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明确的计划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拖延和浪费时间。在计划中要留出适当的休息和娱乐时间,保持身心健康的平衡。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和生活的质量。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一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全面发展,特制定我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计划,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五中、六中全会思想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学校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学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确保学校和谐稳定。
二、加强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重点工作。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以学校党支部、工会调解为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源头,守住基层“第一道防线”,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从维护师生根本利益出发,加强多发性、常见性、群体性、突发性、易激化的矛盾排查调处。
4.建立并形成定期排查、集中排查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按照边排查边调处,重在解决问题的工作要求,着力解决敏感、热点时期易引发的矛盾纠纷。
5.严格履行报送制度。对排查出来的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点矛盾纠纷,可能引发重大治安案件的隐患或群体性事件苗头筛选后逐件上报,正常情况下实行零报告制。6.学校领导对涉及学校全局性的政策问题,影响较大的事端,专项研究,专题解决。
7.建立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责任人制。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分工,认真研究调处对策,周密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到人。根据矛盾纠纷问题的实际情况,确定解决对策。定责任部门、定人员、定时间完成。
8.建立长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做到: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9.通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化解全年出现的不稳定问题,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努力实现“五个”不发生:(1)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2)不发生大规模群体访和造成严重影响的上访;(3)不发生校园安全事故;(4)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5)不发生非法宗教象校园渗透及^v^、聚集闹事事件。
三、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解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二
1、利用宣传栏等村内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积极营造全民学法氛围。
2、组织人民调解信息员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在广大群众当中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村内稳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急村民之所急,想村民之所想的工作原则,认真遵守民事调解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方式,提高调解效率,采用公开、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调解、暗箱操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
我村20xx年的调解工作,仍然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众性*事件作为调解的工作重点,同时充分利用村级组织和基层民间的力量,力争使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和98%。
村的多样性决定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本年度将不断拓宽思想,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矛盾纠纷多讨论、多思考,努力寻求新的工作策略,从多方面吸取经验,以达到更好的调解效果,计划从四个方面入手:。
1、组织村内调解信息员进行一至二次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和实践能力。
2、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加强宣传,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三
通过专项活动,切实做到社会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早处置,实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社区)、矛盾不上交”,防止小风险变成大风险,个别风险变成综合风险,局部风险变成系统风险,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和“十四五”开局起步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认真开展矛盾纠纷和隐患排查,做到排查全覆盖。
1、普遍排查。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常态化工作。严格落实村(社区)每周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苗头隐患。
2、重点排查。聚焦涉疫、涉农、涉企、涉医等重点领域,聚焦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重点排查、纾困解难,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早发现、早分析、早预防。
3、专项排查。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期和敏感时段,针对上访群体等特定人员以及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排查,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越级访、集体访。
(二)扎实开展矛盾纠纷评估和预警。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要按照其性质、规模、类型、成因、化解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等,精心梳理,认真分析,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处置分流,做到抓小防扩大、抓早防升级、抓细防疏漏、抓实防隐患。对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及时预警,主动对接相关部门或报告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疏导化解。对于矛盾尖锐、情绪激动,一时难以化解的,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控,适时进行心理干预,防止“民转刑”或社会极端事件发生。
(三)及时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对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坚持应调尽调,要统筹司法行政资源,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合力攻坚化解,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
1、一般矛盾纠纷。对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常见、多发、案情简单的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努力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2、重点矛盾纠纷。对各类涉企、涉农、涉访等矛盾纠纷要将其作为调解工作重点,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3、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对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信访案(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有效巩固并运用矛盾纠纷化解成果。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或涉及标的金额较大且不能及时履行的人民调解协议,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确认,增强协议执行效力。对纠纷当事人及时进行回访,了解和掌握调解协议执行或后续处理情况,防止纠纷反弹。对有代表性的矛盾纠纷调解案例,在做好案例选报的同时,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予以宣传报道,达到“调解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
三、时间步骤。
此次专项活动自20xx年4月初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和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上旬至4月下旬)。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措施、推进节点,积极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群、电子显示屏、标语横幅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活动,为专项活动顺利开展营造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上旬至10月中旬)。要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定期排查与常态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的、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部门委托移送的矛盾纠纷,依法、及时、就地、有效化解。对不适合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合法途径解决。
