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专业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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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专业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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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学习或工作中所经历的事情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方式。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思考和深入剖析,对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赶紧阅读以下的心得体会范文,或许能够给你一些灵感和指导。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一

20xx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总共分为7章68条。详细的阐释了此法的适用情形,整合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填补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高效统一的规定。

作为实施该法的纪检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无疑给其今后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以后所有公职人员都可以用此法管理约束。《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政务处分法》出台后必须及时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及时做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此法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公职人员正常执法工作的保护,倒逼日后办案中取证等方面的技巧性。因为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

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国家机关,法定授权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带给公职人员的不仅是震慑警醒,也是保障,只有依法处分才能办铁案,经得起时间考验。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健身我们要明确健身哪些部位,健身多久比较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较合理等问题,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依据哪些行为确定处分等级、影响期多久、事件调查定性程序和原则等做了详细规定,也是为建设公道正派的公职人员队伍保驾护航。

6类人员;。

政务处分有6种,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等。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就是政务处分法的基础和根本,正是因为明确了“力的作用点”,才能将作用力变得有效。

“练多久”,确定政务处分时间和目的。健身,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要练成什么样,要练多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也是一样,政务处分目的并不是要单纯处分,而是以惩戒的形式进行教育。处分以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影响期就是以严重性和危害性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处分为12个月等。以目标为导向,以处分行为和处分时间为主要手段,保障对公职人员进行更积极、更有效的教化。

风优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公职人员队伍。

落其实者思其树,饮其流者怀其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公职人员管理,进行定期“敲打”和肃清“毒瘤”,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如健身的过程是痛苦和劳累的,但是目的是为了你身体变得更健康,身形变得更优美。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三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具有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作用,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政务处分法其首要的特点在于集大成。以往关于公职人员的处分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不仅零散,甚至还有不尽一致之处。现在政务处分法不但将处分依据统一了起来,同时结合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用规则和程序,显然更科学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政务处分法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全覆盖。政务处分法明确,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依赖于政务处分法的这种全覆盖,将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无疑将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一张严密法网,使人们泛称的所谓“微腐败”也逃脱不了应有的惩罚。

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一方面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维护。

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同时,又授权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实际对特定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做到了共性与特性兼顾。

前有监察法,后有政务处分法,两部法律的相继实施代表着国家监察的法治化、规范化进入了全新阶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要努力保证法律的执行力,依此推进对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的追责处理,全面从严治党治吏的目标完全可以期待。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四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主要内容可分为六部分:明确政务处分主体和基本原则、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明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的程序、明确被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和配套规定。

笔者认为,在生活中的很多时候都需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问题,看到事物的这一面,也应该能看到事物的另一面,只有全面看待问题,才能正确对待不走极端,不偏激。

作为公职人员要能理解到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要更加清晰、准确、系统地对推进明确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是一种约束、提醒;同时也应该理解到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规范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公平公正的处理规则对公职人员也是一种保护。

新法出台,公职人员要有自律之心、敬畏之心,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领会贯彻,更加全面、深刻理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为今后指明工作方向提供基本遵循。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五

8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专栏发表《努力把“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的工作抓实做细》一文指出:要不断强化“不能为”的制度建设、“不敢为”的惩戒警示和“不想为”的素质教育,努力把反腐倡廉的工作抓实做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施行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反腐倡廉思路的有力体现,在公职人员依法管理和国家监察有法可依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

虚实相济,夯实“不能为”的制度基础。“就实论虚,以虚率实。”《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用7个章节、68个条目对六类公职人员的相关政务处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各地要有效落实,一方面要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具体实施细则,架起法律与执行间的桥梁;另一方面更要结合实践不断调整、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形式,从基层这座“金矿”中汲取“源头活水”,“过滤”筛选出其中的精华,再反复“研磨”,逐步完善政务处分的适用情形、权限、程序、措施等种.种操作细节,最终将“虚”“实”有机结合,写成“真经”、铸成“真金”。

