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热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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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热门18篇)
时间:2023-12-06 15:48:08     小编:笔尘

计划是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有意识地预先确定和安排行动步骤的一种方式。那么我们该如何制定一份有效的计划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目标或任务是什么,只有明确了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计划。其次,我们需要合理地安排时间和资源,确保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要做到科学规划,我们可以根据任务的重要程度和紧急程度来进行优先级排序,合理分配工作和时间。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工具和技巧来辅助计划的制定,例如制定时间表、使用任务管理软件等。最后,制定计划时应将可行性和实际性考虑进去,避免过于理想化或不切实际的设想。计划能为你的人生指引方向,努力实施才能让它更加精彩。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一

xxxx年,中心将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等优良作风,以推进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为驱动,高质量推进不动产登记事业发展,争当新时代推动x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全力以赴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加快建设创新开放绿色幸福的现代化城市、打造中国幸福第一城做出积极贡献。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一流不动产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手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和税务系统直连,进一步提速增效。持续压缩办事时限,将x类一般不动产登记业务压缩至xx小时内办结,一般企业抵押登记业务压缩至xx分钟内办结。对登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提升系统可靠性、适应性、兼容性、地理覆盖度。

三、强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夯实提速增效数据基础。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完善不动产登记图库、宗地一张图及其与地籍信息挂接,建立图、属、档一致的电子数据库。推进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基本完成土地登记存量档案数字化。推进不动产登记资料及时扫描入库,实现业务一办结即可查档利用。积极与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大数据共享平台对接,加快推进更多数据互通共享。

四、全面完成我市拆迁安置房项目办证计划,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五、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登记,服务绿色投融资发展。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自然资源登记工作新形势,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为基础,协助制定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工作流程,明确登记申请材料,统一登记程序,完善自然资源登记系统,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六、坚持控房价和促销售两手抓,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根据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一手抓控价、一手促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严格落实中央、住建部、省、市各项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精准把握调控工作,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继续与房管、物价、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积极协作,加强在售楼盘的巡查和监管工作力度,保障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及时掌握情况,研究对策防控市场风险,促进市场稳健发展。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二

(一)中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制度中国以土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源远流长,从一开始就与土地税赋息息相关。据学者考证,中国古代以土地交易为中心形成的登记制度,肇始于周朝中后期。唐代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碟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从中国古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它主要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乃税赋制度的衍生物,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地契作为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证明只是其附带性的作用,并不能作确权证书。更为重要的是,地契资料由官府掌握,且对外保密,普通百姓不能查询相关资料,与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要求相去甚远。因此严格地说,中国在民国以前的历史上并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的登记制度。

就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来说,中国在民国时期继受西方法制,已经正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却主要是为土地私有制服务的。建国初期,我们也曾建立起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在经济体制方面实行全面的公有制,登记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使该制度在中国一度中断3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才逐渐恢复和发展。因此可以说,登记制度在中国虽然有着悠久历史,但真正意义上的作为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却起步较晚,且一开始就服务于不动产行政管理的目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使该制度未能在维护交易便捷与安全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来看,中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4)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阙如。

关于如何完善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学者们见仁见智,针对登记制度的诸多弊端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它在总结中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及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

(5)规范了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三

20xx年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在局相关股室配合下,按照自然资源部、省厅及市局统一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群众登记财产便利度,不断完善基础数据,优化办证流程,压缩办结时限。结合全省开展的“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牵头登记财产指标材料报送,着力优化财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全力推动登记领域“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化解登记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房管、税务等部门间数据互通共享,搭建“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了服务效能双提升。回顾全年各项工作,现做简要总结如下:

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日常登记业务工作稳步推进。全年共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件,其中办理首次登记()件,一般转移登记()件,变更登记()件,抵押登记()件,注销抵押登记()件,更正登记()件,补换证登记()件,协助司法查解封登记()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本,不动产登记证明()张。为企业群众开具各种不动产查询证明2600份,接待公检法纪检委等部门查询3000余次。

2、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一年来,业务股室在办理各类业务的过程中,共形成各类档案资料9600余卷,已入库保存8000余卷,对需要永久保管的不动产登记类档案,已采取线装方式装订成册5630卷,5年保管期的抵押档案编号入库4769卷。至20xx年11月,登记中心新增永久存档资料63000卷,新增短期保存抵押登记资料35000余卷,房管部门移交90000余卷。农业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前期工作进展顺利,已完成与县农业农村局沟通对接,对移交前的各项工作准备充分。

3、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开展以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结时限、精简申请材料。截止目前,我县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实行公开办事流程、办结时限及材料清单制度。不动产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抵押登记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中心不断创新服务举措,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日中午等非工作时间,通过延时服务、错时服务等模式提供全时段“不打烊”服务,群众企业办事不再“选日子”。同时,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绿色通道、24小时自助查询、“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受理登记等多项举措同向发力,企业群众不动产登记获得感、满意感、幸福感逐步增强。

二、便民利民工作成效。

1、实现抵押登记“不见面审批”和“一次都不跑”。20xx年以来已与6家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企业群众办理抵押登记可就近选择银行网点,不必跑不动产登记窗口。20xx年线上“互联网+抵押登记”业务共受理完成430件,发出电子证明430张,为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额达20548.7万元。

2、推动“不动产电子证照”应用。20xx年率先在进贤县邮政银行抵押网点中推广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权利人在该行直接办理抵押登记,由银行直接打印不动产电子证明,实现“一次不跑”,截止目前已有3家银行推行抵押登记“不动产电子证照”应用。

3、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20xx年“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部署安排,切实提升办事企业群众对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xx年7月26日起正式上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企业群众可以登录平台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后实现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等。我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上线运行,标志着我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正式落地运行。

