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专业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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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专业14篇)
时间:2023-12-06 06:29:23     小编: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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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一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百日大行动的工作要求,集里街道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全面、深入、扎实地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为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更好、更快、长效开展,街道工委、办事处在机制上大胆变革、在方法上不断创新、在成效上巩固加强,近一个月来,街道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城乡环境面貌一新。现将八月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自从“美丽浏阳城、喜迎花炮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百日大行动工作部署后,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阳武书记为顾问,陈局主任为组长其他党政领导为副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整治工作组,分别由张立纲副主任负责市容秩序整治,熊宜武副主任负责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并分别制定了《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百日大行动”方案》和《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百日大行动”方案》。城区主要针对暴露垃圾、违规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违规晴雨棚、落地广告牌等老大难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实现城区可视范围内“十无”,做到“门前三包”制度落实率达到100%。农村则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处置工作,重点清理乡道、村道及房前屋后的垃圾、污泥、污水、杂物。

街道紧紧围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体要求,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和城乡特点,以街道——社区(村)——小区(路段)三级管理体系为工作平台,梯度式开展整治工作。明确街道、社区(村)、小区(路段)环境综合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并对辖区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一进行细化,限期整治。同时将这次整治活动纳入年度考核。主要领导多次召开调度会议,对整治情况进行点评,督查落实。

1.重拳出击,整治城区违规晴雨棚、广告牌。集里街道市场繁荣,商贸发达,违规晴雨棚、广告牌是影响市容市貌的主要问题。因此,街道办事处把整治违规晴雨棚、广告牌作为环境综合整治的突破口,重拳出击。8月16日,城区组联合城管、工商和社区对百宜商贸小区乱搭乱建、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现象进行了集中依法整治,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有10余家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的业主主动自行拆除,为社区居民营造了一个卫生舒适的小区环境。截至目前,全街道共下发整改通知680份,拆除违规晴雨棚、落地广告牌等违章建筑520个,4200平方米,有力的打击了乱搭乱建、占道经营行为,促进了市容环境的持续优化。

2.多措并举,推进农村“沿线治理”。农村组以清理乡道、村道沿线环境为重点,立足实际,多策并举开展沿线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每个村至少配备了一名保洁员,加大对重点路面,重点路段的清扫保洁力度,及时清除各类垃圾。由办事处统一为各村配置了20只垃圾桶,对g319沿线、浏跃公路沿线产生垃圾量大的饭店要求自行配置垃圾桶,添加部分垃圾清运车,铁揪等垃圾清运工具,各村组环卫设施进一点完善。据统计,自整治行动以来共清除各类成堆裸露垃圾24处,集中清运垃圾44车。此外,还组织挖机对八仙村、太和村河道进行了疏浚,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业拆违队伍,对g319八仙村、太和村段沿线,浏跃公路长青村、平水村段沿线违法广告和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到目前为止,共拆除广告牌1330.3平方米,其中广告牌28块,墙体广告(含广告布)280平方米,拆除违法搭棚400平方米、各类广告条幅86条。农村道路、水路沿线环境面貌得到明显好转。

3、众志成城,美化市容环境。在百日大行动期间,街道办事处针对辖区内繁华地段人流量大、市容卫生管理难度大的实际情况,每周开展一次“大宣传、大清扫、大劝导”活动。8月19日下午5点,办事处全体班子成员带领街道机关干部、百宜社区、杉松村、道吾村干部共计140多人对市疾控中心至道吾山景区门口沿线进行了一次“大清扫、大劝导”活动。经过1个小时,清除道路沿线暴露垃圾、“牛皮癣”150多处,劝导沿线居民20多户,使道路沿线环境焕然一新。截止目前,通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和细致工作,共制止城区内养家禽行为8起,清除公共区域种菜120多处。

4.各负其责,“门前三包”落到实处。针对街道范围内个体经营户较多,管理难度大的现状,大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实现道路门店环境卫生的自治、自管、自律。对城区主要道路、g319、浏跃公路集里境内的门店全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联合城管等部门对摆放不规范,超范围经营行业进行了整治。到目前为止,各社区(村)与临街门店共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2600多份,纠正店外经营310起。

工委、办事处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制定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方案》,定期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考核,考核评比按照社区、村、线办、处直单位分别进行排名,实行一月一评比一排名一公布,一季一讲评一通报一兑现。8月28日,为检验前段时间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由办事处抽调专门人员分三个组分别对各村的环境卫生、村容村貌、基础设施、长效机制落实以及群众知晓率和满意率进行了检查。对工作措施到位、整治效果明显的单位进行了通报表彰,对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了批评,并下发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通过奖勤罚懒,力争在下段整治工作中再掀新高潮。

总之,通过一个月的综合整治,集里街道的城乡环境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在下一阶段,我们将自加压力、奋力拼搏,以更加扎实的作风和工作,推动街道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突破。同时向上级提两个请求:1、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2、鉴于办事处一级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希望上级部门进行协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乱倒垃圾、乱弃土等行为的`加大处罚,确保城乡环境长期整洁。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二

