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买卖合同(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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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买卖合同(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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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约束力,一旦签订,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撰写合同时要清晰明确地表达双方意愿,并确保所有相关事项都得到妥善处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一致意见。

法院买卖合同篇一

要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致谢9。

1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1.1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1.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

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要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判例分析。

1.3.1连续性交易中表见代理的认定的判例分析信息的储存利用便利连续性交易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予以认定——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1月24日、2月4日,经案外人辽宁省台安县建平工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平公司)联络及协商,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长芦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签订了两份煤炭《产品购销合同》,价款分别为4900万元和3500万元。长芦公司交付煤炭后开具了84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沈阳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长芦公司后交付给建平公司。但建平公司未将该汇票交付长芦公司,而是自行进行了贴现。建平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称其已得到长芦公司的同意。

另查,在2012年8月7日、9日,长芦公司与沈阳公司签订了两份煤炭《产品购销合同》,货款共计9750万元,沈阳公司亦是将承兑汇票背书后交由建平公司转交长芦公司,长芦公司均已收到汇票。又查明,沈阳公司、建平公司、长芦公司于2013年7月签订了煤炭买卖《三方协议》,约定长芦公司先向建平公司支付6650万元后,建平公司再支付给沈阳公司,沈阳公司将货物过户给长芦公司。在《三方协议》签订前,沈阳公司曾向长芦公司索要过8400万元的收款收据。

长芦公司起诉称,沈阳公司未如约支付98000吨煤炭货款,故请求判令立即支付货款4900万元并赔偿损失。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芦公司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而沈阳公司未支付货款,建平公司工作人员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遂判决沈阳公司支付4900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沈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认为,长芦公司与建平公司在本案前即存在着常年的合作与交易,涉案合同亦是通过建平公司的一手经办而签订。在此前的大额交易中,亦是由建平公司代为转交汇票而完成,在此后三方交易中,长芦公司即使在向沈阳公司付款的情形下,也未提出涉案汇票从未收到这一主张。综合行为人与本人在涉案协议履行之前的行为、涉案合同签订过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之态度等因素,足以认定长芦公司与建平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之表象。基于对该表象之信任,建平公司领取汇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视为沈阳公司向长芦公司付款完毕。一审法院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仅仅限定在涉案单笔交易而忽视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前后交易的整体情况,最终作出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长芦公司的诉讼请求。

进而形成内心确信,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认定买卖合同中,买方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信赖,依据交易习惯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此前长期授权负责收款的人员,该付款行为有效,卖方应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

1.3.2表见代理行为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认定的判例分析王忠东诉张健全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6年被告张健全向原告王忠东购买石材用于被告承建的晋江青阳大脚丫工程,期间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原告方由其手下俞斐负责收款。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24日相约于江头建设银行进行对账,经结算被告已经支付青阳大脚丫工程款18.5万元,尚欠原告4万元未支付。对账完毕后被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给原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万元,并由被告书写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约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还清。2006年12月26日,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自助柜员机转账人民币2万元入俞斐账户。此后,俞斐去向不明。

原告王忠东诉称:2006年被告张健全曾向其购买石材用于被告承建的晋江青阳的一项装修工程,装修完成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4日相约于江头的建设银行进行对账,经结算被告欠原告4万元,对账后被告向原告的银行卡转账2万元,同时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约定于2006年12月21日前还清余下2万元,原告将所有收货单交付被告。约定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万元及自2007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张健全辩称:所欠2万元已经归还给原告,不存在欠款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健全向原告王忠东购买石材用于被告承建的晋江青阳大脚丫工程,尚欠原告石材款2万元,有被告出具交原告收执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可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张健全于2006年12月26日向俞斐支付2万元的行为是否系履行讼争欠条项下的义务。根据原、被告双方庭审确认,原告与被告就青阳大脚丫工程石材款的资金来往,均由原告手下俞斐收取款项。被告于2006年11月24日出具欠条承诺2006年12月31日前偿还2万元欠款后,于2006年12月26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自助柜员机转账2万元转入俞斐账户。鉴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24日出具的欠条内容未约定具体支付款项的方式,故被告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信赖,依据交易习惯将款项支付给原告方此前一直负责收取款项的人员俞斐并无不当。原告关于其已经告知被告不要支付款项给俞斐及被告与俞斐之间可能存在其他欠款关系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缺乏事实依据。故本案讼争欠条项下被告所欠原告2万元的石材款已经得到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忠东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忠东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王忠东向二审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忠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忠东撤回上诉。