4、推行“交房(地)即交证”服务模式。为推动该项工作,20xx年12月县自然资源局印发了《“交房(地)即交证”便民利民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交地即交证,不动产登记中心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收件,不再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受理要件材料,只要企业交地后提供了材料清单规定的要件,便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6月初已经实现所有拿地企业交地即交证。为有效防范不动产登记领域风险,保护购房群众权益,积极探索交房即交证新模式,目前已在山水田园小区开展试点,该小区已有35户业主交房当天领取了不动产权证。

5、实现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缴税后1小时办结。为提升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效率,实现缴税后1小时办结,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召开相关业务股室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该项工作。在深入探讨研究原办理流程及环节可压缩空间后,决定取消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备案,取消会议联审。目前,企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缴税后即可直接申请转移登记,全面实现缴税后1小时办结。

6、自助查询服务24小时“不打烊”。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设置24小时自助查询服务区,实现不动产登记进度查询、个人住房信息查询“不打烊”,有效地解决了部分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8小时之内没空办、8小时之外无处办”的问题。

7、进一步压缩办证时限。20xx年以来,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部署,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大提速,实现了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即时办结。

8、存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部门联动,实现一站式办理。目前已实现存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中与水电气部门联动办理,申请人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可同时申请办理水电气过户业务。群众领取不动产证书的同时,直接在办证大厅水电气窗口一站式同步完成过户,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过户多项业务办理只进一扇门。

9、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经过省自然资源厅与省级相关部门协调,20xx年12月25日前已完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公安、市场监管、编办、银保监、法院及民政等六部门实现“点对点”专线信息共享。为实现不动产登记、房管及税务三部门信息共享,县自然资源局于3月30日、5月19日分别组织三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技术人员沟通对接,就信息互通共享模式达成一致意见。不动产、房管及税务三部门接口已开发成功,现已经实现不动产登记、税务、房管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10、加强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成立县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县自然资源局印发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相关工作的文件,对不动产(含山林权、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权属争议调处解决机制重新明确规范。本次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三定方案”中还新增了承担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职责,将更有效保障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当前不动产登记领域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信息共享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不全面,因早期信息没有经电子化处理,无法通过信息互通共享提取。公安部门的身份证信息及民政部门的结婚离婚登记信息与房产交易登记密切相关,目前不动产登记部门已经实现了与这两个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发现距实际工作要求还存在差距。如与公安共享的身份证信息,有小部分电子凭证无法调取共享;早期的结婚(离婚)登记信息,没有经电子化数据处理,导致部分时间段的结婚、离婚电子凭证信息无法调取。这些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仍需要提供纸质证件,不能从信息互通共享中获得便利。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加强与信息共享单位紧密协作,尽可能扩大信息共享范围,使企业群众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最大的办证便捷满意度。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以“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上线为契机,实现不动产登记系统迁移到赣服通等政务外网运行,自助查询登记档案和登记信息,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实现法人注册登录、个人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同步推进微信公众号上线。加快推进各类登记业务“全程网办”,零距离服务广大企业群众,不断拓宽“不见面审批”和“一次都不跑”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2、加快推进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打破不动产登记信息孤岛。积极与房管、税务、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接和协商,实现身份证、户籍、婚姻、测绘、缴税、房屋网签备案等信息全面实时共享。探索补充完善历史数据信息渠道,实现相关部门间数据完全共享,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3、加快推进抵押登记延伸银行网点全覆盖。目前,不动产登记中心与进贤农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及江西银行签订“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合作协议,抵押登记已延伸至邮政银行、农商银行及工商银行,8月底争取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及江西银行开通抵押登记便民网点。下一步将与进贤所有商业银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商,争取在年底前实现抵押登记延伸银行网点全县覆盖,抵押登记业务全城通办,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四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制定与发布,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经起步。就我国当前的体制来讲,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依旧存在着各个方面的阻力,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中的典型,在不动产登记执行过程中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

不动产登记指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与自身职权,将不动产的自然、权利等状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进行记载并公示。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本文中所提到的不动产仅仅指房地产。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原因是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其权利归属非常的复杂,需要对其产权关系进行明确。对于房地产而言,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与职能并不是降低房价,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房价的主要影响因素为房地产供求关系,其他因素所发挥的都是间接影响,通过对供求关系的影响来影响房价。不动产登记并不是单纯地为了征收房产税,两者之间虽然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但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并不是单一的房产税征收。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房产税的技术准备与支撑。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基础——土地登记、核心——权属、目的——物权保护、表达形式——空间信息、法律特征——勘验取证、时态特点——现势性强、作用——多用途性。实现不动产登记,首先能够对房地产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不动产登记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从法律层面给与不动产权利人以保护,同时还能够对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进行维护。其次,能够刺激二手房房源的增加,降低房屋的空置率,实现房屋本身的社会价值。最后,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供基础,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房价的角度进行分析,人们所关注的并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与实施,而是在不动产登记基础上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状况。房价的决定因素主要包括市场、人口、收入、货币供应等几个方面,在对住房资源进行调节的过程中,保有环节房产税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能并不是对房价进行调控,而是实现制度长远性的设计与改进,促进有序、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形成,降低住房交易双方的产权风险,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从短期市场冲击方面来讲,不动产登记为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购房者的市场预期造成影响。从这个方面来讲,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颁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价下行的压力。但是,不动产登记与房价下降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不动产登记主要的目的`是对产权进行明晰登记。不动产登记对于居民不动产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老房子、旧房子的继承问题,在房地产市场化之前存在着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第二,市场供需变化,部分只有多套住宅的人担心房产税推出,从而倾向于抛售房产。但这部分人数量有限,对房地产经济的冲击也是有限的。