为推进“省级卫生城市”创建,优化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油榨街、环城东路、环城北路、南台路延长线及其他街巷。

二、整治内容。

(一)违规占道经营。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沿街经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一律入店经营。

(二)违法建(构)筑物。违法修(搭)建的建(构)筑物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一律予以依法拆除。

(三)无照无证经营站点。所有废旧物资收购站、木材加工经营点、修理点等,必须在规定的自行整改时限内搬至城市规划区以外经营。

(四)其他需要整治的内容。

三、整治时间。

所有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于9月5日前自行整改完毕。

四、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取缔,或者强制拆除。对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雄县人民政府。

208月29日。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三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总体部署,为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三年攻坚战,彻底解决城市环境脏乱差,搞好城市环境建设,武城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在省市有关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布署下有条不紊的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大力宣传,积极动员。

县委县府高度重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高世伦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召开了动员大会。印制了30多条横幅标语,悬挂在城区主要街道,印制了50000多份明白纸,每周一在城区繁华路口设立咨询台,向来往群众散发,并将环境综合实施方案录成带子,动用宣传车沿街宣传,晚上黄金时间,在电视台播放宣传口号和滚动字幕,以扩大宣传范围。建立长效机制把环境整治纳入规范化轨道,将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做为全民义务劳动日,增强城区居民的环境观念和参与意识。将门前五包责任制扩大为环境五包责任制,把办公区、生活区纳入综合五包范围。

二、部门密切配合,整治初见成效。

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必须遵循“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工明确,协调高效”的原则,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城区居民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把整治任务细化量化到具体部门,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环境整治初见成效。

(一)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城区各街道(包括人行道)分地段分配到十一个党委,各市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制定了整治内容和整治标准,成立环境综合整治督导组,大力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人人动手,人人参与,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城区各单位和居民都按照要求,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对各自的责任地段、办公区、生活区进行卫生大扫除,督导组对各单位劳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给予通报。清扫道路面积98万平方米,清扫人行道、内街小巷、居民区、集贸市场等70万平方米,清除卫生死角66个,彻底根治57个,清除垃圾500立方米,完成环卫配套设施2个。

(二)规范户外广告,美化市容市貌。制定了市容市貌治理方案和户外广告设置标准、要求,对影响市容市貌的灯箱、牌匾、条幅、墙体广告、手写广告、乱贴乱画、乱拴乱挂、乱堆乱放等进行登记,归类整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劝说其清理。对拒不整改,听之任之的,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治理。目前已规范6条街道,共规范广告牌匾124个,用涂料覆盖、酒精擦洗乱写乱画、手写办证广告519处,清理乱拴乱挂、乱堆乱放48处。对墙体广告加大监管力度,责令恢复原貌3处,23个单位对透景墙进行粉刷维护,34个单位的办公楼实施亮化工程,安装了高标准的霓虹灯,另外,在城区主要建筑物顶部设立大型宣传广告牌17处,安装了大功率射灯。城区所有街道都全部安装了路灯,新安装路灯500盏。夜晚来临时,城区夜景五彩斑澜,亮如白昼。

(三)维护市政设施,清理道路占用。对市政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和维护。向阳路北首过街排污和已经被淤,更换了大口径排污管,深挖排污沟300多米,对城区的600多个检查井、雨水口进行检查,更换盖板50多块,对排污管道进行清理疏通11000多米,清出沉淀物1800多立方米,硬化内街小巷3800平方米,铺装人行道28000平方米。规范城区道路占用,按照需求在城区设立商业经营网点八处,摆摊设点可在规定的八个网点设置,对违章占用道路者予以取缔。早点餐饮和夜间烧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摊点处理干净,不得占压快车道经营。截止到目前,规范了八处网点,取缔违规占道经营户和流动商贩141个,规范早点餐饮和烧烤点120个,取缔20个。对城区内沿街的洗车点进行了清理,关闭洗车点29外。

(四)绿化城市,美化环境。搞好大环境绿化和城区公共绿地绿化,大幅度增加绿化量,提高绿化档次。重新修订城区绿化方案,一街一景,景景不同。动员城区各单位把办公区和生活区内的闲置空地进行绿化。对城区兴武路、顺河街、历亭街、兴隆街、漳南街、北方街及东风路、运河路等进行补植和植树,共植各类树木12万株,对青龙河南段及古贝路进行灌木栽培共计46万株,新增加绿地面积3.9公顷。

(五)规范交通秩序,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首先规范出租车停放。划定三处停车点,北方街一处,向阳路南首一处,汽车站一处,对城区自然形成和以前规范停车点的车辆下达书面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现行规划的停车点和所划定区域进行停放,以前的停车点已经取缔。交警、交通局等主管部门督促、宣传,使出租车谐〗?泄娣叮?补娣陡髦殖盗?53辆。其次规范乱停车、乱行车。交警、交通局等主管部门对城区乱停车、乱行车的行为进行大力查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进行严肃处理,共查处车辆170多辆次。

