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热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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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热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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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一

要弄清楚数控加工工艺的设计原则,首先要来探讨一下数控加工工艺的特点,从数控加工工艺的基本特征总结出数控加工工艺的设计原则。数控加工工艺是比较智能化的一道加工流程,它的加工工序比较集中,全程都是有计算机将设置好的编程变成指令操控数控机床进行加工,中途不需要人工进行手动更换刀具,因此这就需要前期的设计方案和数控编程都很完善和全面。而数控加工工艺设计是一个设计内容比较复杂的设计,数控加工工艺会涉及对于具体的零件加工内容和加工步骤的分析和设计。科学化地进行方案设计,正确地进行数控机床加工的执行编码程序。

首先,数控加工工艺的设计原则要遵循先粗后精的原则,所谓先粗后精的设计原则是根据数控加工实际加工过程的特点而决定的。因为数控加工的加工工序比较集中,可以实现先进行粗加工,然后过一段时间后再进行精加工。这样的设计原则一方面是由于这样可以提高加工效率,减少加工量和动刀的次数。另一方面,我们都知道零件在粗加工完一段时间会存在一定的形变,然后这时候再进行精加工就能提高加工零件的精度。因此,我们在数控加工工艺设计中一定要遵循先粗后精的原则。其次,对于走刀路线的设计最优也是数控加工工艺设计原则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走刀路线的设计方案要遵循先近后远,走刀路径最优,动用刀具最少的原则。一般来说,走刀路径的设计一般来说都是要离刀口相对位置近的要进行先行加工,离刀口相对位置比较远的地方要后加工。这样在实际的数控机床的加工中能大大减少刀具的移动距离,提高加工的效率,减少加工时间。除了先近后远这个设计原则,走刀路径的设计原则还有一个先面后孔的设计原则。实际的机床加工零件过程中会有很多既有面又有孔的原料。这时候为了保证零件发生变形或出现切割失误,一般都要采取先进行表面切割后再进行孔内切割的走刀路径设计。遵循这两个走刀路径的设计原则,在实际的数控机床的加工过程中,会大大提高加工效率和加工精度[2]。最后,数控加工工艺设计的原则要依据数控加工工序比较集中的特征进行一次定位,加工工艺最大程度集中的原则。数控加工的最大优点就是高效和节省占地面积,加工精确,加工时间短。所以在进行数控加工工艺设计的时候一定要保障零件加工在一个数控机床内完成加工过程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这种设计不仅可以减少数控机床的使用次数,减少加工成本和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零件在多个数控机床间更换、装卸造成的变形和加工误差。所以在进行数控加工工艺设计的时候要遵循一次定位、集中工序的原则,把加工顺序都连接在一起。

2数控加工工艺的方法。

2.1加工工序的设计科学合理设定。

现代的数据加工与传统的机床加工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无论是数控技术还是机床设备都有很高的专业性要求。实际加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意外可能远远高于前期的预想,所以加工工序的设计的全面和科学性就极为重要。我们在进行数控加工工序的设计时要把握整体,从整体出发,使数控机床的合理性和零件加工工艺的合理性都有一个详细的计划并制定好方案。在数控加工的过程中,很多环节都需要很严格地执行编程,比如对于零件的表面加工和对于零件的切削过程。所以在进行数控加工工艺设计的时候,一定要提前设定好完整的工艺和编程,从而实现对于数控加工的控制,最终实现以最小的加工成本实现最大的加工效率和收益。

2.2走刀路线的设计要最优。

在数控加工工艺的设计中,不仅要重视工艺设计的效率,也要重视加工的质量和加工精度。所以在进行数控加工工艺设计的过程中要科学地选择最优的走刀路线,确保走刀路线的最短化。此外,在设计走刀路径的时候要实际考虑刀具的种类和特点,保证切割面的光滑无划痕。设计好刀具的切入方向和位置,选择最优的走刀路径[3]。

2.3切削方案的设计要明确。

在数控加工工艺的设计中,切削方案是最重要的环节。可以说,切削方案设计的好坏与最后零件加工成品的好坏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进行切削方案的设计时一定要明确加工过程中的切削量。借助电子数控技术,对于切削的刀具选择、切入方向和位置以及走刀路径都要考虑全面,设计出一个完善的、最优的切削方案,以实现最终编程指令的科学性,实现最终加工过程的低成本、高效率和精确度。

3结束语。

总的来说,数控加工工艺的设计是计算机编程之前的准备工作。不管是手动编程还是自动编程,都要遵循科学的数控加工工艺设计原则,先粗后精,先面后孔。设计的走刀路线要最优,实现走刀路径最短,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设计的工艺切削方案要集中且全面,实现数控加工工艺设计的科学化,满足加工编程和机床加工的实际需求。如果我们在实际的设计中遵循设计原则,不断地探讨和改进方法,最终就能保证数控加工的高质量和高效率。数控加工工艺的设计是专业度比较高的工业加工设计环节,我们在实际设计中要不断地进行设计方法的探索和丰富。

参考文献: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二

通过前文分析不难看出环保型装车工艺设计融入到煤化工行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具体设计中要考虑到设计方案的环保性,结合煤化工产品特点来设计。环保型装车工艺系统包括:精确装车系统、自动采用系统、防尘系统等配套设施。

3.1精确装车系统的应用。

精确装车系统能够将物料按规定重量连续自动称重,并转入车中,是实现装卸车自动化、智能化的关键系统,直接影响着装卸车作业效率,该系统由:称重系统、液压系统、电控系统、主体结构、装车机械设备等几大部分构成。煤化工产品装卸车工艺设计中应积极融入精确装车系统,该系统可多次称重,能够满足不同车型工艺要求,能够大大降低装载误差率,达到节能环保目的,实现装车自动化、智能化,装车效率明显提高,装卸成本得到了降低。新时代背景下,能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且煤化工项目规模越来越大,进行自动化、智能化装车改革已成为现代煤化工装卸车作业的主流方向。且该系统中装车系统采用装载误差自动补偿技术,装载精读非常高[5]。另外,系统信号传输采用数字信号,具有较强的抗干扰功能,更融入了传感技术,在提高称重精准度的同时,更缩短了读数时间,很显然环保型装车系统要优于传统装车系统。

3.2辅助设备的选择。

辅助设备的选择非常重要,是整个装卸工艺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实现环保装卸车作业的关键。辅助设备包括:自动采样系统、封闭仓、防尘系统等。封闭仓选择要结合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要具有高热反射率和低热辐射等优点,具有较好的密封性,能够防止油气外溢,减少污染,能够降低能源的消耗。此外,封闭仓必须坚固,具有较强的强度和稳定性。防尘系统应采用自动系统,融入变频技术,传统防尘系统持续运作,能耗问题突出,却无法达到良好的防尘效果。而自动化防尘系统,通过与变频技术的融合,可自动判断装卸现场实际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自动调节防尘效果,以降低防尘系统的整体能耗,节约电能和劳动资源,实现装卸现场自动化、智能化防尘。自动采样系统能够对不同物料进行安全采用,可大大装卸、采样工作难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3压缩机加装卸法的应用。

压缩机装卸法是目前较为常见的装卸法,这种装卸法安全、实用,能够有效降低能耗和污染。在具体应用中先要排空储罐与槽车间的管道,安装压缩机,用压缩机将需灌注的储罐中的物料抽出,然后进行加压送到排空的槽车中,使槽车中的物料压力升高,降低储罐中的压力,使储罐与槽车间产生压力差,利用压力将物料灌注到需要的.储罐中。该工艺作业速度快,生产能力强,能够实现多槽车同时作业。但实际应用中必须做好压力控制,避免空气的渗入,以免发生爆炸,具体作业参数的设计要根据生产情况而定。

3.4泵装卸法的应用。

泵装卸法在应用中必须要做好泵的选择,泵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后续作业中的泵能耗与作业效率。泵选择要根据作业量和煤化工产品特点,选择低能能耗环保型的泵,要保障泵的经济性、实用性、适用性。在选定合适的泵后,将泵安装到槽车与储罐间的管道上,然后利用泵进行排空和灌注,排空与灌注中必须要做好现场记录和监控,确保现场安全,降低事故率。但这种装车方法不能去除罐车内的蒸汽,可能会对运输造成影响,为了避免蒸汽的出现,要解决好泵入端的净压头问题。这种方法在装车时应用优势明显,但在卸车中具有一定局限性,所以具体应用中要结合装卸车实际情况,确定好作业参数要求,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4结语。

新时代背景下,人类社会对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能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石油资源的匮乏使煤化工得到了空前发展。目前煤化工产品已被应用到各个领域当中,但煤化工产品属于危险品,在运输及装卸车过程中都具有一定危险性,若发生泄漏或事故,不仅会引起安全事故,更会污染环境,因此必须要做好装车工艺设计,确保装卸车过程的环保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2]汪寿建,赵文浩.国内外新型煤化工及煤气化技术发展动态分析[j].化肥设计,2013,01:1-5.

[3]徐伟.全面战略成本管理视角下新奥煤化工企业的成本管理优化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02:4-6.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三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传统的纳税模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纳税改革势在必行。营改增政策的推广,改变了以往一些行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纳税模式,将实行营改增政策的行业,在进行纳税时,将缴纳营业税的应税科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纳税的现象。在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在短期来看企业的税负有增无减,但是从长期来看,有利于提高该企业的工作效率,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营改增政策。

营业增政策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指将缴纳营业税的应税科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纳税,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负。20我国财务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于2012年开始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营改增试点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年8月将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5月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在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前,很多行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造成了重复纳税,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营改增的征收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营业税的价内税改为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抵扣关系,减少了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纳税筹划又称为合理避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的各项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进而投资更多的项目。纳税筹划的目标是使得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活动发生在企业的各项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之前。纳税筹划的内容主要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一般通过选择低税负方案和滞延纳税时间两种途径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和明确的目的性等特点。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有利于使企业有效率的选择经济行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增加国家的收入。

通过对上述营改增政策和企业纳税筹划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影响,总的来说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短期来看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有增无减,二是,从长远看,营改增政策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下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从短期来看有增无减。

在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前,我国的增值税存在两种税率,分别为17%和13%,在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又增加了两个税率,为11%和6%。从税率上来看,进行营改增以后,企业税负具有了明显减少。但是物业管理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征,具有较高并且不能抵扣的成本费用,例如人工费等,这使得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并没有明显的降低。如果对物业房和商品房按照营改增后的税率3%和6%进行征收,并包括减免政策和国家补贴,可以有效的减少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

(二)从长远看,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

我国在部分服务业中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可以与第三产业进行进一步的融合,使得企业的内部管理得到有效的优化,进一步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使企业的经济结构得到优化。就目前而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税负较重,物业管理的收费问题也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且税率较高。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物业管理企业的市场规模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对企业的抵扣范围以及征税税率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有效的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转型和升级。因此,从长远来看,推行营改增政策可以使企业的可抵扣税额增加,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

(一)对非居住物业和居住物业实行区别征税。

在物业管理企业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对非居住物业和居住物业实行区别征税,两者可以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实际情况表明,非居住物业的征税并没有发生亏损的情况,还出现少许的盈利,而居住物业的亏损较大。因此,在进行征税时,非居住物业可以按照营改增以后增加的税率6%来进行征税,对非居住物业和居住物业实行区别征税。

(二)尽量争取税收优惠。

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当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进一步的剖析和理解,从而选择更加合理有效并且可以促使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方案进行纳税。且应该更加重视对抵扣环节的核算,通过适当增加可抵扣项目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税负。例如,使商业性房产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例如通过增加的可抵扣项目,作为支付公司进行绿化和保洁的费用,不断的改善企业人工费用较高的现象。

(三)减免保障性住房税收。

保障性住房由于其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在其进行物业管理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其进行征税时,应该对其进行税收减免或者税收降低。因此,相关部门在进行征税时需要针对保障性住房出台相应的住房优惠政策。应该减免经营性住房出租所得的费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物业管理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将减免保障性住房税收作为基础条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四)保留补贴税收优惠。

