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优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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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优质13篇)
时间:2023-12-11 12:13:06     小编:BW笔侠

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和体验所学到的知识和技巧。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语言简练、表达清晰,避免冗长的叙述和过多的修辞华丽。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旅行者的心得体会,或许能够给你的下次旅行提供一些经验。

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篇一

通过这次培训使我对客户经理的岗位有了新的认识。客户经理制是改变银行过去等客上门的服务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为中心,从消费者需求出发,营销银行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实现消费者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实现银行自身效益的最大化的一种现代金融管理模式。客户经理具有重要的桥梁作用、市场调研作用、消费者中心服务作用,我们要认真学习消费者管理的方法、技巧,运用现代的多种手段,力求首先改变自己,从而达到改变消费者的目的,从而尽快占领市场,占领消费者,以期实现双赢乃至多赢。

因此,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应中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尽快适应岗位转换。

首先是业务技能的熟练掌握。这是关键,不能够熟悉业务知识,任何的服务和营销将无从谈起,更谈不上消费者的开发。其次是营销的技能。在客户经理岗位上不单纯是优质的服务,更重要的是一种营销。我们每天都会面对许多形形色色的消费者,要善于和他们进行广泛的沟通与交流,洞察消费者的想法,为其提供满意的服务。客户经理与消费者的关系不仅是业务关系,更是一种人的关系;客户经理的服务要有创意,要走在消费者的前面。然后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对业务的学习和对市场行情的准确把握,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建议。而不能将与消费者的合作停留在的饭局公关上。消费者关系营销,是一种经营理念上的超越,反映了一种新型的营销文化,从本质上体现出了对以消费者为中心理念的认同,而不是骨子里仍残留着以自我为中心的优越感,要真正体现银行对消费者的一种人文关怀和对银企鱼水关系的爱护。这种营销,既立足当前,更着眼于未来。善待消费者,就是善待自己;提升消费者价值,就是提升自我价值。

2、积极主动营销、挖掘消费者源消费者关系管理学习心得体会消费者关系。

3、加强消费者关系的维护。

消费者分类管理是客户经理从事消费者管理的主要内容。按投入与产出相匹配的原则,对不同的消费者实施不同的管理策略,有的放矢。当今金融市场的竞争尤为激烈,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要求我们不断加强与消费者的联络,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深厚的感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营销工作旺盛的生命力。我们的事业才会发达。

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篇二

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xx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xx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xx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根据最高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3.7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篇三

近年来,消费者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每年的3月15日被定为“消费者权益日”,我们抓住这个机会参与了一系列的消费者保护活动。通过参与体验,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收获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与体会。

首先,我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参与活动中,组织者向我们传授了大量的“消费者权益常识”,例如合理消费,良心经营等等。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我明白了作为消费者,我们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商家欺骗。这不仅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整个消费者社会的负责。只有当广大消费者团结起来,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推动商家诚信守法经营,从而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其次,我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行动。在活动中,我们不仅仅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更加需要主动行动起来。活动组织了模拟购物、消费教育宣讲等环节,让我们亲身体验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权益纠纷。通过这些体验,我逐渐意识到,只有当我们主动地争取自己的权益,积极地维权,才能在消费中享受到真正的权益。所以,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们要积极参与消费者协会,关注消费者权益的动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我了解到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保护消费者权益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在活动中,主讲人向我们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到相关法律文件。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法律法规在解决消费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也明白了我们作为消费者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当我们了解了法律,懂得如何维权时,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才能更有力地向商家施加压力,推动他们规范经营。

最后,我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个涉及到广大消费者和商家,以及政府、社会各方面的工作。在活动中,我们看到了许多商家积极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的举行,提供优惠的政策和关心消费者的服务。这表明,只有当全社会共同参与,商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关注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取得更大成效。因此,我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商家和消费者、政府和协会需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

通过这次消费者保护日的参与,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更加珍惜自己的权益。我明白了,只有当广大消费者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我们才能在购物中享受到更加安全、放心、便捷的消费体验。同时,我们也要引导商家规范经营,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和谐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关系,实现双赢的局面。让我们一起行动,共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篇四

201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

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3、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

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20xx年x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117.3%。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较困难。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罚。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篇五

为加强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科学消费理念的宣传,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安全和和谐的消费环境,20xx年3月10日xx市工商局在体育馆前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20xx年03月16日—企业管理协会—xx学院企业管理协会我们xx学院企业管理协会的部分会干前去参与其中,协助是工商局开展此次宣传活动。

