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专业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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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专业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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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书面文件,用于明确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撰写过程中,应当注重各方面的细节,确保合同表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合同范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一

考试即将来临,随着紧张的进入了冲刺阶段,在这时间里,大家可不要忘记了巩固好知识。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5)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7)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词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巳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该义务。

(7)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9)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1)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3)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对收到的标的物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何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在上述“检验期间”、“合理期间”、“2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二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效力,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即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款的一方是买受人,即买方。

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1)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4)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三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

(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1)“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

(2)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约依惯例一般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2)关于商检机构:国家设立,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厂商或产品使用部门设立。

(3)关于商检的期限;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6.装运条款

7.保险条款

8.支付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若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意外事故在合同签订后发生;意外事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和控制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战争、封锁、政府禁令;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不可抗力与当事人过失同存时,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义务

一般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则交货地点是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卖方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4)在包装上的要求(通用要求,若没有则应为足以保存货物)

(1)所有权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2)知识产权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要求。

(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卖方而怠于通知。

付款时间和地点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如合同中未作约定,则依据公约的规定:在卖方的营业地,或在凭移交货物或凭单据付款时,则交货物或单据的时间或地点。

接收不等于接受,如货物不合格,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索赔。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四

国际贸易融资中常用的短期融资方式之一的进口押汇,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深受银行和客户的欢迎。因此,国际贸易的发展必然带动我国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的迅速增长。从表面上看来,押汇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担保,与一般贷款和贴现相比其安全程度较高。然而,进口押汇业务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却让银行束手无策,银行为避免风险所设置的层层保护措施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依然存在极大的风险。本文中,笔者结合实务对国际贸易融资中进口押汇的法律特点和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在我国银行业进口押汇业务的发展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进口押汇法律风险的提出。

(一)我国关于进口押汇业务的操作。

在我国银行国际业务实务中,进口押汇(advanceagainstinwardbills)是银行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信用证向下单据到期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向银行付款赎单时,可以向银行申请押汇,承诺将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质押给银行(有的银行可不办理质押),一般还需提供保证人。银行发放押汇款归还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开证申请人通过签署信托收据从银行处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并以处分货物所得价款偿还押汇款项。银行一般要求信托收据中需明确:客户是作为受托人代银行持有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和货物,代为银行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在银行要求下应将单据和货物归还给银行。

进口押汇操作的核心内容在于以下两点:

1.银行发放押汇款项前,进口商需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将信用证项下单据、货物质押给银行,并由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押汇款项发放后,进口商签署信托收据,承诺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属于银行,自己代银行占有和处理货物,所得用来清偿银行的押汇融资款。

进口押汇并非一项新兴的业务,国内商业银行开办进口押汇已有近十年的历史,但是,翻遍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成文法律规定提及过进口押汇,即便是我国金融业务的主管机关人民银行至今也没有制定过统一的押汇业务规章。我国银行对于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代垫款代融资方式普遍称为进口押汇,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内所有商业银行几乎都沿袭了中国银行原来我国唯一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的标准称谓。因此,可以说进口押汇是彻头彻尾的国货。

从我国各商业银行关于进口押汇业务的操作流程可以看出,信托收据的签发和约定是整个业务的核心,是银行防范进口押汇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因此,要分析进口押汇法律风险首先必须分析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及风险。

(二)信托收据是平衡押汇业务中银行与进口商利益的产物。

1.信托收据的衡平特性。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在法律实践活动中,英美衡平法思想对克服法律刚性和僵化,揭示法律价值的互补,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妥协和互相协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信托收据制度处处体现着衡平法上的平衡原理。

2.银行与进口商矛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出路信托收据。在信用证业务中,正常流程是开证行对外付款后,进口商应该支付货款赎回单据。但是在很多时候,进口商由于种种原因资金不足,无法先行偿还开证行的垫款,需要通过销售信用证项下货物才能归还银行垫款。而根据信用证操作的国际惯例,在信用证项下垫款没有结清之前,银行是不会将单据交付给进口商的。

对进口商来说,需要凭单据提货销售,然后归还银行授信;对银行来说,它没有足够的仓库存放货物进行实际占有,也没有适合的人手去处理货物,同时,又不愿意放弃对作为授信基础的货物的控制。为解决银行与进口商的矛盾,在我国《信托法》颁布之前,我国银行界就大胆地借鉴了西方的信托收据制度,以信托为基础构建进口押汇。由买方签署信托收据,以受托人(trustee)的身份代表银行处理货物,在收到货款后归还银行垫款,或者在远期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将款项付给银行。信托收据平衡了银行与进口商之间的利益,即义务人通常依赖担保物的处置来产生用来偿还债权人的债款的收入。为了取得最好的价钱,担保物发放予义务人,由他在普通营业过程中出售。对于作为受托人的进口商而言,一方面获得了资金的融通,另一方面又能够迅速处置货物清偿银行债务;对于作为委托人的银行而言,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又不必为如何处置该标的物实现债权而操心。信托收据制度兼顾了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利益,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率。

