院建设,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优抚安置服务网络。

第三十八条兴办和发展婚丧服务实体,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婚丧服务网络,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村为化区还要大力搞好殡葬改革。

第三十九条加强村委会建设,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增强自我发展和服务功能,壮大集体经济,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基础。

第四十条有条件的乡(镇)村要成立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娱乐室等公益福利事业,引导农民学科学、用科学,大力开展科技兴农战略,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七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个人交纳,集体补助,社会筹集,财政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四十二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抚恤、救济、救灾等各项民政事业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五保费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社会捐助和其他社会福利资金。

第四十四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民政统一管理,分项使用,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度调控,规范动作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四十五条建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作用监督机制,实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民主监督相结合,保证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稳定运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三

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农民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网络之外.改革的实践和理论都未能突破城市和农村两个独立的圈子,这造成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状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包括推行成本和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成本.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社会效益也是非常明显,是难以用数据来衡量的.

作者:李雪筠lixue-yun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01刊名:经济与管理英文刊名:economyandmanagement年,卷(期):200519(12)分类号:f328关键词:推行成本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成本社会效益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四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极其重要 的部分。最近,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决定,中央财政分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在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10%县(市、区)实行试点。这标志着我国以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己经在全国 范围内基本建立。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着手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业已形成的社会保障进行 改革,1986年前后就开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的建设与改革的探索和试 点。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最为重要的部分。中国快要进入老龄化社会,养 老问题是老龄化社会凸显的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尤其突出。因为,在中国农村, 农民几千年都是养儿防老,靠土地作为养老保障。传统的养老方式不再适应农 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1991年底,民政部就在全国尝试推广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下文简称《方案》),该方案的实施,标 志着农民养老要从养儿防老走向社会养老,从而推动了全国各地农村社会保障 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98年,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社 会养老保险划归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逐步实行了全国上下社会 保险的统一管理。直到现在,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以及保险金领取政策仍然是以 民政部的《方案》为基础,是个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模式,这种养老保险是依 靠农民自己和集体出资,管理和运行资金也都从养老基金内提支,养老金的计 发标准是按照参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多投多领。由于集体经济薄弱和农 民收入较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部分。目前我国农 村的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 启动,但直至目前,农村的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速度不快,尤 其是发展水平比较低。虽然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社会统筹和商业性医疗保险 已在全国的绝大多数农村乡镇展开,但绝大多数农村仍然医疗卫生条件落后, 医疗水平低、服务能力低下,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影响和困扰农民健康生 活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几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广大农村已经全面铺开, 但由丁中国农村需要保障的人口实在太多,实际上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和需 要保障的相比,还有相当距离。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体制改革不 断深化,广人农民对公平公正享受社会保障的诉求更为迫切。制约农村社会保 障发展完善和功能发挥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等方面问题也日趋显现。

1.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惠及面狭窄,水平不平衡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惠及,参保人口比重不高。 农村贫困户定期定量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惠及面也很窄。据统计,全国农村 还有300多万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人员靠集体供养、国家定期救济或由农民 分散代保代养。估计应保未保的“三无”孤老残幼还有10多万人口。另外,农 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一部分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处于社会 保障的真空地带,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被排斥在城市的 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没有及时参加农村养老、医疗保障。

现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质和量上都是处丁较低水准,社会化程度低, 保障功能差,社会保障的范围需要扩大,保障水平更是有待提高。从养老保险 参保农民的投保情况看,多数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多数农民选择保费最低 的投保档次,到时领取的养老金必然不多,再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养老金 难以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所以,这次试点的新农保需要切实考虑保障功 能问题。目前正在积极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解决了群众“病有所医” 的问题,但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基金一样,调剂范围小,共济性差, 保障水准低,和实际需求仍相距甚远。而且,农村医疗保障只是乡镇社区化的, 而不是社会化(其实,我国城镇职工的医保也不是社会化的,但社区选择的范围 比农村要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和城镇居民一样享有优质医疗保健资源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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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由于各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 形成了东西部的收入梯度。近几年来,这种不平衡还有继续增大的趋势。在不 同地区农村保障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口的 保障仍然是以传统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这己大大滞后于市场经济与社会 发展。并且,区域内部因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 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就给建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即农 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的统一设置 了客观障碍。这种不平衡的态势,严重地制约了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 度的健康发展。

2. 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基金管理机制僵化

能力支付这笔巨大资金。所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还是必须建立合乎实际的筹

资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僵化;缺乏增长机制,无法解决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问 题。

3.农民失业风险加剧,需要建立和加强农民失业保障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民失业或潜在失业成为必然的现象。由 于生产力的提高,农产业需要的劳动力减少,加上农业生产是有较强的季节性, 在农闲季节,大部分农业劳动力处丁-闲置状态,单凭农业自身难以消化这些过 剩劳动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在减少,很多失地农民要转化,再由 于劳动力自身条件的局限,一部分过剩的劳动力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但这些 农民工也会由丁种种原因而失业,如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后,珠三角就有大批 农民工失业返乡;就是还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农民,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 凭靠土地收益难以跟上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收益保障的功能正在弱化,农民 失业风险加剧,农村的失业保障机制需要建立和加强。

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还很薄弱,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保障体系 不健全,覆盖面窄,层次低。但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从战略的高度统筹兼顾、科学指导、合 理安排、稳步推进。

1.健全和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全民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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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方式、收入水平都存在很大差异。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难照顾到各 方面的要求。因此应建立以基本社会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储蓄保 障并存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 会福利等,这是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人人都能享受。集体保障由乡村集体和 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社区群众和职工设立,所需资金从集体和企业税后 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汇人个人账户储存。个人储蓄 保障由劳动者根据家庭和个人情况自愿参加,自选保险品种和投保机构,存取 自由。根据经济状况的地区差异和群体差异,分类办保,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 社保要求。研究解决在外务工经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办法,维护这部分人 员的合法权益;还要加快新农保试点和推广的步伐,妥善解决新老农保的衔接 问题,维护原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保障的权威性和延续性,最 终实现“应保尽保、全民皆保”的目标。

2. 多渠道筹措保障基金,量力而行提高保障水平,确保保障功能的充分发 挥

(1)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反哺农村的功能,稳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 总支出中的比重。过去,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过少,是导致农村 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这次试点的新农保提高中央财政支 出的比重,并以专款专用形式,确保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有效使用。中央财政与 地方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中央财政主要解决农 村社会的基本保障和不同区域之间差异问题,地方财政则主要解决在基本保障 基础上提高保障水平和本区域内保障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各级政府除了财政支 持以外,还要通过政策扶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等途径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 制度和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集体经济也要通过发展、壮大经济力量, 提高对农民的补助能力,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承担应有的责任。

(2) 把土地收益和社会保障挂钩,把“以土地作保障”改变为“以收益作保

障”。土地是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民个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以土地作保障” 的传统模式已经失去其合法性。但农民对承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和取得收益的 权力,把土地的经营权、土地收益和农民保障挂钩,动员农民,也可以用征收 社保专项税费的办法,按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障资金,这样可为拥 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提供生活保障。土地是生产耍素,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流转, 在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普遍,能否为土地承 包权设置一个类似于期权的法律权能作为流转或出让的根据,在流转土地时, 根据权能比值让农民获得合法的收益,也可以用这部分收入交纳自己的社会保 险费;国家政府征用农民土地,也根据权能给予适当补偿,并把补偿金的一部 分打入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使土地收益或补偿收入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基 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3) 广泛动员工商各业反哺农业、支持农村。动员社会力量为农村社会保障