(2)行为人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权代理或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理由,也不是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由而拒绝接受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虽然张健全未能举证证明俞斐持有王忠东发出的证明文件,但根据原、被告双方庭审确认,王忠东与张健全就青阳大脚丫工程石材款的资金来往,均由王忠东手下俞斐收取款项。张健全于2006年11月24日出具欠条承诺2006年12月21日前偿还2万元欠款后,于2006年12月26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自助柜员机转账人民币2万元转入俞斐账户。王忠东提出其已经撤销了俞斐的代理权,代理行为已经终结了,其应当告知张健全,俞斐已不具备代理权,不要支付款项给俞斐,但王忠东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告知,而张健全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依赖,依据交易习惯将款项支付给此前一直以来负责收取款项的人员俞斐并无不当。俞斐最后一次收取2万元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了表见代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俞斐收取2万元贷款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王忠东承担,本案讼争欠条项下2万元的货款已经得到清偿。

1.3.3口头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行为的成立的判例分析厦门市春宇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厦门白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口头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行为视为有权代理厦门白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鹭公司”)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光东路5号。2010年03月,白鹭公司与第三人厦门福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福第公司租用白鹭公司住所地四层作为住所。林金察系福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0年05月,林金察与厦门春宇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宇达公司”)口头约定由春宇达公司供应塑料托盘,按月与林金察进行结算,并开具以白鹭公司为购货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后春宇达公司制作客户抬头为白鹭公司的对账单,林金察签字确认对账单上的内容:春宇达公司供货总额为56809.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林金察签收,再交付给白鹭公司。白鹭公司接收后进行了抵扣使用。白鹭公司通过银行支付给春宇达公司三笔货款,共转账24408.5元,转账事由均注明为货款。

后春宇达公司诉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称,林金察以被告白鹭公司的名义联系原告春宇达公司开展业务往来,双方口头约定价格,被告应支付货款合计56809.5元。被告转账支付给原告三笔货款共24408.5元,尚欠原告货款共计3240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24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白鹭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互不负权利义务。林金察系福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金察与原告发生的交易不能代表被告。(2)银行汇款单是被告受福第公司委托代为支付货款,以此款项抵消被告欠福第公司的其他款项。

再次,被告白鹭公司接受了原告春宇达公司开具的与对账单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抵扣认证。虽然林金察不是被告白鹭公司的人员,但是林金察与被告的上述行为结合,足以让原告春宇达公司有理由相信林金察有权代理被告白鹭公司。故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予以认定,要求被告白鹭公司支付货款32401元。第三人福第公司自认应承担付款责任,该自认行为不能对抗原告春宇达公司,但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以另案向第三人福第公司追偿。

本案涉及口头买卖合同中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从促进交易的角度出发,将其视为有权代理。

本案中,虽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行为人林金察持有被告白鹭公司所发的证明文件,林金察也从未自称是被告员工,但是在双方缔结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原告依林金察要求出具的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票据均是以被告白鹭公司为客户名称,林金察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被告白鹭公司亦先后根据对账单和增值税发票支付了三笔货款,且付款备注事由也注明为“货款”,而非“代付货款”。从现实生活中口头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和通常标准来看,足以让原告基于客观事实对林金察有权代理被告白鹭公司产生合理信赖。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白鹭公司应对林金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买卖合同中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或者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买卖合同中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或者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要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

2.1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一般认为下列情形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第一,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

第三,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范围。

第四,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比如在公开场合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有书面公开通知授予行为人代理权,实际上没有授予,相对人难以知晓。

第五,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第六,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比如,被代理人将介绍信、公章、合同书交给行为人,或者出借给行为人,就属于应当知道行为人会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另外,当相对人已经将订立的合同提交给被代理人,但因被代理人没有阅读而未向相对人表示反对,也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

2.1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有:

第一,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则相对人无论以何种证据予以证明,行为人均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是不能授权的,即便法人或单位有授权,也没有法律效力,何况行为人确属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