抓早抓小,创造“不敢为”的清正氛围。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中强调,“各项制度制定了,就要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公职人员惩戒制度尤其如此,把制度当了“稻草人”,只是学习拿出来“读一读”,“麻雀”慢慢地就敢停在它的脑门上,渐渐地“麻雀”越来越多,整片农田也就日渐荒芜。绝大多数犯错的公职人员也都是从小错开始的,小错没有被及时处理,就会形成负反馈,“由小及大”“由点及面”,量变最终引起质变,既害了自己也污染了环境。因此,即使是“微腐败”和“擦边球”也不能讲人情、讲关系,必须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戒尺,做到严格惩戒、防微杜渐,把处分抓实、将惩戒做细,形成伸手必被“打”的氛围。

党建引领,深化“不想为”的素质教育。“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故人多溺。”在日常党建教育和理论学习中,要常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干部面前“亮亮相”,详细宣讲其规定的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惩戒制度,也是将公职人员惩戒制度抓实做细的重要一环。要直击公职人员关注的要点,使之深刻认识到,贪欲是把“火”,玩“火”必自焚。更要结合“批评与自我批评”,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当做“火炉”,围“炉”夜话,自我检视,常“红红脸”,多“出出汗”。长此以往,时刻自省、提高修养,吐故纳新,自然心明眼亮、神清气爽。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六

“受处分后,组织上不仅没有‘嫌弃’我,还一直回访帮助,让我从迷茫中解脱出来。我只有努力工作,才能报答组织的关怀”。日前,多位受处分影响期满的干部在接受采访时作出如上表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下,一批犯错误的干部和公职人员被给予相应的处分。其中,不少干部的党纪政务处分在期满后自动解除。这些“跌倒”后的干部要重新站起来,还需在对党忠诚、为民服务、担当作为、敬畏法纪上面下功夫,不断修炼,方能在后续的工作中重新开始、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修炼对党忠诚之心。“天下至德,莫大于忠”,对党绝对忠诚,是每个党员干部首要的政治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党绝对忠诚要害在“绝对”两个字,就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杂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倘若没有坚定的政治信仰,灵魂就会再次“失重”,思想就会再次“跑偏”,行为就会再次“越轨”。“跌倒”后的干部要重新站起来,就要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要珍惜党和人民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是非曲直面前旗帜鲜明,在大风大浪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永葆终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业的政治本色。

修炼为民服务之心。“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当官不考虑民生,不如回家把田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初心易得,始终难守,“跌倒”后的干部要重新站起来,要时刻警醒自己,经常反躬自问“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自己手中的权力从何而来,为谁而用,怎么用?要坚定不移的践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把职业当事业,把本职当天职,沉淀下来,撸起袖子,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一些有益的好事、善事。

修炼担当作为之心。“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责任担当是党员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天上不会掉馅饼”。“跌倒”干部要重新站起来,要甩掉“思想包袱”,正确看待组织给予的处分,在工作岗位上端正态度、轻装上阵、勇于担当,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以较真碰硬、任劳任怨的进取之心,做善始善终、善作善成之事,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将功补过,回报党和人民的谆谆教诲。

修炼敬畏法纪之心。“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一贯的政策,惩罚仅仅是手段,督促其悬崖勒马,改邪归正才是最终目的。“跌倒”后的干部要重新站起来,就要更加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重新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算好家庭账、名誉账、经济账,紧绷思想之弦,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厉,在任何时候都不逾越制度“红线”,不碰纪检“警戒线”,不触法律“高压线”,任何情况下都能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挡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练就拒腐防变的“金刚不坏之身”。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七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该处分法的施行,为进一步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的监督处分提供了遵循,有利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也做了明确,可以说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具体问题,精准立法的结果,各级党委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该处分法的学习,认真贯彻执行。积极通过定期召开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学习研讨交流会议、读书班等方式,统筹推进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促进学思践悟、付诸行动,不断强化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意识。使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法律学习的意识,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推动工作、指导实践,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加强从严自律,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言行,严守底线,不断筑牢廉洁奉公防线,自觉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政务处分法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有针对性的做出了规定,顺应了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同时,又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更加强化日常监督,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利于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促进广大公职人员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政务处分法的出台,还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它对所有的公职人员的处分都做了统一的规定,并根据其身份和职业等特点,在处分的后果上也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始终坚持共同的严要求。总之,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对于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八

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对于弥补过去部分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无疑具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应该看到,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就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做到不偏心、无私心、不分心,让制度法律“带电”,令人望而生畏,不敢以身试法。