定比例,定向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是社会保障健康发展的 需要,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必须以法律为 依据,约束农民、集体、国家的相关义务和权利,确保其健康、规范发展。现 阶段的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重点,应该是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社会 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序、侵 害公民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处置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要抓紧部门规章和 专项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章,以推动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不断扩大农村养老保障 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安全、 保值的资金管理是保证农村社会保障顺利展开的基础。坚持制度管保的原则, 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相协调。在确保养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 值。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基金管理力度,保证基金安全。要建立独立的社会 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和资金流通的运作机构,完善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 等制度,形成由管理机构内部监督稽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专业部门监督、 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促进基金收支公开、透明、安全、高 效。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资金管理经验,适当放宽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限制,改革 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方式,想方设法实现基金收益最大化。逐步建立保障标 准随经济发展自然增长机制,让广大农民切切实实从农村保障制度中享受到更 多实惠。

转载自 xuEfeN.Com.Cn

4用科学发展的观点办农村社会保障,谋划全局,统筹城乡,逐步实现社 会保障社会化

树立“乡社会保障同步发展理念,努力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对农村社会 保障的各种壁垒和障碍,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机会平等。有条件的地方要 注重强化城乡社会保障的兼容与互补,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社会保障的衔接通道, 着力做好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保障工作,稳步推进城镇各项社会保障向农村 延仲,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保障体系。

现在,我国的城乡社会保障都是社区性或半社区性的,而不是社会性的,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应是社会保 障的发展方向。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能够促进城乡整合的社会 保障体系的实现。同时,统一的个人账户也依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 个人在农村和城市企业之间流动,其个人账户积累的保险金可以随之划拨。劳 动者流动到异地后,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就可以自动获得统筹保险的资格。当 然,地区之间的个人账户缴费标准与可享受到的保险金收益可以存在差异。

实行农村社会保障要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经济承受力为保证。切实将农 村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的全局来谋划。逐渐使农村保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 轨道,扎扎实实谋划好农村保障的各项基础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摘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困境和挑战,阐述了我国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紧迫性并提出建立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仍然主要是依靠于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的保障方式逐步陷入困境,面临以下主要挑战:

1.1土地保障功能弱化

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原因:一是耕地减少与农业人口增多的矛盾。一方面,城镇建设的扩张不断地侵占了原本就紧张的耕地;另一方面,我国每年新出生的人口中主要是农业人口,不断增加的农业人口,使人多地少的矛盾进一步突出。二是我国农村基本上是小规模的家庭农业经济。由于小规模家庭经营没有规模经济效应,导致了我国小规模的家庭农业经济投入产出比极底,同时还要面临着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农民收入极不稳定。三是加入wto以后,中国落后的农业经济还要受到国外发达农业的冲击,进一步增加了农业的风险。

1.2家庭保障功能弱化

由于社会发展和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结构也日趋小型化和核心化,“421”或“422”家庭结构模式,即一对中年夫妇将要承担双方父母四人的“生老病死”和一个或两个子女的扶养责任,日趋增多。目前,我国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规模达4000多万户,而且每年还将增加450万户(约900万人)。这不仅使现阶段中青年农民赡养老人的负担较重,而且未来的中青年农民负担将更加繁重。同时,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工经济”在不断地增多,使得农村养老问题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外出打工是广大农民的主要就业方式,从而导致了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进一步弱化。

1.3农村人口比重下降以及农村人口老龄化严重

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截止2000年11月,我国总人口12.95亿人。其中,农村人口为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下降了9.86个百分点,说明中国农村人口下降速度约为1年1个百分点,城市化水平在不断提高。

目前,我国农村人口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由成年型转向老年型。据统计,1990年,中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为7285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8.2%,老年人口基本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2000年,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已近亿人,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92%。由于大量农村青年迁移到城镇,人为造成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大批农村年轻人外出打工,使农村实际的老龄化程度比统计数据反映的情况更加严重。进入21世纪,农村65岁及以上的老人比例大幅度上升,据预测,到204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22—26%,有些省市可能超过30%,明显高于城镇人口老龄化水平。

由于农村人口向城镇的大量迁移,农村人口的增长速度明显放慢,估计在不远的将来会出现负增长。而农村向城镇迁移的绝大多数又是年轻人,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将快于城镇,程度将更为严重。

1.4疾病问题依然是困扰农民生活的瓶颈因素

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已全部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是仍然有部分群众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他们还处于医疗保障制度之外。农民因长期过度劳累,日晒雨淋,很少有劳动保护,往往落下一身疾病。但在医疗费用日益高昂的情况下,相当多的`农民无钱治病,有病难医,不少农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由于经济拮据,农民“小病硬扛,大病等死”的情况并不少见,享受保健服务只能是绝大多数农民的奢望。由于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承担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疾病常常成为农民贫困的重要原因。疾病实际上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1.5教育问题成为农民致贫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调查,农民致贫原因最主要的是教育问题。由于地理、历史等多种因素,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农民受教育程度比较低、文化素质不高、收入水平低,且收入渠道单一。特别是当前教育费用直线上涨的情况,教育负担压得农民喘不过气来。虽然从2017年起国家对农村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但是上大学的收费仍然比较高,让收入很低的农民支付不起。只要家里有一个上大学的孩子,就很有可能成为农村实实在在的贫困户。因此,当前,教育问题特别是高等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农民面前的拦路虎。

2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农村居民可以依赖土地进行生活,然而,由于社会的变革及市场经济的作用,土地提供给农民的保障越来越有限。因此,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显示出巨大的必要性。

2.1维护社会公平。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农村居民几乎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从农民的角度看,他们不仅以上缴税收直接为国家财政做出贡献,而且还通过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间接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按照利益对等原则,政府即使以财政资金向社会提供服务及公共产品,作为这些服务及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应该包括所有纳税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淡化国家及社会对农村居民的歧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2.2维护社会稳定。农村社会的稳定决定了我国整个政治局势的稳定。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为农村的稳定提供重要条件。一方面,由于中国人多地少的现实以及农村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农村产生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少数外出打工外,大部分在家待业,他们和城镇下岗工人一样需要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使农户脱离了集体,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要承担比以前更多的生产经营风险,相应也产生了对社会保障的要求。如果不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会产生诸多不安定因素,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3保持国内经济良性发展。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是我国经济发展特别困难的一年,从第一季度的有关数据看,通货紧缩的现象日益明显。虽然从去年下半年我国就开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增长。但从执行情况看,政策发挥了一定的效果,但效果的持续性不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广大农村地区消费不足,由于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农民不敢把养儿防老的积蓄用于目前的消费。只有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解除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农民的消费信心,刺激农民的消费,保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3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3.1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只有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才能保证这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要提高认识,各级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相关的政策措施,下大力气去抓。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大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性、紧迫性的宣传力度,营造出一种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这项工作的良好氛围,特别是要针对大部分农民自我保障意识不强、对政策理解不够等实际情况,有的放矢进行农民保障意识教育和政策宣传,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参与的自觉性。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度,把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覆盖面作为各级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考核指标。要积极引导,尤其是村干部要带头参加,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尽可能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和覆盖率。

3.2深化改革,积极探索资金筹措和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首先,要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办法。筹集资金要从单一主体走向多元化,按照部分积累的原则,由政府政策引导,集体补助,个人负担,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先由县级起步,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形成一定规模的市级社会保障基金。建议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机制和筹资渠道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其次,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保障这一方面,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第三,要高度重视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只有实现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投保农民才有保障,才有积极性。按照国际惯例,保障基金的节余基金的使用首先是必须保证安全性原则,其次才是收益性原则。因此,要高度重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在主要选择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保障资金的增值办法和措施。

