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报告披露(专业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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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报告披露(专业14篇)
时间:2023-12-11 08:34:08     小编:笔砚

报告的语言应该准确、简洁,表达清晰明了。写报告时要注重事实准确性,所有数据和信息都需要经过严格的验证和分析。最后,希望大家在阅读这份报告后能够有所收获和启发。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篇一

霍乱是由霍乱弧菌所引起的。霍乱弧菌为革兰染色阴性,对干燥、日光、热、酸及一般消毒剂均敏感。霍乱弧菌产生致病性的是内毒素及外毒素。正常胃酸可杀死弧菌,当胃酸暂时低下时或入侵病毒菌数量增多时,未被胃酸杀死的弧菌进入小肠,在碱性肠液内迅速繁殖,并产生大量强烈的外毒素。

这种外毒素具有adp-核糖转移酶活性,进入细胞催化胞内的nad+的adp核糖基共价结合亚基上后,会使这种亚基不能将自身结合的gtp水解为gdp,从而使这种亚基处于持续活化状态,不断激活腺苷酸环化酶,致使小肠上皮细胞中的camp水平增高,导致细胞大量钠离子和水持续外流。

这种外毒素对小肠黏膜的作用引起肠液的大量分泌,其分泌量很大,超过肠管再吸收的能力,在临床上出现剧烈泻吐,严重脱水,致使血浆容量明显减少,体内盐分缺乏,血液浓缩,出现周围循环衰竭。由于剧烈泻吐,电解质丢失、缺钾缺钠、肌肉痉挛、酸中毒等甚至发生休克及急性肾衰竭。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篇二

1导言。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正因于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中的重中之重。对创业板市场而言,这种重要性尤为突出。

由于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宽松,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产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因此该市场的投资风险一般要大于主板市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创业板市场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都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作为一个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海外创业板市场中既有因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而促进市场良性运转的一面,也有因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而导致市场关闭的反例。

我国正在酝酿建立创业板市场,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也是一般投资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报告旨在尽可能全面地介绍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情况,以期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和实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架构。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及其主体特征。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证券市场中的有关当事人即证券市场的一切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从证券市场的信息活动来看,这些市场参与者既是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者,又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使用者。但基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上述市场参与者并不完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在广义上,一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证券市场参与者都是信息披露的主体:一是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依照这一标准,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都必须依法公开其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运行规章和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世界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均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法披露市场交易信息。上述政策信息、执法信息和市场交易信息都面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最主要的当事人,上市公司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最集中和数量最大的部分,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信息和主要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保荐人、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证券信息处理商等。其中,证券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其有关的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活动中,如保荐人进行的信息审核、注册会计师负责的财务审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承销等,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发表的保荐声明等材料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广义上上述机构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而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信息处理商没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范畴。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依法向其客户公开的信息,因其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仅限于其所服务的客户,所以证券公司该方面的信息发布也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

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仅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外部收购人等。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证券法一般均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时,须于这一事实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从狭义上看,信息披露的主体一般专指上市公司。这是由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组织者,在证券市场中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习惯上我们不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主体之列,而其他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包括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通常都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中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衍生性信息披露或支持性信息披露。按狭义分类标准,我们将除上市公司外的所有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均称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参加者。本报告主要研究创业板市场狭义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根据所研究市场的实际情况及研究条件,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纳入研究视野。这主要是因为:(1)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不可或缺的指示器,同时,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还直接关系着证券二级市场的透明度、流动性和效率;(2)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的信息露关系最为密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对创业板市场而言,特定情况下投资者所持证券权益的变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发生与变更,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综上,给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分类图解,如图5-1:。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架构。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是指一国或地区对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活动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概括地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划分;二是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关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并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主要有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一国或地区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在实行集中统一型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如美国,证券监管部门是最主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均由其作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主要由其执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在于一线监管,其制定的市场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一般仅局限在其与上市公司或交易所会员订立的有关条约或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中如制定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日常监管等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即使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部门也保留对市场中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问询和调查处理的权力。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一般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英国的《公司法》、《金融服务法》等,这一层次的其他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可能产生影响,如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于某些其业务可能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在信息披露材料中揭示公司有关经营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二层次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我国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层次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这一层次规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美国sec对证券市场所制定的规章形式较多,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规则以及就联邦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所发布的公告外,还包括针对某些特殊问题而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和建议;最后一层次是自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最为全面具体。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一般内容体系。

