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1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2-08 13:26:11
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14篇)
时间:2023-12-08 13:26:11     小编:碧墨

自然景观是人们与大自然相互交融的载体,它能够给予我们力量和灵感。在撰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事实的客观描述。以下是一些学习方法总结,供大家参考和应用到自己的学习中。

事务所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事务所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了提升实习人员个人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实习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招聘的全体律师助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律师助理,是指经试用期考查合格后确定在本律所协助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对律师助理的考核应当严格,公平对待。

第五条所有律师助理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按照该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一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律师证书;

5、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实习期间协助办理不同类型案件五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硕士以上学历者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提前晋升为一级助理。

第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二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5、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本所实习满6个月以上,协助办理案件三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连续三个月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八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三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能参与律师业务,如记录、装订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书,在本所实习满三个月;

7、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连续两个月未参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九条律师助理晋升程序如下:

1、发展与培训部推荐、本人自荐或指导老师提名;

2、发展与培训部会同行政部审核;

3、主任批准同意。

第十条律师助理的晋升级别每两个月评定一次,由发展与培训部负责具体申报。

第十一条律师助理晋升名单经主任批准后由发展与培训部发布公告,公开表彰。

第十二条晋升手续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各级律师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一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2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2、二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0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3、三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8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执行,解释权归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所有。

发展与培训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事务所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第四条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

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事务所管理制度篇四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事务所管理制度篇五

为适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的要求,规范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和财务行为,保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财会[2010]14号文),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事务所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入账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账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

五、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如需变更,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事务所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

(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

(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

(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四、事务所通用一种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日期、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五)填制凭证人员、记账、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账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错账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账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账凭证每月或第季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事务所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三种主要账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账簿,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

七、总账和各种明细账都必须按月结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日结账,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八、启用账簿时,必须在账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账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账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账户目录、账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记账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同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九、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明细账可在年终结账后连续使用旧账外,其他各账必须另建新账。建立新账时,应根据上年各有关账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有关账户。

第五章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账人员应在账册所记最末一笔数字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账册的“经管人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成,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办理交接时,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有: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各种应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的工作。

(四)编造移交清册一式3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1份,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

二、事务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会计科目及核算。

一、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事务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账册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一次计入业务支出。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事务所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当期损益。

三、事务所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等。事务所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五、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类审计业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本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本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收取款项的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合理确认收入。

六、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存货盘亏等。

1、工资是指专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

2、福利费用于专职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医药费、因工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事务所为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11、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节约使用,据实列支。

12、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

13、其他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4、职工待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金。

15、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退职金、丧葬费、抚恤金等。

16、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除以上开支项目以外的业务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七、事务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事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为净利润,可以按规定依照程序进行分配。

第七章财务报表。

一、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借故任意做计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二、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6天内报出;

季报:应在年度终了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30天内报出。

三、事务所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会计报表应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

五、会计报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

第八章附则。

本制度(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务所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

第七条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的___%上缴市司法局;

(二)收入总额的__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五)收入总额__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六)收入总额___%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三十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事务所管理制度篇七

一、本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行政人员组成。

二、管理委员会会议为本所的决策机关。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所的章程,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项。

本所的.日常工作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本所根据需要设两名副主任,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专门)部门负责人。副主任按分工对主任负责,其它工作人员对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决议及研究决定本所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本所律师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证,品行端正、具有实践经验和专长。行政人员根据岗位设定聘用条件。所有工作人员都可按本制度的条件推荐律师或行政人员。

四、凡经履行申请审查程序,签订书面合同,都可以成为本所律师或行政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含试用期三个月)。实习律师等其它人员来所工作可以口头协商的方式决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未达成协议的,原合同关系解除。

事务所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事务所管理制度篇九

一、本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行政人员组成。

二、管理委员会会议为本所的决策机关。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所的章程,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项。

本所的日常工作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本所根据需要设两名副主任,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专门)部门负责人。副主任按分工对主任负责,其它工作人员对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决议及研究决定本所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本所律师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证,品行端正、具有实践经验和专长。行政人员根据岗位设定聘用条件。所有工作人员都可按本制度的条件推荐律师或行政人员。

四、凡经履行申请审查程序,签订书面合同,都可以成为本所律师或行政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含试用期三个月)。实习律师等其它人员来所工作可以口头协商的`方式决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未达成协议的,原合同关系解除。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务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第四条 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 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

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 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 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事务所管理制度篇十

