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可以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写总结时要注意客观评价和自我反思,发现自己的进步和不足,并制定下一步的改进计划。这些范文是通过对各类总结的梳理和归纳整理而来,希望能够对你的写作有所帮助。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一
12月3日县优化环境工作会议后,我局深刻领悟会议精神,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全面、深入、扎实地开展综合整治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形象工作。为推动县城旅游环境综合治理更好、更快、更深开展,我局在体制上大胆变革、在机制上不断创新、在成效上巩固加强,使我县环境综合治理取得了重大突破。现将我局综合整治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形象有关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牟县北依黄河,南接新郑、尉氏,东毗开封,西临郑州。全县由东、西两个城区组成,建成区面积达15.67km,城区人口10.5万余人。
二、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局立即召开“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提升游客满意度”综合整治活动会议,传达县工作会议精神,成立提升旅游形象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动态、制定工作方案、安排综合整治工作、协调事务和督促检查。
三、明确分工、落实职责。
按照工作部署,明确职责,细化分工,根据《中牟县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形象工作方案》要求,园林局负责对街心花园、道路绿化带、行道树进行综合整治;环卫部门对街道环境卫生、公厕进行综合整治;市政部门负责对道路进行综合整治。对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定人、定责,切实做到此项工作事事、时时、处处有人管、有人干。
四、加强落实,全面开展优化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始终把“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提升游客满意度”放在突出位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
(一)园林局负责街心花园、道路绿化带、行道树的综合整治工作。城市绿化是我县的薄弱环节,园林局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提升游客满意度”综合整治活动为载体,着力加大绿化投入力度,强化城区绿化工作。
极性。三是进一步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标准,进一步完善青年路、建设路、官渡大街等县城主干道的垃圾中转站、公厕以及垃圾处理场、垃圾填埋场等环卫基础设施。
3、重点落实。一是对城区道路的卫生保洁做到无卫生死角,边角无淤泥、无杂物,杜绝出现垃圾暴露、堆放的现象。二是对城区现有的垃圾箱加强管理。对垃圾实行日产日清,避免箱内垃圾满溢,保持垃圾箱周边环境的清洁。三是自8月14日开始,建设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城区建筑及生活垃圾进行了集中清除。共出动人员800余人次,工程机械近50台次,投入专项经费10万余元,清除垃圾4000多立方米。通过这次集中清除活动,有效地改善了城区环境卫生状况。
(三)市政部门负责道路的综合整治工作。我局下属市政所,按照中牟县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形象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区域化管理的框架下,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严管重罚,对市政工程进行了全面维护。
1、对商都大街人行道、荟萃路西段、人民路南段、解放路中段、西环路中段等城市主干道进行升级改造,开工建设万胜路、西二环、滨河路等道路工程。
2、对全县道路进行排查,确保路面和人行道平整、完好,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
3、积极进行县城新、老城区的窨井盖进行改造、更换工作,保证管道畅通,附属物完好。
4、对施工单位遗撒遗漏的行为实行提前排查,及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使施工单位拿出书面整改措施办法,从源头上解决,确保路面的清洁。
五、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基层单位思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浮于表面。我局提升旅游形象动员大会后,绝大多数单位、部门思想重视,迅速反应,领导班子分工协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但仍有个别单位对提升旅游形象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没有开展实质的整治工作,停留在喊口号、走过场,等待观望阶段。
(二)工作进度不平衡。各单位、部门均制定了本单位的提升旅游形象实施方案及目标任务,并依据目标任务积极行动,投入人力、财力使辖区环境卫生有较大改观。但个别单位由于一些客观困难,导致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工作的整体进程。
(三)实际困难。我局在整个提升旅游形象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最主要困难就是资金短缺,比如市政所对全县范围内的下水道进行清淤,需要添置工程器械,缺少资金。而本单位一次拿不出足额资金投入整修工作,因此影响了整个工作进度。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各基层单位领导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清醒认识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形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困难,迎难而上,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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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二
为推进“省级卫生城市”创建,优化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油榨街、环城东路、环城北路、南台路延长线及其他街巷。
二、整治内容。
(一)违规占道经营。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沿街经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一律入店经营。
(二)违法建(构)筑物。违法修(搭)建的建(构)筑物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一律予以依法拆除。
(三)无照无证经营站点。所有废旧物资收购站、木材加工经营点、修理点等,必须在规定的自行整改时限内搬至城市规划区以外经营。
(四)其他需要整治的内容。