不动产登记并没有将房地产调控中作为其主要的目标,在短期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也是有限的。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标是对多个部门的工作进行统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审批、申请流程等方面的简化。当前,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执行对象中并未涉及到存量房地产,购房者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全面运行之前会保持观望状态,投资性购房者很少会出现大量抛售的情况。因此,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经济的影响更多的体现在未来市场运行规范方面。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确实对二手房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条例中并未提及自然人为条件对其名下的房产状况进行查询,但是能够通过地址对房产持有人进行推导,打破了传统的房产信息查询的瓶颈,可能会引发投资性购房者的抛售行为,高端二手房供应量可能会出现增加的情况,有利于平抑二手房市场价格。从短期进行分析,不动产登记对房价的影响是有限的,对二手房房源的增加可能产生更大的影响,但是对于大中城市来讲,二手房房源并不会对一手房产生较大的影响作用。从长期进行分析,不动产登记为房产税的征收奠定了基础,二房产税的征收必然会对房价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不动产登记的长期影响较为显著。不动产登记实施之后,政策对房价的影响将会逐渐体现出来,调控将更加精准。总体来讲,不动产登记对于房价过快上涨并不存在明显的抑制作用,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将增加二手房房源,但是并不会对楼市供应产生巨大的“倾向力”。

不动产登记在短期之内都是利空的,这会对市场成交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大众在心理上倾向于少买房。但是这种利空影响仅仅是短期内的,不动产登记实现全面贯彻落实需要3-4年的时间才能够完全实现,对市场真实的影响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国家在政策出台的背后更多的关注房地产行业的市场化运行,不会对市场运行进行过多的政化操作。对于整个房地产行业来讲,不动产登记政策是有利的,通过计算机技术能够进一步实现行业信息分享机制的完善,解决行业内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房地产企业能够实现自由竞争。此外,通过不动产登记平台的创建,能够为未来房产税的实施提供更多的有利影响,税收改革将使得房地产行业更加成熟,消除非理性投资需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能给楼市带来的改变包括投资者数量降低、商品房短期供给量增加、楼市回归理性等。从楼市的调控方面来讲,不动产登记实际上就是通过计算机实现个人住房信息登记与联网,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能够通过针对性的措施对楼市的分类、存量等进行有效的调节,从而影响城市楼市的供求关系,对于楼市的健康、长期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落实与发展对房价产生的影响当前仅仅局限在心理层面,并没有过多的实质性影响。即使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与房产税政策的相互结合,其最大的效用与最终的目标也是实现不动产的精确管理与监控,促进房产使用效率的提高,对于房产价格的影响非常有限。

不动产登记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对房地产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促进了房地产企业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五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以下权利:(1)所有权;(2)地上权;(3)永佃权;(4)地役权;(5)先取特权;(6)质权;(7)抵押权;(8)租赁权;(9)采石权。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2)证明行为说。(3)私法行为说。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六

20-年进贤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市局及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按照部、省厅统一安排部署,优化办证流程,压缩办结时限,优化办证领域营商环境,实现服务效能双提升。现对一年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20-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登记业务工作办理及完成情况。截止20-年12月31日,共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17326件,其中办理首次登记5694件,一般转移登记1946件,变更登记161件,抵押登记5509件注销抵押登记3171件,更正登记53件,补换证登记113件,协助司法查解封登记713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8370本,不动产登记证明5652张。为企业群众开具各种不动产查询证明706份,接待公检法纪检委等部门查询1500余次,查询记录6000余人次。

2、档案管理及房产登记纸质档案移交工作。一年来,在办理各类业务的过程中,共形成各类档案资料12600余卷,已入库保存10000余卷,对需要永久保管的不动产登记类档案,已采取线装方式装订成册4526卷,5年保管期的抵押档案编号入库5000卷。至20-年10月,通过登记造册,双方清点,房管部门的90000余份房产登记及抵押登记纸质档案已经分8个批次全部移交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该项工作全面完成,为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查询业务提供了原始数据支撑。

(二)窗口建设工作情况。

1、推进综合窗口建设,“一窗受理”取得实效。20-年11月底,我县在全市率先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窗受理”,不动产登记与房产交易合署办公,建立综合受理窗口,实现人员物理集成,共同受理群众登记申请。20xx年3月,税务窗口与交易登记窗口实现了合署办公。经部门间不断磨合,窗口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办证只需签一次字,填一张表,跑一个窗口。

2、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间。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通知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断优化有关流程、挖掘工作潜能、提升登记能力,自我加压,增效提速。目前,我县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一般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压缩至2个工作日,注销登记、查封登记及异议登记即来即办。梳理登记权责,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再扣押不动产权证;整合登记事项,精简收件材料。

3、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有力促进了我县不动产登记服务能力大提升。不动产登记中心聚焦群众办事“堵点”“痛点”,全面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取消二手房交易合同备案、房屋交易告知单等各种奇葩证明,实现减证便民。

4、实行错时延时服务,为特殊办证人提供“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等个性化服务措施。20xx年上半年,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提升服务形象持续发力,便民利民大提升。按全省统一部署,实行错时延时服务,打造24小时不打烊不动产登记窗口。针对重大重点项目、老、弱、孕等群体办证需求,窗口咨询人员将引导其通过“绿色通道”,加急加快办理;对身体残疾、行动不便或其他原因无法现场办事群众,在县城范围内的,安排专人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三)“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及抵押登记向银行网点延伸工作情况。

1、“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开展情况。按照部及省厅要求,我县依托赣服通政务服务平台,部署建立不动产“网上登记中心”,构建网上办事大厅。限于人员、技术、经费等因素,我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相对滞后,目前仅开通了进贤县不动产登记门户网站,外网和内网尚未对接。

2、积极与有关银行沟通,将抵押登记业务延伸至银行网点。为使抵押贷款登记业务更加高效便捷、压缩办结时限,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选择邮政储蓄银行作为试点,将抵押登记前期有关工作向银行网点延伸,使群众办理抵押登记前期准备工作可直接在银行办好,极大提高办事效率。目前,有关工作协议已经签订,下一步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尽早推动该项便民措施落到实处。