(一)、主任岗位责任本所是合伙组成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全所工作负责。

1、全面主持本所的各项业务和行政工作,协调好全所律师人员之间的关系。

2、检查、指导、监督本所律师人员的工作进展情况。

3、及时听取重大疑难案件和涉外业务的汇报并做出处理意见。检查律师的出庭工作质量,定期抽查案卷,有计划地访问法律顾问单位,听取意见,检查顾问工作情况,每季度对全所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讲评,表扬好的,指出存在的问题。

4、审查涉外的、重大的、改变定性的、作无罪辩护的诉讼文书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见证书等各种重要的法律文书。

5、每月定期如召开所务会议,及时总结经验,听取合理化建议。贯彻合伙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

6、指定案件的承办律师和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人员,安排好本所律师人员的工作。

7、关心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思想、生活、健康。

8、负责本所发展规划、人员招聘、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副主任岗位责任。

1、对主任负责,接受主任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

2、协助主任指导、检查、督促本所的律师业务工作,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汇报。

3、协助主任组织安排全所的政治业务学习。

4、受主任委托,审核本所承办律师草拟的各类法律文书。

5、根据主任的委托,为受理的案件指定有关律师承办,做到合理分配任务。

6、接受委托,主持某项业务或出席某种会议和向上级主任部门汇报工作。

(三)办案律师岗位责任。

1、办案律师必须认真阅卷,会见被告人或当事人,注重调查,客观地、充分地收集证据材料。认真拟定代理意见或辩护词。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时,不得随便缺席,不得擅自易人。

2、凡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先由承办律师提出初步意见,当承办律师意见与多数律师意见不同而又坚持原有意见时,应由合伙人集体决定。

3、凡属下列情况的案件,必须报主任或合伙人集体决定:(1)作无罪辩护或改变犯罪性质辩护的刑事案件;(2)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涉外案件。

4、证书、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以及以本所名义发出的函件和涉外的、重大的、改变定性的、作无罪辩护的诉讼文书,必须报主任审核签发。

5、办案律师办理各类案件均应由本所审核立案。

6、律师向个人调查取证,应尽可能两人进行。

7、实习及助理人员未经本所认可不行以本所的名义办案。

8、带实习生的律师应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带教工作,负责审查,修改实习人员起草的法律文书和指导其他业务活动。

9、律师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10、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归档。年内分两期移交办公室。每月28日前将“律师工作情况月报表”交办公室累计上报市司法局。

(四)、法律顾问工作责任、

1、加强与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联系,以大中型事业单位实行每月不少于一次到访(或去电话)以了解顾问单位近期工作情,并作好“顾问单位工作日志”记录。

2、为聘请单位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参加经济合同谈判。对重大经济项目与涉外项目的谈判,须邀请本所律师集体讨论,确定谈判方案,向所领导汇报。

3、主动了解聘请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横向联营协议以及经济纠纷的情况,积极代理聘请单位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4、应聘请单位的邀请,参加聘请单位的重大决策工作,帮助聘请单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有条件的应设立法律顾问室。

5、协助聘请单位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为聘请单位的有关人员上法制课。

6、受聘律师每半年向所主任汇报一次法律顾问工作,做好顾问工作总结,每年归档一次。

(五)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当好领导的参谋手,参与政务,管理事务,保障本所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促进律师业务的发展。具体岗位责任为:

1、做好公章管理,使用有登记,有主任(或主任委托人)签名同意的案件才能加盖公章。

2、协助所领导做好上报下达的各项文秘工作。

3、协助所领导审核本所律师办案拟写的各种法律文书,保障办公秩序的正常进行,发现问题要作好指引(即各项制度的执行细则)。

4、协助所领导搞好内务的各项管理工作。

5、协助所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辅助人员的工作安排。

6、协助所领导搞好接待和理顺协调各方关系的工作。

7、协助所领导审计本所出纳及会计帐簿的工作,并负责核对报销凭证。

8、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有关的工作。

(六)律师助理岗位责任积极完成主任律师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日常主要的工作是:

1、协助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向有关单位送达文书等。

2、负责各项业务数字统计,按要求依时上报本所办公室。

3、接听电话,并作好记录,及时报告主任律师处理。

4、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做好档案管理及案卷的归档工作,及时提供资料给主任律师参考。

6、整理好内务,做好接待当事人的工作。

(七)、打字员岗位责任。

1、一切需要打印的文书,均需经所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同意后方可打印。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与外单位、外人打印文件、材料。