根据前文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的划分,在广义上按信息披露的主体的不同,可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分为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披露、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六个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政策规章信息和执法信息。证券交易所所披露的信息除有关市场规则信息和市场一线监管信息外,还包括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主要涵盖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后信息两方面内容: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到达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当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而交易后信息是指交易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成交的证券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大额交易结果信息等内容。

从狭义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进一步的分类。具体有:

(1)按信息披露的性质,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财务信息一般是指通过财务报表形式,提供和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变动等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这些资源的权利以及引起资源和资源主权利变动的各种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关于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绩效,即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引起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及其结果的信息;关于公司现金流动的信息;反映公司的管理当局向资源提供者报告如何利用受托使用的资源,进行资源的保值、增值活动以及履行其他法律与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有关受托责任的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与上述方面无关的信息内容,主要如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活动、股东情况、各种临时披露的信息等。

(2)按所披露信息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与否,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质量上重要的信息(qual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和数量上重要的信息(quant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两类。这是美国证券法学界对上市公司初次披露信息的一种分类方法。前者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而是直接反映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信息,根据传统观点,这些信息一般与股东收益不直接相关,因此,这类信息又称为“非经济的信息(uneconaricalinformation)”或“软性信息(softlnformation)。”.相应地,后者是指能直接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又称为“经济上的信息”或“硬性信息”.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的信息中,“有关发行人情况的信息”是软性信息的核心内容,而“财务报表‘倒是硬性信息的代表。

(3)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上市前披露的信息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上市前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及有关招股公告,此外还包括有关公司上市的公告书等;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按披露期限是否固定,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定期披露和特别披露。前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和中报,是上市公司每隔一段期间便需作出的披露。特别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不时作出的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或重要信息的披露。特别披露还包括公司首次上市须作出的报露。

(5)按披露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四个层次:即根据一国或地区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法规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和根据自律监管部门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上述四个层次一般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通常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最为全面、具体。

(6)按所披露信息的时间属性,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历史性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历史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已发生的事项所作出的披露,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绝大多数信息为历史性信息,而前瞻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预测或展望,如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拟分配政策、主要业务目标描述或业务经营说明、拟投资项目、所筹奖金用途等内容。

综上,给出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分类,如表5-1.

(节选自《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一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来源:《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2001年6月出版。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篇三

本文主要联系当前我国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现状,在我国新出台的环保政策背景下,对环境会计体系中有关环境会计的概念和目标进行说明,并介绍了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历史,分析了目前存在的两种主要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相关内容和表现形式,并对比了各自的优缺点,在此基点上联系我国的.实际,分析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就我国的上市公司应如何选择恰当的环境信息披露模式,发表相应观点.

作者:石如琴作者单位:云南电网公司德宏供电局云南德宏,678400刊名:当代经济英文刊名:contemporaryeconomics年,卷(期):“”(24)分类号:f2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披露模式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以下人员和机构应根据本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公司监事。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电话、快递、电子邮箱等。其中年度报告还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本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4个月、第7个月、第10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本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

事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

(四)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生变动;

(六)与本公司有重大业务交易的行业出现市场动荡;

(七)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公司概况中包含下列内容: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

其中1,风险管理方面包含下列内容:(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2,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综合处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五)综合处根据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达监管部门。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时间。

每年4月30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o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第十三条本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综合处负责向监管部门、董事、股东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综合处具体开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二)负责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篇五

为保证研究院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做好相应公益事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研究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如发生变化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研究院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研究院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研究院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4.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2/2。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篇六

央广网广州7月25日消息(记者官文清)7月2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2023年6月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根据通报,2023年6月(2023年6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广东全省共报告法定传染病330474例,死亡137例,其中甲类传染病报告1例(霍乱1例),无死亡病例报告。

《2023年6月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还通报了其他传染病的相关数据。其中,乙类传染病共报告18种130760例,死亡137例。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为:新冠病毒感染、乙肝、梅毒、肺结核、丙肝,占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7.17%;报告死亡数居前3位的病种为:艾滋病、丙肝、肺结核,占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6.35%。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篇七

