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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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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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篇一

年初我办及时成立了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办主任为组长,其他同志为成员的领导机构,按照“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办面。

二、具体工作内容。

(1)加强与宣传,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我办今年组织全办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学习全州重传电视电话会的精神和《重大传染病防治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工作制度。同时,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培训加强对党员、干部、企业进行重大传染病防治政策宣传,力求把每名干部都培养成为重大传染病防治义务宣传员,并通过党员、干部进一步辐射带动广大群众、企业开展健康知识教育,截止目前,我办开展集中学习6次,到企业开展宣传2次。

(2)落实目标责任。紧密结合我办县志工作的实际,充分利用安全检查等机会,在4家企业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各企业开展1次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3)完善制度。加大制度落实,进一步完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篇二

为了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护我街道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市防控预案,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三、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街道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成员由动监站、食药所、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工商所、农业办、党政办公室及各管区组成(见附件1)。

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办公室:

(1)调集本部门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对疫点、疫区、受危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类的扑杀和畜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畜禽类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8)联系储备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村防疫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及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参与并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2)负责监视野生禽畜类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2、派出所: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加强扑杀工作。

3、民政办: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4、卫生院:负责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5、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疫区(点)封锁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畜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关闭疫区肉畜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取缔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活动。

6、党政办公室: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

第三章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畜牧兽医部门。

(2)从事动物饲养及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3)村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疫情报告程序。

(2)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街道及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种、发病畜禽类种类、日龄、数量、死亡情况、饲养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4、自疫情初步诊断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疫情;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至封锁令解除。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疫情信息的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重大动物疫病信息,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擅自发布或透露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信息。

第四章应急反应。

一、街道应急反应。

农业办公室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畜禽群实行临时隔离、封锁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尽快向上级报请诊断疫情。

根据市政府的指示,街道办事处启动三级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街道防疫机构立即投入运转,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实施,紧急调拨资金、物资等,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街道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1、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街道。

2、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建议本级应急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必要时建议街道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3、向未发生疫情的村及时通报情况,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的疫情监测与预防。

第五章控制措施。

一、隔离。

1、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采取隔离措施,将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畜禽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

2、隔离措施要求。

(1)隔离场所的选择:隔防场所应选择不易散布病原体,方便消毒,便于实施封锁和处理措施的地方,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

(2)隔离期间的管理: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疫区易感动物应同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分开,并采取预防接种等预防措施。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密切注意观察和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二、封锁。

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疫点: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独立畜禽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饲养方式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市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3、封锁令的发布。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4、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疫点: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禽畜类进入疫点;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经营活动。

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畜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对疑似染疫的畜禽类进行隔离,初步诊断后进行扑杀;饲养的禽类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停止畜禽类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

受威胁区:街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类进行疫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保护带;确定人员监测疫情;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畜禽类及其产品。

5、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畜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市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三、扑杀。

初步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的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并按规定分类登记造册。

四、无害处理。

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羽、绒、内脏、血等)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也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畜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2、畜禽舍、场地、车辆等,可采取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养畜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6、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7、疫工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8、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

六、紧急免疫。

1、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的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2、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3、登记免疫接种的畜禽群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4、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八、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公众对重大动物疫病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同时,准确把握宣传导向,在疫情的宣传上做到不抢先、不猎奇、不炒作,以免加剧公众恐慌心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保障措施。

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见附件二)。

重大动物疫病处理预备队组成应包括兽医专业人员,消毒和扑杀的辅助人员、公安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人员。

街道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兵把口,以确保防控措施切实到位。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一、对参加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的人员,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或不履行保障职责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章有关说明。

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畜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脱。

三、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防治技术要求,按照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标准、防治技术规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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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篇三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传染病的各项防治措施,努力提高传染病预防综合防治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年初我办及时成立了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办主任为组长,其他同志为成员的领导机构,按照“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办面。

二、具体工作内容。

(1)加强与宣传,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我办今年组织全办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学习全州重传电视电话会的精神和《重大传染病防治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工作制度。同时,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培训加强对党员、干部、企业进行重大传染病防治政策宣传,力求把每名干部都培养成为重大传染病防治义务宣传员,并通过党员、干部进一步辐射带动广大群众、企业开展健康知识教育,截止目前,我办开展集中学习6次,到企业开展宣传2次。