2、确保打印文件、材料的质量,做到既快又好,尽量避免漏打错打。版面安排要得体,字迹要清楚,要节约用纸。对字迹模糊,稿面不清的文书有权拒绝打印。

3、受件当天打好(下午将下班时的受件除外),交回拟稿人校对后及时付印。

4、收件时登记好日期和审批人、交打印者姓名,交件时要求填写好日期、份数和签名。

5、负责管理本所复印机工作。

(八)、财务总监岗位责任:

1、凭证上岗,当好本所的财务参谋,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人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2、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3、定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每周把本周收支情况综合报办公室主任存查。每月将全所收入、支出、盈专情况详细列表报主任审阅。

4、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5、遵守、宣传维护国家会计法、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6、对办案律师应收的律师费尚未收到款的部分,每月列出清单,分送办案律师催收,同时送办公室主任一份作为备查。

(九)、出纳员岗位责任:

1、搞好资金收付管理工作,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把好现金收付关,发现手续不符合时应及时提出。

2、做好现金银行付款凭证、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全面逐笔记录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每天与会计核对一次,做到凭证发票无差错,当日事当日作好。

3、现金收入必须当日全部送存银行,中午、晚上留存保险柜中的现金不得超过500元,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现金被盗、被抢或丢失均由出纳负责全额赔偿。

4、一切现金支出均必须经主任审批签字。

5、每天要盘点现金。要与现金日记帐面余额相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如出现现金溢余或短缺应及时查明原因,不明原因的由出纳人员自负。

6、每周核对库存现金一次,月终将银行余额与总账、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清,不能查清的及时报告主任。

7、收费应按照所主任审批的数额开出发票,写清收费标准及时间。

8、做好本所人员工资、奖金的计算和发放工作。

9、负责购置办公用具和发放工作,购买物资需经主任审批。

(十)档案保管员岗位责任:

1、负责对律师每年办结之案件的业务档案移交工作;

2、对律师移交后的档案先检查一次,符合要求的进行装订;

3、分年、分人、分类进行分放,并编写好查找档案索引;

5、对业务档案按司法局要求切实做好保管,防止有损坏遗失档案事情发生。

(十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为了从组织上加强对本所各项工作的领导、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确保决策正确,保障和促进本所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提供更多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订立本制度。

1、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本所政务、业务、财务的重大问题。

2、讨论决定事项时,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以保证议而有决,提高效率,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3、合伙人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遇有特殊事情所主任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为更好实施本岗位责任制,希全体人世间员互相帮助、互相监督。有关部门定期检查总结,听取意见,不断完善本岗位责任制,对忠于职责、勤恳工作,自觉守纪和成绩优异的人员提请领导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犯制度的及时批评教育,使全体人员更自觉地为法制建设和开创法律服务新局面作出贡献。委托人须知:

一、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并按规定如实出具发票。收费发票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名。委托合同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人签名。按国家规定协商收费的,必须订立收费协议书或在委托合同书内订明。

二、律师在执业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它利益。

三、律师在执业中不得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与委托人合谋作伪证。

四、律师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七、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八、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九、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十、委托人应如实地向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一、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二、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中途提出终止委托合同的,已交付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三、律师办理业务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制度,“服务质量监督卡”要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发给委托人。在案件办结时,由委托人签名后寄给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备查。

十四、委托人认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确有违法执业行为,可向市司法局投诉,也可向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投诉。

事务所关于做好办公室内部管理的几点意见:

为使本所内部管理做到文明、卫生、紧张、有序,要求全体律师、员工做到:衣着要整齐,举止要文明,仪态要端庄,待人要热情,以树立本所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望全体律师、员工共同自觉遵守。

1、律师、员工对当事人或群众来访,要做到热情、有礼貌,接听电话应主动招呼:“您好,永隆律师事务所”,语言清晰、热情,使对方感到亲切。

2、讲究卫生,不准乱丢什物、纸屑于地上,不准弄污墙壁,不准在墙上打钉挂物,上班时间不要在办公室或接待处吃东西。注重洗手间清洁,便后要冲水,使用过的卫生纸、杂物应放于垃圾桶内。

3、要爱护所内的一切公物,保持桌椅、茶几的整洁。对所内的公物,如因人为的损坏,应按价赔偿。

4、要节约用纸、用电。复印机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凡已立案的因业务需要复印证件及资料,要按实际需要复印,并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离开办公室外出时,一定要关上空调机及照明用电,并把办公室的门锁好。

