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是一份简短的书面文件,也可以是一份复杂的法律文件,根据交易的复杂程度而定。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留下合理的修订或终止合同的条款。包括合同格式、内容要点和填写说明,希望对你的合同起草有所帮助。
公司合同管理办篇一
(一)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协议)的管理,规范我所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我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以下所属公司部门:天线部、贸易部、装备制造部、海事部、导航部。
第四条市场开发部全面负责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公司合同的指导、审查。公司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经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批准,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
第五条市场开发部设有专职合同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每一份合同应包括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每个公司部门设一个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填写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监督检查公司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司合同签约部门沟通了解,并及时向市场开发部领导反映合同管理情况。
4、填写“公司合同情况月报表”。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
5、应妥善保管好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合同档案。
第六条各公司部门的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所签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验收、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市场开发部反映合同经营情况。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与市场开发部审批核销。
2、负责所签合同的市场调查和资信审查;组织合同谈判;起草合同;组织协调、督促承办合同的履行。
3、负责办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4、合同正式签订前,须向市场开发部提交用印申请单,经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批准后,盖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签订至少应一式三份,市场开发部留一份归档备案。
5、公司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开发部。
公司合同管理办篇二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起实施。申报积分落户的资格条件包含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无刑事犯罪记录等。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1.解读最新北京积分落户政策。
4.北京最新积分落户政策解读。
6.2015新落北京户口新政策。
7.2015北京落户指标新政策。
8.户籍改革方案出台。
9.2015北京积分落户制度:以居住证为依托(2)。
10.户籍改革最新政策。
公司合同管理办篇三
第十四条 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委托人(合同承办、签约人)审查内容。
(一)负责资格审查。包括对签约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和签约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二)履约能力审查。主要包括支付能力、生产能力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审查。
(三)履约信用审查。了解对方是否是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以往是否恪守信用,是否有过违约行为,是否曾利用合同进行过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批准权限。
(一)下属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除按规定由总经理签定或须上报总经理审查批准者外,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下列合同须报送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与合同他方签订正式合同:
1.标的达 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2.标的超过 万元的其他各类合同;
3.联营、合资、合作合同、租赁合同;
4.违约责任超过 万元的其他合同。
(三)网站维护管理、本地媒体宣传合作合同由公司统一签订。
(四)公司债权债务担保、股权分置及资产重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内容。
(一)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有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二)审查文字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完备。
(三)可行性分析。对合同订立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认真的研究、分析和论证。审查合同订立前是否做过市场调查、市场预测,了解能否产生合同效益等。
第十八条 法务部门(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内容
(一)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二)审查所签合同有没有禁止性规定,有无除外条款,合同内容是否受法律保护,有无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 总经理负责审查内容
(一)计划审查,审查是否在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预算范围内;
(二)对合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看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手续;
(三)合同条款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解决合同纠纷条款内容。
第二十条 合同审查批准程序
(一)合同申报
各部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贰份),并附上送审合同(含附件),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二)合同审核
1.对合同签订部门送审的合同(含附件),一律报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呈报审批。
2.总经理办公室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拟定下发文字批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3.总经理审批时间,收到合同之起,限时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备制度。
(一)对部门权限内签订的合同,在签订后5日内向总经理上报备案。
(二)各部门每月底对本月签订的所有合同及变更、解除合同进行列表统计汇总,上报总经理办公室存档备案。
公司合同管理办篇四
(五)压力测试。
(六)应急计划。
(七)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
(八)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九)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
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条件,定期对各项假设条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对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
(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
(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
(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
(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三)信用评级下调。
(十四)股票价格下跌。
(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商业银行的融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对其接受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估其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间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在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者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中度、严重等不同压力程度。
(二)合理审慎设定在压力情景下商业银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
(三)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压力测试;当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时,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五)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的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常规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银行或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七)在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的情景设定、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
(二)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三)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至少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负债方应急措施、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其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的措施。
(四)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
(五)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应急计划,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和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于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其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为无变现障碍资产,可以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流动性资产。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集团内部的交易和融资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融资,降低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其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和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风险并表管理的影响。
公司合同管理办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不正当经济活动,保证以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有关业务单位从事经济活动订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统一的合同专用章,行政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业务单位的范围由公司规定。
第三条公司各有关单位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由申请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同时注明合同专用章用途和专门保管人员,并附章样和枚数。由部门领导签字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法律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单位持申请报告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规格、样式。
1、合同专用章仅限于订立各类经济合同时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承担全部责任。
