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停车场管理方案完整版篇一
1、对小区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的`车辆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建立车辆档案(车辆型号、车牌号码、颜色等),对已登记备案的车辆发给小区出入通行证。
2、为业主临时停车提供方便,小区设有地面停车场,并采取按次收费办法。
3、长期使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可到小区物业服务处办理停车泊位租赁手续。
4、对业主、使用人已租赁的泊位,小区负责做出相应控制,确保停车方便。
5、各种车辆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6、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关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车场管理人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车主,防止车内物品丢失。
7、停车场只提供场地、车位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如车辆丢失或损坏,停车场不负责赔偿。
8、车辆进入小区应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小区限速标志的规定,进出车场时遇对面行来车辆,应做到先出后进。
9、小区停车场不准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试车和随意鸣喇叭。
10、对进入小区的出租车同样实行计次卡出入,夜间22:00以后,谢绝出租车进入小区。对外来人员乘坐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
11、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应维持一定的清洁度,保证不污染道路;5吨以上大型机动车未经小区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处许可,不得进入小区。车辆停放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绿化带和人行通道上。
12、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进入小区,应停在规定场地装卸材料,不得影响小区交通,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驶离小区还需出示业主的书面证明,方可驶离。
13、对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都应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门岗需在卡上写清车辆进出的时间、车牌号码及门岗保安的姓名或工号,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外来车辆的登记工作。
14、应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车辆出入卡,必须保证有具可查,不能有流失现象发生。
停车场管理方案完整版篇二
二、车场保安员工作细则
三、车场收银员工作细则
四、车场员工配备及其他
五、车场守则
六、车场应急措施
七、车场财务收费制度
八、车场职级权限及监管
车场运行管理细则
(一)停车场设固定车位及非固定车位,固定车位需对号停泊,非固定车位车辆进入停车场均采取就近泊车原则停泊。
(二)免费车辆的使用
免费车辆需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交由车场主管发行免费卡。
(三)月租车辆的使用
2、财务部同事与租户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约复印件交管理处财务部备案,同时知会车场主管车位出租情况。由车场主管发行月票卡。
3、每月由财务部根据租约的规定时间发单通知、催促承租人交缴租金。
4、租户在缴完租金后,凭缴款单位由车场主管对卡进行延期。
5、注意事项:
领取月票卡时,需向财务部缴纳100元/张作为押金。
a、如因原卡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做卡时,需向车场主管阐明原因并出示缴款证明后方可重新领卡。
(四)时租车辆使用方法
1、车辆驶至车闸旁取得泊车票,闸杆升起;
2、司机按车道标志指示驶入停车场;(注意服从保安员指挥)
3、车辆选择车位泊好,锁好车门,离开;
4、离开车场时,司机驾车并持时租车票驶经收银处缴费;
5、泊车未到十五分钟者,免收停车费,每小时5元/小时收取;
6、司机在缴完费后需尽快驶离大厦,以免阻塞车场出入口;
(五)卸货车辆使用方法
——货车进入首层卸货时,需停泊在卸货区内;
——卸货车辆必须凭卸货单到出口岗亭处领取卸货车辆停车证,享受免费
1小时之服务,超过1小时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在卸货区泊妥后,需迅速卸下货物,并把货物运走;货物不可在
停车场长时间摆放,且物品看管亦由货主自行负责;
——货车在卸完货物、清点完毕后,需尽快离开,以便其他货车进场;
——货车离场时,持卸货车辆停车证时租卡到收银处缴费;
(六)摩托车使用方法
1、摩托车进场后,由摩托车收费员发卡,一半悬挂于摩托车上,另一半由车主保管;
2、摩托车必须听从摩托车收费员安排,排放整齐;
3、摩托车出场时,需由摩托车收费员对卡进行核对后交付保管费方可离场;
4、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一元一张,月保费40元/月;
停车场管理方案完整版篇三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我局做了大量推进和落实工作。
七是实现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
九是完成了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工作,梳理了《锡林郭勒盟水利事项区域评估负面清单》和《锡林郭勒盟水利事项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停车场管理方案完整版篇四
根据《三明市城市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及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城管〔2022〕7号)及《中共泰宁县纪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日常监督推动“点题整治”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泰纪办〔2022〕3号)有关工作要求,为深化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决定在全县开展深化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及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专项工作(以下简称“停车场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完善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长效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新增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收费不规范行为明显减少,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常态化的监管制度及时整治到位;对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线索核查率达到100%,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100%实施分区域(类别)、分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及实现夜间22:00至次日早上7:00不等的免费停车时段;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力争全年新增城镇公共停车泊位50个。
停车场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合力做好辖区内停车场整治工作的谋划、部署、推动和提升,具体落实停车场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实施分区域、分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全县100%实施分区域(类别)、分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全县道路停车泊位100%设置夜间22:00至次日早上7:00不等的免费停车时段;对需要纳入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城区公共空间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所,要完善相关收费规定,加强停车收费管理。
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城区道路范围内违法设置停车泊位的摸排工作,2022年底前,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摸排率达到100%。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需求,合理安排停车设施规划空间;规范利用储备土地设立经营性停车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占用储备土地设立经营性停车场的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率达到100%。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力争全年新增城区公共停车泊位50个;严格对照20xx年问题台账,对已完成整改的城市公园、绿地、广场逐一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零反弹;按照100%比例全部完成实地排查。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持续宣传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十个清”“十个不”倡议,推动停车场经营者增强规范收费主体责任意识,依法查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线索核查率达到100%;配合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对移交的需办理营业执照停车场名单进行核对,积极引导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停车场及时主动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反馈。
1.落实长效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规范化管理。