(四)制度完善及作风建设提升情况。

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全省不动产登记效率窗口作风建设提升活动通知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提升措施、责任领导及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制定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加大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力度。

1、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筑牢廉能风险防火墙。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党支部始终将党风廉政建设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将登记工作各个环节纳入廉政风险防控范围,深入查找廉政风险点,全面更新清理岗位职权,更新制作了每项业务流程图,优化内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环节、关键岗位,扎紧制度笼子,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通过采取在发证系统设置超期办理预警、窗口人员“接办分离、收发分离”等措施,杜绝工作人员超期办件、办人情件、收取好处费办加急件的廉政风险。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带班领导巡查制,科室自查制。为加强不动产登记中心作风效能建设,树立服务窗口良好形象,建立健全了《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等作风建设规章制度,实行带班领导窗口值班制度,局领导、中心主任不定期对登记窗口进行巡查;中心所有干部职工签订作风效能建设承诺书,科室长履行本科室作风效能监督职责,每天自查作风效能建设,形成自查表报综合科备查。推进服务态度不优、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的解决;推进工作纪律散漫、随意脱岗问题的解决;推进登记指引不清楚、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解决。

二、当前工作存在的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

20-年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上级及要求、企业群众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数据整合工作进展缓慢。完备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所有登记业务的基础,按照省厅要求,所有市县需要在20xx年前全面完成房产数据整合建库工作。目前我县数据整合仅完成全县房屋总量的71%左右,与兄弟县区相比进度较慢。进贤县数据整合单位对所有的房产登记档案全部重新扫面,建立了全面的电子档,纸质档案移交始终没有影响数据整合进度。影响数据整合进度的关键因素是房管测绘部门消极应付,我局与县住建局及房管局多次沟通协调,在县政府分管领导主导下也对接了多次,但县房管局下属的房屋测绘所始终没有积极配合提供进贤县房产登记详尽的分户图及楼盘表;存在协调一次,就提供一部分的情况。目前数据整合单位只能依照权籍调查部门实地调查的数据以及老房产证办理抵押、转移业务时一户一户整合,进展缓慢。因数据整合工作是有局相关行政科室监督指导,不动产的登记中心协助配合,需要局党组督促相关科室加大工作力度,强力推进数据整合,尽快全面整合到位。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规范登簿行为,确保新增登记数据准确无误,维护国家、生、市、县登记数据的同步性、一致性。优化不动产的登记信息系统,完成各类权籍数据的清理、关联挂接、补录补测和整合入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二是“一窗综合受理”、登记信息集成存在不足。1、我县在2017年11月整合房管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与交易综合服务窗口”,20-年7月将税务窗口整合到综合服务窗口。但限于数据共享、实时数据推送难于跟进,“一窗受理、并联审批”还停留在人员物理集成层面,数据集成不到位。造成这项工作滞后原因主要是按照进贤县机构改革方案职责已经划转,但人员很难划转到位。进贤县房屋交易所定编8人,但现有54人,且全部为自收自支人员,县政府不解决财政拨付工资,交易又无收费项目。上述人员划转我局,我局将无法解决工资经费。2、我局对登记信息集成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与房管、税务协调,但实际进展缓慢。由于进贤县房屋交易所目前没有经费来源,进贤县房产交易信息系统已经连续三年未向软件开发维护公司(南方数据软件公司)支付维护费,该公司据此拒绝协助开展与不动产数据库的登记信息集成。经与进贤县税务局协商不动产登记系统、交易交税金山系统信息集成,县税务局请示其市局,答复为县级不动产不能直接与县税务金山系统对接,要与市税务局金山系统对接,目前一直没有达成一直的集成方案。

三是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延伸至银行网点进展慢。1、关于“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利用政府“一网通办”信息平台,对接“赣服通”等政务信息平台,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践应用范围,推动实体大厅向网上大厅延伸,需建立进贤县建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前期我局做了大量调研,参考兄弟区县做法,经测算,需要平台建设资金95万元。20-年11月15日,20-年4月18日分别请示报告县政府,要求拨付建设经费;20-年1月18日,县政府同意先行拨付40万元启动资金。2、关于抵押登记延伸服务。自20-年10月份以来,我局为推进延伸服务工作,先后与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赣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及邮政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过沟通。一些金融机构往往以要增加经办人员、增加办公场所、增加办公经费及支行不能做决定、需要请示上级银行等为理由搪塞,对我局的主动对接推诿不决,一直处于观望状态。我局始终没有气馁,最终在20-年12月份与进贤邮政银行达成一致,延伸服务前期工作有序推进。加快推进抵押登记延伸至银行网点,在与邮政银行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选择2-3家商业银行作为抵押登记网点,实现抵押登记就近办理。

三、20-年工作设想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压缩办证时限。按照“依法合规、便民高效”原则,认真梳理业务类型,科学合理设定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改三审制为二审制,最终实现初审到登簿两个环节;进一步优化窗口设置、提高登记效率、保证登记质量,在保证登记质量的前提下,将一般不动产的登记由现在的5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4个工作日。

二是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抵押登记延伸服务。目前,县政府已拨付40万启动资金,我局将尽快启动招投标程序,确定平台建设单位,争取在20-年11月底完成平台建设。进贤邮政银行作为进贤县首个抵押延伸服务合作金融机构,已经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已购置高拍仪等办公设备,装修了专门的工作大厅,3月底有望在邮政银行抵押延伸服务大厅受理登记业务。我局将总结与邮政银行成功合作的经验,年底前再选择2-3家金融机构合作,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理抵押登记。

三是推动不动产交易登记人员及信息共享集成。依据进贤县机构改革方案,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主动担当作为,强化属地责任,克服改革困难,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破解交易人员划转难题,建立基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一体化的交易、登记人员集成模式,将交易职责重新梳理,优化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流程。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进贤县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将不动产交易与登记整合到同一个系统;建立与税务金山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集成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互通共享,提高信息质量和利用效率。