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宗旨是服务社会,利润不高,因此税务机关对物业企业进行税款的征收时往往有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例如,对售后公房等利用企业代收煤气费等费用的部分,不收取增值税,将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物业费用扣除设备耗能后的余额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计税基础。通过保留公房的租金免征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部分税收,尽可能的减少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五)适当增加简易征收的应用范围。

在一些行业推行了营改增政策以后,出现了税负增加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应该进一步扩大简易征收的应用范围,对简易征收的计税方式加以设计。目前我国存在数量较多的小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小企业,年收入低于500万,在进行缴纳税款时,往往使用简易征收的方式进行计税,即以3%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例如,某一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缴纳时,用企业全部收入减掉人工费用支出,利用简易征收的方式进行缴税。因此,适当增加简易征收的应用范围,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的税负。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经过较长时间的实施,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明确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营改增政策下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策略,通过对非居住物业和居住物业实行区别征税,尽量争取税收优惠,减免保障性住房税收和保留补贴税收优惠以及适当增加简易征收的应用范围等方式,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实现物业管理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四

摘要:营改增自推行后,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有消极的方面,也有积极方面的影响。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据营改增政策的发展趋势,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使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取得更好的发展。

营业税和增值税有时会导致税负不平衡,尤其是在税收过程中,经常会有出现重复税收的情况。因此,我国政府在全面考察后,提出了营改增政策,并在207月正式施行。建筑施工被纳入到营改增政策范围内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具有双面性。因此,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应当扬长避短,采取积极的措施,改变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劣势。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趋势。

1.积极的发展趋势。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实施营改增政策,可以降低传统税收体系中的税金数,同时也能避免重复计算情况的发生。通过这种方式,施工企业可减少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税收压力,避免因重复税收而产生不利影响,使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顺利开展。此外,营改增政策也推广了企业新技术。现代建筑施工企业处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内,其在运行过程中,需要缴纳大量的营业税,因而没有精力推广新技术,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企业竞争力。一旦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将会降低企的税务压力,使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设备采购和技术研究方面,有利于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现代化水平。

2.不利的发展趋势。

由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虽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但前提是建筑施工企业所购买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标准,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并没有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在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后,反而增加了税务压力。这是因为建筑施工企业比较特殊,人工费用、甲供材限制流转抵扣并未在抵扣范围内,土地拆迁、零星材料抵扣等难度较大,如上几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使企业的资金流动面临重大的考验,企业的现有管理水平很难适应新形式的发展。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务,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要做好税务筹划。建筑施工企业一方面需要健全企业税收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要适当拓展业务范围,促进企业的业务转型。将营改增视为企业发展的契机,合理应用进项税额抵扣优势,使建筑施工企业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好处,做好业务规划和税务筹划等各方面的工作。

1.掌握政策,规避涉税风险。

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需要了解现有的优惠政策。如果营改增涉及营业税,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要及时了解优惠政策,以便合理应用。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质量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需要加强对内部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税改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内涵,在会计处理、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等多个方面,掌握税改的实质内容。

2.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身份。

建筑行业涉及的内容较多,其中主要包括生产、安装、装饰、建设等多个领域,在缴纳增值税环节中,因纳税人身份差别较大,对税务筹划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方面,对不会产生应税的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可以用税负比较的方式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另一方面,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纳税人的身份在发生转变时,需要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构建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可从外界聘用专业的会计人员,或培养企业中的会计人员,提高其专业能力,增加该工程的企业核算成本。此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务管理问题比较复杂,在管理过程中需要投入财力和物力,会增加纳税成本。因此,营改增后,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身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通常来说,如果企业的材料采购渠道比较正规,客户使用的发票都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纳税的选取上,可选择一般纳税人;相反,则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实现合理避税。

3.事前规划,实现节税。

纳税人要合理选择材料供应商。随着产业的进一步细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供应商,企业从供应商手中购买材料时,免不了要涉及到增值税。营改增政策下的增值税可以起到抵扣作用,所以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应选择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发挥增值税的抵扣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在筹划项目的整体施工时,要针对企业的施工特点,制定出合理的税收措施。在制定措施的时,要将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内容纳入到统筹范围中。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多采取承包制,但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有很大差别,这就使建筑行业的材料价格不一,增加了抵扣增值税中的难度。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都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这样就可以获得税额发票,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某些项目所需要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大部分由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只负责少量设备的采购。这样明显降低了施工企业所获得的进项税额度,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很多项目都在比较偏远的地带,分布比较分散,因而施工企业在材料和设备采购的过程中,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常会采取就近采购原则,由偏远地区的个体商户完成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但处于偏远地区的个体材料供应商,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无法提供发票,从而使企业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实质上材料有甲方提供,形式上包工包料的合同”。具体过程如下:第一,甲方自行选择特定的材料供应商;第二,甲方、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三者应当相互协商,完成签订的协议,与此同时,施工方应当委托甲方将购买材料的款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第三,在完成材料购买后,材料供应商需要将销售发票提供给施工方。

总之,在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加强对货源的管理,降低税负风险。

三、结语。

在推广营改增的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正面面对营业税向增值税的改变。针对这一变化,施工企业要正确意识到营改增制度变化后所引起的制度变化,制定出科学的对策,合理制定纳税筹划策略,推动施工企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五

1.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进行中心线位置的放线。测量建筑的轴线,以此轴线为起点,引出每条轴线。

2)模板放线时,根据施工图用墨线弹出模板的内边线和中心线,柱模板要弹出模板的边线和外侧控制线,以便模板安装和校正。

3)做好标高测量工作。用水准仪把建筑物水平标高根据实际高的要求,直接引测到模板安装位置。

4)找平。模板承垫底部位应先找平,以保证模板位置正确,防止模板底部漏浆。找平方法:沿模板边线用1:3水泥砂浆抹找平层。

5)按施工用的模板及配件,对其规格数量逐项清点检查,未经修复的部件不得使用。

1.2模板的支设安装。

1)模板的支设安装,应遵守规定。

2)按配板设计顺序拼装,以保证模板系统的整体稳定。

3)配件必须装插牢固,支柱下的支承面应平整,要有足够的.受压面积。

4)预埋件与预留孔洞必须位置准确,安设牢固。

5)支柱所设的水平撑和剪刀撑,应按构造和整体稳定性布置。

6)多层支设的支柱,上下应设置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1.3模板的支设方法。

1.3.1柱模板。

1)按图纸尺寸制作柱侧模板,先将柱子第一节四面模板就位,调好对角线,并用钢管柱箍固定,然后用同样方法组拼第二节模板,直到柱全高,两垂直方向加斜拉顶撑,校正垂直度及柱顶对角线。

2)安装柱箍。柱箍为时准48×35钢管柱箍,根据柱模尺寸,侧压力的大小等因素,确定柱箍间距为500mm,当柱箍截面700mm时设置柱中准12穿心螺丝,间距500mm。

3)柱模板安装时,应保证柱模的长度符合要求,不符合部分放到节点部位处理。梁柱模板分两次支设时,最上一段柱模保留,以便与梁模板连接。柱模高度4m时,应四面支撑。

1.3.2梁模板。

1)在柱子上弹出轴线、梁位置线和水平线,钉柱头模板。

2)梁底模板。按设计标支柱的标高,安装梁底模板,拉线找平,梁底板应起拱。当梁跨度4mm时,高度宜为1/1000~3/1000。主次梁交接时,先主梁起拱,后次梁起拱。

3)梁侧模板。根据墨线安装梁侧模板,固定竖龙骨,间距制作高度应根据梁高及楼板模板压旁确定。

4)梁模板安装时,应特别注意梁口与柱头模板的连接。梁模支柱采用双支柱,间距以60~100cm为宜,纵横方向的水平拉杆的上下间距不宜大于1.5m纵横方向的垂直剪刀撑的间距不大于6m。

1.3.3现浇板模板。

1)楼层地面立支柱前垫通长脚手板,采用多层支架支模时,支柱应垂直,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2)从边跨一侧开始安排,先安第一排支柱,再安第二排支柱,依次逐排安装。同时安装大龙骨:支柱的间距为80~120cm,大龙骨找平(准48,壁厚3.5mm)。间距为60~120cm,调整支柱高度,大龙骨找平,铺小龙骨(5×10方木),间距为20cm。

3)铺胶合板模板。平台铺完后,用水准仪测量模板标高进行校正。

4)标高校完后,支柱之间加水平拉杆。一般情况下,离地面20~30cm处设水平拉杆一道,往上纵横方向每隔1.6m左右一道,并应经常检查,保证拉杆牢固。

1.3.4楼梯模板。

1)施工前应根据实际层高放样,先安装休息平台梁模板,再安装楼梯模板斜楞,然后铺设楼梯底模,安装外侧模和踏步模板。

2)安装模板时要特别注意斜向支柱(斜撑)的固定,以防浇筑混凝土时模板移动。

2模板拆除。

1)墙、柱模板拆除。先拆除穿墙螺栓等附件,再拆除斜撑,用撬棍轻轻撬动模板,使模板离开墙体。

2)楼板、梁模板拆除。应先拆除侧模,再拆除楼板模板。拆除水平拉杆,然后拆除楼板模板支柱,每根龙骨留1~2根支柱暂不拆。操作人员站在已拆除的空隙,拆去近旁余下的支柱,使龙骨自由坠落。拆模区域应设警示线。楼层较高时,支模采用双层排架,使龙骨和模板落在底层排架上。上层模板全部运出后,再拆底层排架。

3)柱模板拆除时,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受损的情况下,方可拆模。墙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超过1mpa时,方可拆除。

4)拆下的模板及时清是黏结物,涂刷脱模剂,折下的扣件。

3结语。

模板工程在现代工程施工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通过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并参考有关资料,论述了模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旨在引起广大同仁对建筑模板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推进我国混凝土结构施工的工艺进程,降低工程成本。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六

摘要:

文章阐述了抗震设计方法的转变,并介绍了两种不同设计方法的优缺点,对能量分析方法在抗震结构计算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推覆分析方法;结构能量反应分析;地震动三要素;耗散能量。

目前世界各国的抗震设计规范大多数都以保障生命安全为基本目标,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设防水准,据此制定了各种设计规范和条例。依此设计思想设计的各种建筑物在地震中虽然基本保证了生命安全,却不能在大地震,甚至在中等大小的地震中有效的控制地震损失。特别是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城市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变成了人口高度密集、财富高度集中的地区,一般的地震和1995年的日本阪神地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严重的震害引起工程界对现有抗震设计思想和方法上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刻的反思,进一步探讨更完善的结构抗震设计思想和方法已成为迫切的需要。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地震工程和结构工程专家经过深刻总结后,主张改进当前基于承载力的设计方法。lll提出了基于位移的抗震设计理论;日本建设省建筑研究院根据建筑物的性能要求,提出了一个有关抗震和结构要求的框架,内容包括建议方案,性能目标,检验性能水准等:我国学者已认识到这一思潮的影响,并在各自研究领域加以引用和研究,如王亚勇、钱镓茹、方鄂华、吕西林分别发表了有关剪力墙、框架构件的变形容许值的研究成果,程耿东采用可靠度的表达形式,将结构构件层次的可靠度应用水平过渡到考虑不同功能要求的结构体系,王光远把这一理论引入到结构优化设计领域,提出基于功能的抗震优化设计概念。

我国现行的结构抗震设计,主要是以承载力为基础的设计,即用线弹性方法计算结构在小震作用下的内力、位移;用组合的内力验算构件截面,使结构具有一定的承载力;位移限值主要是使用阶段的要求,也是为了保护非结构构件;结构的延性和耗能能力是通过构造措施获得的。结构的计算分析方法基本上可以分为弹性方法和弹塑性方法。当前在建筑结构抗震设计和研究中广泛地采用底部剪力法和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等。这些方法没有考虑结构屈服之后的内力重分布。实际上结构在强震作用下往往处于非线性工作状态,弹性分析理论和设计方法不能精确地反映强震作用下结构的工作特性,让结构在强震作用下处在弹性工作状态下工作将造成材料的巨大浪费,是不经济的。