人情世故面前“不偏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让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意在让违法之人“一个跑不了”。但对广大公职人员来讲,不怕法律多、管得严,就怕执法之人“偏心不公”,对人不对事,不能做到“绝对公平”,导致同一种违法行为产生不同处理结果。如果说公职人员行权违法会污染河流,那么,执纪执法不公,则会污染整个水源。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必先正己。执纪者要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一碗水端平”,不能“看人下菜”搞“选择性执法”,真正打破人情关系的干扰束缚,做到在“阳光”下对章处理,坦然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起执纪执法公信力。

他可能记恨一时,却会感激一生。在执纪责任担当面前,没有“例外之人”,没有“真空地带”,监督探照灯不能有“盲区”,监督全程不能“打盹”,更不能三心二意、走过场,做到揭短亮丑不留情面、点名道姓不留余地、问责处理不打折扣,才能真正让政务处分法虎虎生威,形成强有力震慑。

持原则不动摇,在是非面前“横下心”“拉下脸”,给朋友一剂清醒的“苦药”,使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做到不护短、不遮丑,亦是对朋友最好的忠诚和爱护。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九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目前对公职人员的惩戒,既有政务处分,又有处分,这两者是什么关系,如何适用?在监察法出台前,我国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依据是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有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惩戒。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统一行使监察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有利于对公职人员违法的管理,有助于共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首先,让公职人员管理更有“法治味儿”。针对公职人员所犯的错,有时候介于公务员法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又够不着的“盲区”政务处分法的出台,与之前的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以及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有效衔接,弥补了之前存在的短板问题,有利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

其次,法治建设不止局限于文本的法律,还包括践行。法律制定后,更主要的是实施,将有效的法律文本运用工作实践中,公职人员在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不断学习法律知识,能让自身在工作中有效约束自己的行为。

最后,法律的制定初衷不是制裁,而是为更好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广大公职人员方能不忘初心、不负使命,国家监察法治化才能行稳致远。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十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通知做好《政务处分法》实施工作。《政务处分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对于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基层监察机关或纪检干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积极推进政务处分法的实施。

一是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通过网络、电视、微博、微信等平台对《政务处分法》进行广泛宣传,督促广大公职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使法律要求真正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二是要广大纪检机关要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推进正风肃纪反腐,注重监督执纪第一二种形态的运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对涉嫌违纪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责。

三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严格遵纪守法的模范,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同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确保政务处分权严格依法、公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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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20xx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全员监督,发挥了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基层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我们要根据其量纪标准,防微杜渐、抓小抓早,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提醒监督;要强化监督责任,推动公职人员真正把党纪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带头遵守、带头维护、带头执行,切实将自律意识竖起来、纪律规矩挺起来,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遵纪守法上做好表率,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对于弥补过去部分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无疑具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应该看到,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就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做到不偏心、无私心、不分心,让制度法律“带电”,令人望而生畏,不敢以身试法。

人情世故面前“不偏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让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意在让违法之人“一个跑不了”。但对广大公职人员来讲,不怕法律多、管得严,就怕执法之人“偏心不公”,对人不对事,不能做到“绝对公平”,导致同一种违法行为产生不同处理结果。如果说公职人员行权违法会污染河流,那么,执纪执法不公,则会污染整个水源。打铁还需自身硬,益。就如健身的过程是痛苦和劳累的。,但是目的是为了你身体变得更健康,身形变得更优美。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十三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政务处分法成为维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也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我作为一名大学生,深感政务处分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我将从理解政务处分法的重要性、加深对政务处分法的认识、自我反思与自我完善、培养公民责任意识以及应对政务处分法挑战的五个方面,谈一谈自己对政务处分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理解政务处分法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要从中了解和认识政务处分法的性质、功能和原则,增强对政务处分的认识和理解。政务处分法对维护国家治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起着重要作用,可以对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促使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

其次,我们要加深对政务处分法的认识。政务处分法作为划分权限和规范行为的重要规章制度,需要我们从多个渠道去了解,了解其基本原则和操作方法。我们可以利用网络、书籍、学术报告等途径,积极参与相关研究和交流,不断增长自己对政务处分法的认识。