3.3开拓创新,探索建立以土地换保障的新机制。家庭承包经营下的农村土地,包含了收入功能、就业功能、预期功能和保障功能等四重制度内涵,既要为从事非农产业和进镇进城的农民提供后退之路,又必须保证农户的基本收入和消费支出。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要再上新台阶,必须积极探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创新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形式,更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发展功能。

3.4分类指导,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针对我国农村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收入水平的较大差异性,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很难照顾到各方面要求的实际,必须建立以基本社会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保障等形式并存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以体现新制度是低水平(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广覆盖(覆盖所有适龄农民)、共同负担(基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统分结合(基金的经费筹集、管理与使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属地化与社会化管理的主要特点,实现“一元化目标、多元化过渡”和“社会化”进程、“广覆盖”的目标要求。

3.5加强管理,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一要健全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资金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分工。二要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健全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严格监督检查,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完善实务规程,大力推行和普及规范化操作。三要加强队伍建设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工作网络,县(市、区)要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设置专门的职能科室,乡(镇)一级要实行代办员制度,村一级也要有人兼职此项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2]赖洁莲.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企业经济,2003.10

[3]吕世辰.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思考[j].经济问题,2004.8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五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内容和作用,理解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

2、能力目标:通过本框知识的学习,提高阅读理解、综合分析和认识问题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觉悟目标:通过学习逐步增强权利和义务意识、改革意识和国家观念。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教学方法:

引导学生阅读归纳出本框所要学习和掌握的主要内容或知识结构,联系实际综合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深刻理解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和意义。

教学手段:

多媒体、实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磁卡)。

课时安排:

1课时。

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

作为劳动者,在其一生中会遇到一些风险:如生、老、病、死、伤以及失业等风险。那么承担这些风险,除了依靠个人和家庭的力量外,还必须依靠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既涉及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我们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最近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又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今天我们就学习一些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基本知识。

(讲授新课):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六

上海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实施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推进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还要求,在各区县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联网结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结算。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方面十项内容。

首先,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主要政策包括,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其次,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主要政策: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

第三,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主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等。下一步,将根据这一《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七

(三)社保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保制度的物质基础更加坚实。

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收入合计3.83万亿元支出合计3.09万亿元分别比增长1.66倍和1.99倍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增长率超过基金收入增长率。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25万亿元支出1.85万亿元累计结存2.83万亿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052亿元支出1348亿元累计结存3006亿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248亿元支出6801亿元统筹基金累计结存5794亿元职工个人账户累计结存3323亿元;新农合基金收入2973亿元支出2909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289亿元支出532亿元累计结存3686亿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615亿元支出482亿元累计结存996亿元;生育保险基金收入368亿元支出283亿元累计结存515亿元。全国各项社会保险当期收入均大于支出。

近五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计算单位:亿元。

除以上社会保险基金之外,我国于开始创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是为应对未来老龄化高峰的挑战而建立的国家战略储备基金。20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额1.19万亿元。基金自成立以来的年平均投资收益率在8%以上,远超过通货膨胀率,实现保值增值,基金实力不断增强。

(四)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年,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已提高到1856元。今年,我国连续第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预计人均养老金水平将超过元。此外,全国有1.41亿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领取养老金,人均每月领取养老金水平为82元。

在医疗保险方面,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在80%以上,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在60%-70%。此外,通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还可以得到更多的补偿。

2013年,全国共为417万失业人员支付了失业保险待遇,人均月失业保险金767元;共有195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亡、工伤伤残和工伤医疗待遇水平均有大幅度提高;此外,共有522万人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和生育医疗费得到较好保障,促进了就业性别平等。

(五)社保管理服务体系逐步规范(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

经过长期的社保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目前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的社保管理服务规范,并陆续颁布一些有关社会保险的国家标准。

2013年末,全国县以上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有8363个,编制总人数15.98万人。社保经办服务已向街道、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延伸,基层服务平台有30多万人从事社保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全国已经发放社会保障卡5.4亿张,今年底将增加到6.5亿张。计划到末发卡达到8亿张,底达到10亿张。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毕竟建立时间较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任务依然繁重。

从外部环境看,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因素主要是:第一,近年来我国经济正在从过去高速增长转入中高速增长阶段,2013年已经降至7.7%。预计今后十年我国gdp增速可能维持在7%-8%左右。在此之后的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增速还可能进一步降低,从而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带来一定的影响。第二,目前我国城镇化加速,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老年人口抚养比急剧增高,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增大。同时,在人口流动过程中,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任务更加繁重。第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加上多种历史遗留问题浮出水面,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同时,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公平享有社会保障的诉求日益强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更加迫切。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八

一、中国宪政发展。

美国哈佛大学退休教授、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曾经指出:“若要在二十世纪发生的诸多进步中选择一项最重要的,那么我会毫不困难的指出,那就是民族的兴旺”。人类有了发明,所以人就和动物有了区分。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里,不知道有了多少的发明创造。但是种种都比不上民主制度在全世界的确立来的伟大、影响深远。

(一)西方自由、民主、宪政的发展。

西方国家的自由、民主、宪政发展从渊源上讲已逾千年。从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开始,人们一直在谈论和研究实现权利和自由繁荣的途径。从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亚里斯多德的法治在几千年浩浩荡荡的历史长河中,关于民主法治的理论绵绵不绝,俯拾即是。从其发展轨迹看,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古代的法治理论时期。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之前,关于法治人类尚处于理论的研究和讨论阶段。虽然涌现了柏拉图、亚里斯多德、西塞罗等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政治学和法学家,单是法治的还是人们讨论的阶段,由于历史条件的所限,人们不可能将关于法治的思想付诸实践。而且,人类的思想总是和一定的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人们的认识不可能跳出特定的历史时期,所以人的认识程度又是有限度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出现的那些法学家都是在现有的努力社会或封建社会制度的基础上,去设想适合人类的最可信的制度,所以才会有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国家为第一等的,而法治来统治国家是第二等的。才会有亚里斯多德走遍雅典城邦,想要建立适合雅典的法治。才会有西塞罗“长官是能言善辩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寡言的长官”这样既有法治理想,又试图和现实相衔接相妥协的矛盾。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西方的国家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并没有实行法治,但是其法治的理论对于西方国家结构组成的影响确是实实在在的。如自古希腊起,国家就实施的是奴隶制共和,并非我国的奴隶主专制统治。在所有的漫长历史里,国家产生过执政官,如著名的“梭伦变法”中的梭伦,也产生过国王。但是,在西方始终存在着元老院,类似现代的议会制度。国家的很多重大事件都需要元老院讨论决定,即便是在罗马的凯撒独裁统治时期,元老院也并没有被废除。元老院的作用在于对国家的统治者行使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这对于西方最终形成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民主制度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1][2]。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九

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已经明确,即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公务员队伍。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我国将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从基层遴选制度,进一步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来源结构和经历结构,要继续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公务员力度,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从村(居)党支部书记、大学生村官和工人、农民等基层一线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制度。到,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要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我国还将完善公务员考核、奖惩、辞退、问责等制度,加大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力度,褒奖先进、鞭策落后,加强基层公务员教育培训,帮助基层公务员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本领,提高正确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十

