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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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管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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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

在这春意盎然的美好时节,各位领导莅临我镇视察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这是对我们的莫大鼓舞和鞭策。在此,谨向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将我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小水镇地处xx市南边,距城区7公里,于1986年获批建镇。全镇辖38个村、1个居委会,总人口7。3万人,总面积142。8平方公里。境内交通发达,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京广铁路、武广高铁贯穿全境;资源丰富,已探明有煤、锰、銈、石灰石等10余种矿产品,其中石灰石储量居全市第一;座落企业较多,投资过千万元的`工业项目主要有南方水泥、长乐锰业、安源再生等6家企业,投资过千万元的农业种植项目主要有湘南农业示范园和天华油茶基地,租赁山地都在5000亩以上;投资过500万元的农业养殖项目主要有月亮湾水产养殖和农科村泥鳅养殖;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目前镇区面积达1。2平方公里,总人口8000余人,座落有驻镇单位11个,拥有各类商铺260多家、玩具厂3家、家具加工厂11家,大型购物广场1个,客运站1个。

二、主要工作。

近几年来,我镇坚持以项目建设带动小城镇建设,在整体布局上力求更规范,在基础设施上力求更完善,在服务功能上力求更优质,在人居环境上力求更舒适。

一是高起点规划。规划是建设的龙头,建房要先规划、后用地、再建设。一是科学编制规划。我镇严格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制定了小城镇建设的长远规划,明确提出打造分区明确、功能齐全、设施配套、人居舒适的“明星镇”。二是加快规划修编。1991年开始进行第一轮规划编制,进行小水镇总体规划第一轮修编,进行第二轮修编,测量工作已经完毕。修编完成后达到两个“3”,即:镇区规划面积达到3平方公里,规划人口达到3万人。通过科学合理规划,“明星镇”、“示范镇”的宏伟蓝图初步勾勒。

二是大手笔建设。主要采取“四轮驱动”即镇财政挤资、向上争资、以地生资、招商引资的办法筹集建设资金,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主要特色体现在“三化”:一是建筑风格多元化。镇区住房不搞单一模式,力求突出生态型、园林式、现代化,做到有棱有角、有红有绿、凹凸有致、层次分明,体现出现代农村都市的特点,以达到城在园中建,人在林中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二是小区建设规模化。近几年,我镇依照小城镇规划先后启动了三大小区建设:即小水中心市场,总投资3000多万元,完成建筑面积15000多平方米,现基本竣工;金福源建材市场总投资5000万元,总面积18000多平方米,正在建设中;小水商贸城总投资8000多万元,设计摊位480个、商铺140个,占地面积61400多平方米,现已开工,建成后将是xx市功能最齐全、环境最舒适的农村综合市场。三是基础设施配套化。大力完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使镇区形成水电齐全、道路宽畅、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格局。近几年,我镇通过多方筹资970多万元建成小水镇自来水厂,可解决镇区2。5万人的生活用水问题;向上争资70多万元新建国道两侧下水道1800米,共投资30余万元改建圩场老下水道750米,基本畅通了排水渠道;投资230多万元,硬化街道3条共计余米,初步形成了二纵四横的路网格局;投资6万余元兴建了两个垃圾焚烧炉,焚烧生活垃圾,大大改善了镇区环境。

三是严要求管理。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小城镇管理,以使镇区变得更靓、更洁、更美。一是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各项工程建设。规定建房施工前,一律先到规划部门报批;施工后,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对随意施工、违规建设的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近几年,先后立案查处违规建房9户,较好地遏制了乱占乱建现象。二是规范卫生秩序。进一步完善保洁制度,对街道卫生实行分区包干,责任到人,规定镇区全体住户和商户各自负责自家门前的卫生,做到包垃圾进桶、包污水进沟、包摊担归位。组成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摆摊担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处罚,有效地遏制了街面脏、乱、差现象。三是提升城镇品位。统一印发居民文明公约,加强文明教育,倡导文明风尚,靠高素质的居民出品位。注重高层建筑建设,先后兴建了湘南购物广场、小水客运站、高档住宅小区等4层以上建筑,靠标志性建筑树品位。积极开展格调高雅、健康向上的各类文娱活动,靠乡村特色文化提品位。

尽管我镇小城镇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与示范镇建设目标相差甚远。今后我们将以各位领导的光临指导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咬定发展不放松,大力推动小城镇建设进程,不断推进镇域经济的全面繁荣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努力打造成湘南地区一流的明星示范镇。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领导的关心与厚爱,祝各位领导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今年以来,我镇根据望政办发[20xx]101号文件和全县城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按照镇四届党代表大会提出的“打造边陲商贸集镇”的工作思路,镇城镇建设管理局办公室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狠抓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镇容镇貌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得成绩。现简纳以下几点汇报:

今年年初,我们对全镇三个集镇,特别是梅花岭集镇进行重点的摸底调查,其建成区总规模1.8平方公里,集镇非农业人户口1200人,农业户口6256人,外来人口214人,建成区有企业7家,各级各部门42个,已硬化道路6000米,占总任务的89%,已安装排水管道仅梅花岭集镇5200米,占总任务的96%,但由于集镇沿路开发的历史成因,脏、乱、差现象比较严重老百姓也有意见,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重拳出击。首先在垃圾清扫上下大功夫,专门聘请两名同志打扫,安排一辆垃圾运输车将垃圾逐天拖往桥驿垃圾场,滤布仅此一项,镇财政除住户收取一点外还要注入资金达5.6万元,彻底改变了雨天一身泥,晴天一身灰的尴尬局面,结束了乱停乱靠乱建乱挂的历史。

为改变沿路建镇的不良局面,今年初,镇党委政府对城镇建设专题研究,会议提出规划先行,后分步建设的指示方针,我们专门请长沙市建设设计院的专家为城镇的扩容提质和商贸小区,拿方案,做设计。总设计规模200亩,第一期工程为60亩,今年5月份启动建设目前已启动山地征收60亩土方,工程4.2万方,道路硬化1000方,麻石砌300方,下水道980米,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已达130.2万元,目前还有几项工程正在扫尾,它们是下水道600米,路沿石1200米,绿化树木1000株草及坪等工作,预计还需要建设资金36万元,现已集纳农民建房160户,估计年底还有三十户将开工建设。今年我们把以上项目积报上报。争取上级纳入“以奖代补”的项目之中,在工作过程中,得到了全集镇人民的坚决拥护,他们拍手称好的是彻底解决了集镇的下水问题。三条下水设施铺管建设,政府虽然管道铺设长,压滤机滤布耗资比较大,但能较好地保证居民的饮水安全。我们全部采取的全密封,三级化粪池处理,下水搞好以后居民们的饮水问题。得以解决。今年又挖机井42口,政府多发一点钱,也是值得的,对郭亮、代公桥小型集镇在村为主的基础上,我们全面实施监管,防止了乱搭乱建,卫生堪忧的现象。

在整个施工当中,有五个工程队,即三条下水各一个工程队,绿化一个,土方硬化等一个,五个工程队都具有相应资质,并了施工合同,能较好地按施工图纸规范施工,作为政府专订派出两名干部专门监管工程质量和相关现场签证,同时,还在集镇的居民中选聘了两名德高望重的同志共同监督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和工程质量工作,除因新土方沉降有一块硬化道路要返工外,其余均无质量安全隐患,在农民建房的问题上,我们采取统一层高,统一外装饰,统一排水,统一供电等多方措施,确保了建设高标准和高质量。