再次,我们要进行自我反思与自我完善。政务处分法要求我们作为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职责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作为高校的学生,我们要时刻反省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自觉遵守大学的条例规定,并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培养自己的公民责任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另外,我们要培养公民责任意识。政务处分法规定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要求他们履行职责,忠诚于国家和人民。而作为大学生,我们同样要树立公民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了解社会问题,关心他人,弘扬正能量,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最后,我们要应对政务处分法的挑战。政务处分法的完善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学习和实践,深入了解具体的政务处分法规定,以适应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同时,我们也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合理维权,遇到不公正的政务处分时,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政务处分法作为维护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和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作为高校的学子,我们要加深对政务处分法的认识,并从自身做起,培养公民责任意识,努力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要积极应对政务处分法的挑战,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为社会的稳定与繁荣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十四

近年来,人民对政府的监督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对于政务处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的要求更甚。为了加强政权建设,我国推出了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以进一步规范政务处分的程序和方式。我有幸参与了一项与政务处分相关的调研工作,通过实地调查和案例研究,让我更加深切地体会到了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下是我对这两部法律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使政务处分程序更为规范和公正。以前,政府部门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常常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容易导致乱顶乱办的现象。我感觉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程序性规定是十分严密和全面的。这些法律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层级管理制度,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决策程序,明确了政务处分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边界。这一点在我们的调研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我们调查了四个政府部门的政务处分流程,通过与相关人员的交流,我们发现在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下,政务处分的程序显得更加有序和规范,不再出现一人独断乱命的现象,政务处分的公正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其次,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提高了政务处分的透明度。政府权力是公共权力,必须受到公众的监督。以前,政务处分往往只是在内部进行,对外界不透明。这不仅让辜负了政务处分的公正性,而且容易给人以权力滥用的印象。而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公开程序和公开方式。政务处分的有关信息可以在政府的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开发布,公众可以通过信访途径获取政务处分的相关信息。我们调研的结果显示,在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要求下,政务处分信息的公开程度有明显的提高,公众了解政务处分情况的渠道更加通畅,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也受到了更广泛的监督。

再次,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提高了政务处分的公平性。政务处分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和利益,必须以公平的方式进行。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规定了政务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歧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为政务处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保证了政务处分的公平性。我们调研的过程中,发现政务处分的公平性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在一起政务处分案例中,我们与相关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的访谈,他们对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公平性规定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两部法律的落地执行,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能。政务处分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要高效地进行。以往,政务处分往往因为违反程序和滥权而导致效率低下和公信力降低的问题。而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在政务处分的程序和方式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政务处分必须要高效和快捷。我们调研的结果显示,在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要求下,政府部门在政务处分中更加注重效率,加强了内部沟通和协作,提升了办案的速度和效果。

综上所述,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推行对政务处分的规范和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政务处分的公正性、透明度、公平性和效能性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当然,法律的落地执行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的努力,也需要公众的监督和参与。相信政务处分的程序和方式会随着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不断完善而越来越规范和公正,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利益。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十五

随着社会进步和变革的不断发展,中国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治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我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在阅读了《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后,深感这两部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些法律的实施为保障权益、促进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在五段式的文章中,我将从政务处分法的基本原则、监察法的适用对象、立案主体、调查手段和监察机关的角色职责等方面给出自己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政务处分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政务处分法的核心原则是公正、公平和公开,它要求对公务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确保公务员遵守法律、廉洁从政、服务百姓。我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公务员是政府服务机构的主要成员,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的塑造和社会治安的维护。政务处分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提高其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从而促进政府的科学决策和良好治理。

其次,监察法的适用对象应该是广泛的,包括党政机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监察法是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的法律规定。我认为这种广泛的适用对象是合理的,因为它能够确保各个层级的公职人员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同时,监察法也规定了各级监察机关的设置和职责,确保监察工作的高效性和权威性。通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可以有效防止和打击腐败行为,并为公民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

再次,立案主体的设立对于监察工作的推进至关重要。监察法规定了党纪国法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监察机关的立案主体。我认为这三个机关的设立体现了党委的领导、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定地位。通过这三个机关的合作和互相监督,可以确保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同时,立案主体的设立也为被监察对象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使其在监察程序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此外,监察法还规定了多种调查手段,包括询问、勘验、检查、审查、听取证人证言等。这些手段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充分搜集调查对象的证据,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我认为这些调查手段在重大职务犯罪和腐败案件的侦查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监察法对于证据收集和证据链的保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以防止非法侦查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最后,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的角色职责非常重要。监察机关是保障监察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力量。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监察、审查和制裁,并且有权对被监察对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我认为监察机关的角色职责的明确可以避免监察工作的混乱和滥用。同时,监察机关的工作要遵守法律、廉洁从政、公正执法的原则,执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尊重被监察对象的权利和利益。