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结构的地震反应分析设计方法经过了两个文献的转变:(1)静力分析方法到动力分析方法的转变。2)从线性分析方法到非线性分析方法的转变。其中动力分析方法就经过了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到时程分析法、从线性分析到非线性分析、从确定性分析到非确定性分析的三个大的转变。作为一种简化实用近似方法,目前的推覆分析方法(push—overanalysis)受到众多学者的重视。它属于弹塑性静力分析,是进行结构在侧向力单调加载下的弹塑性分析。具体做法是在结构分析模型上施加按某种方式(研究中常用的有倒三角形、抛物线和均匀分布等侧向力分布方式)模拟地震水平惯性力作用的侧向力并逐步单调加大,使结构从弹性阶段开始,经历开裂、屈服直至达到预定的破坏状态甚至倒塌。这样可了解结构的内力、变形特性和能量耗散及其相互关系,塑性铰出现的顺序和位置,薄弱环节及可能的破坏机制。这种方法弥补了传统静力线性分析方法如底部剪力法、振型分解法等的不足并克服了动力时程分析方法过程中,计算工作量大的问题,仅用于近似评估结构抵御地震的能力。但是,传统的推覆分析方法基本上只适用于第一振型影响为主的多层规则结构,对于高层建筑或不规则的建筑,高阶振型的影响不容忽视,并且对于非对称结构,还必须考虑正、反侧反推覆的不同所带来的影响。此外推覆分析方法无法得知结构在特定强度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反应和破坏情况,这限制了它在抗震性能设计中的使用。地震动能量是刻画地震强弱的综合指标,它综合体现了地面最大加速度和地震持时两个反映地面运动特性的`重要因素。结构地震反应的能量分析方法是一种能较好地反映结构在地震地面运动作用下的非线性性质及地震动三要素(幅值、频谱特性和持时)对结构抗震性能影响的方法。地震时,结构处于能量场中,地面与结构之间有连续的能量输入、转化与耗散。研究这种能量的输入与耗散,以估计结构的抗震能力,是结构抗震能量分析方法所关心的问题。结构在地震(反复交变荷载)作用下,每经过一个循环,加载时先是结构吸收或存储能量,卸载时释放能量,但两者不相等。两者之差为结构或构件在一个循环中的“耗散能量”(耗能),亦即一个滞回环内所含的面积。能量等于力与变形的乘积。一个结构(构件)所耗散的地震能量多,不仅因为它承担了较大的地震作用,还因为它产生了较大的变形。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耗能构件是用它自身某种程度破坏所作的牺牲,来维持整个结构的安全。所以,每次大的地震作用之后,人们看到那些没有其它途径耗散所吸收的地震作用的能量的结构,只有通过结构自身的破坏来释放所有的多余能量。因此,结构的抗震设计应当注意保证结构刚度、强度和变形能力的协调与统一,如结构的延性设计就是在传统的单一强度概念条件下进行的弹性抗震设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结构和构件的塑性变形能力,在设防烈度下允许结构出现可能修复的损坏,当地震作用超过设防烈度时,利用结构的弹塑性变形来存储和消耗巨大的地震能量,保证结构裂而不倒。

能量法在近半个世纪的研究中发现较快,但由于地震本身的复杂性能量与结构反应之间的关系仍需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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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七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数不胜数,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也不胜枚举,但一个企业的纳税筹划要想真正取得成功,除了掌握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法外,还必须切实遵循以下纳税筹划的原则,以规避税收风险: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原则。由于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更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擦边球,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纳税筹划可能成为变相的偷税,只能是“节税”越多,处罚越重。

2、前瞻性原则。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运用税法的导向作用,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着眼于生产经营全过程,注重于事先筹划,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无法事后补救。

3、时机性原则。纳税筹划的成功概率取决于各种相关因素的综合作用,而种种因素都处于变化之中,许多纳税优惠政策也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企业只有讲求时效,抓住机会,选准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才能不失先机,取得成功。

4、协调性原则。由于税法强制性和不完备性的特点,决定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纳税筹划有效性中的关键作用。在实务中,只要是税法没有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都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因此,纳税筹划人员应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多做协调工作,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得到其认可,以增加纳税筹划成功的几率,这一点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尤其重要。

5、基础性原则。纳税筹划是综合性非常强的一种理财活动,而会计核算规范、账证完整是纳税筹划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因为纳税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要通过纳税检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会计记录不健全,则纳税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大打折扣。

6、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单纯是企业税负最小。如某一方案虽然可以使企业税负降低,但可能使企业在此领域丧失优势,结果总体利润减少,则是不可取的。

7、全局性原则。根据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减轻。也不能仅仅着眼于税法的选择,而要着眼于企业总体的管理决策,并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8、经济性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筹划收益时,纳税筹划才是可行的,否则,应当放弃筹划。

9、可操作性原则。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当全面权衡利弊得失,充分考虑节税方法的可行性,保证不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10、长期性原则。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讲,纳税筹划不仅仅是一种短期性的权宜之计,更是一种值得不断总结、提高的理财手段,应该作为企业的长期行为长抓不懈。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纳税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纳税筹划将逐步成为每一个企业的自觉行为,成为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只要政府及新闻媒介正确宣传、引导,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将会更加强烈,企业和国家都将从中受益。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八

摘要:通过某型铣头体铸件两种不同工艺方案的分析对比和生产验证,选择出合理的工艺设计方案,对具有防渗漏要求的铸件工艺进行探索。

关键词:油压;渗漏;致密性和均匀性;逐层凝固;补缩冒口。

机床铸件中有许多零件需要承受一定的油压,这类铸件内部组织必须要致密且均匀,如果铸件的内部有缩松或缩孔,零件在油压的作用下将会产生渗漏现象导致零件报废,影响生产周期和增加生产成本。以某型铣头体铸件为例,其具体情况如下:零件要求承压部位外壁为圆筒形状,最大壁厚为76mm,最小壁厚为20mm;质量为300kg,材质为ht300。在机床使用中,该零件要求承受的油压为8mpa,持续承受压力时间为4h,运行过程中不允许有渗漏现象。在首次工艺设计中试生产5件,在试压时发现5件均有渗漏现象,其中2件渗漏严重。经对工艺进行分析后发现,在铁液凝固时,由于工艺设计不合理造成上下两部分材质致密性不均匀,在铸件上箱部分形成内部缩松严重,因此铸件经受油压时会产生渗漏现象。

1首次工艺方案。

该工艺采取一箱一件,将铸件横放,从铸件径向分型,一半铸件在下箱,一半铸件在上箱,内浇道设置为两道,浇注系统采用封闭式浇注,在铸件的两端头分别放置补缩冒口,如图1所示。铁液化学成分及浇注温度范围如表1所示。该工艺方案,采用3t铁液共计浇注5件,在加工过程中铸件表面目测没发现任何铸造缺陷,但是在试压时5件均发生渗漏现象,其中2件渗漏十分严重。对工艺复查后发现,渗漏部位都在铸件上箱部分铸件的最高部位,为此对渗漏较严重的铸件采取破坏性试验,发现在铸件所处上箱部分最高点处铸件内部组织明显有缩松现象,如图2所示。从破坏后整个铸件断面看,明显存在组织极不均匀,上箱部分铸件组织有明显缩松、缩孔且组织致密性差且不均匀,这是铸件产生渗漏的主要原因[1]。由于所生产的零件在试压过程中全部产生渗漏现象,因此对现行工艺优劣性进行分析和研究。

2工艺优劣性分析。

优势:由于零件形状整体为圆柱形,采用第一种工艺方案造型简单,泥芯定位准确,浇注时不易偏移,所生产铸件内部尺寸精确度较易控制,同时铸件不易发生底漏现象。劣势:由于该零件的结构特点,若采用该工艺,将有一半铸件在上箱,因此铸件的补缩冒口压力头较小不利于铸件补缩。更为重要的是,从零件的结构上来看主要由两台圆柱构成,采用该工艺方案在铸件凝固过程中形成上箱部分铸件最高点面积小、凝固快、不利于补缩冒口对其补缩,同时在铸件凝固过程中上箱部分铸件铁液对下箱部分铸件形成补缩效应[2],因此上箱部分铸件组织致密性不如下箱部分铸件,同时在上箱部分铸件最高处极易形成缩松或缩孔。虽然在最高点放置补缩冒口能避免缩孔的产生,但不能有效避免铸件内部缩松的产生,铸件整体材质的致密性和均匀性较差,在下箱部分铸件的致密性明显优于上箱部分,因此,如果铸件要求承受液体压力的情况下,铸件上箱部位极易产生渗漏现象。

3新工艺方案。

通过对工艺方案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要有效解决铸件渗漏现象,必须使承受液压部位铸件组织致密且均匀,同时内部不能出现任何缩松现象。基于这一理念采用了顺序凝固原理来重新设计铸造工艺[2],新工艺方案如图3所示。该工艺采取一箱一件,将整个铸件立起来放置在下箱,铸件要求承压部位放置在最底面,两道内浇道设置在铸件底面,浇注系统采用封闭式浇注,铸件最顶面设置两个补缩冒口。

4新工艺优劣性分析和评估。

优势:采用该工艺设计方案,将铸件立起来制作,铸件模样为整体木模,能确保铸件外形尺寸精确,有效避免配箱时错箱可能性;更重要的是,采用该工艺方案将铸件要求承受油压的部分整体放置在最下端侧面,因铸件在凝固过程中处于逐层凝固方式,最下端铁液最先凝固,上端尚未凝固的铁液在重力作用下对其进行补缩,因此,该部分铸件组织致密从而有效解决下端部分铸件微观缩松现象,对铸件防渗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并且同一水平面上的部分铸件冷却速度基本相同,从而使整体的铸件组织均匀,有效解决了第一种工艺设计方案带来的组织和致密性不均匀及局部地方缩松所导致渗漏等缺陷,同时该工艺方案铸件全部处于底箱,冒口在上箱,从而使冒口压力增大,更能有效对铸件进行补缩。劣势:采用该工艺设计方案,配箱时泥芯定位较第一种方案困难,如果固定不稳,浇注时有漂芯的'可能性;采用该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多摏出一个平底箱,从而增加劳动强度,若卡箱不注意,在浇注时漏箱的可能性增大。采用新工艺后,同时制作5件,采用3t铁液进行浇注,其铁液化学成分及浇注温度如表2所示。

5新工艺方案生产验证。

采用新工艺制作了5件试验件,在加工过程中目测未发现任何缺陷,加工完成后对5件零件进行试压测试,5件均未发生漏油现象,满足设计要求。随后又进行了4个批次的生产,共计生产46件,其中两件由于夹砂导致报废外,其余44件铸件在试压时均未发生渗漏现象,完全达到了设计要求。

6结论。

每一种铸造工艺设计方案都有其优劣性,因此,在设计铸件工艺方案时应考虑到铸件使用时的具体要求,若有承受油压时必须首先考虑承压部分组织的均匀性和致密性,并结合铸件的具体形状尽量使零件承压部分铁液凝固方式趋向于逐层凝固方式且处于最先凝固,以获得良好的致密性,并使同一水平面上的部分冷却速度相同,以达到铸件组织均匀的目的,这样能有效防止零件在承受油压时产生渗漏现象。

参考文献。

[1]李庆春.铸件形成理论基础[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82.