(一)年初计划工程还有扫尾工任务,我们将抓紧实施,力争古历年底全面完工。

(二)工程立项和报建工作还必须重新补课,尽快完善各种资料。

(三)镇级财力十分紧张,年底的支付压力特别大,还有待上级重点倾斜关照。

(四)办内人员含主管领导仅四人,联系城建、规划国土、招商、环保及重点项目建设。人手不够,业务不精也还有待调整和学习提高。

(五)探索集镇管理的新模式还要进一步优化,根治了好脏、乱、差现象的任务还很艰巨。

虽取得点滴成绩,这都离不开建设,城管、财政等县直各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存在的问题也将促使着我们真抓实干,尽快完成,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明年我们将继续以打造集镇亮点为目标,启动商贸小区的二期开发,狠抓周边环境和镇容镇貌的治理,着力解决缺水、饮水难问题,开启茶亭自来水厂的前期准备工作。我们相信,有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关怀,茶亭城镇化水平一定能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构建平安和谐茶亭作出新的贡献。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乡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少。而且多数青壮年都外出务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序推进集镇发展和新村建设?乡党委大胆创新,在不负债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有效激发了群众的热情和主动性,走出了一条“小资金办大事”的路子。

一、基本情况。

自起,乡党委、政府把场镇拓展作为新农村聚居点建设的切入点,吸引农民建房落户。按照“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相对集中、统筹自建”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群众自建”的办法,撬动民间资金万元,引导53户群众到新村聚居点建房,拓展场镇面积3.5万平方米。同时,以新村为带动,扎实抓好场镇建设,新增场镇住户5户,硬化街道1.5公里、河道1公里,新增雨污管网1500米,新建农贸市场一处、污水处理站一处、幼儿园一所、新村活动室一处,新建场镇文化广场2000平方米、安装监控设备6处,新建20平米led显示屏1个,顺利为场镇开通了天然气,场镇居民幸福指数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做法。

(一)广泛发动群众,变“要我建”为“我要建”。为了统一思想,乡党委、政府分层面召开动员会、座谈会,做到“三个讲清楚”,即:讲清楚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发展重点和场镇、新村聚居点的规划;讲清楚新农村集居点建设的目的、意义、方式等;讲清楚到聚居点建房的优惠政策。对外出务工人员,采取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传达“三个讲清楚”的内容。同时,认真梳理、研判群众到集中点建房的真实意愿,能回复的及时回复,需要弥补的及时弥补,需要调整的及时调整,从而形成了良好的互动沟通,真正实现了群众自愿到聚居点建房。

(二)充分依靠群众,变“群众看”为“群众干”。新农村聚居点建设,群众是主体。为了最大可能集中民智,乡党委、政府做到了“三个群众定”:一是选址群众定,经过召开村民代表会、建房户主会,由群众讨论决定在堰村二、三、七社相邻场镇位置调整土地,作为新村聚居点农民宅基地建房用地;二是规划群众定,在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形成新村聚居点整体布局、房屋设计、集镇市场、下水管网建设和水、电、气配套等建设的初步规划方案后,交予建房户会议三次讨论、修订后最终定稿;三是监管群众定,通过建房户会议,民主推选成立了建房工作7人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监管、财务管理和协调服务,建房农户全程参与监管,实现了党委、政府引导下的阳光操作。“三个群众定”确保了整个建设工作快速有序推进,实现了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

(三)用心服务群众,变“找上门”为“送下去”。新村聚居点建设涵盖宅基置换、房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和产业结构调整等诸多内容,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而且群众的承受能力、理解能力又千差万别。乡党委、政府采取特事特办的思路,干部坚持上门服务,切实解决个别群众的各种疑虑,帮助部分群众协调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等实际困难,做到问题及时化解,困难及时帮助。比如在落实建设用地时,乡党委、政府多次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最终决定用货币补偿方式推进宅基地置换,集中土地供聚居点建设。村民到聚居点建设用地,政府落实专人协调、办理审批手续等,让群众不操心。

三、几点体会。

(一)突破观念,新村场镇同规划。过去不少农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因无规划,集体建设用地调剂使用困难,又无国有建设用地指标,在场镇附近要么违法建设,要么乱搭乱建设,镇不像镇、村不像村。乡党委政府紧紧抓住群众渴求发展、进镇务工经商、改善居住条件的心理,结合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提出了把“村”当“镇”建的理念,聘请专业人员,将新村建设与集镇发展统筹规划,形成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规,确保集镇发展与新村建设同步、互补、共融。

(二)转变方法,群众利益想在先。集镇暨新村建设最大的亮点在于“三个群众定”,群众当主角,干部当配角,从选址、规划到建设,群众“说了算”,政府重点在宏观规划、资金监管、用地调剂、征地补偿等方面予以引导和服务。同时用活政策,在整体建设用地时,参照国家重点工程征地价,采用货币置换的方式对失地农民一次性补偿到位;新建市场的收益归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再补助,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群众满意。

(三)广开财源,以地生财不负债。新村建设、集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需资金较大,靠乡财政是无法解决的。为破解资金瓶颈,乡党委、政府整合涉农项目,修建了农业服务中心、村活动室;争取上级部门支持、立项,修建了污水处理站;招引业主修建市场、幼儿园;通过宅基地出让收益,除对失地农民补偿外,专款专用,解决道路、管网建设资金,基本实现了收支平衡,乡、村、社三级均不负债。

水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抓好县“155计划”涉水项目建设和民生水利建设两个重点,坚持以水利法制建设作为保障,通过“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激发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进取精神和实干作风,为全县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汇聚力量,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展顺利。

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上级的批复,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高标准水利建设示xx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灌区节水改造与配套、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千塘整治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工程建设情况是:

1、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示xx县工程一是顺利完成芦柞片区工程建设。工程计划总投资2573万元,完成新建浅机井350眼,埋设电缆线路58.309km,铺设pvc管道176.62km,给水栓3741个,开挖疏浚排水沟50条,修建桥涵230座,修建田间道路38.76km,新架高低压线路24.876km,变压器基础砌筑31座。实际完成投资2448万元,工程于205月30日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现已竣工验收并移交乡镇政府管理。二是扎实推进长城片区工程建设。长城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计划总投资2593万元,工程位于长城镇北部,控制灌溉面积2.36万亩,涉及长城镇25个村庄。工程建设于9月1日开工,已完成新打机井376眼,埋设低压电缆线路65.45km,射频卡自动供水控制系统343套,铺设pvc管道199.44km,其中干管44.97km,支管道154.47km,给水栓4116个,开挖疏浚排水沟110km,修建小桥涵175座,修建田间道路17km。

2、小岭闸除险加固工程工程总投资345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重建拦河闸,共8孔,采用钢筋混凝土开敞式闸室,单孔净宽8米,总宽72.4米。采用8×6米的平面钢闸门,固定卷扬机启闭,闸上设宽14米的交通桥,新建工程管理设施等。现已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3、会宝岭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该工程预算总投资3000万元,主要内容为干支渠道衬砌13.355km,渠系建筑物88座。本次工程完成后,可改善灌溉面积2.57万亩,新增灌溉面积1.6万亩。已完成投资2280万元,完成桥涵等建筑物64座,西干渠衬砌10.7公里,完成工程总量的`76%。

