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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一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二
为加强学生网络安全知识的'学习,提升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十二月份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一次“网络安全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现将总结如下:
为了促进网络安全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家庭,我校利用国旗下讲话、红领巾广播站、派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主题中队会课、信息技术课、校讯通等对学生进行了相关知识的宣讲,深受学生、家长欢迎。
学校充分利用主题队活动课的教育平台,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网络的特点、作用,引导学生明辨网络的优劣势,并利用身边的典型事例和国家网络安全周公益短片让学生看到不当使用网络带来的严重危害,引起了学生的警醒,为学生敲响了警钟。在主题队活动课上,教师们还向学生进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宣讲,以达到引导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教育目的。
利用信息技术课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精彩一课”教育活动,以课堂讲授、实地参观、线上线下互动交流等方式,组织青少年学生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提升网络安全意识。
课后,教师们还通过校讯通的.沟通平台,向学生及家长宣传网络安全知识等,营造网络安全在我身边,共同行动齐参与的良好氛围。向家长推荐了“网络安全体验基地”的网址,鼓励其登录参与体验。
此次网络安全知识宣讲活动,我校注重家校联动,共同携手,形成教育合力,为孩子打造绿色网络环境,进一步培养了青少年学生健康上网、依法用网、文明护网的意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要求,增强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县融媒体中心认真安排部署,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开展了主题宣传活动。现总结如下:
为切实抓好这次活动,自收到相关通知和活动方案后,融媒体中心召开会议,对开展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作了详细部署。明确了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职责,会后中心副主任及综合办主任转发了关于开展好《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通知进行再强调再落实,传播部进行再传达,强化全体职工对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为确保宣传周活动不走过场达到预期效果,融媒体中心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了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了以融媒体中心主任为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开展拟定本次活动宣传活动方案、部署工作、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负责督导分管科室,全力按照下发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好此次活动。
(一)新媒体方面。
1、针对活动的目的意义,在新闻微信公众号醒目处开展“网络安全为了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主题宣传。
3、在公众号发布《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环境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等6条相关信息。
4、在抖音发布《呆萌版的非遗为网络安全代言》等2个短视频。
5、在app首页显著位置开设“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链接,目前共刊载和转发网安周相关信息10条。
6、组织全台网络使用情况摸底调查,对可能存在的网络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二)传统媒体方面。
1、在《新闻》播出新闻《我县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全县各基层学校积极开展“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2条。
2、制作并播出公益公告2条。
经过此次活动,全台干部职工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
二是对网络安全的漏洞得以填补,使办公网络的使用更加安全。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三
税务局税务9月14日至20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为了强化税务干部网络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多举措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系列主题教育宣传活动。
开展网络安全专题讲座。通过视频学习、法律诠释、案例分析,强调安全保密纪律,对全局税务干部进行网络安全防护警示教育和具体指导。
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机关及办税服务厅外宣led、对外公开宣传栏、版报等形式对网络安全口号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积极制作宣传海报、展面、宣传册等资料,向纳税人积极宣传网络安全的重要意义和注意事项,营造了浓厚宣传教育氛围。
借助网络平台加强自主学习。充分借助“学习兴税”、“学习强国”、“云上通许”等app网络学习平台和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介加强网络安全宣传自主学习,通过积分制考核大幅提升税务干部职工自主学习的质量。
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推广,全局税务干部纷纷表示要言传身教、高效延伸,积极带动家人、朋友一同参与到维护网络安全中来,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四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五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共建美好幸福家园。
2.加强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3.保护个人资料,尊重他人私隐。
4.处理资料要谨慎,安全第一最稳阵。
5.个人资料保护好,安全使用无烦恼。
6.个人资料要小心,资讯安全勿轻心。
7.互联网上路路通,个人资料勿放松。
8.谨慎保护个人资料,开心畅游网络世界。
9.私隐保护做得好,网络使用没烦恼。
10.私隐加把锁,骗徒远离我。
11.私隐重要勿轻心,预防泄漏要谨慎。
12.同撑资料安全保护伞,共筑信息隐患防火墙。
13.网络眼睛处处有,输入资料有保留。
14.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15.网安,民安,国家安。
16.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
19.同心共筑中国梦想,合力共建网络强国。
20.网络社会法治社会,网络空间网警保卫。
21.网络创造幸福时代,安全守护绿色家园。
22.网络服务各行各业,安全保障改革发展。
23.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
