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并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撰写一份详细清晰的合同呢?合同是指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它是经过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如何编写一份完善的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果您需要编写合同,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合同范本,供您参考。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一
协议双方:
甲方名称:
注册地址:
乙方名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本合同术语解释:
1)该项目:商业项目(暂定名)。
2)报告:全案策划内容,该报告内容详见附件一。
3)代理佣金:甲方按合同规定付给乙方之全案策划费用及招商、销售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的精神,就该项目之全案策划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名称:
2.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面积约为-____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____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为-____万平方米(以有关部门许可或批准的内容为准)。
1.该项目的战略策划方案应具有高起点、高品质、高水准,具有独特个性和可操作性;。
3.通过方案的实施能够使甲方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一定的社会效益。
3.本条第1、2款所述之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报告及策划方案的形式包括: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2-4套;。
乙方待甲方所支付应收之策划费全部到帐后,应向甲方提供报告之电子版2-4份;。
项目整体功能规划、店铺分割等草图部分(设计建议草图(仅供参考),并提供电子文件)。
(二)。
1.本合同之策划部分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终止;。
2.本合同之招商、销售代理期为招商及销售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计算,共计月,即日;。
3.合作期限结束时,双方可再次洽谈延长合作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约。
第五条:工作人员组成。
2.乙方应当将专案小组成员名单及资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更换所派工作人员的,应于实际更换前三个工作日内,提前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1.甲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八条向乙方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
8.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所需的全部文件;。
9.有关现场售楼处、样板间、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广告牌、车身广告等)、模型、效果图、楼书、折页、展板、dm、海报、展销会包装、推广活动、电台广告、报纸杂志广告及软性文章等的委托制作费用及发布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有关委托制作及发布合同的谈判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上述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属于乙方提供策划咨询服务的范围。
(三)。
1.乙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八条向甲方收取有关的服务费用;。
6.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产品定位报告;。
7.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营销、招商推广策划报告;。
9.乙方提供有关策划报告后,有责任向甲方详细解释、解答报告有关内容;。
16.乙方亦应积极参与甲方或甲方与其他合作单位的会议,并就本项目提出有益的建议;。
17.乙方应协助甲方设计、执行和各种媒体发布或制作的工作;。
18.乙方所制定的所有方案均需由甲方最终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19.乙方保证全部文件均以快捷方法予以及时处理;。
21.乙方委派所有工作人员的费用全部由负责承担。本项目售楼处、样板房及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由甲方提供,折旧由甲方承担。
1.本合同签订之乙方应收取的全程策划代理佣金,具体金额与结算细则如下:
策划费用合计:人民币万元整(小写:rmb元)。
策划工作进程:
乙方应于2004年月日或之前,完成报告第三部分(营销、招商报告),并就报告第三部分所涉及的内容与甲方举行专题会议进行商讨后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
策划费用的结算:
万元整(小写:rmb元);。
如甲方拖欠款项超过一百日,则乙方可视甲方违约,同时停止一切相关之工作,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向甲方收取所欠款项及滞纳金。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补偿因欠款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失(其中包括因项目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各项相关开支)。
(四)。
策划费用之招商部分补充条款:
元)予乙方,奖励幅度可适当上调;。
4.甲乙双方结算时,发生的汇款费用和银行手续费由汇款方负担;。
5.乙方负责项目广告、宣传、推广之策划方案的制定;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营销推广方案内容聘请适合项目之专业广告公司进行广告设计,聘请广告公司之费用由甲方承担。
1、招商费用、目标、范围的确定:
招商范围:自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本项目之全部招商工作;。
租金价格:
乙方招商之租金限定标准,待项目价格定位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共同确定;。
招商过程中如乙方租赁之租金水平高于甲乙双方确定之租金水平,则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条款待项目价格定位完成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
(五)。
2、招商销售费用结算:
招商及销售费用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5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之招商销售代理佣金;。
招商代理佣金的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交纳定金为依据。
3、招商补充条款:
为保证策划与招商工作的统一性与连续性,招商工作需严格执行策划报告之内容;。
若乙方客户在签署合约后悔约,客户所付定金由甲方没收并按甲、乙双方对半比例平均分配,而其成交业绩依然符合并计入乙方之成交标准。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台《客户签约标准》,其中包括客户要求、签约价格等描述。若因甲方超出约定日期后出台,则乙方招商服务期顺延相应天数。乙方招商客户达到以上标准,或虽未达到,但甲方给予书面认可,则视为该客户招商成功,甲方必须指定相关负责人员为乙方签订《商户租赁合同》,签约日期为乙方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无故推延签约日期而导致乙方客户流失,则甲方仍应支付乙方就该客户应得佣金并计入乙方业绩。
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并由甲方出台《客户签约标准》后,乙方有权代甲方向达标商户口头承诺进驻许可。
甲乙双方签约后5日内,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商户租赁合同》范本。
独家招商之补充条款。
若甲方或与之相关人士欲入驻本项目,则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根据项目总体要求对该商户进行入驻评定,并最终做出成交决定,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佣金的1/2作为服务费。
非独家招商之补充条款。
对于甲方洽谈中之客户名称及相应条款应定时向乙方汇报,以增加招商之透明度;。