4、千塘整治及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目前我县第一批3座病险塘坝除险加固项目,鲁城孙村塘坝、尚岩张庄塘坝、金岭尚园塘坝列入计划,孙村塘坝、张庄塘坝工程建设全面完成;金岭镇的尚园塘坝,该镇尚未决定开工。第二批18座加固塘坝已完成招投标,目前正在施工。20除险加固的4座小型水库,分别是砂河子水库、朱后院水库、下寺水库、刘山前水库。批复总投资304万元。10月16日完成招标,计划12月底完工。

5、移民后期扶持工程建设一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项目,总投资1015万元,目前工程已开工建设,并完成工程量的85%。二是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结余资金项目(20),总投资238万。目前已完成工程量的95%。三是完成了移民资金鲁城镇矿区应急供水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年项目20度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项目正在紧张施工,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6、小流域治理工程(1)完成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县抱犊崮项目区神山、苇湖小流域治理工程(跨年度工程)及年度验收,包括整地、植物、小型水利水保、道路、封禁措施等工程建设任务。目前共完成5个单位工程、12个分部工程,2015年4月8日完工,并顺利通过年度验收。已完成投资742.34万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7.92平方公里。(2)完成2014年度第二批牡丹池小流域南片治理工程第二批追加投资214.49万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6平方公里,目前工程已全面完工,并顺利通过年度验收。完成2015年度孟渊和灰泉两个小流域治理工程总投资857万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7平方公里,该工程已完成工程计划的80%。

7、山洪沟治理工程矿坑镇青龙河工程投资1087万元,11月27日开工建设,目前正进行河道开挖清淤,计划汛前完工。

二、民生水利建设成效显著。

一是安全饮水工程成效显著。5月23日,市发改局和市水利局联合批复了实施方案,总投资6537万元,全县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共实施6处工程,其中新建小马庄水库水厂供水工程1处,可解决大仲村镇35个村4.2万人供水。5处管网延伸工程包括向城镇水厂、镇古兰水厂等五个水厂工程延伸,可解决139个村安全饮水问题。工程于4月1日开工,已完成投资6465万元,占总投资的98.9%。其中:完成全部主管道铺设143.7千米,完成村内管网铺设450千米,占设计总长度的92%;小马庄水厂清水池、大口井、办公楼等工程已基本完成,正在进行净水设备安装,向城水厂正在进行供水设备的安装调试。

二是严格落实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实现了安全度汛的工作目标。今年汛期降雨量较往年偏少,1—9月份全县平均降雨总量475.55mm,与历年同期偏少38%,截止10月1日,全县大中型水库蓄水量1.062亿立方米,比历年同期偏少24%,由于今年汛期区域内未发生特大暴雨,全县五座大中型水库,41座小(一)(二)型水库,124座塘坝、12条骨干河道,16条边界排水沟均安全度汛,未有大的水毁工程发生。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严格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充分认识防汛工作的重要性,落实防汛工作的领导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突出抓好了区域内水工建筑物的巡查。由于降雨时程和地区分布比较均匀,集中性强降雨少,全县未遭受大的洪灾损失。

三、严格贯彻实施水事法律法规,确保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顺进行。

针对当前水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认真贯彻实施水利法律法规,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决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努力推进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一是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三条红线管理”,以制度规范和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节约保护。安装了智能水表,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提高了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完成水资源费征收740万元。二是以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监督、小农水工程管理等为执法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执法巡查,确保各类水利工程发挥正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进一步做好水利依法行政工作。按照省市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事项,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强化对水事权力的监督制约。四是扎实做好水事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水法集中宣传活动契机,组织水政执法人员走上街头,着力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宣传重点,向广大市民进行水法宣传。采取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讲咨询台、散发传单等有效形式,并对前来咨询的群众进行了答疑解惑,使广大群众对各项水利法规、水环境保护及相关科学知识有了更深的认识。

四、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

一是扎实开展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切实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考核,促进了水利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水平的提高。二是扎实开展了接亲连心走访活动。按照县委关于开展“结亲连心”活动、深化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安排,县水利局及时召开会议部署安排,科学安排时间,克服“三秋”农忙时节影响,集中力量组织人员参与鲁城镇和尚岩镇“结亲连心”入户走访活动,实现了户户走访。三是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约束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工作、学习、考勤等规章制度,严格考勤,使各项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党建、计划生育管理、工会、老干、共青团等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虽然今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一是规划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二是一些老、病、废工程面广量大,效益得不到发挥。三是工程建设不平衡,管理不到位。山区水源工程少,平原和灌区续建工程不配套,灌溉“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四是水利投资和相应的组织形式制约了水利工程的的开展。由于是农业大县、财政困难县,水利设施历史欠账较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低。工程建设随着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集体退出了水利建设的供给主体,作为欠发达的农业大县,各类工程都面临着资金缺位的问题。我县特殊的南部涝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边界水患成为我县经济发展的一大“远虑”。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1、扎实开展“绿城攻坚”五期工作:全区“绿城攻坚”活动(五期)共完成投资8.3亿元,栽植各类苗木335万余株,完成城区63个单位庭院的绿化提质。一是石江栏公园(二期)绿化工程已完成1000万的投资,共栽植青枫20xx株,栽植红枫6000株,栽植各类小苗、球类30万余株,游道建设1800米,现正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凤形山公园(二期)建设完成1000万元的投资,新建游道20xx余米,在游道两旁栽植紫薇、红叶石楠等各类苗木20万余株。三是对沙滩公园进行的全面的提质,区政府投入600余万元,请专家现场指导,对沙滩公园内的高大乔木进行复壮,重新铺设了优良的兰引三号草皮,让沙滩公园重新焕发生机。四是对郴州大道、郴永大道、槐万公路、107国道绕城主要干道重点提质改造,突出绿化精品,打造绿化亮点。五是区政府投资近4亿元,对西河观光廊道建设,对马头岭、栖枫渡沿线河道进行绿化,彰显景观,建设成全国重要的城乡一体的生态走廊,打造百里生态景观带。

2、开展最严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为期一年的最严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顺利结束,共办理案件100xx件,处罚金额449370元,开展文明劝导364022人次,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治理交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市民素质,全区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得到极大改善。

3、做好自产自销瓜果销售工作:季节性瓜果集中上市期间,苏仙区免费为辖区内瓜农果农办理自产自销瓜果摊点胸牌300多个,对瓜农果农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根据季节和市场行情,按照市城管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对自产自销瓜果临时销售点进行重新调整和规范,保留苏仙菜市场、东苑阁市场等必要的5个销售点,按时按质的完成了20xx年自产自销瓜果的销售工作。

4、优化校园周边环境。协助配合公安、环保部门做好考点周边各类噪音整治工作,再次以市一中、市二中、市六中、苏仙中学、一完小、四完小、五完小等学校为重点开展调查摸底,针对经去年联合整治后反弹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重拳出击,逐一进行集中整治。整治期间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600余份,取缔占道经营行为230余起,规范各类超门面占道经营300余处。

5、开通“苏仙城管”微信公众号:为提高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城管与市民群众的信息沟通渠道,开通“苏仙城管”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使群众在了解区城管局政策法规、通知公告等信息的同时,还可以对城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打造全市首批节水型公厕:对辖区主干道内9座公厕进行了维修更换所有老化管道,更换淘汰型水龙头,对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统一更换为合格的节水器具,制作节水温馨提示,张贴在公厕内显著位置,提醒市民群众节约用水,将9座公厕打造成郴州市首批节水型公厕,并已通过市水务办验收。