(三)总结提升阶段(10月下旬)。各村(社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从中提炼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专项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主动汇报专项活动取得的成绩,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影响力,使这项活动为领导所重视、为社会所知晓、为群众所支持,为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中国_建党100周年、“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要自觉扛牢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充分认识该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活动列入日程、细化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稳控在基层。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活动部署安排、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用实效彰显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统筹推进。要把这次专项活动与已部署的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等活动结合起来,统筹谋划、有序推进,大力发展“孺子牛、拓荒牛、老黄牛”精神,深入农户调查指导活动开展,切实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活动顺利开展、落地见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注重运用广播、微信群等手段,标语、横幅、电子宣传屏等平台大力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提高人民群众的首选率和满意率,引导更多的纠纷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四
为强化本社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进一步提升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监管水*,特制定此计划: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着力构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保障体系,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使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进一步提升。
(一)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1、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v^百千万工程^v^。严厉打击^v^黑窝点^v^,以及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
2、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抽查。针对本社区行政管理区域,专项抽查地方特产、植物油、面粉、水产加工品、乳制品、饮料、肉制品、儿童食品、等品种,对问题严重的生产加工行为责令停产整顿,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证照。
3、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全面推进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开展对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风险监控,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其它不合格食品行为。
2、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经营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督;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
3、严格食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建立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强化日常监测和强制检测。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1、继续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对餐馆业及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2、严格餐饮食品卫生监督。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和违法使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督,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社区对全社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将其纳入整体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并狠抓落实。各协助部门和社区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2、要引导企业、商店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经营行为,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要列入^v^黑名单^v^。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六)着力构建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和保障体系。
1、建立健全社区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和机构,社区分管领导负总责,确定专人承担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五
为加强和推进社区妇代会联工作,更好地发挥妇代会组织作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结合xx社区的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崭新的面貌全面推进妇女工作。在2022年xx社区妇联将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在已建立的“妇女*工作站”、“妇女之家”等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社区妇代会组织,使其运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扎实推进基层妇联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妇联组织的组建率和工作覆盖面。积极发挥辖区妇女居民的积极性,推进社区基层妇联的建设。
表扬社区为妇联积极工作的楼组长及居民骨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促进妇女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4月,结合妇女*知识培训的主题,组织辖区妇女及“两新组织”妇联学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发》等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形*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形成法律知识进家门,法律求助在社区的互助机制。
在5月,结合“五四”青年节的主题,组织辖区妇女参加xx社区拟举办趣味运动会,在提高居民运动积极性的同时增强自身身体素质,同时也增进辖区妇女之间的感情联络。
在6月,结合“六一”国际儿童节的到来,社区将计划联合辖区的三家幼儿园共同举办“希望在成长”六一儿童节庆祝活动。
在7月,将组织辖区妇女参加社区举行的系列庆祝活动,通过演讲、朗诵等多样形式共同庆祝。
在9月,为迎接中秋、国庆双节,社区将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的社区广场文化活动,社区妇代会将积极组织辖区妇女参加文艺活动,共同欢庆双节。
在10月,社区做好重阳节敬老爱老工作,邀请辖区老年妇女走到户外赏菊,举办书画艺术品鉴会,发挥老年人的热情。
在建立妇女*工作站及开通妇女*热线的基础上,以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形式,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发》等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是妇女儿童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有力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六
1、学校要加强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学校各层次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管理人员成立排查小组,确保排查效果。
2、学校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实行月查制度。
3、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前后左右,天上地下;校园内外无遗漏”。
(1)查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包括校舍状况、实验教学设施、消防设施、体育设施、水电设施、学校车辆等。
(2)查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素质。
(3)查学校德育工作和法制安全教育。
(4)查学校周边治安秩序。
(5)查安全制度建设。
(6)查组织领导。