5、律师、员工的个人贵重物品文件及现金,应妥善保管,下班后携带返家,不要放在办公室。超过下班时间离开本所时,如一楼的律师、员工已离去,则要负责关好大门。休息时间,律师、员工如要到二楼办公,开启拉闸后要顺手关上,以确保安全。

助理工作须知:

我所助理人员在协助律师办案时,须按以下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一、立案须知:

1、填写证据目录,详细记录所提交的全部证据的名称、内容、件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

2、证据目录须有法官签名、签收时间,否则等于没交。

3、诉状、委托书、指派函、工商资料或身份资料等必须齐备。

4、没有充分证据的案件,必须在立案前先发一封挂号律师信以补充证据。

二、交换证据须知:

1、详细记录双方参加证据交换的人员、提交的证据的内容、份数及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及交换证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2、记录主持法官的姓名及对方是否缺席、法官有否笔录。

3、记录双方在交换时对各证据的意见,对方是否认可某证据的情况。

4、变更诉讼请求一般在此前提出,否则可能不获批准或要延期开庭。

三、开庭须知:

1、作好笔录,笔录须详细记录开庭时间、审判人员、书记员姓名、乃至电话、双方出庭情况,对方是否有代理律师(该律师姓名、所在律所名称)、法官所作的发言(详记其每一句原话)、双方的发言(尤其须详细记录对方的每一句原话),漏记时在阅读笔录时补充。

2、灵活应对开庭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必要时可申请延期以争取时间作充分的准备。注意灵活运用和解的方式结案。

四、日常工作须知:

1、每次发律函应用挂号信、发函后把挂号函件收据存于自留律函上。

2、与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重要谈话或通话应记录在案:时间、谈话内容、对方的回复。

3、整理案卷时须注意把案卷整齐、分类,规范装订,防止案卷材料散乱、丢失。离开座位时必须将材料入袋。

4、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应周到、细致,十分熟悉案卷材料,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对方应对的各种情况并作好应对措施。

5、接待当事人,要实事求是,不应夸大其辞。

1、出纳、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制,严格把好财务关,做到截流开源,遵纪守法。

2、律师出差办案需预借差旅费的必须申请经主任审批。出差后及时报销结帐,出差借款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3、当事人交缴律师费,应由当事人直接交给出纳员,并即时开出发票。如经办律师要带发票外出向当事人收款的,应与出纳员办好单据领用手续,并尽快交回出纳结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天,如领用发票不按时结算或退回发票,发生经济责任由经办律师承担。

4、出纳员开出的发票除写明当事人单位名称(或当事人名字)、金额外,还需注明所办案件案号。

5、会计员根据律师移交的审批表的收款金额、核对收款情况。凡延收部分每月底列出清单向当事人追收,会计员负责检查。

6、未经主任书面批准同意,一律不得领取办公费和借取现金。未经批准而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出纳员负责。

7、所内购物或其他报销单据,必须凭主任签批报销。违反者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批准的单据入帐的,由会计承担责任。

8、所内的一切设备、办公用品,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爱护,保持整洁完好,损坏的要赔偿。办公室要把固定资产造册登记。

9、专人管理的物品(如电话、复印机、电话中继设备)要尊重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和移动,损坏的要赔偿。

10、节约用水、用电。照明灯在离开办公室时应随手关掉。如使用空调器离开办公室时间稍长时要关好,以节省用电和爱惜机器。

事务所管理制度篇十一

2010年11月10日,我受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的邀请,东渡扶桑赴其东京总部进行为期半年的业务交流,至今年3月11日大地震发生时,正好过了四个月。

在日期间,切实感受到了日本人勤奋敬业、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或许正因为此,再加上日本经济活动频繁,本来够忙,就更忙了。据报道,东京上班族的平均睡眠时间不到5个小时(上海则达到7个小时),若问他们最想干什么,一般都回答是睡觉。

amt成立于1952年,由美国律师詹姆斯·b·安德森和阿瑟·k·毛利合伙成立,后与友常·木村律师事务合并,如今,已发展成为日本最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其业务包括中国业务在内(内部设有专门的中国业务组)主要以涉外业务为主。该所律师之繁忙程度,我经常用“超级忙!”来回答国内问候我的朋友。在我与他们的日常交往中,他们的睡眠时间确实和东京上班族一致。