三、整治时间。
所有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于9月5日前自行整改完毕。
四、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取缔,或者强制拆除。对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雄县人民政府。
208月29日。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三
在县委县政府的英明领导下,我镇镇容环境工作全面展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把我镇建设成为县“三主一副”战略规划中的重要副中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镇在镇容环境工作方面提出“强化镇容镇貌治理,建设优美人居环境”,具体做法是:
一、组建工作专班、建立长效机制。我镇主要领导充分认识到镇容环境工作的重要性,这不仅是白螺镇的“面子”,更是直接关系到我镇居民、村民生产生活的根本问题。对此,在镇党委书记胡军同志的领导下,我镇组建了镇容环境治理工作专班:工作组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肖贤庭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镇正科级干事张君山同志担任,组员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专班组建后,根据我镇特点建立了白螺镇镇容环境工作机制,对具体的道路拥堵、垃圾处理、广告清理、镇容绿化、沿街整治、施工管理等进行了部门分工,工作专班统一协调、督促落实、责任到人。工作专班的组建及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有力的推进了我镇镇容环境工作的全面展开和贯彻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镇容整洁。对于具体工作中的环境问题,必须深刻领会上级精神狠抓落实,加大整治资金的投入,是“抓落实”的关键所在。镇投资200万元,新修新城区道路8公里,投资140万元,对2000户居民门前8000平方米空地进行了全面绿化,对居民住房进行了外墙刷白美化;投入20万元购置了垃圾桶、清运车等环卫设施设备。白螺镇街面之前存在路面垃圾堆放、绿化建设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工作专班提出加大投入、集中治理的思路。先是集中力量处理路面堆放的垃圾,再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主干道绿化带、路边垃圾桶进行修补,全面提升了路面的整洁度。
三、
强化沿街管理、整治脏乱丑差。针对白螺镇主次干道出现的临街搭建的建筑物、雨棚和外伸式晾衣架等设施,采取依法拆除,沿街广告采取统一规范管理,主次干道中出现的占到经营、出店经营等行为采取坚决打击、规范,建筑工地采取封闭围挡、科学规划。强化沿街管理,集中力量整治脏乱丑差等现象,是提升城镇品位,创建优美人居环境的基础,是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要求,顺应民心的一项举措。
大群众进行教育宣传,提高群众对于保护镇容、创建美好家园,提升城镇品位的认识,另一方面创新宣传方式,采用宣讲、宣传单、会议推广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这一情况。
五、“教”与“诛”相结合、维护发展成果。对于镇容环境的保持维护不仅要“教”,更要“诛”,即依靠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对于严重影响镇容镇貌的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法律权威。只有“教”与“诛”相结合,双管齐下,才能形成人人守法护法,人人爱护镇容镇貌的良好氛围。
白螺镇人民政府2011年9月6日。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四
简报一:
日前,河东区召开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季度工作会议,总结第三季度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第四季度任务。区委副书记、区长王亚明出席并讲话。副区长刘程彦出席。副区长赵霞主持。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12个街道负责同志参加。
王亚明对全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他指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周期长,反复性大,各单位和部门要对前一阶段市容市貌、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治理、居民区清整等工作成果进行再督查再推动。第四季度是巩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的关键阶段,各单位和部门要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打好歼灭战,将各自条口内的重点工作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相结合,一把手亲自带头,责任到人,相互配合,倒排工期,克服困难,坚定信心,狠抓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完成今年的整治任务。
据了解,第三季度河东区完成了红城街心公园的建设任务,现已向游人开放。东新街道凤岐里社区提升改造工程高效、高质完成,对快速路、津滨大道、东站前广场等重点道路、重点地区两侧绿化进行了提升,对真理道、津塘路、鲁山道等103条道路的违法建设棚亭进行了清拆,对全区露天烧烤、马路餐桌等违规行为进行了地毯式治理,对全区31个占路市场进行梳理,对唐口二号路占路市场进行了彻底清理。第四季度,河东区将继续开展各种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市容环境“回头看”活动,多措并举,加大督办考核力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简报二:
10月9日,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梁敏辉主持召开了中心城区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座谈会。会议主要对《于都县中心城区冬季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并对当前城市环境专项治理存在的'六大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要求,各单位、各部门思想认识要再提高,舆论宣传要再强化,工作重点要再突出,协作配合要更到位,工作纪律要更严明,长效机制要更健全,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投入到治理活动中去,以干净整洁、文明有序、舒适宜居、充满活力的城市环境助力打好新型城镇化攻坚战。
据悉,中心城区冬季市容环境专项治理行动从10月10日至12月31日。
简报三:
红桥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召开工作例会,结合文明城区创建部署当前重点工作。副区长李丽玲参加会议。
会上,总结了今年1至9月份“八项”综合治理的工作情况。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下同心,确保了“八项”治理工作最终落到了实处,收到了实效。