[2]郝石坚.现代铸铁[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九

摘要:自5月1日起,我国全面的营改增业已全部完成,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包括生活服务业下细分的餐饮业。“营改增”对餐饮业有何影响,餐饮业该做出什么决策成为了理论界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以h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情况以及“营改增”政策实施后餐饮企业面临的问题,最后对餐饮业如何适应新的政策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税负影响。

205月1日全面“营改增”政策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营改增是国家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降低企业税负来降低企业成本。“营改增”的实行使税务的征收更为科学合理,同时也可以减少重复缴税,为企业减低负税。营改增的实行将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策略和运行模式。

一、“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一)h公司“营改增”前后营业税与增值税税负比较分析。

在“营改增”前,餐饮业在购入直接材料时实际负担了材料的增值税以及支付房租等各种费用,虽然在支付上一轮增值税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不能进行抵扣。与此同时,又要缴纳营业税,这之间就存在了较大的重复纳税。餐饮行业“营改增”前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都有改变。首先要看税率,营改增前后对餐饮业而言税率有所变化,没有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h公司等餐饮业都是根据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额。全面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餐饮类企业的税率分成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两种税率,餐饮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的增值税,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6%。对餐饮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之前使用5%的税率计算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适用3%的简易征收率,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与营业税计税方式非常相似。“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应纳增值税明显要低于“营改增”之前应缴纳的。本次调查了南京h公司旗下几家餐饮企业,发现大多数的小规模纳税人表示由于税率的下降后税负有所减轻。对一般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企业按照销售收入5%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适用6%的增值税,如果仅仅从税率上来看,并不能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判断对其税负是否降低,还要看具体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前餐饮业的外卖活动属于销售行为,需要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营改增”后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产品只需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且增值税具有起征点,对于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的餐饮企业,还可以获得免征增值税。对于不同种类的商品的买进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所适用的税率也是不同的,比如物料及低值易耗品的扣除率为16%,农产品的扣除率为10%,税率的不同取决于购进商品的种类以及上游企业纳税人的身份,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一般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进行税收筹划,来查看能否在这个政策中受益。根据调查发现一般纳税人是因为水电房租等硬件设施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税负减少了。税负变化基本没有变化或者有所增加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是人力成本过高。第二是没有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据调查,h餐饮企业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很好,占了大约企业获得利润的三成,但这些支出是必要的。而企业可以抵扣的成本比重不高,再加上水电装修费的一些不可多抵扣的金额,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自然会相应增加。因此,对餐饮企业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否能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营改增”对h公司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影响分析。

h公司的地理位置位于主城区,企业按照7%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2%的征收率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都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基础来计征的。“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不再缴纳营业税,因而餐饮企业需要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总体税负下降,三项税费也会随之下降。

二、餐饮业“营改增”所面临的问题。

(一)无法取得进项税票餐饮业进行了营改增之后,由于受到农业的影响,从规范性的角度看,上游农业涉及范围大,在短时间内,税负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基本上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从而导致不仅无法抵扣进项,反而使税负有所增加。无法取得进项税票是餐饮企业“营改增”后不得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除了上述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问题以外,有时餐饮企业即便取得了发票,也有可能有部分发票不正规,而这些不正规的发票也能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以及部分征税项目存在重复征收。

(二)增值税抵扣项目不足。

餐饮企业“营改增”后,消除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也相应降低了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于餐饮企业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对其税负影响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企业能够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越多对企业越为有利。但通过具体的实地考察以及搜集的信息反馈来看,部分实行“营改增”的企业,甚至出现了税负增加的情况。采购成本占了餐饮业主要成本的很大部分,而且在经营过程中,临时采购情况较多,导致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也随之加大,增值税抵扣项目不足也成为了“营改增”以后餐饮业所面临的一大问题。

(三)餐饮业“营改增”后虚开发票现象增大。

不仅虚开发票现象增大,更重要的是,由于税率的差异,企业的筹划空间比较大,与税务监管发生冲突的现象也随之加大,导致了税收征管难度增加。有些企业为了规避风险,虚开发票的现象数见不鲜,这也成为了餐饮业“营改增”后所面临的众多棘手问题之一。

(四)企业人工成本较高。

餐饮企业属于服务行业,使用大量的人力资源,餐饮业的大部分支出是人工成本,人工成本在餐饮业的支出中占有比重非常高,就拿员工的工资来说,这一项就是无法进行税额扣除的,这一点对于降低企业税负是比较不利的。这也进一步的在无形之中加重了餐饮企业的纳税义务;餐饮企业的员工成本过高已经成为餐饮业“营改增”以后面临的无法避免的一大问题。

(五)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

“营改增”以后,餐饮企业除了面对无法取得进项税票、取得扣税凭证难度大和工作人员成本过高这几个严峻的问题之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也存在着弊端。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餐饮业是实行营业税税制的,而在营业税税制下,会计核算是非常简便的,大部分餐饮业就是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乘以营业税的税率5%计算营业税。政策实施后,对于会计核算制度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显而易见,简单的会计核算是不适应现状的,企业必须要实行严格正规的会计核算,绝大多数企业目前并没有大规模的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

三、h餐饮公司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一)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票。

餐饮企业进行“营改增”后,统一的去购买原材料,选择信誉好,实力大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可以签订长期合作条约,并且后期不能加价来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网络购物,通过多方面多层次的来比较不同商家的设备、产品以及物资等,选择性价比高的电商。如果与小规模纳税人类的供应商进行合作,也要尽可能获取由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从商贸公司去原材料成本高,所以h餐饮业可以从农业批发市场购买原材料。但农业生产者大部分没有提供发票的。经税务局审核,确认无误后,便可以开到发票,也就可以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来抵税。“营改增”实施后,餐饮企业可以选择升级硬件设备,也可以购入自动化洗碗机等机械化的设备。更新这些硬件设施能在降低人力成本的同时带来增值税抵扣。

(二)改善内部运作模式。

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如果将内部服务外包出去需要缴纳营业税,会导致税负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产业的分工化。实行“营改增”后,餐饮企业更加的专业化。h公司可以将洗碗,维修设备一系列业务外包,例如企业的卫生保洁类、洗涤作业类、水电安装维修类和安保类业务将以上四类业务进行外包,企业不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还能够提高h企业的整体生产效率,降低餐饮企业的成本。h公司将洗碗,维修设备一系列业务外包,使得服务业趋向于专业化和流程化,这样规模化的业务流程,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可以体验到增值抵扣税带来的优惠。“营改增”实施后,餐饮企业可以选择升级硬件设备,也可以购入自动化洗碗机等机械化的设备。更新这些硬件设施能在降低人力成本的同时带来增值税抵扣。而且一台机器可以使用很多年,这样减少了大量的人力成本。

(三)调整内部结构,降低人工成本。

餐饮业“营改增”之后,对降低企业税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餐饮业可以利用这个优势,对市场定位进行局部调整,从而去发掘一些新兴市场,加大对市场的开发;这样一方面可以贯彻绿色食品的理念,进行经营策略的调整,企业从中建立起属于自己的绿色菜园,顾客可以自采自摘,企业只收取部分的加工费,其他人工费,场地费全部免费;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新媒体网络等资源,加入一些外卖平台,从而扩大销售渠道,降低人工成本,增加企业的收入。

(四)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并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营改增”后,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成征收3%的增值税,对企业而言税负肯定会有所降低。但是很多小餐馆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也不是非常完善,许多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没有正规的会计核算以及正规的财务账目,会计制度不够成熟,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需要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原先简单的会计核算已经不满足企业的财务要求了,所以需要提高对财务人员的要求。增值税本身就比较复杂性,因此财务人员必须要学会区分不同的增值税应税项目,然后对不同的应税项目,要学会选择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充分利用此次“营改增”为酒店带来的红利。大部分餐饮业财务人员理论知识等方面都相对缺乏,所以要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企业相关的业务人员也要学习比如如何向供应商索要发票,辨别发票真假的方法等相关知识。餐饮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大型正规的餐饮企业进行学习与经验交流,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

参考文献:

[2]宁宏茹,白俊雅.“营改增”后餐饮企业税务筹划相关问题探讨[j].财会通讯,(7).

[3]卢辉明.浅谈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的影响及其税务筹划建议[j].财经界,(3).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作用。本文在探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地位与作用的基础上,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领域中的差异作简略的比较,以便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就是要求按照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行事。在缔约时和缔约后诚信不欺,恪守诺言。不受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对自由的正当性限制。由于市场经济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即使法律条文规定的再全面,也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任何一部法律在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商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能行使自由裁量权,调解当事人利益冲突,使民商事法律关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基本原则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现代民商法基本精神的体现。

民商法基本原则是指对民商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反映了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属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市场经济对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下,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现代民法精神,还为法律的适用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提供了一致性的依据。

尽管诚实信用原则与民商法其它基本原则有实质上的差异,但都体现了民商法共同的价值取向: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具有相同的价值内涵;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正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该原则也被称为民商法体系中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立法、守法、司法这三个方面:首先,在立法上有立法准则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后,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其次,在守法上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它要求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图必须是诚实的、善良的;最后,在司法上具有裁判准则的功能,作为一个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的原则,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这一原则时,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在适用该原则时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基本高度。由于社会生活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中,仅靠法律条文无法应付不断产生的新问题,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永远会存在,其被奉为现代民商法最高指导原则是当之无愧的。

我国“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从未停止,各方观点不一但都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一般认为,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此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中的表现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较之商法领域,我国学者对民法领域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较多。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调整对象不同。

不论民商法的关系存在多少争议,法学界对民法和商法调整范围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商法调整因商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由于调整范围的不同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领域中调整对象的不同。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以物权法和债权法领域为代表,禁止权利滥用、相邻权、善意取得、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均为该原则的具体表现。在商法中,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表现。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与商法中的状态不同。

民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更贴近市民的日常生活,是人们在常年累月的生活习惯中沉淀下来的经验总结,表现在诚实信用原则上也导致了该原则的相对稳定性。商法的迅速发展却正是因为要随着商事活动的变化而变化,虽不是朝令夕改,但为了适应商事活动的需要,制度要因时而变,故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随具体的商事活动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三)伦理性与技术性的差异。

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民法中多数为伦理性条款,商法中多数为技术性条款,这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上。民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具体到诚实信用原则中就更多结合了伦理性。而商法偏重技术性条款,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与技术性的结合非常显著,如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常常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难以理解而造成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为民商法学必作之论,世界各国的研究水平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本文主要对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地位与作用及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作了粗浅的探讨,希望能更深入的理解这一原则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重要价值。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十一

首先,题目的难易要适中。选题既要有“知难而进”的勇气和信心,又要做到“量力而行”。许多人在选择毕业论文题目时,跃跃欲试,想通过论文的写作,将自己几年来的学习所得充分地反映出来,因此着眼于一些学术价值较高、角度较新、内容较奇的题目,这种敢想敢做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难度过大,超过了自己所能承担的范围,一旦盲目动笔,很可能陷入中途写不下去的被动境地,到头来迫使自己另起炉灶、更换题目,这样不仅造成了时间、精力的浪费,而且也容易使自己失去写作的自信心。反之,自己具备了一定的能力和条件,却将论文题目选得过于容易,这样也不能反映出自己真实的水平,而且也达不到通过撰写毕业论文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目的。

其次,题目的大小要适度。一般来说宜小不宜大,宜窄不宜宽。题目太大把握不住,考虑难以深入细致,容易泛泛而论。因为大题目需要掌握大量的材料,不仅要有局部的,还要有全局性的,不仅要有某一方面的,还要有综合性的。而写作毕业论文的时间有限,业余学习的学员还要受到工作、家务等牵累,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的资料收集工作是比较困难的。另外,大学的几年学习,对学生来讲还只是掌握了一些基本理论,而要独立地研究和分析一些大问题,还显得理论准备不足。再加上缺乏写作经验,对大量的材料的处理也往往驾驭不了,容易造成材料堆积或过于散乱,写得一般化。选定小题目,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选个小题目,二是在大题目中选定小的论证角度。比如,有这样三个题目:《论妇女权益的保障》、《论妇女经济权益的保障》、《论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保障》,第一个题目显然太大,因为妇女权益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有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等。一篇文章如果要涉及这么多的内容,是不容易写好的。第二个题目比起第一个来要小一些,但经济权益包含的内容仍较复杂,作为毕业论文写起来还嫌太大。第三个题目抓住了妇女经济权益中的财产继承权这一侧面,显得角度?。?针对性强,容易深入研究br当然题目大点好还是小点好,每个人情况不同,难以一概而论。有的理论素养好,情况了解多,写作水平较高,也可以写大一点的题目。但一般来说,题目还是小一点、具体一点为好。小题目容易驾驭,只要写得丰满深入,同样很有价值。此外,题目大小的区分也是相对的,并无绝对的、一成不变的界限。大题可以小作,小题也可以大作,这要根据作者的实际来加以确定。