在担保方面的规定。但某一次甲公司仅通过乙公司某执行董事,即取得其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该董事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相对人也违反交易习惯,该董事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已作合理通知后实施的行为。比如,某人代理权终止后,法人已向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以合理形式,比如传真形式,进行了通知,声明某人代理权终止。这些业务单位在收到传真后,不能再以传真只有单位领导知道,其他人没有看到为由,主张与该人订立合同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断通知形式是否合理,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和习惯,一般情况下向双方约定的部门,比如办公室,发书面通知视为合理通知。对方如能够确认更好,如果没有确认,只要通知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以符合常识的正常方式发出,对方否认收到通知的,应当由对方负责举证。一般认为,登报不是充分的通知方式,要以其他证据辅助证明。

第四,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授权要求的行为。如果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一行为必须有特殊授权要求,当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相对人没有要求行为人提供法律规定的授权证明,相对人即属于“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属于重大过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比如,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才能授权公司代表签订为股东担保的担保合同。如果相对人未要求行为人(比如公司董事)出示符合形式要求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公司董事擅自签订该类担保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本人在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等。这些都表明本人是有过错的。但是,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不至于使没有过失的相对人劳而无获。因此,相对人只要证明自己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没有过失,至于本人在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问题上是否有过失,相对人有时难以证明。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但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就有效。

法院买卖合同篇二

根据《_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产品的名称:_______、品种:________、规格:________(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__)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公章)。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法院买卖合同篇三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

乙方(供方):

身份证号: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合理之原则,经双方充分的*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本着为上述宠物提供合适之生存环境,爱护宠物之目的,与乙方订立该买卖协议。

4.乙方承诺该合同犬只为纯种萨摩耶犬,并保证该合同犬只出售之时健康状况良好,无“犬瘟热”、“犬细小病毒”。

5.宠物在出售后十五天内出现传染性疾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致命传染病问题,乙方承担犬只的全部治疗费用或为乙方更换同等价格的宠物或赔偿全部购买款。

5.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五天内请求退换,应缴纳该宠物出售价格50%的违约金。

6.宠物的买卖采取一次性付款,现金结算,款到交接。

7.本合约之解释权归甲乙方所有,其他未尽事宜,悉依_相关法律为准。双方因合约所致之任何争议,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同意交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方:

乙方:

手机:

手机:

20xx年4月。

法院买卖合同篇四

卖方(下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买方(下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基于自愿*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作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合同:

一、作品概况。

二、作品权属。

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的第一条作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并拥有足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同时甲方应如实说明作品的情况及瑕疵。

三、交易价格。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交易作品的价格合计为:贰万陆仟零伍拾元整,甲乙双方均有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和其他事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泄露合同其中信息,应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付款方式。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20日内将作品交付乙方。甲乙双方在交付的同时对作品进行现场验收。

1、验收方法:乙方组织人员验收。

2、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第一条所列作品概况。

3、乙方全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安装。

六、交易终止。

乙方于以下情形有权终止交易:有证据表明作品在权属、真伪、瑕疵纰漏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上述情形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作品的权属、真伪、瑕疵纰漏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向乙方进行赔偿。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逾期每天则按照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行为等。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发生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并及时协商合同终结或延期协议,并书面做出合同附件。

十、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未做规定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协议与其他补充材料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手印)生效。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

法院买卖合同篇五

最近有人咨询小编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内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参考。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法院买卖合同篇六

电话: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所购车位(库)位于___________小区地下车库第___________号位(具*置见合同附车位图)。

二、该车位使用权期限与___________小区的房屋所有年限一致。

三、乙方所认购车位单价为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

买受人须在签定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合同中车位使用权的全部价款。

五、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后六个月内,按合同有关规定,将出卖人验收合格的车位交付买受人使用。

六、出卖人违约责任。

出卖人未能按规定时间交付车位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____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总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七、买受人义务。

1、车位(库)达到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2、买受人在接到交车位通知____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否则拖延天数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车位款万分之___________的违约金及看管费。逾期____日,出买人有权因买受人违约而解除合同,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从购车位之日起到解除合同之日止按天数支付每日总车位款万分之___________的违约金。

