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责利义。“那么在撰写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哪些要点呢?”首先,合同应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其次,合同要简明扼要,用词要准确、清晰,避免产生歧义。再次,合同应该具备法律效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范文只是一个参考工具,具体的合同起草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定制。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一
长江流域地处我国中南部,它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东雪山西南侧,干流经青海、西藏、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十一个省(市、区)注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支流伸伸展到甘肃、贵州、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八个省(区)。流域面积180余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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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优势,开拓市场,共同发展,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力和义务,根据《^v^合同法》的相关精神,结合本工程实际,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施工内容及范围:
四、工程质量:
五、工期:
六、合作方式:
由乙方负责提供社会信息资源和资金,并配合甲方投标,中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甲方同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共同组建该工程项目部,由乙方负责组织资金、材料以及劳动力等,按甲方项目管理要求组织施工,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项目管理模式。
一、项目合同管理。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协调和指挥、接受甲方委派项目人员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检查。
2、乙方应全面负责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协议,承担全部责任及义务。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违约,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工程项目主要施工队伍由乙方选择推荐,要求使用有用工主体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劳务公司),报甲方审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能将工程分包,更不允许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活动。
二、项目班子管理。
1、甲、乙双方按业主要求共同组建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班子。
2、乙方进入项目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并将相关资料交甲方审核备案。
第三条、项目管理费用及保证金。
1、乙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不含税金及有关部门规费),由甲方统收统支。对严格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项整合认证工作要求管理和创优夺杯的工程项目可返还管理费做为奖励。
2、管理费支付时间:甲方负责对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工程款到账后甲方据此扣除管理费、税金、派驻项目人员工资、规费、保修金和其它约定的费用。
3、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4、按合同约定的垫资、保证金、履约保函、担保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解决。
5、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合同总价2%(特殊情况可根据工程规模请示后调整)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含‰建账保证金,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进度保证金),可按工程进度...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三
1引言。
近些年我国环境破坏已经危机到外贸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环境贸易壁垒极大的影响着我国的外贸出口,如何跨越国际贸易领域中环境贸易壁垒这个障碍,确保我国外贸持续、稳定发展,须探讨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减少以环保为借口的环境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影响。
许多国际组织及社会团体发起了国际性环保运动,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标准,成立了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来推动国际范围内的环保。
国际上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最初是在关贸总协定时达成的决议,全球各国不同的环境标准存在的区域差异性导致了环境与贸易间的矛盾。环境与贸易矛盾在社会分工产生与交换活动伊始便存在,表现为具有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具有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且在国际贸易活动的强化和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恶化中被激化起来。各国为环保执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环境贸易措施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甚。
3环境贸易壁垒。
3.1产生背景。
近年来,出于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各国政府进行环境立法,实施环保措施,倡导绿色消费,制定了分门别类的环境贸易壁垒,特别是发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绿色法规法律,使得环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发挥其作用。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自此后许多国家开始仿效。
3.2概念及特征。
环境贸易壁垒又称绿色壁垒,是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的环保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以达到贸易保护目的。
环境贸易壁垒具有如下特征:
(1)表现内容的合理性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
(2)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实施中的传递性;。
(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
(4)实施效果的歧视性。
3.3内容和形式。
3.3.1环境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科技水平较高,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均以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较少或者基本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难以企及的,进而轻易地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3.2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保标准、指标或规定,且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以向消费者证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消费、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极小。环境标志易构成潜在的贸易歧视和现实的贸易冲突,能够起到诱导消费者选择的作用,且对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起到贸易壁垒作用。
3.3.3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制度是指规范商品包装(物),包装材料要符合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违反环境要求的有关包装方面的法律、规章。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手段正向法规化和国际化同步迈进。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试论国际贸易中环境贸易壁垒问题。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四
承包方:______________。
根据《^v^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它。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协商按附件第__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电机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一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
(1)______;(2)______;(3)______。
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过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11)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负责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的)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万元。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__%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工验收后__天内支付__%的价款,留__%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6.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
(3)按标准施工图单位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__等有关规定结算。
(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结算;。
(5)招标工程按中标价款结算,中标范围以外的工程费用,另按__等有关规定结算。
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即由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给承包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3.发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由发包方按合同总价的__%奖给承包方。
优良工程每平方米奖__元。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附则。
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v^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1)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2)全部施工图纸;(3)施工图预算;(4)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二):(5)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__份文件。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__份,其中发包方执__份,承包方执__份,副本__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鉴(公)证意见。
地址:地址: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_____。
有效期限至。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五
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实际上,《刑法》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演变于贪污罪,该罪在我国古代由来已久。在国外立法中,绝大多数国家把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罪来追究。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14条第2款规定的贪污行为实际上是挪用公款行为,该条文规定“犯罪人仅以暂时使用物品为目的,并且在暂时使用后立即予以归还时,适用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早在唐朝时,《唐律》就规定了“私借官物”、“私贷官物”、“假请官物”等行为以贪污论处。例如《唐律・疏议》中规定“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临主守之物,谓衣服、毯褥、帷帐、器玩之类,但是官物,私自借,若将(持以)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计所借之物,准坐赃物减二等,罪止徒二年。”
此后,宋明清等王朝也仿效唐律,对“私借官畜”、“私贷官物”、“私借钱粮”、“乘官马船车载私物”等行为规定以罪论。例如明朝的《大明律》规定“凡因公差,应乘官马、车、驼等者,除随身衣杖外,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十,第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其乘船车者,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十,第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司官,知而纵容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迎运家小者,不在此限。”另外,清朝于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391条、第392条把挪用公物类的行为规定为侵占罪,且处刑较重。由此可见,古代封建国家对官吏利用职权私自挪用借用公物的行为惩治是严厉的。
在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也出现过挪用公款定罪处罚的'规定,不过那时把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来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1939年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第3条规定:“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罪论处。”
1979年《刑法》第126条规定了挪用罪。挪用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除了扶贫、移民之外其他五种特定物,即用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挪用罪进行了修改:一、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二、挪用的犯罪对象从五种特定物扩大到七种特定物,并将挪用特定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节处罚;三、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幅度提高至无期徒刑;四、增加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罪论的规定。现刑法继承《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成果,对挪用公款罪作了适当的修改与完善。即缩小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删除了“挪用不退还的行为”以贪污罪论的规定而是作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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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六
国际物流特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物流往来。
国际物流是基于经济全球化而出现的一种针对时间和空间方面的困难的物流服务。