(三)信托收据法律风险分析。

从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的产生及其法律性质来看,信托收据似乎是很好的风险控制工具,但这只是局部分析的结果。信托收据只是进口押汇整个链条中的一环虽然是最重要的一环,从进口押汇的完整链条去剖析信托收据,就会发现它隐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1.银行通过信托收据将质物返还给进口商导致保证人免责。我国开展进口押汇业务最早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对进口押汇的定义为进口押汇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其功能为: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无力按时付款时,可由开证银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开证申请人取得短期的资金融通。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通常认为,进口押汇中的押就是指抵押或质押,是出口商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物单据进行担保,以保证银行免遭风险。银行要求与进口商签订质押担保协议,同时还须提供保证人,并约定该保证不因银行持有任何其他担保方式而受影响。银行这样做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一旦出现进口商将货物出售后不返还押汇款、无法实现担保权益时,还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连带保证责任。这种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做法似乎是为押汇业务上了双保险,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却并不像银行想象的那样承认这种双保险,而是几乎否定了银行双保险的可行性。《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既然银行已设定了质押,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只对担保物价值以外的部分承担责任,而担保物是用信用证全部款项购得,对于进口商拖欠的'押汇款来说绰绰有余。因为银行通过信托收据将担保物释放给进口商销售,改为约定银行对上述货物享有所有权,意味着银行放弃该物的担保,保证人实际上将免除责任。

2.信托收据对银行所有权的确立与银行和进口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冲突。由于信托法明确要求信托的设立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而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进口押汇设立信托收据的前提只能是银行对货物享有所有权。这一观点被我国银行普遍采纳,中国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明确指出:信托收据是进口商将自己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的银行对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进口商仅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处理该批货物,包括存仓、代购保险、加工、销售等。那么,银行的所有权从何而来呢?有学者认为,银行对单据享有的所有权,是通过对外付款、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的。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既然将银行发放款项偿付信用证项下垫款的行为解释为付款买单,从而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就很难再主张该放款是向进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项下金额的短期资金融通。银行不能既是货物所有权人,又是进口商的债权人,进口商可以银行已取得货权为由拒绝偿付押汇款项。一旦货物价格大幅度下跌,银行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另外,还需要承担货物税赋、保险、致害责任及灭失的风险。

二、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重构建立让与担保制度。

(一)让与担保规范进口押汇中担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的目的是保障开证行在不占有质物的情况下仍然享有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及物权的追及效力的权利,但是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相冲突,这个问题在前述案例一中已有详尽论述。银行与进口商会约定信用证项下提单及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银行,进口商实际占有提单及提单项下货物,由此可知银行取得进口商债权担保的方式是移转提单及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其实质是一种让与担保。以让与担保规制进口押汇中的担保问题,可以解决必须释放质物的司法难题,同时也避免进口商以银行取得提单及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为由主张免责,有利于保护银行利益。让与担保的设定方式可以是占有改定,因此在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约定提单及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时,银行可以顺利取得所有权。

让与担保在进口押汇中适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债权人如何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不转移占有,债权人无法也不需要直接控制担保物,那么在债务人将担保物变卖给善意第三人而未以所得价金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让与担保的做法,根据货物的不同存在形式采取登记、刻制/粘贴标签等公示方法。

(二)我国创设让与担保制度几点建议。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以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一种债权担保制度。我国是否应引进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学术界有着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我国商业实践中已经出现让与担保的基础,如前文所述进口押汇中银行的担保权利,现行法不能提供有效的依靠,并且让与担保具有经济、便捷、高效的特点,与现代市场经济的需求相吻合,因此,我国有必要引入让与担保制度。

1.立法形式的选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无一例外地将让与担保排除在典型担保之外,但其理论和实务均承认让与担保具有典型担保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通过特别法等其他方式予以确立。大陆法系各国让与担保制度的现状给我们的启示是,不因让与担保制度与典型担保制度存在差异而轻易否定,可以通过法律措施包括判例指导作用逐步引导其向合理方向发展。由于让与担保制度与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存在很多冲突,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可以通过判例认可其存在,待时机成熟时以单行法形式加以规定。这也有利于立法体系的规整,避免物权法中的不协调。