我国出台的诸多证券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基本能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由于上市公司自身及相关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时,存在着虚假、粉饰财务会计信息等现象。

我国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载体中,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中期报告、年终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资料。对于绝大多数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最直接、最主要的来源。上市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向外公布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投资者通过这些财务会计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所有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公开披露具有真实性、及时性的各种财务会计信息。但是在上市公司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财务会计信息是股价变动的基础。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种种目的,人为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国家明文规定:连续3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的上市公司将失去配股资格;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特别处理;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停牌。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上市公司不顾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为不失去配股资格和不被特别处理,恶意粉饰财务会计信息,骗取配股资格。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与投资机构相互勾结,欺骗中小投资者,蓄意造假财务会计信息,操纵上市公司的利润数,如海南的“琼民源”和四川的“红光”等等。以上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败坏了上市公司的声誉,给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2.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当前部分上市公司不按法定时间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时有发生。根据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时,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而目前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故意违反该项规定,对于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会计信息都不及时公布。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已经发生改变,或投资项目已经不按原投资进度进行等都不及时予以披露。正是由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误导了中小投资者,加剧了中小投资者的风险和投资的危机。

3.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全面。部分上市公司对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只重视一般项目的披露,特别对于自身不利的因素一般不予披露。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及变化情况等都披露得不充分。特别是红利的派发及股票的送配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概念,从而使大多数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一)上市公司的主观原因。

1.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在证券市场上有一个良好的形象,从而可以免费为该公司打出无形的广告,利用自身的条件粉饰和编造财务会计信息,虚夸利润。

2.为了实现配股资格,提高股价,在证券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编造财务会计信息。

3.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权利弱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权比重大,流通股较少。而国有股股权主体缺位,难以对上市公司的产权进行约束和控制,社会流通股较少且股权较为分散,也难以实行有效的产权约束,从而造成股东对上市公司管理权的失控,出现了利润的操纵者。

(二)上市公司的客观原因。

1.证券监管机制不健全。在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中,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职责不明确,从而使上市公司有机可乘。

2.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不完善。这主要是上市公司会计约束的法律、准则和制度不完善和不科学,存在着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等现象。

3.注册会计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高低,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把关。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中,部分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低下,职业道德差,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时极不负责,与上市公司联手,误导中小投资者,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极大的损失。

三、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可以解决。

1.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反对欺诈的上市行为。公司上市和上市后的发展,应当依靠自身的实力,根据市场变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从而保证上市后有较强的生命力。而不应该采取粉饰财务会计信息,骗取上市和欺诈上市的行为。

2.建立和健全证券监管机制,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和法规。首先,加强监管的力度,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对于上市公司违法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其次,尽快完善现有的法律和法规,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对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作出严格的规定。

3.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审查作用。要保证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发挥中介机构(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因为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的审查之后才能向社会公布,从事这种审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都有待提高。目前,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危害了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更坑害中小投资者,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风险。因此,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使注册会计师在审查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时,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证上市公司公布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篇八

摘要:企业债务重组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基础上,债权人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费的发布造成部分企业经济财务出现困难,原本采用旧准则,然后把债务重组中所现差额归到当期损益科目,对其进行盈余管理,进一步控制利润行为不会再实现。文章以企业债务重组事项差别为基础,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阐述我国企业债务重组出现问题。

近些年以来,债务重组情况在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已经屡见不鲜,新的会计准则已经在实践中开始应用,并且还在深入发展。新会计准则处于不断完善与修订之中,所做调整以实际情况为基础,从内容上进行大幅度调整,与之前相比,还是做了较大调整。新会计准则的调整,已经引起社会相关人士大范围关注,而且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进行总结,并且提出相应建议。

旧会计准则主要是针对企业采用非现金方式对相关债务进行偿还,账面价值可以进行计量,新会计准则进行非资产偿还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实施核算,按照国内采用的新国际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好是可以引入国内会计核算体系中的,而且是进行会计核算方式修改的重点。所谓的公允价值计量指的是市场价值,这项资产会在将来的现金价值中作为资产重组或者是负债重组来进行会计核算。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从债务重组计量属性方面还是做出部分调整,不再是将历史成本作为计量的.属性,引入公允价值之后进行会计核算。