在该物流的进行中,需要调动不同国家的人力、物力等资源,通过多方面的协调而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资源配置。
国际物流的发展始于二十世纪中期,在成长期的物流业的系统逐渐完善,配置渐多,虽然已经出现了跨国服务但是人们并没有将其放在重点发展的地位上。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于国际物流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大,这就是国际物流发展的第二阶段,即20世纪末期的十年间,这个阶段中国际物流的发展出现了阶段性,发达国家的相关业务进展迅速,第三世界国家则相对来说慢一些。
现阶段最后一个发展阶段就是20世纪末期至今,经济全球化的特征越来越突出,世界各国接受并且着重发展国际物流业,以期更多的经济利益,这也是现代国际物流的开端。
也正是因为此,现代国际物流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也越来越突出。
在wto的作用下,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承认,国家之间通过这种贸易来调整供求关系,增加财政收入。
2现代国际物流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1对内降低产品成本。
对于现代的国际贸易来说,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将产品从一个国家运到另一个国家进行售卖,而是将整个的生产加工过程分散到各个国家来进行,这就需要国际物流的配合。
现代国际物流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首先就表现在降低产品的`生产成品上。
众所周知,产品的成本不仅仅以其原材料、加工等方面来作为依据,产品的运输费用也是其中一部分。
在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下,因为交通的迅速发展,降低了产品的运输费用,缩短了产品的运输时间,减少了产品的保存及管理费用,这些都是现代国际物流业对内降低生产成本的表现。
2.2对外促进贸易发展。
由于国际贸易的运输需要多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配合,无形之间就增加了双方的联系和贸易往来。
现代物流业的运输方式多样,经常会出现一种产品需要调动多种运输工具来完成调配,或者会出现一种产品需要多个国家或地区生产的不同零件来组装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会使用现代国际物流的力量来进行。
换句话说,现代国际物流是贸易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推力。
2.3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现代物流业最突出的一个优势就是提高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的速度,一方面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可以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国际贸易中,能产生巨大影响的两个因素一是时间,二是质量。
现代国际物流业将产品的运输速度提高,减短了产品的保存时间,节省了人力和物力,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快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现代国际物流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对策。
3.1建立健全物流管理体制。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现代国际物流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下,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建立健全的物流管理体制。
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不仅仅是依靠相关管理人员来进行,还要对其员工进行规范和约束。
建立有限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可以提高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工作效率。
除此之外,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还要依托于人才的引进,对于专业型人才要加大培养和引进的力度。
3.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对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储存部分的投入以及加强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学习。
基础设施建设应该“软硬兼施”,一方面是硬件的增加;另一方面则是对于技术方面软实力的增强。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速度,增强其服务项目。
3.3紧密国际合作,创建有效机制。
现代国际物流业本身就是依靠多个国家和地区方面的配合来完成的一种物流活动,所以对于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来说,也要注意增加国际间的合作,创建有关于物流业的机制或者机构,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模式。
4结语。
现代国际物流业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可以说是相辅相成,一方面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对现代国际物流业的需求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完善,给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中,二者都是缺一不可的,因此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中,要时刻注意二者的关系。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七
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形式,每天都在充当着满足人们需求的桥梁。可是,人的理性有限,加之缔约者大多不是法律人,所订合同未臻完善,用语模糊,甚至漏洞频出,在所难免。这就需要明确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补充合同的漏洞,完善合同的条款,以满足缔约者的需要,保护缔约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工作即为合同解释。
实事求是地说,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迄今为止的合同解释,在理论层面大多是原则性的,较为泛泛的;在实务操作中时常是感性的,有时脱离了解释规则。这离科学地解释合同,妥当地处理系争案件,尚有不小的差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逐渐形成并遵循合同解释的规则及方法,以达法律及其理论的完善,实务操作有章可循,是目前法律人的重要任务之一。
发生交织的前提条件。
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会涉及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释完成后进入法律适用阶段,而法律适用仍然与法律解释相连。由此决定了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会相互交织。其实,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就往往伴随着法律解释,于此场合,合同解释的同时便有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为合同解释服务,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交织。
当然,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并非总能交织。如果没有合同文本,只有法律规定需要明确其含义、适用范围等事项,那么,法律人的工作就仅仅是法律解释,就不会发生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现象。只有在存有合同文本,而且需要明确条款的含义,甚至是补充合同漏洞,需要将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于此,法律条文也有必要明确含义、适用范围、漏洞填补的场合,才会存在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交织的现象。
其实,假如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完全相同,合同解释同时就是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同时亦为合同解释,也就无所谓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只有在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存在差别,合同与法律均需解释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另一方面,假如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根本没有共性,两者之间风马牛不相及,完全不搭界,则同样不会有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只有两者之间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在解释某特定的合同文本时同时需要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的场合,才会有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两者的共性与差别。
事实是,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确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关于它们之间的区别,举其要者,表现在如下几点:
一、法律系针对多数人的,合同原则上仅仅拘束着双方当事人,因而,在解释合同时,通常可以顾及意思表示受领人独特的理解能力,而解释法律则不允许进行类似的顾及,以免可能依据不同的人的理解可能性而赋予法律不同的意义。
二、凡是法律均有其目的,法律目的是最重要的解释标准。在合同解释中,将目的'作为解释标准时必须十分谨慎。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未必是另一方所追求的目的,目的并不能直接决定合同的内容。
三、由于法律调整的是多数事例,在法律为无效时,法律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大多会遭到严重破坏。相反,合同往往仅局限在双方当事人的范围内,而且只关系到某个特定的客体,因此合同无效并非不可承受。由此差异决定,法律解释适用的一些规则,在解释合同时并不适用,或者不明显适用。最突出的是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在对法律可以作出多种解释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符合宪法精神的那种解释结果,即使这种解释结果与法律制定者的意思相违背,亦然。相反,在解释合同时,符合法律的解释原则或符合善良风俗的解释原则,至少并不具有像合宪性解释那样的确定性适用。诚然,对于某种类型的合同,即已经履行的长期债务关系,人们也竭尽全力要避免无效后果的发生。
四、填补法律漏洞,或用类推适用的方法,或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或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等,不会用任意性规范填补漏洞。与此不同,对合同漏洞的补充,时常要援用任意性规范。关于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共性,例如,两者都奉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原则,都有填补漏洞的现象,解释时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践行公平正义等。
因此,当某个合同纠纷发生,当事人对于某个或某几个条款的含义发生认识上的分歧,裁判者处理该案时,胸怀公平正义,目光巡视于该合同案情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过程,至少离不开对于合同予以解释和对于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且,这种解释活动往往是交互进行的。
以往,我们对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在认识上较为清楚,但对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则意识不够。例如,尚未理性地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此次对某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因对某具体合同条款的解释而或多或少地修正了以往对该法律条文的解释;因该法律条文解释的修正又导致了其后此类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变化。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八
物流行业的现代化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融入到物流行业中,这对于国际贸易活动成本的减少有着重要的作用,也让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运输难度明显下降。
国际贸易活动是跨地区或者跨国家的经济活动,商品在不同的国家之间交流,与同国家之间交流有着较大不同。
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物流模式,这也使得现代物流行业技术难度较大。
但是,在现代物流的发展大环境下,物流工具与设备得到更新,条形码技术的统一化,使得现代物流发展问题得到解决,国际贸易因此而变得快捷起来。
美国的物流业发展比较成熟,其具有较为完善且高效的供应链管理制度,货物从订单设定到发送只需要两三天的时间,这足以说明现代物流对于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
1.2有利于国际贸易多元化发展。
现代物流行业的运输模式具有多样性,运输模式的品质对于物流系统的正常运行有着直接影响。
现代物流业主要是利用全球化联运以及分段式运输为主要模式。
全球联运模式的出现,给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国际化的多式运输,就是运用多种运输工具开展的混合运输,方便可靠。
一般来讲,国际运输是以集装箱运输为主,货容量大,运输安全。
不同的运输模式可以满足不足的国际贸易货物,有利于满足国际贸易的多元化需求,促进国际贸易的多元化发展。
1.3有利于国际贸易联系加强。
国际贸易的升级发展,需要与之相配套的物流行业也快速升级。
现代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大大提升了国际贸易的交易量,也加大了国际贸易信息量的传递,给相关国家贸易时效性的提高带来了动力。
现代物流行业中所应用的高级讯息技术,使得国际贸易物流的操纵流程更加完整,促进了国际贸易中物流运行周期缩短,提高了物流速度,加大了国际贸易的便捷性,从根本上加大了国际贸易量的增加。
物流的现代化发展,让国际贸易联系逐渐密切,发展潜力得到开发。
2我国发展现代物流的对策。
2.1加快我国物流行业与国际物流接轨。
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今天,要促进我国物流行业的跨越式进步,使之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就要对物流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创新物流企业的供应链。
加大物流行业的变革力度,做好流行行业的升级,对部分物流业务进行组织与重新定义,以此来提高物流行业的服务质量,降低流行的运行成本。
另外,物流企业要对物流服务的系统进行更新,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创新型物流系统的建立,从而提高物流行业的供应能力。
丰富物流企业的经营模式,对物流经营的范围进行扩大,结合国际贸易活动的多种需求,进行物流服务内容的改革。
明确国家物流行业发展的标准,制定属于每一个物流企业的发展规划,有利于物流企业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更能让我国的物流体系与世界国际化的物流体系和谐统一。
2.2加强物流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要促进我国物流行业的现代化发展,国家的政策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国家应当加大物流市场发展需求,以科学的调查结果为依据,对物流业的土地应用问题,税收问题进行有效审核,将企业发展的问题如实地反映给上级。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在物流企业的税收问题上给予优惠,从而降低相关物流企业的运行成本。
在物流企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对于我国物流行业发展急需的机械设备进口,要适当地减免关税,通过政策支持,让物流的现代化发展更加稳妥。
2.3加大现代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
就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物流专业人才进行培养的教育系统。
虽然部分高等院校设立了物流管理专业,但学校内部教育思想的落后,使得培养出的人才并不能满足社会对于物流专业人才的需求,影响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我国的物流行业缺少高端人才,面对这样的情况,教育部门应当鼓励学校针对物流行业的发展,设置更加细化的专业,并将计算机或者电子商务课程融入到物流专业课程体系中。
只有这样,才能让物流专业人才具有综合性与实用性。
从物流企业来讲,物流企业的管理部门要针对企业的发展实力与需求,从现代物流行业发展良好的国家请一些专业人士,在企业内进行一线培训,传递先进的物流思想与方法,让在职物流员工意识到丰富的物流管理模式。