(六)治理城市污染,净化城市环境。对不经处理乱排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不达标排放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城区青龙河二期工程已经结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已有500米改造完毕,其余正在进行中。加大对大气污染的`检查力度,有大气污染的厂矿企业烟尘治理必须达标,对各单位取暖的锅炉加大查处力度,排放不达标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关停。

三、再接再厉,全面推进城市综合整治向纵深发展。

武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取得突破,关键要在热点、难点上有所突破,健全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使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打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示范项目。按照省建设厅制订的《山东省城市环境容貌整治标准》的要求,整治出一批示范街、示范小区、示范广场、示范出入口等。整治出一批示范项目,是对广大居民最好的汇报。

(二)建立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按照边整治、边规范、边改革的思路,真正建立和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贯彻落实省政府74号文件指示精神,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放开城市建设投融资市场、经营市场、作业市场、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加快市场化进程。

(三)实现整治工作重心下移。把整治的重点放在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旧城区、城中村等,贴进市民生活,沉到城市最底层,体现为民、爱民的宗旨。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四

日前,由市卫计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业总站组成的市督查组,联合湘桥区督查组,对我市《关于进一步落实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重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划定的部分重点路段和区域的“六乱”、“五小”整治工作,进行再督导检查。

督查组一行重点对新桥西路、永护路、西荣路、西湖山压缩站、上水门街压缩站、城新路等路段和区域进行实地督查。就督查的情况看,各主体部门基本能采取措施,落实整治,但仍存在整治不彻底、反弹等现象,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行为还得不到有效解决。

督查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关于进一步落实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重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划定的30条重点路段和区域“六乱”、“五小”整治工作。特别是湘桥区作为省卫生城市复审的主要区域,要加大工作力度,整顿辖区内的市容环境,确保我市顺利通过省卫生城市复审。

9月25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书记何冲龙深入部分建筑施工工地调研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并召开座谈会,区领导桂砺锋、施创太、徐志华、秦少义、彭峰、秦远林、蔡富强、黄燕玲、艾祥柏、齐纲要参加调研或出席会议。何冲龙一行先后来到火车站周边道路提质改造项目、珍珠商贸城安置小区项目施工现场,重点调研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整治情况。

调度会上,何冲龙指出,市容环境整治是市委、市政府今年下决心必须抓好的头等大事,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优化城区环境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深入查摆、梳理、整改好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何冲龙强调,整治行动中各单位要明确工作重点,加大环境卫生清扫力度、落实店铺门前三包以及保持园林绿化管理等,确保人流密集场所路面整洁,秩序井然;要强化责任监督,整治行动各工作组的牵头单位要负责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不断改善和提升城市形象,全力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5.2016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简报。

7.2016七月创卫工作简报。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五

庄园镇是典型的近郊型农业大镇。全镇下辖21个行政村、131个村民小组,共有农户8130户、人口3.5万人。镇域面积271平方公里,其中耕地5万亩,人均1.5亩。辖区共有主干道路8条,村庄巷道960余条。截至目前,全镇共拆除土坯房3562套,改造和新建坡屋顶砖瓦房3542套,砖瓦房率从原来的不到30%上升到75.7%;“塞上农民新居”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连片推进,村庄面貌大为改观。今年,预计全镇社会生产总值实现8.26亿元,同比增长14.4%;农民人均纯收入6064元,同比增长16%。

二、整治效果。

为实现村庄整体环境“干净、整齐、优美”,镇党委、政府把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以镇成立了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站,实行以村清扫、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运、集中处理的农村垃圾清运模式,严格实施定目标、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定标准的“五定”方案,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形成了全镇上下人人讲卫生、户户搞环境、村村抓整治的大好局面。

年内,全镇完成八字渠、白桥、**桥、**、美利、韩闸、瑞应环境综合整治示范点7处,李姚路、五葡路样板示范路2条。共清理干道及巷道障碍物6560余处,清理垃圾、三堆25500立方,拆除棚圈9170平方。完成农田防护林植树139.3亩株,村庄巷道绿化76条,造林177亩。配备铁制垃圾箱100个、大中小型垃圾清运车49辆;清除乱建、乱占农宅15户,通巷道331条23.6公里,铺垫夹砂石1.2万方,新建和加固桥梁24座,移电杆98处,硬化巷道204条25.4公里,埋设下水管道154条29.8公里;新建垃圾池22个、化粪池126处、沼气池150个、检查井23个;粉刷外墙11740平方米。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领导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一是建班子。以镇成立了由分管镇长任组长,规划办主任任副组长,规划办成员及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镇设立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站,确定保洁人员编制40人,划片包干,以岗定责,统分结合,集中管理。各村也成立相应组织,形成了一条龙、网络化协同推进的'农村环境保洁组织体系。二是定目标。根据市委、政府及环保部门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认真制订了《庄园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内容和目标,巷道及主干道路实行一周一清扫、三天一保洁,垃圾清运实行每天定时中转,全镇各庄点环境卫生保证整体清洁、生产生活物资堆放有序、无明显的脏乱差区域。三是严明职责。制定了《庄园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制定了保洁服务站站长职责、保洁员职责及垃圾运转人员工作职责,村支部书记村庄环境卫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村级干部目标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四是强化督查。成立镇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加大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对没有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村及保洁人员,采取严格的惩治措施,为全镇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二)突出重点区域,加大整治力度。