二、新旧准则差异分析。

(一)重组方式方面。

新出会计准则在原有会计准则基础上将范围进行缩小,重组的方式也有所辩护:第一,把原有会计准则的账面价值现金应偿还债务与非现金资产应偿还债务进行合并,成为资产偿还方式;第二,对于旧会计准则中提到的其它重组方式可以将债务偿还的期限延长,而且会适当的增加一定利息,对于本金的数额会减少,总体来说就是压缩成本,减少本金与利息的一种新型方式。

(二)会计处理方式方面。

我国原有会计准则规定要将债务人重组之后的收益归入“资本公积”科目,最终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新会计准则针对债务人来说,如果债权人有所让步,则债务人就可以将重组之后的收益归于当期损益,作为企业利润。从上市企业角度分析,可能会出现当期利润的增加情况,此时每股收益会有所提升。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对于债务重组之后的收益进行了明确规定,收益归于“资本公积”,防止企业人员用资本公积对经济亏损进行弥补。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为迅速,尤其是加入wto世贸组织之后,上市公司经济交易额处于上升状态。但是因为国内资本市场发展时间相对较晚,政策与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部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率低,经营管理不当等。新企业会计准则带来影响有以下几点:。

(一)重组损益方面。

因为新会计准则中尝试加入公允价值的概念,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经过确认之后,势必会影响其它财务状况。举例来说,债务人在用存货对债务进行抵偿的过程中,债权人用公允价值将存货入账,其自身价值就会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相对减少,当期净利润与所得税费用也会相应减少,不过从本质上来说债务人利益得到提高,债权人利益受损。

(二)盈余管理方面。

现阶段公允价值计量还缺乏一定的规范性,上市企业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对公允价值进行变动,控制企业债务重组之后的损益情况,进而调整利润与其他损益科目。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管理不当,就会出现上市公司亏损,导致出现偿还问题,为能够保留上市资格,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能会意见一致,经过债务重组,对于部分或是全部债务进行豁免,从而对二者利润进行控制。因此,上市企业在新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要求下,可以采用债务重组的方式实施英语管理,以求自身利益能够最大化。

(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方面。

新准则在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下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说明,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条件,排除了当债务人并没有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下进行清算或者改组的债务重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和小股民的利益,避免部分上市公司想借助债务重组获得不正当利得,一般股民对于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有了更加准确的掌握。四、结束语总之,企业应该利用好债务重组的机会,克服重组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采取多方措施,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企业的资产运营效率,使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企业虽然获得一些良机,但是也还存在一定弊端,需要大家共同克服。

作者:衡睿杰单位: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明欣: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财会月刊,(26).

[2]李为词.企业债务重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与实例分析[j].涉外税务,2010,(8).

[3]张国富.新旧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差异探讨[j].会计研究,,(12).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篇九

摘要: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对于企业所处的财务环境受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也发生了较大的变革。财务与会计作为企业中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如何面对变化的环境,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是需要我们不断研究的一个课题。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资本市场必将获得充分的发展,广大的投资者将逐渐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重要的使用者之一。他们的经济决策越来越复杂,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将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摆在核心和重要的位置上,相应的改变会计信息重可靠轻相关的现状,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更好的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

不论将选择何种未来财务报告的模式,在推行之前,首先要完善它的外部环境:

第一,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为确认和计量提供依据。尤其是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适当拓展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运用的范围。

第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为突破实现原则创造条件。从根本上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的是不同的,如上所述,财务会计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要考虑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税务会计的目的则是保证国家能够公平、足额的征税,要考虑收益的实现性和确定性。鉴于现有财务报告的附注越来越长,企业在处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冲突时能够有制度和法律可循。

第三,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作用,为真实可靠的提供财务报告提供外在的保证。规范注册会计师“市场经济守门员”的作用。

第四,会计作为一门规范性很强的学科,拓展财务报告的模式,特别是大量表外信息的披露,必须在政府出台会计准则加以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同时独立审计工作也要随之改进,拓展审计范围,增加对前瞻性信息的审计,以防企业因提供不确定性的信息而陷入诉讼危机之中,也防止企业管理当局操纵会计信息。