社会更要结合物流行业的发展需求,建立满足物流探究需求的相关机构,吸引物流行业的行家聚首,讨论物流行业的发展方向与问题。
做好现代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促进现代物流服务于我国国际贸易活动的关键一步。
3总结。
综上所述,发展现代物流业,是让我国具有国际贸易能力的重要实践。
现代物流对于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能力有着直接的影响,具有物流支持,才能促进商品交换行为的有效完成。
关注我国现代物流行业的滞后性,在政策与建设方法上进行调整,缩小我国现代物流行业发展程度与其它国家之间的差距,有利于我国融入到国际贸易多元化发展的大环境中,促进国家经济实力的整体提升。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九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企业的运营和内部管理结构方面有着自身的特点,比如规模小、资金有效、结构简单、操作便利、抗风险能力差等,基于这些特点,中小企业在会计电算化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3.1中小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对会计电算化不够重视。
首先,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会认为会计电算化只是改变了会计数据统计、分析以及核算的方式,只不过是把传统的纸质资料存储变为电子资料存储,并没有意识到会计电算化对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加上实施会计电算化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成本,这些资金投入对于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来说是非常困难的,所以,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可能会选择节约成本而放弃了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其次,会计人员可能会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思想上就不肯接受会计电算化的实施,对会计电算化所带来的便利秉持观望态度,而且认为在实施会计电算化后,会计数据处理、统计和分析等工作都是由计算机来完成,可能会危及自身的就业岗位,所以对会计电算化的实施保持着反感态度。
3.2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保证会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前提,也是在中小企业内部成功推行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但是,在中小企业实际的应用中发现,会计电算化和传统手工会计在岗位职责划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中小企业能够对内部控制进行重新整理和划分。从调查的实际中发现,许多中小企业根本没有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职责的划分,大多还是沿用之前的内部控制制度,而且在会计数据的保密安全也做得不够。有些中小企业更是没有一个书面的财务制度,往往是按照管理者口头的规定来实施,而且对会计电算化缺少规范化的制约,这样势必会阻碍到会计电算化在中小企业中的发展和应用。另外,许多中小企业内部缺乏相应的审计制度,而且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专业素质和水平不高,对于会计电算化所带来的风险不是很了解。即使有的中小企业内部有设立比较严格的审计制度,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中小企业内部自身的审计技术来达不到会计电算化的要求,造成了财务工作效率的降低。
3.3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中小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有效,^低的薪酬水平很难吸引到高素质的会计电算化技术人员,所以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看,中小企业内部会计人员都不能满足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而且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大多以管理者个人意愿为主,任人唯亲,重可靠性,轻专业素质,这就导致了部分会计人员凭关系上岗,或者是仅有从业资格证书,缺少会计业务处理的能力。再加上我国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对简单,通过率高,特别是会计电算化科目对从业人员的操作要求不高,只要会简单的数据录入和修改即可,这就导致了即使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也不能完全适应企业会计电算化实施的要求。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十
xx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xx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xx年7月20日。
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7月20日,w公司将售于k公司的100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xx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7月21日,w公司分别通知z公司、k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额货款。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k公司提走其1000吨小麦。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现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因提单延误,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cashagainstdocum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xx吨小麦中有400吨已在途中变质受损。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w公司向法院主张:货物未经拨归(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所有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因风险已转移。z公司反驳: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故货物所有权已转移于买方。
在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相对复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所有权保留问题在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未予规定。因此,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本案应适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货物买卖法》)。首先,英国至今仍未参与cisg,而中国根据cisg第95条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即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不适用,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该实施缔约国的法律。因此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其次,根据英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买受人破产案件中,卖方基于所有权保留提出取回标的物的,应适用实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法,本案中即为《货物买卖法》。
根据《货物买卖法》,应认定:本案货物已经拨归,但全部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卖方享有对买方出售货物所得到的14万美元的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存于买方仓库的900吨小麦归卖方所有;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一、涉案产品已经拨归。英国将货物的买卖分为确定物(ascertainedgoods)与待确定物(unascertainedgoods)的买卖。《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在待确定物的买卖中,货物被拨归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所谓拨归就是将未确定的货物特定化,即卖方无条件、不能改变主意的确认将以某些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履行某合同。本案小麦介于“不确定货物”与“确定货物”间,因为合同项下的xx吨小麦虽已装船发运,却与售于k公司的1000吨相同货物混装而分不开。据此,w公司认为货物未经拨归。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英国在《199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ownerincommon)的概念,即在“可去识别的一大批”货物中,若有“仍未分开的份数”,卖方仍可去转让货物给买方。一经转让,买方即成为该一大批货物中的“共同拥有者”。在此概念下,混装货物在装上船舶后亦可视为拨归,因为付运是卖方所要做的最后行动。本案所涉xx吨小麦与k公司的1000吨小麦同属于“可识别的一大批”,且w公司已分别发出装船通知,区分明确,符合拨归要求。
二、货物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庭审过程中,z公司主张:因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所有权保留条款(retentionoftitleclause,亦称romalpaclause),故货物所有权在交货时即发生转移。笔者认为,此主张不能支持。《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在确定物或经已拨归的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自买卖当事人意图移转时移转给买方。买卖货物所有权的移转意图可以通过对买卖合同、买卖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具体的买卖环境进行推定而给予确认。”本案中,w公司虽未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但仍持有不记名提单未去背书,即便是同意保函无单放货,也通过“付现交单”条款表明了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意愿。因此,根据pasto案的判决,此种情况下不论货物是否已经实际交付,所有权都只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被如期履行完毕时才会发生移转。
三、卖方对买方转售货物收益的追偿不具有优先权。w公司依据着名的romalpa判例提出,在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之间实质是一种“受信关系”,因此,卖方对买方出卖货物所得收益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romalpa案后的weldtech等案件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卖方对买方出售所收取的货款不是“受信关系”,只是一种负债,卖方想享有优先必须要去注册登记为“押记”(charge)。很显然,本案卖方并未这样做。因此,w公司对z公司转售货物所得的14万美元虽享有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
四、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如前所述,英国在《199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的概念,并规定如在“一大批”货物出现短缺的情况下,“共同拥有者”应按比例分摊。但其section20(b)(2)中又规定,在出现无可避免的先到先得情况时,货物缺损全由最后一位买方(提单持有人)承担。据此,w公司主张400吨小麦的损失由z公司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在风险转移问题上,英国法则不同于cisg。cisg遵循的是交付转移风险原则,即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并规定国际惯例优先。因此cfr合同下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英国法则将风险的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捆绑处理,采取的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就由何人负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鉴于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故w公司的主张不能支持,400吨受损货物的风险仍应由w公司承担。
专家点评。
国际贸易环境日益复杂加之买方市场的形成,造成赊销方式下出口商出运货物后,无法保证货款的回收。通过所有权保留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口商利益,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当前,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法律性质的认识观点较多,有附解除条件说、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部分所有权移转说及担保权益说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规定则多见于各国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法国《民法典》、新西兰《动产担保法》、中国《合同法》、加拿大《统一商法典》等。而在国际层面,不仅国际买卖统一实体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代最具影响与权威的国际买卖惯例《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连有关提单的法律,包括国际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公约如《海牙公约》、《维斯比公约》与《汉堡公约》,和各国的提单法或海商法,如英国1855年《提单法》,我国1995年《海商法》等,都未对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移转问题作直接规定。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适用,对保证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安全与效率,促进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实现物质资源和资金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有着重要的意义。为避免因各国规则内容的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应尽量协调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在国际实体法条约中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做统一规定,在国际冲突法公约中做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法律适用的统一规定。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十一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流程及管理也愈加繁琐,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极易在警惕性不高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欺诈问题。本文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进行分析,再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进行分析。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1)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1)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2)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3)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参考文献:
[3]方春河.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j].中国储运,(6).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周年之际,不仅让人感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恐怕没有什么法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区区劳动合同法,全文不足百条,在设定时限征求意见,居然达20余万件。美国商会、欧盟商会等等外观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法起草期间,通过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纷纷扬言:制定劳动合同法,他们就撤资,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国经济必将衰退!更为惊奇的是,该法公布实施不足三个月,竟然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企业人士、乃至学者疾呼:停止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造成了企业的困境甚至是倒闭破产。一时间,劳动合同法几乎成了洪水猛兽,是祸国殃民的魁首。当然,劳动合同法专家亦横空出世,简直就是空中飞人,歪批谋利,绞尽了脑汁为企业充当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总设计师”。如果说,劳动合同法客观上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管理成本的话,那么,这笔巨额的“总设计师”费用应当计算在其中。
从调查中看,劳动合同法确实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在某企业个案调查,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增加25%。其中包括招工成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工资成本包括延长工时报酬、社会保险成本等等;除此,还有一些无定形的风险成本,如职工预约辞职产生的损失、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成本、核心员工流失风险的成本、企业员工流动更新风险成本,企业制度和文化建设方面的成本等等。否认,执行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但是,如果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些地方的企业成批次都停产、倒闭、歇业,这也是无稽之谈。据调查,珠三角、长三角、渤海湾等沿海地区,确实出现了企业大批倒闭的情形,有些韩国投资人经理等等半夜出逃、港台资企业宣布歇业等等。这些情形虽然夸张却基本与劳动合同法无关。原因的根本大致有三:一是产品本身倚赖海外市场,美国的金融危机和全球的经济衰退是其直接原因;二是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简单地劳动密集型生产,拼的是劳动力低廉成本,激烈的竞争难以维系生存,这也是一个原因;三是一些企业本身就是依靠压低职工工资赚取微薄利润的,又把仅有的利润转移到了房产投机中蚀本而无力支撑企业的主业生产,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当然,也不能否认,有的企业反应过度无厘头地多支出了几十个亿。比如华为公司,据报道用n加1补偿的手法,令工作八年一上的员工自觉辞职,然后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再上岗后增加工资标准。这样一折腾,据说是花掉了十几个亿人民币,目的只有一个: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续订”合同时劳动者工作没十年者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偷鸡不成失斗米。为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这个总工会,深圳市委市政府都责令其停止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一不留神成了企图违背法律的方面典型。还有人议论,有关的组织机构也是有些过敏,华为公司领导发动、有序操作、职工得利、立竿见影的大好事,他们为什么那么强烈的反对呢?与华为相反做法的某家台资企业却成了正面的典型:这家企业公开宣布,该公司坚决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即日起全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即有人就预言,这家企业必将自食其言、自食其果。不幸被言中了,经济危机期间这家企业绞尽脑汁压低职工工资,大量裁减员工,给当地社会管理制度了很大的压力。
劳动合同法有弊有利,这样的评说应当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
说其弊有事实为证。前边我们讲到了执行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管理的成本,对企业短期利益来说就是一个弊,增加的成本一定是用真金白银填补的,短期不能不影响效益。从劳动合同法本身法律意义说,其问题也是举不胜举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紧随其后颁发执行也说明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法本身具有便捷的操作性的话,何必急急忙忙用“实施条例”来保障其实施呢?全社会都知道“新劳动法”出台了,企业要必须按照“新劳动法”管理劳动关系了。这样的用词不仅在企业、在职工、这媒体,也时常出现在某些高层领导和部门领导的讲话中。难道我们国家真的有了第二部“劳动法”了不成?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典的关系?制定劳动法典和劳动合同法机构的权威人士居然公开说,来者同样都是基本法。如果这样来认识的话,则无法律体系理论而言了。如果不这样认识,就出现了更大的理论问题:劳动法典以调整劳动关系为己任,且辟有专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为内容,劳动合同法当然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由此可见,劳动法典为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都重复的。这就难怪人们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提并论且以后者取代了前者。这无疑是破坏了法律体系的基本逻辑,造成了法律体系的混乱,以至于实践中无所适从,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还有什么弊的`话,那就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确定终止时间的的劳动合同。从这样的定义出发,劳动者说“只要我能工作,120岁也不能终止我的劳动合同”;企业说“既然未约定确定的终止时间,那就是企业随时都可以为劳动者终止或随时另行约定确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由此,真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律是白纸黑字,法官也只能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类似的问题还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首先说,三个情形设置的条件是不公平的:劳动者工作连续满十年者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另一条则是企业改制的劳动者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年龄万年者方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一款规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就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为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却不尽相同,法律的平等、公正原则焉在?更为甚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合同期满的,终止。劳动者虽然工作满十年以上,但是恰好劳动合同到期,那么,究竟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续订劳动合同一定是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了,有此,究竟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终止劳动合同肯定是合法的行为,而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同一个法律前后条款之间的这种定义不迷糊、指代不明、逻辑不周延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应当说是一个典型例证。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于这一条,工会的很多同志都将其解读为,是高度重视工会作用的表现,以法律的形式提高了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可能就会得另外一个结论。首先,类似的条款劳动合同的规定不是第一次,劳动法典、工会法典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即工会帮助、指导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帮助、指导之前加上“应当”则劳动合同法的创举,其后再加上“履行劳动合同”更是劳动合同法的发明。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这里的“应当”表明“帮助、指导”职工这是企业工会的义务,是义务性的条款,众所周知,法定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那么,如果企业工会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项“义务”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另外,“帮助、指导履行劳动合同”也是法定的义务,工会有怎样的办法和能力来履行法定的帮助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呢?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无法操作。劳动合同法的这个规定当劳动者觉悟起来的时候就可能导致一个社会后果即“状告工会”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此后广东、北京、重庆都发生了职工起诉工会的案件,使工会的社会形像遭到了极大的贬损。对此,我们不能不引以为戒。
劳动合同法虽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但是也并非一无是处。劳动合同法如此引起社会的关注,毋庸讳言,全社会如此关注劳动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首功一件。也正是从劳动合同法开始,无论是媒体还是企业,都大大提高了关注劳工、关注劳动的意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周年的时刻,全世界瞩目的美国《时代》周刊都把中国劳工的形象放在了封皮上,还被解读为中国劳工拯救了世界。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来说,劳动者的地位、作用和权利保护等等,应当说第一次受到全社会如此高度地关注,这种关注确实是出自人们内心深处的认识。此前,人们关注的是中国劳动力价格的低廉,甚至把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作为招商引资的一个优势看待,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工资等等长期处于一个极低的水平;对于那些农民工来说就更是可怜,拖欠工资致死人命,女职工被强制加班以至于累死,大量的工伤死亡者无以合理的补偿赔偿等等。劳动合同法其本身虽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但是,正是由于制定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问题受到了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企业无论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还是出于恻隐之心,劳动者的状况得以改善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迫使企业不但不正视劳动者的权益,其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提高了企业依法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识。()一些企业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承认了职工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的组建率大大提高;企业也开始学会利用工会这种组织的渠道开展职工的动员工作和化解矛盾的工作。一些企业建立并完善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并依法利用这样的制度来制定、修改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意识得到了强化,以北京为例,劳动合同签约率甚至达到了85%以上,据调查,全国各地企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均有大幅度地提高。劳动合同的作用也开始显现出来,劳动关系双方都能够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约束自身的行为,一些企业学会了依照劳动合同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从打造核心员工队伍的角度,一些企业也开始转变了“官僚”化生硬的管理方式,关心员工心、理注重员工培养、尊重员工权益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改进。
劳动合同法对于增强职工的维权意识和提升企业的人本管理水平客观上确实有较大的促进意义,但是,真正全面执行劳动合同法也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还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这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中,依法治企也成了一些企业的口号。我觉得,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问题,法律只是调适劳动关系的一个底线,仅仅依法管理是低水平的管理。劳动法律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底线,建设为职工实现价值和体面劳动的企业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十三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大中小型企业的也在不断的增多,进而也相应的增加了劳动法律纠纷。针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纠纷问题主要运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解决。因此,针对于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性问题需要进行细致的研究,以促进相关的劳动法律纠纷良好的解决。
1.1法律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由于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法律概念本身存在着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进而导致其面临着一些解释和推理的问题。然而法律解释在劳动纠纷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释人员只有根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才能够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1]。因此,针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和推理的问题,需要法律解释人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用有力的语言去证明自己的解释是正确的,这是在现阶段解决法律概念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最好的方法。
1.2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庞杂性。
由于一些劳动争议案件非常复杂,在实际的推理和法律解释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由于法律本身存在着缺陷,进而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2]。像一些劳动纠纷案件,纠纷双方法律解释人员从自方的利益出发,从不同的角度都能够给予合理的解释,这就为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所产生的问题主要就是价值定位的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案件的最终良好审理。
1.3法律实施中存在着意义歧义和推理方法差异。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性问题还表现在意义上的歧义和推理方法上的差异。针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很多存在着意义上的歧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司法解释带来了很大的难题,虽然劳动合同法经过多次的修改和完善,意义歧义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但是,这类问题仍然存在[3]。另外,推理方法方面也存在着差异。不同的法律解释人对同一个法律条款的解释是不同,这主要是由于推理方法上存在着差异,这也就导致了法律在适用方面存在着很多歧义和无法解释的情况。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具有主动权。