总之,“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治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通过政务处分法和监察法的合理运用,可以提高政府职能的规范性和效率性,有力地阻止和打击腐败行为,实现国家治理的科学性和社会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加强监督和信任监察机关,坚决支持和配合监察工作的开展,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十六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7月16日,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组织全体干部学习《政务处分法》,我听了两个多小时的课程,从中也学到了很多东西。《政务处分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从春秋时期百家争鸣的法家,到清末寻求救国的戊戌变法,上下五千年的朝代更迭中法治无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不仅挽救了中华民族建立了新中国,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担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员数量的逐年增加,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推进,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运而生。它规范了处分的主体、处分的对象、处分的种类、处分的适用原则、处分的程序等,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只有真正执行落到实处,法律才富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权威性作用。

政务处分的对象,上到党政机关公务员,下到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从上贯穿到下,不放过任何一个拥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系统的阐述了各种违纪行为的处分主体和处分结果。联想到我自己,我既没有职务又没有级别,一旦出现违纪行为,虽然不能降级和撤职,但也能降低薪酬甚至开除,还可以给予警告和记过,这样就不能参与评优活动,所以《政务处分法》还是与我息息相关的。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同时还是一名共产党员,我一定要做好遵纪守法的榜样,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为建设一支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贡献自己的力量,做好排头兵。

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永无止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目的在于教育、警示,树立和增强依法用权意识,尽量避免违纪违法行为出现。所以公职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法,依法办事,遇事有法可依,养成遵纪守法好习惯。

近日,通过学习,我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如何行使公权力有了更深的认识。

一要树立责任意识。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都肩负着国家的重托,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保持一种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工作不推诿,知难而进,变压力为动力,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做到尽职履责,勇于担当。审计要敢于揭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强化追责问责。

二要强化纪律意识。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在工作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各项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在安排部署工作、实施重大审计项目、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三要增强廉政意识。审计人员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树立文明审计理念,切实把各项纪律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基本遵循和自觉行动。要坚守思想防线,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既要依法审计、严格监督,又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都践行审计职业道德操守,做一个思想坚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工作扎实、纪律严明的审计人员。

四要加强学习意识。审计范围广,对于审计人员的知识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审计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审计人员必须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勇于接受挑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掌握审计发展的动态,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执行能力。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完善知识结构,掌握现代化审计手段,踏踏实实地向书本学习,认认真真地向实践学习,做到干一行爱一行。

法是治国的标尺,是规范社会的客观准则,是衡量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该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为建设一支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作出了铺垫和保障。这部法律规范了处分的对象、处分的种类、处分的主体、处分的程序,涉及的内容涵盖了方方面面。

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只有真正执行落到实处,法律才富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权威性作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目的在于教育、警示,是为了使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树立和增强依法用权意识,做到遵纪守法。所以公职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法,依法办事,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养成遵纪守法好习惯。

处分的对象,上到党政机关公务员,下到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覆盖范围广,对所有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坚决给予处分,坚决打击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处分种类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明确了各种违纪行为的处分主体和处分结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也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同时在执行处分的时候,还可以根据事实的情节发展而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比如有些主动承担错误,自觉坦白自己的过失等,就可以适当处分进行批评教育,让其改过自新。我们要做到一切程序合法化,规范化,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永无止尽的。作为公职人员要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要做好遵纪守法的榜样,发挥好示范引领榜样作用。为建设一支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贡献自己的力量,当好排头兵。

“通过集中学习研讨,使我对政务处分的原则、方针、适用规则、违法情形和程序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确保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对每一个条款、每一个字句的内涵和外延都吃透吃准。”近日,岫岩县纪委监委审理室负责人在集中学习研讨会上交流心得。

连日来,岫岩县纪委监委第一党支部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政务处分法》,真正做到学深悟透,掌握精髓要义。