3、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车位(库)是能正常使用的车位(库),买受人无须装修即可正常使用。买受人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库)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库)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如违反本条约定,买受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其他约定。

1、在合同有效期内,属于大修理范围的维修费用,应由买受人筹集。

2、买受人应遵照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缴纳停车位管理费。如买受人拖欠停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适当之措施催缴。

3、买受人停泊在停车场内的任何车辆因任何原因而导致损毁、被盗,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买受人如损坏停车场内的设施和结构,将负一切赔偿责任。若因不遵守停车场使用规定而引起任何其他之赔偿责任,亦须由买受人负责。

5、买受人所购停车位,只可停泊买受人指定的一部车辆。如买受人需停泊不同牌号之其他车辆,应事先知会物业公司并登记备案。物业公司在没有得到事先知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与买受人车牌号码不符之车辆进入停车场。

6、买受人同意遵守该停车场的一切使用守则。如有违反,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通知有关部门采取锁车或将车辆拖至合适地方等处理措施、并知会买受人。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持贰份,买受人持壹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附件:车位(库)*面图。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

法院买卖合同篇七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为购买货物,买卖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_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议定条件如下:

第—条合同标的。

买方自愿向卖方购买_____货物,合同标的总额为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合同货物的单价、数量。

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型号规格:

3.货物单价:_____元。

4.货物数量:_________件。

总价为__________元(该价格包含运输、保修、服务等费用)。

第三条质量要求。

合同货物的质量应达到我国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具体技术参数(详见产品技术说明书)由卖方提供样品备查,并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性能资料。

第四条合同货物交付。

1.交货时间和期限:卖方应于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将货物交付于买方。

2.交货地点:由甲方制定地点。

3.交货方式:现场交接。

第五条结算与付款方式。

1.买卖价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佰元,于卖方交货同时悉数付清。

2.合同的全部价款,由买方以现金现场交付于卖方负责人,或者以电汇、汇票方式将价款汇至卖方账户内。

第六条卖方责任。

1.卖方保证所供合同货物与本合同第二条及所提供的样品相符。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时,应于交货后_______日内补足。卖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买方可要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2.卖方应如期交付货物,卖方如不能按期交付或仅能交付一部分,应于_____日前通知买方延缓日期;买方若不同意,可解除合同。

第七条买方责任。

1.验收合格后,买方应立即交付价款。如买方不能付清,卖方可停止交货,直至解除合同。卖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买方赔偿。

2.买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日前通知卖方延缓交货日期,倘卖方不同意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但若已经给卖方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其损失。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如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卖方不能按期交货或不能全数交付,可延长交货期,但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2.市场价格如有升降变动,各方不得主张增减货价,或借故解除合同。

3.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4.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5.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九条不可抗力。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均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经对方同意,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_____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通知:

1.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三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且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五条附则。

本合同共一式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法院买卖合同篇八

立合同单位供方:

需方:

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及交货日期。

(二)产品质量标准:按部颁质量标准。

(三)产品原材料来源:由供方解决。

(四)产品验收方法:由需方按质量标准验收。

(五)产品包装要求:用木箱包装。

(六)交(提)货方法、地点及运费:由供方用火车托运到需方所在地,运费由需方负责。

(七)货款结算方法:每批货到全后十日内付款,通过工商银行办理托收。

(八)经济责任:按《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执行。如供方因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费用;因产品数量短少,不符合合同规定,供方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5%的罚金;因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因交货日期不符合合同规定,比照工商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每延期一天,按延交货款总值0.03%由供方偿付需方延期交货罚金。如需方中途退货,由需方偿付供方退货总值5%的罚金;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比照工商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罚金。

(九)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确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和合同鉴证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于承担经济责任。

(十)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如确有需要修改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具修订或撤销合同的协议书。并报合同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和鉴证机关备案。

(十一)本合同正本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送供、需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一份,鉴证机关、工商银行各一份。

供方:上海某柴油机厂负责人:(盖章)需方:济南某汽车厂。

代表人:电话:负责人:(盖章)。

图文传真(fax):代表人:电话:

开户银行:图文传真(fax):。

账号:开户银行二账号:

地址:地址:

鉴证机关:

法院买卖合同篇九

甲方:

乙方:

根据《_合同法》《_招标投标法》和前年招投标中标单位供煤业务的实际,甲乙双方本着自觉自愿、互惠互利、公*合理的原则,共同配合搞好合作市城区集中供热这项民生工作,确保供热质量,在拖欠上年度煤款的情况下延续今冬明春供暖用煤,经充分协商一致重新变更签订以下供煤承包合同。

一、质量标准:

____年度锅炉用煤主要指标(靖远大矿)(最低大卡不能低于5500大卡/公斤)。

二、合同履约形式:

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以乙方承包形式,确保供暖期两台40t链条锅炉和一台40t循环流化床锅炉供热面积80万*方米的全部用煤炭量(每吨单价610元,过磅万吨)价款包定的额度,乙方实行盈亏自负。

三、交货地点:

甘南合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四、供货时间:

____年9月10日—____年4月30日。

供暖时间:____年10月1日—____年4月30日。

五、合同价款:

(含运费、装卸费及煤款)并提供国家正式税务发票。

六、付款方式:

1、____年10月底,付总价款____年12月底,付总价款____年1月底,付总价款15%。

4、____年2月底,付总价款10%。

5、____年3月底,付总价款10%。

6、____年9月底前,付总价款25%。

七、其它约定事项:

1、根据双方谈判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上年度欠款810万元,乙方必须在本年12月10日前供煤____年度,实际供热面积超出80万*方米,超出部分另行计算,同时增加合同总价款。

2、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院买卖合同篇十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执照号码: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

甲方是根据_法律组成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销售加盟商,按甲方委托范围帮助甲方推销产品,为顾客提供服务。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以下简称“营运细则及规章制度”。

二、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续,有权签订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2.乙方保证其为任一形式法人,对_________有良好认识,所提供资料真实可靠。

3.乙方保证其经营活动完全符合_一切法规的规定。

4.乙方保证不从非甲方渠道获得甲方产品,或私自组装、销售甲方产品。

5.如双方已签定《分销商代理协议》或《终端经销协议》,双方明确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上述合同同时失效。

三、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第____月(以合同签订之日所在月为第一个月)最后____日止。

四、乙方受甲方委托的范围乙方在甲方现有销售的地区从事下列受托事项:

1.致力吸收产品知识与学习销售技巧。

2.根据《店铺连锁销售政策》致力于帮助甲方招商,吸引符合资格的法人加盟。

3.帮助甲方推广产品,为顾客提供售前服务。

4.按甲方产品统一零售价推销产品,在取得顾客订单后,为顾客提供送货上门等售后服务。

五、乙方结算价格与其他收益。

1.乙方结算价格按《店铺连锁销售政策》所规定的折扣让利与甲方结算。

2.乙方签约后应足额上交_________元作为服务保证金。

3.乙方其他收益包括开店补贴、安装维护费和年终奖,按《店铺连锁销售政策》所规定的相关条款与甲方结算。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

1.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与乙方结算。

2.监督乙方依本合同及甲方的营运细则及制度,充分履行本合同。

3.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修订有关的营运细则或规章制度。

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的营运细则及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根据公司处分等级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缓发或扣除部分或全部收益,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合同等。

乙方权利与义务:

1.法人代表签署本合同并按合同要求,遵守甲方的营运细则及规章制度,充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接受甲方监督。

2.依照本合同规定与甲方结算。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并执行甲方所有运用于乙方的营运细则及规章制度和有关补充修订。

4.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以内为甲方办理受托事务,非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无权代表甲方或甲方其他营销商或人员,乙方应对其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在处理受托事务中受到的损失及对第三方造成的危害,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5.乙方不得诋毁甲方及其他营销商或人员,不得扰乱甲方及其他营销商或人员的正常经营秩序。

6.乙方应具备营销服务能力,资信良好,如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前,已有其他甲方营销商与甲方签约,则乙方不得在以已签约的甲方营销商店铺为中心的_________米半径范围内开设或发展分店。

七、合同的解除或续期。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2.如甲方不能按规定与乙方结算,乙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同并获得合同期内已产生的各项收益,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予允许,但乙方仍应与甲方完结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3.乙方不能充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甲方的运营细则及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与乙方结清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如乙方愿意与甲方续约的,应当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续约申请,甲方对是否接受乙方续约申请保留最终审核权。