2.完善闭环机制。对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调查取证、核实、整改、反馈等各环节实行闭环管理,明确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办理时限和有关要求,畅通群众评价反馈渠道。
(二)持续做好新增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收费不规范问题整治
1.加大宣传,拓宽问题线索渠道。充分运用网络、新媒体、宣传海报、宣传小册子等载体,在街道、社区、居住小区和停车场等场所进行宣传,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加大力度,持续推进专项整治。综合运用数据套合、资料审核、实地核查、信访举报线索收集等手段,继续排查新增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加强跟踪,确保整治工作实效。不定期对整改后的.停车场进行抽查、暗访,防止回潮和反弹,巩固整治成效。
(三)坚持疏堵结合,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增强停车泊位,不断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1.坚持疏堵结合。坚持以改造提升为主,确需取缔的,应另行补充相应的停车泊位数量,确保现有城区停车泊位总量不减少。
2.提高停车位使用效率。积极推广公共停车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建设,探索错峰停车,提高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
3.多方式新设停车设施。采取增划道路停车泊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和新建停车场等方式增加停车设施。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缓解停车困难。
(一)部署推进(7月底前)
县住建局按照“定主体、定目标、定措施、定进度”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改提升(9月底前)
各职能部门在全面梳理、总结去年实施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对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的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新发现的问题,逐宗建档,实行台账管理,并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整治一宗,销号一宗。
(三)验收巩固(10月底)
县住建局对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三项清单,同时,建立健全停车场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停车场管理,加强常态化属地日常监管工作。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停车场点题整治工作,主要领导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有关“点题整治”工作。围绕整治项目和工作重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跟踪督促,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并接受县纪委监委的监督。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协作,增强工作合力,及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清单,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对整治工作推诿扯皮、进展迟缓、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定期召开整治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问题、困难,合力推动整治工作,推动全县上下“一盘棋”开展整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坚持“开门整治”,主动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及时做好“点题整治”项目的宣传发布与政策解读。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主动收集和及时反馈群众诉求,每月通过信访、“e三明”、“12345”等多渠道了解群众诉求,帮助群众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建立有关台账,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升群众满意率。
(四)建立台账,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工作台账”和“问题台账”双台账月报告制度,县住建局于每月23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纪委监委相应纪检监察室和市协调机制办公室,10月8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五)建章立制,长效管理。县住建局要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逐项落实,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三项清单。对整治中发现的个性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对共性问题要建立机制,堵塞漏洞。对已整改问题,每半年组织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对在整治中发现的行业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深化改革举措,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停车场管理方案完整版篇五
小区车辆管理一直以来都被物业管理方所重视,因为小区的交通秩序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体形象,尤其是对大型高端的别墅小区来说更是如此。因此,选择一套完善的适用的小区停车场管理系统非常重要,性价比是其中重要的衡量指标,大手pm510经济型月卡管理系统就是一套性价比非常高的稳定的停车场管理系统。
pm510经济型月卡管理系统主要是面向于中小型小区、企事业单位等内部车管理停车场而设计的,功能包括最基本的车辆安全、秩序通行管理、收费经营管理等,并且该系统的外观精简大方、操作简单快捷,完全足够满足别墅小区停车场的管理需求,是一款实用性和通用性极高的停车场管理系统。
别墅小区目前普遍存在的停车场管理难题主要表现在出入口处拥堵、车辆混杂、车辆和业主财产安全无法保障等,而一套简单的pm510经济型月卡管理系统便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该系统只用于内部车辆的管理,即所有外来车辆都无法进入,要进入别墅小区需要登记,这个就避免了车辆混杂,外来潜在犯罪车辆进入小区给业主财产和安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只需要自助地进行读卡便可以实现快速进出,无需如传统管理模式一样进行人工登记,节约了车辆在出入口处的逗留时间,由此根除了出入口处拥堵的现象,给业主车辆带来了便捷。
pm510经济型月卡管理系统是一套性价比极高的小区停车场管理系统,能够解决停车场出入口处拥堵问题,有效规范停车场管理,还能保障车辆和业主的财产安全,别墅小区停车场管理的首选。
停车场管理方案完整版篇六
第一条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和院内停车场。
第三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区规划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办公开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市规划局应会同公安、建设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繁华商业街(区)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停车场建设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规划建设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
第八条根据车辆停放需要,须在支路、繁华商业街道、小区街道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由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统一确定,并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督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封闭住宅小区院内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按照停车场建设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因特殊情况,确需关闭停车场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拟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公安、规划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管理,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
(二)使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
(四)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五)使用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领取的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
(六)公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投诉电话号码,公开管理制度;
(七)配备与其车辆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
(八)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