7、加强环卫作业精细化管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与要求,加强了我区环卫作业精细化管理,一是重新调整机械化作业车辆分工,增加作业次数,使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路面见本色,路面尘土控制在5克/m2以内,二是推行了快速保洁、定点保洁及区域保洁相结合的作业方式,并通过市环卫处购置快速保洁车辆xx台,推行快速保洁和定点保洁相结合的办法,使城区散落垃圾10分钟内得到有效处理,路面尘土量控制在5g/平方米以内,现已全面投入作业。

8、抓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专门成立燃气安全生产办公室,重点对乡镇街道燃气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摸底排查,狠抓燃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追究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年,确保我区燃气安全生产持续向好发展。

20xx年我局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的号召,立足实情,抢抓机遇,把立项争资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以此推进我区城市管理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今年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共1795.8万元,其中:绿城攻坚项目经费xx00万元;公厕垃圾站奖补资金(第一批)10万元;公厕垃圾站奖补资金(第二批)20万元;背街小巷改造资金xx万元;城区市政设施维护资金140万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资金110.58万元。

(一)全面推进“绿城攻坚”(五期)。按照苏仙区“绿城攻坚”(五期)活动方案,重点做好城市景观大道、西河生态走廊和环城山地公园生态圈的建设,实现建设生态宜居的国际化、现代化山水名城。

(二)继续实施精细化管理。全面落实城管系统的网格化管理,继续推行精细化、常态化市容环境综合治理,要精益求精,确保城市管理进一步提质。

(三)大力开展城管执法工作。加大市容环境的整治力度,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文明执法,尤其是要加强渣土执法力度,严管重罚,严厉杜绝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四)切实加强城管联动工作。继续推行城管联动,利用“数字城管”平台牵头,广泛融合全区城管资源,完善交流信息网络,相互通知,协同处置城市管理出现的问题,共同促进我区城管事业上台阶。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根据我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的工作部署,以安吉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从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城镇管理,提升环境质量,改善镇容镇貌等方面开展实施了小城镇建设工作,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2号路延伸段建设:道路长190米(9号路至10号路段),宽24米,沥青路面,投资93万元。

2、城区内路灯安装:2号路25盏,6号路16盏,7号路15盏,9号路14盏,广场景观灯及庭院灯27盏,总计97盏,投资83万元。

3、政府前市政广场建设:总面积约6000平方米,广场内市政铺装及绿化种植,健身器材增设,投资85万元。

4、城区绿化建设:其中2号路3200平方米,7号路700平方米,5号路下半段200平方米,休闲广场绿化5000平方米,11省道沿线绿化全覆盖,城区道路绿化等共计绿化面积22300平方米,投资291万元。

5、村民休闲小广场等节点建设:包括隔水小广场,黄金坝小广场,喇叭口小广场,投资56万元。

6、破旧、危房拆除:对109户村民6500平方米破旧危房进行拆除,投资25万元。

7、城中村道路硬化:对规划区内村道进行硬化,共计28900平方米,其中主道路23800平方米,进户道路5100平方米,投资180万元。

8、完善垃圾收集系统:新建垃圾房15座,新增设垃圾箱46只,投资23万元。

9、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城镇污水处理站进行提档升级,新建化粪池10只,铺设污水管道1350米,投资45万元。

10、烟囱美化:对规划区内所有企业的烟囱进行美化,投资20万元。

11、街道人行道板铺装:完成2号路3200平方米人行道彩板的铺装,完成7号路400平方米,完成农民街500平方米,投资41万元。

12、消防通道水泥路面浇筑:完成2号路、6号路已建成的所有商住楼后通道水泥路面浇筑,约3000平方米,投资18万元。

13、广告牌更换:对城区内410家店面广告牌进行统一设计及更换,投资25万元。

14、立面改造:对城区内房屋、围墙共计18000平方米立面进行彩化,投资27万元。

15、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建设日供水量4000吨的水厂一座,日供水量100~500吨的供水点13处,管网总长度473千米,总投资约1900万元。

二、加快城镇化及城镇整体开发建设的推进。城镇商住楼开发建设:的续建项目中,已完成富源商贸街的40间商住楼、供销社区块的商贸综合市场的10间商住楼、2号路商住楼24间、7号路的20间商住楼,总计94间,建筑面积22560平方米;在建项目包括6号路的9间商住楼、2号路的16间商住楼、位于镇政府南侧依云西郡22间商住楼,共计47间,建筑面积11280平方米;即将开工的项目有:镇政府南面依云西郡商住楼38间、2号路延伸段(7-8号路段)商住楼44间、新车站区块11间,共计93间,建筑面积22320平方米。

共计开发建设234间,总建筑面积56160平方米。

三、挖掘城镇建设新亮点,跨河北扩工程的启动。为打造出基于杭垓优势山水风光的精品休闲项目,我镇将跨河北扩项目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项目选址于杭垓镇西溪河道杭垓城镇建成区段北岸,现已完成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拦水景观坝和安全堤岸的建设工程已正式启动。总投资337万元。西溪北岸地块将由我镇与投资商合作开发,整个基础设施项目预计总投资2700万元。

四、下步打算。

2、做好杭垓镇总体规划的管理实施工作,严格村镇建设管理,以规划为指导使杭垓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3、围绕建设美丽乡村,打造旅居小镇为目标,继续抓好小城镇建设,提升小城镇建设品位,完善各类服务设施功能。

通过镇村齐心努力,我们在小城镇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县委、县政府对我们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对照建设标准还有差距。下一步我们将以“中国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继续抓好小城镇环境改善、镇容镇貌整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使小城镇建设与管理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力争这项工作再上一层楼。

杭垓镇规划与建设办公室。

20xx年12月。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我镇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落脚点。今年以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规划。利用乡镇换届之机,把海北镇镇直家属区花苑小区住宅楼建设、海北镇直家属区两横两纵道路亮化美化建设、小海北村和海北居委会合并工作写入《政府的工作报告》,列入今后5年的政府工作。投资32万元,请专业机构完成了10个行政村和镇直家属区的规划工作,完成了张庄村村址整体搬迁的规划工作。二是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突出解决了岭头村10年来因无闲散地而未解决的宅基地问题。马聪村12年来因村址周围的土地属第四居委会,限制了村址的发展,经镇政府出面协商,与第四居委会置换土地问题。以上均在海北镇城乡一体化规划范围内。三是加大拆迁拆违,整治私搭乱建。对镇直中心的18家(共计786平方米)违规违章临时建筑进行了拆除,对205国道沿线的商业、餐饭业等网点进行了统一建设规划。四是抓中心工业园区的发展。鼓励企业向中心工业园区搬迁工作,今年又有两家企业进行了入驻搬迁工作。

“三分建、七分管”,加强管理是我镇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发展的关键。在镇城乡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继续落实城镇建设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做到建管并重。一是整治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禽畜乱跑等现象。二是增加环卫基础设施投入,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安排专业环卫人员,70%的村已经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其它村能够做到定期清扫、清除垃圾。三是通过规划建绿、植树造林、种植花卉等措施,在全镇范围内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开展创建绿色家园活动。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创建意识。五是加强环境建设,按照海北镇区域总体规划,对民营工业项目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

(二)、强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

xx年年我镇在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形成多元化融资体制,投入不断档,建设不停步。全镇20个村不断加快城乡一体化小城镇建设步伐,共计投入建设资金1656.104万元。其中市、区以上单位财政投入682.29万元,群众个人投入415.2万元,村集体投入558.614万元。在各项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无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无质量、安全等事故的发生。