此活动围绕“消费与安全”为主题,结合实际,周密部署,使宣传活动呈现出声势浩大、形式多样,氛围热闹的特点。我们的主要任务:协助工商局分发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传单,让群众了解更多的消费理念的权益。同时也磨练了会干与人的交际能力,体会劳动者的辛苦。最后,我们还很荣幸地邀请了负责人与参与活动的会干合影,见证了我们20xx年03月16日—企业管理协会—xx学院企业管理协会共同的努力,丰富了我们协会的`活动经验。

通过这次的活动参与,极大的增强了民众的维权意识,有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合理的消费观念,同时也增强了我们大学生在消费行为中的维权意识,学会了一些通俗易懂的辨别伪劣产品的小技巧,了解怎样去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篇六

20xx年是“3·15”活动确立的第xx周年,作为一个以法学为特色专业的大学,为了宣传和展示xx年来的普法成就,全面落实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更好的服务广大消费者、维护其自身权益,推进消费者维权意识,民商法学院决定响应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号召,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精心筹划,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一系列规模大、范围广、内容全面、形式新颖的宣传活动,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法治精神。开展“3·15”普法宣传系列活动。下面我将对我们这次活动进行总结。

我们这次活动是我们民商经济法学院成立以来第一次活动,从活动的效果来看我们这次活动的预期目的达到了。我们这次活动主要由民商经济法学院学生会实践部承办,由宣传部、公关部配合完成。在安宁区工商局的配合下我们在陪黎广场进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宣传活动”作为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我们学法、普法的目的达到了,在对公民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我们每一位干事都很认真,既发扬了我们法学专业学生普法奉献的精神,也体现了我们新一代大学生的素质。在学校我们进行宣传的时候,得到了我们广大同学的支持,对于我们组织者来说有这样的成果,我们很欣慰!在活动中有什么做的不到位为的地方还请领导批评指正!

在巩书记、李老师的指导下,在我们每一位学生会成员的积极配合下“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律宣传活动”圆满成功。在此希望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将我们的每次活动都搞出特色,绽放光彩!

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篇七

时下,锤子t1降价后的广告遍布地铁、电梯等媒体,由情怀开始回归到销量诉求,3000元的定价策略式微。

以这个时代,不光是手机,其实任何阶层的消费抗性最后一道防线都是价格。甚至,大众消费者是以价格为限定来选择产品。所以“一贱遮百丑”是最基本的法则。因为“一贱遮百丑”,所以再难看的衣服也会有人来穿、再难吃的饭馆都也会有人去吃、再蔫儿的蔬菜也会有人买回家去。

这个世界需要有完美主义者,但是不需要那么多。任何品类都有一个适用于高、中、低三类人群的“适销价格点”。尽量控制成本使产品定价处在一种适销价格点上,这将使新产品上市的体验性消费概率增加。

当然,维持成本在合理范围内,同时也要让产品的核心价值对准核心的痛点。有一个突出的差异化优势,其它层面则平庸一点。如果没有突出的差异化优势,那就要以多种价值来支撑起综合表现。正是因为这个矛盾,“小包装”、“快时尚”、“小批量”、“供应链”、“预售”等等概念开始遍地开花。

在没有互联网思维以前,中国保健酒少有盈利的品牌,采用降量降价的方式卖小酒的劲酒算是一个。因为体验性消费的成本降低,产品销量上来了,消费习惯产生了,厂商和终端的话语权也增加了,形成了良性循环。在小米参与感的背后,也是得意于低廉的定价。所以,当没有任何市场基础的产品市场时,定价因素比定位策略还要重要。

2、貌美加十分。

在这个看脸的时代,技术壁垒越来越弱,产品功能大同化的时候,在品类核心痛点上很难有很大的突破,产品外观(或界面)设计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一款产品从无到有,是由骨头到皮相的过程,而产品面对市场的时候,对于消费者而言,第一眼看到的却是皮相。如果看着不顺眼,很有可能在对比选择中第一轮就被淘汰。尤其是很多没有功能差异性的品类。

价格不贵,看着又顺眼,消费者的包容性就会扩张,如果品类功能也不差的话,那基本就齐活了。然而,在互联网思维的浪潮中,要做到基础的技术端向终极的体验端妥协,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真正能“从外到内”的去思考、去执行,则更加的难得。而颠覆也正是从这种逆向思维和行为中来。