摘要:社会保障的发展和建设中社会保障一体化问题是比较重要的,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这样对我国未来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和发展都是不利的。长久以来城乡的二元分割结构严重的影响了城乡经济发展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系统的构建。所以,现今社会最重要的建设项目就是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政策,文章分别就其意义、内容和表现进行良好的分析,并且根据现今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出现的问题进行探究,提出良好的解决建议和良好的策略。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城市一直延伸到农村中的,可以良好的体系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实现的成果,并且可以良好的反应出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正确认识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重要性,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系统,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可以健康的发展,提高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确保基本民生、维持社会安定、良好的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的阐述。

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通过连接原有的分立的制度体系,在进行一系列的统一制度的管理,这一过程就是一体化的形成。在一体化体系中,最关键的要素就是将各个分立体系之间的制度保持连接,并且将分立式体系根据相关制度的管理进而形成一体化模式。在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中,都会有一体化制度的实施内容,并且在同一个地区也会有多种制度的实施的现象。以往的管理制度体系在地方社区和经济行业部门中受着局限性和狭窄性的影响,发展速度比较慢,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和进步的推动下,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逐渐进步,并且发展到全国各个范围中去,我国在不断的发展中推动了各种制度体系的诞生,并且良好的促进我国民族制度的良好发展,将传统狭窄性和局限性的体制完全取提,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各种制度一体化中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一体化是比较重要的部分,是通过社会工业化发展以来,与经济和政治等方面一体化发展渐渐发展而来。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是通过建设跨行业和跨地区的制度体系,让其社会成员能够进行统一化制度,确保统一的保障制度的实施,并且要连接分立的多个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良好的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标志性和统一性。

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在制度运行上看,表现形式是根据不同层次的制度形成的制度体系。对于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表现可以分为以下几点,其一,制度的协调性,通过各种不同的.制度之间的连接形成的制度协调性,而协调性一体化是允许存在不同制度的共同存在,并且对于分立体系自身的基础制度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如果在建立制度性的协调机制在各个体系之间,并且对制度性的摩擦进行阻止的话,首先,根据相关项目是否是同一类项目进行分类,在进行制度合作,建立严密的保障体系,将制度中会出现的空缺和重复的现象良好抵制,良好的确保相应对象在同类制度中能够良好的进行转换和运用。最后,要将类型不同的项目制度能够对工作进行互补和配合,让类型不同的制度之间的观念产生互补的效果,将其主要作用良好的发挥出来。第二层次,统一管理体系。对我国社会保障项目进行统一化管理就是统一管理体系,将其良好的效果发挥出来。第三层次,一致性制度,将传统分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良好的改良、创新,为我国的不同制度体系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良好的创建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制度一致性原则就是将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并且将其良好的体现出来。第四层次,我国统一性的社会保障水平,保障我国人们根据相同的规定体系,良好的生活和工作,并且要公平对待每一名公民,其提高的社会保障待遇也要保持相同的水平。

其一,社会效益是通过实施一体化体系,并且良好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的过程所实现的结果,也能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运行效率。社会班长体系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制度协调工作也是通过一体化制度体系进行维系的,让不同的项目和制度都能够进行良好的配合工作,建立严格密切的社会安全系统,让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其主要作用,为社会带来良好效益,一体化体系中制度协调也能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宏观效率检修良好提升。其二,我国社会保障待遇对社会成员的基本平等性也是通过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的良好成果。在传统的体系运用中都比较杂乱、零散,但是一体化系统却可以将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平衡对待我国社会不同类型的人群,良好的维护了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权利和待遇,并且促进社会成员待遇水平的平等化管理,将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效益的特点良好发挥,所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的重要途径就是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系统。其三,社会保障制度的计划性、稳定性和平衡性可以通过一体化制度体系良好的进行增强。社会保障制度能够运用广泛的、长期的公共计划主要是由于一体化系统,并对各个方面的需求与利益进行统筹兼顾,对各个方面的资源进行统一调动,如果出现局部风险可以通过较大范围的制度体系来应对解决,为各个地区和各个领域的平衡发展带来有了条件;也对未来发展进行宏观角度的预测,在未来遇到风险时能够通过长期性的计划和充足的资源储备来面对和解决,进而让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中能保持长期稳定的状态。其四,社会保障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协调中一体化体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各国经济与政治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就是社会保障一体化。在长期发展中,在社会政治和经济体系中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适应不了一体化体系。社会劳动力的流动和区域之间的公平竞争和经济协作是通过社会保障一体化不断发展所推动的。所以,社会保障一体化以良好道德促进社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能对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带来大的作用。

要明确一体化体系的建设内容,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也要明确,并且社会保障发展要坚持一体化的基本方向。要对我国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和了解,也要明确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进行过程,一是设计出能够检修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和发展形势。二是将社会保障制度中统筹层次制度良好提升,建设可以增强全国管理制度的体系内容。三是重视各个不同分立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能力。四是设定制度协调以及管理统一为基本内容,将各类不同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良好提高;我国要创建制度统一化、管理统一化,并且统一的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要设计可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良好策略,要不断的根据社会的发展、创新与进步,设计符合社会要求的、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将制度的统一性和一体化良好的实现。中央政府也要增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管理和建设,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中起到关键的作用的部分就是中央政府领域,所以,中央政府要加强指导管理,设计完善的、合理的制度内容,并且将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重要良好发挥。在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时,我国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要时刻保持联系,以良好的态度设计其有关制度,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在社会保障一体化体系中需要一些基本社会政策进行保障和配合等,要先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政策原则进行强调和落实,让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平等待遇,要建设普惠型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形式,发挥其制度的一体化内容,实现水平一致的目标,实施简单化管理制度模式,并且良好的覆盖到我国各个不同领域与地区,促进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基础建设,也要研究和实施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水平,并且根据我国基本民生问题,良好的促进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将我国公民的公平基础目标良好实现,并且良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在社会竞争激烈的今天,良好的社会保障一体化可以良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也为我国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式下,良好发展与进步,并且良好保障人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公平性。

四、结语。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主要意义是良好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的社会效益,能让社会成员在基本社会保障待遇享受平等,可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计划性、稳定性和平衡性,良好的体现社会保障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协调性,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可以为我国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2]范兴明.云南省构建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对策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2014(04).

[3]杜晓艳,刘超群.论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j].商品与质量,2011(09).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十一

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当前已经建立了世界上覆盖人群最多,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她表示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起来以后”的节点上,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弥补发展短板,全力寻求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要注重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以下为发言实录: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从制度架构来看,基本保障社会化、补充保障市场化、托底扶助财政化的思路已经确立,我们已经建立了世界上覆盖人群最多,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在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的前提下,社保基金的'结余规模也在逐步扩大。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起来以后”的节点上,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弥补发展短板,全力寻求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必须更加注重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一、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内涵。

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包括目标与手段的统一、静态与动态的统一和刚性与柔性的统一。从协调发展的对象来看,社保制度的发展要与经济发展阶段、人口结构、区域结构和城乡结构相协调。

二、社保协调发展面临的挑战。

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趋势,为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总体来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距离“协调发展”的理想目标仍然存在缺口,主要表现为:第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阶段基本适应,但成本高,威胁到经济增长潜力;第二,社会保障难以应对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第三,社会保障难以缓解区域失衡问题;第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滞后,导致市民化滞后于城镇化。