会上传达了文明城区创建的会议精神,结合文明城区创建部署了当前重点工作。一是做好“八项”整治工作的收尾。二是开展国庆节前市容秩序整治。三是国庆节前环境卫生清整。四是做好节日气氛布置和推动。五是做好迎全运市容和绿化重点工程。六是加强社区和支线里巷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七是做好节前和节日期间的各项保障,加强督查检查。
李丽玲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二是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使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三是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属责单位和属地部门要按照此次会议的安排部署,同心协力、克难攻坚,努力形成“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各项市容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五
今年以来,我镇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化的要求,以环境整治和长效管护为重点,全面发动,重拳出击,精心打造××的投资、人居环境,镇村面貌得到较大改观。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发动抓落实。一是广泛宣传发动。
我镇分层次、分阶段召开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环境整治及长效管护工作,要求全镇上下提高认识,统一行动,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攻克难点,长效管理,集中精力、人力、财力搞好环境综合整治,把××镇打造成水清、岸绿、街美、村洁的新城镇。我们通过宣传橱窗、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让环境整治与长效管护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了全镇上下的环境意识和文明程度。二是切实加强领导。为确保环境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我镇成立了由××书记为组长,党委、政府、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分管负责人为执行组长,村建、城管、环卫、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村(居)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镇环境综合整治及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三套班子成员、分工到村(居)干部为督查组成员,行使镇村环境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督查职能。
各部门、单位、村(居)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三是层层分解任务。结合××实际,制定了《××镇环境综合整治及长效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明确三套班子成员为相关任务的负责人,有关村(居)、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各村(居)和村建、城管、环卫、水利等部门将工作任务细化到路段、河流、重点部位,落实到班组、中队、人头。四是明确百分考核。我们从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措施落实、整治成果、长效管护和经费筹措等方面对各村居定期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列入××镇对各部门(单位)、村(居)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年终评出环境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先进村(居)和环境综合整治达标村(居)。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村(居)、企事业单位进行通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以适当方式予学以习问网责。
二、积极主动抓配套。
为改善村民住宅条件,抓住沿江开发的机遇,近几年来拆除了137个零散村庄。按照镇区总体规划,我们积极主动配合××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了安置小区。××花园小区一二三四期工程共建30万平方米住宅楼,已全部安置到户,五期工程20万平方米安置房基本竣工,第二安置小区××家园20万平方米安置房顺利封顶。镇区道路、水、电、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基本配套,实施了美化、绿化、硬化、亮化工程。20xx年创建××省卫生镇时,我镇建成了垃圾中转站,配套了15个垃圾房、20个垃圾池、250多只垃圾箱。今年以来,垃圾中转站运转正常,6辆拖拉机每天清运垃圾,32人的保洁队伍早晚各清扫一次,保持镇区主干道和小区的清洁,每月清理垃圾240吨。××花园一村、××小区、××、××、××等村出动200多人次参加环境整治,实行长效管理。
三、突击行动抓到位。
一是加大道路庄台整治力度。××地处沿江开发区,境内有××路、××路、××路等纵横交错的区间道路和通达工程××路、××路,境内村庄与厂区比邻而居,环境整治的任务十分繁重。今年以来,我镇城管大队、水利站、环卫所、8个村共出动劳动力1800多人次,投入各类运输机械30多台,清运垃圾20xx多吨,与之配套各村累计新建垃圾池50座,通过项目拆迁拆除了一大批猪圈、鸡窝、简易房,并结合实际重点整治了69个集中居住的庄台。我镇由城管大队、市场办公室牵头重点整治了镇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挂、出摊经营、店牌店招不整齐的现象。我镇由村建科、建管站牵头及时修复了镇区破损的道路、绿化、路灯、路牙、围墙等配套设施,清运了建筑垃圾。二是加强对镇内河流的治理。今年以来,我们由水利站牵头、各村配合,全面完成了15条河道、96个河塘整治任务,共清理水生植物15万平方米,完成土方24万方,铲坡6公里,锯杂树8公里。三是落实长效管护措施。对××河、××河、水泥厂等镇内河道和农桥桥面、过桥路洞明确了专人维护、保洁,确保干净整洁,无堆积物。对公共聚集场所、驻镇单位、沿街事业单位、企业、沿街店面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严格执行门前四包责任制。
由于××路没有污水管网,××花园小区的生活污水还不能排到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染了内部及周边水环境。在安置小区的施工过程中,镇区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受到了破坏,特别是正在施工的110kv高压地下管网工程,将镇区主干道撕开了一条大口子,镇区的环境整治难度更大。为此,我们将积极争取管委会及建设局的支持,尽快改造××镇区的××路,铺设污水管网,以便我镇能及时修复环卫、绿化等配套设施,进一步打造宜居的生存环境。
以上汇报,恳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不到之处给予批评指正,对我镇今后的新农村和城市化建设继续给予关心、支持,帮助我们破解工作的困难。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六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兄弟学校的同行:
大家上午好!