一是实施环境整治示范工程。采取点面结合策略,在搞好全镇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狠抓示范点建设,打造亮点工程。整治出环境综合整治示范点7处,样板示范路2条,其中**桥村示范点被确认为市级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示范村。组织开展以“清洁家园”为主题的环境突击整治活动,对重点区域暴露性垃圾、乱堆乱放杂物、杂草等进行集中清除,年内共组织6次大规模的环境突击整治活动,共清理干道及巷道障碍物6560余处,清理垃圾、三堆25500立方,拆除棚圈9170平方。

二是实施示范区域绿化工程。以镇为单位,对全镇50户以上连片整体推进示范点进行绿化,对主要建筑物和沿路单位庭院拆墙透绿、见缝插绿,采取乔、灌、花、草相结合方式,立体复合式绿化,最大限度地增加绿化面积。年内完成村庄巷道绿化76条、177亩。

三是实施沟渠环境治理工程。结合秋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后投入劳动力5.89万人次、机械4.52万台次、资金1039.98万元,共清淤支斗农沟845条526.6公里、各级渠道2303条1059.2公里,整修生产路848条456公里,刷白树木98万株。全面完成了辖区沟渠清理工作,达到了沟渠畅通、渠岸无杂物垃圾、渠面无杂草漂浮物,底清、面净、岸绿的要求。

(三)强化宣传教育,规范村民行为。

为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镇村环境综合整治,镇上通过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镇村会议、广播、板报、标语、横幅以及干部入户做工作等宣传形式,教育和引导群众增强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意识,充分认识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村民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关注自身和社会利益,从根源上保证农村环境卫生,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四)创新运行模式,建立长效机制。

村庄整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我们在抓好点面结合的同时,不断研究探索村庄环境整治的新思路、新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是以镇建立了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站,以村落实低保户清洁队伍,采取由村低保户每天清扫保洁、镇保洁服务车辆划片区及时清运、应理公司中转填埋模式,目前全镇共落实低保户卫生清扫人员64人、镇保洁人员40人,对各村各场区生产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垃圾清扫收集处理难题,非常好地维护了全镇农村居民生活环境。二是建立健全镇规划办、专设保洁站、村环保队伍三级联动工作机构,环境整治工作长抓不懈。三是制订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村容村貌整治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四是实施农户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制度,巩固好整治成果。

(五)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整治效果。

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面广量大,我们一方面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全民爱护环境的素质,另一方面广泛筹措资金,为环境整治提供经济保障。以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创建工程为抓手,争取项目资金420万元,对曹闸、瑞应村进行生活污水综合处理,并对周边**桥、谢滩、美利等5个村进行垃圾集中收贮转运,使周边环境得到显着改善。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出发点,争取道路硬化及排水项目资金396.3万元,硬化主干道路204条25.4公里,埋设排水管道154条29.8公里,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生产生活;争取“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238.7万元,实施了双渠、**桥等8个村的道路硬化、下水埋设和渠道砌护工程。以专款专用为原则,在全额用好72万元预算内农村环境卫生保洁专项资金的同时,立足稳定低保户清扫队伍,按每户每月征收3元、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房每平方米每月征收0.2元的垃圾清运费,全部用于各村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费用。以奖励补贴为策略,对改厕及“一池三改”的重点村,以每户新建一座沼气池镇补800元、新建一座厕所镇补200元进行奖励补贴,全面推动此项工作。通过种种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各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四、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镇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农村居住环境还有一些区域改善难度大。受财力制约,村基础设施投入不够,公共卫生设施规模小、配置不均,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二是群众环境保护意识还需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依然存在上边热、村上不热以及前边整治后边破坏的现象,大大降低了整治效率。三是村庄布局规划滞后。有的村由于历史遗留等原因,村庄布局规划滞后,整体布局散乱,没有综合考虑排水、排污、绿化、杂物堆放、()家畜饲养等农村实际问题,存在抢占、乱占现象,给农村综合整治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四是农村环境卫生保洁车辆日常维修、燃油、管理运行经费没有保障,投入不足,缺口大;村级低保户保洁人员待遇低,队伍不稳定。