集体专题辅导学。支部把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发挥领导班子带头示范作用,利用支部学习时间,通过逐字逐句研读、通篇学习解读《政务处分法》,多角度“消化”知识点。持续用好每周学习时间,结合《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中央纪委网站专家学者的权威解读,对《政务处分法》7章68条的具体内容逐条进行讲解,互动交流,增强《对政务处分法》的理解。

线上线下同步学。自《政务处分法》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省纪委监委网站相继发布、转载后,宣传部立即将原文、权威解读、图解等内容转发分享到“廉洁岫岩”公众号、微信工作群,鼓励纪检监察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通过多样式、全方位、立体化开展宣传,迅速推动《政务处分法》在全委范围内全面普及,营造了学法、遵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同时,把学习《政务处分法》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结合,做到纪法贯通,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工作能力。

学用结合干中学。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的原则,把学习《政务处分法》与审查调查工作相结合,将实践过程中适用《政务处分法》遇到的共性、疑难问题进行梳理,由审查调查人员与案件审理人员共同交流讨论,商讨解决。同时,把在办的案件线索摆进去,通过“以案代训”的方式,对照《政务处分法》规定,用理论指导实践,认真审查问题线索反映的问题性质,深究细研每项条规,把握具体规程,精准定性量纪,严格政务处分程序,不断推进审查调查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专业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岫岩县纪委监委第二党支部立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学、竞、用”丰富多采的形式,迅速掀起学习《政务处分法》热潮。

强化“以学为基础”,筑牢理论根基。积极搭建理论学习新平台,利用微信工作群、网络视频、学习强国等新形式,定期推送学习内容,着力抓好《政务处分法》相关内容的学习,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学深悟透,将所学所悟贯通运用到工作中,积极担当作为,按照程序实施政务处分,确保政务处分权严格依法、公正行使。

强化“以竞为手段”,增强学习实效。8月6日,第二党支部积极参加以《政务处分法》为主要内容的知识竞赛,此次活动将纪法知识与竞赛形式相结合,以赛促学,有效地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强化“以用为重点”,力促作用发挥。县纪委监委第二党支部通过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先学一步,深学一层,确保贯彻执行《政务处分法》不偏不倚、不折不扣,发挥执纪者守纪的示范效应,在工作中不断强化自己的实践运用能力。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对处分谁、谁来处分、处分什么、怎样处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对建设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现将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处分对象“全面覆盖”。政务处分法采取“集成方法”,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起来,把党政机关公务员、执法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管理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体系,对有违法行为公职人员的惩戒实现全覆盖。通过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处分情形“事由法定”。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作为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体现纪法贯通,着力解决以往对些公职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多头管、管不了”的现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从而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衔接。

三、处分主体“双轮并行”。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处分程序“权威规范”。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激励公职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中尽职履责为民造福。

一是实现监察监督有效覆盖。根据监察法相关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但监督惩戒实践中却存在死角和盲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真正意义上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效解决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促进了执纪执法公平。

二是实现处分标准有机统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面系统规范了公职人员惩戒制度,是《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机统一,实现了不同公职人员处分标准的统一,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三是实现党纪国法有序衔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与此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从严治吏有效贯通,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表明我国在公职人员违规政务处分管理的法治化又迈向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对公职人员的科学化管理又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成果。

此次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有7章68条,对适用对象和基本原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尤为关键的是,这一法律首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明确了有权进行政务处分的机关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规定这些机关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予以处分,从而完善了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处分制度。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并不统一,很多规定都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极大地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状态,对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面对以往存在的部分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和发布后,将得到及时有效的弥补。

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所应适用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监察法出台以后,面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这一点,监察法规定的不是特别细化,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则对此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有效管辖了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颁布,让依法管理公职人员的制度之网更密集更完善了,公职人员一旦违法违规,管理和处理将有法可依。同时,这也意味着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更加爱护。宽是以严作为保障的,爱护是以法律为依托的,只有信守法律,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不同处分。通过对干部日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督促各级干部不犯错。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公职人员也就是指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务人员,毋庸置疑他们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权力。曾经有人将到过,权力加欲望加机会就等于腐败。公权力一旦为私,就会损坏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就会滋生腐败问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就是从法律上为公职人员上了一道“紧箍咒”。这必然将对当前的腐败行为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更好地同党内纪律法规衔接起来,从而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进入新时代,我们所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不断推进行政改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主体和社会公民更渴望建设一个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真正让市场在经济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可以说就是在为我们的公职人员开出负面清单,引导公职人员加快向服务型人员转变,更好地服务于经济主体和社会公众,进而推动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公职人员队伍是党领导和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中坚力量。这支队伍的战斗力强不强、纪律严不严,直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成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我们的目标就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也正是中国人民选择我们、信任我们、支持我们的原因。如果公职人员队伍建设不够牢固,必然会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而削弱我们的群众基础,最终威胁到我们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核心地位。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去学习、严格去遵守,真正用实际行动去诠释、去弘扬他。