我们在商超作消费行为观察时,很容易发现:消费者选择洗发水之类的日用品,在价格、功能、容量相近的情况下,多数都是以好不好看为选择依据。

3、眼下最重要。

有一句俗话,叫:“救急不救穷”。这话套用在产品上也是一样适用。盯住着急的痛点。你的产品能满足的消费者痛点越急,消费者就越是着急购买。这种情形之下,消费者就变得简单,不那么挑刺,要求降低自然就容易促成销售。

“当下”是佛教中最重要的时间观念,人最重要的就是当下(当下是指此时到下一时的区间,譬如从着手开发产品到产品上市的区间即为当下)。把握当下才是最真实的。如果开发一款产品痴迷于解决未来问题,那就要经过长期的市场培育,让消费者重视这个问题,才能重视你的产品。这是费时费力的事儿。

始稷曾经为一个女性品牌做策略,把十余项产品功能诉求重新按需求迫切与否的逻辑排序,把祛斑除皱这种急需解决的问题放在首位,美白滋养放在次要位置。虽然美白也是强需求,但是祛斑除皱更为迫切,美白可以等,祛斑除皱不想等。越是迫切消费抗性就越弱,就越容易促成销售。

4、难离实用性。

“逼格”这个词儿在互联网商业时代被捧上神坛,但是始稷以为:逼格再高不接地气都不灵。除了个别品类,绝大多数产品没有实用价值,“逼格”再高都成不了主流。

产品的核心价值一定是建立在实用的基础上的(如果精神需求是第一位,能满足强烈的精神需求也是实用)。解决100个边缘问题,不如解决一个核心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最明显的品类:女装。

有一些女装品牌消量也非常大,但是我们很少在街上看到有人穿出来。因为设计偏离了实用性,消费者买回去放在衣柜里面,没有合适的场合穿,也没有合适的鞋包来配,只能是看。这样的品牌一年也能有几亿十几亿的销量。但是终究难以和实用性强的品牌抗衡,会很容易触到天花板。

5、敬畏众人言。

大众消费者都是盲目信从,随大流中追求自己那一点可怜的小个性,其实并没有任何主见,所有倾向都是建立在社会舆论基础上的。绝大多数人会顺从社会舆论,少数人逆反社会舆论,极少数人左右社会舆论。

颠覆行业,必须要引领言论。人们为屈从会为社会普遍言论而放弃审美。

引导舆论,广告和公关是同样重要的,尤其是网络媒体主导社会言论的时代,我们看到那些神坛上的品牌都有强势的公关策略和执行。而广告和公关最大的不同在于:负面的广告也会产生正面的价值,而负面的公关会产生负面的价值。换句话说:广告做不好也不会把品牌做死,哪怕这个广告口碑再差,比脑白金、恒源祥更烦人;而公关做不好会把品牌做死,哪怕公关花费再多再强势。

最好的口碑中做出来的这话没有错,但绝对不是光靠好产品就能做出来的。

6、喜欢看热闹。

少花钱多办事的社会化营销中,看热闹的是多数,凑热闹的是少数。传播主要依靠看热闹的,销售主要靠凑热闹的。我们追求凑热闹的来埋单,就要先让凑热闹的来围观。看起来很复杂,总结完就是:先热闹起来。热闹起来会制造更多的可能性,会增加参与感。

热闹有很多个纬度,诸如处在一个本来就很热闹的行业;投身到很热闹的媒体;把营销做的很热闹等等。

如果没有特殊渠道,闷声发大财的可能性是极小的。高声营销,由热闹触动好奇心,引发围观行成口碑传播。消费者对于熟识产品的抗性也会随之减弱。

消费者心理左右行为。找准适销价格点、重视外观设计、解决眼下问题、不要放弃实用性、广告公关并行、把营销做的热闹,都是弱化消费者心理防线的基本策略。做实这6点,消费者就是“傻子”。

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篇八

消费者晚会是一个非常有趣和令人兴奋的活动,它汇聚了各类商品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独一无二的购物体验。我最近参加了一个消费者晚会,并从中深深体会到了其中的乐趣和好处。下面我将分享我对消费者晚会的心得体会。

