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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xx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某
20xx年7月9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
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何xx,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xxxxx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四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
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异议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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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五
案外异议人:
(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xx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xx)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xx
日期:xx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六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二0__年三月一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七
:北京市
: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xx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公司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八
异议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异议人:赖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________镇________路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________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________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________镇________路1号。
被执行人:邹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________镇________路9号________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_______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________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________支行与被执行人邹________、广州市_______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________)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________)穗花法执字第16________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________镇________城________街________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________的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________)穗花法执字第16________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________镇________城________街________商铺。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张,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路x楼x号,身份证号:610,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解冻申请人账号为工资卡,并为申请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费用每月1600元。
事实与理由:
因张、陈、吴与xx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xx分社贷款纠纷一案,x年12月贵院依据执恢号执行裁定书对张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账号为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并扣划了全部余款,并且将每月到账工资全额划拨,结合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现提出异议如下。
x年10月,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取得一笔贷款,陈向申请人表示她与被申请人当时的卢负责人熟识,可以为其取得个人担保贷款。x年10月27日,在陈介绍下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即向申请人提供了20万元贷款。然而,申请人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贷款,其余15万元被陈拿走(发放贷款时一折一卡,申请人拿了一张卡,里边有5万元,陈拿了折子,里边有15万元,折子一直在陈手里)。陈涉嫌诈骗一案申请人也已经报案。
申请人现年59岁,紧靠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申请人之母程出生于19xx年x月x日,现年已经78岁高领,需要赡养,申请人之女张x,出生于19xx年x月x日,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申请人抚养。从x年至今,贵院将申请人的工资卡全额冻结,导致申请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因此,请求贵院对张在中国工商银行路支行账号为账户予以解冻,同时每月为申请人及其母、女留出生活必需费用1600元。
基于此,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对该执行措施依法予以变更。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十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 号 裁定书
二、解除对于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屋的查封状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与借款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愿意以执行令中涉及的号房屋用于抵押。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以及执行办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
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请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纠正。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平,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平。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重,矛盾更加尖锐,并不符合积极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的主旨。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
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不合理、不合法,本不应该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协助执行,更不应该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因此请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
xxx
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3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梁,男,汉族,20xx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身份证号为42010419710038.
申请人:王,女,汉族,20xx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身份证号为4210221978047.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xx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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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篇十二
在申请执行人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区____实业发展公司,就____穗南法民一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大道____号____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____区____街____大道____号____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____与被执行人____区____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___区____大道____号____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____元,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____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十三
异议人: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收到贵院(2)临兰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和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刘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x2xx14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公司
二〇xx年四月十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十四
异议人:
年 月 日
异议人:赖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镇 路 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镇 路1号。
被执行人:邹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镇 路9号 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镇 村 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支行与被执行人邹 、广州市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 )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 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 )穗花法执字第16 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 镇 城 街 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 的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 )穗花法执字第16 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 镇 城 街 商铺。
申请人: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95593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