2.公示方式、公信力。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公示方法一旦不存在,则物权制度也就不存在,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该协议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第三人。设计适当的公示方法来消除让与担保制度带给债务人和第三人的风险是必要的。由于让与担保的客体较为广泛,不宜建立统一的公示方式,笔者建议区分不同客体设计不同的公示方式,例如: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权利以交付或登记为公示等。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五

兹为_______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_______货_______件卖与乙方,约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币______________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_______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于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合同,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___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甲方如届期不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条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___日内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可以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计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规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乙方发现货晶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甲方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甲方依据________房许字第________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将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街)________号(小区)________号楼(总层数、用途、结构)________单元________层________室________厅________号(管理号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乙方购买商品房________套,建筑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以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实地测量后计算的测量结果为准。

3、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4、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上述所列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5、甲方出售的.商品房除《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所列设施外,还有________________等设施。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元销售给乙方,总价款(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________元。

3、乙方可将购房款一次付清,也可分期付款。乙方一次性付款的,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清全部房款;乙方分期付款的,其购房定金在第________次付款时冲抵,分期付款日期、金额为:

合同定额(元)付款日期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七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_________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共有权证号:_________,产权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使用性质为: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乙方对该房屋充分了解后愿意购买。该房屋转让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经过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人民币(小写)_________元(含经济适用住房补贴_________万元整,《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凭证》编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约定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由_________承担。

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全额价款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

(2)第二期。

(3)第三期。

3、银行按揭付款。

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余款_________元在_________日内由买方向银行申请以按揭方式付清,如未能付清,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乙双方应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转让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将与转让房屋有关的权利凭证同时交付。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房屋权属明晰,没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律保障。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合同的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八

[摘要]本文以利益阵营为切入点,以经济法法权结构为核心,将经济法法律关系定义为经济法法律规范在平衡社会强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权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关系法权结构强势市场主体弱势市场主体。

经济法凭借法权结构恢复社会强弱势群体利益均衡状态。经济法以社会正义为价值目标追求,对社会强弱势群体利益的调节就是在践行社会正义。

就经济法而言,它践行社会正义就是针对社会强弱势群体的分化,建立利益分配的协调和平衡机制,以实现社会强弱势群体间的利益均衡。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主要就是对社会强势群体的抑制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持。

一、市场内的经济法法律关系——竞争关系。

市场内的经济法法律关系研究对象,是市场主体间的权利竞争关系及权利与私权力的竞争关系,政府和行业协会行使公权力和自治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主体间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一)微观市场经济中经济法法律关系。

特定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转化成经济私权力(支配力、控制力),使得经济私权滥用的危害性成倍增加。因此,对市场私权的规制成了这一时期的重点。

首先,经济权利本身要具备实现互控的条件,以减轻公权力方面的压力。

其次,虽然经济私权力由权利转化而成,但其支配和控制力已经凌驾于经济权利之上。在这一阶段,经济权利、经济自治权利与公权力的互动和互控形成经济法法权结构。经济法法权结构具有鲜明的层次性,三种法权在法律指导下的互控中,能够形成一个体系,发挥合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宏观市场中的经济法法律关系。

由于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转化成经济私权力(支配力、控制力)是市场经济发展之必然结果,必然分为市场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两大阵营。而宏观调控的目的,就是将市场强弱势主体的利益差限定在合理的范围里,避免因经济利益失衡导致的社会冲突。

要想达到这一预设的效果,就必须从全局考虑,通过法律形式,对市场强势主体进行限制,对市场弱势主体进行扶植,从这一角度看,经济法确为抑强扶弱之法。

二、市场外的法律关系——非竞争关系。

市场外的经济法法律关系研究对象是公权力和经济私权结合成市场绝对强势主体,即行政垄断市场主体,二权合一的行政垄断市场主体在与经济权利市场主体的对抗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甚至将一般市场主体排除到市场竞争之外。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市场竞争,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关系,而演变为单纯的经济掠夺。

行政性垄断分为合理的行政垄断与不合理的行政垄断,现代经济生活中大量出现、影响或制约经济性垄断和自然垄断行业的形成和发展,大面积、强幅度地覆盖人们观察和思维的视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的竞争要求不相符合的垄断则是后者。

行政垄断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结合,要想使反不合理行政垄断的措施行之有效,就必须将经济私权力和公权力分离,还原到经济私权力和经济权利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状态,从而使得其他市场主体和分离出来的原强势市场主体的力量处于对比均衡状态,还市场以本来面貌。