(2)落实目标责任。紧密结合我办县志工作的实际,充分利用安全检查等机会,在4家企业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各企业开展1次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3)完善制度。加大制度落实,进一步完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篇四

为及时有效处置全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新洲”、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科学有效处置全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维护全区各级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坚持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依法行政,维护医疗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处置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措施果断、科学处置。各有关街镇、部门和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相应应急处置预案,一旦集体突发事件发生,要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应对。

三、事件分级。

根据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按规定将尸体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将尸体停放在行政机关场所或办公地点。

2、组织100人以上封堵医疗机构、行政机关、交通主干道等,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

3、在行政机关组织摆花圈、设灵堂、烧纸钱等祭奠活动。

4、毁坏公共财物,围攻伤害工作人员,妨碍执法,影响公共安全。

5、危害群众人身安全,亲属有自杀、自残等倾向。

(二)重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按规定处置尸体,将尸体停放在医疗机构场所或办公地点。

2、组织30(含)至100人,封堵医疗机构或行政机关,集体上访、静坐,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妨碍执法,影响公共安全。

3、在医疗机构组织摆花圈、设灵堂、烧纸钱等祭奠活动。

4、损坏公共财物,殴打医疗机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三)较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亲属不按照法定程序处置。

2、组织10(含)至30人,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

3、在医疗机构挂横幅、张贴大字报等。

4、侮辱、威胁、恐吓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四)一般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亲属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解决问题。

2、组织10人以下,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

四、应急机制。

(一)指挥机构。

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分级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卫生工作副主任、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3、较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卫生工作副主任任总指挥,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4、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职责分工。

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程度分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事态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实行统一调度。根据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专班,确保接警后,立即出警,并根据现场情况,合理调度警力,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相关人员,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有关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接待好患者及其亲属,介绍处置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如患者及其亲属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诉讼,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协调,依法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和移交。

区信访局、区司法局:负责协助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履行相关职责。

涉及街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患者及其亲属基本情况,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积极配合区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协调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制定防范与处置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报告区卫生部门,并接待患者及其亲属投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调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

(一)一般突发事件。

由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配合,迅速组织涉及街镇分管负责人组成应急处置工作专班,就地协调处理。

(二)较大突发事件。

1、医疗机构要迅速向区卫生部门报告,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卫生部门报告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应急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通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到达现场,迅速进行妥善处置。医疗机构要组织开展调查,提供详实的医疗诊治资料和当事人就诊基本情况;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科室及医务人员的保护,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区卫生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解处置纠纷。患者及其亲属要求行政调解的,应立即与所涉及街镇联系,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患者及其亲属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诉讼的,应告之相关程序,并与医疗机构一起提供服务和帮助。

3、区公安分局组织辖区民警及时出警,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对围观群众进行疏导,配合区卫生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适时调度警力,注意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保护。

4、区信访局、区司法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配合区卫生局迅速启动第三方调解机制。

(三)重大突发事件。

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逐级报告,区医疗纠纷集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报告情况启动相应预案。区应急办立即通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立即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分析事件情况,全面部署处置工作。

2、区公安部门组织保卫人员进驻现场,维护秩序,严密控制事态;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分别对患者亲属及其参与者进行引导、劝导和教育;区卫生部门要认真听取患者及其亲属代表的意见、想法,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如无法协商一致,发生故意制造事端、寻衅滋事的,区公安部门要坚决制止,对组织策划者进行重点控制,对破坏公共财物、伤害人身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医疗机构、区卫生部门尽快逐级上报,区医疗纠纷集体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涉及街镇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各医疗机构、区医疗纠纷集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和单位的具体应急处置预案。

(二)在医疗纠纷群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对工作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严格履行各项告知义务,及时与患者及其亲属沟通,告知患者的诊疗情况和预期效果,认真接待和安抚家属,尽力避免事态扩大。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篇五

为确保师生上下楼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下列措施及应急预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柏垭中学楼道安全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措施。