矛盾纠纷排查要做到“内外兼治,上下并查;事无俱细,防患于未然”。一是各层面全方位排查。二是关注重点人群。三是落实帮扶人员。四是确保纠纷彻底解决。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七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是变被动为主动,变滞后为超前,变消极为积极,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稳定的有效途径,应该而且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使这项工作能够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中坚力量,全面掌握了解工作系统存在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为我单位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领导。
标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成任务期限和奖罚措施。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制,对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必须上报办理进度和结果。
三、工作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就是第一个接待矛盾纠纷的人员必须负责落实该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汇报工作。
2、会议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会议主要研究重大矛盾纠纷和阶段性工作意见,会议成员指定专人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联络员。会议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议定的事项,下属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领导小组将加强督查,及时解决本系统的矛盾纠纷。
3、领导接访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健全领导接访、下访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及时化解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领导接访原则上每月二次以上,由建设局党政领导轮流接待,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4、信息报送制度。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性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所在部门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排查没有发现矛盾纠纷的,也应当记录在案。
6、检查评比制度。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1-2次专门检查或结合综治目标管理检查对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情况进行检查考评。矛盾纠纷排查结果作为综治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作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地对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抓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
2、强化部门责任。各部门要切实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本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3、强化基层责任。各部门要有专人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排处,使每一起矛盾纠纷都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
4、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各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情况。对因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导致应排查的矛盾纠纷未得到及时排查或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疏于调处,造成矛盾激化,以致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2013年3月19日。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工作,全面贯彻“*”重要思想,较好地发挥党组织在社区各项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真正把党的工作渗透到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达到凝聚群从、宣传群众、团结群众的目的,根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社区的实际,制订志愿者活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会议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创新内容和机制,开展*员先进性教育,“举先进旗帜、树先锋形象”,努力实现党的*提出的“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目标要求,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和经济社区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在开展党员社区志愿者活动中,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1、坚持与社区文明创建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文明创建,提高居民的道德水*。
2、坚持与发展社区经济相结合原则。通过提供社区发展经济各种服务,把党的温暖送到居民家中。
3、坚持与社区文体活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广泛开展社区广场文体活动,陶冶居民群众情操。
4、坚持与社区法律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化解社区内部各种矛盾,确保一方*安。
5、坚持与社区科普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居民的科学生活质量。
6、坚持与青少年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喜爱的活动,使关心下一代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建设。
1、充分利用社区党委*台,充实和加强社区党委的领导力量,社区党委委员会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九
(一)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办有关各处室及办直属各事业单位要认真按照行政调解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符合本处室、本单位特点的行政调解制度,开展多层面的行政调解宣传活动,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达到建设和谐人防的目的。
(二)加强行政调解畅通机制。一是加强行政调解监督,进一步拓宽畅通信息的渠道,狠抓行政调解工作的落实,除涉密行政调解案外应及时向有关人员通报行政调解的实际情况。二是行政调解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公开,使其在监督下运行,公开的情况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的.情况。
(一)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秘书法规处的主导作用和相关处室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秘书法规处对办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三)自愿、*等、合法、中立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站在中立的立场、*等对待当事人、兼顾各方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解。
(四)积极主动原则。按照工作职责、主动作为、积极履行,做好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调处、定纷止争,促进本办和谐。
成立了市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滤布组长由市人防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人防办副主任担任,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市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调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秘书法规处,负责行*调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秘书处长担任。
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开展行政调解知识的学习;组织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落实好涉及各处室行政调解的有关工作安排;积极与市法制局联系行政调解挂牌的有关工作。
(一)根据相关行政调解文件精神,成立了行政调解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协调行政调解有关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书等工作环节。行政调解中,确保当事人地位*等,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加强涉及行政调解处室的信息汇报工作,及时通报本办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组织有关行政调解人员进行经验交流,及时发现并研究本办带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稳定的,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向向分管领导报告。
(四)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市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调解领导小组与涉及行政调解处室建立目标责任制,并要求拟定矛盾化解的具体目标,涉及本处室的行政争议,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处室和人员,将予以问责。