首先,消费者晚会给人一种全新的购物感受。在传统的零售店里,我们只能依靠自己的选择来购买所需商品。但在消费者晚会上,我们可以亲自试用商品,感受它们的品质和效果。不仅如此,许多参展企业还提供了免费的小样和试用装,让我们有机会在购买之前对产品进行尝试和评估。这种全新的购物体验让我感到很新奇和有趣,也让我对许多商品产生了更大的信心。

其次,消费者晚会是一个与商家直接交流的绝佳机会。在晚会现场,我们可以与商家代表进行面对面的对话,了解产品的特点、优势和售后服务。这种直接的交流方式比起通过网络或电话咨询更加直接有效,让我对商品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而且,很多商家还会提供特殊的优惠和折扣,让我在购买时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此外,消费者晚会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购物选择。作为一个比较注重个性和独立品味的消费者,我喜欢选择那些与众不同的商品和品牌。在消费者晚会上,大家可以看到各类不同风格和特色的商品,从时尚服饰到健康食品,无所不包。而且,一些小型的创业品牌和独立设计师也会参展,让我有机会发现和支持那些有创意的产品和品牌。这种多元化的选择不仅满足了各类消费者的需求,也让消费者可以更好地发现和发掘自己的兴趣和个性。

另外,消费者晚会还可以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在晚会现场,我与一些志同道合的消费者结识并交谈,了解了他们的购物心得和喜好。我们互相分享了一些有关商品和品牌的信息和推荐,相互提供了很多有用的购物建议。这种交流不仅让我扩展了购物的视野,也结交了一些新朋友,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和友谊。

总结起来,消费者晚会是一个令人兴奋和有趣的活动,它为我提供了全新的购物体验、与商家直接交流、多元化的购物选择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通过参加消费者晚会,我不仅满足了自己的购物需求,也拓宽了消费的视野,了解了更多优质的商品和品牌。我相信,未来的消费者晚会将会变得越来越丰富和多样化,为我们提供更多的购物惊喜和机遇。

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篇九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解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年8月发布报告显示,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这同样也存在于实体店,为此现行《消法》,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金额为商品价或者服务费的一倍。但面对高额的利润,不禁有不法商家知法犯法。因为他们黑心牟利远比“退一赔一”的处罚多。而修改后《消法》增加的“退一赔三”、“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更为消费者着想,更震慑商家。

亮点:违法广告代言人有连带责任。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近年,名人代言问题产品、虚假广告屡被曝光。例如郭德纲代言无广告批号和卫生许可证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文清代言广告语夸大其辞的“眼保姆”;成龙在一款洗发水广告中宣称某洗发水没有化学成分但这是不可能的……而今年9月份著名艺人小s因代言“胖达人”面包无添加剂的事件被揭发后再次将明星代言推到舆论浪尖。不少人呼吁,我国现行《广告法》中虚假广告只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社会团体处罚的规定,让名人代言成了法制规则之外的一种特殊现象。利益诱惑之下,缺乏法制约束的道德教义苍白乏力,应该借助法律的力量,而修改后的《消法》做到了。

亮点: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诚信经营。违反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解读: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合格的服务,这是在交易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的,而在维权时最常遭遇的就是店家指着告示或者宣传单上一行针鼻儿大的小字“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以推卸责任,消费者被迫哑口无言。而3月15日以后这些“霸王条款”不好用了。最主要的是,一些抱着“一锤子买卖”想法视法律于不顾的店家再难轻松看待。因为修改后的《消法》已经明文规定“黑店家”将上黑榜公诸于众。这样不仅仅影响了它的消费市场还给它在未来办理一些手续的时候设置了限制,像个人信用记录一样如影随影。

亮点:消费者网购七天内有“后悔权”

修改后的《消法》确认了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买家“后悔权”。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从20淘宝开辟网购先河之后到眼下的,越来越多的人网购。十年间,沈阳人网购消费能力在全国排第25名,辽宁省排名第二。不过,这里不乏有受骗的经历,但虚拟交易又让维权难上加难。投诉到本地工商部门,对方表示需要异地投诉。到异地投诉想做到实时监控又很难。所以遇到货不符实的问题,消费者可谓是一肚子委屈只能自己忍受。不过,今后消费者可以在修改后的《消法》的保护下向这些不公平的情况说“不”。