24.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25.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六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陕西省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陕教保办〔20xx〕15号)和《耀州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网络安全教育周活动方案,在此方案的指导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我校在醒目位置悬挂了宽70厘米、长10米的横幅“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并及时召开了全体师生大会,少先队大队部号召全体学生重视网络安全,利用班会、主题队会认真落实网络安全知识活动的各项要求,强化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贯彻落实。从抓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入手,通过发放100份“致学生的一封信”,使学生和家长认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了解网络安全的相关知识,开展了师生网络安全知识竞赛,激发了全体师生学习网络安全知识的积极性,学生的网络安全知识得到了普及。
1、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号召全体学生“网络安全守则”,各班召开以“网络安全”为主题的专题班会,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队会,利用黑板报宣传网络安全知识,让同学们深刻理解这次活动的.意义和必要性。
在学校的醒目位置悬挂了横幅,横幅内容为“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营造网络安全宣传氛围。
学校安排各班利用教室的黑板报,进行网络安全知识宣传,结合手抄报形式,对网络安全相关知识进行宣传。
4、开展网络安全知识竞赛。
为调动师生的积极性,学校组织师生开展了网络安全知识竞赛。
学校制作了100份“致学生一封信”,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向学生及其家长发放,引导和带动师生、家长全面了解和积极参与本次活动。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七
20xx年11月17日上午,凤仪社区丞相路口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社区人员认真、耐心地向前来了解法治问题的居民、过往行人讲解法律知识,增强他们法制意识和观念,受到居民的好评。社区居民王先生表示:现在外来工对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法律方面的了解和渠道不多,所以搞这样的活动第一是可以增加法律知识,第二可以增强我们自我保护意识。居民李小姐表示:增加了好多知识,很多人都了解到,以前没宣传,很多人都不懂,我觉得多些宣传队市民都会很好,很多帮助。今后社区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将会继续深入到基层开展,使社区居民不断提高法律知识,为平安社区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八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本周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也是全国第三个网络安全宣传周。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从今年开始网络安全宣传周于每年9月第三周在全国各省区市统一举行。随着《烟台大学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发布,学校2016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系列活动也将在9月20日至11月20日期间逐次进行。
系列活动的开展将结合“文明烟大”建设,通过组织广大师生亲身参与,宣传倡导依法文明上网,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活动分为三个板块:宣传教育板块、知识技能板块、网络建设板块。宣传教育板块,包括举办网络安全讲座、培训,发放《网络安全小常识》《如何应对常见网络安全风险》,集中播放公益广告视频等活动;各学生班级、学生组织通过组织“网络安全与文明烟大”活动,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学会利用互联网”教育、防电信诈骗教育。知识技能板块,举办烟台大学网络安全技能大赛,组织参加教育部指导的第三届全国高校网络安全知识竞赛和省教育厅、团省委主办的第五届山东省大学生网络安全技能大赛,通过比赛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激发广大学生学习网络安全知识兴趣,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技能。期间还将开展“无手机日”活动,让广大学生切实体验无移动互联网是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倡导合理利用移动互联网。网络建设板块,学校将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优秀网站评选活动,以实际行动维护校园网络安全;召开网络安全工作座谈会,成立烟台大学新媒体联盟,创新媒体宣传联动方式,净化校园网络环境,便利网络信息共享,丰富学校“微平台”建设。
举办国家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总体国家安全观。烟台大学2016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必将增强全校师生网络安全意识,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网络素养,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打造校园网络文明。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九
在宣传活动期间悬挂横幅或在电子大屏制作宣传字幕,内容为“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网安靠大家,共建e家园”等。
结合我校实际安排班级通过编写黑板报、手抄报等形式,对网络安全相关知识进行宣传。
各班召开一次网络安全主题班会,学习网络安全相关知识;利用“班班通”设备收看一场网络安全宣传片;利用国旗下讲话进行全校广播。
应制作电子版或纸质版网络安全宣传传单,采取“倡议书”方式,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宣传,引导和带动师生、家长全面了解和积极参与本次活动。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十
9月19日上午,河池市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在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举行。活动通过展板展示、现场互动、课堂授课等形式,积极宣传文明上网,增强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呼吁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活动现场,首先由学生代表宣读《争做中国好网民倡议书》,随后,学生们现场观看“重拳打击网络犯罪,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等宣传展板,并纷纷在横幅上签字承诺。市网信办、团市委、市公安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现场发放网络安全宣传资料,并解答学生提出的相关问题。之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专家在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多媒体教室为学生讲授了网络安全相关知识,授课间还开展了有奖互动答题环节。
据了解,此次活动的.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旨在通过大力宣传倡导依法文明上网,普及网络安全知识,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活动期间,各县(市、区)还将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公益宣传、网络安全知识进校园、网络安全知识公众体验展等活动,活动时间为9月19日至25日。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十一