三、中国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理念、思路与措施。

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协调发展,需要我们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有清醒的认识,并有科学的发展理念,为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建立社会保障的“底线思维”,不管外部条件如何变化,社会保障的核心目标不能动摇,即社会保障要致力于增进社会包容,预防和减少贫穷,促进公平并防止不平等固化造成未来的不公平。第二,要做好“分段走”的准备,推进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能“齐步走”、“一刀切”。第三,实现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协调发展,如果政府和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可以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其保持和产生新功能的能力也就愈强。第四,需要“中国特色理论”支撑,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开始建立的,作为一个快速进入老龄社会的人口大国,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要协同推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我们必须摸索出一套中国理论来服务改革。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十二

金融危机肆虐全球的大背景下,大学生就业形势异常的`严峻,而有着诸多社会文化方面先天弱势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问题更是需要我们予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难有经济发展方面的原因,更有传统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影响,因此从社会文化学的视角来探讨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成因与对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熊文斌周彩云作者单位:吉首大学,湖南,吉首,416000刊名:文教资料英文刊名:dataofcultureandeducation年,卷(期):2009“”(7)分类号:g64关键词:社会文化学视角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难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十三

在社会经济体制的刺激下,不断进行商业经济制度的创新,从本质上完成商业经济在体制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完美融合,这是当代经济形势条件下,必须要经历的一步。要想全面地增加商业经济的效益,就务必要做好商业经济体制的创新制度的建设。同时,商业经济的生态化可持续发展也将成为人类文明又一次进步的标志,将开启社会发展的新篇章。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商业经济的发展水平逐年增高,但是与此同时,商业化的经济发展与城市生存坏境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正因为如此,全面分析我国商业经济的发展,使之可持续、长久地、循环地生存下去,建立一个促进商业经济发展的生态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要想使得循环发展的目标实现,就必须做到商业资源与城市环境的协调一致。以新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促进经济制度的创新,作为商业经济的推动力,推进我国的商业经济制度向着生态化可持续的方向前进,最终就能建立一个商业经济生态发展的全新制度。从总体目标来说,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保证城市生态不受到损伤的情况下,又能刺激我国经济的前进,最终达到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协调统一。所以,在循环经济模式下,对商业经济制度的创新性研究对于发展国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商业经济的不间断发展就是以人们的生产生活物质不停循环改变为基础的。因此,要想达到商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从影响到商业经济发展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最终形成商业经济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达到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最终目的是把影响到商业经济发展的各种经济组合在一起,然后制定商业经济创新发展的总体规划,全面保障商业经济的可持续有效发展。要想实现商业经济的全面可协调性发展,就需要从本质上降低自然资源的损耗,对已经产生了环境问题的地区进行有效的补救。从根本上提高商业经济的发展质量,达到商业经济不间断可循环增值的总体目标。根据世界和我国国内经济发展的实践基础来看,要想达到商业经济的循环可持续发展主要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企业消费系统的建设。建设企业的消费体系能从微观层面上促进商业经济体制的协调发展。建立清晰明确的项目消费,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将科技发展的新技术应用于商业经济的发展中。同时,必须对企业经济的消费细节进行全面的评估,最终将各类发展机制纳入法制化发展的范围,为商业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源泉。

2.商业区的完善,建立生态的商业经济发展体系。生态商业的建立是保证商业经济正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循环经济的建设过程中需要与生态学原理结合起来,全方位地对商业区进行设计、规划、建造,最终建成新的商业经济发展模式,将企业与生态坏境相融合,将消费者与自然相结合,打造一个完整的组合形态。除此之外,还需对建立起的商业经济自然生态系统不定期地进行检测,以保证一个合理的经济模式的运行。通过分析循环经济条件下的商业经济可以循环发展的新渠道,形成合理的链条系统,最终为网络系统的互利共生,资源的有效融合提供方法和途径。实现资源建设和动力消耗的最小管理,即产生废物最小化、资源消耗最小化,实现商业经济的循环处理,形成完整的经济、社会、生态管理框架,最终形成一个完善的生态经济系统。

3.建立微观的商业经济循环发展模式。这是商业经济创新建设的基本要求。比如德国在发展商业经济循环模式的时候建立了双元回收系统,在商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个系统对于实现资源以及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具体环节不仅指消费环节,还包含了流通、资源再利用等环节,利用这个系统对资源进行整合,从本质上达到商业经济的循环发展,促进商业经济的持久创新。

商业经济的可持续循环发展是依靠于循环经济基础而延伸出来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它的具体实施又要依赖生态学的相关原理理论,最终目的是产生一种新型的可持续商业经济组织形态。在商业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需谨记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生态商业区的建立不仅是促进商业经济体制下各个企业协调发展的关键,而且对行业发展以及地区经济的发展也有重要作用。使区域内的资源自动进行有效合理配置,最终目的是达到经济与自然、生态的综合应用。在循环经济环境下商业经济体制的建设需要依靠商业发展导向,实现经济的持续可协调发展。在建立创新性商业经济制度时,第一需要有完善的商业体系创新制度的支持,包含人员观念上的创新、科学技术上的创新以及管理制度的创新。特别是从人员观念出发,首先进行人员观念的创新改变从而达到创新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于循环经济条件下商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商业生态园的建设过程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循环经济、工业三废的处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要从商业经济的本质出发,妥善解决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问题。通过建设商业经济创新体系,实现商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处理好企业经济创新过程中体系建设的问题。传统的企业经济发展主要是以企业之间相互竞争为主,企业之间没有互相协作、共赢互利的机制,这就导致了在商业经济园建设过程中容易出现各个企业在发展创新性商业经济过程中容易意见不一致,就无法形成合理的生态创新制度。商业经济创新园区的经济效益的产生与每个企业之间都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所以只有每个企业之间都相互协调好,产生了商业经济效益,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商业经济创新性的发展。在循环经济建设体制下,商业经济的创新建设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自然与企业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共生。有了这个理念以后才能保证商业经济创新园区的长久发展。另一方面,要促进商业经济的创新发展还应该注意抓好科技创新工作,通过科技带动创新型经济的形成,通过科技创新推动循环经济体制下商业经济创新体制的建设,从本质上保证经济创新园区的建设跟生态环境可以协调一致发展。

四、结论。

在循环经济体制下,商业经济的发展需要创新。而要想提高商业经济园区的经济水平,需要特别针对园区在发展过程中的薄弱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同时,还需要注意随时关注有可能使商业经济创新园区经济增长的环节,最大限度做到商业经济区的物质循环以及经济体系的循环。进行商业经济的多方面利用,最大限度地促进商业经济创新体系的建立,增强商业经济创新园区的竞争力。逐渐对园区内的产业链进行关联,达到经济发展的循环利用新模式。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对产业建立网状连接,从产业源头完成传统行业向生态产业发展方向的过渡,最终使得经济资源应用一体化、多样化。通过商业经济创新园区的建设,可淘汰掉对环境有重度污染的企业。提高商业生态经济管理的水平,才能更好地促进循环经济体制下的商业经济体系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十四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是我国在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不断前进的历程,到上个世纪末,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基本达到小康,按有关部门确定的16个指标进行测算,2000年全国平均实现程度为96%。但目前的小康还只是一种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我国农村还有3000万人没有解决温饱,城镇有近2000万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有相当一部分人口虽然解决了温饱但距离比较富裕的小康生活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首先取决于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场经济运行总是伴随着不稳定性,这是由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作用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造成经济不稳定性的因素主要包括:

(1)信息的不完备。在高度专业化分工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在一定的经济活动时限内,无人能够具备全部必要的信息,人们接受信息、传递信息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总是有限的。信息不完备,就可能导致经济决策失误,造成竞争失败。