(五)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涉及行政调解的处室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市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对调解不成的重要矛盾纠纷,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六)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按人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清渠道,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市人防办计划财务处应建立确保开展行政调解活动有关经费的落实制度。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十
被答辩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
因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扶绥县人民政府责令我村委会土地侵权,把姑良(地名)28.46亩确权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所指“姑良”地纠纷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
1986年-1987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按照县、镇两级农村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村集体土地,大搞农业生产,对全村范围内属于村集体多年荒芜没有耕种闲地利用机进行翻犁,当时翻犁“姑良”地的10.5亩土地时由于属于村集体闲散荒地,所以第三生产队(即现在的第三小组)没有群众及队干提出异议,然后由村委会统一发包给群众经营。
1988年村委会发包“姑良”地面积10.5亩,期限1988年8月-8月共8年,由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承包,并且到扶绥县公证处公证。
继续发包给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至2025年1月1日,面积是8.5亩,面积比1988年减少2亩,原因是附近的酒精厂排放污水污染泡水使得面积减少2亩。
从1986开垦,1988年8月发包8年,到期又发包28年,这个期间渠新村委会连续发包使用28年,第三村民小组没有提出过土地权属争议,而今年3月由于征用土地到“姑良”才提出土地争议。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发包使用,此地的权属早已归答辩人渠新村委会所有。
因此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保签订的《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内容证明渠新村委会实际属于权属人所种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会集体的土地,这近四十亩的土地,位于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什清万”地,此地既不属于方口经济社,也不属于那放村,是四荒无主地。
答辩人从1981年时就开始在此开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种植山茅油,从开始种植马占树、橡胶树。
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通过不正当程序将这块地圈入其版图内,非法拥有白集有第3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便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答辩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
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四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种植,此地的权属早已归四答辩人所有。
因此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姑良”发包的土地属于渠新村委会土地的,白集有(2004)第341。
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
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20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未与那放村答辩人等土地实际占有人协商,自作主张与国土局重新划定界限。
将答辩人等的土地划入其版图内,并以此为依据取得此争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志道村委会根据土地的实际占用情况,认为方口经济社将答辩人村还有几个村的村民所种植的土地圈入其集体土地证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便提出对国土局为方口经济社新设的土地界限进行撤销。
志道村委会的请求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志道村委会的书记符文荣在牙叉镇开会时将方口经济社土地界限被撤销一事进行传达,并说方口村与那放村两村之间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继续在原来的土地上进行种植。
方口经济社的人因知道此次会议对其不利而拒绝参加会议。
被答辩人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其土地界限图被撤销而失去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存在土地侵权的证据。
三、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将其耕牛猎杀殆尽更是子虚乌有之事。
被答辩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将其耕牛四处散放,耕牛丢失后便迁怒于在附近从事种植的答辩人,四答辩人从未猎杀过一头被答辩人所在村的耕牛。
答辩人竟恶人先告状。
被答辩人的此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乱猜疑,损害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对此不负责任的说法提出抗议。
以上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所作的答辩。
请法庭查明实情,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十一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作为乙方新的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1、甲方依据本合同无偿提供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面积______平方米。对该水源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甲方保证拥有上述水源地的合法、完全的处分权利。上述与水源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算。
甲方同意乙方在上述约定的使用期限前在水源地上进行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不计入使用期限。
1、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用途为乙方生产取水用地。
2、在水源地土地使用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水源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并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且不限于直接、间接损失。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十二
乙方为了发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业,开拓西北区印刷机械市场,拟征用甲方土地开办机械加工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征用甲方土地,被征用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四址为东临______,南临______,西临______,北临__________________。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亩(详见测量成果册)。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该宗土地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并承诺该宗土地无任何纠纷,其被有偿征用行为经全体村(组)民的一致通过。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该宗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______元;地上附着物(包括水、电、路以及排污设施)折价______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______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征地手续经批准并在乙方与___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______日内付______元,土地交接完毕且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交接书后______日内付______元。
第五条:甲方应确保供水、供电正常,不得无故停电停水(正常检修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同等村民待遇及时缴纳水、电费用。
第六条:乙方有偿取得该宗土地后使用权后,有合理利用该宗土地的权利;有依法经营管理、建设和用工的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有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宗土地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乙方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因国家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使用该宗土地时,国家所给予的赔偿和各项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之间对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互不补偿。