《政务处分法》是保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政务处分权、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举措,是监察监督全覆盖的有效延伸。该法的出台进一步推动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把学好用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为履行好监察职责的基本功,领会核心要义,把握具体规程,严格精准执行。要常态化开展政务处分法学习,及时充电提能,活学活用。要树牢“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意识,习惯于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要善用法治思维,始终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贯通运用各项法律,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防“灯下黑”,做遵纪守法的楷模。

县纪委县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胡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学习宣传贯彻政务处分法作为当前第一要务,深研细究,学深学透,切实履行好监督的首要职责。要找准职责定位,把牢工作方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织紧织密制度的笼子,消除权力运行的真空地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精准适用相关规定,提升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要发挥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协调作用,压实主体责任,做实监督职责,推动两个责任相互贯通联动、相互促进,凝聚工作合力。要树立法治思维,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循立案、调查、处分、宣布等程序规定,确保政务处分法有效贯通运用,落细落地。

县纪委县监委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郑新彩:

《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是进一步强化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求的具体化,对强化公权力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三不机制有着重要意义。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加强对政务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打折扣、搞变通的严肃依法处理,使政务处分法落地生根,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要把学习《政务处分法》作为当前的第一要务,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核心要义,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在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上走在前、做表率。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强化自我监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对违纪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严防“灯下黑”。要加强日常监督,依法履职尽责,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把监督贯穿全过程,真正做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县纪委县监委驻县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干部刘依含:

《政务处分法》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是监察机关规范履职尽责的一部“教科书”,身为一线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首先逐字逐句逐条深研细悟,学懂弄通法条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实质,认清自身工作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规范开展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法治工作水平,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要把法律要求内化为日常习惯,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带头维护、带头执行,不断提升执纪执法水平。要强化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用权。要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既要公正严明,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又要遵守回避等相关制度,确保案件调查处置公平公正。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对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诬告陷害等,及时调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县纪委县监委驻县卫健局纪检监察组干部王增彩: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该法通过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推动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的有机融合。作为一名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上持续发力,不断提升监督执纪执法水平。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惩治腐败,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充分发挥派驻监督优势,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抓好廉政警示教育,利用“党性党纪教育一刻钟”活动,督促综合监督单位开展政务处分法专题学习。要把严的主基调贯穿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准监督,依法处置,充分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十七

作为一名民警,我们时刻都要谨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要时刻以服务人民、维护社会安定为己任。而政务处分法的实施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结合个人经历和感受,分享我对政务处分法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高公务员的权力运行规范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过去,许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违规行使职权、权力滥用等。而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则对此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为公务员的权力行使提供了明确的边界和规则。作为一名民警,我深感政务处分法的存在使我们更加懂得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不仅要依法行政,还要注重程序的合乎正义和公平。因此,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对于提高公务员的作风和素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政务处分法的实施使得公务员的监督手段更加严格和有效。在以往,行政执法人员的内部监督机制相对较弱,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但是,政务处分法的实施则明确了公务员受到处分的各种情形和程序,从而使得监督机制更加完善和健全。作为一名民警,我深感政务处分法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监督和处理机制,使得我们在工作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稳定的行为,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否则将可能受到处分的惩罚。

再次,政务处分法的实施增强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政务处分法对于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有着明确的要求,要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始终保持正直、廉洁和公正的态度。这为我们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准则,要求我们要时刻保持从警三恪—坦荡、刚正、清廉。政务处分法的实施使得我们行政执法人员更加明白自己的角色和责任,进一步增强了我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此外,政务处分法的实施也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机制,为公务员维权提供了明确的程序与法律依据。在以往,一些公务员由于权力问题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时,常常无法找到合适的救济途径。而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则为公务员提供了一种救济和维权的机制,使得公务员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可以依法维权。作为一名民警,我深感政务处分法的实施增强了我们的权益保护意识,有力地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我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综上所述,政务处分法的实施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既是一种规范和约束,同时也是一种保障和机制。在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了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公务员的行为更加规范和合法,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我相信,有了政务处分法的支持和保护,我们的工作将更加公正、阳光,服务人民、维护社会安定的使命将不负众望。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十八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加强公职人员监督管理、防范腐败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分规定,是推进反腐败斗争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法律保障。