为公平,买家定制、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除外。

亮点: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修改后的《消法》提出如果在网购时出问题,在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网交平台先行赔付然后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解读:这和现行《消法》中“谁经销谁负责”相呼应。在过去这条法规只限于实体店交易中,未覆盖网购,这样导致刚刚进入市场的交易平台为了增加商户数量而忽略验证商户的资质和信誉。等到消费者利益受损时,不法商户一旦推诿或下线,就会找不到人维权。近年,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导致部分网购交易平台已经意识到严重性,设立商户保证金制度,即让愿意加入“先行赔付”的商户可以先向交易平台交保证金。但这种做法有一定局限性,首先商家未必都参加,其次消费者必须在收货的前提下,可有时候付了钱没收到货才发生维权。改后的《消法》让过去电商自主性行为变成一个法律机制,更有约束性。

亮点:经营者禁擅自泄露消费者信息。

修改后的《消法》还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前段时间两件事情让人心惊肉跳:第一件是快递公司公然出售个人信息;第二件是查开房网页,入住锦江之星、如家、汉庭等宾馆的个人信息被曝光。过去,个人信息泄露在人们的心目中只是莫名其妙地成为垃圾短信的侵袭对象,而现在更私密的事情竟然公之于众,仿佛一个人毫无遮挡地站在众人面前,个人信息保密措施再次告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对此表示,确定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的权益的下一步,工商部门会采取细化《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企业自律等措施来落实修改后《消法》中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

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篇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那么经销商就不能以租赁为由要求交纳相关费用,你与经销商之间不存在关系,而是买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案例某甲与其妻婚后7年一直未育。经检查,某甲精子活力极低。去年7月,某甲和妻子决定在某市妇产医院接受试管婴儿术,为此夫妻二人进行了精心的术前准备,花费大量金钱进行中药护理和激素促进女方排卵。术后院方告知,受孕彻底失败。某甲在诉状中说,试管婴儿术分为第一代和第二代2种,第一代主要是针对女方输卵管堵塞,男方精子活力较好的夫妇;第二代主要适用对象是女方正常,男方精液有问题的患者。某甲和该妇产医院术前曾约定做第二代手术,并缴纳了5400元手术费,因此可确定双方约定的是实行第二代试管婴儿术,但妇产医院却擅自故意施行了第一代手术,从而导致手术的彻底失败,为此提出双倍赔偿医疗费用、赔偿精神抚慰金共计35000元。

首先,营利与否的判定标准发生变化,只要医护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与医院收入挂钩,那么,医院不管是不是福利事业单位,它都具备了营利色彩,患者花钱接受服务,与医院实际上构成了公平交易关系。因此,从法律上讲,患者花钱看病,即与医院形成消费与服务关系,患者就是消费者。

其次,正在进行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明确将医院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即使非营利性医院,只要其符合上面谈到的条件,它仍适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的调整范围。

第三,医疗行业的`专业性、高风险是不争的事实,但以此为借口,否认医患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显然站不住脚。患者所要求的只是《消法》赋予的各种权利,如知情权、人格受尊重权、赔偿权等,这些权利只要是花钱接受服务,即应享有。这与所提供服务的专业性、风险性没有关系。

但是,一味将医患关系等同于一般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也不是很妥当,毕竟,由于受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在医学上还有很多未被认识的领域,对一些疾病,医学专家仍然束手无策。加之患者个体差异性大,相同的诊治手段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即使是医德好、医术高的医师所诊治的患者,也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产生与医患双方期望不一致的结果,甚至出现医疗意外。因此,医疗活动有其特殊的内在规律。发生医疗事故,引起医疗纠纷的情况非常复杂,不应把所有医疗纠纷与一般商品质量或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完全等同、相提并论。如果按《消法》的思路,医疗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也就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并对它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一定的保证――就像很多商品都有“三包”一样,实际上是很困难的,因为医师对于某些治疗的后果是难以准确预料的。很多时候治疗并不能使病情好转,也不能阻止它复发,这样患者就可以不付钱,或者向医疗机构要求双倍索赔,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院在审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时,具体适用什么法律,只能说明这一案件本身适用于那个法律,并不能说明《消法》不适用于这一领域。就像因产品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时,法院可能会引用《产品质量法》而不一定直接引用《消法》。这里面有一个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有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哪个,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单指《消法》。