对省厅的一点工作建议。自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以来,身处登记一线的县级登记部门面对的登记难题层出不穷,有些问题超出了基层登记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无法很好解决。怎样在现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框架下解决这些难题,需要省厅给予权威答复。建议省厅聘请省内外不动产交易登记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定期收集基层登记部门反映的自身不能解决的登记难点热点问题。对于具有共性的问题经专家组研究后给出的答复由省厅印发回复函,供基层单位工作参考;对于个性问题,可由专家组研究后点对点答复。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七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我县多措并举,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突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群众需求,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动员部署有“速度”。x月x日上午,在全州党史学习教育启动会后,xx县迅速召开县党史学习教育启动会,县委先后召开常委会和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动员部署。各乡镇、各部门迅速跟进,结合实际制定学习教育方案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方案,召开相关部门业务工作碰头会,工作快速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干得是热火朝天。

(二)问题聚焦有“实度”。聚焦解决民生实事这个靶心,各级党组织采取调查研究、入户走访、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基层党员群众、工作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同时,认真梳理县委、县政府重点民生实事反映的问题,县人大、县政协议案提案指出的问题,上级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多渠道征求意见,深层次查摆,切实把问题找全找实、把根源挖深挖透、把群众期待摸清摸准。截至目前,县委常委班子共梳理实事计划xx项。广泛动员县直xx个党组织、xxx名在职党员到社区开展“双报到双服务双报告”活动,以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把密切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作为实践活动的根本,全面解决好群众各类问题,为报到的社区解决实际困难xx件,截至5月27日,全县广大党员,共开列为民办事清单xxx件,累计完成xxx件。

(四)志愿送暖有“温度”。广泛发动全县x个党组,x个党委,x个工委,x个总支,x个支部,x名,党员组建志愿服务队,以主题实践、固定党日等形式,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扶贫帮困、环境整治、义务献血、知识讲座、法律政策科普等志愿服务活动xxx余场。活动中,志愿者们身着红马甲,走进社区基层、走进田间地头、走进困难家庭,与群众面对面沟通交流、心贴心纾难解困,以多种多样的形式为群众送关怀、送服务、送温暖,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为民服务的内生动力,实现基层志愿服务既有高度又有温度,既接地气又聚人气。

(六)服务发展有“广度”。全县各行业各系统结合“五项重点任务”,聚焦各类利民惠民项目,立足行业部门实际,结合工作职能职责,制定为民服务解难题清单,帮助群众办理一批利民惠民实事,让办实事成果切实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我为群众办实事”未形成系统性,全面推进仍需加大各行业各系统的统筹和指导,对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缺乏强有力的抓手。

三是部分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对文件精神没有吃透,加之巡回指导组没有安排跟进指导,对“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理解存在偏差,责任压实不够。

一是参照州级方案,及时启动推进巡回指导组指导工作,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方案再细化,操作更具体,更能走深走实,工作推进更加的顺畅有效,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对广大党员再号召再动员,进一步发挥党员在基层各项治理工作的先锋模范作用,从最困难的事情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现实的利益出发,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基层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强化作xxx员的责任和使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对“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民生事项再梳理,把已做的再完善,准备要做的做实做细,把能做得想的再具体,更有实操性,力争为庆祝建党百年华诞做出不一样的贡献。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八

上半年,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中心紧紧围绕“一切为群众、一切方便群众”的服务宗旨,着重抓队伍建设,“百佳窗口”、“四零服务”、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创建工作,以“高效、快捷、优质、方便”的登记服务赢得到了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认可和好评。现将我中心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序开展。

上半年中心共完成各类不动产登记9358宗,其中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6266宗,不动产登记证明3092宗;权籍外业调查130宗,其中国有林地10、国有大宗地50宗、集体土地70宗;报请利用科审核历史遗留问题10件;完成档案归档8238份。

(二)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建设。

为了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在我市的落实,半年来,中心在吸取省外、省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梳理了房产、税务、不动产登记的各类土地登记要件,制做各种不动产集成登记指南,整合了三部门的业务数据,归并了部门间的审批业务流程,顺利的于5月4日在政务中心大厅启动了我市“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截止目前中心办理集成件达2312户。

(三)开展了“四零”服务的创建工作。

按照国家、省市及局作风整顿组的要求,中心按照各项内容积极开展了创建活动。一是在受理零推诿上,要求大厅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要件在咨询时就梳理好,并引导到相应窗口,对不符合的申请要书面告知。二是在服务方式零距离上,中心做到了对老、弱、病、残实行特事特办,上门服务,同时采取延时服务、短信发送办证结果、证书采取邮寄的创新服务工作方式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三是在服务结果零差错上,中心建立定期立会制,总结一段时间工作检查、工作人员返件结果,分析查找原因,有效避免登记错误的发生。在服务结果零投诉方面,中心对举报箱非常关注,目前没有投诉事件。

(四)抓党风廉政教育、业务学习和工作纪律。

根据省厅和市局领导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结合我中心工作性质,我们利用支部会、微信群、周六或下班时间,对中心干部职工进行培训教育,一是教育大家要对上级党风廉政教育入心入脑,认清形势、增强政治敏锐感,加强自我反省和自我剖析,认真权衡腐败给我们个人带来的政治风险以及给家庭带来的严重后果!二是教育大家要正确看待自身工作职位或岗位的权力。狠刹工作动机不纯、廉洁意识不强、权力欲望膨胀的腐败苗头,坚决杜绝唯利是图,想方设法给自已预留权力空间、没有好处不办事、有了好处乱办事的歪风邪气,真正做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三是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讲规矩、守纪律的良好正气。四是结合中心日常工作和集成服务建设,要求广大职工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同时加强窗口工作纪律与办证大厅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存在问题。