如乙方在已引入商户等待签约期间,甲方在未通知乙方、且未说明其原因的情况下就同一铺位与另一商户签约,则甲方须支付该铺位应付佣金的1/2给乙方作为补偿。
(六)。
3、销售费用的确定。
项目商场内部商业物业之销售代理佣金:乙方销售代理佣金为所售商业物业价目表成交额的。
4、销售费用结算:
2.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五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销售额之相应代理佣金;。
3.销售代理佣金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交纳首期款,且完成贷款所需的全部文件及手续为依据;若客户选择分期付款方式以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交纳首期款为依据;若客户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以客户交纳全款的50%以上为依据。
4.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的合理文件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
2.乙方违反上款规定,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律师费。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若因物业本身之缺点、缺陷或甲方之原因导致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或提起仲裁,则甲方保证积极解决上述争议、诉讼或仲裁并承担应诉义务,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七)。
1.乙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忠实于甲方利益,并保证其委派、聘请的工作人员在代理以及服务中忠实于甲方利益。
1.“商业项目(暂定名)全案策划纲要”为本合同附件一;。
2.乙方工作人员之组成要求为本合同附件二;。
3.本合同与本合同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完整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规定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章)(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二
*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和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方委托乙方在襄阳代理策划、销售*方所开发之天润未来城(现推广名)部分房产项目房产策划销售代理一事达成如以下合作内容,双方自愿自觉遵守。
一、合同标的与委托内容。
1、合同标的。
1。1项目所处地理位臵:。
1。2项目名称:。
1。3该项目功能规划商住,d地块住宅可售面积约万平方米地块规划可售面积约万平方米(以开盘前*方提供的预测面积为准)。商业面积以开盘前*方提供的预测面积为准,商业部分的代理费用及结算方式另行协商。
2、委托内容。
*方委托乙方就合同标的住宅和商业部分提供独家整体策划及代理销售。包括且不限于:。
1)项目营销策划报告。
2)项目整体营销传播策略。
3)项目销售策略及执行方案。
4)物业管理的建议。
5)项目的销售代理。
6)后期产品建议书。
上述六项策划及销售方案,乙方需在*方要求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报告,并得到*方书面确认。
3、双方地块的开盘时间为年月日,如开盘时间变更,双方另行协商或顺延。
二、委托代理销售期限及代销率。
1、委托代理销售期限。
一期住宅部分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代销率。
2。1代理销售期限界满时,乙方完成可售物业的代销率为90%。
2。2剩余10%部分,在合同期满后*方继续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
三、正文部分。
1、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方权利。
1。1。1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乙方营销执行方案计划安排,确定项目开盘时间及各阶段的销售目标,并有权根据市场动态适时进行调整。
1。1。2审议、确定乙方提出的策划营销执行方案,并对乙方销售工作进行监督。
乙方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营销工作计划,并安排策划主管、销售主管参加月度营销联席工作例会;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营销工作总结。如乙方未按时提交月度营销工作计划与总结,每延迟一日按每天1000元处罚。
1。1。3对有损*方形象或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工作人员,*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
1。1。4若乙方有意违约,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阶段销售任务达成率不足50%,可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国家政策及其它因素导致*方不能开发,*方有权无条件随时终止合同。
1。2*方义务。
1。2。1根据销售进度及市场动态,采纳乙方合理*建议,及时调整相关策略,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
1。2。2安排专门对接人员核查销售工作,并负责与乙方的协调与沟通。
1。2。3*方负责与有关部门申办该项目有关售楼、按揭的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关责任。
1。2。4保*预售时承诺的交楼标准及其他条件与入伙时一致。
1。2。5*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与乙方结算代理费,如有拖欠按所欠代理费总额每日万分之一计付滞纳金。
1。2。6及时完成销售合同的审核工作、收款工作。
1。2。7在发售前配合乙方办理有关销售事宜,向乙方提供所委托之物业的工程图纸及各项土地使用、规划批准、预售许可*等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并将盖公章的复印件给乙方存档,以确保楼宇销售的顺利开展。
1。2。8须保*本项目有关资料的合法*、准确*,以使乙方可合法向认购者销售该物业。
1。2。9审批乙方制定的整体销售策略及广告发布计划,并在项目营销各阶段及时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各媒体等签订合约,承担有关宣传推广、广告、销售资料及销售现场包装等所需的各项销售推广费用,*方同意d地块和三期abc地块营销推广费用各不低于项目销售额的1%。
1。2。10负责工程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并配合乙方办理有关销售及户外广告发布等手续,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房地部门预测的户型图和销售面积、交房的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按揭银行的落实等事宜。
1。2。11承担营销中心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
1。2。12*方有义务在三期abc地块做样板房配合营销。
1。3乙方权利。
1。3。1主理该项目的销售及管理等工作。
1。3。2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策划销售代理费用。
1。3。3若*方有意违约,乙方结算完应得的代理费和溢价部分后,可提出解除合同,并追究*方的违约责任。
1。3。4如遇不可抗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国家政策及其它因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既定的阶段*销售目标,*方不能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具体事宜*、乙双方协商解决。
1。4乙方义务。
1。4。1乙方不得超越*方向客户作出承诺,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或增减销售合同条款,否则*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销售合同样本及合同条款解释由*方在项目开盘前提供。
1。4。2本合同所定房产的销售款必须由*方财务统一收取或客户直接汇入*方指定帐号,*方统一开具收据或*。乙方不得自行收取任何定金或房款,如果出现乙方自行收款的行为,*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除非*方委托乙方办理收款或*手续。*方财务人员必须充分配合乙方销售工作。
1。4。3乙方制定的销售价格表必须*方书面确认方可销售。若遇特殊情况应征得*方书面同意。乙方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涨价,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低于底价的折扣,否则*方有权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1。4。4乙方承担代理佣金及其它收入的税费,对收取*方支付的代理费用应出具正式*。