1、校长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落实教学楼学生公寓楼楼道口值勤人员的岗位责任。

2、总务处和安综办随时检查楼道设施,并做好楼道划线(中间分道)工作并安装每层楼楼道的应急灯。

3、安综办、值日人员认真做好各部门、各个时段安全执勤检查及疏散工作。

4、政教处负责楼道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学生上下楼道靠右慢行,不许在阳台上簇拥,不准拥挤、站立,更不准起哄,听从值班人员指挥。

5、教育全体教职工下课时与学生同行,不准任课教师提前下楼,教师在下楼道时自觉维护楼道秩序。

6、校级领导加强楼道安全的督查工作。

7、大型活动、电影晚会学生上下楼道一律由当天的值日领导及主办单位、安综办负责落实当天的楼道疏散及安全工作。

三、应急处理。

1、向师生员工公布校长、分管校长及保卫科的电话号码,并让师生员工明确,若遇突发事件立即电话报警或报学校领导。

2、人员分工:校长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警及全面指挥,若因公不在校由分管校长负责。

3、分管校长负责教职工人员调度及分工,若因不在由邓仕荣负责;并由邓仕荣负责医疗、救护等工作。

4、安综办负责学生疏散工作。

5、政教处主任、副主任配合安综办做好学生疏散工作。

6、其余领导、教职工必须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疏散及抢救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篇六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

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

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篇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2.新发现且对畜牧生产或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

3.上级界定的动物其它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根据染疫动物的数量、传播速度、死亡率、流行范围和趋势,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在3000羽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10000羽以上的。

2.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30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1000头以上的。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1000羽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5000羽以上的。

2.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20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500头以上的。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量在500只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一个月内发病数在3000羽以上的。

或一次性扑杀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30头以上。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三级疫情的。

第四条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应急指挥系统。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和领导小组由农业、卫生、公安、工商、交通、技监、财政、宣传、监察、经贸、外经贸、食品药品监管、发改、林业等部门组成,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工作。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做好乡镇、街道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小组(现场督查组、技术专家组、材料信息组、物资保障组)。指挥部在市农业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协调、人员调度、物资调配、信息汇总、新闻宣传等工作;应急小组由农业、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调查、控制、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技术专家小组由2名兽医师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共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疫情评估、技术咨询及决策建议。

(二)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2.落实防疫和扑疫所需的物资、设施、交通和通讯工具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落实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同群动物扑杀补助经费,按规定将上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控制、扑灭疫病。

作出封锁、扑杀、隔离、控制、销毁等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理决定。

5.负责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或深埋、扑杀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地点选定。

(三)乡(镇、街道)政府职责。

1.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动物防疫员和疫情测报员队伍,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100%完成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达的强制免疫任务。

3.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

4.按照指挥部规定,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强制免疫、扑杀处理所需的动物防疫经费。

5.落实每个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四)部门分工。

1.农业部门和指挥部办公室。

(1)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制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制订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

(2)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和规模饲养场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落实辖区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3)抓好免疫抗体和疫情的监测、作出免疫密度评估意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可能出现的疫情进行预警、预报。加强对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风险评估,防止疫源流入。

(4)一旦发生疫情迅速进行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监督、指导疫点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监督和指导疫区内的人员、车辆、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其它物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好相应数量的疫苗、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死动物和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同群动物及其所污染的产品和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的费用及补助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对疫病防治和防疫监督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10)加强与卫生防疫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2.工商部门。

(1)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单位、个人、超市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

(2)抓好对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监管,督促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经营台帐,按要求查验相关证章和标志。

(3)落实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4)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5)一旦发生疫情,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交易点)。

3.卫生部门。

(1)加强对公众特别是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对人畜共患病的防范意识。

(2)负责疫区内养殖、技术指导、扑杀处理等人员的防护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3)做好对从事畜禽养殖、生产加工等特殊群体的人畜共患病监测。

(4)负责做好学校、宾馆、食堂等单位使用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来源的检查,督促建立畜产品使用台帐,规范动物及其产品购买渠道。

(5)查处违法使用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特别是病害肉品。

4.财政部门。

(1)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及时拔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3)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6.经贸部门(市商贸办)。