1、绿化工程:

6个村(花牛、领头、桐城、大海北、张庄、小堼)投入资金8.6万元,植速生杨19.8万棵。其中张庄村植女贞等灌木7000棵,植龙爪槐1000棵。

2、硬化工程:

总投入788.36万元——。

(1)、水泥路面:6个村(桐城、小堼、大海北、花牛、张庄、七里淀)和海北家属区共投入资金503.76万元,修水泥路面全长10.08公里,面积5.495万平方米。其中,张庄村完成了6公里的入村路面和环村路面硬化工程,大海北村完成了3公里的入村路面硬化工程。另外,小堼等北5村出资113万元,完成了入村路与205国道(7.61公里,面积3.805万平方米)水泥路面翻修工程。

(2)、砌砖路面:5个村(大海北、小韩、大韩、张庄、张广)共投入资金24.6万元,修砌砖路面全长2410米,面积9840平方米。

3、净化工程:

总投入382.418万元——。

(1)、自来水改造工程:张广村完成了自来水改造工程,另2个村(桐城、小堼)进行了补改和扩改,共投入资金31.958万元。镇直家属区铺设下水管道1500米,投资45.6万元。

(2)、打机井:4个村(东董、花牛、张庄、东双)共打饮水井和农业灌溉井5眼,投入资金28.3万元。

(3)、公厕:大韩村建公厕2个,投入资金3.3万元。

(4)、垃圾池:3个村(大韩、桐城、大海北)修建垃圾池8个,共投入资金5800元。

(5)、养殖小区建设:5个村(小海北、小堼、小韩、花牛、于辛)加强养殖小区规模建设,共投入资金269万元。

(6)、全镇清运垃圾共2.79万立方米,环境卫生保洁支出费用3.68万元。

4、亮化工程:

5个村(花牛、大韩、张庄、大海北、张广)和镇直家属区共投入资金7.636万元,在村内原有亮化的基础上,对村内新建街道安装高标准水银路灯159盏。

5、两室建设:

3个村总投入58万元进行两室建设。其中,西双村投入资金25万元,建办公室17间;小堼村投入资金18万元,建办公室6间;张广村投入资金15万元,建办公室6间。

6、文教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整合教育资源,从2010年起开始并校工作,成立中心学校,因此,今年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始投入。完成中心学校教学楼工程建设,预算投资345万元的张庄村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现已投资225万元,已完成教学楼主体工程建设,建筑面积1960平方米。

7、工业园区建设。

投资72.09万元,完成环海北镇工业园区西侧和北侧道路(长948米)水泥路面硬化工程。

8、桥梁建设。

投资40万元,重修三双路与205国道连接钢筋混凝土桥一座。投资42万元,修建海北镇工业园区西侧与205国道连接钢筋混凝土桥一座。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海北镇地处京、津、唐腹地,205国道横贯全境,地理位置优越,区位优势明显。辖区面积84.5平方公里,下辖20个行政村,人口2.67万人,耕地面积65639亩。近年来,海北镇政府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和第三产业,形成了自行车零部件、休闲家俱、五金柜俱、散热器片等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的优势产业。xx年年全镇完成社会总产值17.3798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4.401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887元。海北镇经过几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沿205国道两侧为重点的规划建设发展格局,商业长廊已具规模,工业企业分片集中,基础设施完备,镇直所属区域道路已基本硬化。按照芦台经济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布局,海北镇以“两区一线”(两区即工业园区和小海北农贸市场园区,一线即205国道两侧商业长廊)为着眼点,规划了5平方公里的民营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项目依据目前的发展现状逐步向工业园区内集中,工业园区的发展壮大带动了小城镇建设。同时,两个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小城镇建设)均做到了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施工、强化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八

尊敬的各位领导:

根据大会议程的安排,我在此就坛厂镇小城镇建设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汇报,如有不妥之处,敬请与会的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坛厂镇位于仁怀市东南部,距仁怀市区8公里,交通便捷,区位优越。全镇总面积116平方公里,辖8村1社区,总人口30538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280元,城镇化率达42%。一年来,坛厂镇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按照“小城镇、大战略”和工业强镇及城镇化带动战略发展思路,准确定位、合理布局,倾全镇之力,努力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

二、取得成绩。

怀阳村和樟柏村新农村建设创建示范点,总投资达400余万元,其中:硬化村级道路2500米、修建联户路6000米、沿茅台高速公路两则实施新农村房屋风貌改造70余户,在怀阳村修建农民文化活动中心,修建排洪排污和垃圾收集中转系统,投资建成道路绿化工程,彻底改变了贫穷落后的面貌,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加大危房改造力度,按时完成了191户的危房改造任务;加大“拆违”查处工作力度,年内共停建整改186户,拆除违法建筑23户3518平方米。

三、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坛厂作为仁怀市确定的重点建设乡镇之一,在20xx年度内,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工作,按照工业强镇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发展思路,狠抓机遇,扎实推进,努力促进坛厂的小城镇建设快速发展。随着三个园区的落户和开工建设,给我镇小城镇建设工作带来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小城镇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了班子会专题研究小城镇建设工作,对小城镇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调整和充实了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下发了《坛厂镇20xx年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调整充实了村管所及城管办人员力量,扩充了执法队伍,保障了小城镇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准确定位、科学规划,有效地提升小城镇建设品味随着我镇交通条件的极大改善,给我镇的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面对这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我镇着力规划,加强建设,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道路建设为重点,以园区建设为核心”的发展思路,启动了《坛厂镇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详细规划的修编。在修编时立足于打造高口味的特色城镇,立足于小城镇建设规模,在小城镇规划建设方面,提出高起点、高标准、有特色的要求,切实做好以园区建设为核心,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农村示范点为重点,整体推进,着力提升坛厂的小城镇建设规模,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统一思想,持之以恒,部门配合,扎实推进。

小城镇建设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投入资金多,建设周期较长;二是涉及部门多,需要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为此,我们加大了小城镇规划建设重要性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小城镇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了在具体实施中上下一致,把小城建设看成是自己的事,遇到困难不退缩,大家一起想办法。为认真抓好小城建设工作,一是围绕既定目标,镇党委、政府每年都派人参加小城镇建设规划及建筑知识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掌握了基本规划和业务方面的知识;二是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充实到领导小组,便于工作的协调和配合;三是充分调动项目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项目部推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对建设项目严格进行管理,实行目标考核重奖重惩。

(四)广开门路,多轮驱动,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小城镇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资金不足是困绕小城镇建设的主要难题,特别是在财力薄弱的乡镇,保工资、保吃饭都显得捉襟见肘,更谈不上用财政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近年来,我镇在小城镇建设的具体实践中摸索了一条解决资金不足的办法;归纳为一句话:“广开门路、多轮驱动、抓牢盘活、滚动发展”。具体讲,就是当前的政策机遇,主动出击,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哪怕只有一线希望,也要积极争取,这就是“抓牢”。盘活”就是利用土地等各种资源去实施资本置换,从而达到以地生财、滚动发展。这种方法已经成为我镇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商贸街的建设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

