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热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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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热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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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合同应预留相应的条款以适应调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合同参考文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篇一

了解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了解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熟悉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了解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熟悉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掌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及其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注册登记要求;掌握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要求;熟悉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有关要求;熟悉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节执业行为。

掌握2016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熟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了解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掌握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

掌握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

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掌握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掌握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掌握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熟悉资产管理投资主办人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熟悉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

熟悉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篇二

第二十八条期货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材料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在3年内或者永久性拒绝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已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三十条期货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年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二条期货从业人员拒绝中国期货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暂停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违反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性管理规则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期货从业人员受到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所在机构应当在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篇三

第七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有关资料。

期货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在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七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报送与期货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相关的资料:

(一)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

(三)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十九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定期向全体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相关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第八十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变更名称、公司章程;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

(三)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五)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者措施。

第八十一条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理由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不适合从事期货公司审计业务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更换。

第八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经营管理状况等有关信息。

第八十三条有关机构和个人报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辖区内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实施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八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检查:

(一)询问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询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四)检查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

第八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二)违反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或者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期货公司应当配合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涉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与其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

第八十八条期货公司或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未按规定实行营业部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业务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九)存在可能影响财务稳健状况的纠纷、仲裁、诉讼;

(十)报送、提供或者出具的有关报告、材料或者信息等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十一)不符合其他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期货公司营业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该营业部。

第八十九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该股权在转让之前,不具有表决权、分红权。

第九十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三)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报送、提供或者出具的有关报告、材料或者信息等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因前款情形致使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其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篇四

第十三条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第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十五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第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

第十七条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三)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范围内从事期货业务。

第十八条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篇五

第三十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消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推荐公司隐瞒不报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推荐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有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材料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在3年内或者永久性拒绝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撤消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消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而在期货经纪公司任职的,责令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予以改正,对该公司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按规定程序申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材料出具虚假鉴定或者推荐意见的,责令改正,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上报;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篇六

第二十三条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除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同意外,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一)认真选择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有欺骗投资者、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二)谨慎选择投资者。期货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第二十六条当期货从业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期货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妥善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期货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期货经营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篇七

第九十一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报告、材料、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将客户保证金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五)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六)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

(七)占用客户保证金;

(九)违反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十)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十一)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十二)违反有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规定;

(十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罚: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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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篇八

第五十三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十四条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条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六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第六十二条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第六十四条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五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六条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十七条申请成为结算会员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

第六十八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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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篇九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1)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出处 www.xuEFEn.com.cN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篇十

第十九条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连续3年未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失效,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不得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期货业务专业人员对外开展业务。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可以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期货业务辅助人员,期货业务辅助人员不能对外开展业务。

期货业务辅助人员须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聘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期货从业人员因死亡、辞职、退休或者被解聘等原因发生变动,所在机构应当在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期货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所在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和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的期货从业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在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每年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二十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资格实施年检。年检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

第二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不参加年检或者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注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期货从业人员的有关资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数据库。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篇十一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策略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个企业的各个运营过程都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对这些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劳动合同作为企业运营的合同之一,涉及到企业人力资源与专业技术人才的选用,因此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劳动合同的管理是否得当,是企业能否完善运营的基础与保障。劳动合同用于衔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签订的劳动条款,以避免在雇佣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公认的依据,便于更好地去解决纠纷。但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环节多、过程十分复杂,稍有小小的纰漏便会影响整个企业用人工作的进展,进而在履行劳动合同和解决人事纠纷时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风险。因此,企业在管理劳动合同时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鼠目寸光,应做到循序渐进、高瞻远瞩,预估到劳动合同从签订到解除的整个过程中会出现的风险,同时加强企业的自身管理,为应对这些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样才能给劳动者一个安全的环境,踏踏实实地为企业效力。

(一)劳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首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和条款上存在法律风险。某些劳动合同中条款内容不规范、不严谨、不全面,甚至不符合法律用人标准,比如不能明确划分雇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会致使劳动纠纷发生时,现有的劳动法律对其没有保护作用;或者是劳动者所签订劳动合同对一些行为的约束模棱两可,一些劳动者“钻空子”,便会给企业带来许多风险。其次,签订合同的过程存在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未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所带来的风险;有些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或一些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对施工单位的资信资质、经营许可、履约能力等的考察不到位,这些都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最后,所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工作性质或工作期限界定不清。工作性质有临时工与正式工之分,如果界定不清则会使员工和企业之间产生法律纠纷;工作期限一边分为有、无、以工作量为准三种,很多企业未能分清工作期限类型,由此产生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以一起常见的劳动合同诉讼案件为例,原告人刘女士因被撤销职位后未获得基础的经济补偿和养老保险等福利,起诉被告公司,最终诉讼被驳回,原因是刘女士已与公司解除劳务关系,再次被任用时的身份属于临时工,并且没有转正合同,因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不予支持。