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7.林业部门。

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度,落实防疫措施和监管责任人。

8.交通部门。

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按照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认真做好交通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

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它有关部门。

按照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相应工作。

第五条疫情应急处理。

1.三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由发生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扑灭疫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辖区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的宣传工作,维护辖区内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对一次性扑杀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30头以上的,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到现场确认。一次性扑杀猪100头以上,牛20头以上,羊100头以上以及二级以上种畜场的疫情,通知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到现场确认。

2.二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督促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扑灭疫情。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实施疫区封锁。疫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扑疫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扑疫经费、物资落实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度、落实。

3.一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报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x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到场指挥,按照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做好封锁、扑杀、消毒、物资调度、部门协调工作。

第六条疫情处理和扑灭的具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畜牧兽医部门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家小组到现场,开展疫源、传染源、传播途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生产史、经营史等相关情况的调查,并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对临床症状明显的牲畜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可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二名以上兽医师根据临床症状,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作出诊断,其诊断结果可以作为扑疫依据。临床无法确诊的,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专家小组根据临床特征、流行病学特点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作进一步诊断,提出防治意见。对需要的疫情,按照有关疫情报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市政府、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农业局部门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封锁措施,并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拔除疫点,并通知毗邻乡(镇)和街道。

对国家规定要求扑杀的动物疫病,其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市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勘验结果,应立即作出强制扑灭决定。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扑杀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或深埋、销毁处理。

疫点、疫区内的最后一头染疫动物扑杀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新的病例,在严格消毒后,经市农业局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第七条扑杀补助。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补助,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xx政发〔2001〕60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发布的《xx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办法》(x财农字〔2001〕159号)规定的政策实施,其它疫病按省、市有关政策实施。

第八条奖惩。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处理重大动物疫病致病、致残的人员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治;对因参与重大动物疫病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金;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影响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不遵守国家、市政府及管理部门规定的计划免疫制度、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风险评估制度,不配合防疫、扑疫工作,从市外调入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不但不予扑疫补助,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预案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篇八

一、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建立疫情应急处置机构。

1、成立领导小组。要把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工作做为一项政治工作来抓,乡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乡长xxx任组长,分管领导xxx任副组长,小组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驻村工作队队长和贫困村农技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xxx具体负责办公。

2、成立疫区封锁组。组员单位有乡交通管理站、乡武装部等部门。封锁组的人员配置:交通管理站2人,乡武装部组织基干民兵30人。具体负责疫点、疫区的强制隔离设施、警示标志等封锁器材的准备工作。

3、成立疫区扑杀销毁组。组员单位有交通管理站,乡武装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委会,负责扑杀销毁器械、药剂、运输车辆等准备工作。

4、成立疫区消毒免疫组。组员单位有交通管理站,乡武装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消毒药品、接种疫苗的准备工作。

5、成立疫区人体感染预防免疫治疗组。发生人、畜(禽)共患病疫情时,成立人感染预防免疫治疗组,组员单位有乡卫生院、村卫生站。负责人体防疫药品、疫苗的准备工作。

6、成立疫情综合调查统计组。组员单位为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统计组的人员配置:村防疫员和各村统计人员。负责疫情综合调查统计。

7、成立疫区治安联防保卫组。组员单位有乡武装部、村委会。负责疫情应急处置。

四、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及其补偿、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由财政负责。

五、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监测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篇九

为了确保动物重大疫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高效、有序的应急处理,推动我镇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及社会稳定,根据《xxx动物防疫法》《xx市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本预案规定,做好防治动物重大疫病疫情所需人员、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应急响应的各项措施。发生疫情后,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尽快控制和扑灭疫病。

一、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原则。

坚持以封锁、免疫、消毒、监测等为主的原则,发生疫情后,采取强制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二、领导和工作机构。

成立xx镇动物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监督本预案的实施。

(一)镇人民政府镇长陈安平任指挥长。

(二)分管农业副镇长柏焱任副指挥长。

(三)成员为镇经发办、派出所、xx交巡警支队、卫生院、市场监管所、社会事务办、应急办、财政办负责人和各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

(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办,由经发办副主任负责具体的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具体实施本预案。