律师工作的特点,主要是封闭性(为客户保密)和静态性(伏案写作),因此,虽然工作繁忙,合伙人也没有忘记为内部制定若干律师间交流制度或创造各种交流机会。

午餐学习会。某个业务组的合伙人律师和1至2名律师助理共同事先准备一个法律专题,通过所内群发邮件告知大家学习会举行的地点,并把讲义及相关背景资料上传到内部网络系统,从12点到下午1点,利用中午吃饭时间为大家讲解。有时间愿参加的律师则可以带上盒饭,边吃边听;对于疑惑的,则可发言讨论。通过这种形式,即达到了互相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目的,同时,也能促进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和交流。每个业务组的律师都设有几名干事,他们负责会议的协调和安排。我在日交流期间,如果中午没有特别的事情,就会去参加。

区间交流会。该所规模比较大,几乎占据了所在大楼的5层楼,每层设有若干区(如我的办公室在36c区)。为了促进不同区间律师的交流,由事务所承担费用,每月安排一次某一区的合伙人与另外一区的年轻律师举行午餐会。午餐会上,可以谈论各种话题,没有限制。如我参加的午餐会,主要为日本律师介绍了有关中国的各种话题。通过这种轻松的午餐交流,让合伙人与年轻律师之间互相认识和交流,为他们之间今后更好地开展业务协作创造了友好前提。

酒会(wineparty)。时不时会有某个合伙人,事先通过邮件告诉大家,将在某日的下午几点钟(一般从下午6点开始),在所内的休息室举办酒会,请有时间的律师参加。酒会上,大家可以边品尝着该合伙人精心准备的糕点和酒水,边谈论各种话题。

忘年会则由参加的律师aa制,由某位有地位的合伙人简短发言后〈如去年是由该所合伙人、也是国际律师协会(iba)会长的川村明先生发言〉,大家开始吃吃喝喝

邮件交流。所内设有各个组邮件(如中国组邮件)和全体人员组邮件,就某个问题,大家可以根据需要发送各个组邮件进行交流。——可以是请教专业法律问题,也可以是请求业务协助,还可以是请求对某人某事的介绍,甚至索取一本书。

赠送小礼物。事务所为每个律师配置了一个木头盒子,上面标有姓名。时不时会发现盒子里面放了一块巧克力或者点心,包装上贴有写着谁送来的便签条。如果某位律师从外地归来,一般都会带来这样的一份小礼物送给大家。我也通过这种方式,是不是送给日本律师一些北京土特产。

此外,律师之间还有各种自发的体育活动。如在日期间,我参加了棒球、足球和篮球活动。

通过以上的流活动,即使大家“超级忙”,也能在忙中取乐、有效沟通。即有益于身心,也有益于工作,可谓一石二鸟之举,值得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借鉴。

事务所管理制度篇十二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事务所管理制度篇十三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员工由于未办理手续给事务所带来的损失,事务所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行政系统:行政后勤部、财务部、xxxx:

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时,12:00至13:00时午休。

2、调查员作息时间:

因调查员的。工作性质,其具体作息时间另行拟定。

3、作息时间:

3.1无特殊任务时,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分,12:00时至13:00时午休。

3.217:30时后执行任务时,如外出时间超过2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9:30;外出时间超过24: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0:00;外出时间超过第二日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2:00;其他工作时间同上条。

3.3因周末或节假日执行催收任务,导致当月休息日不足8日的,可当月申请补足8个休息日。

4、在上述工作时间外,若有工作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1、本所员工应严格按《xxxx律师事务所机构及岗位设置》的规定,认真、及时、负责任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2、对律所安排的工作应及时完成,若工作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难以完成时,应立即汇报原因并设法处理。

1、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工作原因不得脱离岗位。

2、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外出的,必须到办公室进行外出登记并在律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外出时间、外出事由、外出地点)必须完整且保证联系畅通。如因时间关系无法及时到所进行相关登记的,需联系办公室代为登记,外出归来后应填写归所时间。未登记视为脱岗,按旷工处理。

3、如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做出出差计划,同时填写“出差申请单”,经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经主任批准可在出差前向财务借支出差费用,外地出差回所后2个工作日内、成都外出回所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出差工作的详细情况,将所有收取的费用向律所交清,并将出差费用整理清楚,经会计和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不能上岗的,必须完整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主任签字批准,请假期间工资相应扣除。除特殊情况外,需至少提前一天请假,并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好。请假前应交待好工作代理人,以便可以代为处理相应工作事务,且工作代理人须在请假条上签字。除国家规定的可以带薪请假外,其余请假将会按规定扣除相应工资。日工资扣除标准按平均一个月22个工作日计算。

