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摩带教教师实施康复治疗(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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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摩带教教师实施康复治疗(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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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摩带教教师实施康复治疗篇一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健全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加快推进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全面巩固和深化禁毒成果,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为构建和谐、促进全处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为加强全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滕宝山任组长,办事处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处主任、综治办主任胡万学任副组长,办事处综治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所、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心学校、水陆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办事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梁春云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社区也要相应成立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

办事处综治办公室:将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纳入综治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组织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对吸毒人员情况进行评估;规范和管理自愿戒毒医疗机构。

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负责指导各社区居委会将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考核;将符合社会救助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办事处劳动保障办公室:配合市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就业局,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对实现就业的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根据政策规定提供社会保障。

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禁毒宣传,组织社工、义工和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

办事处财政所:将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中心学校:负责对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进行文化教育;对在校学生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水陆派出所(禁毒办):负责对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检测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对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对康复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参与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提供司法援助;配合水陆派出所(禁毒办)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专业机构和队伍。

有吸毒人员的社区居委会要在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根据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充实和调整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主任、社区民警、社区专(兼)职禁毒社工、禁毒志愿者、社区医护人员等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社区主任兼任。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对每名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建立一个由其家庭人员(监护人)、社区民警、社区医护人员、社区专(兼)职社工、禁毒志愿者及其所在单位代表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小组。各社区在聘用现有专职社工的基础上,还可以吸纳志愿者、义工等参与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

(二)落实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经费。

严格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将社区戒毒和康复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依法依规接受社会捐赠,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为开展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提供财物和经费支持。

(三)规范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吸毒人员台账。开展吸毒人员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吸毒人员分布情况与现状。二是建立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康复的“无缝衔接”制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前15日,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社区戒毒和康复执行地(户籍地或固定住所所在地)。三是建立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评估制度。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专业机构要每半年对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从“生理戒断状况、遵守协议情况、适应社会能力”等三个方面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评估,客观反映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的现状。检查社区戒毒和康复计划的落实情况,帮助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逐步回归社会。四是针对目前存在的对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调查摸底工作不全面、帮教措施不到位、社区康复及药物治疗维持率低及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及时、信息反馈不及时等现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逐步解决。

(四)加强督办,严格考核。

办事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要把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一次听取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办事处综治办要强化检查和考评力度,定期开展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检查考核,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要总结推广经验,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对问题严重,影响面大的单位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观摩带教教师实施康复治疗篇二

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政法委书记、乡禁毒委副主任为组长、综治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堕却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乡综治办,负责本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实施。

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通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

(一)明确和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派出所、司法、卫生院、社会事务办、团委、妇联等单位认真履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各村要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不得少于1人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帮扶措施,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要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力度。

(一)派出所: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院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二)司法所: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司法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

(三)社会事务办: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四)财政所:负责保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

(五)中心校: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部门: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观摩带教教师实施康复治疗篇三

为进一步加快兰州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帮助精神障碍患者逐步摆脱疾病、回归社会,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2-〕37号),现就新区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202-年,新区先行在所有持证精神残疾患者中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总结经验,加强探索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模式。至202-年,以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社会适应能力和劳动生产能力明显增强,康复率和就业率逐步提升。

第一阶段。202-年底前,按照每名康复对象1万元/年的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1家专业机构,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对新区已核实的43名持证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员进行评估,对适宜参加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并逐步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和社区康复服务站点。

第二阶段。202-年底前,新区三个园区全面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辖区内不低于60%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一)设立服务场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在中川人民医院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或精神康复科牌子),分别在秦川镇卫生院、西岔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为社区康复提供服务场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场所应设有文娱活动室、生活技能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健身康复场所、办公室及公共卫生间等基本用房,配备桌、椅、电视机等基本设施和适宜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训练设备器材。在互不干扰、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医院现有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二)确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从兰州市范围内现有公办医疗机构、残联系统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和具备承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中确定不少于3家专业工作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医疗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持成立民办非营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民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积极探索和制定在服务设施、运营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积极性。

(三)明确服务对象。202-年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主要为有康复需求、病情稳定、生活自理且持证的三、四级精神障碍患者,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新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或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六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2)不伴有其他重大躯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及传染性疾病(活动期肝炎、结核等);(3)精神症状基本缓解,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情随访,近6个月危险性等级评估为0-2级的;(4)患者及监护人要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责。 

(四)做好跟踪服务。新区现有持证精神残疾人187人,其中精神一级34人、二级110人、三级33人、四级10人。各园区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组织力量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入户走访,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诊治、康复、家庭情况、救治救助等信息,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对病情稳定、经医疗机构评估认为适宜参加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报新区民政部门纳入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五)丰富服务内容。由承接康复服务项目的专业机构围绕精神障碍患者的不同需求,有计划、针对性的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精神康复知识培训,重点提供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职业能力、生活技能、社交技能、药物自我管理、症状自我监控等技能训练。同时开展文教体能、娱乐等综合性康复,并提供精神卫生、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提供心理支持、社会融入等服务,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