2、各单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为合同专用章使用,对外不能用于订立合同等一切经济活动。
3、一般情况下,合同业务员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订立合同,
如确需携带时,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出具书面借据,且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后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对该合同专用章在外借期间承担全部责任。
4、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及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情况,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台帐,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
5、各有关单位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的,应登报挂失,并报告集团公司,同时到法律管理部门备案。
1、各有关单位需要增刻或变更合同专用章,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各有关单位变更合同专用章后,应当将报废的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条注销营业资格的单位,应当将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
第七条有丢失、变更、作废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及时将章样发函告知有关合作单位。
第八条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纪处理;对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经济活动的,要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法律管理部门行使解释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办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辖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四章职责范围。
・2.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第五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草案交上级主管。
・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权限第七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
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经办人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合同执行完毕后,由经办人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核,出现非常情况须总经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七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3.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附表:签订经济合同审批表下一页
公司合同管理办篇七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 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协议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 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
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五条 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
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 合同分类及责任部门
第六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作下列分类并确定责任部门。
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采购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委托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技术合同:技术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质量合同:品质管理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承包合同: 负责签订,执行;
其他类合同: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与他方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
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 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准确、简洁、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第九条 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评审过程采用签批单进行
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作出标记,注明签批处数并签字,由合同编制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及权限:(该条不太明确,各种合同编号、盖章由谁规定清楚)
(1) 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查,审计,分管领导审批,加盖合同专用章。
(2)其余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核、相关单位会签、审计、分管领导审定、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
行政管理部对合同编号,由档案室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3)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总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审批。
需公证手续的,经办单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
(4) 技术合同、质量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签订、单位主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5) 分管领导:管理中心主任、制造中心主任、销售公司总经理、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十三条 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凭合同审批单领导签批,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公司合同管理办篇八
本公司财产主要为:
1.办公事务用品:桌椅、公文箱、电话机、打字机、复印机、计算机、交通车等;
2.建筑物:办公楼、厂房宿舍等;
3.机器设备:____________;
4.原料及成品:___________。
第二条主管部门。
________部门负责公司财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采购。
1.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请购单或请购计划,报_____核准后,交由_____部门办理采购。
2.采购品经验收合格后,即由采购部门填写财产卡交由_____建档管理,财产实物由使用单位领回使用并负责保管。
3.由购入而取得的不动产,应由_____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第四条折旧盘点。
_____部门应会同_____于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对公司财产进行盘点,对新购置的财产应于次月_____日对账一次,采用_____方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五条报废、出售。
对无法继续使用的财产按规定办理报废,或以_____方式出售,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六条其它。
各项财产的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资料统一由_____部门保管,使用单位可使用复印件。
第七条责任及处分。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财产负有保管、保养的责任。财产发生损害时,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出具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
第八条生效。
本管理办法自即日起生效,_____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公司合同管理办篇九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校人事部。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符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的北京大学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奖惩记录材料、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应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劳动用工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政策培训。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为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隶属北京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同时接受校人事部的监督;如需通过学校办理相关事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北人发20xx[10]号)、《北京大学聘用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xx[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公司合同管理办篇十
第一条为确保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依法经营,规范合同管理流程,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有效预防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钢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钢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买卖、借款、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融资租赁、建设工程、供用电、水、气热力等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还款、抹账、合资合作协议等。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本钢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合同管理采取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本钢集团法务部)是本钢集团合同管理主管部门。
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是本单位合同统管部门,负责。
采购、销售、工程管理等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对合同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本钢集团法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钢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三)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培训;。
(四)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五)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
(七)指导和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各部门正确签订和履行合同;。
(三)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查和报审;。
(四)参与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的调研和谈判;。
(二)负责合同的业务审查;。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查的报审;。
(四)签订合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合同;。
(五)组织或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章授权委托。
第八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严格遵照制度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越职权范围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