毕业论文的题目要具体些小些,但也要注意不能把范围限得太小太具体,以致失去典型意义或使理论水平发挥不出来。如《××厂行政科岗位责任制刍议》,这样的题材写个意见书就足够了,如硬要写论文,意义也不大。

再次,选题还应注意千万不能随大流或者赶时笔,写自己并没有弄懂或没有条件研究的问题。如有的一鳞半爪地接触到一点国外的材料,收集到几个新名词、新概念,为了“求新”,为了一鸣谅人,就把别人的东西照搬过来,囫囵吞枣,东拼西凑,这样的论文当然是写不好的,选题时要引以为戒。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十二

现阶段,我国社会市场竞争激烈,学生拥有较强的职业发展能力有助于今后在企业的发展中实现自我价值。为此,会计教育需要革新教学理念,不断丰富教学手段,注重学生职业发展能力的培养,才能满足现代企业会计需求。鉴于此,本文对“基于职业发展能力的会计教育改革”进行深入探究意义重大。

1.基于职业发展能力,革新教育理念。

在会计教育中,先进的教育理念能够有效推动会计教育的创新,才能有效培养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现阶段的企业会计人员需要专业的会计理论知识以及计算机操作技术,还需要具有其他相关方面的能力,诸如国际语言交流能力、企业发展趋势把握能力以及经济问题处理能力等。为此,当前的会计教育需要革新教学理念,不仅仅传授学生会计专业知识,还需要注重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即职业发展能力的培养。因此,今后的会计教育教学内容应该及时更新,促使教学内容符合企业会计发展需求,同时加强实践教学[1]。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会计职业教育需要对信息化发展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原因在于信息化建设是企业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总而言之,为使会计教育的教学目标侧重于培养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就需要革新教学理念。

2.基于职业发展能力,调整教育培养目标。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现阶段的企业会计工作人员需要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诸如良好的交流能力、表达能力、财务预算与管理能力以及较高的职业道德。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企业会计人员还需要掌握计算机操作能力。为此,现阶段的会计教育基于学生职业发展能力,开展教学活动,就需要对教育培养目标加以调整。由于会计职业的特殊性,会计教育的人才培养应该注重技术技能性人才培养,重视个人的智力开发,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如此一来,才能使得会计教育培养的人才满足现代企业会计需求。

3.基于职业发展能力,创新会计教育培养模式。

在会计教育过程中,培养模式是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一种形式,涉及多方面的.内容,诸如培养目标、教学设计以及培养过程等。在以往的培养模式中,只是重视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技能方面的培养,导致培养的人才,只能够进行纸上谈兵,缺乏实践操作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教育虽然重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是远远没有达到职业发展能力培养的要求。为此,会计教育需要基于职业发展能力,创新会计教育培养模式,现阶段,国家提倡校企合作,使得会计人才培养具有了较多的途径[2]。为此会计教育需要对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课堂中不断充实学生的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方面的能力,通过在企业会计岗位的锻炼,使得会计人才的专业理论知识得到良好的应用,有效提升了实践能力。如此一来,会计教育才能培养出具有职业发展的人才。

4.基于职业发展能力,创新会计教育教学手段。

为培养具有职业发展能力的会计人才,就需要会计教育对实践技能的培养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往的课堂教学,并不能满足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需求,只有不断通过实践教学才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对于实践教学方式具有多种,诸如案例情景教学法、团队合作教学法以及自主探究学习法等,使得学生能够拥有符合自己的一种学习方式,从而有利于教学效果的提升[3]。例如,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使用,就能通过多媒体展示会计教育理论知识,使得枯燥无味的理论教学变得生动有趣,从而使得学生能够自主参与教学活动,同时学生可以自行利用计算机进行拓展知识视野,有效掌握会计其他相关方面的能力。

5.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会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会计教育就需要对现代企业会计需求加以分析,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深化改革,诸如革新教学理念、调整教学目标以及创新教学手段等,从而培养出具有职业发展能力的会计人才,满足现代企业会计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3]孙秀秋,王兴杰,王乃娟.基于教师专业发展的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探究[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5,04:201-202.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十三

我国旅游业发展多年的实践充分说明保护文物与发展旅游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发展旅游是文物资源最好的保护和利用方式之一。发展文物旅游,把文物资源转化为发展旅游业的生产力,就必须对文物资源进行保护与整修,然后才可成为游客的参观游览点。束之高阁难成“大器”,丰富的资源辅之以科学的整理就会成为吸引游客的“美玉”。在这个过程中,文物旅游区(点)必然要加大人、财、物投入,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强化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文物旅游区(点)自身也获得了更好的发展。作为旅游区(点),往往需要有明确的范围,实施封闭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为文物资源保护提供了更有效的保障。

其次,发展旅游可以为文物保护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旅游业,将各类资源加以有效利用,也提高了资源的附加值。发展旅游可以为文物旅游区(点)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在经济利益分配机制合理的情况下,文物的保护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经济支援。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遗存的文物数量、品质在世界上名列前茅,需要数额巨大的资金进行保护。如果仅靠国家财政的单一资金来源,是远远不够的。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国家财政也背负不了巨大的文物保护费用。开辟多元化的文物保护资金渠道是这些国家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办法。在我国的'现行文物保护体制下,由于财力有限,对文物实施的“有效保护”往往只能是“有限保护”。

再次,发展旅游可以深层次挖掘文物资源的内涵,进一步提升文物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价值,也是贯彻《文物保护法》的最终目标之一。文物资源通过内涵挖掘、外部“包装”,使得其沉睡多年的价值展示于中外游客面前,大大增加了文物本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价值。随着中外游客的到来,又会反馈各种信息、提出各种问题,为专家开阔思路、进行相关研究提供线索,为文物资源进一步开发与内涵的挖掘创造条件。反过来,文物的进一步开发和内涵的挖掘又可以提升文物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价值,为文物资源寻找到新的亮点。这种良性循环可以促进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正是我们贯彻《文物保护法》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二、发展旅游对文物保护有一定负作用。

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旅游事业的发展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作用。

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开发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还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文物原有保存环境。特别是在文物古迹周围办工厂,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胁着文物的保护。

短视行为导致文物被破坏的恶果。某些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旅游业对环境的污染,使文物遭到破坏。车、船等交通工具排出大量的废气,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空气。旅游基础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以及船舶泄出的油污等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水源。这些被严重污染的水和空气对文物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

游客对文物的破坏。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参考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分,使文物古迹受到侵蚀,特别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迹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

三、建议。

(一)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旅游事业的长远规划。各地政府部门和各旅游主管部门应认识到文物对发展旅游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事业发展规划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的规划,以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的进行。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如对级别较高的文物古迹应派专人负责,对旅游区内的文物古迹要经常或定期检查,从旅游区的经济收入中提出相当部分,专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等等。

(三)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应密切配合,建立兄弟般的合作关系。

(四)严格控制客流量,防止超过最佳容量。超负荷地接待,最易使文物受损,因此,对客流量应严格控制。

(五)严防游客的有意破坏。在游客进入旅游区时或在游览途中,应不断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对有破坏行为并引起不良后果者,应采取法律、经济等手段予以制裁。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十四

【内容提要】进入21世纪,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若干基本问题和新的问题需要探索。诸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本质,民三庭可否受理涉知识产权的行政、刑事案件,以及知识产权理论界产生的诸多歧异认识,都有逐一加以讨论的必要。结合中外民法、民诉法原理,于此进行研究,对新世纪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啻是一个贡献。

【摘要题】特别推荐。

一位在国际刑法、国际私法等公、私法领域均有高质量专著问世的教授曾说:民法是他研究国际法的基础;不懂民法原理而研究的国际法,充其量只是国际“关系”,而不是国际“法”。例如,国际公法的许多原则(如“条约必须遵守”之类)追源可追到盖尤斯时代创立的民法体系。我很赞同他的看法。

我的研究生一入学,无论过去招收国际法方向的,还是后来招收知识产权方向的,我安排的必读材料中,均包括史尚宽的6本书。原因是它们几乎无例外地一直是海峡两岸真有造诣的民法学者的基础读物。当然,有的入学前已读过这6本书,或其德文很好,已读过作为这6本书之源的德国民法理论原作,则不在此例了。

知识产权本身,在当代,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虽然知识产权的大部分来源于古代或近代的特权,它们与一般民事权利似乎并不同源。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这在十多年前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已有了定论。《德国民法典》中,虽然未直接提及知识产权,但它被学者推论为“权利物权”。《意大利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属于“服务”项下的特例。20世纪90年代后的《俄罗斯民法典》中,知识产权虽然也未立专章,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被列在“非物质利益客体”之类。

知识产权取得后的最终确权、知识产权的维护,主要通过民事诉论程序,在多数国家均是如此。在之后修订了主要知识产权部门法的中国,也是如此。世贸组织的trips协议第41、42及49条,均指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通过司法还是行政执法),均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知识产权与一般(传统)民事权利的共同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与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程序的共同点,是进入知识产权领域首先应当了解的。

不过,由于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与一般民事权利,尤其与同样属于绝对权(对世权)的物权相比,出现较迟,新问题较多,所以我认为无论从事研究的研究生、学者,还是立法与执法者,既已进入这一研究领域之后,主要精力应放在研究知识产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不同,即研究它的特殊性。研究其特殊性的目的,是把它们抽象与上升到民法的一般性,即上升为民法原理的一部分。这才是真正学者应有的思维方式。如果走相反的路子,即不加判断与取舍地用人们传统上熟悉的一切已被前人抽象出的民法原理,一成不变地硬往知识产权上套,则恐怕并不可取。这样虽然省时、省力,但可能出较大的谬误。

例如,知识产权这种有价权利的“无形”,许多人总说这不是它的特点,因为物权中,物之“所有权”本身也是无形的。这些人至少忘记了:当我们提供或买卖有形物(商品)时,提供标的与物权客体是一致的,均是商品本身(只提供给买主“所有权”而无商品本身的卖主,无疑是骗子)。而我们提供或转让知识产权时,提供的标的是权利本身(如复制权、翻译权)(注:对于这方面的不同,甚至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都已有论述,可惜有些现代民法学家却未加注意。),而相应客体则另是有形无体的有关信息(如专利领域中的技术方案、人与97家使用者订立了使用许可合同,而第98家未经许可就把该专利当成自己所有的一样使用了,专利所有人在“时效”期内未加追究,是否那97家就都应转而向这位未经许可者交许可费了?因为他已经通过“取得时效”得到了该专利!但如果第99、100、101家也都与第98家同时同样地为其所为而未被追究,那么究竟谁通过“时效”获得了该专利?这就不仅是个使97家守法人为难的问题,而且是个使当代学者为难的问题了。

又如,有人把物权中“物在权利在”的原则套在知识产权上,坚持认为:只要作品有价值,就应当有人的主观状态(有无过错)、也不会先去了解商标注册权利人是否已有了实际损失,而是立即要商品所有人先负一定民事责任——至少是“责令封存”。专利管理机关人员还发现:按照“侵权认定四要件”之一的“实际损失”,《专利法》中的专利权人的“制造权”是不可能被侵犯的。因为任何未经许可之人如果仅仅在“制造”阶段,大都尚未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从而不能被认定为:“侵权”。

这时有民法学家出来作了解释:《民法通则》106条所讲的“过错责任”仅仅指“损害赔偿”责任,即债权责任;而停止侵权(如封存侵权商品、制止侵权制造活动)则是依“物上请求权”产生的物权责任,这是不需要以过错为要件的。可惜这种解释不仅没把问题解决,反而让人越听越糊涂了。