五、几点建议。

(一)加快新村规划。高度重视新村规划工作,加快新村规划编制进程。结合我镇群众发展养殖、堆放柴草及农机具等生产生活实际,在今后的村庄规划建设上,建议市上综合考虑配套道路、水沟、公厕、公共场所、公益事业设施、绿化美化等功能因素,注重体现人文特色和生态特色。

(二)加大资金投入。资金投入是落实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关键所在,应建立完善实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分级负担资金筹措投入机制,确保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持续长效运行。建议市上增加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管理运行专项资金,多方筹措环卫经费,以保障工作运转。

(三)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媒体作用,通过各种媒介和方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影响面,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增强公民“讲文明、讲卫生,保护环境、建设家园”的思想意识,提高公民的文明素质。通过制定卫生公约等村规民约,规范约束家庭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行为;开展评选“优秀保洁员”、“十星文明户”、“文明卫生户”等活动,扩大群众参与面和受教育面;注重树立和推广典型,对在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经验、好典型、好事例加以宣传推广,以此影响和推动农村环境卫生持续改善。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六

简报一:

日前,河东区召开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季度工作会议,总结第三季度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第四季度任务。区委副书记、区长王亚明出席并讲话。副区长刘程彦出席。副区长赵霞主持。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12个街道负责同志参加。

王亚明对全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他指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周期长,反复性大,各单位和部门要对前一阶段市容市貌、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治理、居民区清整等工作成果进行再督查再推动。第四季度是巩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的关键阶段,各单位和部门要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打好歼灭战,将各自条口内的重点工作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相结合,一把手亲自带头,责任到人,相互配合,倒排工期,克服困难,坚定信心,狠抓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完成今年的整治任务。

据了解,第三季度河东区完成了红城街心公园的建设任务,现已向游人开放。东新街道凤岐里社区提升改造工程高效、高质完成,对快速路、津滨大道、东站前广场等重点道路、重点地区两侧绿化进行了提升,对真理道、津塘路、鲁山道等103条道路的违法建设棚亭进行了清拆,对全区露天烧烤、马路餐桌等违规行为进行了地毯式治理,对全区31个占路市场进行梳理,对唐口二号路占路市场进行了彻底清理。第四季度,河东区将继续开展各种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市容环境“回头看”活动,多措并举,加大督办考核力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简报二:

10月9日,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梁敏辉主持召开了中心城区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座谈会。会议主要对《于都县中心城区冬季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并对当前城市环境专项治理存在的'六大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要求,各单位、各部门思想认识要再提高,舆论宣传要再强化,工作重点要再突出,协作配合要更到位,工作纪律要更严明,长效机制要更健全,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投入到治理活动中去,以干净整洁、文明有序、舒适宜居、充满活力的城市环境助力打好新型城镇化攻坚战。

据悉,中心城区冬季市容环境专项治理行动从10月10日至12月31日。

简报三:

红桥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召开工作例会,结合文明城区创建部署当前重点工作。副区长李丽玲参加会议。

会上,总结了今年1至9月份“八项”综合治理的工作情况。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下同心,确保了“八项”治理工作最终落到了实处,收到了实效。

会上传达了文明城区创建的会议精神,结合文明城区创建部署了当前重点工作。一是做好“八项”整治工作的收尾。二是开展国庆节前市容秩序整治。三是国庆节前环境卫生清整。四是做好节日气氛布置和推动。五是做好迎全运市容和绿化重点工程。六是加强社区和支线里巷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七是做好节前和节日期间的各项保障,加强督查检查。

李丽玲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二是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使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三是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属责单位和属地部门要按照此次会议的安排部署,同心协力、克难攻坚,努力形成“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各项市容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七

今年以来,我镇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化的要求,以环境整治和长效管护为重点,全面发动,重拳出击,精心打造××的投资、人居环境,镇村面貌得到较大改观。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发动抓落实。一是广泛宣传发动。

我镇分层次、分阶段召开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环境整治及长效管护工作,要求全镇上下提高认识,统一行动,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攻克难点,长效管理,集中精力、人力、财力搞好环境综合整治,把××镇打造成水清、岸绿、街美、村洁的新城镇。我们通过宣传橱窗、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让环境整治与长效管护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了全镇上下的环境意识和文明程度。二是切实加强领导。为确保环境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我镇成立了由××书记为组长,党委、政府、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分管负责人为执行组长,村建、城管、环卫、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村(居)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镇环境综合整治及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三套班子成员、分工到村(居)干部为督查组成员,行使镇村环境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督查职能。

各部门、单位、村(居)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三是层层分解任务。结合××实际,制定了《××镇环境综合整治及长效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明确三套班子成员为相关任务的负责人,有关村(居)、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各村(居)和村建、城管、环卫、水利等部门将工作任务细化到路段、河流、重点部位,落实到班组、中队、人头。四是明确百分考核。我们从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措施落实、整治成果、长效管护和经费筹措等方面对各村居定期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列入××镇对各部门(单位)、村(居)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年终评出环境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先进村(居)和环境综合整治达标村(居)。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村(居)、企事业单位进行通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以适当方式予学以习问网责。