第八条:甲方应协同乙方并向乙方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办证费用由____________方支付。
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办证后生效。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____________万元。
第十条:甲方关于该宗土地同意被征用的有关会议纪要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纪录以及村民的签字件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提交,以上文件可以是复制件,但是,甲方应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镇政府一份,土地管理部门一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1、该宗土地平面图一份:
2、测量成果册一份。
3、本协议第十条所涉及的文件各一份。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十三
原告:(贵州x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851-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电话:(13xxxxxxxxx)。
被告:(李四),性别:(男),出生年月:(1949年10月),学历:(高中),职业:(公司职员),住址:(贵阳市xx路xx小区3楼501室),电话:(13x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整);。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3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网吧用电脑50台,单价2600元,合计130000元。
被告于收货之日付款50000元,余款自收货之日起半年内支付。
2007年3月8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脑及增值税发票,被告签收并足额付了首付款。
2007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余下款项,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不肯付余款。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
)据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不宜写得太复杂,简单陈述事实和观点即可。
写得太煽情会遭法官厌恶;写得太清楚则有利于被告做准备。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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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十四
甲方于_年5月8日,一纸诉状将__市政府和田__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是依法撤销__市政府颁发给宋_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号:第po43号)。__市人民法院的传票经__市政府办和副市长王邦怀的签批后,交由__镇政府先行调查,__镇政府安排副镇长卢世祥负责牵头调查此事。为此于_年7月23日由卢世祥牵头,农经站长张安中、农经会计王茹娥、镇容管理所副所长朱友家和岭东村党总支书记兼村主任叶德彬、副书记李明江、村文书卢灿东组成的调查组,对宋_、田__和现任岭东村董里村民组组长时侠俊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宋_本人在_以前就在__镇工业经济委员会任主管会计工作,_年11月12日,由于多种原因,由其儿子宋春仁经手,将该户8.9亩承包土地自愿退给岭东村董里村民组,由当时的村民组长武国宝经手接收(有退田文字协议)。同年12月14日,宋春仁又将三间砖瓦结构的平房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田__(有房屋买卖协议)。由于当时农民负担较重,村民组的土地如果闲置,就无法完成全村民组的农业税和各项上缴提留等农民负担任务,于是村民组就把原宋_户的承包田承包给田__耕作。多年来田__按时完成该份土地的各项经济上缴任务和义务工,所以在_年秋季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时候就以田__的'名字发给了田__,_年滁州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换补发证的时候又给田__换证,多年来该村民组的其他农户没有对此事有不同意见。
二、在_年,宋_将田__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取走,田__后又通过法院起诉要回证书(三界法庭处理)。
三、之后,宋_多次找到__镇政府和岭东村,想通过调解要回土地的承包权,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得出如下结论:
1、宋春仁的原承包土地是自愿退给集体的,后来村民组又将该份土地承包给田__,在土地承包关系上没有矛盾。
2、_年的发证和_年换证的工作岭东村没有做错。
3、建议调解处理。
经过调解方的调解,甲、乙双方本着互让一步、和谐相处的态度,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共同信守:
1、乙方将该份承包土地中2.85亩土地每年相应国家惠农补贴拿出来让给甲方,岭东村另外调剂3亩地的惠农补贴给甲方,甲方实际总计得到5.85亩土地的惠农补贴,惠农政策有一年算一年,具体业务办理由岭东村负责,乙方不另外对甲方有任何经济补偿。
2、自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甲方保证在_年7月28日以前到__市人民法院撤诉。
3、本调解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__镇政府农经站、__镇岭东村各执一份。
4、本调解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经甲方、乙方和调解方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调解方签章: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十五
上诉人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钱xx,职务:组长。
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所xxx市xx县金山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石兆旭,职务:县长。
被上诉人xx县xx镇人民政府,地址:xx县城东大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杜志宏,职务:镇长。
被上诉人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民为员会。
负责人:冯xx,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x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判决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确认xx县人民政府对xxx市xx百慧制药厂占地所有权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违法,并将该《xx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对xxx市xx百慧制药厂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经x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之后,在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为逃避法院审判结果自行撤销《决定书》,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撤诉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0xx年8月2日收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争议事实故意回避,依法应予改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上诉人与xxx市xx县人民政府关于不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审理期间xxx市xx县人民政府自知确权决定违法,故自行纠错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撤诉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上诉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故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自行对其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予以撤销,属于“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非常明确,被上诉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上诉人不撤诉,应当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法性进行判决,而一审判决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很明显针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这很明显不符合本案的基本情况,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2、一审判决是对法律认知存在严重错误,一审法院是在故意限制上诉人的胜诉权利。
综本诉状本条第一项陈述,被诉行为撤销后,一审判卷应当对被上诉人xxx市xx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原行政行为做出确认之判决;但是一审判决却以“因原行政行为已被撤销,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一审法官的心理状态,似乎是认为被诉行为已被撤销,故不支持上诉人在本案一审的要求撤销《xx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而且事实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参照民事诉讼法规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应证据规定、因本案开庭审理的程序已经结束,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无法变更的,这样的话按照一审法官的认知方法,上诉人根本在本案中没有胜诉权利!