二、财务报告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如果财务报告无法为这些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那么,财务报表存在的合理性就必然受到质疑。所以,我们必须重点披露以下七个方面的会计信息。

1.重点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信息。

随着金融创新,诸如期货、期权之类没有实际交易而仅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义务的衍生金融工具种类日益繁杂,这类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会引起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剧变。如不对这类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加以披露,极有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在投资和信贷方面的决策失误。

2.重点披露人力资源信息。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逐步来临,把信息披露重点放在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上的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已日益显示出来,这主要表现在实物性资产价值量的大小与企业创造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之间的相关性减弱,甚至与企业现行市场价值之间的相关性也减少。在现行会计体制下,投资于人力方面的支出,不管金额多大,一律作为当期费用,这就使人力资产被大大低估,而费用则大幅度提高。这也是现行财务报告受到越来越多批评的主要原因之一。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篇十

市场的深入,一方面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企业应能够随着外部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善于管理,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表现为产品滞销、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产品开发滞后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现亏损,现金流转不畅,出现暂时性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这使得债务纠纷屡见不鲜。虽然按我国的,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达成正式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即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近年,我国不少企业遇到债务重组,但没有相应的规范,因此,制定发布债务重组准则,规范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十分迫切。1995年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于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6月制定完成并对外公布。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为引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其中引言部分提出了准则规范的范围以及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的主要,即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正文部分包括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披露五个段落。附则说明了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二、比较。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对应《财务会计原则公告第15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对借款减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5号公告和第114号公告)。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涉及债务重组的是《会计准则指南第11号―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1号指南)。在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13号―财务困难债务重组之会计处理准则(下称台湾准则)。

(一)关于定义。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让步的涵义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这里所指金额是总金额的概念,而非现值概念。美国第15号公告中债务重组的概念与我国准则中定义基本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澳大利亚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比我国准则中定义的外延要大。不仅涉及到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还涉及到其他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定义也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定义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

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为债务重组,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我国具体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根据现有会计规范就能够解决,不需要另立新准则予以规范。

(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有的并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比如,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即使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也不需要用新准则来规范。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之所以在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时没有采用现值计算,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1)成本――权益原则。

(2)我国会计信息的需求以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能力。目前,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作经济决策没有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且,采用现值对会计核算和审计验证带来诸多困难。

(二)关于债务重组方式。

我国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为。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资本;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美国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重组方式相比,唯一的差别在于:在第15号公告的框架下,修改债务条件后,可能出现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不管是否含或有支出)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这种情况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债务重组相比,第11号指南所包括的重组方式有些特别,比如,用新债偿旧债,也算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而在我国准则中认为不是。台湾准则的差别类同美国第15号公告在重组方式方面与我国准则的差别。

(三)关于债务人转让资产给债权人。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规定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转让的资产为现金时,转让的现金与重组非现金资产时,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与其本身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与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规定与我国准则规定大致相同,但由于债务人用以偿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还要高,因而可能出现重组损失的情况;再者,债务人用以清偿的金额可以是按现值计算确定的,也可以不是,这也会使第11号指南下所得出债务重组损益与我国具体准则框架下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可比。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以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规定一致。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关于债务转为资本。

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对于债务人的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如下:(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债务人为其他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设计的(其他企业可以参照使用),因而未考虑我国具体准则所指的“其他企业”情况。除此之外,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一致。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

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未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五)关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

对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支出),我国具体准则中规定: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中,由于其对让步的判断与我国准则有些不同,因而第15号公告还涉及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但将来应付金额的折现值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小)。此外,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准则的规定一致。中国台湾准则与美国准则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1号指南规定,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应视作新债,新债接公允价值入账,也就意味着,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实际利率为当前风险调整利率;同时也说明,债务的剩余期间内的利息费用应以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利率来确定,新债务的账面价值始终应等于从这个利率对剩余现金流量实现后的值。由此可以发现,第11号指南与我国准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1)修改条件后的债务视作新的一项债务,并以公允价值入账;