而政府对行政垄断的干预,是通过手中的公权力来实现的'。诚然,对权力的制约无疑是法治的前提,有很多人甚至认为这是法治的第一要义。但问题是由谁来对权力进行制约?是通过权力体制内的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还是在权力体制之外由社会来制约国家权力?公权力之间的制衡显然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因为,行政权的扩张打破和突破了传统权力体制内的制衡格局,对其的制约客观上要求从权力体制内转向权力体制外,即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互控。

如果将社会权力理论放在市场经济中,该项权力就是经济社会权力,由市场主体所享有,而对经济社会权力之认同的法律就是经济法。因此,民治是对公权力制约的有益尝试,民治的关键是通过法律途径赋予人民社会权力,民法的实质即为法治。

细化到市场中,无论是对公权力和经济私权的剥离,还是对国家干预权力的制约,经济社会权力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赋予市场主体该项权力的途径,就是通过立法行使的认可和保障,承担这一任务的法律部门是经济法。

总之,无论是公权力内部的制衡,还是经济社会权力对公权力的外部制约,都是对经济法律规范的贯彻和执行,执行主体不应具有独立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权力观应向法律观转化。

三、总结。

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法遭遇了某种意义上的尴尬。这种尴尬主要就是难以有效规制政府权力。基于此,就要求把经济法的地位重新明确,从权力观向法治观转化,将经济法置于政府—市场这个基本的理论框架之上,最终形成经济法—政府—市场,这一新的经济法法律关系理论框架,即金字塔模式。

这一模式的核心即为经济法法权结构。然后,在此基础上构建经济法的社会强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平衡机制,并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九

摘要:高等院校涉农专业经济法教学目标建构应契合涉农专业特点,同时需要拓展传达法律规范这一目标,通过结合法源、法律精神及不同法系等内容深究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并且有责任提出法律规范效用发挥的前置命题,即法律信仰、经济法律思维、和法律操作技艺等法学培养目标。这些目标需借助以能力测试为核心的多元考核方式来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精神;法律思维。

1.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专业限定性。

传统法律观点指出,法律规则体系的存在形式是独立的,若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即可解决复杂社会问题。于是,中国法学教育较多地遵循法条+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经济法教学亦多数如此。教师对于经济法的教授,重视传达法律规范本身,忽视挖掘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忽视锻炼规范的思维意识,更不会涉及寻找规范不足的深度。美国法学家庞德提出,法学教育目的不在于教授法学知识,而应在于涵养法律思维,因为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知识,总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的变化。所以传达规范本身,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一层目标;挖掘规范产生及变动原因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二层目标;强化规范思维意识是第三层目标,寻找规范的真空地带是第四层目标。第一层目标层次最低,教授最为普遍,也最为容易达到。这在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区别不大,但鉴于学时及培养目标的差异,二者学习范围存在差异。第四层目标是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但不限定于法学专业。第二、三层目标在经济法教学中应该合理设置,并且能够通过教师适度引导和学生的积极探索,予以实现。针对第一层目标,由于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教学中不能全部覆盖。因此必须立足涉农专业特点,思索其对经济法律知识的个性需求,有选择地设置教学内容。这种限定性来自以下三方面:

第一,涉农专业知识结构及专业培养目标导向;。

第二,涉农专业人才培育可以简单直观地理解为服务农村;。

第三,涉农专业要求掌握农村发展理论。

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应适当引入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国别性(区域性);适当引入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法发展的关系,让学生认知经济法随经济发展程度的变动性。第一层目标解决了传达法律规范是什么的问题,但若停留在规范是什么的层面,教学效果不会理想。因为知识学习与知识本身具有异质性,前者是将知识本身整合入已有的知识结构中,建构新知识,生成新价值与意义的过程,而非知识的简单记忆和机械训练。[1]换言之,学习在于寻求获取什么、怎样获取及获取后要怎样,而非知识本身。因此,需要适时修正与拓展子教学目标。

2.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修正与拓展。

翁史烈认为存在一部分很难用公式、图标和文字方式表达,甚至不能言传的知识。它们可以通过实践和参与学习来意会或者领会,并对学习者产生较强的激发力和启示力。[2]这类知识就是隐性知识,蕴含着大量的个人经验和见解,但并未包含在教学内容的文字表述中,如何获取这部分有价值的、更高境界的知识是教学中应该积极予以探讨的。笔者以部分经济法内容的第二、三层次目标设置及达成为例,探索通过第二、三层次目标,使涉农专业学生在获取显性知识的同时,能够获取隐性知识的可行性。