上半年,中心各部门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但工作中仍存在不足:

一是窗口主动服务意识有待加强。主要是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窗口有关便民指引有待增加。

二是部分职工的政策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在端正服务态度如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等方面还有待改进。

三是业务办理仍存在迫切解决的问题。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过程中,遇到群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包括:宅基地继承无土地手续如何办理问题;权籍调查中超面积建筑的问题和跨宗等问题。这些是涉及群众利益,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

四是集成服务工作还没有全部完成。如鸡冠区物管中心管理的范围如何实现集成服务问题,除商品房进户、楼房转移、楼房抵押以外的其它登记集成问题;与房产、税务、物管如何做好进一步衔接问题。

三、下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继续狠抓基础业务,提高业务质量,同时加大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我中心将继续按照“四零服务”和“百佳窗口”创建工作的要求,有针对地对窗口人员进行文明用语、微笑待人等相关培训,强调首问负责制,耐心解答、一次性告知来办事的群众,切实来增强群众、企业对不动产登记的获得感。

二是继续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严格按照政策办理各项业务,避免出现工作失误。

三是完善集成服务网络信息平台。争取下半年全部完成集成服务的创建工作。

四是加快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审批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优化咨询窗口设置;探索推广“最多跑一次”服务模式。

五是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九

【论文摘要】本文对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的立法体例的选择等问题。

论文正文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和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经济背景的对比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要求的对比。

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归纳出建立我国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就新制度建立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1)。

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2)。

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逻辑结构上分为行为制度和效力制度,行为制度以登记行为为规范的对象,规定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程序以及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效力制度以登记的法律效力为规范的客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后果。

本部分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在法律关系的探讨,进一步认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总和。

从主体上看,不动产登记内在法律关系可以分两类,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和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纵向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登记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具有民事属性,是平等主体的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纵、横向的登记法律关系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整体。

所以,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具有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交叉的双重性质。

纵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为登记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发生于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登记机构的登记职权、登记人的申请权与登记义务均体现了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性。

在德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在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在瑞士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

这种做法,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直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故登记建立与司法系统的直接联系。

如在德国,不动产物权的争议直接进人诉讼程序,当事人在此程序中不必起诉,而是向上级法院直接上诉;我国历史上制定民法之初也曾采用法院统一登记不动产的做法。

后来因民国初期的司法混乱而改为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统一登记,这一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3)。

另一为形式上的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名义权利进行审查的权力,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的国家采用此法,如法国、日本,《日本民法典》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4)。

登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登记申请权和登记义务。

登记申请权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的权利,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义务相对应。

登记申请权发生有两个前提:一是申请权利人与不动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的利益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得到保护。

登记申请人的登记义务是指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所负有的、对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的义务,与登记机构的登记权限相对应,是一种行政义务,登记义务的行政性在不动产标示登记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横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的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之间,在登记申请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于登记申请人之间,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不动产登记申请在不动产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不一致的场合,需要真实的权利人和名义上的权利人这两类当事人共同完成,登记利益对于这两类申请人是不同的。

事实上的权利人因登记取得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益;名义上的权利人因登记丧失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损。

因此,登记申请权对两类申请人的意义明显不同,对前者是积极的申请权,对后者是消极的合作义务,基于这一原因,不动产登记理论将前者称为登记权利人,将后者称为登记义务人。

所谓事实上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不符,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权发生了实质的物权变动,即发生了所有权转移或附设权利,如地上权抵押权的设定、变动、取消,新权利人所享有的真实权利与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内容相脱节;二是指虚伪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登记薄上记载的是错误的权利、或已丧失的权利、或实际存在但已被涂销的权利,而与事实的权利状态不符。

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和登记人的允诺义务。

两者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登记顺利进行,实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其权利义务具有目的同一性、内容对应性,因此,本部分仅对登记请求权进行详细探讨。

登记请求权与登记申请权不同,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为登记申请行为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权利,不能由权利登记人本身予以强制实现,而应通过法院裁决实现强制性保障。

登记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一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二是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登记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据此,登记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登记请求权和物上登记请求权。

债权登记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源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债权契约,是与由从债务人交付义务派生的附随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无须在债权契约中约定,为法定权利。

物上登记请求权的产生,基于权利的事实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相互脱节,源于真实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效力,本质上看是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延伸。

由上观之,登记请求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因其可诉性而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其内容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

不动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任何社会不可缺少的调整对象。

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不同的要求。

基于这一原因,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般性规律,就需要对其社会经济背景作以分析。

社会经济制度有两层含义,一为社会财产所有制形式,一为社会经济运行机制。

财产所有制形式是社会根本经济制度,反映一个社会财产利益的最终归属状态,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基本形式;社会经济运行机制,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两种主要形式,一为计划机制,一为市场机制。

社会财产所有制虽然本质上决定社会财产制度,但其具体操作的内容,往往是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影响的直接后果。

本文所称社会经济背景,是指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具体地讲,是探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影响。

计划经济体制,在一个相当时期曾一度是我国所采用的基本运行机制,虽然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已蓬勃发展。

但在体制的转制改造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不容忽视。

此外,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也有助于我们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由国家直接行使支配权,不动产的开发利用由国家统一调控,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由国家无偿划拨或分配,不动产的流转也需要国家行政调配完成。

国家意志以行政决策的形式左右着不动产运行的全过程。

国家对不动产的计划管理,须依赖于系统的不动产产籍资料,以权威的产籍资料为依据才能确保宏观调控的合理性,避免调控行为的重复和冲突,取得秩序上的稳定。

国家为确保产籍资料的准确性,通常将登记规定为不动产使用权取得的强制性程序。

登记虽然具有不动产得以使用的要件功能,但在此情形下却不具备实际的要件意义。

首先,不动产使用权在获得管理机关的正式批文后即已取得。

其次,登记仅为对批准文件形式上的复核,没有实质内容。

据此可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只是不动产使用者应当履行的行政手续,或者说仅是一种产籍管理方式,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不具备实际的和法律的效力。