(2)将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这种情况也视作债务重组。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收益,)我中准则规定将重组债权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重组损失。美国准则中,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了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中,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也作为债务重组事项,并要求在债务的剩余期限内利息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对于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作如下规定:或有支出应计入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或有支出没有发生,则应于债务结清时确认为当期重组收益。美国第15号公告规定比较复杂。

(1)含或有支出后将来应付金额仍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时,其处理法与我国准则相同。

(2)如果不含或有支出时小于、含了之后却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在以后计算所有效利率时或有支出应予除外,且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在不含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内时,应作为债务的偿还处理,不能作为利息费用处理,只有超过该差额的部分才能确认为利息费用。这种情况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对于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准则中规定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时,或有收益不计入将来应收金额。实际发生的或有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这个,美国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比较复杂:在计算有效利率或重组债权损失时,原则上不考虑或有收益。或有收益于实现时确认为当期的利息收入。但是,如果在重组日该或有收益重现的可能性权大,且金额可以合理估计,则可以将该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总额中以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如因此而减少本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则在该减少范围内的或有收益实现时,应冲减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余额,不作利息收入,超过部发才作利息收入。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或有收益的会计处理规定。

(六)关于披露。

对于债务人的披露,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如果债务重组收益金额重大,则对于上市公司,其应作为非常项目在附表中披露;而对于其他企业只在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美国第15号公告还要求债务人披露如下内容: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与加权平均普通股总数之比。台湾准则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类似。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的要求。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篇十一

摘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主要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的检测,同时也是利益相关者获得信息的载体。以沪深两市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近三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样本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

美国coso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经理以及员工实施的,为保证经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守法律法规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5要素包括:(1)控制环境;(2)控制活动;(3)风险评估;(4)信息与沟通;(5)监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主要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的检测,同时也是利益相关者获得信息的载体。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近年来,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法规的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2010年证监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规范》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同时对上市企业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201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法规,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以及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它融合了国际先进的经验以及近些年国内研究的成果,为构建完善的企业内控信息披露体系奠定了基础。这些准则的颁布类似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为国内发展内部控制体系保驾护航。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有上市公司2000多家,而其中上市商业银行仅有16家。深圳发展银行是国内上市最早的商业银行,21世纪初各大银行也陆续上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都很年轻,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自五部委2010年颁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强制性规定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以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成为上市商业银行每年必须披露的报告之一。

经统计分析发现,16家上市商业银行在近三年都能够正式独立发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专业机构审核意见。虽然,中国银行在2012年没有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但也披露了等同内控自我评价的内控报告,并披露了专业机构的审计意见。

(二)上市商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分析。

本文以沪深两市16家上市商业银行为样本,选取其2012―2014年三年期间披露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合计48份进行分析。本文对样本公司披露的报告内容进行比较,披露的具体内容(如表1)。

1.责任主体、评价范围、评价依据、评价真实性声明等4个方面的披露。国内所有上市商业银行在近三年的披露中都确切表明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会,董事会对报告真实性负连带责任。由于上市银行业务比较固定,其评价范围和评价依据方面在每年的披露内容中变化不大。

13、2014年所有银行都进行了五要素的披露。从报告中可发现,各大银行也在不断地完善五要素内容,从而使内控报告更加符合内控基本规范的要求。

3.内控评价程序和方法的披露。20。

12、2014年大部分的银行均披露具体的内控制评价程序和方法,但是在2013年披露的银行数剧减,仅仅只有6家,未披露的比例高达62.5%。由此可见,2010年4月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颁布促使各大银行开始尝试披露评价程序和方法,但是效果是非常短暂的。当然,也有一些具体内容披露的频率得到很大的提升,比如缺陷认证披露数,2012年只有14家银行详细披露,2013年以后所有银行都进行了披露。

4.整改措施的披露。披露数量由2012年的6家发展至到2014年的12家,虽然也得到了很大发展,但还有一部分银行未曾披露此方面信息。

总体来看,随着各大银行对内部控制越来越重视,各上市商业银行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内容也越来越详细。大多数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报告内容基本上包括责任主体、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缺陷认定、董事会声明、整改措施等内容。通过对比近三年的内控报告发现,虽然有些披露项目还需进一步的优化,但整体而言,大部分银行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正趋于完善。