从严治党是当前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颁布贯彻了这一方针。公职人员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职人员的行为不规范,将会影响到国家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规定了公职人员的义务、权限、禁止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规定,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了公职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公职人员不能从事的行为,如受贿行为、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侵犯他人权利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公职人员行为的相应处分措施,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有力地惩治了腐败行为。

第四段: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于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推进。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范了公职人员的行为,促进了公职人员的自律和规范行为,增强了公共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开性。该法对于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是非常具有重要性的,可以避免公职人员行为不规范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公职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规范。

第五段:个人的心得和启示。

作为公民和公职人员,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责、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通过认真贯彻和执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我们可以加强组织纪律和法律意识,树立诚信意识和从严治党的观念,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助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十九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由此诞生。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二是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三是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四是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五是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强调依法严肃追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推动监察机关加强监督管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我们要准确、全面的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严格要求自己,履行职责,自觉警醒,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时刻查摆自己的生活、工作、学习,保持警惕。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二十

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对于弥补过去部分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无疑具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应该看到,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就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做到不偏心、无私心、不分心,让制度法律“带电”,令人望而生畏,不敢以身试法。

人情世故面前“不偏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让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意在让违法之人“一个跑不了”。但对广大公职人员来讲,不怕法律多、管得严,就怕执法之人“偏心不公”,对人不对事,不能做到“绝对公平”,导致同一种违法行为产生不同处理结果。如果说公职人员行权违法会污染河流,那么,执纪执法不公,则会污染整个水源。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必先正己。执纪者要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一碗水端平”,不能“看人下菜”搞“选择性执法”,真正打破人情关系的干扰束缚,做到在“阳光”下对章处理,坦然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起执纪执法公信力。

责任担当面前“不分心”,对任何人敢管敢干。严管才是厚爱。以往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犯错,一般都是从小事小错开始,由于缺乏及时的制止和处理,从量变到质变,最终酿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和后果。执纪之人发现越早、介入越早、制止越早,收到的防微杜渐效果也越好,要打破“怕红脸”“怕瞪眼”的担心顾虑,拿出“治病救人”的责任担当,全力“拉袖子”“咬耳朵”。对有问题的公职人员来讲,或许一时的批评教育,会得罪他一时,却不会得罪一生;他可能记恨一时,却会感激一生。在执纪责任担当面前,没有“例外之人”,没有“真空地带”,监督探照灯不能有“盲区”,监督全程不能“打盹”,更不忘初心二意、走过场,做到揭短亮丑不留情面、点名道姓不留余地、问责处理不打折扣,才能真正让政务处分法虎虎生威,形成强有力震慑。

法律规矩面前“无私心”,对自己人铁面无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险绳”,也是保护公民切身利益的“护身符”。在法律规矩面前,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私情不能废掉公义,尤其是对自己人要守住公与私的“边界”,不能循私枉法。古有诸葛亮挥泪斩马谡,近有毛主席拒绝长辈“打秋风”,都无不说明:功过不能相抵,私情不能凌驾法律之上。现实生活中,有的公职人员功绩卓著、光环在身,有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还有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平日里称兄道弟,要求执纪者坚持原则不动摇,在是非面前“横下心”“拉下脸”,给朋友一剂清醒的“苦药”,使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做到不护短、不遮丑,亦是对朋友最好的忠诚和爱护。

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篇二十一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对处分谁、谁来处分、处分什么、怎样处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将公权力关进笼子,对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处分对象“全面覆盖”。政务处分法采取“集成方法”,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把党政机关公务员、执法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管理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体系,对有违法行为公职人员的惩戒实现全覆盖。通过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处分情形“事由法定”。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作为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体现纪法贯通,着力解决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多头管、管不了”的现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从而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衔接。

处分主体“双轮并行”。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处分程序“权威规范”。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激励公职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中尽职履责为民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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