下面我代表容县高中向市教育局领导和各兄弟学校的领导汇报和交流我校高三年级的备考工作,希望通过交流更好地借鉴兄弟学校成功的备考经验,以进一步提高我校备考工作的质量。
一、本届学生情况分析。
本届学生在高。
一、高二时惰性比较大,学习热情不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都显得欠缺,学生的基础相对薄弱。经过高三一个学期来年级领导、班主任和教师们的努力,学风班风有了明显好转,a班绝大多数学生学习比较勤奋,但b班的状态始终上不去,因此整体上来说,差生面显得大了一些。这也是目前困扰我校备考工作的一些问题。
二、联考情况分析。
从这次玉林市高三联考的情况看,成绩基本在我们的预料中。从分数段的情况来看,按照市教科所的划线,一本基本达到我们的预期,达到了400多人,理科最高分为668.5,600分以上76人,520分以上有352人,文科最高分653.5(排玉林市第五名),600分以上30人,580分以上64人,二本与预期的目标差距也不大,但各学科的平均分都显得低了一些。主要原因,我们认为,由于学生的基础薄弱,接受能力跟不上,部分学科第一轮知识点的复习要到3月上旬才能完成,为了应付联考,一些学科把剩下的知识点匆匆忙忙的进行了一些梳理,没有时间进行深入的讲解和训练。二是b班的学生备考状态还没有出来,虽然经过年级的多方努力,但是学生还是紧张不起来,学习的精神状态比较低迷,备考的效果不明显。
三、前一阶段备考的做法。
1、精心策划、早作安排。
我们在去年8月底就制定了2013年高考的备考复习方案,成立了高考备考领导小组,由欧坚校长亲自担任组长,下年级的行政领导都做了明确的分工。制定了备考的时间安排,对备考中如备课、上课、作业、讲评、测试等各项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2、抓。
教学。
常规的落实。
1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知识点的讲解突出重点,注意寻找规律,注意方法的点拨,注重讲练评的结合。精选练习,协调各学科控制各学科的作业量,作业评改采用全批全改或者抽查抽改的形式。教师在上课、备课方面比往年更认真了,但由于任课过重,有些教学环节的落实还做得不够。考试方面坚持每周一小考和每月一大考的制度,注重每次考试的质量分析。一个学期以来,我们狠抓周测和早到早学,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
3、营造备考氛围,激发学生的热情。
我们注重了对备考氛围的营造,注重通过各种方式对学生进行励志的教育,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比如,在不同的时期,在学校显眼的地方张挂不同主题的宣传标语,每个班的教室学习园地设立目标榜,每次月考表彰奖励成绩前列的同学和进步比较大的同学,每次月考结束召开学生会议,我们还召开了高考倒计时200誓师动员大会。目前多数学生已经开始勤奋学习,a班学生学习劲头很足,少数人晚上学习到十一点四十分,但也有个别学生紧张过度。
1.调整教学的进度,争取备考的主动权。
针对我校部分科目复习进度较慢的现状,对备考进度进行提速,要求学科大胆地舍弃,突出常考的知识点,对往年高考中不常考的分值又底的知识点,少花时间,或把这些知识点穿插在二轮复习、专题训练中进行。以赶上进度,为专题复习赢得时间。
2.继续营造备考氛围,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
我们将针对学生的表现,在不同阶段进行不同主题的教育,通过班会课、国旗下的讲话、年级学生会议等不同的形式,采取多种手段激励学生,特别要加大奖学的力度,以鼓励赏识为主,促使学生长期保持昂扬的斗志。
3.既要抓好备考工作,又要兼顾常规的活动。
高考备考工作固然重要,但是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的吃苦耐劳精神、强健体魄也同样重要。为此,我们一直没有停止过学生的值周、体育活动,大型的文体活动高三同学也照样参加。
4.加强对备考工作的研究。
下一阶段,我们在研究学生学情的基础上,要组织教师认真的研究三年、五年的高考题,从中探索命题的规律和方向。在《考试说明》出来后,要组织教师认真研究新的考试说明,并且与去年的考试说明进行对照,找出说明中的变与不变的内容。同时,还要研究新的课程标准在高考中的渗透,研究和甄别外地的高考信息。
25.落实培优补差和临界生辅导工作。
已经布置培优补差和临界生辅导工作,但是这项工作没有落实的好,效果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学生忙于作业、老师忙于备课和批改,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这项工作中。下阶段,我们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硬性的要求,定出人员,采取人盯人的策略,在思想上引导,在情绪上疏导,在方法上指导,努力挖掘学生的潜能,帮助他们提高成绩。
6.关注学生情绪变化,加强谈心,加强心理辅导。目前我校已个别高三学生出现学习压力过大、过度焦虑,因此要加强谈心,掌握学生的心态走向,及时帮他们减压,将他们的情绪调节到最佳状态;除了充分发挥本校心理咨询室的作用外,还想外聘有关专家到校开展心理辅导活动,以确保高考备考的正常运行。
7.进行学法指导,让学生尽快掌握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及复习方法。根据目前我校高三还有相部分学生不懂得怎么去复习、学习效率低下的情况,我们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比如及时记忆和巩固知识的习惯,及时进行总结和提炼要点的习惯,整理错题的习惯。特别是要加强对学生错题簿的检查和管理,帮临界生树立向薄弱学科挑战的意识。
以上是我们学校备考工作的总结和思路。虽然目前我们备考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困难,但我相信,有市教育局、教科所的正确指导,有兄弟学校的成功经验作为借鉴,我们一定能克服困难,扎实备考,取得13年高考的胜利。
谢谢大家!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八
(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会议修正),207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九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0.1米以上。
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十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
(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十九条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集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工作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设置牌匾、标识等,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牌匾、标识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四条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三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条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四条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