(一)信息披露不完整,缺乏可比性。

一、内容完整,具有可比性。根据统计分析而知,2013年有31.25%的银行未披露整改措施,而对于评价程序和方法在2013年披露的银行数仅仅占所有上市商业银行的37.5%。此外,各大银行虽然都披露内部控制五要素,但其内容的详细程度参差不齐,无可比性。

(二)自我评价报告缺乏实质性内容。

目前,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主要披露银行内部控制现状以及执行效果。因此真实、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不仅可以加强银行的管理,而且更利于维护相关者的利益。从表2可知,2013年15家银行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都得出了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的结论,只有1家银行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当然,也可能因为每个银行缺陷认证的标准不同,得到的结论不同。但无法否认的是,上市商业银行在披露报告的时候,会尽可能避免披露不利于企业的信息,很多内部控制报告流于形式,无实质性内容。

(三)缺陷认证和整改措施缺乏规范性。

缺陷认证在内控信息披露报告中占有重要地位,虽然缺陷认证的标准直接决定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的结论,但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部分进行规定,银行可以自行认定,从根本上使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结论缺乏可比性。比如,2013年浦发银行和宁波银行把缺陷认证分为财务类和非财务类,在财务类认证中依据利润收入为基准判断;2013年建设银行以合并报表税前利润总和为依据认证财务类风险。

(一)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我国是一个以为数不多的机构监督庞大的金融市场的国家。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法规,统一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建立一套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的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完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内控考核机制。

(二)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理念。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体制不够完善,我国金融行业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基础比较薄弱,因此,上市商业银行可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理念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内控信息披露。在借鉴国外内部控制经验的同时,也加强了企业内部管理战略。在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念方面,我国银行业协会可以成立国际咨询委员会,为国内外银行业往来提供良好的交流环境和便利政策。

(三)规范缺陷认证及改进措施的披露。

目前,在我国由上市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证的标准。对该部分的认证直接决定了内控报告结论以及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因此,统一缺陷认证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银行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的可比性,提高经营者和管理者建设内部控制的积极性以及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性,提升内部控制报告的严谨性与有效性。所以,规范缺陷认证是解决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问题有效途径。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规范缺陷认证。一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市场调研细化缺陷认证,把缺陷认证分为财务类和非财务类,对于财务类项目进行量化处理,对于非财务类项目采取业务化质变分析。另一方面,提高外界对内部控制报告结果的关注。应该详细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整改措施所取得效果,还要详细披露内部控制固有的风险。只有不断规范缺陷认证以及改进措施的披露,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才能逐步走向完善。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篇十二

摘要: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对于企业所处的财务环境受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也发生了较大的变革。财务与会计作为企业中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如何面对变化的环境,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是需要我们不断研究的一个课题。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资本市场必将获得充分的发展,广大的投资者将逐渐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重要的使用者之一。他们的经济决策越来越复杂,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将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摆在核心和重要的位置上,相应的改变会计信息重可靠轻相关的现状,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更好的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

不论将选择何种未来财务报告的模式,在推行之前,首先要完善它的外部环境:

第一,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为确认和计量提供依据。尤其是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适当拓展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运用的范围。

第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为突破实现原则创造条件。从根本上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的是不同的,如上所述,财务会计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要考虑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税务会计的目的则是保证国家能够公平、足额的征税,要考虑收益的实现性和确定性。鉴于现有财务报告的附注越来越长,企业在处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冲突时能够有制度和法律可循。

第三,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作用,为真实可靠的提供财务报告提供外在的保证。规范注册会计师“市场经济守门员”的作用。

第四,会计作为一门规范性很强的学科,拓展财务报告的模式,特别是大量表外信息的披露,必须在政府出台会计准则加以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同时独立审计工作也要随之改进,拓展审计范围,增加对前瞻性信息的审计,以防企业因提供不确定性的信息而陷入诉讼危机之中,也防止企业管理当局操纵会计信息。

二、财务报告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如果财务报告无法为这些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那么,财务报表存在的合理性就必然受到质疑。所以,我们必须重点披露以下七个方面的会计信息。