5.本合同期满前,乙方如欲续约,应当按照甲方在相关企业资料上公布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须自行承担可能不能续约或不能按时续约的后果。

八、其他。

1.乙方不得以甲方职工、受托人和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签约前,已拥有包括xxx产品介绍、营运细则及规章制度等资料,签约时乙方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及甲方各项相关企业资料,乙方同意并愿意遵守。

3.甲方应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甲方可根据市场突变情况及国家新的政策要求,在事先征询乙方意见基础上,对公司的营运细则及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乙方若同意接受则双方续约;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上述调整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终止合同和保护其在协议终止前的权益。

4.允许甲方为提升乙方的事业形象或表彰业绩,制作在各类xxx资料中使用乙方从事为xxx事业的图文资料,对此双方无需进行协商。

九、纠纷的解决和法律适用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若有一方不能接受仲裁结果,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适用_法律。

十、提示与合同的生效。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印制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院买卖合同篇十一

买卖合同中应根据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防止因产品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第一条:合同对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

第二条:价格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_________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1、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_国家标准或_________,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所确认的样品。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如:有的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

第四条: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单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单、明确易实施,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第六条:支付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xx和_________银行关于_________规定的办法及_________以_________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账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

1、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2、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

3、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那么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则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

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九条:仲裁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_________方为_________商会。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1、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它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2、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3、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在出现违约情形时,能有效执行,避免纠纷。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

具体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及时交货等等,不同违约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具体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张。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__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其它条件本合同一式_____份,以中文、_________(语言)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风险提示:证据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件,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书面、视频、录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将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事实证据。

售方(签字):________。

购方(签字):________。

法院买卖合同篇十二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地履行。

品名规格牌号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

9.违约罚则:按《_合同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另附件________张,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供方:需方: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盖章)(盖章)。

法院买卖合同篇十三

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是由文书帮小编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阅读。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

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经办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院买卖合同篇十四

产品名称,要按产品目录规定正确填写,不能用习惯名称或自己命名。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注明品牌或商标及生产厂家。

产品的品种是指大类产品的明细分类,同一大类产品,按其具体性能和具体用途可分为小类。如金属切削机床,大类可分为铣床、车床、刨床等,根据需要还可细分为小类,如铣床,可分为龙门铣床、仿形铣床、万能铣床等,产品品种,反映了需方对产品的技术要求。产品的规格是同一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如粮食白酒是品名,45度、50度就是白酒的规格。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如何区别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按照国家已有的规定和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来划分,必要时可由各有关生产主管部门认定。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实际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应封存样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的设备清单。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划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注明合理的差额和计算方法。

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标准是由有关部门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统一规定的技术标准。

产品的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并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可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并在合同中写明。产品包装费用也应写明由哪方承担。

5.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式。

产品的交货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规定一般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运。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可以由需方自提。实行送货制的产品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的协|义执行。

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买卖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供方代为办理发运,运费由需方承担。供需双方通过协商台理选用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总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那么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

6.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送货或代运的产品规定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7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的,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执行。

产品交(提)货时价格变化处理: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产品货款的结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选择产品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并在合同中注明,同时还要注明双方的开户(结算)银行和账户名称、账号。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写明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法定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8验收方法。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验收的方法,包括规定:验收时间;验收手段;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

9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需方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异议。

(1)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

(2)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义,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

(3)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4)如因需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5)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义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6)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以及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10.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其他条款。

其中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略有不同:

(1)农副产品名称、品种、数量、定价、交售时间。

(2)农副产品的质量和质量标准。

(3)产品交(提)货时间、方式、地点。

(4)验收。

(5)检验和检疫。

(6)超欠幅度、合理损耗、正负尾差及计算方法。

(7)包装、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8)货款结算。

(9)违约责任、负责条款及其他条款。

法院买卖合同篇十五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标的物。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商: 。

商标: 。

第2条 数量。

2.1 数量: 。

2.2 卖方向买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误差不得超过总量的 %。

第3条 质量。

3.1 质量标准: 。

3.2 质量保证: 。

(1)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

(2)卖方同意以货款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卖方不能及时更换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保证金不再返还。