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宠物尸体,物主不得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漏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处罚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
第六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2月1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十一
金山桥社区是项目开发前沿阵地,过去几年对环境卫生治理有所疏忽,2月份在金山桥街道的月考评中垫底,扣罚2万元,经过总结反思,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3月初,我们专门制定了《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方案》和《保洁人员管理制度》,由第一书记主抓,将社区划分为六个片区,每一位村干部负责一个片,对各自片区的卫生工作负责;组建专门的保洁队伍,实行区域包干,责任到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整改,督促落实,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兑现奖惩,每月进行一次工作讲评,激发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在牯牛山组开展示范组、示范家庭创建、环境卫生收费和垃圾分类回收试点,以点带面,向全社区推广。
2、充分发挥组长和党员的作用。
规范红白喜事办理,各居民组有此类大型活动的,组长第一时间上门,告知主事者应注意的情况,事后要督促主家全面清理垃圾,没有督促到位的,由组长负责到底;组长、党小组长、党员等从自己做起,搞好家庭卫生,维护社区环境,对屡教不改的.居民,主动上门进行劝说。
3、创新举措开展宣传教育。
四是逢会必提环境卫生工作,包括总结表彰会议、各类组长党小组长会议、民主生活会等,我们都进行宣传,在全社区基本形成了共识;五是进行上门宣传,我们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问题较多的都进行多次上门劝导,甚至现场动手清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十二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市检查组莅临我镇对我镇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指导,按照检查日程安排,我代表某某镇委、镇政府对我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向各位作简要汇报:
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城管局的大力支持下,我镇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成功跨入省卫生镇行列,并在去年底顺利地通过了省卫生镇年审验收,城市形象不断提升,城市魅力不断增加,为我镇三个文明建设和人们群众身体健康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近段时期以来,我镇城管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励精图治,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管理工作质量日益提高,主要体现在“五个进一步”。
(一)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进一步落实到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我镇成立了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于前日正式挂牌成立,市城管局有关领导亲临我镇出席挂牌仪式;20个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于4月17日正式挂牌成立。目前,我镇公用事业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部落实到位,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下辖环卫所、园林公司、路灯公司和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环卫所担负镇中心区的街道路面保洁工作,现有环卫工人89人;园林公司负责全镇的绿化美化工作任务,现有绿化工人90人;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办法,负责本社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现共有工作人员700多人,其中,日常巡查管理人员104人、清洁员458人、绿化工人51人、除“四害”人员114人,公用事业服务人员达到了全镇常住人口总数的3%。
(二)城市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
为规范城市管理,我镇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镇管理的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了《某某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某某镇建设管理规定》、《某某镇市政管理规定》、《某某镇城市环境卫生属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了《某某镇“门前三包”卫生管理制度》、《某某镇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某某镇“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方案》、《某某镇主干道路整治工作方案》等工作实施方案,使我镇城市管理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有力地指导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环卫基础设施档次进一步提高。
不断加大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了整治露天堆放垃圾现象,我们通过近几年的的悉心经营,共建设了27座地坑式垃圾沉箱。除了2个扶贫村尚未建设完成,其余各村(社区)都已经拥有1―2个垃圾沉箱,使全镇大部分范围内看不到垃圾露天堆放。这一做法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这个月初,市建设“五有”新村工作领导小组还专门派员前来参观考察垃圾沉箱的建设情况。我镇投资兴建的**环保发电厂于去年正式投产运作,垃圾处理量达到1200吨/日,年发电量达到2.61亿度,不仅有效地处理了本镇的垃圾,还承担着周边7个兄弟镇的垃圾处理任务。另外,购置了一批环保果皮箱,按街道人员流量确定间距,在主要道路上放置。