(五)严格执法、加大规划控制力度,强化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理。

在年度内,我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紧紧围绕规划是城乡建设龙头的理念,根据坛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际,请相关部门专家对集镇区域原有的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了修编。镇区规划范围从原来的2.5平方公里扩大到了4平方公里,对新报批的农村建房,镇人民政府坚持每月召开一次镇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严格控制规划红线,随着坛厂三个园区的启动,加大了对重点控制区域的巡查,坚持每天一巡查,切实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为园区的规划和建设保驾护航;在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防控上,镇与各挂村领导及各村(居)签订了包保责任状,将管理重心下移到村(居),层层负责,层层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制,从源头抓起,杜绝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成立了坛厂镇城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加大了执法力度,对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违法违章建筑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几点体会。

通过近几年的小城镇建设,我镇的小城镇建设工作已初形成了“投资行为市场化、筹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隐形资产显形化、建设项目业主化”的发展格局,回顾过去,有以下几点体会:

3、主动出击,争取相关项目资金投入是小城镇建设得以启动的关键;

4、解放思想,克服畏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开门路、多轮驱动是摆脱小城镇建设资金不足的核心。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我镇的小城镇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组织上和群众中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在下一年的工作中,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坛厂实际,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经营城镇的理念,推进城镇资源资产的置换,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更进一步加快推进坛厂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坛厂的发展,实现强镇富民的宏伟目标。

谢谢!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九

广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共八章,五十五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

城镇管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难。城镇管理的复杂性体现在各个方面,如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方面。在城镇管理中,我认为理念更新、科技赋能以及共治共享是实现良好城镇管理的关键要素。

第二段:理念更新是良好城镇管理的基础。

城镇管理需要理念的不断更新与进步。传统的城镇管理强调的是政府的行政管理,忽视了市民的主体地位和激发市民的积极性。而现代城镇管理则主张公众参与和市民自治,通过多元化的合作机制来实现全社会的共治。在我的实践中,我发现倾听市民的声音、重视市民的需求并与市民密切合作是良好城镇管理的重要原则。

第三段:科技赋能提升城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随着科技的进步,城镇管理也可以通过科技赋能来提升自身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城市交通管理,可以减少交通拥堵、提高交通安全。通过智能化的城市环境监测系统,可以实时监测空气质量、水质安全等指标,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在我参与的城市管理项目中,利用科技手段对城市管理进行改进和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第四段:共治共享是城镇管理的发展方向。

共治共享是现代城镇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城镇管理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合作,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之间的协同努力,共同推动城镇管理的改善和发展。例如,政府可以建立起健全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同时充分尊重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类似的共治共享模式也可以应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只有实现共治共享,才能实现城镇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我的实践和思考,我认为城镇管理需要理念更新、科技赋能以及共治共享的支持和推动。在城镇管理中,我们需要关注市民的需求和意愿,尽量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我们也要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城镇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是,我们要积极推动共治共享的理念,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的合作共赢,共同打造宜居宜业的城镇环境。只有不断学习和创新,我们才能不断提升城镇管理的水平,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我对城镇管理的心得体会。在未来,我将继续致力于城镇管理的改善和创新,与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一

企业管理(businessmanagement),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mba、ceo12篇及emba等均为常见的企业管理教育。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主要内容之一。

本专业为农村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从事乡镇企业管理等工作的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掌握本专业所需的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及分析、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和组织生产的初步能力。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二

年初,街道成立了专门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建城镇排水管道长度800m。

对街道xx年年“7.17”洪灾中恢复重建的部分房屋进行了验收,并积极地为灾民办理房屋审批手续及确权。

(三)康居工程。

启动并建设康居村2个,分别是新堰村和新胜村,其中,建设市级示范村1个,即新堰村。完善了广场、篮球场、健身器材场地、绿化、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居点人行步道8公里。

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严格按县规划局的要求执行。

新增城镇常住人口1160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05%。

(六)其他工作。

1、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新完成3个市政基础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城镇规划管理、控制和保护严格按规划执行,城镇综合形象良好,主干道街景城镇建筑造型及空间景观美观大方。

3、严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

4、我街道的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生活污水全部进行了净化综合治理,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和资料归档。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及时准确的按规定上报。

(一)总规及详规。

璧城街道严格按照县规划局编制的规划及要求执行。

(二)规划管理。

1、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2、在规划区内,各项新、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全部向规划局提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请规划局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

3、我街道严禁未经规划局批准,在规划区内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若确须搭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报请规划局审批,并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的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及时准确的上报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方面的报表和资料,并积极做好县建委和规划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三

xxxx年,根据《x壮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xx城市群发展规划x实施方案》和《xx市“十三五”新型城镇化规划》《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xx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精神,为加快推进xx区新型城镇化,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投资区按照年初预定目标任务,坚持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场体制改革为重点,现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并取得阶段性的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快推进村(社区)改设工作,理顺城镇化建设管理体制。制定了《xx市xx区(村)社区“两委”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及《xx市xx区村(社区)“两委”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表》,组织成立了村(社区)改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村社区成立“两委”选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村(社区)改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正式批复组织实施《xx市xx区(村)社区“两委”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同意将丽光农场x个农村管区和xx个国营连队改设x个行政村和x个社区。今年以来,按照工作安排,组织了工作组深入各改设的村(社区)开展社情民情调查工作,对选民登记、重点村和软弱涣散村级组织整治、候选人调查摸底等进行深排查了解,目前正在开展村(居)“两委”选举前期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园区发展规划,明确城镇化建设方向。根据住建部门的要求,完成了投资区总规与钦南区那丽镇总规的合规修编工作,并通过钦南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组织编制了城市综合服务区和华侨综合产业区的控规、市政专项规划,目前正在处于报审报批程序;组织编制了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已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并获批。根据园区发展规划,投资区园区产业发展定位也非常明确,已确定了以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休闲观光、养生养老等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方向,坚持走差异化发展的思路。

(三)加快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打牢城镇化建设硬件基础。以园区水、电、路建设为重点,投资区着力加快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城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硬环境”。在自治区和市政府的支持下,启动了灵山沙坪至那丽公路(那彭至那丽段)项目建设,该项目总投资约x.x亿元,目前已完成xxxx亩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清点丈量工作,基本完成青苗补偿、土地补偿费用、完成清表任务x.x公里;x个标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已经按时进场,第四标段已于xxxx年xx月正式动工建设,目前已经完成累计投资资金(含征地搬迁费用)x.x亿元。积极配合推进浦北石埇至xx那缴二级公路建设,目前有关单位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园区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已落实选址,完成了立项、取水口和排污口水资源论证、水保、可研编制以及ppp项目咨询服务采购工作,正在编制“两评一案”,并列入了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点项目推荐名单,力争明年年初实现开工建设。那丽xxxkv输变电和那丽变电站xxkv配套输出工程已建成使用。

(四)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城镇化建设后劲。在投资区工管委的带领下,“零距离”做好服务企业的工作,帮助澳华进口牛羊综合加工项目解决了土地租凭、地上附着物清场、项目用电等xx多个困难,投资x亿元的进口牛羊综合加工项目已落实建设用地xxx亩、租赁土地xxx亩,已完成隔离场平整、围墙挡土墙、用电、排水工程、办公和管理用房、牛舍等基础工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xxxx多万元。下大力开展特色产业招商,x乐百年集团已经决定在投资区投资xx亿元建设集康养旅游、主题庄园、运动休闲、特色农业种养为一体的xx国际康旅小镇与农林文化综合体项目,双方已于今年x月在中国东盟博览会上签订了投资协议,目前已在xx完成项目公司注册且前期注资已到位,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正在加快推进。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帮助诚致黑熊养殖项目解决企业在扩大养殖规模、熊胆产品深加工和解决建设用地等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助推投资企业建设发展。