(六)建立服务转介机制。新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介机制。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要对住院和门诊治疗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评估,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和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及相关信息。适宜参加社区康复的患者,经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后可由医院转介到相应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不宜或不愿在社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患者,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根据病情和需要为居家患者提供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康复训练等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相关规定纳入卫生健康、公安、综治管理系统,根据部门职责落实监护、治疗、康复、随访等责任,并建立健康档案。开通转诊治疗绿色通道,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向医院快速转介。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直接向相关单位推荐就业,或转介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其他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社区要为适宜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机会和便利,帮助患者更好地接触、融入社会。

(七)强化政策支持。积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到实处。将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家庭照护者学习交流,引导建立互助小组。探索实施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缓解家庭压力。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给予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将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且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

(八)强化救助帮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园区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社区康复协调员、村(居)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参与的综合管理小组。监护人在看护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服务。协调组织社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九)健全管理服务机制。承接新区试点项目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社会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新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定期指导制度,建立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定期督导制度,支持通过定点指导或对口帮扶等方式,协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建立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社区康复等领域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为骨干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单位和个人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加快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各方、推动共享的职责,统筹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要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残疾人康复工程、托养服务、就业服务等工作同步有序推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提供资金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医疗技术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有机衔接;政府资助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要积极安排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等情况,列支相关经费。民政部门要运用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支持。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准康复、精准扶贫支持范围,在实施残疾人康复项目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捐赠等公益慈善方式,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作为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部分,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和支持。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园区、相关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督查指导。对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共同做好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大相关政策及工作推进的宣传力度,为全社会关心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观摩带教教师实施康复治疗篇四

为进一步加快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大力推动“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帮助精神障碍患者逐步摆脱疾病、回归社会,根据省厅《关于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县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202-年,先行在持证三、四级精神残疾患者中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总结经验,加强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模式。到202-年,以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社会适应能力和劳动生产能力明显增强,康复率和就业率逐步提升。

第一阶段。202-年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1到2家专业机构,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对部分镇(街道)核实持证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员进行评估,对适宜参加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康复服务,并逐步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和社区康复服务站点。

第二阶段。202-年底前,根据前期试点,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做好相应的调整优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第三阶段。202-年底前,全面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一)确定服务机构。县民政部门从全县范围内现有医疗机构、残联系统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或具备承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中确定1到2家专业工作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医疗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县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积极探索和制定在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积极性。

(二)设立服务场所。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社区、康复机构、精神病医院等现有资源,通过优化功能,完善设备,为社区康复提供服务场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场所应设有文娱活动室、生活技能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健身康复场所、办公室及公共卫生间等基本用房,配备基本设施和适宜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训练设备器材。在互不干扰、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机构现有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三)明确服务对象。202-年底前,全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主要为有康复需求、病情稳定、生活自理且持证的三、四级精神障碍患者,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县户籍、年龄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或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六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

2、不伴有其他重大身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及传染性疾病(活动期肝炎、结核等);

3、精神症状基本缓解,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情随访,近6个月危险性等级评估为0-2级的;

4、患者及监护人要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责。

(四)丰富服务形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由承接康复服务项目的专业机构围绕精神障碍患者的不同需求,有计划、针对性的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精神康复知识培训,重点提供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职业能力、生活技能、社交技能、药物自我管理、症状自我监控等技能训练。同时开展文体教育、娱乐等综合性康复,并提供精神卫生、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

(五)发挥家庭主体作用。不断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促进家庭成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和资源。积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到实处。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将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家庭照护者学习交流,引导建立互助小组。探索实施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缓解家庭压力。

(六)建立服务转介机制。县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介机制。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要对住院和门诊治疗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评估,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和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及相关信息。适宜参加社区康复的患者,经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后可由医院转介到相应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不宜或不愿在社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患者,由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根据病情和需要为居家患者提供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康复训练等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相关规定纳入卫生健康、公安、综治管理系统,根据部门职责落实监护、治疗、康复、随访等责任,并建立健康档案。开通转诊治疗绿色通道,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向医院快速转介。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直接向相关单位推荐就业,或转介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其他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社区要为适宜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机会和便利,帮助患者更好地接触、融入社会。

(七)强化救助帮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镇(街道)以及县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网格员、村(居)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参与的综合管理小组。监护人在看护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服务。协调组织社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志愿服务。民政、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救助范围。

(八)做好跟踪随访。开展试点的镇(街道)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组织力量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入户走访,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诊治、康复、家庭情况、救治救助等信息,进行服务对象对服务机构满意度调查。对病情稳定、经医疗机构评估认为适宜参加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报县民政部门纳入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九)健全管理服务机制。承接试点项目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社会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定期指导制度,建立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定期督导制度,支持通过定点指导或对口帮扶等方式,协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建立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社区康复等领域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为骨干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全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单位和个人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加快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各方、推动共享的职责,统筹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残联要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残疾人康复工程、托养服务、就业服务等工作同步有序推进;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医疗技术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有机衔接;

医疗保障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

政府资助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要积极安排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等情况,列支相关经费。民政部门要运用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支持。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准康复、精准扶贫支持范围,在实施残疾人康复项目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捐赠等公益慈善方式,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作为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和支持。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督查指导。对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共同做好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大相关政策及工作推进的宣传力度,为全社会关心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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