2.1第二层目标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

第一,结合法源。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意味着法律根源于生活经验,每套法律规则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感性的;法律规则重新塑造着社会生活,以规范社会关系为目的,自然也只能以社会为依归。一旦偏离社会生活的常规和经验,势必导致自身定位的高远。学生体会、掌握二者间的辩证关系,明白法定为何如此,能够有效地消除神秘感和陌生感,激发其主动思考热情,开启探索式学习模式。

第二,结合法律精神。发掘法律规范背后的法律精神,有助于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现实法律问题,这是形成法律思维,锻炼法律操作能力的必要条件。

第三,明确不同法系的功能。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诉讼程序及法律分类和术语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经济法师从德国、日本、苏联、其概念范畴、理论体系深具大陆法系色彩。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需要有大视野,因此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就不同法系的不同功能向学生作介绍,使其能够更深刻地理解规范产生的相对性和地域性特点。

2.2第三层目标规范发生效力的条件。

第一,提升法律信仰和意识。法治意识反映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以及对法律效用和功能的信任和依赖程度,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程度。法治是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共同事业,而不仅仅是法律人的工作。[3]作为公民主体之一的学生群体,其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状况直接关系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和实现程度。经济法作为本科学生重点学习的法律部门,其课程教学主要使学生形成国家干预经济权力法定、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弱势群体利益倾斜保护、实质公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法律意识;使学生形成通过经济法律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自主营业权利、公平分配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

第二,形成经济法律思维。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曾提出,法律知识的教授,除了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还必须教导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4]换言之,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该思维的核心是规范性。经济法律思维是法律思维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实现,本身蕴含较强的政策取向,具有多变性及不确定性。经济法律思维主要包括国家干预市场法治化、宏观调控规范化、市场竞争规范化、社会保障运行规范化等方式。

第三,锻炼法律操作技艺。如果说信仰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规范产生效用的潜在前提,那么法律操作技艺则是工具条件,是使潜在变现的一种综合素质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关键,但是经济法课程作为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有责任提出培养法律操作能力的命题,并且可以通过企业、公司、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案件处理来践行该命题。

3.经济法课程多元考核模式设计。

经济法课程分层教学目标的实现还须依赖科学的考核模式。乔纳森提出对学生的评价应该关注其如何解决问题,而不仅仅看其能不能为程序化的任务提供一个已知答案。教师应注重考核分析能力及过程,而非标准答案。[5]所以,经济法课程考试的内容和方式应以测试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核心。具体地可选用以下方式:

第一,仿真模拟。比如仿真模拟企业设立。可以让学生在同学中自由寻找合伙人或发起人组成团队,每个团队成立一家企业或者公司,形成《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从而能够使学生感性体会企业创建应遵循的法律规范。涉农专业以服务农村为主要就业方向,可适当设置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中的经济法律行为作为分析素材。

第二,视频题目。通过向学生展示一些经济行为题材的视频资料,让学生综合体会经济法律运用的奥妙。观后能就具体案例清晰地分析法律的运用手段及运用效果。比如,评论互联网+模式下农村居民网络购物权益保障问题等。农村市场较城市市场弱势,假冒伪劣等产品进入成本很低,是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的主要对象。

第三,农村社会实践及观摩。观摩教学是经济法教学中应该予以大量引入的。具体到课程考查环节,可以分两部分设置:一是自身参与农村市场活动,包括主要以消费者身份和以生产者身份,思考合同法、企业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对国家相关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进行观摩、思考,评价其法律性。

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研究。

摘要: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一)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规律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能有效的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自我调节,但由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且滞后性的特征,又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调控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传统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还有待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着一定混乱的局面。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市场行为关系到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1.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对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化运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关于经济发展的民法已达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发展秩序以及调整市场化行为,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民法法律,这限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经济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不规范、不公开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规范,转变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制定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法律规范。

2.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市场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应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严格加强执法,能促进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设。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一)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是区别,市场经济并不是仅仅受到行政权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主体要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让企业真正的享有自主运营的权力,减少对国家的依赖,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规律,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确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着力完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二)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包括:竞争参与的全面化、竞争规则的公正性以及竞争过程的透明化、竞争结果的有效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对上级要求的绝对服从,对个体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斥,计划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决定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也受到供求关系及价格的影响,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的发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是对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和增加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经济建设中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法律观念的建设,并将其中优秀、成功的经验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尤春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野中的契约文明与法治政府建构[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xx.

[2]于彤.中国法制现代化与法律移植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xx.