二、积极主动抓配套。

为改善村民住宅条件,抓住沿江开发的机遇,近几年来拆除了137个零散村庄。按照镇区总体规划,我们积极主动配合××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了安置小区。××花园小区一二三四期工程共建30万平方米住宅楼,已全部安置到户,五期工程20万平方米安置房基本竣工,第二安置小区××家园20万平方米安置房顺利封顶。镇区道路、水、电、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基本配套,实施了美化、绿化、硬化、亮化工程。20xx年创建××省卫生镇时,我镇建成了垃圾中转站,配套了15个垃圾房、20个垃圾池、250多只垃圾箱。今年以来,垃圾中转站运转正常,6辆拖拉机每天清运垃圾,32人的保洁队伍早晚各清扫一次,保持镇区主干道和小区的清洁,每月清理垃圾240吨。××花园一村、××小区、××、××、××等村出动200多人次参加环境整治,实行长效管理。

三、突击行动抓到位。

一是加大道路庄台整治力度。××地处沿江开发区,境内有××路、××路、××路等纵横交错的区间道路和通达工程××路、××路,境内村庄与厂区比邻而居,环境整治的任务十分繁重。今年以来,我镇城管大队、水利站、环卫所、8个村共出动劳动力1800多人次,投入各类运输机械30多台,清运垃圾20xx多吨,与之配套各村累计新建垃圾池50座,通过项目拆迁拆除了一大批猪圈、鸡窝、简易房,并结合实际重点整治了69个集中居住的庄台。我镇由城管大队、市场办公室牵头重点整治了镇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挂、出摊经营、店牌店招不整齐的现象。我镇由村建科、建管站牵头及时修复了镇区破损的道路、绿化、路灯、路牙、围墙等配套设施,清运了建筑垃圾。二是加强对镇内河流的治理。今年以来,我们由水利站牵头、各村配合,全面完成了15条河道、96个河塘整治任务,共清理水生植物15万平方米,完成土方24万方,铲坡6公里,锯杂树8公里。三是落实长效管护措施。对××河、××河、水泥厂等镇内河道和农桥桥面、过桥路洞明确了专人维护、保洁,确保干净整洁,无堆积物。对公共聚集场所、驻镇单位、沿街事业单位、企业、沿街店面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严格执行门前四包责任制。

由于××路没有污水管网,××花园小区的生活污水还不能排到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染了内部及周边水环境。在安置小区的施工过程中,镇区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受到了破坏,特别是正在施工的110kv高压地下管网工程,将镇区主干道撕开了一条大口子,镇区的环境整治难度更大。为此,我们将积极争取管委会及建设局的支持,尽快改造××镇区的××路,铺设污水管网,以便我镇能及时修复环卫、绿化等配套设施,进一步打造宜居的生存环境。

以上汇报,恳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不到之处给予批评指正,对我镇今后的新农村和城市化建设继续给予关心、支持,帮助我们破解工作的困难。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八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马庄桥镇党委、政府郑重承诺,要精心组织,强化措施,以决战决胜的姿态,全力以赴打好城区综合提升攻坚战。

一、召开会议,再动员,再鼓劲。回去后即召开镇村组干部会议,动员每位干部、每名党员、每户群众,积极参与城区综合提升和村容村貌环境整治工程,严格按照这次现场会的要求,从城区到农村,从主干道到背街小巷,从地面到立面,逐一整治,不留盲区。在环境上树样板,争一流,使过往车行人辆一进入马庄桥就感觉耳目一新,眼前一亮。

二、集中力量,攻难点,推亮点。一是抓规划。严厉禁止一切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行为,集中力量拆除城区所有违章建筑。二是抓建设。重点开发金水湾小区和清华园小区,规划建设百亩生态公园、长安小区,引入濮阳市城区天然气。同时,着力推进南永固、张旧寨镇中村改造工程。三是抓整治。对重点村的村容村貌整治,严格按照县台账时间节点、工作要求,不走样,不创新,全力推进,对其它行政村以奖代补,进行全面整治。四是抓管理。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增设垃圾池、垃圾箱,城区主干道全天保洁,做到日常管理常态化。各行政村配备保洁员,建立户保洁、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垃圾处置机制,努力做到“全面覆盖、长效管理、不留死角、永久保洁”。五是抓提升。年前重点实施城区综合提升工程,元旦前安装路灯120盏、铺设地面砖7600平方,并统一沿街门店牌匾和建筑立面色调。通过规划、建设、管理、整治、提升,打造一批样板路、示范村。