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始终以商品的身份、依权利人的意志而不是依国家的意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即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的支配权必须明确,否则,流通主体必将耗以相当的时间和成本确认此种关系,有碍流通、交易的效率;其三,流通的标志必须明确,否则权利转让与否第三人无从认定,交易的安全无从保障。

但不足以公示不动产的流转,需要具有法律权威的方式公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流转和消灭,将不动产物权状态公布于众,帮助第三人获得相关信息和判定是否为有关行为。

可见,以登记的权威来明确不动产产权关系、公示产权的流转、保障权利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是不动产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

不动产市场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也是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集中的领域,必须有一套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但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行政管理功能,忽视和弱化了其自身的公示作用,并且在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方面尚未达成统一,不动产登记发生作用的范围也未涉及农村,这充分体现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脱节。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十

属地登记机构对上传到系统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先进行核验。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短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短信,相关纸质材料原路退回。

(三)属地审核登簿。

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平台获取申请材料电子影像件后,依法对拟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待申请人缴纳登记费后再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能登记的,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向申请人发送审核不通过通知短信,相关纸质材料原路退回。

(四)属地缮证发证。

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生成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制作不动产权证书,并按照申请人受理时选择的证书领取方式发放。同时将业务单号通过短信发送至申请人,以便查询并及时领取。

(五)属地材料归档。

纸质申请登记材料由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归档。

以下原文: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十一

一、外业测量:由拥有林业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地测量、乡(镇)林业站、村民委员会代表、边界毗邻人到林地认定。

二、到国土资源局落图确认林地权属。(由市林业局林政科、林业测量资质单位、申请权利人).

三、

林业测量资质的单位出具《宗地图》,签定《边界毗邻协议书》并出具边界毗邻身份证复印件(边界毗邻身份证复印件上本人签写边界清楚,无争议并签字按手印)。

四、1.权属为国有林地的应与乡(镇)林业站签署林地承包合同。

2.权属为集体林地的应与村民委员会签定林地承包合同。

五、到林地所在地进行公示并有公示照片(公示期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上报市林业局林政科由林政科进行组建不动产权登记(林木)登记档案。组建档案其中包括1.林业调查申请表。2.造林承包合同。3.不动产权地籍调查表。4.毗邻认定书。5造林验收证明(由所在地签署)6.林地林木权属证明。7.林业测绘成果表。8.承诺书。9.公示照片。10.申请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11.毗邻人身份证复印件。12.林业测量资质单位出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集体林地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介绍信等相关材料。注:(退耕还林应提交退耕还林证复印件)。

七、由申请人到林地所在地盖相关公章签字等。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十二

今年我市不动产登记将加快“提速”,目前我市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已经从原1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4月上旬起二手房买卖抵押登记也将从原1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

自去年6月底我市实施不动产登记以来,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累计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13万余本、不动产登记证明7万余份、开具购房证明5万余份、出具一二套房查询结果6万余份。今年来,该中心力推不动产登记服务“提速”,开展房产、土地数据清理融合、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现已全面完成我市300万户房产与土地数据关联对应、164万户商品房数据、8万户房产抵押数据整理工作。

自今年3月13日起,南京市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正式从原10个工作日提速到5个工作日办结,3月13日受理的首批60个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案件,已于3月20日全部办结、出件。待相关准备工作就绪后,二手房买卖抵押登记也将于4月上旬同步实现从原10个工作日提速到5个工作日办结。今年下半年更是有望实现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立等可取,二手房买卖登记、抵押登记将缩短到3个工作日左右。

今年,我市在不动产登记方面还将陆续推出其他便民举措,如在服务大厅专设预约服务窗口,提供预约取号、在线排队、人流量提醒服务;提供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自助领证、自助缴费服务等。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十三

为充分发挥房屋登记机构和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受住建部房地产业司委托,中国房地产研究会组织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请全局房屋登记岗位业务人员认真学习该《草案》,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建设和全面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据一位参与草案研讨、接近国土部的消息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自三中全会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部就启动不动产条例的起草,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反复修改,已经形成初稿,目前已经上报国务院。

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草案中并没有“以人查房”字眼。国土部起草的草案中,新增了查询服务,但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有相对严格的规定。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申请查询相关资料。再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查询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另一方面,草案也十分重视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相关知情人士,若透露不动产登记的信息,造成损失的,也将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信息,分别登记在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不同主管部门之下。条例通过后,有关部门有望实现上述信息的互通共享,国家和地方登记的信息也有望实现互通互联。

增设了有条件的查询服务。

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国土部起草的草案指出,将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服务。

“不动产是一种物权,合法合规的提供的服务符合物权法要求。”严金明介绍。

上述国土部土地地籍司的人士也表示,条例的立法依据是“物权法”。

在国土部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看来,依法提供查询服务写入条例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以人查房”。

下半年以来,房叔、房姐事件频发,亦引发各界对于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

在此背景下,国内多地相继出台相关法规,规范“以人查房”,比如福建漳州规定,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还将强化落实相关问责机制。

实际上,查询相关信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国土部起草的草案指出,权利人、利益相关方,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另外一个是公检法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案件相关的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金明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不动产权益,查询是有前提的,一个是利益相关人;另外一个国家有关部门出于某种需求——并非是随意查询,需要区别。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草案十分强调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单位及工作人员,仍需要对相关资料保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助力反腐。

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在“不动产登记专家座谈会”上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是重起炉灶另开张,而是以这些成果为基础进行整合、融合,做好工作衔接和平稳过渡,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邹晓云也表示,国土部主导的不动产登记更多是一个整合的角色,解决过去多头、重复登记等问题。