(五)深入推进清洁乡村建设,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投资区工管委的工作部署,为实现清洁乡村活动常态化,使活动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投资区拨付xx多万元用于在各管区垃圾收集点建设垃圾池和关闭垃圾填埋场,并盖膜后覆土并做好防漏处理,今后产生的垃圾将清运至那丽垃圾转运站,再由钦南区环卫部门清运到海诺尔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区容村貌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解决侨民职工饮水、排污等实际问题,营造良好的乡村建设环境,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今年共投入xxx万元用于建设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和农场街道排污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

(一)城镇化建设水平非常低。由于历史的原因,一直以来原丽光华侨农场基础差、底子薄、发展缓慢、条件落后等遗留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到当前投资区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由于缺少有力的建设资金支持,加上新引进的项目建设非常缓慢且尚未实现投产,目前投资区缺少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建设发展、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素质等各方面表现落后,给投资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带来很大的难度,很多工作推进困难重重。

(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滞缓。受建设资金紧缺的影响,目前基础设施建设非常落后,特别是灵山沙坪至那丽公路(那彭至那丽段)项目建设,但今年只落实了上级补助和市本级配套资金xxxx万元,建设资金存在极大缺口,导致该项目推进建设非常缓慢。园区供水、污水处理项目受前期工作、ppp合作模式的影响,目前尚未落实建设资金。

(三)村(社区)改设工作推进较缓慢。由于推进村(社区)改设工作涉及到诸多方面因素,且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错综复杂,造成目前推进改设工作非常缓慢,经工管委研究决定,拟推迟至与下一届全市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同步实施。

(四)上报的园区规划审批尚未批复。投资区于xxxx年上半年完成了与那丽镇总规合规工作,并于当年x月由钦南区将总规修编稿上报市政府审批,但目前没有获得批复,导致园区控规、市政专项规划和区域环评也无法报审,直接影响项目建设其他工作开展。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xx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为中心,加快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引进项目入园开工建设,深化农场体制机制改革,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全力以赴推动投资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新的发展。

1.深入推进农场体制改革,完成村(社区)“两委”选举领导小组推荐等前期工作,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各项准备工作。

2.完善投资区总体规划修编和详规编制,并取得批复。积极推进投资区总规与钦南区那丽镇总规的合规工作,完成城市综合服务区控规和华侨综合产业园区的控规初稿编制和评审。

3.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和农村垃圾治理两年攻坚行动。维持稳定保洁队伍,确保投资区主要街道两侧的环境卫生;加强乡村保洁队伍建设,乡村清洁工作做到清洁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4.积极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加快推进投资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完善投资区承载功能。加快推进灵山沙坪至那丽(那彭至那丽段)一级公路建设;积极推进投资区城规十街、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并完成归侨侨眷集居区排污设施改造项目。

5.进一步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彻底解决投资区辖区居民饮用水源供水量严重不足问题,切实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目标任务。

——农场体制改革有新的进展。积极推动丽光农场改革总体方案尽快获批,年内完成农场内设机构的精简调整工作。

——社会事业发展有新的进步。努力筹措化解农场“四拖欠”问题,切实改善和提升侨民职工生产生活保障条件;进一步理顺农场社会事务管理体制得到,“清洁乡村”、精准扶贫工作深入扎实推进,推动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基础设施建设有新的成效。灵山沙坪至那丽公路(那彭至那丽段)项目建设加速推进,年内完成投资x.x亿元以上;园区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年内实现正式开工建设。

(三)主要措施。

1.深入推进农场体制改革工作。要加快推动农场体制改革工作开展,并向纵深发展。要加快修订完善和上报农场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并获得批复,积极组织抓好落实,按照由易到难原则,稳妥推进农场管理体制、人事薪酬、经营体制、国有土地管理等的改革,全力推进被侵占国有土地的回收工作,确保农场体制改革工作取得新突破。

2.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做好建设资金筹措工作,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和施工建设工作,确保沙坪至那丽公路(那彭至那丽段)按进度推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浦北石埇至xx那缴二级公路建设,努力打造通城达港基本交通枢纽。要尽快上报园区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ppp”合作模式并获批,妥善解决资金筹措问题,力争年内实现开工建设。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项目资金扶持,加快推进村屯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努力助推招商项目建设。加强与xx市和钦南区有关部门对接沟通,推动投资区总规纳入那丽镇总规修编稿尽快获批,按要求上报园区控规、市政专项规划等各项规划审批材料,为新入园的招商项目开展可研、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提供合法合规的依据。深化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年”行动,全力跟踪并服务好乐百年xx国际康旅游小镇与农林文化综合体项,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并按时完成投资目标任务;要积极做好澳华项目的服务工作,积极帮助解决报审报批、建设用地、配套设施建设等问题,努力促成项目尽早建成投产。

4.统筹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深入实施为民办实事工程,加大村屯道路、农田水利、人饮工程等惠民项目和资金争取力度,帮助解决侨民职工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农场历史遗留问题,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营效益,为推进城镇化建设提供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社会综治治理等工作落实,积极配合钦南区做好精准扶贫攻坚、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按要求完成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和农村垃圾治理两年攻坚行动,切实提升侨民群众的人居环境。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四

城市经济和县域经济不断壮大,生产总值超过xxx亿元的县(市)力争达到x个,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过xx亿元的县(市)达到x个x市出台《xxxx年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按照“一港双城,三带四区”的发展格局,围绕加快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发展,着力提升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城市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建设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为建设环x地区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奠定坚实基础,奋力打造河海相济动能强劲的重要增长极。

常住人口xx万至xx万的小城市力争达到x个以上;

城市经济和县域经济不断壮大,生产总值超过xxx亿元的县(市)力争达到x个,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过xx亿元的县(市)达到x个。

大力提升城市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推动x各市县融入x都市圈,实现与x率先联动发展。构建“两轴、四心、五组团”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两轴”为解放路城市功能拓展轴和x文化景观轴,“四心”为依托西部新区、老城区、东部城区和x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形成的四个城市中心,“五组团”为由四条南北向结构性绿带划分的西部组团、x组团、新华组团、开发区组团和x组团。同时,增强城镇人口集聚能力。支持城市中心区域明确功能定位、做强主导产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x市城区人口规模力争达到xx万人左右。坚持以业兴城,与中心城市基本融为一体的县城按照城市主城区或卫星城定位发展,坚持“小县大县城”发展策略,统筹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

推动城市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城市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指导意见,支持成长型产业培育壮大,加快汽车、生物医药、通用航空、再制造等产业发展,重点加快x现代x工厂和北汽微车基地、x新区生物医药园等项目建设,打造制造业新的主导支撑。打造城市经济新载体,合理规划布局夜经济发展重点区域和主要街区,通过完善公共设施、优化社会服务、规范便民夜市、繁荣夜间餐饮等措施,打造一批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完善夜间配套措施,形成一批夜城市地标、商圈和生活圈。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每个县(市)重点发展x-x个以上特色主导产业。

着力培育“六大新动能”,加快打造“五大新引擎”。到xxxx年,力争培育xx个主营业务收入超xxx亿元的产业集群。此外,提升开发区能级。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评估环节“多评合一”。重点抓好斯洛伐克dx园区、合作区欧洲特色产品展销中心等项目,做大做强x开发区中日韩产业园、南大港日本机械精密制造产业园等国际合作平台。