由于我国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在这一复杂的体系内,很容易发生法律上的冲突,这里面首先有一个法律秩序问题,即法阶低的法律应服从于法阶较高的法律,如国务院有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法规应服从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消法》。其次,在优先适用“下一级”法律时,“下一级”的法律不能和《消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如果违背了,就不适用。所以说,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消法》相冲突时,就应适用《消法》,而不能适用《条例》。目前,针对医疗纠纷适用《消法》,只是强调《消法》赋予的各种消费权利,如知情权、人格受尊重权等。而针对《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因其要求主观欺诈恶意,所以基本不会适用于医疗纠纷。

本案例中,如果妇产医院实施的确实是第二代试管婴儿术,那么即使手术失败,某甲也不能援引《消法》向妇产医院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但是,如果能够证实妇产医院故意违背术前承诺,实施了第一代试管婴儿术,存在“欺诈”的过错,就适用《消法》,主张妇产医院承担双倍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此类似的医疗纠纷还包括:患者看了虚假的医疗广告后就医,并要求医院承担双倍赔偿;在医院买回药品后发现为假药,遂向医院提出双倍索赔等等。(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11月6日)。

“试析《消费者权益法》适用于医疗纠纷”;请注明出处!

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315就〞不一样了,它是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更好的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在一起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不仅仅是3月15日一天我们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当今的社会,每天都是“315〞。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好,对社会的要求越来越多,我们应该经常注意身边有没有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有,就可以选择不买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让这个有关部门来解决这件事情。对于我们学生来说,打假有三。

一:消除假上课。

现在的大局部家长都很看重孩子的分数,都是以分数来说话。如果考不好就要挨打挨骂,于是孩子会想尽一切方法来考好分数。他们会讨好周围的同学,让他们在考试时拉自己一把。有的人甚至会去偷考卷,偷试题,把上面的问题弄懂,在考试的时候就能大显身手了。虽然考出来的成绩很好,但这不是自己的真正实力。考试只是看看自己最近一阶段学习的知识点有没有掌握而已。并不是对自己的恐吓。如果成绩不理想的,就要再把学的知识补一补喽!

三:不要假作业。

在校内,有些同学的作业是别人帮他做的,有的甚至是逼迫别人帮他做。这种行为是极其可耻的作业只是对课堂上学的东西及时进行稳固,大家不要把它当做一种负担。如果你们的老师布置得太多,你可以告诉他,这样两头都轻松了。

让我们记住“315〞,记住这个让人难以忘怀的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篇十三

3月15日,消费者又迎来了自己的节日——消费者权益日。我局以“3·15”维护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为契机,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的通知》(郑质监发[2015]15号),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宣传载体,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大力开展“3·15”质量维权、质量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现将开展活动情况如下:

为使本次“3·15”活动得以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在2月伊始便开始着手制定今年“3·15”活动计划。计划的制定,充分结合了质监工作职能和中牟县区域经济特征,内容涵盖了质量、标准、计量、食品以及特种设备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全局十二个科室都从不同角度落实了具体的工作计划。

3月15日上午,为做好宣传咨询活动,在最繁华地段设立咨询服务台,派出了专业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3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和维权服务活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前来咨询。

一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信箱,接待消费者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发动全社会提供重大案件及其线索,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案源。

二是运用板报、条幅、宣传手册等法律法规宣传载体,向社会宣传维权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是组织开展3·15”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设立现场举报投拆、检验速测等多种服务项目,突出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法律法规宣传。

四是让百姓了解计量、关注计量、从中得到实惠,我局组织人员零距离走进“青年路”社区、“东风路”社区、走进大街小巷,围绕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民用四表”、“医疗卫生在用计量器具”、“出租车计价器”、“食品定量包装”、“眼镜配制”进行宣传,为现场群众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咨询等,解答民生计量、食品安全等问题,设立宣传台,向社区群众宣传有关质量、计量知识,携带标准检测设备,免费为社区群众检定称量器具、血压计、检测眼镜。活动当天共免费为社区群众检测血压计46台、眼镜32副、换镜片11个,电子秤15台(件)、台秤12台(件),发放宣传材料1800多份,接受咨询150多人次。

此次活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全市营造了“质量兴县”的良好氛围,让百姓更好的了解到质量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我局在做好质量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同时,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现场讲解、谈话了解、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督促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3·15”已悄然远去,但我们的维权行动的步伐却没有停歇,我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使命依然在肩。为此,我局将紧抓“3·15”契机,进一步开展各项工作,强化监管、热情服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企业的正当利益,提高了广大消费者及广大企业的质量法律意识,也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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