在有关《不动产登记条例》涉及的不动产登记现状中明确,土地登记(包括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归国土部门;土地承包权登记归农业部门;房屋登记归建设部门;林权登记归林业部门;草地登记北方归草原局、南方归农业部门;海域登记归海域部门。

各部门在登记权属部门的登记信息时,将依照登记内容数据分别建立土地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土地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林业管理系统、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草案提出应实现登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定期逐级备案,实现国家与地方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

该平台由国土部负责,将与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主管部门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与统计有关部门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

“该基础平台一旦与个人信息等各项系统并轨,将为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完整、准确掌握官员房产信息,提供了制度和技术条件,这对于反腐有重大作用。”严金明说。

正如国土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所介绍,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出发点不是反腐败、遏制房价,但客观上有些关联。

不过,在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永祥看来,虽然技术上对于掌握、查阅官员房产信息没有太多障碍,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和系统建设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具体的效果还有待观察。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十四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十五

“房屋登记证明”估计是经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这样你就大可放心,根据有关规定,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屋登记应当登记到你朋友名下,你朋友也应当成为最终权利人。至于如何办理房产证,得根据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情况来办理。最坏情况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房屋产权确认,凭法院确认书向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房产证。

我国实行房地产申报登记制度,意即,凡涉及到房地产产权的事项(例如预售、预租、抵押、租赁、产权转移、权利人变更等等),当事人都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报,取得登记证明。只有取得证明,登记的事项才受法律保护。至于房产证,那只是房屋经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后取得的成果,是代表已经完成“产权登记”该事项的形式。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所谓“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记载当事人不动产权利的特定簿册。由此,房产证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凭证,如果说“房产证”是房子的身份证,那么“登记簿”就是房子的户籍。这表明“登记簿”比“房产证”更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因为房产证可以造假,但登记信息由监管部门直接把关,是唯一的。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其最大的变化是将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改为以“登记簿”为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因此,登记簿在房产证产生之前就存在了。房产证对外证明房屋权属,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了。基于登记簿的法律依据地位,权利人如果遗失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补办,就不用像原来那样公告6个月后再补办,只要刊登遗失申明后就能到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而登记机关将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补办。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这一款是按照《物权法》要求确定的,它强调了登记的效力。比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乙,乙按合同规定预付房款,同时约定1个月后双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又有不知情的丙与甲协商欲买甲的房产,价格比乙略高,甲转而将房产卖给丙,并与丙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根据相关规定,法律保护丙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乙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他只能根据购房合同请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签了合同还必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即使已经占有或使用了所买卖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房屋登记簿制度执行以后,将对房产交易安全起到保护作用。当交易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房屋登记的生效时间。《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进行。在整个程序中,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就是申请人取得该房屋物权效力的时间,因此,登记机构受理了申请,并不代表申请人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申请人还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十六

彭山区作为全国第二轮34个深化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工作中积极结合彭山实际,三举措积极开展工作: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到工作的责任感和重要性,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让群众了解确权颁证的重要意义,为开展好确权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使群众积极主动参与。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十七

第三十一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三十三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三)地名证明文件;。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三)分割、合并协议;。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当事人可以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八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材料;。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九条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必要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就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就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情况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房屋现状资料等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房屋等方式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供受让人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但因继承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以及荒山、荒沟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四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为承包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四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变更登记: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致使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其他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海域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根据情况提交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等必要材料。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应当就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经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批准转让的文件;。

(三)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九条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同时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注销登记。

第六节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五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十二条将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应当一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十三条设定、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抵押权人放弃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提交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在建建筑物以其全部或者已完工部分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上已经设定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第四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办理预售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预购人可以按照约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五十九条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后,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二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后,应当对需要核查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第六十条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其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登记日期。

第六十一条经预告登记的权利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注销预告登记。

第六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没有错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将需要更正的内容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

第六十三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不动产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申请人和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第六十四条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注销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异议登记受理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第六十六条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采取限制转移、限制设定抵押权等措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范围和内容不明确的,或者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第六十七条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并采用电子介质,进行异地备份,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六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仲裁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以及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七十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范围、程序等要求提供查询,不得擅自扩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第七十七条2005年12月31日前国有土地上已登记房屋因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并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5日天津(楼盘)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本市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篇十八

今天上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中国经济网记者查阅《条例》全文,没有看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但《条例》第2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这也意味着,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中国经济网记者综合媒体报道发现,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目前普通市民平时用于房产交易时的房屋信息调查,主要采取向相关部门告知物业地址的方式进行,用以查询房屋产权情况、抵押状况等。而一旦可以以姓名查房,就可以迅速获得一个特定个人名下所有不动产资料。而此次条例涉及不动产查询方式的主要包括两条,均用于保护被查询人隐私。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业内人士指出,多层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解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问题,并为未来部分政策实施提供基础数据来源。但制度发挥作用还有赖于信息共享制度执行细则的落地和完善。

据权威人士透露,该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将于20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执行部门以及登记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均为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

上述权威人士称,条例在登记程序、法律责任方面没有明显改动。但在信息共享方面,条例提出,未来各级不动产信息将统一纳入国土部牵头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这意味着不动产信息将在国土系统内部各级共享。此外,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应加强彼此之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东方证券预期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中性。条例的出台导致投资者预期反腐风暴可能带来楼盘抛售,以及房产税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东方证券认为,拥有多套住房的贪腐官员带来的楼盘抛售已经在过去两年有所体现,但楼市本身量价变化起主导作用,抛售的房屋相对于楼市的潜在需求依然偏少。房产税是否会进一步扩大范围,取决于修法的.进度和楼市的表现,很难想象在楼市低迷的时候去扩大房产税的试点范围,这一判断也得到国际经验的支持,房产税的征收往往在房价快速上涨的时期内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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