第4条 价款及支付。

4.1 合同价款:

小写: 。

大写: 。

4.2 合同价款构成:含17%增值税价款、运保费。

4.3 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95%,质保期满后支付5%。

第5条 交付。

5.1 交付方式:卖方送货。

5.2 交付时间和内容: 。

5.3 交付地点: 。

5.4 卖方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产品合格证、供货清单、原产地证明、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6条 包装。

6.1 包装标准: 。

6.2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

6.3 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4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7条 运输。

7.1 运输方式: 。

发货地点: 。

到达地点: 。

收货人: 。

7.2 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

7.3 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7.4 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8条 验收。

8.1 买方应在货到 7 日内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应在 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日天内答复,如逾期没有答复,以买方验收结果为准。

8.2 如果未能就验收结果达成一致,双方同意以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验收依据。

第9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9.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10条 合同变更和终止。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合同。变更或终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10.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终止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10日内仍未交货。

(3)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卖方未按买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有关损失由卖方承担。

(4)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卖方可以终止合同。

(5)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 卖方未按期交付,每逾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部分货款金额 %的违约金,同时负责赔偿给买方造成损失。

11.2 买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对方支付未付货款金额0.03%的违约金。

11.3 如发生10.2.3情形,应向买方支付 % 违约金,并负责赔偿买方由此产生损失。

11.4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12条 争议解决方式。

12.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2 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领导机构裁决。

第13条 效力及其它。

13.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3.3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3.4 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

法院买卖合同篇十六

13.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3.3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3.4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

法院买卖合同篇十七

7.1运输方式:        。

发货地点:       。

到达地点:       。

收货人:       。

7.2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

7.3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7.4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法院买卖合同篇十八

普通买卖合同_买卖合同,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关于普通的买卖合同,欢迎大家参考!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 支付价款的合同。普通买卖合同王要包括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和农 副产品买卖合同两个大类。普通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

产品名称,要按产品目录规定正确填写,不能用习惯名称或自己命 名。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注明品牌或商标及生产厂家。

产品的品种是指大类产品的明细分类,同一大类产品,按其具体性能 和具体用途可分为小类。如金属切削机床,大类可分为铣床、车床、刨床 等,根据需要还可细分为小类,如铣床,可分为龙门铣床、仿形铣床、万 能铣床等,产品品种,反映了需方对产品的技术要求。产品的规格是同一 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如粮食白酒是品名,45度、50度就是白酒的规格。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如何区别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的问题,解决的 方法是按照国家已有的规定和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来划分,必要时可 由各有关生产主管部门认定。

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 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 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或虽 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 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实际抽样检验质量 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 件后应封存样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 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对机电设备, 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 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 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的设备清单。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 划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注明合 理的差额和计算方法。

产品的包装标准是由有关部门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 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统一规定的技术标准。

产品的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 业(部)标准的,可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并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可多 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 管部门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并在合同中写明。产品包装费用也应写明由哪方承担。

产品的交货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规定一般应由供 方实行送货或代运。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 需双方商定,可以由需方自提。实行送货制的产品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 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的协|义执行。

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 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买卖双方和 运输部门的责任。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供方代为办理发运,运费由需方承担。供 需双方通过协商台理选用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总 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 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那么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

送货或代运的产品规定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 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 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 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 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的, 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 格执行。

产品交(提)货时价格变化处理: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 (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 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 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产品货款的结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选择产 品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并在合同 中注明,同时还要注明双方的开户(结算)银行和账户名称、账号。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写明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验 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承付期内法定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 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 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验收的方法,包括规定:验收时间;验收手段;验 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 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

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 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需方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异议。

(1)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的,需方应在货 到后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

(2)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一般从运 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义,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 异议的期限外。

(3)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 定。

(4)如因需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 出异议。

(5)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义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6)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 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以及检验方 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及 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其中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略有不同:

(1)农副产品名称、品种、数量、定价、交售时间

(2)农副产品的质量和质量标准

(3)产品交(提)货时间、方式、地点

(4)验收

(5)检验和检疫

(6)超欠幅度、合理损耗、正负尾差及计算方法

(7)包装、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8)货款结算

(9)违约责任、负责条款及其他条款

法院买卖合同篇十九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

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经办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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