整理,经*方审核无误后,提交给*方指定的按揭银行,直至达到银行放款为止。乙方必须协助客户在*方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1。4。6乙方遵守为*方保密原则,所有*及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未经*方允许不得向他人提供。
1。4。7派*人员参加必要的本项目相关单位的联席会议,从销售、策划角度为*方提供意见和建议。
1。4。8乙方须依据和,严格按照双方共同商定的销售、策划方案组织好楼盘的策划、销售工作,负责管理销控表,可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资源。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获得*方书面认可后作为个案协商处理。
1。4。9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周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方备案。
1。4。10乙方需提交周(月)工作计划和总结报*方核准。
1。4。11乙方不得转让策划和销售代理权,否则*方有权终止合同。
1。4。12乙方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广告效果及销售情况,每天以销售日报表的形式(电子版和书面形式各一份)向*方报告销售进度(含当日客户来访明细、签定合同客户明细、下定客户明细、成交明细、次日成交预测明细等内容),供双方根据销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1。4。13乙方承担负责该项目策划、销售团队所有人员的管理和费用(包括策划及销售人员的录用、考核、薪酬、培训、晋升等,并严格现场管理)及日常办公费用。
1。4。14乙方保*每天在岗臵业顾问人数不少于15人,并按月度及时发放臵业顾问销售提成,以免影响*方公司品牌形象。
1。4。15乙方负责电动看房车的日常使用与维护保养。如有人为损坏需原价赔偿。
1。4。16乙方保*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客户按揭合同填写的准确*。如*方或按揭银行审核发现错误,每处错误处罚500元。
2、销售任务指标。
3、代理取费标准、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
3。1代理取费标准。
特别说明:a、代理费=销售提成+销售溢价分成。
b、如乙方不能完成阶段任务的50%,*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扣除保*。
金15万元整。在*方决定终止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后,*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算代理费,乙方退场。
在*方决定终止合同并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后,*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
乙方按约定结算代理费,乙方退场。若*方未在一个月以内书面形式向乙方递交终止合同函件,视同*、乙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c、若乙方超额完成阶段销售任务,超额部分可计入下一阶段完成任务量。
3。1。2佣金的支付:。
a、*方根据乙方每一销售阶段实际完成任务量按3。1。1条款向乙方据实结算代理费。
b、*方每月在核对乙方提交的销售业绩后,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应得佣金的95%,余下5%作为乙方合作保*金,保*乙方合作过程中不违反双方约定的细节条款,在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第三部分1。4条约定的相关义务后的一个月后返还。
3。1。3销售溢价提成: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单价超出*乙双方约定的销售基价部分,乙方按套计提超价部分的20%。计算方式:溢价提成=(销售执行总价-销售基价总价)×20%。溢价提成部分在项目整体销售目标达成后计提,且需扣减溢价部分的销售代理佣金。
3。1。4销售溢价提成结算:d地块销售达到90%时进行d地块溢价提成结算;剩余房源销售不再计提溢价。三期abc地块在每个组团销售周期结束时进行溢价提成结算。
3。2销售价格。
3。3。1双方每销售阶段结算一次佣金,*方核对上阶段销售回款报表无误后,*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销售提成。
3。3。4若客户退房,如*方按相关条款收取客户违约金,客户退房违约金*、乙双方按5:5分成。乙方在下一阶段结算中将已收取的此项代理费退还给*方。
3。4销售佣金提取的界定。
任务达成率以客户签订认购协议为准,销售佣金的提取以银行回款为准。
4、相关界定。
4。1成功销售的界定。
4。1。1客户签订认购协议,视为成功销售,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4。1。2乙方销售佣金结算标准: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客户全款到账;按揭客户签订,按揭客户的按揭合同通过银行审核并已放款。
4。2正式开盘销售的界定。
4。2。1在委托合同标的开盘销售前,*方应取得、、、、五*。同时确保项目达到一定的工程形象。
4。2。2由*、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该项目正式对外销售的日期。
5、违约责任。
5。1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方不得指定其他代理商进行本合同所约定标的范围的策划及销售。乙方不得承接天润未来城项目5公里范围之内的其他楼盘的营销策划代理业务。
5。2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商业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给第三方。在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泄露商业秘密或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第三方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绝对禁止乙方将本项目*(来电、来访、成交客户)、媒体反馈数据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其他项目。若经发现,*方有权单方面结束合同,并扣押所有保*金及未结佣金,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5。3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均属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违约责任。
5。4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对方的声誉,否则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5。5*方如未按合同所约定的时间支付给乙方当期代理费或策划费用,乙方可按所欠代理费用的每日万分之一计收滞纳金。
5。6*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必需的销售条件,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合同约定正常公开发售,合同期顺延。
5。7*方擅自委托任何第三方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本合同委托销售之物业的,*方应支付乙方已代理售出部分(以客户缴纳首期款并签订为准)的代理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5。8由于*方提供给乙方销售本项目内住宅或商铺产权不清或*照手续不全引起客户的纠纷均由*方承担。
6、其他事宜。
6。1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权利。
6。2在本合同到期时,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本合同后的有关事宜。*乙双方若同意继续合作,另行签定合作协议。
6。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4本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由襄阳市襄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6。5本合同壹式肆份,*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方:湖北天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三
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缺乏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一、概念。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诸多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