(2)竞争机制作用。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实现形式。企业无一例外必须参与产品技术、成本、质量、服务和价格等激烈的竞争,必然承受残酷的优胜劣汰。上轮竞争的大浪淘沙,形成这一轮的市场均衡,又为下一轮竞争和实现新的均衡开辟道路。任何企业都不敢保证自己永远是赢家,相反,在竞争中被淘汰的企业却屡见不鲜。企业的关闭、破产,关系到劳动者的命运,直接影响人们的收入状况和生活境况,必然造成经济不稳定性。

(3)投资跟进陷阱。当一种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利润丰厚,企业会自动跟进先期投资者,把资本向这一领域转移。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扫除了大规模、大范围配置资源的障碍,企业为了抢占先机,获得更大的利润,促使这种经济跟进行为更加迅速,更加集中。过去一种商品的兴衰周期是十几年、几十年,现在一种新产品刚面市,就会有大量投资跟进,迅速集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要素,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更新换代,几年内就走完了从供不应求到供求平衡再到供过于求的路程。金融市场更为典型,一些金融产品的行情周期只能以小时为计,竞争便尘埃落地。在这个过程中,隐含着扩张的盲目性,在造就创业成功者和投机胜出者的同时,也使相当一批盲目投资者跌入“跟进陷阱”,被淘汰出局。

(4)科技革命带动的结构调整。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的新科技革命蓬勃发展,在经济增长中日益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科技革命大大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充满弹性的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市场是结构调整的基础和前提。这意味着工人在经济风险面前更加脆弱。技术革命带动劳动生产率提高,其趋势是力争用越来越少的人力生产出越来越多的产品。技术或市场变化甚至一夜之间就能毁掉公司的赢利地位,劳动者也不能置身于这个过程之外,使一部分人处于结构性失业,陷入困境;一部分人虽然报酬较高,但工作并无保障;还有一部分人由于自身条件的局限,被排斥在竞争之外,成为长期贫困人口。

(5)外部突发事件。来自经济系统外部的一些因素,往往起到推动经济不稳定性增强的作用。如严重自然灾害、政府决策失误、他国金融危机、战略性物资和产品进口价格上涨、战争以及突发性政治事件等等,都可能激发一国内的经济不稳定,进而对世界经济产生冲击。

(6)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剧了经济不稳定性。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使得各类经济资源打破地域、民族和国家的界限,在世界范围内自由、频繁、大量的流动,力求得到最佳配置,寻找更广阔的市场。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日益相互开放,相互依存,这种紧密联系的经济运行交汇为世界经济潮流,又反过来制约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导致世界经济更为激烈的竞争。国际融资发展迅速,跨国持有股票和债券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增加了国际金融业的敏感性和脆弱性,一国的股市或汇市的跌宕起伏,马上波及其他国以至产生全球效应,甚至引发一场经济风暴。1997年至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1年下半年以来美国受“9·11”事件影响,经济不景气,就引起整个世界经济增长下滑。因此,一个国家想游离于世界市场之外独立独行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

可见,经济不稳定性不仅仅是由于经济外部的原因导致的,它们还内在于追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增长的主要来源中的大多数因素同样也是不稳定性的根源,随着不稳定性的增长,创新和赢利的机会也在增加。也就是说,经济增长和经济不稳定性是同根生长、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必然现象。

经济不稳定性影响人们的理性选择。作为“经济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会自动采取规避和抵制经济不稳定性的行为。作为消费者,面对目前和即将需要支付的生活需求不断增加,一般会强化储蓄倾向,把收入中更多的部分积攒起来,为应付未来的生活所需;强化流动偏好,在手头上保存更多的现金,以防止突然来临的风险。作为投资者,由于投资回报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强,投资行为更加谨慎,造成投资增长缓慢或下降。经济人对抗经济不稳定性的行动汇合,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产生直接的影响。一是减少了即期消费和投资,使得有效需求不足,产品相对过剩。企业开工不足,裁减员工,造成大量失业。进一步形成对经济稳定增长的压力。二是引起调控失灵。在经济不稳定性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佳。尽管中央银行连续降息,国家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国债,兴建公共设施,期望启动消费和带动社会投资。但事实上银行储蓄仍然只增不减,消费市场依然疲软,私人消费支出和私人投资尚未成为带动增长的主要力量。三是如果经济不稳定性状态得不到改善,经济就会在低迷状态下运行,被竞争淘汰的失业人员和社会贫困人口急剧增加,社会矛盾尖锐,甚至会酿成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这种情况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曾经发生过。有的专家认为,由于社会保障改革,所以人们不敢花钱。这个观点不全面。实质上是由于经济不稳定性,人们不敢花钱;恰恰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人们就更不敢花钱了。

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着力于效率的市场机制和着力于公平的稳定机制同等重要,缺一不可。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的基础,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的实现。市场机制的手自发地挥舞,稳定机制却需要宏观调控,以达到有效需求与供给的均衡。什么样的公共政策能够促进这样的均衡呢?这就必须根据经济人抑制经济不稳定性行为的规律性,综合运用分配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增强收人增长的不确定性,使人们恢复和保持有效需求的合理增长。其中一个直接和有效的稳定机制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在稳定机制。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基本生活层面上保证收入的稳定性,推动有效需求适度增长。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各个经济人抑制经济不稳定行为的集合。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形成个人收入不确定部分的补充,当人们担忧自己失业、退休、生病和出现事故伤残时所需求的支出没有或缺少收入来源时,社会保障提供了相对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满足基本需要,从而恢复和保持有支付能力需求的适度增长。社会保障制度传递了经济增长稳定性的信息,改善了人们的收入预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刺激投资需求,拉动公共和私人部门增加投资。其次。社会保障运行过程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变量,年运行资金3100亿元,其中养老、失业基金2300亿,财政支出800亿。社保基金的一收一支,可以调节供求失衡,使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再次,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不会自动帮助那些因各种无法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困难群体,不能自动消除贫困。社会保障制度弥补了“市场失灵”,通过转移支付调节社会收入,改善收入差距悬殊状况,缓解市场竞争的不良后果,促进社会公平。

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维系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一方面,从长远看,本世纪前20年既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机遇期,也是进入老龄化社会的风险期。我国老龄化社会具有高龄、少子、大基数、高速度的特殊性。我国现在超过60岁的人口接近全国人口的10%。预计明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1.4亿人,占总人口的10.2%,当年净增1300万。到2030年达到21.9%,占全世界老龄人口的29%。65岁老人比例从7%上升到14%。法国用115年,瑞典用85年,德国、英国用45年,我国将只用26年(2003——2029)。我国是在刚刚进入低水平的小康社会情况下,在人均国民收入远低于发达国家的阶段最先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而这一时期又是以独生子女劳动力为就业者主力军的阶段。养老、医疗等保障制度是代际分配关系,如何协调处理好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

另一方面,从目前看,在体制转型时期,稳定问题尤为突出。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帮助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摆脱生存危机,使得大多数人能够分享经济增长的好处;大多数人能够承受体制转型的压力。有了这“两个大多数”,才能够防范和化解社会成员因生存困难引发社会秩序混乱与失控的风险,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巩固国家政权。在这一点上,发达国家从来就开宗明义地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调整利益集团关系的手段。西方学者和政要普遍认为,在制度层面,近百年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拯救了资本主义。在我国经济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的今天,也丝毫不可忽略社会保障制度的巨大政治功能。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看经济增长的速度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不仅要看经济结构、政治运作和社会环境的改善,还要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马克思有句名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生存权利是人的首要权利,是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的安全感,维护了人格尊严,保障人的生存权利。通过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贫困学生、实施失业者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保障人的发展权利。社会保障制度还拓展了人的社会发展空间。人的发展必将经历从“家庭人”、“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过渡,进入市场经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打破了固定的身份,人越来越成为“社会人”。加之人们生活方式的社会化和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人们已经不能完全依靠单位和家庭来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人的社会化呼唤建立健全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不论贫富,不论强弱,包容了社会各阶层人员,充分体现人的社会性,成为沟通社会成员的纽带和桥梁。