(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诉人在向其递交的《依法作出判决申请书》已经明确陈述),显然一审判决故意在违反最高院司法解释限制上诉人的胜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很明确,“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即针对原告提起的撤销之诉,一审法官不应当按照对行政行为改变后审判,而是应该依然对原行为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确认违法之判决。
第二、xx县政府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xx县政府作出《决定书》依据法律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而本案的事实情况,不符合上述法规的适用情形,xx县政府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并错误的适用了法规:
1、上诉人曾多次要求返还土地,被上诉人xx县政府作出的《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但是该条法规也规定了“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本案中,百慧制药厂占用上诉人的土地过程中,上诉人曾多次要求返还,按照上述规定,不得直接适用“连续占用二十年的理由”确定土地所有权,应当按照上述规章中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上诉人认为法律既然规定了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权属,那就应该是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实际上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主体,因为百慧制药厂使用上诉人土地的情形属于非法用地,而且上诉人多次要求返还,按照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百慧制药厂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必须返还。
2、非法行为,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不能当作为为xx镇政府享有土地权属的理由。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当时适用的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为“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百慧制药厂存在使用上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
这种非法占地,依据1979年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即在未经批准之前若百慧制药厂使用上诉人土地的,那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不能作为xx镇政府对涉案土地权属的依据。
争议土地中有25亩土地上诉人作为所有权人从未与百慧制药厂签订过用地协议,也未领取过任何补偿,有关部门也没有为上诉人调整土地。适用《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项,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xx县政府作出《决定书》的另一依据为《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1、2项“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涉案土地历来一直属于上诉人所有,自人民公社成立至以后上诉人变更为南街第二村民小组权属没有发生过变化,人民公社六十条是于1962年实施,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是在1986年,在1962年—1986年期间作为所有权人上诉人从未与xx镇政府或者百慧等企业签订过用地协议,也没有领取过任何补偿。
上诉人自百慧制药厂开始侵权只有在1992年8月29日与百慧保健食品厂签订过一次协议,用地面积1.62亩。(注:这份协议属于未经国家审批征收,私自买卖土地的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协议),这并不符合六十条实施至《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情形,而其他25亩上诉人既未签订过协议、也未领取过补偿,更没有调整过土地,这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完全属于风马牛不相及,故由于认定事实的错误,被上诉人作出确权决定的依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1、2项也明显是错误的。
(xx县政府所提出的占用土地协议似乎是指其提供的所谓和南街村签订的协议,但是涉案土地不属于南街村集体所有,这种协议是无效的;而且这份协议是伪造的协议,协议上公章为南街村业务专用章,而在当时1977年南街大队根本没有这样的公章,明显说明被上诉人伪造证据;而xx县政府和xx镇政府都称是和南街大队协商占地,但协议上南街大队没有加盖,说明大队当时也是没有签协议;)。
4、被上诉人xx县政府作出《决定书》适用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涉案土地所有权违法。
百慧制药厂获得的土地使用证审批程序严重违法属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当时适用的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乡(镇)村企业建设应符合村镇规划,占用土地须持县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按征地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百慧制药厂用地为26、2亩,依法应当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超过上述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办理审批。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土地属于耕地(证2、证15),按照上述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争议土地应当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征地审批权限审批。
而百慧制药厂的土地使用审批,是采取谎报土地用途、拆分报批方式骗取,其中将耕地按照非耕地报批,将26.2亩土地拆分为19.14亩和7.48亩报批,其中由秦政征[1994]35号文件批准19.14亩,xx县政府1995年批准7.48亩,这分别超越了市县政府的审批权限。
同时违反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的规定。
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越权或化整为零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给予主要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上述《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百慧制药厂的用地审批文件,由于批准机关超越权限,用地单位化整为零骗取批文,故属于无效的文件。在用地审批文件无效的前提下,百慧制药厂在也没有按照“秦土管(1994)46号文件要求对上诉人办理补偿手续,这明显不符合若干规定24条规定的“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的情形。故被上诉人xx县政府由于没有认真的调查案件的事实情况,错误的适用了该条法规。