三、重建台账,再细化、再量化。细化环境整治综合提升台账,明确每一条路、每一栋建筑、每一个门店、每一面墙、每一堆垃圾的责任人、推进措施、工作标准、时间节点和完成时限,按小时计算工期,对照台账往前赶。每天召开两个会,早餐会安排,晚餐会汇报,党员干部全部深入一线,发现问题,现场办公,现场解决。

四、加强督导,再加压,再强化。成立督导组,对城区综合提升、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一日一督导,一天一点评。所有科级干部吃住在镇,各行政村支书、村长随机关干部早晚两点名,发扬“五加二”、“白加黑”的实干精神,大干30天,打好每一仗,干好每一项,确保环境整治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

请领导和同志们相信,我们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以饱满的热情、高昂的斗志,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不折不扣的抓好落实,以优美的环境,崭新的面貌,向县委、县政府和全镇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九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0.1米以上。

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十

金山桥社区是项目开发前沿阵地,过去几年对环境卫生治理有所疏忽,2月份在金山桥街道的月考评中垫底,扣罚2万元,经过总结反思,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3月初,我们专门制定了《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方案》和《保洁人员管理制度》,由第一书记主抓,将社区划分为六个片区,每一位村干部负责一个片,对各自片区的卫生工作负责;组建专门的保洁队伍,实行区域包干,责任到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整改,督促落实,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兑现奖惩,每月进行一次工作讲评,激发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在牯牛山组开展示范组、示范家庭创建、环境卫生收费和垃圾分类回收试点,以点带面,向全社区推广。

2、充分发挥组长和党员的作用。

规范红白喜事办理,各居民组有此类大型活动的,组长第一时间上门,告知主事者应注意的情况,事后要督促主家全面清理垃圾,没有督促到位的,由组长负责到底;组长、党小组长、党员等从自己做起,搞好家庭卫生,维护社区环境,对屡教不改的.居民,主动上门进行劝说。

3、创新举措开展宣传教育。

四是逢会必提环境卫生工作,包括总结表彰会议、各类组长党小组长会议、民主生活会等,我们都进行宣传,在全社区基本形成了共识;五是进行上门宣传,我们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问题较多的都进行多次上门劝导,甚至现场动手清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十一

(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会议修正),207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十二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局紧紧围绕打造“利于兴业、便于旅游、宜于人居”的城市发展目标,认真对照《全国城市卫生检查标准》,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工作宗旨,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全面构建以法制、精细、服务为主体的“和谐城管”工作体系,使一些长期困扰城市管理的顽症得到有效遏制,促进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城市面貌明显改观、长效管理明显进步、社会评价明显提高。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环境、群众生活质量、城市对外形象的全局性工作,市委、市政府历来对城市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推行市领导挂钩联系社区管理办法,合理界定城关镇和职能部门的城管职责范围,明确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模式,实施管理重心下移,强化社区属地管理的措施,采取多层次城管工作督查方式,构建市级机关部门城市管理包保体系,启动数字化城管建设,使城市管理整体运行效率得到明显进步。

作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授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负责拟定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开展城市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公共环卫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管理、清运、处置和综合利用城市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检查和监督市区主次干道沿街单位市容环卫责任落实情况;审批和管理户外广告、灯箱(灯桥)、标志的设置,审批城市各类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洗车场(点)的定点设置并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建制镇城管工作。

目前,我局机构设置为“一办五科”:办公室、市容环卫科、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广告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下辖监察大队、环卫管理中心、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全系统共有630人,其中局机关工作人员28人、监察大队67人、环卫管理中心485人、数字化中心50人。20xx年至今,财政累计拨款万元,其中局机关、大队万元,环卫管理中心万元,数字化中心万元。

自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开展以来,我们严格执行创卫标准,积极开展创卫整治活动,不断强化市容环卫管理措施,不断加大市容环卫硬件投入规模,不断落实长效管理制度,努力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一、围绕优化管理机制,在管理效能上力求新突破。为构建“责任全覆盖、管理无缝隙”的城市管理新格局,我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积极推进重心下移、城管进社区的工作进程。一是实施城市管理“123”工程。为强化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的管理,我们积极寻求引导城市管理走出临时性、短期性、突击性误区的新路径,及时制定实施了城市管理“123”工程,实行局班子成员包保路段、挂钩中队,牵头一线管理,实地督促检查,做到领导力量下移一线;实行机关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与路面管理两结合,保证一定时间参与路面管理,做到管理力量下移一线;实行市、局、大队三级考核,构建随机与错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做到考核人员下移一线。,有效鼓舞了整个队伍的斗志、激发了全体人员的热情,营造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比拼作为、比争奉献的生动氛围。二是积极推进社区综合执法。20xx年,我们分别在康华、北街两个社区开展城市管理重心下移试点工作,将城市管理部分职能下移到社区,以社区为主导,部门配合执法的形式,加大对社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卫管理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此基础上,市委、市政府20xx年初作出扩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重大决策,将21个社区划分为四个片区,组建社区综合执法大队,对次干道、社区和背街里巷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执法,我局积极投入,牵头研究制定职能部门下移社区中有关经费、运作、任务、责任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并克服自身管理力量薄弱的困难,及时抽调18名城管执法队员、落实执法车辆参与社区管理,为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社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初步实现社区管理与城区主干道、重要区域管理的无缝对接,协调共进。三是建立城市管理效能监察机制。协助市政府办制定实施城市管理百分考核办法,构建了由市纪委、市委办、宣传部等9个市级机关部门联合组织的城市管理督查考核小组,专门负责城区长效管理的督察考核,考核采取每周随机暗访抽查、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奖惩的办法进行,建立城市管理保证金制度和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制度,考核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单位经费拨付和年底部门评先的基本依据,通过严格的考核奖惩,促使各部门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保持城市管理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高压态势。