[3]刘志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xx.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十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是(  )。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一方当事人履约存在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c.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

d.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法定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选项a);(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选项d);(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选项c);(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可能属于买卖合同中的试用买卖的是(  )。

a.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期的试用,买受人可以购买标的物

b.约定第三人经试用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c.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d.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

选项a: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法院不予支持。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十一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

(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数量条款

(1)“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

(2)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约依惯例一般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3.包装条款(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4.价格条款

5.商检条款,主要包括

(2)关于商检机构:国家设立,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厂商或产品使用部门设立。

(3)关于商检的期限;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6.装运条款

7.保险条款

8.支付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若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意外事故在合同签订后发生;意外事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和控制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战争、封锁、政府禁令;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不可抗力与当事人过失同存时,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1)交付货物地点:

一般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则交货地点是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2)交付货物的时间

卖方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质量担保

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4)在包装上的要求(通用要求,若没有则应为足以保存货物)

3.权利担保

(1)所有权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2)知识产权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要求。

(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卖方而怠于通知。

4.交付单据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付款时间和地点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如合同中未作约定,则依据公约的规定:在卖方的营业地,或在凭移交货物或凭单据付款时,则交货物或单据的时间或地点。

2.接收货物

接收不等于接受,如货物不合格,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索赔。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十二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之路注定不是轻松的,你只有足够的坚持,足够的努力,才会有回报。再远的路,一步一步也能走完;再近的路,不迈开双脚也无法到达。下面小编整理了中级经济法买卖合同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对 、错)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十三

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是由文书帮小编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阅读。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

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经办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十四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移动手机号码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移动手机号码以_____元整人民币转卖给乙方。

二、甲方从合同生效时不得以各种理由,收回,使用此手机号的所有功能。

三、合同生效时,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_____元人民币。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五、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和管辖。

六、本合同由双方签字有效,需要留下姓名、联系电话、qq、身份证号。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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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甲方):______县______区供销社

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1.品名、数量、交货时间、地点:

2.品质规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及双方协商,乙方应将好果卖给甲方。

3.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4.交货办法:在合同规定日期内,柑桔成熟后具体商定交货日期和日交量,做到有计划采收。

5.验收办法:按国家规定的散果或成件果验收办法,在收购点过秤前抽样验收。

6.价款结付:甲方按实收数量、等级在____日内(除扣回订金、扶持资金外)全部付清。延期按银行付息。

7.费用负担:交货前由乙方自理。如超过合同规定交货地点收货,其超里程运费,由甲方负担。

8.其它:

9.双方的责任:乙方应努力提高产量、质量,按采收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后,才能自行处理多余产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应在十月二十日前提出协商修改合同。甲方,不得少收或不收,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

10.违约处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按合同总值处以______%违约金赔偿另一方损失,并按《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处理,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作废。作合同一式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__________(盖章) 乙方单位:__________(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签字) 经办人:____________(签字)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十六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位于第______层______户,房屋结构为__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______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______。

第二条价格: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______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大写______),余款______元(大写______)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同时,本房屋目前尚处于出租状态,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意愿解除原租赁关系或把租赁权转给乙方。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签字,指纹)乙方:____________(签字,指纹)。

见证人:____________(签字,指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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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十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同意乙方自动退房,解除该合同。甲方就签署该合同收取之楼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

三、原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随之作废。甲方在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到房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房屋。

四、订立本协议及办理有关手续所需之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公证费及政府有关部门之收费等,均由乙方支付。

五、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经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市公证处及房管部门各____份,每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十八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

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经办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十九

13.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3.3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3.4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二十

产品名称,要按产品目录规定正确填写,不能用习惯名称或自己命名。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注明品牌或商标及生产厂家。

产品的品种是指大类产品的明细分类,同一大类产品,按其具体性能和具体用途可分为小类。如金属切削机床,大类可分为铣床、车床、刨床等,根据需要还可细分为小类,如铣床,可分为龙门铣床、仿形铣床、万能铣床等,产品品种,反映了需方对产品的技术要求。产品的规格是同一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如粮食白酒是品名,45度、50度就是白酒的规格。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如何区别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按照国家已有的规定和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来划分,必要时可由各有关生产主管部门认定。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实际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应封存样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的设备清单。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划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注明合理的差额和计算方法。

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标准是由有关部门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统一规定的技术标准。

产品的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并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可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并在合同中写明。产品包装费用也应写明由哪方承担。

5.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式。

产品的交货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规定一般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运。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可以由需方自提。实行送货制的产品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的协|义执行。

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买卖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供方代为办理发运,运费由需方承担。供需双方通过协商台理选用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总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那么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