(五)办公室人员分工:经发办负责物资储备。突击免疫组和抢救组为各村(居)和各社(居民小组)以及各相关办公室人员。

三、部门职责。

(一)镇经发办。

1、组织和监督有关人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和报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迅速做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8、提出处理疫情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0、及时逐级上报疫情,积极争取国家的补贴资金。

(二)财政办。

负责筹集、安排紧急防疫专项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和防控工作开展所需资金。

(三)派出所。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四)卫生院。

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五)交巡警支队。

负责运输、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交通秩序,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六)市场监管所。

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封有关产品并协助销毁。

四、应急措施。

经发办接到紧急疫情报告后,立即报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并迅速派员到达疫情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疫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疫情防治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集合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开展扑灭、控制、防疫工作,按照区农业农村委动物疫控中心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及资金保障。

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动物重大疫情疫病紧急防控物资储备库,财政所要筹集、安排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紧急防治物资购买、扑杀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二)技术保障。

xx镇动物重大疫病诊断组设立在镇经发办,负责全镇动物重大疫病的诊断,接受区农业农村委动物疫控中心的指导。

六、其它事项。

(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篇十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街道在发生高致病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护养殖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街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高致病性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街道办事处和畜牧兽医站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疫情时,街道办事处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洪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舍,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控技术等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二、应急指挥系统。

成立xxx街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并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空发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和基层有关人员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疫情应急预案。

三、疫情分级。

疫情分级严格按照分级标准执行。

四、疫情监测和预警。

(一)疫情监测。

1、街道办事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畜牧兽医站应加强对高致病性和监测,加大对边界地区、养殖密集区、候迁迁途径区域、水禽饲养区等重点地区家禽的监测比例和频率,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畜牧兽区站对家禽发生的每一起可疑疫情,应及时采样监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备验。

3、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感染人群时,卫生院就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准备措施。卫生院和畜牧兽医站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五、疫情报告。

(一)报告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可疑疫情,有权检举控造不履行或都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报告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禽、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街道指挥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街道指挥部应立即派出高致病性防控技术专家组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怀疑是高致性禽流感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市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

(三)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六、疫情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必须按程序认定。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进行最终确诊;

七、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要遵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进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高致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定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疫情的地方,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支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发生疫情时,街道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地方防控经费及疫情应急控所需经费,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具体协商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

(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亩,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要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

(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11)参与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篇十一

20**年以来,我院始终秉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高度重视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致力于预防、控制和消除重大传染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我镇20**重大传染病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切实抓好我镇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及时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办所单位负责人及卫生院院长为成员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综治办站,由综治办负责人及石塘卫生院院长负责日常工作。同时,与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学校及卫生院)签订了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乡政府把重传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排、检查,及时解决重传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困难,确保了重传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建立机构,明确职责。

为切实抓好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乡卫生院设立了专门的防重传办公室,抽调了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医生为工作人员,石塘学校派挂职医务人员负责传染病防治,各村(社区)均落实了专兼职人员,确保我乡重传防治工作层层有人抓。与此同时,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乡政府制定和印发了《石塘乡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明确了乡卫生院、村(社区)卫生站、学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三、提高认识,强化宣传。

为切实增强群众对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认识,采取将防治工作与机关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结合起来,下村开会向群众大力宣传,并通过信息公开栏、led显示屏等形式大力宣传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知识。乡卫生院设立了专门的防治宣传专栏,定期更换宣传防治知识,同时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到村、社区、学校举办预防传染病的知识讲座和发放宣传资料。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今年7月底,全乡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0余份,开展专题会议2次,举办宣传专栏5期,led屏宣传标语20条,提高了群众的认识,增强了群众参与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注重实效,狠抓落实。

1、各村(社区)切实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管理,实行自办宴席的申报制度,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到了事前申报、事中监管,确保了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

2、由石塘卫生院牵头、联合综治办、安办、畜牧站等组建了13人的食品药品检查监督组,负责对酒楼、食店、药店的食品卫生和药品进行全面清查,并不定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做到了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3、石塘卫生院牵头负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向群众讲解知识、宣传防治小常识,并加强监控监测,有效预防艾滋病传播。