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对镇中心区大街小巷的保洁时间由原来的16小时提到了现在的18小时。环卫工人在每天早上7时前基本上完成当日普扫,保洁工作一直做到到晚上23:00,使整个白天街道保持整洁。购置了“牛皮癣”清洗设备,对“牛皮癣”进行跟踪治理,除每天专门派出3人用清洗机沿街进行清洗外,还发动广大环卫工人在各自负责的路段上,做好保洁工作的同时,对“牛皮癣”行为进行现场监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维护良好的镇容镇貌。
(五)城市绿化美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1、市民社会大卫生观念不强。不少市民社会公德感不强,不珍惜环卫工人辛勤劳动的成果,随意倒垃圾、随手扔垃圾、烟头、随地吐啖、高空抛物等现象时有发生,未能形成多扫不如少扔的观念,有时一段刚刚打扫干净的路面,没过多久又被破坏,给环卫工人的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压力。
2、卫生死角仍然存在。一是在一些相对比较偏僻的农村,由于监督检查较少,形成卫生死角;二是一些插花地和交叉地,由于界线不明,形成卫生死角;三是一些道路旁边的餐饮店乱倒潲水和垃圾形成的卫生死角;四是一些废品收购店旁边和拾荒者聚集点形成的卫生死角。
3、占道经营、摆放、摆卖行为尚未得到彻底整治。有的业主不按要求围档,建筑材料乱堆乱放,影响了市容市貌;一些店铺、排挡等将东西摆到店外,占住人行道。
4、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工作力度还有所不够。我镇中心区老市场已经有10多年时间,由于设施方面的先天性不足,给卫生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存在着一些脏、乱、差现象,随着**新市场的建设和投入使用,要以此为契机,抓好集贸市场管理,按高标准管理好市场,统一进行划行就市,高台摆卖,保障市场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切实做好我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努力实现“国家卫生镇”全履盖的目标,今后一段时期内,我们要切实做好“五个加强”,为我镇即将举办的第三届“**节”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空间。
一是加强环卫设施的.投入和提高环卫工人的待遇。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各项环卫设施,提高环卫设备、工具的档次,取缔手扶拖拉机运输垃圾和敞开式手推垃圾车,代之于封密式的垃圾运送车,提高机械化清扫化清扫程度,对已经进行改造升级的沥青路,要逐步实现机械清扫。提高环卫工人的待遇,保障与同等劳动强度的待遇持平,调动环卫工人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发动全民共同参与。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力度,树立环卫行业的正面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和推广;切实搞好每年4月份的“爱卫月”宣传教育活动,印发传单、倡议书广为散发;在各个比较大的社区建立卫生督导员联系机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促进广大市民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到爱护环境卫生的行列中来。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督导员责任制度,对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监察人员进行分工,除平时的部门督促指导外,每名监察人员联系1一2个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环卫办的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全面掌握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在原有的每月城管工作检查评分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和实施奖惩措施,对检查的情况不仅仅通报分数,还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
四是加强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城管工作,需要全社会、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配合,要进一步落实好“门前三包”制度,各单位、社区要认真落实好门内达标制度。要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尤其是公安、城建、工商、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管工作,确保各项城管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五是加强环卫市场体制建设和改革。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环卫管理制度,将环卫、绿化、路灯等行业不断推向市场化,实行承包商经营,政府监理,对工作落实得不到位的地方进行扣罚,增强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切实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我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十分重视,部门积极配合,群众共同参与,在持之以恒地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此,请上级领导和兄弟镇区同仁对我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多加指导、多提宝贵意见。我们相信,在市城管局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委、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我镇城管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我镇市容环境卫生一定会做得更好。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十三
(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强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并对设置者因户外广告设施调整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应当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十四