6.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送货或代运的产品规定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7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的,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执行。

产品交(提)货时价格变化处理: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产品货款的结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选择产品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并在合同中注明,同时还要注明双方的开户(结算)银行和账户名称、账号。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写明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法定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8验收方法。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验收的方法,包括规定:验收时间;验收手段;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

9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需方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异议。

(1)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

(2)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义,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

(3)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4)如因需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5)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义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6)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以及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10.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其他条款。

其中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略有不同:

(1)农副产品名称、品种、数量、定价、交售时间。

(2)农副产品的质量和质量标准。

(3)产品交(提)货时间、方式、地点。

(4)验收。

(5)检验和检疫。

(6)超欠幅度、合理损耗、正负尾差及计算方法。

(7)包装、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8)货款结算。

(9)违约责任、负责条款及其他条款。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二十一

9.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9.2不可抗力的后果: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经济法买卖合同经济法买卖合同篇二十二

动迁房买卖合同范本_买卖合同,以下是小编准备的关于动迁房的买卖合同,希望这一合同可以帮助大家哦!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现住址:

电话: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依据甲乙双方达成的买卖协议,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诚信守约、按期如约完成房屋过户手续,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易内容)

20 年 月,甲乙双方在上海 的居间介绍下达成动迁房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动拆迁补偿安置配购的位于上海市××区××镇××路××弄(×××苑)×号×室的动拆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以下简称“动迁房”)一套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为 万元( 万 仟圆整)。该房屋房型结构:×室×厅,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类型:公寓;权属为产权房,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出让 。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沪 ( )第 号,签订日期: ; 房屋座落:上海市××区××镇××路××弄(×××苑)×号×室。 第二条(乙方付款方式)

乙方于20 年 月 日向甲方交付 万元( 圆整)作为定金。双方约定主要购房款 万元( 圆整)于 月 日交付(分 期交付,第一笔主要购房款······ ;第二笔主要购房款······ ;尾款······)。交付购房款后两日内甲方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乙方,并结清该房屋的有关费用。交易限制期满后,双方共同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

(有关费用的交割)在双方交割房款房屋后,甲方将该房屋物业维修基金赠送给乙方。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 。

第三条(房屋总价问题)

1.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充分协商确定,该房屋出卖(转让)总价款为 万元( 圆整)。该总价款包括房屋及其室内装修、生活配套设备、附属设施、甲方已缴纳的进户费、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等费用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以套计价,不因房屋实测面积与现在所知面积的差异而变动。

3.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款。

4. 甲方不得在过户给乙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提出增加该房屋的总价款。若甲方要求提高房屋总价、增加购房价款,构成重大违约,除该要求不得成立外,并须赔偿······给乙方。

第四条(基本约定)

1. 本合同签订之后、该房屋过户给乙方之前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再对该房屋············,也不得进行任何······的处分。

2.·······

3.·······

4.·······

5.·······

6.·······

第五条(甲方交付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交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所有钥匙、门卡、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收房相关资料、房屋面积测量资料、房屋交接书、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业主手册(物业服务手册)、房屋维修合同、甲方已缴纳的进户费、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和公用事业费票据等文件资料。

甲方拒绝交付部分器物或资料的,除应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外,须视具体情形赔偿乙方······的违约金;甲方迟延交付的,每迟延一日,向乙方支付······的逾期违约金。

第六条(该安置房产权问题)

甲方保证在今后该房屋申办房地产权证时,······,······,······。如果甲方在报送做房产证的资料时加上其他任何人的名字,导致该房屋有××× 之外的其他共有人,影响到本次房屋转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或者影响到该房屋如期顺利过户,甲方作为重大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接受该房屋,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 。

如果乙方不愿意接受该房屋,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按照该房屋······ 赔偿给乙方,并赔偿乙方······费用的···,并且不得对······提出任何主张。

第七条(处分权)

甲方承诺对所售房产·········,保证······。

若甲方隐瞒其······的事实,如······、······、······,······等,导致在该房屋交易限制期届满后不能过户给乙方,须按照······赔偿给乙方;同时以乙方支付的' 万元( 万 仟圆整)购房款为基数,按照······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

若甲方隐瞒其······的事实并未导致不能过户给乙方,该房屋仍然有效过户给乙方了,但是给乙方造成了其它损失,则甲方须赔偿········给乙方。

第八条(逾期违约责任)

如无正当理由、非因不可抗力和客观不能,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则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的逾期违约金。