(二)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双方共同执行实施合同条款内容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源头为两方面:合同的甲方与乙方。来自合同甲方(即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第一,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的相应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报酬、保险假期等福利待遇;第二,要求劳动者增加劳动合同以外的工作时间;第三,未能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等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工作情况;第四,企业没有通知劳动者,或劳动者同意,私自变更合同条款等等,这些都会为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来自合同乙方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劳动者未能按照合同内容提供自己的劳动,或是承建方对合同条款的执行落实不规范,随意更改合同中的施工要求。

(三)劳动合同在解除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解除时,如果劳动者因企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而企业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者,需要满足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并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企业将会面临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等风险。

(四)企业管理自身存在风险

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合法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用人管理,以节约开支降低用人成本为由,聘用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做临时工或廉价实习生,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等等,这些都是有违劳动法的用人行为,也是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赔偿风险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发展状况拟

定劳动合同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该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前提,再结合本企业的发展情况、用人条件等等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内容的细节应该包括工作性质与工作期限,以及工作的环境、安全状况等等劳动者需要了解的,提前告知劳动者也有利于避免劳动纠纷;工作期限的合理确定不仅有助于企业更长远的发展,也有利于劳动者对自己的合同期限有个明确的认识。企业可以按照各个职位的性质、重要程度等将其归类于三种不同的合同期限。这些的明确有助于避免合同双方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发生的劳动纠纷。

(二)完善企业的法律组织及制度

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发生劳务纠纷后的调解、解决等等都涉及到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与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下,设立和完善内部的法务组织、人事管理组织等等,及时对各种劳务合同的纠纷进行解决,以免影响企业的发展。同时,企业还应该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这是约束劳动者行为与义务的重要依据,企业应该使内部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民主,是劳务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职责,维护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秩序,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三)依法治企,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有关劳动法律的的宣传与学习,特别是加强人事部门对劳动法的认识和了解。比如,在企业内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在人事部门人员上岗前使其进行一定的劳动法用人知识的学习,以避免人事部门在招聘员工时的疏忽;企业还应该对管理人员进行一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或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其次,聘用学历条件、素质信用条件符合本企业规定的劳动者或承建方,高素质的劳动者法律意识往往较强,这样就避免了不必要的劳动纠纷;最后,企业要保留各种与劳动者合作时签订的合法依据,这样便可避免一些因员工行为不当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以上文中提到的刘女士一案为例,案件中刘女士法律意识较弱,自己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被解雇之后自然不会享有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与赔偿;而被告公司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聘用员工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导致刘女士不知自己的临时工身份,因而带来了这场法律纠纷。

(四)及时签署劳动合同或办理员工入职手续

签署劳动合同应是书面合同,并先让劳动者签署,企业审批盖章后在让员工入职,这样可以防止劳动合同的空白给合同双方带来的损失。劳动者签署完劳动合同后,及时办理入职手续,包括入职报道、提交入职材料等,办理入职手续可以避免用工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刘女士一案为例,刘女士在进入公司工作前,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入职合同等书面协议,致使自己一直是公司的临时员工,无法享有公司的种种保障,这也是这起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科学规范地对企业管理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和解决,有利于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及时预知各种法律风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而才能为企业的发展作有力的铺垫!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篇十二

第八条申请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下列人员可以免于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在期货、证券或相关业务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和次数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报考资格。

第十五条对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由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篇十三

合同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是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内容,小编整理了其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复习下吧:

1、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自然人

2、法人

(1)概念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社会组织。

(2)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

依法成立——程序合法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实体要件,也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外在表现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本质的条件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注册登记所在地)。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营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

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

3、智力成果。是指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也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它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是联结合同主体的纽带。

1.权利

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

2.义务

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举例:

1.委托监理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

a.监理工程

b.监理服务

c.监理规划

d.监理投标方案

答案:b

2. 监理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为( )日。

a.注册资金到位

b. 公司成立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答案:c

解析: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类,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篇十四

第九十一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报告、材料、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将客户保证金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五)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六)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

(七)占用客户保证金;

(九)违反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十)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十一)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十二)违反有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规定;

(十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罚: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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