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高水平做好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xxxx年完成市、县、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完成两项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合理确定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镇布局结构。高质量推进城市建设,加快布局xg基站、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完善社区及周边区域活动和综合服务设施,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xxxx年,稳步推进xxx个老旧小区改造“再提升”工作,完善社区及周边区域活动和综合服务设施,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分别完成xxxx套和xxxx户任务目标。

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x市城镇户口迁移条件(x市除外),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同时,完善居住证制度,确保有意愿未落户的常住人口都能够持有居住证,逐步实现城镇非户籍人口居住证全覆盖。优化窗口办证服务,在全市各办证窗口、警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实行服务内容和预约电话全公开,方便外来务工人员登记办证。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xxx%。同时,实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程。规划新建、改扩建、改善办园条件公办园xx所,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x所。争取到xxxx年底,实现行政村体育健身工程全覆盖。抓好居家社区养老、敬老院改造提升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xxxx年,新改扩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x所,培育星级养老机构xx家。此外,支持“双十双百双千”示范工程。重点抓好x市、x两批x个新型城镇化试点,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样板建设。推进一批“空心村”治理。科学布局集中安置区,把集中安置区打造成城乡融合发展新平台。xxxx年,基本完成“空心村”治理任务。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五

近年来,我国城镇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市的建设与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作为城镇管理者,我深深地体悟到城镇管理的重要性和难度。在长期的管理工作中,我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要强化法制观念。城镇管理工作伴随着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管理者必须做到熟悉并且遵守法律。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城市管理的公平和有序。通过良好的法制观念,我们可以树立起法规与其他城镇居民的高度一致,增加群众对城镇管理工作的认可度,使城市管理透明化,便于各层次的群众参与。

其次,要注重公共设施建设。城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公共设施。只有公共设施足够完善,才能够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因此,在城镇管理中,我们要不断加大对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供水供电有保障,垃圾清运及时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管理的效能。

第三,要激发城市发展活力。城市管理的目标不仅仅是解决居民的日常生活问题,也要为城市发展提供动力。城市是一个经济实体,我们要注重建设活力城市,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本流入。为此,我们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到我们的城市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增加就业机会。通过城市的高速发展,我们可以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吸引更多的资源和人才汇聚到城市。

第四,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城市管理工作中,环境保护是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城市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的危害越来越大。作为城镇管理者,我们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加大环境治理的力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增加绿化覆盖率。同时,建立健全环境监督机制,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护好我们的城市环境,为人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最后,要加强与居民的互动沟通。城市管理是与居民息息相关的工作,我们要注重与居民的互动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通过开展居民参与城镇管理的工作,可以增加居民的归属感和参与感。同时,我们要主动向居民传递城镇管理的理念和政策,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城市发展和管理。只有实现政府与居民的良好互动,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总之,城镇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想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管理者需要具备全面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加强法制意识,注重公共设施建设,激发城市发展活力,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与居民的互动沟通,我们可以提高城市管理的效能,为城市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我相信,在全体城镇管理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城市将更加美丽宜居。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六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七

还在找城镇燃气的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

应急预案。

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

合同。

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八

20xx年9月以来,我镇党委高度重视创先先争优工作,认真按照县委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借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紧密安排,结合实际制定了凤城镇创先争优活动方案,全镇党员干部按照“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要求,以“五亮五比五评”活动为主要载体,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提高工作效能等任务,深入开展“下基层、解民忧,办实事,促发展”、“联乡挂村帮户”和“干群心连心,党群一家亲“等活动,团结和带领全镇党员干部群众组织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镇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的转变,各种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党员干部素质得到了提升,为推进海西生态型工贸旅游强县发挥了一定作用。现将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迅速行动,全面启动创先争优活动。

1、制定活动方案,创建活动载体。镇党委及时召开党委会学习主要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镇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全镇10领导挂居13个社区,68名干部下村联户5532户群众,发放6800张便民联系服务卡,保证活动有序进行,取得实效。

一是大力推行“五亮”活动,展示党员形象。在广大党员中开展“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亮职责、亮流程”活动。通过佩戴党徽、工作牌、服务卡、设立党员公示栏、党员先锋岗、巾帼示范岗、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公布业务流程等形式,引导广大党员多渠道亮身份、多方位树形象,增强党员意识,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群众监督。结合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的行业特征和岗位实际,引导党组织和党员重点围绕提高服务水平、惠及人民群众作出公开承诺,采取岗位职责公示栏、办公桌台签、电子显示屏、网络平台等形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广大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积极开展“五比”活动,激发内在动力。各窗口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结合创先争优主题活动与优化窗口服务,将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让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满意上。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党员争当学习先锋”的要求,广泛开展以“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比创新、比廉洁”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当表率、树标杆,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技能,改进工作作风,积极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争创群众满意窗口,打造更多社会知名度高、群众信任度高的.优质服务品牌,特别是在城市建设项目推进、征地拆迁等工作上创一流成绩。我镇干部赖延祺(人大主席)、阙鉴荣(农业站副站长)、卢贵锋(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等三位同志被县委县府评为征地拆迁先进个人县劳模。

三是认真组织“五评”活动,提高群众满意度。以改进作风,提升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积极组织“个人自评、党员互评、领导点评、民主测评、群众评议”活动。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组织和党员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和岗位的要求,对照身边的先进典型,认真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自身努力方向和争创目标。深入开展领导点评和群众评议活动,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意见,明确方向,点出动力,评出实效。结合行风评议、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员、职工群众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测评。采取聘请形象监督员、行风评议员、设置意见箱和推行网上投票、邀请“两代表一委员”评议、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认真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工作,注重做好群众意贝的反馈和各项问题的整改,以实际效果取信于民。

2、强化责任、分类指导,深化党群共建。各部门、各社区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和指导,明确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各部门、各社区根据实际,对“五亮五比五评”活动载体进行细化落实,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活动载体和工作要求。通过“联乡挂村帮户”和“干群心连心、党群一家亲”等活动把工作重心的下移,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单位窗口的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同时坚持党内带党外、党员带群众,共同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注意发挥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中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团员、妇女的积极性,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

二、强化活动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活动实效。

1、强化纪律,督查到位。为在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能上创先争优。镇党委进一步健全服务网络体系,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按照“标准化、精细化、人性化、特色化.”要求,推进流程再造、建章立制,逐步实现服务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注重运用信息化、网络化等手段,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强化监督,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要向社会公布,实现阳光操作。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切实兑现承诺事项,取得群众信任。同时,注重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为民服务的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使“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成为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群众的自觉行动。

2、抓好学习教育,提升党员素质。镇党委紧密结合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结合远程教育,在广大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培育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同时,结合行业、单位特点和员工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科学文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文明礼仪培训,促进干部职工熟练掌握职业技能、遵守职业纪律、维护职业形象。坚持将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服务工作的标准,注重回应群众的期盼与需求,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满腔热情地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让人民群众长期得实惠。自觉抵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纠正少数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按时办结、依法依规查处、认真反馈,努力创造“优秀业绩、优秀岗位、优秀品牌”,让组织放心、社会认可、群众满意。

三、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

总的看来,我镇创先争优活动现阶段的工作务实创新、推进有力,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的环节,具体表现为:个别党员干部认识还不到位,基层党组织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在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效能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部署,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总结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创先争优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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