(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强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并对设置者因户外广告设施调整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应当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十五
责任区是指单位、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除前款规定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其履行。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
(三)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承担。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十六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局紧紧围绕打造“利于兴业、便于旅游、宜于人居”的城市发展目标,认真对照《全国城市卫生检查标准》,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工作宗旨,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全面构建以法制、精细、服务为主体的“和谐城管”工作体系,使一些长期困扰城市管理的顽症得到有效遏制,促进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城市面貌明显改观、长效管理明显进步、社会评价明显提高。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环境、群众生活质量、城市对外形象的全局性工作,市委、市政府历来对城市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推行市领导挂钩联系社区管理办法,合理界定城关镇和职能部门的城管职责范围,明确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模式,实施管理重心下移,强化社区属地管理的措施,采取多层次城管工作督查方式,构建市级机关部门城市管理包保体系,启动数字化城管建设,使城市管理整体运行效率得到明显进步。
作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授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负责拟定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开展城市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公共环卫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管理、清运、处置和综合利用城市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检查和监督市区主次干道沿街单位市容环卫责任落实情况;审批和管理户外广告、灯箱(灯桥)、标志的设置,审批城市各类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洗车场(点)的定点设置并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建制镇城管工作。
目前,我局机构设置为“一办五科”:办公室、市容环卫科、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广告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下辖监察大队、环卫管理中心、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全系统共有630人,其中局机关工作人员28人、监察大队67人、环卫管理中心485人、数字化中心50人。20xx年至今,财政累计拨款万元,其中局机关、大队万元,环卫管理中心万元,数字化中心万元。
自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开展以来,我们严格执行创卫标准,积极开展创卫整治活动,不断强化市容环卫管理措施,不断加大市容环卫硬件投入规模,不断落实长效管理制度,努力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一、围绕优化管理机制,在管理效能上力求新突破。为构建“责任全覆盖、管理无缝隙”的城市管理新格局,我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积极推进重心下移、城管进社区的工作进程。一是实施城市管理“123”工程。为强化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的管理,我们积极寻求引导城市管理走出临时性、短期性、突击性误区的新路径,及时制定实施了城市管理“123”工程,实行局班子成员包保路段、挂钩中队,牵头一线管理,实地督促检查,做到领导力量下移一线;实行机关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与路面管理两结合,保证一定时间参与路面管理,做到管理力量下移一线;实行市、局、大队三级考核,构建随机与错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做到考核人员下移一线。,有效鼓舞了整个队伍的斗志、激发了全体人员的热情,营造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比拼作为、比争奉献的生动氛围。二是积极推进社区综合执法。20xx年,我们分别在康华、北街两个社区开展城市管理重心下移试点工作,将城市管理部分职能下移到社区,以社区为主导,部门配合执法的形式,加大对社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卫管理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此基础上,市委、市政府20xx年初作出扩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重大决策,将21个社区划分为四个片区,组建社区综合执法大队,对次干道、社区和背街里巷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执法,我局积极投入,牵头研究制定职能部门下移社区中有关经费、运作、任务、责任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并克服自身管理力量薄弱的困难,及时抽调18名城管执法队员、落实执法车辆参与社区管理,为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社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初步实现社区管理与城区主干道、重要区域管理的无缝对接,协调共进。三是建立城市管理效能监察机制。协助市政府办制定实施城市管理百分考核办法,构建了由市纪委、市委办、宣传部等9个市级机关部门联合组织的城市管理督查考核小组,专门负责城区长效管理的督察考核,考核采取每周随机暗访抽查、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奖惩的办法进行,建立城市管理保证金制度和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制度,考核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单位经费拨付和年底部门评先的基本依据,通过严格的考核奖惩,促使各部门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保持城市管理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高压态势。