目前,针对于各个用人单位的书面劳动合同,都是有用人单位提出的,并且应聘者只能选择接受,这也说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具有主动权,并且具有绝对的强势,很多企业通过拟定不合理的劳动合同,进而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当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也可以利用劳动合同为自己辩解,即使在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难以改善劳动者的被动地位。导致这样法律适用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2.1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薄弱。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宣传法律知识,尤其是对一些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进行了大力的宣传,但是我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仍然相对比较薄弱,在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
2.2用人单位过于强势。
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着的问题就是劳动力过剩,相应的就导致了企业在挑劳动者,而不是劳动者在挑企业,进而针对于劳动合同中的一些霸王条款,劳动者只能选择被动接受,相应的可以使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劳动者进行挤压和侵权。
3.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适用性问题。
3.1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有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针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问题,很多的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不应该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而很多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应该给其交纳全部的保险费。上述的2种观点都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这这说明,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但是交纳多少保险费用,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像一些高危险的行业,一般用人单位需要全额为劳动者交纳保险费,而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一般用人单位交纳大部分,由劳动者交纳小部分。如果在实际的工作中,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那么劳动者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这样才能够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权益的良好维护。
3.2劳动者传统观念影响到交纳社会保险。
另外,由于很多劳动者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养儿防老,不需要再交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这种传统的观念影响到了社会投保率。这种做法严重的影响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如果我国社会投保率过低,在日后甚至会出现很多的社会问题,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在我国的相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方面,明确规定,劳动者应由劳动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交纳社会保险,最大程度的确保劳动者的利益。
4.结束语。
本文针对于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研究,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了解到,在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一些问题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性质所导致的,另外很大一部分问题是由于法律解释人员的解释方法和推理方法存在着问题。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性问题,都需要将劳动合同法律进一步进行完善,并且法律解释人员需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能够在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方面做的更加合理,进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利,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十四
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下,人力资源对于现代企业管理所产生的影响更加深刻。作为人力资源中关键性的构成内容之一,员工激励的手段、内容及方法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然而从现代企业管理的角度上来看,在员工激励方面还存在激励环境不佳、激励机制无个性化、评估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如何促使员工激励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发挥出应有的价值,这是当前众多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员工激励对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性。
激励是指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方法,激发员工参与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满足个体需求的激励是最佳的激励方法,在实现组织目标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从现代企业管理的视角来看,员工激励对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1.吸引并稳定人才队伍。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很大一部分为人力资源竞争力。除了展开各种经营管理活动外,企业管理层还必须采取对人才的激励措施,来吸纳并留住人才,形成一支稳定的人力资源队伍。同时,员工激励还能够提高其安全感,增加员工对企业组织的满意度与向心力,在保证组织内部人员队伍稳定性方面意义突出。
2.提高企业绩效水平。
有研究发现:激励水平与被激励者行为表现的积极性、行为表现的具体效果之间有正相关关系。现代企业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时,必须采取各种方法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引导员工在实现个人目标的同时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达到提高企业效率的目的。
3.提高人力资源质量。
有研究发现:企业在按照计酬方法设计分配制度时,员工所发挥的能力仅为潜在能力的30%左右。但若在计酬分配的基础上采取激励措施,则能够使员工所发挥的能力提高60%以上。换言之,有效的员工激励措施能够促进员工潜力的充分发挥,提高人力资源质量。
二、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员工激励问题。
1.激励环境不佳。
员工激励环境不佳一直是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现代企业管理思想尚不够成熟,管理意识相对较为落后,加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还不完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尚未形成科学模式,企业内部缺乏相互制衡机制,导致企业管理,特别是对人员的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
2.激励机制无个性化。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员工工作的原动力来自于自身需求是否能够得到满足。而满足员工需求的手段就是激励。但当前一些企业在进行员工激励时仍然遵循“一刀切”的方式方法,激励内容千篇一律,没有根据员工岗位以及需求的特殊性进行有针对性的激励。
3.评估机制不完善。
企业的绩效评估机制缺乏一套系统的、客观的评价标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更多地关注员工的绩效,而不注意影响员工绩效的多方面因素,加之信息沟通不畅通,导致绩效评估的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三、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员工激励措施。
1.营造良好的员工激励环境。
企业要想构建并实施有效的员工激励机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让员工自身需求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员工激励的关键是引导员工认识到自己努力工作除了能够实现个人价值,还与企业发展方向一致。与此同时,企业还需要提高员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制定相关制度来鼓励企业员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对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给员工提供自我发展以及参与组织管理的机会,培养并逐步提高员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意识。
2.构建个性化员工激励机制。
对于企业内部普通员工,可采取的激励措施有:
(3)文化激励。针对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员工,可在激励中强调员工的自主性。基于柔性管理理念,对这部分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弹性管理、灵活安排,关心员工生活,真正排忧解难,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对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可采取的激励措施主要有:
(2)工作激励。企业要根据员工的特点和职业特长安排其从事最能够发挥潜能的工作,使其能够体会到工作的乐趣,获得自信心和成就感,同时要帮助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使其在不同的职业阶段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3)文化激励。要求企业充分关怀员工的情感生活,注意员工在情感层面上的需求,尽最大可能为他们提供一个能够宣泄负面情绪,使其能够以良好的心态投入工作。
3.完善评价体系。
绩效评价体系是激励的基础,只有对员工的工作等方面进行准确的评价才能对其有针对性地进行激励。企业在实施激励的过程中,要建立起良好的反馈渠道,便于管理者及时调整工作的策略,使激励机制的发展走向良性的轨道。
四、结束语。
当前企业在员工激励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对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采取切实措施,从激励环境、激励机制,以及激励评价三方面努力,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主人翁意识,从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十五
摘要:《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文中通过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结合了制度实施过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基本措施,为《小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顺利实施提出了建议和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
财政部于4月27日颁布并于1月1日开始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条件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这次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实施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它健全和完善了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快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小企业会计制度》在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方面都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差异,它更具有清晰性、灵活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它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对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们通过最近对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制度实施过程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制度的顺利实施,导致制度执行无法到位。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本文试就《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若干对策。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执行的不完全确定性,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偏差。
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小企业继续执行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这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来看,无可非议。虽然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既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据此而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特点如果从整体上考虑,只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了某一会计制度即可。另外从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发,也应该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因此,符合小企业标准只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已,即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小企业的标准,但并非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就必须执行,如有条件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但问题是有的小企业本来会计基础工作就比较薄弱,人员的素质也比较低下,原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就没有执行好,换句话说原来执行过程中就存在很多困难。加上这类小企业发展的态势显示近年内企业发展规模不会有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小企业如果转换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许更适合其企业自身的特点。其价值就在于整顿和规范小企业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但这类小企业认为,只要不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就可以了。既然允许何必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呢,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仅要派员参加培训,而且制度转换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何必自己给自己找麻烦,这种认识带有一定代表性。本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就是考虑了这类企业的实际,但部分小企业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价值所在。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不完全确定性,就会给部分对制度认识不足的企业开了绿灯,导致《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现实价值发生偏离。
2、培训工作缺位,导致小企业对制度理解和实施力度不够。