首先,几乎国内一切“侵权法”专著上,均讲“四要件”是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提前,而不是说它们仅仅是“损害赔偿”的前提。

第二,如果把侵害活动强制性地制止,又不首先认定它是违法或侵权活动,那么执法机关的强制执行令本身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本身就违法了。

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解释这一问题的民法学家的论述中,把对无过错的行为的制止,称为物权责任中的“停止侵害”。那么“侵害”不是“侵权”,是侵什么呢?既然是“物权责任”或“物上请求权”,它们指向的只能是对“物权”的侵害,如果说这不叫“侵权”,只能叫“侵害”,那无异于玩文字游戏了。许多人反对以德国出来作解释的民法学者,均未涉及这一问题。

实际上,所谓“侵权”也者,除侵犯他人人身权之外,只剩下侵犯他人物权(如果把知识产权等视为“权利物权”的话)。至于有人提出的所谓“侵害债权”,我认为它仅仅在理论上存在。中国《合同法》9月登报的征求意见稿上曾有一条关于“侵害债权”的规定,最后终于删去,原因之一正是多数立法者认为“侵害债权”理论站不住脚。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如果某一合同权可能被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第四方或任何一方所侵权,而受侵害者又有权针对这些“任何一方”提出诉求,那么这时,这种特殊的合同权就已经转化为“对世权”(亦即“物权”)而不再是“对人权”了!讲到合同权之转化为“对世权”的特殊情况,下面再多说几句。

把世贸组织所规范的范围或者是世贸组织诸协议规范的范围归纳起来,可以说是规范三种财产,也就是规范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说商品是一种财产这个比较好理解,说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多数人也不会有歧异。但是说服务是一种财产,很多人觉得不好理解。多数服务是通过某种合同体现的。讲到合同权是一种财产也可以。不过那已经不是法国民法或者英美法系里讲的“property”了。通常讲property,指的是一种绝对的对世权,和我们中国有的民法学家讲的“泛财产”不一样。“泛财产”论认为除了人身权以外的通通是财产权。这值得商榷。

合同权一般只是对人权。规定“不作为”义务的合同中的大部分未必能产生出财产权。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从特殊角度看,合同权可以被当成财产权。例如,你的电话被他人盗打了。他偷了你的什么东西?是偷了你的财产。你与电信局签了服务合同,向电信局付了钱,电信局向你提供电信服务。但是你本应得到的服务被他人拿走了,你一分钱电话没打,电信局给你算了五千块钱的电话费。这与从你家拿走了一台电视机有什么区别?你可能以侵害财产权告他。

第一起因服务引起的.而法官认为可以不主张对人权却主张对世权的诉讼案是1852年在英国的lumley一案。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财产法》一书的翻译书中引的这一案例实际上是英国劳森写的《财产法》里的一段。中译本把意思译出来了。但翻译得不太准确。原文是apieceofthatboybelongstome.即“那个人的一部分属于我了”。哪一部分呢?他的服务属于我了,他提供的服务作为一种财产是我的了。现在你把这个东西拿走了,与抢走我的财产一样。在这个时候法官认为,原告实际上是有对世权的。只可惜有的法学学者解释的时候,认为这是一种侵害债权,这跟该书的原意就不一样了。劳森在财产法这一章,举这个案例的标题就叫做“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

所以说,世贸组织调整的范围是三种财产,把服务也作为一种财产来对待。当然服务有时候是无体的,有时候是有体的。人们常常讲“服务无形”。实际上应是无体有形。比如说表演这种服务,如果说无形你怎么去看呢?因此说有形的无体更加确切些。它们与一般的有体有形的商品不一样。当然,有些服务也是有体有形的,就是说他固化在有形物上了。例如把表演录下像来,经营音像制品,这个在世贸组织里属于服务贸易,不属于商品贸易。因为把服务固化下来以后,卖固化产品,实际上卖的还是服务,并不是卖的盘,那个盘并不值钱。

事实上,中国法院已经多次遇到知识产权、作品及“物”的不同及联系的问题。例如,出版社丢失作者手稿应当负何种责任?时至今日,一部分法官及绝大多数学者,均认为出版社仅仅负有物的保管合同中保管者的违约责任。他们只把着眼点放在载有作品的“纸”这种“物”上,而似乎全然忘记了这种物上所载的本来可以无穷尽地被复制的“作品”这种信息。他们把载有这种信息的物与一般物同等对待,因此结论显然对作者不公平,也就不足怪了。德国慕尼黑上诉法院法官hansmarshall则认为:丢失作者手稿的情况,如果作品系尚未出版,出版社除了违约之外,还侵犯了作者的大部分精神权利。作者除请求违约赔偿之外,还有权请求作者精神权利的侵害赔偿(注:参见马歇尔法官年11月14日在“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的答疑。)。这才是真正搞懂了作品真正这种无体受保护客体与有体受保护客体的区别。

无论解释者们如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106条明明写的是无过错不负“民事责任”,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德国民法823条、德国民法1382条等是根本不同的。

此外,我们不要忘了,在物权责任中,也有“损害赔偿”。不仅史尚宽老先生早就讲过,中国《物权法》2000年专家稿第60条也有重述。所以,讲“损害赔偿”仅仅是“债权请求”指向的,至少不完全。当然,新老学者都可能在理论上列出物权请求中的赔偿与债权请求中的赔偿有一二三四条不同,但若一定要他们拿出实例来说明,可能又是一个令人为难的要求。

进一步说,在理论上,为说明损害赔偿一般以过错及实际损失为要件、停止侵权(或按部分人所坚持的,只能称“侵害”)则无需以过错为要件,因而把诉求分为“债权请求”与“物上请求”,未尝不可。但在任何情况下,尤其是在实际生活中,也要坚持这种“非此即彼”的划分,则第一,有时(如上所述)连划分者自己都分不清,况且“物权请求”项下明明又出了一个使用完全相同术语的“损害赔偿”。笼统地断言“物权请求”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也并不正确。一部分“物权请求”中的“损害赔偿”又明明是要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89条所规定的情况,以及“返还原物”之诉中包含的返还孳息物的情况。

第二,停止侵权的物权责任与损害赔偿的债权责任,在有些情况下还是可以互替的——它们之间并无形而上学者所划的截然分明的界线。

例如:在下禁令违反公平原则或公共利益原则(这两个原则也在不同场合被当作“帝王条款”对待过)时,在下禁令已无实际意义时,国外法院均曾以增计赔偿额以取代禁令——亦即认可了侵权的继续。这种看起来违反常理的事,却并不罕见。最近的一个这类判例,是英国最高法院(houseoflords)于2000年7月27日就英国政府诉布莱克一案所作的判决说到这里,可能还需要讲几句与本题密切相关的题外话,亦即所谓“泛财产论”。

在论及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时,我们现有的不少论述是值得商榷的。

而且,第一句中所说的“债”,包括“作为”、“不作为”及“给付”,这也是在民法原理中人们常讲的。其中“不作为”怎样被归入了“财产”范畴,也有些费解。实际上,把债权(obligation)不加分析地一概入“财产”范畴,因而导致的逻辑上的难以自拔,古代的民法学家盖尤斯就已有前车之鉴。至少百年前的austin及前的zimmermann已经一再指出并加以纠正(注::lecturesonjurisprudence,.,london,1885;zimmermann:thelawofobligations,capetown,wetton,johannesburg,1990,atp26。)。

第二句中断言“债权法规范财产的流转”,至少首先忽略了合同法中规范的“代理合同”,这是规范的是什么样的“财产流转”?其次,还忽略了侵权法(即“债法”的一部分)中无需经济赔偿的那部分人身侵害。

在上文讲到禁令与公平原则及公共利益原则时,又让人想到“诚实信用”原则这一适用于民法的“帝王条款”。既然是“帝王”,则“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至少“公平”与“公共利益”(还有其他一些原则)似乎不愿称臣,而是与“诚实信用”原则平起平坐地各自覆盖着不同的领域(当然有时会有交叉)。

例如,公共利益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时也让人感到是一个“至高无上”的原则,也可以说是又一个“帝王”吧(当然,都是帝王,也就无所谓帝王了)。依照公共利益原则建立起的专利上的强制许可制度,保证了第二专利权人不受第一专利权人制约而可以发展实用技术,又保证了在紧急状态下某些实用技术的广泛应用。这些,似乎均与“诚实信用”关系不大(注:参看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前言、第7条、第8条、第31条等。)。

又如,公平原则有时也让人感到是“至高无上”的。“公平”与“诚实信用”有时的确有交叉。但在多数情况下,它们还是主宰各不相同的领域。

至于讲到“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各自覆盖面,早已被欧陆法系吸收的、英国古老的民商事领域普通法的“禁止反悔”制度及衡平法的“可以反悔”制度(实际与我国民法学者一直推崇的“情势变更”制度极相近),是个很好的说明。

就普通法而言,禁止反悔法则不仅仅适用于“对某一事实作过某种不真实的陈述的”情况,同时还适用于对某个事实作过某种真实陈述的情况,而且主要适用于后者。专门适用于“不真实陈述”的,是另一个法则,称为misrepresentation。禁止反悔法则在适用时有个前提条件,即:对方已经按照陈述者的陈述开始了不可挽回的行动。例如合同的要约人在要约条件中讲明自己有船,对方若将货物运抵港口,要约人就将承担装船的责任;如果后来要约人表明“我没有船,不负责装船”,否认原来的陈述,法院就将以此作为estoppel的适用范围。但如果承诺人还没有开始把货物向港口运送,要约人后来的声明有可能被法院判为“补充陈述”,而不被视为“反悔”(虽然它实质上是推翻了原有陈述)。到这里为止,适用的是“诚实信用”原则。

与普通法的禁止反悔法则(estoppelincommonlaw)同时存在的还有许多其他estoppel。其中最重要的是衡平法的“禁止”反悔法则。它的原文是equitableestoppel,按照意思翻译出来,应当是:“根据衡平法可以反悔的法则”。这个法则是英国上议院一百多年前在“约旦诉莫尼”的判例中立下的。它在1947年又被后来的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在“中伦敦财产信托公司诉海特利斯房产公司”一案中作了进一步发挥。丹宁在判决中指出:只要形势或环境发生了一定实质性变化,原陈述人可以反悔。这个判例成为英国合同法历史上最重要的判例之一。后来人们每讲起普通法的“禁止反悔法则”时,总要同时介绍衡平法的“可以翻供法则”(至少英国现有的各种合同法教科书都是如此)。在这里,“诚实信用”原则就显得不太相干,而“公平”原则倒是实实在在地适用了。

可见,“诚实信用”固然是民法中极其重要的一个原则,但不宜将其抬到“帝王”高度,使之君临一切。另外,把它仅限于民法领域,也值得商榷。在公法领域,许多历史上的统治者都认为这一原则的地位同样十分重要。况且,中国的“诚实信用”作为法律语言,正是源于公法。它至少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中前期已有。这就是商鞅刚刚主管秦政时,实践了自己百金奖赏一件平常事的诺言。一千年前的王安石为相时,曾有诗称道此事:“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说的正是统治者管理国家的“公”行为,也须讲“诚实信用”。所以,总的讲起来,在肯定“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的前提下,我同意一些学者对“帝王条款”提出的质疑(注:参看武汉大学《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这里不过是增加几个知识产权领域及其他民商领域的例子。

最后,随着数字技术的应用,盖尤斯时代即已提出过的权利及客体的“形”与“体”的问题,又值得我们再度研究了。只是切不可返回盖尤斯时代乃至还落后于该时代。正如在物理学领域,人们不能否认亚里士多德是伟大的。但人们同样不能在伽利略已经把自由落体运动定律更新了四百年后,仍旧去重复亚里士多德的定律。