(九)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防止车辆丢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专用停车场拟向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的,其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在停车场停放车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停车场交通标志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三)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费;
(四)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施。
第十四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临时停车的,应在统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
第十五条道路两边的单位确需占用公共场所临时停放职工、学生的车辆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保管费。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的,车辆停放者有权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建设的停车场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150125 实施日期:20150201
颁布单位:济宁市人民政府
停车场管理方案完整版篇七
一直以来,商场都是停车领域中停车位最为紧张的场所之一,如何管理好停车场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选择一套完善的商场停车收费管理系统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商场的效益,甚至关乎商场的整体形象。
大手多年来致力于商场停车收费管理系统的研究,经过了大量的实地考察,结合多年停车行业经验,在领先科技的助力下,成功研制出最适合商场停车的停车场系统——pm910卡票结合管理收费系统(以下简称“pm910系统”),并成功运用于全国各地重要商场,北京君太百货就是其中之一。
君太百货停车场为地下车库,未使用大手pm910系统前,面临着严重的停车问题:一是停车场出入口经常发生拥堵的现象,顾客在进出场极为不便;二是车辆丢失事件时有发生,由于进出人员太多,不能保障车辆安全,车辆被盗给顾客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
基于以上几个停车问题,君太百货停车场管理找到了大手,希望能够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问题。大手经过实地考察,并结合当地的需求,为君太百货提出了以下方案:地下车库采用一进一出的pm910c卡票结合收费管理系统,并结合图像对比、人脸识别和中距离读卡三个板块,临时顾客车辆采用取/读票进出场,内部车辆采用读卡进出场。
临时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触发入口地感,摄像机会对车辆进行抓拍,同时pm910系统控制机自动出票,顾客伸手取票时,控制机上的针孔摄像机进行人脸识别抓拍,待顾客将票取走后,道闸升起,车辆顺利入场;临时车辆出场时,触发出口地感,摄像机再次抓拍车辆,顾客将入口处取的票给收费人员时,针孔摄像机再次进行抓拍,收费人员根据两个摄像机抓拍的图像进行图像对比和人脸识别,收完费用且通过比对一致后,车辆方可出场。月卡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停车场系统工作原理大致与临时车辆一致,但是月卡车采用中距离读卡进出场。
该套方案能够实现以下两个功能:一、车辆进出场更为顺畅,出入口拥堵现象消失:车辆进场时采用自主取票的方式进场,节省了传统的人工登记车辆信息的时间,出场时采用人工快速收费的.方式,发票有证有据,避免了争执,提高了出场效率;二、图像对比和人脸抓拍双重保险,保证车辆的安全,避免车丢利损的悲剧:进出场图像对比避免了车辆换牌等现象,人脸识别技术则是精确到顾客脸部的对比,通过这两种功能的运用,保证车辆安全万无一失。
君太百货使用pm910系统这套完善的商场停车收费管理系统之后,不仅解决了停车场以往出现的停车难题,方便了顾客停车,并保证车辆安全,还进一步提升了整个商场在顾客心中的良好形象,为商场带来了更多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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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方案完整版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行为,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配建、自建、补建的室内或室外(含地下)停车场和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临时停车场所。
第五条城市停车场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编制城市停车场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逐步组织实施,以适应城市交通与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凡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临街建筑停车场面积未达到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标准的,必须补建或出资另建停车场。
小型临街建筑必须按规划配建和补建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发展大型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按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标准实行。
第八条建立规划、土地、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临街停车场建筑图纸会审制度。新建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市规划、土地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根据小区的规模、居住人口数和规划规范要求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十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开工建筑手续。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必须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城-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占道许可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第十二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控制占道,并鼓励投资者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自备停车场所,由单位投资建设,并全部对外开放,实行统一收费服务,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社会化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建设的勘察、设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停车场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有条件的必须安装停车场监视设备。
第十七条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未经市规划、国土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其用途,不得缩小停车场的使用面积。
第十九条凡开办经营性收费停车场的,应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提出申请时应注明名称、位置、面积、泊位、负责人、管理人数、产权证明和平面图,并分别到工商、地税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及办理税务登记后,购置停车场标志牌,领取停车场登记本、月报表和地税部门专用发票,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停车场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所处地理位置、内部设施、管理水平、服务条件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将停车场分为一、二、三级,并每年进行审查验收,颁发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的等级,核定其收费标准,实行分类收费。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车辆查验、登记;
(五)维护场内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七)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所有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点依次停放,并服从交通民-警和停车场管-理-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时,须严格遵守停车规定,按指定的泊位或停车线停放车辆,车主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并按标准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不清洁的车辆,不准进入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督促停车场车辆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可从停用或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停车场年度审查验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整改,降低停车场等级,取消停车场等级合格证的处理。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执行“五有”、“五统一”、“四公开”管理规范的;
(四)停车场年度审验中发现有严重治安、消防隐患的;
(五)发生车内物品失窃、机动车失窃、因管理原因引起火情等重大刑事、治安事件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地税、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所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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