1.重点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信息。

随着金融创新,诸如期货、期权之类没有实际交易而仅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义务的衍生金融工具种类日益繁杂,这类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会引起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剧变。如不对这类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加以披露,极有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在投资和信贷方面的决策失误。

2.重点披露人力资源信息。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逐步来临,把信息披露重点放在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上的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已日益显示出来,这主要表现在实物性资产价值量的大小与企业创造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之间的相关性减弱,甚至与企业现行市场价值之间的相关性也减少。在现行会计体制下,投资于人力方面的支出,不管金额多大,一律作为当期费用,这就使人力资产被大大低估,而费用则大幅度提高。这也是现行财务报告受到越来越多批评的主要原因之一。

3.重点披露股东权益稀释方面的信息。

随着股份公司成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主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由金融创新所引起的权益交换性证券品种的增多及其普及化,使股东经济利益的来源并不局限于公司利润,而更多地来自于股份的市价差异。这就使股东十分关心股份的市场价值。由于公司股票的账面值往往与股票的市场价值存在着较大差异,且多是股票市价高于股票账面值(这种情况在我国的a股市场上特别明显),这就给公司经营者提供了通过权益交换方式来增加利润的机会。比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通过降低转换价格的方式来降低债券利息,因利息率降低而减少的利息费用就转化为了企业利润。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篇十三

记者近日从中国建设银行获悉,上市以来,该行发布的三期年报连年获得殊荣。国际评介机构认为,“建行年度报告表现出了很高的水准。”据介绍,自2005年上市以来,建行连续三年发布的年度报告赢得了包括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美国纽约mercomm公司arc国际年报大赛在内的专业机构评选大奖,并一致认为建行年报披露准确、合规、及时,信息透明度居国际先进水平。

中国建设银行始终以开放的态度积极探索完善现代银行制度的有效途径。上市后,公司治理很快实现了与国际先进银行的接轨,同时,也显示出独自的特色。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组成的治理架构机制完善、运行规范,充分保证所有股东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同时,注重提高公司透明度,为股东和公众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经营信息,聘请国际知名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主动接受市场和社会多方监督,并以此作为改进管理的基本依据。一些外籍董事反映:“在权力制衡和程序公正方面,建设银行的公司治理达到甚至已经超过许多欧美金融机构。”

据了解,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对建行定期报告反应。

良好。多位分析师和投资者称赞建行定期报告内容丰富,提供了分析所需的绝大部分信息,财务披露时间缩短,水准提高,特别是2007年增加季报披露后信息及时性更强。与此同时,建行每次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均对外发布业绩新闻稿,据监测,国内外媒体对建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均持肯定态度。

据介绍,在建行已发布的年报中,2006年年报获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年报评比银行类金奖,其中致股东信函、报告叙述、财务部分、信息传递的清晰度、关键信息提供等评比项目获得满分;2007年年报获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年报评比银行类白金奖及“最佳致股东信函”金奖,在全球3000多家参赛上市企业中,综合得分排名第18位,较2006年提升76个位次,并在美国纽约mercomm公司举办的arc国际年报大赛中,获得董事长报告及行长报告铜奖、内文编写铜奖以及年报摄影、印刷制作优秀奖,同时还获得获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年报评比优秀奖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最佳企业管治资料披露特别嘉许奖;2008年年报荣获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年报评比银行类银奖、美国arc国际年报大赛整体年报优秀奖、财务数据优秀奖、内文编写铜奖、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年报评比公司治理披露奖。

债务重组报告披露篇十四

例2:12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代垫运杂费0.3万元。双方商定于2月5日结清货款。乙公司于当年年末已计提坏账准备1万元。202月5日,甲公司因财务困难,与乙公司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设备一台,原价15万元,已经计提折旧3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偿还全部债务。乙公司将受让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甲公司债务账面价值=12(万元)。

甲公司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10(万元)。

甲公司获得的资产转让收益=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转让设备的账面价值=10—(15—3)=2(万元)。

甲公司分录:

(1)注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12。

累计折旧3。

贷:固定资产15。

(2)清偿: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12。

贷:固定资产清理1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2。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2。

贷:固定资产清理2。

乙公司发生的净损失=债权账面价值—受让资产公允价值=(12-1)-10=1(万元)。

乙公司分录:

借:固定资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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