第一,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各国都是先法而后行。目前,我国还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已经很不适应。尤其是养老、失业、医疗和低保这“四保”,迫切需要基本成熟一个就出台一个,逐步在实施中完善。

第二,遏制退休低龄化趋势,世界趋势是逐步延迟退休年龄,我们不能逆行。应把领取养老金年龄与退休分开,严控提前退休,适当时机延迟退休年龄。

第三,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强化征缴,堵塞漏洞;制定法定预算,不搞分光吃净,形成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积累;开设个人限额养老储蓄,免征利息税,作为社会养老的补充;国有资本出售收益归入社会保障基金;规范彩票收入使用,彩票属于国家垄断资源,应当统一规范发行,按需调剂使用,避免成为部门所有;其他收入,如利息税积累、放开护照申领收费等。

第四,建立社会保障支出的合理增长机制。社保资金支出具有刚性,上去容易下来难。社会保障支出应主要与物价指数挂钩,而不应主要与工资增长挂钩,如果形成与工资挂钩的增长定式,就难以解决工资与养老金轮番增长,且人们心理仍相互攀比不满意的怪圈。

第五,妥善解决当前的难点问题,如企业裁员处理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特殊困难人员再就业问题、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结构以及农村扶贫救济问题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推进器和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十五

在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是对农地保障的补充,但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不可替代的。为了促进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应当对相关立法作出完善。

(一)应当依法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

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在全社会已经是基本的共识,但是我国目前有关农民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都没有对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都只是把农村的土地看作财产、看作农业生产资料;规定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规定了集体成员对于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属性。

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如下问题:一是在一轮承包地发包结束后,对新增加的集体成员没有分配承包地,也不进行承包地调整,从而剥夺了这些集体成员的土地社会保障。二是政府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剥夺集体成员的土地保障。三是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其补偿仅仅是财产补偿,而没有对被征地农民给予社会保障利益的补偿;其财产补偿过低,不能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四是在土地进入非农建设用地的制度设计上由国家垄断土地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民土地只能转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而不允许农民参与建设用地的开发,致使农民失去土地社会保障。五是在农民集体所有权丧失或者遭受侵害时,对集体成员的救济或者集体所有权的救济,只是单纯的财产利益的救济,而不能全面给予社会保障利益的救济。六是一些人极力主张土地私有化,认为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将农村土地让农民私有,农民就会增加投入从而就能增加农民的收入,或者私有以后农民能够自由流转土地就能形成规模效益。这种私有化的主张是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发挥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利益,抵制土地私有化的危害,就应当在《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本集体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障,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权属性和社会保障属性的双重属性。

(二)在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上注重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和保护。

从立法上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做出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有了合法的依据。与此同时,要依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属性在集体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上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制度。对此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

1.完善承包制下的集体对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制度,保障集体成员平等地取得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必然要求集体保障集体成员的生存的土地需求。在我国农村实行农地承包经营制的模式下,集体对于集体成员的土地保障就是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集体在统一组织发包时,本集体成员的大多数尚能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但问题是一轮承包结束后本集体的新增人口则不一定能够取得承包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对于新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主要依靠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的新增土地和其他集体成员自愿交回的土地解决。但如果集体的机动地全部用完,又没有可开垦的土地,也没有集体成员自愿交回的土地时,(土地对农民而言是其根本利益,谁愿放弃?)新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就无法解决,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因此就导致了大量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农民。

在这些无地人口中问题最突出的是妇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虽然有这条法律规定,但由此引发的问题是非但不能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使妇女处于更不利的境地。例如有的村集体为了避免妇女出嫁后不得收回承包地就直接在发包时不允许未婚待嫁的妇女承包土地,一个在娘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加入夫家所在集体后,该集体因为嫁出的姑娘的承包地不能收回,嫁进来的媳妇也不能取得承包地,所以她仍然不能取得承包地。即使一个在娘家已经取得了承包地的妇女,在加入夫家所在集体后不能取得承包地,可以保留娘家所在集体的承包地,但其实际承包权益也统统归其娘家的家庭成员享有,嫁出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她是不能得到任何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无地人口,特别是妇女的土地社会保障就被剥夺了。

因此,从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出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承包地收回和调整制度应当作出适当的完善。诚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和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也是为了稳定承包经营权,实现其保障功能,但如果过于绝对,就会适得其反。既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是要公平地实现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那么当一些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不再需要土地保障,而其他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又急需土地保障的情况下,由集体对承包地收回和调整就是正当的。

那么,哪些情况下已经取得承包地的人被认为不再需要集体土地保障呢?主要有以下情况:(1)已经死亡的成员;(2)承包人无理由地荒芜土地;(3)承包人已经固定的非农职业化,例如,成为国家公务员,军官,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市民的社会保障;(5)成为外集体成员并取得了承包地;(6)承包人自愿交回承包地。在这几种情况下,原承包人明显地不再需要土地作为其享有的社会保障,对其承包地应当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只规定了承包期内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发包方可以收回由其承包的耕地或草地,以及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接受,对其他情况下的收回并未规定,而且依照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被一概禁止了。在上述情况下集体也不得收回承包地,也就不能对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调整承包地,从而使其土地保障权益不能实现。完善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制度就是在坚持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原则下,依法规定对承包经营权可以适当调整的事由,将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则性与可以适当收回和调整的灵活性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

2.强化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的支配权能,充分实现集体所有权的财产权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是人们可以通过不断提高其利用效率,创造更多财富的资源。财富的增加就能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在土地承包经营的体制下,集体完成了土地发包后,随着承包合同的生效,农民个人取得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则处于受定限的状态,集体也不能收取承包费,因此,集体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经过发包活动以承包权实现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基本上失去作用。但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当集体成员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生活困难时,仅仅靠承包的土地保障就难以度过难关。

这时就需要集体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我国目前所建立的农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都要求发挥集体的作用。例如,《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那么如何使得集体“有条件”就成为问题的关键。而解决这一问题从法律制度而言就是要强化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支配权能,从经济上最大化地实现集体积累,从而使集体能够有条件为农民个人的社会保障提供更多的支持。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反思和改进:

一是就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言是否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其他经营制度是否就没有法律依据。例如《物权法》第1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那么实行其他经营体制行不行呢?法律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也没有提供依据。事实上全国虽然基本实行承包经营机制但也有许多村庄采取了其他经营机制,甚至还有保留原生产队机制的,而且还取得了成功。最为典型的像河南漯河市的南街村,江苏江阴市的华西村等,不仅为集体成员提供了基本社会保障,而且提供了较高的集体福利。因此,对于农村集体采取怎样的经营模式,不必强求全国的统一,只要能够为集体成员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和更高的集体福利,集体所选择的经营形式都应当得到法律和政策的承认。