证明书。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6、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而不是由买卖双方或一方决定。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二)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对于装修价值部分可由出卖人适当给予补偿。
(三)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
(四)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六)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四
甲方:
乙方: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xxx民法通则》和《xxx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以代理商的身份为月亮湾商住项目综合商业地产、住宅项目全权委托乙方:投资顾问、营销策略、广告创意、招商及销售代理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内容,并承诺共同遵照执行。
1、项目名称:月亮湾。
2、项目位置:新城区。
3、项目用途:商业、住宅综合房地产项目开发。
4、全案代理范围:约定委托代理销售面积:该项目总销售面积约平方米,其中商业物业销售总面积约平方米,住宅楼(办公、公寓)总销售面积约平方米,其它可销售面积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1、投资顾问。
本项目投资顾问工作,主要是从市场研究以及项目开发条件的分析入手,通过对项目竞争力的挖掘,提炼项目的核心卖点体系,形成项目的初步产品竞争策略和产品形象定位,并参与规划、设计讨论和提出产品调整建议,根据相关定位、资料提供项目分析。
2、营销策略。
本项目营销策略工作,主要是从市场、产品、客群等角度出发,确定项目的主题定位、整体市场竞争策略、形象包装策略、销售定价策略及项目整体营销工作计划等与营销相关的策略工作内容并配合开发商实施。
3、广告创意。
本项目广告创意工作,主要是结合项目的整体定位及竞争策略,确定广告推行计划并进行相关文案平面的创意、设计,相关现场的包装展示的设计工作等,为协助销售和项目提升形象服务。
乙方以代理销售商的身份组建并管理本项目销售团队,由该销售团队进行本合同所约定销售范围内物业的全面招商销售工作。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_个月,在自动延期期间,本合同所有条款和乙方收费标准不变。在本合同延长期内,任何一方有权提前30天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合同。
1、投资顾问。
1)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调研及市场分析;
2)负责本项目的客群分析;
3)参与产品设计讨论并提供产品建议或产品修改建议。
2、营销策略。
2)根据项目的营销阶段划分后的时间节点,分阶段制定项目各阶段的营销工作执行计划;
5)根据每个营销阶段的销售特点、去化特征以及客户需求特征,制定短期的销售策略、价格策略和媒体策略等。
3、广告创意。
2)负责项目形象定位及logo、vi及应用、延展等相关应用设计;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五
甲方:
通讯地址:
乙方:
通讯地址:
依据《xxx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出售居间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出售位于____区域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平米,售价为人民币____万元整。
2、____(有/无)抵押,抵押人____,抵押金额____。____(有/无)租赁,租赁期限____。
代理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年____月____天。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所有权证书或证明甲方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他证明。
2、甲方不是产权人,应出具产权人已授权公证过的书面委托书。
3、甲方对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4、甲方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5、甲方不得在代理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承购人进行私下交易。
6、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授权的代理事项,按照甲方的要求寻找承购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报告,并为承购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购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3、乙方收取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收费票据。
1、佣金标准按照甲方与承购人实际成交房款总额(人民币)的____%计算。
2、甲方与承购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即向乙方支付全额(人民币)的____%佣金。
3、代理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4、代理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支付方式:________。
1、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必要费用或者与乙方介绍的承购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上述售价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此房屋由乙方独家代理,甲方不得在代理期间自付出售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含个人)出售此房屋。否则,应向乙方支付上述房屋实际成交价(人民币)的____%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合同书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2、需要补充协议、确认书、委托书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证件号码: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开户银行:
账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六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房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____开发建设的房产(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该房产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___个月,可循环延期。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销售代理商。
第三条费用负担。
1、推广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如特别要求制作电视广告、印制单独的宣传材料、售楼书等,该费用则由甲方负责并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2、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销售价格。
2、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上灵活浮动,但浮动幅度原则上控制在______%内。
3、甲方同意乙方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下灵活浮动______%内,低于此幅度时应征得甲方的认可。
第五条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目时,超出部分归乙方。
2、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3、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所约定房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认购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甲方签署的委托乙方销售的独家代理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房地产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一屋二卖等误订情况。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市场,制定推广计划;。