二、围绕改善市容环境,在长效管理上取得新进展。在任务繁重、压力巨大、条件艰苦的“创卫”攻坚过程中,我们通过稳步落实日常控制措施,探索精细化管理方式,定期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逐步推动粗放式、经验型、突击化的城市管理向精细型、科学化和高效规范的城市管理转变。一是严格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拉网式与城区3187家责任户签订责任状,知晓率和签订率达100%。开展联合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曝光落后,奖惩并用,多着并举,使城区主干道两侧“门前三包”管理效果明显,市容环卫责任基本落实到位。二是狠抓主干道清扫保洁。完善作业机制和管理方法,推行“二扫一保”制度,早晚清扫,白天保洁,分段承包,随脏随扫,工作时间从原来3班14小时调整为4班18小时,实行一大扫、二回扫、不间断、滚动式的保洁作业,确保城区环路以内的主干道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清扫保洁标准。三是严格户外广告管理。我市围绕“一街一特色、一幢一景观”广告设置目标,及时拟定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出台了《姜堰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配套制定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细化广告审批流程,构建部门流转、一站受理的户外广告审批机制。对照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重点对步行街、南大街、陈庄路、振兴中路、罗塘路两侧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进行了专项整治,通过规范整治,成功清除了各类违章违规店招店牌483处,规范设置289处,为全力打造户外广告示范街奠定了坚实基础。四是规范化整治城区三轮车。按照“打击销售、限区行驶、统一收购、上路查扣”的整治思路,抽调18名执法人员,协同公安、交通部门不间断巡查收缴,抓好长效管控,累计收购电动三轮车1200辆,查扣违法营运三轮车187辆。加大城区人力客三轮车管控力度,按照“总量控制、逐年减少”的总体要求,在人力客三轮车年检换发证过程中,实行考核保证金制度,通过强化管理,有效规范了城区三轮车的营运秩序。五是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照创卫标准,我们制定了全年整治计划,今年先后开展了市场周边和夜市排档整治、校园和城郊结合部专项整治、集镇环境综合整治等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地化解城市管理难题,治理管理顽症,革除卫生积弊,推进了城市长效化管理进程。
三、围绕提高设施档次,在硬件投入上打造新亮点。在城管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我们千方百计加大设施投入固本强基,推进城市管理长效化。一方面大力提高环卫设施水平。自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来,针对城区环卫基础设施不足和建设缓慢的矛盾,我们逐年加大投入,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的规划建设和改造,逐步更换垃圾清运车辆,加大垃圾箱投放,增加垃圾收集点,使城区环卫基础设施状况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特别是20xx年,我们按照市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修订完善了城区环卫专业规划,加大环卫设施的升级改造力度,在市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投入700多万元,实施前堡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和第五中转站异地重建两项重点工程;投入400多万元,新购置8吨密闭式清运车3辆、八桶平板车1辆、高压泵洗路车1辆、垃圾清运电动三轮车80辆和电动扫路车3辆,升级改造垃圾房168座,改造公厕12座,新建一类公厕2座,更新垃圾收集容器300余套,维修改造粪便处理场,有力提高我市环卫工作运行质态。目前,城区现有各类垃圾收集容器只(座)。其中,垃圾房座,果壳箱只,垃圾桶只。现有垃圾运输车辆,洒水车辆,道路清扫车辆;城区现有各类公厕座,垃圾中转站座,能够基本满足城市建成区群众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不断强化执法装备保障。按照执法管理的需求,新购执法车3辆、摄像机5台、照相机8架、喊话器10多套,有力地增强了执法队伍的综合反应能力和规范办案能力。同时,投入10多万元,改造200平米大、中、小型三个会议室,添置部分电脑、电视机、影碟机等电器设备,印发学习读本200多本,安装3台立式空调,切实改善学习办公条件。为顺利开展学习、组织活动提供了基本保障。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十七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七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上不得擅自插挂、张贴、安装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二十一条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二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五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商亭等各类服务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土地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正在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可以依法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商业性牌匾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正在违法设置商业性牌匾的,可以依法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单位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违反市容规划和专业规范要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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