第九条委托代理人应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从事代理活动,维护本单位利益。
第十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三)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四)具体委托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正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得有涂改的痕迹。第十二条委托代理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给他人,发生毁损、遗失等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并按程序补办。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授权委托关系应当解除或终止: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委托代理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
(三)委托代理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委托代理人因自身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解除或终止授权委托关系,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四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如下资料,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内容涉及特种行业专营许可或专业资质的,对方当事人还应提供相关证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以上证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连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由业务部门存档。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应当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资金状况、货源状况、技术条件、生产能力和商业信誉等相关情况,对其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证、专业资质证等证照,对客户履约资信情况进行评价。
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在对外经济往来中,除金额较小且可即时结清的情形外,均应订立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
由于生产经营紧急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即时签订书面合同的,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全部资料,事后及时补签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本钢集团法务部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应当优先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委托代理人填写合同文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同当事人名称必须写明全称,与证照名称、印章一致,不得简化;。
(二)合同条款完备,内容无前后矛盾之处;。
(四)合同应当采用打印文本。确有合理原因需要手工填写部分内容的,应做到书写工整,无涂改。
第二十一条合同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通过审查后,方可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订立合同必须履行审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合同审查分为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业务审查由业务部门负责,主要对订立。
合同的必要性、业务上的合理性、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合同的`可行性、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审查流程按本钢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法律审查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主要对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明确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使用本钢集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由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法律审查。
第二十七条各分、子公司未采用本钢集团合同示范文本的重大合同,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负责法律审查。
本条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下列合同:
(一)合资、合作合同;。
(二)股份转让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
(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合同;。
(五)承包经营合同;。
(六)商标、专利合同;。
(七)涉外合同;。
(八)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非范本合同;。
(九)其它对本钢集团生产经营、商业信誉和职工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本钢集团法务部合同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法律审查意见要求修改合同的,送审单位应按照要求修改后报请复审。
第二十九条送审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合同资料,造成法律审查人员不能及时全面出具法律意见的,由送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本钢集团各业务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事先通知本钢集团法务部派员参与重大合同磋商谈判,若未通知,在履行送审程序时,应由合同谈判的负责人携带完整的合同资料到本钢集团法务部配合审查。
第三十一条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自行审查的合同的审查流程,由各分、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时掌握工作进展、标的物交付、收付款、票据交接、质量反馈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业务部门应对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等信息进行实时收集。对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业务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并及时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章合同变更、解除。
第三十七条因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的,按照原合同审查级别履行审查程序后方可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对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变更事项书面确认前,除为避免或减少损失必须中止履行的情形外,仍需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时,业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法律事务机构派员参加。
各分、子公司解除重大合同,应报请本钢集团法务部进行法律指导。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业务部门应通知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由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经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批准同意后,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发出。
第四十二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送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
各分、子公司重大合同纠纷应及时上报本钢集团法务部。第四十三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合同纠纷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出具法律意见,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收集证据和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参加协商谈判。
第四十四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机构指导下收集和保管证据,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并争取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合同纠纷。
第四十五条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实质答复或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对方当事人提供。
证据和泄漏信息。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与合同纠纷有关的话题。
第四十七条因合同纠纷而诉讼或仲裁的,按照本钢集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负责合同审查、签订和履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合同资料,建立合同档案。
第四十九条合同资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合同文本及附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签证;。
(六)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收货单据、收款收据;。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的协议书或信函;。
(八)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诉讼仲裁文书、公证文书;。
(九)与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相关的视听资料、数据电文;。
(十)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信息进。
行登记,及时掌握合同审查、订立及履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对合同专用章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在履行合同审查手续后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部门印章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管理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任何人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管理规定,并报本钢集团法务部备案。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责令其改正,在全集团范围通报批评,并由本钢集团对违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流程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程序签订合同的;。
(三)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的;。
(四)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的;。
(六)擅自变更合同条款,中止、解除合同;。
(七)未经审查批准的合同擅自实际履行的;。
(八)不按规定报告合同信息的;。
(九)未及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收集证据而造成损失的;。
(十)对处理合同纠纷工作消极配合的;。
(十一)擅自向合同纠纷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泄漏信息的;。
(十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合同资料、档案丢失、毁损的;。
(十三)在合同审查、签订、履行和处理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集团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并报本钢集团法务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合同实施办法通知。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2年4月5日印发。
公司合同管理办篇十一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车辆进场的必备手续及乙方施工时一切证件,确保乙方设备进场后能正常运输,所需油料由甲方提供。