(3)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4)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本合同所规定的销售价格与浮动幅度。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七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方(乙方):
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佣金,乙方销售该房屋的溢价部分(超出委托价格的部分)作为乙方的佣金、 借款垫资费、广告费、通信及交通费用等。
三、委托期限为 年 月日起60工作日内,委托期限满前两日,若甲方未办理书面终止手续, 则视为甲方同意继续委托,本合同继续生效,直至甲方书面终止。
四、相关费用:
1、经甲、乙双方协商,
关于
该房屋交易的税费由买方承担.2、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乙方有权在不改动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进行装修,装修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到期后乙方未能出售上述房屋则甲方不补装修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与第三人签订该房屋的转让、包销及买卖合同。
2、甲方应保证该房屋权属无纠纷,若遇权属纠纷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则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未经乙方允许不得撤销本合同,不得将价格上调。
4、甲方保证所委托出售的房屋的权属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房地产交易手续完备,并且无法定限制交易的'情况。
5、甲方保证该房屋的共有人同意以此方式出售;
6、甲方有义务将该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乙方;
7、甲方必须提供该房办理过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交易的相关手续。若购房方需办理银行按揭支付房款的,甲方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办理。
8、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当日将该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钥匙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带客户看房。
9、不得拆除及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
10、甲方应结清交房(指甲方与乙方所寻求的买方之间的交房)以前所产生的水、电、气、物管、闭路、电梯、大修基金等与该房相关的一切费用,并在成交房屋后三月内迁出户口。
11、在乙方确定了上述房屋的买方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所需资料配合办理买方的按揭贷款、公证、过户等手续,若甲方故意不前来办理则视为违约。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行承担市场经营风险,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尽力为甲方做好宣传,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撤销本合同。
2、若在约定时间内,乙方将该房屋售出,乙方享受上述房屋溢价部份为其佣金。
3、乙方有权了解甲方房屋的具体情况。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若在签订本协议后违反以上条款,应向乙方支付该套房屋出售价格10%的违约金。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末将甲方房屋售出,乙方交给对上述房屋的装修费用即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自行承担该房屋的促销费用。
八、其它约定:
上述房屋已被银行作为产权人贷款抵押物,产权人的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按规定,买方购买房屋时,则甲方应还清贷款后才能解押成交,由于甲方资金欠缺,故其贷款伍拾万元由甲方向秦勇暂借用于银行还款解押。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发生纠纷后,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经办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八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房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和的有关规定,就*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____________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方指定乙方为在____(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销售*方指定的,由*方在。
________兴建的____________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个月。合同到期后,如*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方不得在____________地区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三条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方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到位。
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销售价格。
销售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乙双方确定为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
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所售的____________项目价目表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代理佣金由*方以**形式支付。
2。*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乙方代*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方。
3。乙方若代*方收取房款,属一次*付款的,在合同签订并收齐房款后,应不迟于5天将房款汇入*方指定银行帐户;属分期付款的,每两个月一次将所收房款汇给*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方的责任。
1。*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律师365。
(2)新开发建设项目,*方应提供*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批准的有关*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开工*)和销售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商品房销售*书、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外销商品房。
(5)*方正式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项目销售(的独家)代理的委托书;以上文件和资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方保*若客户购买的____________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方负责。
2。*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提供看房车,并保*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订。
3。*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5)在*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8)乙方不得超越*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特*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知*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档来源:律师365(64365/)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九