二是在实行土地承包经营的体制下,集体还能否有所作为?到底能有什么作为?本来土地承包制是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承包层次的经营而没有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的层次,而且为了强化对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极力限制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使得集体统一经营几乎无法进行。例如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维护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是必要的,但如果并非假借而是真正地多数决定集体进行对成员有利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少数不服从时也就无法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本法实施以后不得再留机动地,集体经营事业也就没有条件。如果集体的统一经营无法进行,也就不能为成员提供社会保障。

因此,从充分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出发,应当对集体的统一经营做出规范。主要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改进:

一是集体经本集体成员2/3以上多数决定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需要形成规模经营的,在不损害承包人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对承包地进行合理调整。

二是集体举办集体企业利用集体土地,在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扶持。集体企业是集体出资举办或集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办的企业,集体从集体企业的盈利中取得的分配资金可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正因为农民集体企业担负着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应当对集体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以使集体企业能够在实质上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三是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允许集体经营本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从而由国家垄断了建设用地市场,即使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也必须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得直接将其建设用地进行出让,从而失去土地,失去土地收益,失去社会保障。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明确允许城市规划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从各地的实践情况看,有些地方的农民集体将本集体土地以作股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有长期保证的收益,以股息方式返回集体作为集体成员专门的社保资金。有的集体将本集体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本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这些都是实现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好形式。对此法律上都应当作出明确允许的规定。

3.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承担着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就保护了集体成员基本的社会保障条件。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损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自然灾害对集体土地的严重毁损。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失去土地,则集体成员失去土地社会保障,这时对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只能代之以新型农村社会保障。

另一方面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以国家名义对集体土地的强行征收。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与商人联合实行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强行剥夺,低价征收高价出让给商人,对农民的补偿过低无法实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对此,虽然我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已经规定了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限于公共利益目的,但是,由于缺乏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与商人联手假借公共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土地保障的情况严重存在,弱势的农民面对强强联合的政府和商人难以维护其土地所有权。

对此,当前急需完善土地征收法制,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公权力之间架起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铜墙铁壁,减少政府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剥夺。即使政府出于真正的公共利益目的征收农民土地,也必须给农民合理的补偿,不得低价征收。应当不仅补偿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利益,而且必须补偿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障利益。对于这些问题在认识上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做到。因此,急需制定土地征收法,并切实执行之。

总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本质上是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其社会保障功能极为重要,又有很大的局限,为了更好地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应当建立与农地社会保障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并对有关立法予以完善,以促进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充分实现。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十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执政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始终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逐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法规制度体系基本框架,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为革命、建设和改革提供了有力保证。实践证明,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教育、监督、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不懈的抓紧抓好。当前,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完善。唯有如此,才能保持制度的实用性和生命力,更好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

一、 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突出工作重点

四,惩治决不放松。要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四项制度互为倚重,缺一不可,必须作为完整统一的体系有序推进。突出抓好四项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我们党推诚布信、以安民心的积极之举,更是保证我们国家长治久安、弭患消祸的根本大计。

二、 积极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创新

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

要有效的整合反腐倡廉力量和资源,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全党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工作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 加快推进反腐倡廉理论、工作创新

要积极推进反腐倡廉理论创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总要求分析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作出新概括,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要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坚持和发展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规律,重视和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尤其是信息技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运用,建立和完善信访举报、投诉处理、政风行风评议、案件监督管理、预防腐败信息共享等系统。

同时要大力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既要坚持和发展多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又要加强对新任务、新措施、新课题的调查研究,把握特点规律,坚持超前谋划、统筹安排,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四、 着力提高制度的实效性

健全和完善制度,重点之一要着眼于堵塞漏洞。只要制度有漏洞,不正之风就会无孔不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及中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针对各自的实际,查找现有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该修订完善的及时修订完善,需要重新制定的及时制定,使制度更加适应现实和发展的需要。重点之二必须突出有效性。要使制度管用,一是要切合实际;二是要增强可操作性。因此,制定制度要尽量做到精细化,该怎么办的、不允许怎么办的,要规定得清清楚楚,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对号入座”。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在法之必行”。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所以,在制度制定之初,就要考虑到执行的问题,建立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使制度具有系统性、规范性、科学性、可操作性、针对性和适用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以制度建设打开反腐倡廉新局面,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具体落实,对于保持和促进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今后,我们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创新,狠抓落实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继续总结探索,努力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

徐家坪镇党委:李晓晶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篇十七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立法原则。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因为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对经济发展的格局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占gdp的比重很高,如果通过对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进行合理投资能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经济发展低迷的情况下,高额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能支撑经济的发展并带动经济的再次腾飞;另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在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方面调整其投资比例从而对经济格局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微观经济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和均衡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特别是有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新的客观要求,有的则是其制度本身有严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因素,急需进行改革。其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一、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人的需求分为生活的需要,

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公约、建议书中,均规定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中国50年代初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对象仅是城镇部分职工且对部分人的保险福利水平过高,从而造成了劳动者之间实际上的不平等。这种状况已经延续了数十年,因而,重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考虑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第二、普遍性原则。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功能和特点。

第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无一不受到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第四、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

第五、城乡有别原则。又称“区别性”原则,所谓区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社会保障标准。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差别很大,决定了我国社会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二元体制。因而,在保障形式、项目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要有所区别。当然,我们强调的有所区别并非歧视,与普遍性原则并不矛盾,普遍性原则指的是质上的普遍性,即全体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城乡有别原则则强调的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对策与措施,而且应该特别强调对乡村之弱势群体给予特别重视与关注。

第一、从立法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制定应提到全国人大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存在着二元结构。,基本法的制定应该较粗、较简,然后国务院依据城乡有别原则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从而可以由粗到细,由简到繁,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例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较为严重,据统计,截止到3月底,养老和失业两项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累计达133亿元,其中很大数量是由于地方政府的长官决定而被挪用、挤占的。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无法追究挪用、挤占保险基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补充规定。此外,从立法角度,还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应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是收支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如果中央、地方政府拿钱支撑,势必加重其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风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量,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也非常重要,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的增值,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险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2)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不够,在此有必要单独论述。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而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长期与社会保障无关、处于空白状态,仅靠家庭保险。如果不解决这一部分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成效很难评判。特别是近年来农民收入的提高和部分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保障要求提高。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又使身处异乡的农村工人的保险问题成为一个新课题,而目前这种保障几乎为零。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从富裕的、接近城市的农村开始,逐步建立起农村自助性社会组织,在银行中开设储蓄保险账户及商业保险,开办保障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与农村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基本项目,并给予其较高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以提高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要把农村这一块完全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尚需一段相当长的历程,目前仍应以自愿、自助为主,但各级政府一定要积极鼓励和加强引导,切不可损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3)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出调整。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提出的挑战越来越大,我国包括社会保障法律在内的各项立法应不断适应这一要求。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要求各国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双边甚至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各国的法律也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必然带来劳动者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通过调整社会保障制度加以解决。近年来,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已经采取了签定双边协议的办法,解决劳动者在其他国家从事工作遇到的社会保障问题。德国、美国和韩国也对中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要求中国在这些国家设立的公司为其员工参加所在国的社会保险。还有的国家为了增强本国对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其他国家的经济竞争力,采取了削减本国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做法。我国为了更好的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必然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我国的调整也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可能与西方发达国家一较高低,只能站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与国际接轨。

第二、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为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当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不例外,需要健全的司法机制。笔者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追缴社会保险费。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第三、国家应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无论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司法还是其贯彻执行和广大公民的遵守都离不开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辛勤工作,因此,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工作。可是目前,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另外,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也很重要,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显得尤其突出,许多农村的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因此,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也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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