4、对学生进行疫苗接种防御,提高学生身体防疫能力,预防传染病在校园传播。

5、石塘卫生院牵头负责,对于肺结核患者采取早发现、早治疗,切实加强结核病治愈和防治工作。

总之,我乡目前未发生一起重大传染疫病疫情,有效的防治了重大传染病传播,确保了群众的生命健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篇十二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2.新发现且对畜牧生产或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

3.上级界定的动物其它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根据染疫动物的数量、传播速度、死亡率、流行范围和趋势,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在3000羽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10000羽以上的。

2.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30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1000头以上的。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1000羽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5000羽以上的。

2.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20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500头以上的。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量在500只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一个月内发病数在3000羽以上的。

或一次性扑杀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30头以上。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三级疫情的。

第四条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应急指挥系统。

街道建立相应的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做好乡镇街道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共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疫情评估、技术咨询及决策建议。

(二)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2.落实防疫和扑疫所需的物资、设施、交通和通讯工具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落实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同群动物扑杀补助经费,按规定将上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控制、扑灭疫病。

作出封锁、扑杀、隔离、控制、销毁等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理决定。

5.负责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或深埋、扑杀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地点选定。

疫情。

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三)乡(镇、街道)政府职责。

1.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动物防疫员和疫情测报员队伍,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100%完成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达的强制免疫任务。

3.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

4.按照指挥部规定,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强制免疫、扑杀处理所需的动物防疫经费。

5.落实每个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四)部门分工。

1.农业部门和指挥部办公室。

(1)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制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制订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

(2)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和规模饲养场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落实辖区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3)抓好免疫抗体和疫情的监测、作出免疫密度评估意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可能出现的疫情进行预警、预报。加强对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风险评估,防止疫源流入。

(4)一旦发生疫情迅速进行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监督、指导疫点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监督和指导疫区内的人员、车辆、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其它物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好相应数量的疫苗、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死动物和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同群动物及其所污染的产品和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的费用及补助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对疫病防治和防疫监督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10)加强与卫生防疫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2.工商部门。

落实防疫措施。

(2)抓好对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监管,督促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经营台帐,按要求查验相关证章和标志。

(3)落实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4)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5)一旦发生疫情,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交易点)。

3.卫生部门。

(1)加强对公众特别是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对人畜共患病的防范意识。

(2)负责疫区内养殖、技术指导、扑杀处理等人员的防护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3)做好对从事畜禽养殖、生产加工等特殊群体的人畜共患病监测。

(4)负责做好学校、宾馆、食堂等单位使用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来源的检查,督促建立畜产品使用台帐,规范动物及其产品购买渠道。

(5)查处违法使用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特别是病害肉品。

4.财政部门。

(1)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及时拔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3)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6.经贸部门(市商贸办)。

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7.林业部门。

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度,落实防疫措施和监管责任人。

8.交通部门。

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按照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认真做好交通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

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它有关部门。

按照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相应工作。

第五条疫情应急处理。

1.三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由发生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扑灭疫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辖区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的宣传工作,维护辖区内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对一次性扑杀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30头以上的,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到现场确认。一次性扑杀猪100头以上,牛20头以上,羊100头以上以及二级以上种畜场的疫情,通知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到现场确认。

2.二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督促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扑灭疫情。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实施疫区封锁。疫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扑疫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扑疫经费、物资落实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度、落实。

3.一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报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x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到场指挥,按照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做好封锁、扑杀、消毒、物资调度、部门协调工作。

第六条疫情处理和扑灭的具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畜牧兽医部门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家小组到现场,开展疫源、传染源、传播途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生产史、经营史等相关情况的调查,并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对临床症状明显的牲畜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可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二名以上兽医师根据临床症状,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作出诊断,其诊断结果可以作为扑疫依据。临床无法确诊的,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专家小组根据临床特征、流行病学特点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作进一步诊断,提出防治意见。对需要的疫情,按照有关疫情报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市政府、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农业局部门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封锁措施,并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拔除疫点,并通知毗邻乡(镇)和街道。

对国家规定要求扑杀的动物疫病,其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市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勘验结果,应立即作出强制扑灭决定。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扑杀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或深埋、销毁处理。