如无正当理由、非因不可抗力,甲方未及时腾空房屋交付给乙方,则每逾期一日,支付乙方···的逾期违约金给乙方。

在××动拆迁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办理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的“小产证”)后,甲方须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向动迁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报送办理房产证的材料。如甲方在动迁公司、开发商通知之后一个月还未报送材料,视为甲方拖延申办房产证,须自动迁公司、开发商发出通知的第32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九条(户口)

甲方保证在过渡期内不将本人及任何家属、亲友的户口迁入该房屋。 如甲方在过渡期内将本人及任何家属、亲戚好友或者任何其他人的户口迁入该房屋,须赔偿······ ,并加付······的违约金。

若经乙方同意或者要求,甲方应将其本人或者亲属的户口迁入该房屋,在房屋产权过户时迁出。

第十条(婚姻状况的变化)

过渡期内,若甲方×××离婚再婚,或者甲方×××结婚,······,······。若在该房屋房产证颁发之前×××再婚或者×××登记结婚,在动迁公司通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和×××仍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只······,不得······;若在该房屋房产证颁发下来之后×××再婚或者×××登记结婚,在过户给乙方之前······,不得······。

若×××或×××因自己婚姻状况的变动而······,导致该房屋交易限制期届满后不能过户给乙方,须按照·············赔偿给乙方,同时赔偿乙方······和·········。

若······,······· ;····· 。

第十一条(甲方的继承问题)

甲方的继承人不得对该房屋做任何·········处分。继承问题发生后,继承该房屋产权的继承人履行······,本合同·········。······,······。

若甲方的继承人对该房屋作出······的处分,或者甲方的继承人······,导致不能过户给乙方,须按照············赔偿给乙方。

若甲方意外身故后,在该动迁房交易限制期届满后××日内甲方的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依照本合同约定协助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则每逾期一日,按照······计算逾期违约金给乙方。

若甲方的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仍未履行协助配合乙方过户的义务,则······,须按照······赔偿给乙方。

若在颁发房产证之前×××不幸身故,则×××成为该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须保证在过渡期内不对该房屋产权做任何变更和任何处分,并且有义务在交易限制期届满后及时与乙方共同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过户手续。若在该房屋房产证颁发下来之后、过户给乙方之前×××不幸身故,该房屋所有权人须变更为×××一人,×××变为该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房产证上不得增加其他任何人的名字;同时······费用由×××自行承担,不得要求乙方分担。

若在颁发房产证之前甲方×××与×××都不幸身故,······将是该房屋产权的主要继承人。×××须承诺在动迁公司通知办理产证时······,使×× ·········。×××作为该房屋所有权人,须保证在交易限制期内不对该房屋产权作出······,在交易限制期满后及时与乙方共同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乙方的继承问题) 在过渡期内,若乙方××、×××二人中的一人不幸身故,该房屋将过户给在世的另一人。若在过户之前二人都不幸身故,该房屋将过户给······,或者······。

乙方的继承问题发生后,乙方的继承人······,本合同······。该房屋交易限制期届满后,乙方的继承人与甲方或者甲方的继承人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甲方基本义务)

1. 甲方不得因今后该房屋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主张解除合同、不过户给乙方;

2. 甲方不得······ ;

3. 甲方不得······ ;

4. 甲方不得因······ ;

5. 甲方须保证······ ;

6. 甲方不得在任何情形下······ ,同时保证······ 。

如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该房屋最后没有过户给乙方而由甲方收回或者做其它处分,甲方须按照·········赔偿给乙方;如果延期过户,每逾期一日,按照······ 计算逾期违约金给乙方。

第十四条(甲方特别义务)

1. 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后,甲方须在五日内与乙方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将房产证及其密码交付乙方收存。甲方将房产证交付给乙方后,在过户给乙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除非经乙方书面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 。若甲方······,除应······外,须在违约行为被乙方发现并告知甲方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计算逾期违约金给乙方。

2. 过渡期内,甲方不得报停该房屋内的水、电、燃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生活设施。若甲方报停该房屋内的自来水、电力、燃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给乙方或者该房屋的居住使用人造成了损失,每报停一日,须分别赔偿乙方400元、900元、400元、300元、300元。

第十五条(预期违约)

如在过渡期内即买卖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取消本次交易,或者要求大幅加价或大幅减价,构成预期违约。······,······;······,······。

如甲方构成预期违约,导致该房屋最后没有过户给乙方,须按照·········赔偿给乙方;如提出大幅加价,除该要求不得成立外,并须赔偿······给乙方;如逾期支付违约金,须每日加付······。

如乙方构成预期违约,······,······;······,······。

守约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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