房屋租凭合同无效是指: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签订的合同。若已经证实为无效合同,则发生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1、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
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3、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内容的相关介绍,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形,按照以上方法进行处理,建议最好咨询
专业
的人士,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您刻意直接联系,这里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十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协议后,租赁合同成立。已成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2.房屋是否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房屋出租,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
(四)权属有争议的。
(5)是违章建筑。
(6)不符合安全标准。
(7)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已经抵押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九)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赁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实践中,一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房租、水电费等。按租户每天2%计算。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约定是不公平的,因为滞纳金太高,属于可撤销条款。另一种常见的情况是,有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属实,此类租赁合同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依法没收租金。
4.是否已经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本市租赁条例都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实践中,对于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如果你不按时付房租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取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不按约定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问题,出租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解决:。
1.通过协商解决。根据具体情况,双方直接协商,互相沟通,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2.求助相关组织调解。出租人可以邀请当地的居民调解委员会、村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帮助督促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使承租人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
3.向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出租人可以向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的方式必须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虽然没有约定,但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愿意接受仲裁。一方要求通过诉讼解决的,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4、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应付租金,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这样,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后成立。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独立成套楼房】【平房】,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___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层次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___________。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1、商品房;。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日期为:,他项权利证证号为:。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___________。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出卖人与买受人通过下列第种方式达成交易(其中第2、3、4、项可多选)。
1、出卖人和买受人自行成交;。
选择第2、3、4项的,相关房地产经纪合同见附件四。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该房屋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大写)。买受人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大写,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
关于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有关费用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自行交割,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见本合同附件五。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见本合同的附件五。
(1)、买受人支付的定金,买卖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买受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定金约定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除外),帐号为。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后,出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形式支付出卖人;。
(3)终止本合同的进行,买卖双方相互清退各种款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其办理过程中已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屋权属状况、设备、装修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上述转让的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设备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出卖人同意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交房门钥匙;。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_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卖双方约定按照第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2、。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七。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出卖人】【买受人】缴纳。
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买受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权利转移之日起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