《小企业会计制度》颁布之后,为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充分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和方法,确保该制度在企业中的贯彻实施,各地财政部门举办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小企业的会计或出纳人员。通过培训,使会计人员在短时间内有的放矢地学习,提纲挈领地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充分肯定这种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培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做法对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无疑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另外,这种培训方法也是常规的做法,因为通常我国颁发新的会计制度都是需要组织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培训的。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做法如果针对财会工作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而言,也许能达到比较好的培训效果。如果针对小企业也许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原因在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或执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是小企业领导者的态度。而领导者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内容与实施价值的认识。事实上很多小企业的领导者对会计工作的职能一知半解。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小企业的领导者对财会工作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比较肤浅的认识上,他们比较关注的是盈利和税收的指标,往往忽视会计制度本身的价值。所以举办《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
班,其培训对象不只是针对财会人员,也应该扩大到小企业领导者范围,只有让小企业的领导者真正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其加强经营管理价值所在时,才有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
3、小企业内在不利因素影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
(1)小企业会计机构设置过于简单,会计人员配备不全、工作不固定,分工不明确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由于小企业名目繁多,行业比较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经营规模较小,缺乏相应的决策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发挥不了应有的决策作用,业主基本上支配了企业的所有的经营活动,缺乏正常的业务报告制度,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业主个人的能力与水平。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小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甚至个别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即使是设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分工也不明确,甚至是兼职,缺乏完善的内部牵制机制。所有这些都给《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较低,也难于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准确无误地实施。
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与大企业的会计人员相比,业务水平、文化层次不高,业务不精,素质普遍较低。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普遍存在两种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现象。一是学历层次比较低,无学历或改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数占绝大多数。二是年龄出现极端现象,呈现“一老一少”的局面。会计人员中的老者虽然有一定会计工作经验的积累,开展一般性的业务没有什么问题,但接受新知识能力比较差,对新制度消化慢,甚至出现消化不良的现象。会计人员中的'新者,多为刚离开学校走向会计岗位的年轻人,虽然他们比较系统地学习会计专业知识,但在实操能力比较弱,特别是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缺乏会计理论基础扎实、能力强、业务熟的老会计的指导,导致在实践中会计技能提高比较慢。上述两种现象的存在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小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制约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的实施。在调查中,个别小企业会计人员表示,他们也认真地组织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但心有余而力不足。显然在这样一支小企业会计队伍中要求做到快速、高效、准确、无误地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确有困难。即使《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中能组织实施,但实施结果也必然大打折扣。
(3)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差,也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短期间内实施。
众所周知,会计基础工作是做好会计核算的前提,它主要包括会计凭证格式的选择或设计、填制、取得、审核、传递与保管程序,以及会计帐簿的设置、格式、登记、核对、结帐等等。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小企业都是贪图便利,甚至看业主眼色行事,不少小企业从来就没有认真思考过如何规范地做好这些会计基础工作,而是得过且过,会计实操有一定随意性,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比如,原始凭证缺乏必要的审核程序,凭证、账簿、表格在市面上随意购买,相关政府部门硬性规定除外,很多做法都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甚至个别小企业还没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方法与制度。不难设想在这样的会计基础工作上,要求小企业认真执行和快速推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是非常困难的。
(4)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素质较低,也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快速实施。
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来看,某项会计信息在会计报告中是被详尽、充分的披露还是被简要、粗略的列示主要是看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是否有利人们做出满意的决策。某些对大企业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信息,可能在小企业里显得毫不意义。由于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合使得小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基本不存在,由于融资方式的独特性,从而使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与大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别,小企业的股东、税收部门、银行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这些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程度不高。尤其是小企业的经营者,本身经营素质就比较低,大多对企业实行粗放经营,除了关心盈利指标外,并不要求企业会计提供更多的信息,由此,造成小企业会计信息不全面、不准确。这也给《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增加了难度。
1、要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确定新的培训思路。
认识上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在提高小企业业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自觉性上下功夫,一个比较有效的做法就是加强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即组织小企业业主系统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和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要有所侧重。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重在业务上培训,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重要说明《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价值,即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改善企业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小企业经济效益有什么好处。如果采取双管齐下的培训方法,我们相信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无疑会起到更好促进作用。
如前所述,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小企业受到自身素质的限制,在选择企业会计制度时,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连自己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自身都说不清楚,错误地认识只要不犯法,按规定执行会计制度就可以了,这是天大的误会,当然也并不排除人为的装糊涂。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市县镇)应组织相应的高素质人才咨询队伍,深入小企业会计部门第一线,给小企业财会部门把把脉,帮助小企业正确选择适宜的会计制度,特别对不适宜选择《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应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劝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必要时,强制性要求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3.消除小企业内在的不利因素,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差,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短期间内实施。因此,要加快《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的实施,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规范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因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即使组织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也不容易到位或发生执行上的偏差。为此,小企业应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依据,针对小企业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要设计合理的会计记录程序,要完善严密的凭证制度,要建立严格的日常核对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规范组织与实施。
控制环境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其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观念、方式及风格,组织结构,管理控制方法,内部审计及外部影响等等。构建良好的控制环境有利于小企业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健全符合小企业会计发展需要的会计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并为小企业改善会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小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小企业会计机构,并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不相容职务,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根据小企业的特点,会计核算宜采用集中核算的方式,即由会计机构统一办理;钱账分管、出纳不得兼任往来账户的核算工作;业务较少的企业一般可设会计主管兼总账会计、明细账会计兼稽核、出纳三个岗位。只有会计机构设置合理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问题,才能提供《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良好运行机制。
小企业要适应时代发展的步伐,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解决小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低,业务工作不适应的问题。为此小企业要自觉组织学习,小企业会计人员更应自觉学习,不断充电。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使小企业会计人员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具有扎实的会计知识、娴熟的会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使小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从较高层次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做到充分了解该制度的内容、理解、掌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相关规定,用以指导、规范会计实务工作,提高会计业务能力,并提高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自觉性,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4)转变小企业业主的观念,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清除不必在的障碍。
如前所述,小企业业主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认识不到位,对会计工作重视不够。目前很多小企业的业主的法律和管理意识不强,重销售轻管理、重税收轻会计现象非常严重。很多业主对会计方面的知识、政策、法规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这已严重地阻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因此各政府部门一定要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宣传,使小企业业主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引起他们对会计工作的高度重视,让他们认识到不但要学会“赚钱”,更要学会怎么去“省钱”,统筹地“用钱”,使会计管理工作为更好地创造效益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
综上所述,《小企业会计制度》虽然颁布并实施一年多了,但由于制度执行的不完全确定性、培训工作缺位、小企业内在不利因素的存在等原因,致使《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执行难度较大。但一套新制度的执行,总会存在一些问题。只要我们本着科学、合理、审慎的态度,从不同层面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一定能起到显著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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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金仙.《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过程若干问题的探讨―执行环境、实施效果、建议〔j〕.会计之友(下).(2)。
〔3〕刘亚莉等.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综述〔j〕.财会月刊.2005(1)。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十六
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社会弱势群体依法能够得到救济和帮助的水平是国家实力和文明进步的反映。研读社会保险法征求意见稿,我觉得制定这部法律应当注意几个协调统一的问题。