第三、xx县政府作出《决定书》程序违法。
1、“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被申请人主体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涉案土地历来属于上诉人所有,并非南街社区居委会所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二十一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上诉人属于南街二队延续下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管理法》涉案土地属于上诉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明确说明了原生产队的土地归属问题。
本案中,涉案土地一直属于上诉人范围内且由上诉人经营的土地,属于上诉人所有。郦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明确的说明涉案土地属于上诉人所有,但是在本案中,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时的被申请人却是“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委会”,但是事实上与xxxxx百慧制药厂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为上诉人,涉案土地也是属于上诉人。但是第三人竟然将xxxxx百慧制药厂与上诉人的纠纷伪造成“xxxxx百慧制药厂与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委会”的纠纷,将“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委会”为被申请人申请权属纠纷进行违法的确权决定,被上诉人在处理问题中对此问题竟然不做任何调查和了解,使真正对涉案土地具有利害关系的上诉人毫不知情、没有任何发言权的情况下,作出了确权决定,这属于完全错误的行为,属于对职权的滥用、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如果说上述法律和事实列举的还不够详尽,那么国土地资源部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应当是非常的具体和准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的办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一、第二十一条中的“农民集体”是指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本案中上诉人南街第二村民小组属于由南街村二队延续下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它属于《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主体。南街二队的土地依法是属于上诉人所有的,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不顾事实真相,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确权,显然属于程序违法、确权主体错误。
2、被上诉人xx镇人民政府不具备申请权属争议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所以如果xx镇农民集体与上诉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由xx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申请处理,xx镇人民政府是一级国家机关,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行政机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确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处理确权决定中申请人为xx镇人民政府,这显然是错误的。
第四、驳被上诉人的一审中的荒谬答辩。
1、被上诉人称没有将上诉人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是因为第一次土地调查只调查到村,这是完全错误的说法。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19-《国务院关于批转农林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查实大队和农、林、牧、渔场生产队等基层单位的土地面积,建立统计制度”,被上诉人的说法与国家规定大相径庭、差之千里。
2、被上诉人称行政机关的证人证言无需出庭作证,被上诉人的这一说法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规定,上诉人主张的证人证言均有证人出庭作证,而被上诉人证人证言无人出庭作证,依法不应采纳被上诉人的说法,应该采纳上诉人的观点。
3、被上诉人称百慧制药厂19.14亩土地的土地证和7.48亩土地的土地证未经撤销之前均有法律效力是极端错误的。因为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越权或化整为零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这两个土地证由于超越审批权限且属于化整为零故自作出时就属于无效,因为法律已经规定其属于无效文件,无需再另行提起法律程序。
4、被上诉人一直称曾经支付给南街大队12500元征地款,首先上诉人表明无论是否支付给南街大队与上诉人无关,因为土地是上诉人的,假设xx镇支付给南街大队补偿款也是不产生任何效力的;其次根据被上诉人所说的时间1980年,时任南街大队会计张丽珍、南街大队书记王福田、南街二队队长罗兴友均已证实南街大队从未收到过12500元征地款,而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说明,其提供的收据属于复印件模糊不清,且无原件核对,故不应当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坚持认为被上诉人xx县政府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有意偏袒,严重侵害了上诉人以及上诉人村组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判决。
上诉人强烈申请: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本案作出判决,不要发回xxx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因为长期的诉讼上诉人已经筋疲力尽,长达将近两年的官司已经耗尽人力物力但问题丝毫没有得到解决,地方政府只会踢皮球,从来不为群众解决任何考虑,群众伤心之至,望高级人民法院明察秋毫,为民做主!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
区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
调解土地纠纷工作计划篇十六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向_______________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_______________镇(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各方达成共识内容,各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_______________。
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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