二、围绕改善市容环境,在长效管理上取得新进展。在任务繁重、压力巨大、条件艰苦的“创卫”攻坚过程中,我们通过稳步落实日常控制措施,探索精细化管理方式,定期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逐步推动粗放式、经验型、突击化的城市管理向精细型、科学化和高效规范的城市管理转变。一是严格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拉网式与城区3187家责任户签订责任状,知晓率和签订率达100%。开展联合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曝光落后,奖惩并用,多着并举,使城区主干道两侧“门前三包”管理效果明显,市容环卫责任基本落实到位。二是狠抓主干道清扫保洁。完善作业机制和管理方法,推行“二扫一保”制度,早晚清扫,白天保洁,分段承包,随脏随扫,工作时间从原来3班14小时调整为4班18小时,实行一大扫、二回扫、不间断、滚动式的保洁作业,确保城区环路以内的主干道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清扫保洁标准。三是严格户外广告管理。我市围绕“一街一特色、一幢一景观”广告设置目标,及时拟定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出台了《姜堰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配套制定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细化广告审批流程,构建部门流转、一站受理的户外广告审批机制。对照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重点对步行街、南大街、陈庄路、振兴中路、罗塘路两侧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进行了专项整治,通过规范整治,成功清除了各类违章违规店招店牌483处,规范设置289处,为全力打造户外广告示范街奠定了坚实基础。四是规范化整治城区三轮车。按照“打击销售、限区行驶、统一收购、上路查扣”的整治思路,抽调18名执法人员,协同公安、交通部门不间断巡查收缴,抓好长效管控,累计收购电动三轮车1200辆,查扣违法营运三轮车187辆。加大城区人力客三轮车管控力度,按照“总量控制、逐年减少”的总体要求,在人力客三轮车年检换发证过程中,实行考核保证金制度,通过强化管理,有效规范了城区三轮车的营运秩序。五是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照创卫标准,我们制定了全年整治计划,今年先后开展了市场周边和夜市排档整治、校园和城郊结合部专项整治、集镇环境综合整治等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地化解城市管理难题,治理管理顽症,革除卫生积弊,推进了城市长效化管理进程。

三、围绕提高设施档次,在硬件投入上打造新亮点。在城管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我们千方百计加大设施投入固本强基,推进城市管理长效化。一方面大力提高环卫设施水平。自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来,针对城区环卫基础设施不足和建设缓慢的矛盾,我们逐年加大投入,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的规划建设和改造,逐步更换垃圾清运车辆,加大垃圾箱投放,增加垃圾收集点,使城区环卫基础设施状况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特别是20xx年,我们按照市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修订完善了城区环卫专业规划,加大环卫设施的升级改造力度,在市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投入700多万元,实施前堡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和第五中转站异地重建两项重点工程;投入400多万元,新购置8吨密闭式清运车3辆、八桶平板车1辆、高压泵洗路车1辆、垃圾清运电动三轮车80辆和电动扫路车3辆,升级改造垃圾房168座,改造公厕12座,新建一类公厕2座,更新垃圾收集容器300余套,维修改造粪便处理场,有力提高我市环卫工作运行质态。目前,城区现有各类垃圾收集容器只(座)。其中,垃圾房座,果壳箱只,垃圾桶只。现有垃圾运输车辆,洒水车辆,道路清扫车辆;城区现有各类公厕座,垃圾中转站座,能够基本满足城市建成区群众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不断强化执法装备保障。按照执法管理的需求,新购执法车3辆、摄像机5台、照相机8架、喊话器10多套,有力地增强了执法队伍的综合反应能力和规范办案能力。同时,投入10多万元,改造200平米大、中、小型三个会议室,添置部分电脑、电视机、影碟机等电器设备,印发学习读本200多本,安装3台立式空调,切实改善学习办公条件。为顺利开展学习、组织活动提供了基本保障。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十三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

(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十九条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集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工作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设置牌匾、标识等,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牌匾、标识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四条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三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条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四条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

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宠物尸体,物主不得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漏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处罚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

第六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2月1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篇十四

(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强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并对设置者因户外广告设施调整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应当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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