第一,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统一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从完善政策开始逐步推进形成的,基本上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有一些社会保险的内容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具体保险政策。涉及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原则规定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九章对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涉及社会保险内容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然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等。我认为,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典,必须要注意到和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协调统一,否则就可能出现法律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执行中的误解和不利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拒绝缴纳和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七十一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则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里用“应当”表述可能会使有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存有侥幸心理而设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而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也有一些职工由于只顾眼前利益或其它原因而不愿意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查中我们还发现有这样的现象: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书面协议,声称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声称职工工资中包含了社会保险的费用,而不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针对这样的现象,社会保险法必须鲜明地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无条件履行的`“义务”。
第二,特殊群体之间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调统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一部社会保险法典性的文件,从征求意见稿中我们感觉到了其有意想把除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外的一些特殊群体也纳入社会保险法当中,予以调整。比如进城务工的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中的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还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这些不同的群体其特点不同,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怎样实现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等等,都需要协调统一。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把进城务工的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对这个群体的权益一个重要保护。但是,还必须把他们务工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与他们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协调统一起来。社会保险法草案虽然规定了“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但是,因为社会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毕竟是两个体系的事情,应当预防一个人同时发生享受两个保险的情形。这还涉及到了另一个问题,就是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协调统一的问题。另外,社会保险法草案授权国务院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制定养老保险办法,这个群体也将逐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待遇也需要协调统一。()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协调统一,就是那些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转到企业中工作的那部分群体之各种社会保险接续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如果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促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和人员流动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调统一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用老百姓的话说,那是救命的钱。所以,必须要对此实行最严格的管理,确保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社会稳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社会保险法草案辟有专章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对政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了比较大的授权,这是必要的。但是,我认为对社会保险事业和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督,还不能忽视社会监督的作用。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社会监督虽然也作出了规定,如:第六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第七十八条中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等。但是,我觉得这样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建议把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的社会主体能规定得更具体一些。比如分层次规定工会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的权利:各级工会都有权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各地方工会都有权派代表参加本地方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监督活动;用人单位工会有权监督和组织职工监督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等。职工作为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的主体,对自己缴纳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拥有知情权。社会保险法应当明确这些知情权和监督权。比如明确规定,职工有权查阅用人单位为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答复;用人单位侵犯其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举报,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建议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社会保险法能够加大授权力度,保障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十七
学习了《解释》,虽然略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但学习下来,感到还是非常贴近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出现的新动向的。
我个人认为,近几年出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过去有不同的特点,其原因可能是商品房市场供需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大家可能还记得,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商品房市场遭受重创,价格下挫,因此在过去(可以粗略地指以前)产生的商品房合同纠纷,往往表现为出现“烂尾楼”,办不出“小产证”,开发商不接受小业主退房等。而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市场复苏,价格上扬,甚至有人认为过热或产生泡沫,因此近年产生的商品房合同纠纷,往往表现为产生问题后(包括无证预售或存在质量缺陷等),开发商同意退房而小业主不同意退房。
针对商品房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商品房合同纠纷也呈现不同特点,因此,《解释》出台十分必要。下面我就《解释》的部分条款,结合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实务,谈一下学习体会。
一、无证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无证预售问题,过去一般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开发商在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是一种违反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行为,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对此,《解释》仍然遵守了这一法则,在第一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但实务中,出现了这种情况,开发商为尽早获得建设资金,违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况下,就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获取部分或全部房价款。但由于近年商品房价格的上扬,开发商利用“无证预售合同无效”这一法律规定,要求认定为该销售合同无效,以便另行高价出售。显然这是违背公平法则,也就导致了违法者获利。因此,第一条进一步规定:“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应该是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过来看,如果房价下跌,购房者以开发商无证预售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退房,是否可以?《解释》没有细分,但从以往审判实践看,一般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市场稳定角度出发,也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从正反两方面比较分析,我感到最高院仍然认为,只要在起诉前补出手续,仍倾向于合同有效。
二、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以及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看,开发商售楼广告及宣传资料,一般不作为合同一部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将开发商在售楼广告或宣传资料中的承诺写入合同。但这等于是说,如果不写入合同,还是没有法律约束力。就此,《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这一规定应该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精神一致。所谓要约邀请,从合同法原理看,当然不存在对方一经承诺立即生效的问题,当然也就是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但《解释》第二条并不局限于此,而在条款上作了重大突破,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可以举两个例子,一个是会所,一个是学校。在开发商售楼广告中,如果明确将在什么时间内提供会所,以及购房小业主将享受哪些服务,笔者个人认为应当符合“视为要约”的条件。近年来,对于会所问题其实购房者投诉也比较多,但一是缺乏合同依据,二是房价上涨,只要一向开发商投诉,开发商就说可以退房,许多购房者也只能哑巴吃黄莲了。那么,如果在售楼广告中介绍商品房周围将建成九年一贯制小学,并且小业主不用缴纳入学赞助费,笔者认为则并不符合“视为要约”的条件,具体讲就是学校设施并不在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对于入学的承诺在时间和条件上并不具体明确。为什么这样讲,又如何套用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呢?这有待通过司法部门的具体适用案例作进一步分析,但我初步认为,第二条规定的“商品房规划范围”指的应当是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在开发商大产证上体现的是商品房共用土地面积的四至范围。所谓“房屋及相关设施”应当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具有使用功能的机器、设备、线路、管道及装饰。所谓“具体确定”,比较难以掌握,但基本上我认为以审判机关据此作出判决是否可供执行为标准,如果审判机关按照广告中允诺作出判决根本不能执行,理解会发生歧义,则不符合“具体确定”这一条件。所谓“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也比较难掌握,必要时可委托评估机构就此评估。
总之,在此条款下,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开发商在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允诺的任意性,并且一旦发生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广告允诺未兑现,则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用担心开发商说可以退房。
如何界定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认购书,或预订书,但由于商品房价格上扬,所以有的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拒绝与购房者进一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从传统法理角度分析,认购书、预订书是一种约定签署合同的合同,也就是说,商品房认购书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在某一时间,或在某一条件成就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悔约不签,则需承担某种违约责任。但《解释》第五条也作了较重大的突破,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那么是不是真的会发生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种情况呢?的确是有的。最初的开发商制作的商品房认购书一般都比较简单,购房者在签署认购书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订金。但也发生了购房者悔约退订的情形,而且购房者为了订金不被没收,其往往不说自己悔约,而是说自己和开发商在签署预售合同过程中重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按照市房地局的有关规定,应获全额退订。
内容。对于这种认购书,在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情况下,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说,对于这种认购书,如果价格上扬,开发商拒绝与购房者进一步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则该认购书就是一份预售合同约束于开发商。
当然,如果深入讨论,个人认为这也仅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应用,也就是最终该认购书是否可认定为是一分预售合同,需要从程序上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认定。如果以此认购书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产权证,可能会不被接受,当然也不能以条款认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
四、商品房退一赔一问题。
商品房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商家欺诈、退一赔一”的条款,曾经是一个争议焦点,可以说也一直没有解决。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曾明确,商品房作为大宗商品,不适用退一赔一。但实践中,也发生过在仲裁案件中,支持了退一赔一。当然,与消法不同的是,此退一赔一是指退赔购房者已支付房款的一倍,而不是房价款的一倍。