2、乙方车辆进场后因甲方管理等原因造成天以上仍不能正常开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立即支付乙方所有损失费用不得拖欠。
3、如果甲方变更运输路线导致运输里程超过原定公里数或倒土场变更,需提前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其价格在原有基础超出公里数按每公里元予以计算。
4、甲方保证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干扰,凡由甲方安排装运的所有土石方车辆,如导致环保、交警、城管、卫生等政府部门查扣,罚款造成扣车停运和扣分,应由甲方负全部责任。承担责一切损失费用,施工范围内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需洗车,洗车费由甲方承担支付或甲方安排专业人员予以清洗车辆。
5、甲方因拖欠乙方工程款,乙方有权暂时停工,因此乙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6、甲方在乙方的车辆入场前一日必须把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包括运输道路。装车现场,保证道路行驶畅通。
7、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无法施工一天以上按每天伍佰元每辆车补偿乙方,其人员工资元/人/天(包括管理人员)。超出五天甲方赔偿乙方误工损失费车元/天。人工/天。甲方必须按天结清乙方工程所有款项及误工补贴(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
8、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食宿安排,乙方食宿费用,甲方从乙方工程款项中扣除。
9、甲方要保证乙方车辆正常装运,并划分装车区域给乙方自行调配,保证乙方车辆正常装卸。
二:乙方责任。
1,工程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甲方不子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肇事车主自行负责。
2、乙方驾驶员和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己方或责任人员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在合同期内,在甲方无过错情况下,乙方不得停工,旷工,车辆不得无故退场,无故刁难。确保运行正常,确保工期顺利进行,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台同,且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总工程款的作为罚款(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以及车辆正常维修除外)。
4、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指定专人每天向甲方上报工作进度和按规定时间上交运输单据。
5、乙方在合同期内确保一切安全,加强驾驶员的工作管理,杜绝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现象发生,如有,与甲方无关。
6、乙方所有人员在当地要遵纪守法,如有违法,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第五条:合同纠纷。
1、甲乙双方均不得采用虚假记录,虚假计量或其它方法在运输数量上弄虚作假,否则除虚假部分的运输数量不得作为运费计算外,还须按虚假部分运输数量的运费的十倍作为罚款。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工程完工后自行失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根据具体议定附加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持一份。
补充协议:
1、乙方车辆进场,甲乙双方必须相互配合施工,施工时间每天不低于小时,雨天除外。
2、车辆收方方式以实际车厢方量为准。
3、附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xx市高新区xxx村委旁,项目:南山旅游观光点,土方运输任务一事,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甲方在和卸土点,乙方车辆进厂后由甲方即日安排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正常拉运,以后需要更换或增加挖装地点,需甲方提前通知,经甲乙双方运距价格认可为宜。
2、价位按照单车里程计算,运输价位按运距以内车上虚方元/立方计算,此价格均为税后价,超过三百米外每百米增加元/立方计算,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再纳税,油价按现实为准,如油价上调,甲方补平油价。
3、乙方只负责运输,进入工地装车,到卸渣土的场地平整,推压均由甲方负责。
4、每月统计结算,以双方现场委托的统计员签字单据为工程结算依据,具体单拓以原件为准。
5、甲方应确保乙方运输费用按甲方指定每月账,此日扎帐后拉运方数视为下月方量,30日前结算付清本月工程款(除第一个月外,扣押工程款的20%视为保证金,此工程款完工时全部结清),此后每月按以上付款方式付款。
7、乙方车辆到工地后,甲方提供车辆加油、维修、餐费、以乙方管理人员签字为准。每月结算时从工程款内扣除。
8、甲方负责乙方免费住宿,
9、甲方负责路保(交警、路政、超载、路障、抛洒、扰民罚款等)及社会上的外界纠纷,如因此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运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按以上第6条为准赔偿,并解决现场装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乙方负责自身的安全问题,如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如发生扣车现象,甲方必需确保当天要回车辆。但车辆出入范围应在甲方限止范围内,否则乙方自负。
10、甲方确保乙方施工的路况平整(如不平整或不利于车辆安全行驶,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维修),维修时间超过1天,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甲方应以上按第6条规定赔偿乙方,确保乙方车队24小时营运(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11、乙方应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承担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事故的责任。
12、本合同期限壹年,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乙方有优先权,合同另行签约。
1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合同管理办篇十二
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收费合理的原则,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凡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条签订合同要做到:主要条款完备,经济责任明确,文字叙述清楚,签订手续齐全。
第五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基层单位意见,特别是对工期、质量的要求更应听取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坚决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企业形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工程项目均需签订合同。
第七条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签订,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八条公司签订合同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代理的范围,做好市场调查,了解信息,接洽联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关工作。
2、在参加洽谈签约活动中,要认真审阅对方的`资信情况,也解其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
3、签订合同必须严肃细致,认真负责,杜绝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合同的重大变更或解除,需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请示,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5、由于签约对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向对方索赔或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第九条合同签订权限:
1、部门负责人以下(含科级)只能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万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项目和涉外项目须由总经理亲自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须加盖“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存档并足额贴好印花税票。
第十一条公司委托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交存综合部。
第十二条综合部作为全公司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2、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
3、负责全公司合同的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合同台帐,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负责检查合同的执行,对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项目,签约部门负责索赔、诉讼。:。
第十四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有关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国家政策法律为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公司合同管理办篇十三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2.7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4.2.10.10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职责。
5.1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5.2.1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7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5.3.4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程序。
6.1.1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6.1.2.4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备案材料归档。
6.2.1立项。
6.2.1.1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资信调查,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6.2.2.4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审查会签。
6.2.4.1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审核。
6.2.6.1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审批。
6.2.7.1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6.2.7.2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签署。
6.2.8.1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5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6.3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3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纠纷处理程序。
6.5.1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会签单。
6.6.1.4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17-。
6.6.2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监督管理程序。
6.7.1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办篇十四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是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为细化上述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先后以国家局文件、国家局令的形式制定下发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措施,2007年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规章形式下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即原51号令)。同年,为完善具体操作流程,国家局配套下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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