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___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一份,______份。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十二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对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3)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仅根据出租人的口头表示,还应当结合出租人的事实行为来判断。
如出租人在事实上已经实际利用了装饰装修物,则应视为出租人同意利用;又如装饰装修物为房屋使用人所必须物品,则应适当考虑通过折价方式处理。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物,可折价归于出租人所有;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损失。
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转租合同亦不能履行,为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次承租人应当参加诉讼,不仅需要承担腾退房屋的义务,在需要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时,还应当承担配合评估的责任。
因此如果出租人并未起诉次承租人,则人们法院需就房屋房屋返还问题释明出租人,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以一并解决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判决执行问题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依职权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当分别审查,即分别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各自审查。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如果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或撤销,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该主张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在同一案件一并主张,次承租人应当就其主张另行起诉。
如果法院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询问次承租人是否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次承租人为保护其权益也应当主动向法院提出以鉴定等方式对装饰装修物价值进行证据保全。
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或解除发生争议,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经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就房屋腾退、装饰装修损失等争议另行主张。
房屋经多次转租,当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该合同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该出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
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判决的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十三
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到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法律规定
《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请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本质上说,这涉及到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的理论,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债权行为)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行为)手续。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十四
在我国购买房屋的时候是需要签订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无论是二手房还是商品房的购置,但是不是所有已经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效的,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二手房是怎样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希望能帮到你。
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而是出卖了他人的(主要是在亲属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将房屋出卖,因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非因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
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4、因共同出资建房、购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十五
房屋租住已经成当下很多年轻人选择的
生活
方式,在租住房子的时候都会与房屋主人签订一份租房合同,有利于保障双方之间的权益。那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一)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现实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多 ,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
(二)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这里的违章房屋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不按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建筑的房屋。违章房屋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
3、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租赁合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用途都有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 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
(三)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租赁房屋”。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为强制性规定 ,因此按《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租房合同无效的解决方式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三)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十六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
其他
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甚至可能涉及诉讼,而且房屋作为价值巨大的商品,建议当事人聘请
专业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无效篇十七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
其他
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理分析: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到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法律规定
《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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