对此,《解释》基本上采纳了仲裁实务的一些做法,应该说也是一个重大突破。在第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即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第九条还规定三种情形,即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隐瞒未获预售许可证的事实、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也是针对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并未及时为购房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因此,此时购房者并未取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出现了开发商将房屋以高价另售第三人,并抢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由于只要该第三人为善意购房,且一旦预售登记则取得优先权,原购房者反而不能对抗第三人要求取得房屋产权。这样,前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势必将解除,《解释》的出台,也就是保护了购房者利益,同时也惩罚了具有欺诈行为的开发商。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游炯。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十八
erp系统在我国各行各业中应用非常广泛,由于各行业均有各自的特点,应用对象不同,需求也不一样,因而erp系统的内部流程也有严格不同,笔者是在离散性行业专门从事电子商务研究和信息化管理,由于erp系统涉及的管理面和细节流程非常之多,限于篇幅不可能一一细说。故本文对erp系统的应用探讨范围仅针对公司的进销存等主要业务,将erp系统理论、产品的采购、进货、入库、销售、库存等进销存业务需求规划和流程进行分析。“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将是未来几年我国离散性行业发展的特点,一般来说,离散性行业批发企业的erp建设强调整体效益,企业也越来越规范。具体来说,一个离散性行业企业有以下特点:
特点一、离散性行业商品经营定价根据国家价格管理局推出的政策;。
特点二、离散性行业销售有3种模式:批发、零售、非标;。
特点三、中国作为全球五金制造中心的地位将进一步稳固。随着中国融入全球经济环境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实力的快速崛起,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有活力的经济地区。中国经济设施比较完善,产业发展比较成熟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具有成为全球离散性行业制造中心的比较优势,离散性行业外向型发展特征明显。
中心地位的加强首先表现在近几年离散性行业企业产品的出口全面增长:主要产品的出口增长率均高于产量的增长率,更高于国内市场销量的增长率;主要五金电器产品全面开花,不仅电动工具、手工具、建筑五金产品这些传统的出口大类产品增幅很高,而且以前出口比重不大的厨电产品和卫浴产品的出口增速亦十分明显。巨大的市场和中心地位引力将进一步吸引五金跨国公司制造中心向中国的转移。
特点四、行业内的资本运作将趋于活跃,企业间的合作会明显加强。在全球竞争的环境下,为了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和提高竞争力,产业资本是行业运行的另一个主题。20苏泊尔、华帝先后上市,宏宝也在为上市积极努力,万和的资本市场运作也不会因与粤美雅重组失败而停止。从资本角度讲,当前的主要特点是资本的扩张在加剧。从竞争行为上看,企业间资源共享的合作在增加。
特点五、企业两极分化将进一步加剧。未来几年将是离散性行业的高速震荡期,这种高速震荡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目前离散性行业品牌阵营中两极分化的趋势扩大。预计今后几年真正能够在市场上存活的离散性行业企业绝对没有现在这么多。但这种高速震荡将带来巨大的机会,震荡的结果将会使市场运作更加理性。
特点六、销售渠道将发生深刻的变化,渠道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由于国内离散性行业产品供过于求,质量压力增大,销售渠道成为关键的竞争因素之一,各方对渠道的争夺日趋激烈。一方面,生产厂家加强了对零售终端的控制,力争减少销售环节,节省销售费用,使销售渠道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企业销售模式朝着能同时适应多样市场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销售业发展的趋势使大型离散性行业企业连锁的地位不断上升,对行业的控制能力增强,参与并引发了以前主要由制造商主导的价格竞争。大型零售商凭借其广阔的市场覆盖面、采购规模和成本优势,在产品定价、货款交割等方面对生产企业的控制能力将日益增强。同时,国际市场对我国五金产品的要求也会逐步发展变化,对中国产品的质量、包装、供货期限都会有更高的要求,甚至逐步延伸到生产过程和产品的研发,将产品与环境保护、能源资源、人文环境、erp信息化等结合起来。
特点七、市场竞争将由以价格为主转向到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上。随着竞争的深入,五金产业链各阶段的利润空间均在压缩,降价的空间日趋减少。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单靠价格竞争不能建立核心竞争力,不是长远发展的方向,从而努力探索新的发展道路。许多五金企业加大了技术投入,开发新的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将产品的差异化作为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寻求新的市场需求,建立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特点八、国内外企业的融合将进一步加快。国内五金企业为了提高自身实力,更快地拓展国际市场,将通过多种手段加快和国外企业的融合以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竞争力。在继续拓展美国、日本等传统国家市场的同时,在东南亚、中东、俄罗斯、欧洲、非洲等也会全面开花。
总体而言,我国离散性行业仍将延续结构调整的势头,但同时会不断出现一些亮点。五金企业两极分化的局面会愈演愈烈,一些不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会通过不同渠道退出市场竞争,而离散性行业巨头会逐渐浮出水面。
离散性行业实施erp能力分析。
根据多年信息化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离散性行业企业内已就需要不需要erp形成了这样的共识:离散性行业企业要上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是重点,选择合作伙伴是关键,采用erp等商品化软件是趋势。用户企业在选择erp产品时,首先注重产品在同行业企业中的应用数量和实际效果,其次注重厂商提供整体应用解决方案的能力,然后注重提供咨询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当然,价格无论何时都是重要因素。同样,考察厂商或咨询机构也将同行业的成功案例,类似企业的实施经验放在重要地位。
在当前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每个企业都存在来自各方面的问题,如:业务员因为无法及时的了解到产品库存的数量,而无法快速而准确的实现对客户的承诺;即使接到了订单可是仅仅因为某个重要的环节供应不及时,推迟了交货期,在强调快速响应客户并满足客户需要的市场下,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信誉。还有如:根据经验制定的采购计划,总是因为签订的最新订单而不断的在变化,销售,仓储和质管等部门每天忙的团团转,总还是不能按时完成交货任务;滞销的商品有的在仓库中积压,可畅销的商品有的到快交货时才发现短缺等等。问题是许许多多,纷繁复杂。在实施erp之前如何将这些问题归集起来,如何确认瓶颈问题,如何规划各种需求,已显得比格外重要。
以上是仅以企业某个局部业务的需求为例进行分析。实际上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需求虽然有许许多多,但是仔细分析一下这些需求和问题后,会发现所有的这些需求和问题不外乎可以分成一下几个个层面:第一、企业正常业务流程层面存在的问题和需求,称为常规业务管理需求;第二、企业管理中影响最大,最薄弱的也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瓶颈问题,称为核心管理需求;第三、企业各部门作业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协调的协作问题,称作协调管理需求。
在业务层面出现的需求和问题,大多是各部门正常的业务流转的一些需求,这些需求整理起来比较容易,而且在某些厂家的erp软件中都可以满足,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本身的需求是自身个性需求与行业共性需求的交汇。每个企业都已按照自己行业内的一些规范制定了许多的制度,而且有许多业务的流程与行业内的许多公司相似,同时每个企业因为所处的地域和环境不一样,发展的历史不一样,所造就的企业文化是不一样,这就产生了企业的个性需求。比如:1)某公司作为一个五金机电产品销售企业,必须通过iso9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按照iso900的要求制定采购流程,质量检验流程,产品出库流程,仓库管理和销售管理等,这既是国家对离散性行业产品销售的要求,也是行业内的规范和制度。2)在五金机电采购的流程需求分析中就重点考虑了两点:(1)无论是零售还是批发,采购是公司统一做的,现在需要对供应商,供应商的供货情况,供应商的信誉等进行管理;(2)iso900规定中对于的质量要求非常严格,坚决杜绝不合格的产品进入仓库。
企业可以在管理咨询公司的咨询顾问帮助下找出企业管理的问题中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哪些是客观存在的哪些是可以主观改变,哪些是理性的哪些是非理性的,哪些是主动提出的哪些是被动发现的,但是对于企业管理的各种问题,只有企业自己最了解也最清楚。对于一个正常运作的企业来说,所谓的瓶径问题主要是哪些力量最薄弱的环节,最能影响到生产和运作的效率,可能这类的问题并不是很多,而且分析到后面会发现原来最薄弱的瓶颈主要集中在几个重要的点上,找到了这几个点也就发现了企业管理的瓶颈问题和需求。比如:erp经过了几年的运作,企业高层也有了一定运营经验,但是市场环境在不断的变化,竞争越来越激烈,而且客户要求定制的订单逐渐增多,而且客户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原先客户下达订单后6天内交货就可以了,现在有的客户提出要3天内交货,这就要求企业生产的效率必须提高一倍,才能缩短一半的天数完成客户的要求。企业在分析了生产的各个环节后发现影响交货效率的瓶颈问题主要是:采购周期的问题。从而影响到交货的效率。认识到这点后,企业就会把这一点最为企业最关心的采购问题作为瓶颈问题提出来。
企业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引起了企业作业层面的许多问题,这里面有些问题是通过erp的实施可以避免的,有些并不是erp软件中所能解决的,而是协同运作的管理问题。从我们实施的经验来看,企业针对某个业务的规范都较为齐全,但业务之间的协调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容易产生瓶颈,协调的内容、规范、手段、时间要求、对责任人的奖惩细则才是重点内容,“再规范的流程也会扯皮”就是这个原因,而且难以确认责任,这与岗位的责任、绩效密切相关。企业中的erp小组成员应该在充分理解erp管理思想的基础上,对于这些协作问题做一个分类归集。比如在前面讲的产品采购流程中,大家也可以看出,如果采购部,仓库,质检部、和财务部协作过程中出现推诿和扯皮的情况,就会影响到产品的采购周期,甚至可能影响到经营的需要。
以上介绍了企业需求规划的几个层面,在企业规划需求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以下两个误区:第一:忽视了行业性的特殊需求。行业与行业之间是有很大差异的,比如离散性行业销售和百货品销售两个行业就有这不同的销售流程和管理方式,企业在做需求分析的过程中一定对自己所处的行业,本行业的特点有着较深的认识,也就是规划的需求要带有行业的特色。第二:过分强调企业自身的个性化需求。erp毕竟是融入了先进管理思想的企业管理工具,在过分的强调个性的基础上规划出的需求,仅仅考虑满足现在,没有一定的前瞻性,结果就是会发现没有一套erp软件适合自己,只好找人定制开发,等开发完成并在企业中应用后,因为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现原来的流程不合理,需要作改变,可是因为是定制的产品,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升级,而商品化的erp软件就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了。
在,我国五金行业优势将更加突出,包括经济设施配套、产业发展成熟度以及劳动力成本的优势等。主要五金产品的出口增长率均高于产量的增长率,更高于国内市场销售的增长率;电动工具、手工具、建筑五金产品等传统的出口大类产品增幅很高。20国际市场贸易总额将超过10000亿美元,五金业出口增幅将超过10%.欧美发达国家由于生产技术快速发展与劳动力价格升高,将附加值低的大路货产品转由发展中国家生产,仅生产高附加价值的产品,中国就拥有强大的市场潜力,所以更有利发展为五金加工出口大国。
国内工业的飞速发展,为五金市场的不断成熟、完善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需求。目前,五金行业的发展日益呈现标准化、系列化、柔性化、精密化等特点。随着入世后全球制造中心向我国逐渐转移,国内外五金制造厂商纷纷抢占中国市场,五金制造业的竞争越发激烈。五金生产企业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来武装自己,提高市场反应速度、加强成本控制、增加生产弹性调剂,从而使企业能从容应对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已是当前的大势所趋。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十九
1、关于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之间关系的认定,在审理涉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部分基本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再以补充协议或合同附件的形式,对涉及合同中一些具体条款重新作出特别约定或完善,即我们通常所称专用条款部分。但当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就同一事项作出的约定内容不一致,不明确或产生歧义时,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有履行顺序的,应当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如未约定履行顺序,就需要法官对此作出解释和认定。一般而言,只要不存在约定内容明显不公或其他可能导致约定无效的情况,应当以专用条款约定内容为准。
据此,格式条款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为重复使用之目的;二是一方预先拟定;三是未经与相对方协商。通常情况下,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固定的形式,且不允许合同相对方重新选择和修改。但在审判实践中,尤其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其合同文件往往也是开发商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制式合同,但涉及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房屋面积、公摊面积、房屋位置及房屋价格等则须由双方协商一致或选择后才能确定。此类合同应为同时含有格式条款与个别须经协商的填充式条款的合同。其中,格式条款应受《合同法》第41条规制,而填充式条款因不符合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则受《合同法》一般规定制约,不能适用《合同法》第41条对其进行解释。
3、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或其中的同一事项多次达成协议,在当事人未约定协议内容相冲实时如何解决,且事后又不能对此协商一致时,一般应当推定当事人后签订的协议已变更原来的协议;但如果后签订的协议仅部分变更原协议内容的,变更部分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未变更部份仍应以原协议为准。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篇二十
摘要:文章从高校会计实务操作现状出发,指出高校会计实务操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在实际工作中的改变方法,以理论知识为基础注重实践操作,完善实务操作的体系、管理与考核机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关键词:高校会计;实务操作;财务管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会计事务的工作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会计部门是一个企业或者高校必不可少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掌管企业或高校的经济工作。现如今在高校中,会计是抢手的职业,因为它是高校的核心部门之一,它掌管着高校的经济命脉,是高校运营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高校会计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和改革,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就高校会计实务及操作的基本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通过阐述高校在会计的教育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会计实务基本操作。
1会计实务操作的现状。
如今,随着企业进程的不断发展,就业的门槛也比较高,大多数的招标标准都是要有经验的工作人员,高校不会将经济的命脉交到刚走出校园的没有经验的学生手中,所以提升自身的会计的实务操作水平是高校会计管理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高校会计部门定期地为员工安排实务操作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会计实务操作实施的过程要充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但有些高校会计部门的人员,对于相关法律了解得并不透彻,对企业的财会业务,高校会计工作人员无法快速地进行处理。由于会计工作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其中所有步骤都要经过严格的调查、计算以及测试,中间的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为高校的正常运行带来麻烦,严重的还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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