1、本所员工因公外出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需报律所批准并进行车辆使用登记。本所员工非因公不得借用车辆。

2、因公使用车辆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律所专管人员每周查询一次违章。若使用人违法违规驾驶或发生车辆事故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2.1凡在高速公路、成都二环路和三环路超速行驶的,或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

2.2大成都范围内不按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

2.3大成都范围外非故意不按信号灯通行、其他道路上非故意超速不足50%、非故意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故意违反禁令标志的,由驾驶人处理扣分,罚款由驾驶人和律所各承担一半。驾驶人应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凭交罚款凭证向律所报销一半的费用。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由违法驾驶人承担责任。

2.4车辆发生擦挂等轻微事故,由驾驶员每次交纳200元,该款作为债权催收组的公共经费。

1、清洁卫生共建共享。在律所安排的清洁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清洁卫生,非值班人员应积极保持清洁卫生。

2、工作期间,禁止在公共区域内吸烟。

本所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合作单位信息、调查客户信息、催收客户信息、诉讼客户信息、律所业务状况和业务流程、律所财务数据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包括与本岗位无关的本所其他工作人员),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1、本所信息发布于本所建立的qq,信息一经发布视为已通知全所员工。

2、本所文件发布于本所建立的qq群、同时在律所办公室张贴,文件一经发布并办公室公开张贴后视为已通知并书面送达。

1、本所员工未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岗位职责,除按规定接受处罚外,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本所员工每月考核为全勤(完全遵循作息时间)的,由律师事务所奖励50元,并可当月申请带薪请假2小时。

3、本所员工不得迟到早退,一月内出现第一次罚款10元、一月内出现第二次罚款20元、一月内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罚款50元/次。1月内连续3次或累计4次迟到、早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4、严禁旷工,未请假而不上班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或超假逾期未上班或迟到早退40分钟以上或当天无打卡记录的为旷工。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1天罚款200元;一月内出现二次旷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5、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工作连续满一年的员工,可申请3天带薪年假。

如因所里业务发展需要或调整以及情势变更需修改本所规章制度时,另行公示。

事务所管理制度篇十四

会计事务所11.总则22.围本会议管理制度适用公司主办的各种行政办公会议、各种联谊会、座谈会等。

33.会议分类及组织3.1全公司会议归纳为三类:

3.1.1公司级会议: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扩大)会,中层干部会、全公司员工大会及各种专业研讨会,应分别报请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召开。

3.1.2专题会议:系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召开的技术、业务综合会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组织。

3.1.344.例会执行与安排4.1公司原则上每两周召开工作例会一次,工作例会是各部门沟通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也是公司管理决策和实施工作指导的重要形式。为增强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管理角色意识,发展管理人员的交流、沟通能力,每两周工作例会实行“轮值主席制”,即每次工作例会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轮流出任会议主席,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4.2会议主席制要求轮值主席在会前作好充分的准备,了解本次会议各部门需要汇报或讨论的重要问题,形成书面的主持提纲。

4.3由会议主席做会议。

总结。

对各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并提出解决设想与参会者讨论。

55.各级会议的筹备细项。

会议级别会议类型简要描述需准备事项a有政府官员、媒体、业主或合作单位等参加的重要会议1、2、3、4、5、6、7、8、10、11;如会议安排在外地,尚需准备12、13,第9项视具体情况而定b重典会议、员工大会、联欢会等1、2、3、5、6、7、8、9、11如安排在外地,尚需准备12、13c有实业及兄弟公司人员参加的会议;顾问团会议等1、5、6、7、8、10;第2、9项视具体情况而定d公司部会议5、14需准备事项明细:

1)会议总体方案2)邀请函3)纪念品4)酬费5)会场预定6)会场布置(主席台、有公司标识的会标、灯光、音响、座位、应急疏散方案等)7)茶水饮料8)摄影或摄像9)宴会10)会议资料发放11)新闻稿件的发放12)住宿安排13)交通工具14)参会通知66.会议室的管理6.1会议室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6.2各部门需要使用会议室须事先向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使用情况冲突时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使用人。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8139938.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