与当初一部分人认为版权是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一样,今天,也有些人把知识产权客体在本质上属于“有形无体”的信息这一事实,与哲学上的“形式”与“内容”二分法相混淆。实际上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dietz当初以版权既保护作品的外在形式,也保护其内在形式,解决了不保护“内容”的困惑。今天,我们也应告诉将知识产权归结为只能创作“形式”者:当人们创作出有形无体的信息时,在专利领域,它是实实在在的技术解决方案,它与另一发明或“现有技术”必须有“质”的区别,方可获得专利。说其有形无体,并不是从哲学意义上的“形式”、“内容”之形来说的。只有形式而无内容的专利是无用的花架子,没有人愿意去实施,也没有人可能去实施。

好在当代数字技术应用中的这种副产品,远不及历史上那两种无意义的议论影响广泛。主要原因是,另一种声音几乎把这种无意义的议论完全淹没了。真正乘上数字之驹,而没有反过来被它骑在头上的更多的人们,开始在研究的阔野上驰骋。一大批脚踏实地的研究成果开始涌现。这些成果中,固然不乏幼稚之作,但它们终归是向上的、欣欣向荣的。的确,现代的信息传播方式,已使历史不能重演了。国际上已开展起几年的对于数字技术、互联网络给社会(不仅仅是给法学界或知识产权法学界)带来的巨大冲击的研究,不可能不反映到中国来。国际上多年前已被丢弃的“理论”,即使在中国被独立地再度翻写出来,也仅仅在版权角度有点意义(它不是抄袭或沿用,而可能确是“再创的”,或称“沉渣的再泛起”),但不再可能被多数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研究的历史与现状者误认为“新”东西。

到这里,又要讲几句题外话。沈达明教授在其《衡平法初论》中介绍过,在当代社会,缺少了信托制度,则动产、不动产、资金中的相当一部分,均难以得到有效的利用。于是原先一直坚持“一物一权”信条的法国、日本等等,均先后从英美法系引进了这一制度。沈达明教授的书中曾形象地借德国人的话表达出德国法中的“形而上学”在面临信托制度时遇到的困难:“你认为应该把信托列入《德国民法典》的‘债权篇’还是‘物权篇’?”

真的,如果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只愿走一概念、二定位、三法律体系、四法律关系的思路,那就有不少路走不通,问题解决不了。欧陆法系国家在20世纪一再引入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即发侵权”、“反向假冒”等初看起来在法理上说不通的概念及原则,已向学习欧陆法系法理的学生们指出:老师都在发展变化,学生决不可再墨守陈规了。

【参考文献】。

[2]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37.

[3]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1卷[a].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十五

1995年,日本阪神发生了大规模的地震,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日本有关建筑设计技术人员对结构性抗震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因此,在房屋设计或桥梁设计中,日本就十分重视结构抗震这方面,并重新编写了桥梁设计规范,以防止在发生地震时,桥梁发生倒塌现象,给人们带来生命财产损失。与此同时美国也进行了桥梁抗震设计规范的重新编写工作,新的设计规范在设计手法、设计思想、设计程序以及设计细节方面都有了重大的突破,对于增强桥梁抗震设计的规范性意义重大。我国也认识到了桥梁抗震设计的重要性,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修订了桥梁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结构性抗震的基本思路作为桥梁设计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有利于实现桥梁设计的科学合理,减少因地震带来的桥梁损毁现象,因此,无论是哪一个国家进行的理论研究,都是以结构性抗震为理论基础的。桥梁的结构性抗震设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功能设计和安全设计。例如,在桥梁工程中防水处理技术是施工建设过程在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了桥梁的设计质量和安全使用。但是,在很多时候由于防水技术的落后,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漏水的情况,给工程建设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另外,由于不合格防水材料的使用,也使得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出现漏水的现象。这时由于衬砌结构与地表土壤直接接触,在遇到水分等其他物质时,容易发生化学反应,使得衬砌结构被侵蚀,衬砌结构的损毁使得桥梁表面的保护膜被破坏,桥梁的稳定性也将受到影响。鉴于以上情况,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技术规范、提升技术要求的同时,应加强施工质量监管,与此同时还要提高桥梁的防震性能。在设计、施工阶段国家应结合地区实际发展状况及桥梁施工发展历史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施工人员施工过程、施工材料使用标准,加强建设行业管理等活动,增强施工人员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意识,规范地震事故预防措施。同时,桥梁抗震设计要结合实际的施工状况,以提高桥梁的.实际抗震性能。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十六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员工职业发展,希望通过为企业内部各类人才建立良好的职业发展通道,促进其发挥主动性和聪明才智,从而实现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帮助企业在未来更广阔的竞争中胜出。但是,在设计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时,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才能确保设计的职业发展通道既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原理,又符合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基础。

1.通道层次原则。与组织设计中存在管理层次原则一样,员工职业发展通道设计也存在着层次原则,但两者并不相同。在组织设计中,由于管理幅度的存在,管理层次的问题自然就显现出来。管理层次原则是指在组织结构设计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管理层次对权力流、资源流、信息流的影响,如果因为层次增加而对上述方面的负面影响大于管理幅度增加的影响,则应减少层次,增加幅度。而通道设计的层次原则是指在设计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时,既要考虑设计足够的层次,为员工提供较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和空间,又必须避免层次过多导致的职业发展晋升的激励力度不足,从而无法达到设计的初衷。一般来说,包括职业发展的职等与职级,设计5至15层较为合适。

2.通道宽度原则。通道宽度是指设计的通道总的.数量,一般以职业发展序列的数量来衡量。这一点和管理幅度比较类似。管理幅度原则是要求各个管理岗位所控制的管理幅度要适当,但每个层级最适当的管理幅度并无一定的法则。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英国将军汉弥尔顿依据军事组织的历史得出结论,认为管理幅度应在3-6个人之间。而著名管理学者厄威克说:“对于上级当局来说,理想的下属人员是4名。而在委派的职责是执行具体的任务而不是监督别人的最基层中,这样的数目也许是8个人到12个人……”。美国管理委员协会1951年对100多家大公司的调查表明,总经理下属人数从1到24人不等。在设计职业发展通道宽度时,过多过细的通道会导致管理工作量增加,很有可能出现一个通道只适合一两个员工的情况;又不能设计太少的通道,使得通道内的人员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均有较大的差别。一般来说,企业内部的员工职业发展序列,以3至5种为宜,最多不能超过8种。

3.不破坏直线职权原则。要严格区别职业发展通道与直线职务、岗位职责之间的关系,新设计的员工职业发展通道不能破坏企业原有的直线职权关系。员工的职业发展等级得到晋升,只是表明员工的能力得到了提升,员工对企业可能的贡献变大,但是并不意味着员工在企业组织中的指挥与被指挥关系变化。当然,随着员工职业发展的提升,员工可以在工作中来指导较低职业发展等级的员工。严格避免因职业发展通道设计而导致政出多门、多头领导,破坏统一的指挥和命令关系。

1.合理设计职类、职等和职级。

职类也叫职业发展序列,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职位一般可以划分为管理类、生产类、技术类、营销类、行政辅助类等等。在合理划分职类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划分职业发展等级。一般情况下,每一职类可以先划分为三至四个职等,例如高级、中级和初级;然后在每一职等内部可以设计相应的职级,如1级、2级、3级。具体的职业等级称谓根据企业和职业发展序列的不同而不同。

2.设计每一职等相应的内部任职资格。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员工的能力发生了较大的质的变化,其职业发展应该提升一个职等;而只是有了小的、量的变化,则可以提升一个职级。设计职业发展通道,应该设计出每一职等的任职资格,并且在员工跨职等晋升时进行资格审查。

3.设计理论晋升速度适中的职业发展晋升办法。

一般来讲,职级的晋升可依据员工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来实施,例如:年度考核结果为“卓越”的(在公司总人数中占5%以下),直接晋升两级;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公司总人数中占15%左右,直接晋升一级;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在公司总人数中占75%左右,累计三年可晋升一级;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设比例,职业发展等级降低一级。

根据年度考核,员工到达该职等最高一个职级,需要晋升至下一个职等时,除了要满足考核的晋升条件外,还必须进行资格审核,必要时进行人数限制,确保较高一个职等的权威性。

4.设计出员工跨序列发展的流程的管理办法。

一般来讲,员工在进入公司之初,就应该确定自己的职业发展序列;但为了加强员工培养,往往需要对员工进行跨序列的锻炼;另外,也会由员工因为个人兴趣或者其他的原因,希望调整职业发展序列,因此必须设计相应的跨序列发展办法。一般来讲,对于非管理序列间的跨序列发展,公司在保证有关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允许经审核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申请者进入新的序列进行发展。

三、实施员工职业发展通道的配套改革要求。

1.绩效考核改革。

如上所述,如果在设计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时,在职等、职级的晋升时要使用绩效考核结果,因此就必须相应调整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各种考核结果的比例。这是因为,考核结果的等级或比例将会导致员工职业发展等级过快或过慢地晋升。例如,如果优秀比例增加,则可能导致过多人过快地晋升,使员工较为容易达到较高的职业发展等级,从而使较高的职业发展等级贬值;如果考核结果优秀、良好比例太少,则员工只能按照理论最慢的速度晋升,晋升至最高等级几乎没有希望,则将极大打击员工积极性。

2.薪酬体系改革。

员工职业发展实质是能力的提升,相应也必然要求薪酬的增加,否则职业发展通道的晋升将仅有象征意义,其激励能力将大打折扣。这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薪酬改革,将现有的以职务/岗位为基础的薪酬体系进行改革,建设为以员工职业发展为基础的薪酬体系。

3.干部任用机制改革。

在对管理通道的设计中,一般也应提出一些退出管理通道的机制,例如某企业就提出了如任某一职等达仍无职等晋升机会者,则需离开管理通道,回到其进入管理通道前所在的通道,并定级为相应的职级。根据这项制度,如果有一名员工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长达10年但仍未获在管理通道的晋升机会,则将会遭到免职,回到其担任管理职务之前所在的通道。这些要求,都对干部任用进行了约束,并建立了退出机制,这必将要求干部任用机制进行相应调整。

4.组织与人员保证。

实施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改革,必将带来一定的管理工作量,因此要想真正完成该项变革,则必须在组织与人员上给予保证。实施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改革的企业成立员工职业发展委员会,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长等人员组成,负责审核、审批员工职业发展问题;另外,应该在人力资源部设立绩效考核与员工职业发展专责,专门负责员工职业发展信息统计、汇总、办理晋升登记、晋升公告等。绩效考核与员工职业发展专责的职业发展具体事项的办理由员工职业发展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

企业在设计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时,必须遵循职业发展通道层次原则、宽度原则和不破坏直线职权的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要合理设计职类、职等和职级,设计每一职等相应的内部任职资格和晋升速度适中的晋升办法,并且要设计出跨序列发展的管理机制。另外,在实施员工职业发展体系改革时,还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调整公司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基于员工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十七

开题报告是硕士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写作的重要环节,是审核、阐述、确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举行的报告会,是监督和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完成的重要措施。

1、选题的目的和依据,说明选题的理论意义。介绍国内外研究状况和自己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

2、本人对开展论题工作的设想,具体研究内容和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指出将在哪些方面有所进展和突破及可能达到的水平。

3、论题研究拟采用的研究方式和手段,论文基本内容框架。

4、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的预案。

5、论文工作的'总体安排及论文写作计划。

报告人提前将《开题报告》交系办公室,由系安排审核小组,并将《开题报告》分送每位成员,报告会的时间由系确定并报研究生部。开题报告审核小组由系主任、教研室负责人、报告人导师、相关学科及方向的研究生导师组成,成员为五名左右。

报告会程序:

1、系主任宣布报告者具有开题报告资格;。

2、报告人导师介绍报告者情况;。

4、审核小组成员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5、审核小组讨论并就报告者是否通过开题报告而进入论文写作作出决议(必要时可采用表决方式)。同时可提出修改、改进建议(以上1,2,5项程序进行时报告者应回避)。

三、备注:

1、开题报告一般在第三学期进行(作曲系可在第二学期末进行)。

2、该工作是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考核,未获准者,不得进入论文写作。

3、若改题,需重新进行开题报告审批。

4、在审核小组评议后,审批、备案、存档并正式进入论文写作。

5、《开题报告》交研究生部备案。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十八

我国有五千年悠久的历史文化,遗存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这些遗产的存在不仅见证了人类发展的历程,同时承载着我国优秀的文化。在现代文明中,古物、文物和文化遗产需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进行保护,才得以持续发展,我国丰富的历史文物才得以保存和延续。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对《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深化、专业化的文件,是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主编、国家文物局公布,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规效力。《保护准则》规定,文物古迹的原状有以下四种形态: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变化后存留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破坏但仍保留原构件和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其主要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保护,保存古迹实物遗存面貌及历史环境的全部活动,保障真实、全面的历史信息及价值。

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决定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保护工作出现任何一个错误都是不可挽回的,所有保护工作必须在保护原则指导下实施保护管理措施。

(一)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国具有长期的文物保护工作经验,而且国外也普遍具有文物保护工作经验,但是一直存在对文物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等方面的争议,当然世界各国也普遍遵循一个原则,就是对文物的保护工作避免对文物在任何结构和装饰上的改造,并且应以足够的研究资料为证。首先修旧如旧的原则,在历史资料的佐证下,尽可能的利用原物,最大限度保存文物建筑部分,尽量避免对原有文物的添加和拆除装饰,强调对原文物材料和建筑的修复保护工作。对一些残存的古建筑进行修补,必要情况下,拆除其他建筑物剩下的旧料用于替换残存文物,保障其品格和个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文物维修方案,避免对建筑外貌做较大的改变,尽可能的控制建筑内部结构。

我国经过长期的实践工作,统一总结成“不改变文物原状”,考古学家在精心工作时往往有很大的局限性,《保护准则》特别要求复建要以科学准确的论证,不允许按文献记载进行推测,不允许以民间传闻为依据,不能为旅游发展而不顾历史依据进行重建,甚至造假古董。这些要求是苛刻的,在一定程度对文物古迹的'利用与保护出现矛盾。通常“原状”不能简单理解为原貌,或者文物最早的状态,如金属器皿在出土时携有大量的有害锈,对器皿造成安全威胁,应当坚持除掉,所以,保持文物原状一定是在文物安全健康的情况下。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是指在文物发掘出土到文物被运送到实验室的这段时间里,对文物进行抢救和临时性妥善保护及维护。当文物处于地下时,会与文物考古环境形成相对稳定的状态,文化材料的变化速度会趋于平缓甚至停止。如果从考古现场取出来的文物,会处于新的环境中,与空气中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原来的环境状态被打破,遭受到强力的物理、化学、生物反应,如陵墓出土的纺织品,彩绘壁画等会受到致命的损伤,彩绘颜色只需几天的时间或者一瞬间的时间就会消失,其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对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注重对易损坏文物的保护,主要包括丝织品、纸张字画、彩绘陶器等,以有机质文物为主。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如一些壁画、窑址、建筑基址等。与现代实验室相比,考古现场无论是仪器材料、试剂药品等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尽完善,决定现场工作的特点是临时性的,并且对文物保护采用的处理技术手段及考古研究对后续实验室的处理不产生负面影响。

考古现场保护原则不仅需要实行与特定的场合相结合的原则,还需要实行以下特殊原则进行保护:

1.少干预原则。

首先确定文物保护处于安全状态,之后,减少对文物的干预,如果文物出土时处于良好的状态,如果可以不经行处理保存,就不需要经行处理,对其进行正确包装,进行保存,能减少处理就减少处理,这才是最好的处理。

2.可再处理与可逆性原则。

3.事先取样原则。

在发掘文物之前,要根据前期对文物调查、勘察的信息,设计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避免一些考古发掘工作中出现的或多或少的文物被污染,从而导致不准确的分析信息出现的情况。

文物材料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尽量减少更换原来构建的材料,保障维持原来材料的质地、颜色、成分不变;二是在非得更换不可的情况下,采取榫接、挖补、填充和化学等加固手段尽可能地保存原构件,使用一些文物的旧料更新材料、质地、形式和色调与原来相同。

现代高分子材料应用于文物保护,并不是文物保护专属材料,大多是从相关领域借用过来的,比如“万能胶”的环氧树脂广泛用于石质文物、彩绘壁画、陶瓷器等文物的粘结修复,作为文物胶粘剂并不理想,具有不可逆性,破碎的文物一旦粘结起来,很难被重新分开,进一步校正是不可能的。

文物不可再生的属性决定文物材料不同于其他材料,所以在选用文物保护材料时,不仅要具有长期耐久性,性能最佳性,同时还具有不改变外观、可逆性的原则,即遵循以下原则:

1.不改变外观的原则。

一些用在表面的材料如“文物防水剂”受到特点制约,因为在文物里,颜色、色泽等文物承载信息是最重要的,如果把有色材料加在文物里,使得材料颜色和文物原来的颜色发生叠加作用,致使文物颜色发生变化,就不能保持文物的原状。

2.长期耐久性的原则。

文物保护的目的是把文物的寿命尽可能的延长下去,所以材料的作用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具有保护功能,但是文物材料保护作用时间有限,这样会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且文物防护材料同时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伤,文物保护材料会有老化变质的现象。

3.性能最佳原则。

在选择保护材料时,要选择优良性能、老化周期时间长的材料,不能对原有的性能进行最大限度改变,一定具有独特的功能特性,具有优先的性能。

三、保护原则应该在众多因素中寻找平衡。

任何文物的保护和修复需要大量的实践作为理论基础,尽可能不去破坏和改变文物材料现有的结构和装饰。考古学家进行工作常常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及时将文物包含的全部信息揭示出来。现实的管理使用者首先要考虑承受力,使用方便程度等,而文物保护的研究者需要保障文物建筑、建筑历史信息量等。

四、结语。

对于文物保护原则需要我们与长远的研究教育和经济向结合,使得文物理想保护原则和经济发展相互促进,让文物得到真正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景慧.从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深化[j].城市规划,(09)。

[2]王丽琴.杨璐.文物保护原则之探讨[j].华夏考古,2011(09)。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十九

从上文的表述中,我们已经知道采油工艺综合研究任重而道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研究的目的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l)对具体油田的工艺技术进行合理而有效的选择,充分提高其适应性与科学性。同时,对相关的技术指标进行科学而又严格的制定,提高操作队伍配置的合理性与针对性。除此之外,还应当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适应性较强的采油工艺综合实施规划,为相关科研和生产部分的组织工作与生产工作提供有效参考。

(2)通过对采油工艺综合研究进行有效的探讨,可以对各个方案的优缺点进行一定程度的判断,并科学、有效的对工艺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并对采油工艺的科学性以及实用性进行有效的保证。

(3)对于采油工艺综合研究来说,它能够对系统工程的各个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对系统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合理而有效的协调,并增强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一个有效的采油工艺综合研究,必然能够对施工效率进行有效的提高,对重复劳动进行规避。除此之外,它还能够推进有提开采技术的提高,促进管理水平的增进,进而对油田开采的经济效益进行有效的提升。采油工艺综合研究和采油工程中的各个环节联系紧密,是优化油田总体工作的一个重要节点。

采油工艺综合研究包含了多个环节,首先,它需要对当前状况下的工艺技术进行充分的结合,其次,在此基础之上对油藏采油工艺进行统筹兼顾,最终科学分析研究优化采油工艺。一般情况下,它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l)油井的现状评价。通过对新井的'试油试验以及对老井资料层面和生产史层面进行有效的把握,对油井的现状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在评价中,需要涉及到完井方法、开采方式、井身结构以及开发方式等内容。然后,对这些方面的优点与缺点进行判断,并进行一定程度的总结。这样一来,就可以为新井的开发策略提供有效的现实依据。

(2)新井完井技术。通过对开发方案以及采油工艺的相关内容进行有效的结合,对新井的井身结构方面、套管的程序、钻井液的使用方面、完井方法方面以及完井液方面内容进行有效的研究,并注重的研究的科学性与针对性。然后,结合固井的质量对其提出新的检测方法以及技术要求。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对射孔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并有效的设定射孔参数。(3)修井技术。对于修井技术来说,它是采油工艺综合研究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这一内容之时,一定要充分结合地下的实际环境,然后科学预测未来开采设计的内容和相关工作,并提出针对针对性较强且行之有效的质量要求。

(4)采油金属。对于采油工艺综合研究来说,其最重要的核心内容便是对采油技术的有效研究。针对这一核心内容,需要对采用注采压力的系统进行有效的动态分析和评价,并优化选择自喷管柱的型号,提高油井自喷生产期预测的科学性。

(5)增产技术。对油井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结合,讨论与研究增产方式,计算相关工艺参数,设置所需设备,分析措施的规模以及施工的工艺。

(6)生产测试技术和试井技术。采油工艺综合研究可以提出开发过程以及生产测试过程中的工作内容、设备以及配套队伍。

(7)注水技术。注水在采油工艺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会对采油的质量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通过对采油工艺综合研究进行探讨,能够对水管柱的优化选择进行有效的实现,并对注水压力进行一定程度的预测。通过这些工作,能够实现对于吸水能力、水质标准的分析与制定,并最终提出针对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金占之间的水质管理详细的技术做法和相关要求。

(8)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计划措施的工作量进行有效的结合,对工艺措施的维护费用、设备投资、设备利用率与效率、可压费用以及措施费用进行科学而有效的预测,充分保证各项规定的完成并对利润最大化与资本盈利的最大化进行有效的保证,实现整体工艺方案的统筹规划。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二十

根基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数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月尺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的20%.《试点方案》划定,往后缴费每满一年增进必然比例的基本养老金,总体程度节制在30%阁下;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所有储存额一次付出给本人。基本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付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付出,月发放尺度按照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付出。已经离退休的职员,仍按国度原本的划定发给养老金;1997年同一世界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前介入事变的职员,其退休后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本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根基养老金领取者衰亡后,其遗属按国度有关划定领取丧葬补贴金,丧葬补贴金由根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付出。

根基养老金程度的调解,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务部参照都市住民糊口用度价值指数和在职职工人为增添环境,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核定后同一组织实验。

根基养老保险的根基原则?

(一)保障根基糊口。根基养老保险的目标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规模后的根基糊口予以保障。这一原则更多地夸大社会公正,有利于低收入阶级。一样平常而言,低收入人群根基养老金更换率(指养老金相等于在职时人为收入的比例)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更换率则相对较低。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介入增补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备性养老保险,得到更高的养老收入。

(二)公正与服从相团结。养老保险报酬程度既要浮现社会公正,又要浮现个别之间的不同,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同时,强保养老保险对付促进服从的浸染。

(三)权力与任务相对应。今朝大大都国度在根基养老保险制度中都实施权力与任务相对应的原则,即要求参保职员只有推行划定的任务,才气享受划定的养老保险报酬。这些任务首要包罗:依法介入根基养老保险;依法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并到达划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根基养老保险报酬以养老保险缴费为前提,并与缴费的时刻黑白和数额几多直接相干。

(四)打点处事社会化。凭证政事分隔的原则,当局委托或设立社会机构打点养老保险事宜和基金。要成立独立于企业奇迹单元之外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需对养老金实施社会化发放,并依托社区开展退休职员的打点处事事变。

(五)分享社会经济成长成就。在社会凵コ潭裙惴航步的环境下,退休职员的现实糊口程度有也许相对降落。因此,有须要成立根基养老金调解机制,使退休职员的收入程度跟着社会经济的成长和职工人为程度的进步而不绝进步,以分享社会经济成长的成就。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篇二十一

1、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2、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3、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4、研究工作进度;。

5、主要参考文献。

二、开题报告的排版要求:

封面为四号宋体,正文为小四号宋体,页边距为左3cm,右2.5cm,上下各2.5cm,标准字间距,标准行间距,页面统一采用a4纸。

三、开题报告的字数要求:

正文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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