疫点、疫区内的最后一头染疫动物扑杀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新的病例,在严格消毒后,经市农业局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第七条扑杀补助。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补助,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xx政发〔2001〕60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发布的《xx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办法》(x财农字〔2001〕159号)规定的政策实施,其它疫病按省、市有关政策实施。

免疫制度、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风险评估制度,不配合防疫、扑疫。

工作。

从市外调入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不但不予扑疫补助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预案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篇十三

一年来,**乡卫生院在县疾控中心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宣恩县20xx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开展防治传染病知识宣传,加强特殊人群传染病预防管理,重点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工作,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传染病发病与疫情报告情况:1—12月份,全乡无甲类传染病发生,共报告传染病108例。报告乙类传染病6种,计35例,丙类传染病4种,计49例,其它类传染病3种,计24例,无死亡,报告发病率分别为5.83%;12.25%;8%。在疾控小组的领导下乡、村级工作人员能很好的执行传染病报告和登记制度,其报告及时率为100%,完整率为100%,报告准确率为100%,无滥通滥报现象,保证了大、小疫情报告精确、完整。

2、按县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了疫情网络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完善了工作制度,疫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做到专室专人专机专用,为及时上传疫情信息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开展应急和疾控体系建设,妥善处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加强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管理,今年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我乡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工作措施或方案;组建防治技术小组和疫情控制机动队,配备消毒药品和消毒、防护设备。同时,按照《恩施市公共卫生建设三年规划》要求,我院组建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对可能发生的公共突发卫生事件或重大传染病疫情实行了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今年共对三所村卫生室报告的3起因丙类传染病、其它传染病和内科疾病在学校等集中人群中的发病情况,及时进行了疫点处理,疫情处理率达100%,控制了疫情蔓延和二代病例的发生。

三、抓好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控。

1、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我乡孕产妇艾滋病抗体免费检测率达到95%以上,检测人数不低于320人;目标场所覆盖率达到80%以上;自愿咨询人数42人。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贯彻落实,我乡共管理结核病人57例,其中初治涂阳19人,复治涂阳6人,重症涂阴4人,其它涂阴病人28人,在治疗过程中外出4例、放弃治疗4例、死亡5例,全程管理病人44人。

2、加强了对呼吸道、消化道传染病的防治,主要以各乡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为重点开展麻疹、腮腺炎、流感、脊髓灰质炎的预防接种工作,同时注意加强对散在发生的相关病例进行有效的个案调查与处理,从而有效地控制了重点传染病在集中人群中的传播。

3、开展了对“非典”和“人间禽流感”疫情的监控,我院加强了对发热门诊的管理,并充分发挥发热门诊的肖哨作用,对就诊的发热病人及时进行登记和分诊,发现可疑病人及时进行医学观察和报告。由于监控措施比较落实,对控制“非典”和“人间禽流感”起到积极作用。

四、开展地方病、疟疾防控工作。

根据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安排和全球疟疾项目的通知,我乡继续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突破重点,主要作了以下工作:

1、召开全乡地方病及疟疾病防治工作会议,对全乡地方病及疟疾病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2、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全国第十四届防治碘缺乏病及4.26疟疾防治日宣传活动。

3、开展了重点地区碘缺乏病调查工作。

4、开展了发热病人疟疾血检工作,我乡全年血检疟疾人数共310人。其中发现阳性者2例,并进行了督导及规范化治疗。

5、组织开展了对全乡各村卫生室的传染病管理及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督导,对全乡28个村卫生室的居民中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了漏报调查,经调查,村卫生室中传染病无漏报。调查中对发现的其它问题及时提出了有关改进的指导意见。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

1、尽管在今年的防治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也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自查中仍发现有一些簿弱环节如传染病防治工作措施在少数卫生室仍不够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

2、全球基金疟疾项目刚启动,部分临床科室对“三热”病人未开具镜检单,个别镜检人员采制滤血纸不规范,有待进一步加强。

3、加强结核病人管理力度,结合村卫生室医务人员随访,以提高结核病治愈率。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资料篇十四