为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学校还特地开放两个信息技术室,让学生通过网络登录“网安启明星”工程线上网络安全体验基地,点击进入,进行网络安全知识,在校登陆学习有900多个同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依托校园网站、微信和qq传播网络安全正能量。
为加大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宣传力度,学校不光在校园网上醒目位置添加了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专题,搜集整理了相关网络安全知识上传到网站上,还发动各班班主任积极利用微信和qq向班级群推送网络安全相关知识,向广大师生传播网络安全正能量。
2、发放倡议书。
向学生发放《“文明上网安全上网”倡议书》20xx多份,提倡家长陪同孩子共同阅读,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提倡家长和孩子共同提醒,互相监督。提倡文明上网,健康安全上网,学习上网,远离低俗,营造网络安全文明的良好氛围。
县第二实验小学通过此次“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强了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了学生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构筑出了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在增强学生们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十二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禁毒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青少年学生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4月11日,安溪县禁毒委,安溪义工协会,长坑乡人民政府,长坑乡派出所走进长坑乡第二中心小学及长坑乡崇德中学,为两个学校师生近600人开展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活动。活动以ppt讲座的形式向广大青少年学生普及禁毒相关知识。
在讲座中,安溪义工协会会长谢培强向在校师生详细介绍了常见的毒品种类,吸毒的危害性,如何防范毒品及宣传打击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并通过有奖问答互动,通俗易懂的语言,鲜活的案列,让青少年认识到了毒品对家庭、学校、个人产生的严重危害,增强学生提高警惕,远离毒品,拒绝毒品,增强禁毒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禁毒宣传、预防教育和防范工作,坚持与毒品违法犯罪做斗争,争当禁毒小卫士。
此外,安溪义工家人还为学生发放禁毒宣传单1000余份,禁毒宣传彩页500多份,宣传条幅四条,毒品样品两套,拒绝毒品签字500余人,直接受益师生近2000人。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十三
9月19日,走进济南三中校园,学校大屏幕上正滚动播出着网络安全宣传标语,济南三中启动了“20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对全校师生进行网络安全集中宣传教育,加强师生网络安全意识,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安全科根据活动安排,组织学生登录济南市学生安全教育平台,进行“网络安全宣传”专题学习,提高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政教处的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你安全吗?》,培养学生“健康上网、依法上网、文明护网”的意识;学校则通过宣传展板、微博、微信向广大师生普及网络安全知识。
学校新闻中心作为学校信息门户建设专门机构,对活动内容进行了深入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能力。同时完善了《济南三中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学校信息门户建设工作。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十四
为了进一步提升青少年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引导青少年文明上网、安全用网,9月23日网络安全宣传周青少年日主题活动在市财经学校举行,500余名青少年参加了宣传活动。
活动当天,通过组织广大网络文明志愿者表演“共享网络文明共建网络安全”主题青春快闪,开展“争做青年好网民”签名活动,播放网络安全教育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青少年宣传普及过滤不良网络信息、避免网上支付风险等相关知识,引导广大青少年争当有高度安全意识、有文明网络素养、有守法行为习惯、有必备防护技能的青少年好网民,做维护网络安全的先锋。
网络安全宣传周期间,全市各级团组织通过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广泛开展网络安全主题团(队)课、“青少年与网络安全”话题讨论、我为网络安全代言、争做青年好网民等网络主题活动,向青少年宣传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网络观,营造了人人重视网络安全、人人参与网络安全的良好氛围。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篇十五
为配合第三届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活动,根据省教育厅和相关部门的安排,我院于11月26日启动校园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本次活动以“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为主题,旨在广大青少年学生中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网络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对网络安全问题甄别的能力,营造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在院领导的指导下,我院教网中心在党政办公室、会计一系等有关处室系部的协助下,首先在学院网站主页上开辟了“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专栏,及时公布宣传活动的方案、计划等相关资料和宣传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其次,在新教学楼的一层大厅和1号教学楼的一层大厅摆放宣传板,重点宣传网络安全知识手册上关于计算机安全、上网安全、移动终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事件处置六部分内容。宣传现场吸引了众多学生驻足围观讨论,反响强烈。与此同时,在新教学楼门前悬挂“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横幅,加强宣传力度。
11月26日下午4点,根据文件内容和活动安排,会计一系组织学生在我院西阶梯教室参加了由教育部思政指导中国大学生在线组织开展的“全国大学生网络安全知识竞赛”答题活动,竞赛以普及网络安全知识为主,在中国大学生在线网站启动,意在激发学生络安全知识兴趣,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技能。
本次活动增强了广大师生的校园网络安全意识,使青少年明白了通过网络学习交流、查找信息、购物娱乐、在线互动等获取正能量的同时,要自觉抵制网络攻击、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谣言、网上黄赌毒、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的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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