一、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建立疫情应急处置机构。

1、成立领导小组。要把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工作做为一项政治工作来抓,乡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乡长xxx任组长,分管领导xxx任副组长,小组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驻村工作队队长和贫困村农技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xxx具体负责办公。

2、成立疫区封锁组。组员单位有乡交通管理站、乡武装部等部门。封锁组的人员配置:交通管理站2人,乡武装部组织基干民兵30人。具体负责疫点、疫区的强制隔离设施、警示标志等封锁器材的准备工作。

3、成立疫区扑杀销毁组。组员单位有交通管理站,乡武装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委会,负责扑杀销毁器械、药剂、运输车辆等准备工作。

4、成立疫区消毒免疫组。组员单位有交通管理站,乡武装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消毒药品、接种疫苗的准备工作。

5、成立疫区人体感染预防免疫治疗组。发生人、畜(禽)共患病疫情时,成立人感染预防免疫治疗组,组员单位有乡卫生院、村卫生站。负责人体防疫药品、疫苗的准备工作。

6、成立疫情综合调查统计组。组员单位为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统计组的人员配置:村防疫员和各村统计人员。负责疫情综合调查统计。

7、成立疫区治安联防保卫组。组员单位有乡武装部、村委会。负责疫情应急处置。

四、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及其补偿、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由财政负责。

五、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监测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六、加强疫情报告工作。建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委会、村防疫员三级动物疫情报告网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报告程序,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村动物防疫员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或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应立即报告到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要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上级动物卫生防疫机构。

七、疫情认定。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提出初出诊断意见。

1、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和确诊病例认定。

符合临床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指标,且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验,非免疫禽检测结果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或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的,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可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检验,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指标,且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之一的,认定为确诊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口蹄疫疫情的确认。

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牲畜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采取病料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o型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检测结果亚洲i型阳性的,将采集的病料送牲畜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确认牲畜口蹄疫疫情。

3、非洲猪瘟疫情认定。

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非洲猪瘟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或证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按规定程序送检。由官方确认非洲猪瘟疫情。

八、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乡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符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村委会及防疫员在报告疫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有关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疫情处置,控制和扑灭疫情。根据不同的疫情级别,做出不同的应急响应。

疫情报告期间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一)现场诊断为怀疑病例的,在报告疫情期间,疫情发生地区立即划定疫点,调查疫源,了解免疫和监测情况,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向乡党委政府提出对疫点封锁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的建议。

(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立即按照本预案的标准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后,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交易市场的建议,并按照本预案要求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市场关闭区采取相应应急处理措施。

1、疫点的封锁:

(1)疫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2)疫点出入口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看守,出入口配备消毒设施。

(3)严禁人员、车辆进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进入时,须经封锁人员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并做好登记。

2、疫区的封锁: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2)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24小时警戒,对过往车辆和出入人员进行严格消毒,监督和检查,并做好登记工作。每班由乡交通、安办、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以及各村防疫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3)禁止易感染活畜禽进出和易感染畜禽产品运出疫区。

(4)关闭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5)乡安办、乡交通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有权在所辖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7)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紧急免疫接种必须由动物防疫员具体实施。

1、村委会安排专人对扑杀动物的数量进行清点、登记。登记户名、存栏数、死亡数量,并经畜禽养殖户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备案。

2、对扑杀的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划定无害化处理场地,无害化处理场地应当依法规划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扑杀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

穿好防护服,戴好可消毒的橡胶手套或乳胶手套、口罩、防护镜、防护靴或一次性的鞋套。扑杀完毕,做好自我消毒。

十、解除封锁程序。

1、自疫区内最后1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未出现新的疫情,经过1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在动物卫生疫控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经过一次彻底消毒,可以提出解除封锁,撤消疫区。

2、乡人民政府向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提出解除封锁验收申请。经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解除封锁验收标准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3、解除封锁验收的标准。疫情发生后,按要求划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理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检测未发现新的传染源,且关闭交易市场记录完整、规范、档案齐全。解除封锁前,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的检查评估为合格。

4、验收程序:每位验收人员必须按照外围到疫点顺序组织验收,并做好自身防护。解除疫区封锁后,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开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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