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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篇一
县政府法制办:
根据《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铜府法[20**]6号)要求,我局对医疗保险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为打造一支精良的执法队伍,我局选用政治过硬、业务精干、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同志从事执法工作,为使执法精准,将从事执法的同志分批派送到省市县参加相关的执法培训,并取得了执法资格证。
二、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草拟了《铜陵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另外我局还草拟了《铜陵县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实施办法》,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县政府办公室予以转发。为贯彻上述两个《办法》,我局组织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认真学习了两个《办法》。
为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管理,相关执法人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工作中,认真执行《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实施行政处罚。医保定点单位违反医保政策规定,问题不严重的,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教育,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处罚意见,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近三年来,我局处罚定点药房1起,主要是停止刷医保卡15天。
铜陵县社会保障局。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篇二
(税务机关):
我(单位)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字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听证。听证理由如下:
听证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联系电话: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申请人(章)。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提出听证申请时使用。3、本申请书由听证申请人填写。4、本申请书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篇三
为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听证由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听证员、记录员、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决定。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法规科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相关执法人员送达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六)本局的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盖章。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本局不再组织听证。
局法规科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通知书。
》。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和第三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公开举行听证与否及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六)委托代理权、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等权利;。
(七)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等注意事项;。
(八)本局的名称和作出日期,并盖章。
听证会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举行。当事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理由正当的,应当同意。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
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会场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活动。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致使听证会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验证,不公开出示。
质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针对证据证明效力有无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的。
应当对听证会全过程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和依据;。
(七)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相互质证、辩论情况;。
(九)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入听证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陈述意见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核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将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审核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终结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会情况报告本局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并有正当理由的;。
(三)当事人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需要延期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延期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决定恢复听证的,应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三)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
(四)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五)听证申请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七)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八)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没有必要举行的;。
(九)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终止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听证主持人决定终止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由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篇四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外部移送】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案件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管辖争议解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内部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节立案。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第三十五条【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测机构的全称;
(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
cma。
)和监测字号;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九条【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超过。
7
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四十条【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查封暂扣实施要求】。
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
第四十二条【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
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
(五)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案件移送审查】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四十七条【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审议】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60。
日后起算的。
180。
日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后起算的。
180。
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后起算的。
180。
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后起算的。
180。
日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80。
日内。
第六十三条【被处罚企业资产重组后的执行】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六十四条【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五条【没收物品的处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环境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六条【罚没款上缴国库】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六十九条【归档顺序】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集体审议记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案卷管理】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案件统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七十二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办的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
20。
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纠正、撤销或变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督促其纠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行政复议,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七十六条【评议和表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案件评查或者其他方式评议行政处罚工作。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
“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50000。
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
“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的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期间规定】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八十条【相关法规适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核安全处罚适用例外】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99。
年
8
月
6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篇五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铜府法〔20**〕9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开展了行政处罚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三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三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断加大环境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较好地保障了群众的环境权益。三年来对57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年,我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市工业园区环境问题排查”、“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全市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城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共发现各类环境问题246处,下发限期整改函89份,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27家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金额共计116万元。其中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17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4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2起、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2起、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件案件1起、同时违反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27起案件均已结案,且没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嫌犯罪移送的情况。
20xx年,我局共组织现场执法1228人次,检查企业数607家次,通过开展“重金属专项整治”、“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环保专项行动发现企业违法行为50余处,并对10家企业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累计处罚金额82.3万元。其中,违法超标排污案件7件、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1件、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2件。10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嫌犯罪移送的情况,且已全部结案。
20xx年,我局加大了环境监管力度,通过组织春季环保执法大检查、百日环境安全执法大检查等环保专项行动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及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全年组织现场监察3000人次,检查企业数1000家次,同时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每季度的监督性监测,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20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达156.64万元,其中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10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6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1起、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违反放射源管理案件1起、同时违反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29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目前已有19起结案。
二、制度建设及落实情。
三年来,我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案件办理程序,强化对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查、审、执分离,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告知听证制度,对违法单位一律给予事先告知,对处罚额度较大的进行听证告知;二是对违法单位处罚时实行罚缴分离,对本单位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三是对行政处罚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专人归档保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制度。
三、规范处罚裁量权情。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我局严格落实《xx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并实施了《xx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行政处罚有关制度。对环境监管执法中涉及自由裁量的15部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07项处罚条款进行细化,制定裁量基准。在细化这些处罚条款中,我局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实施处罚中,能够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自由裁量权的上下幅度内依据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设定处罚档次和处罚等级。我局实施行政处罚,罚没罚款项均以当年度依法、按时收缴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为增加执法人员的办案的责任心,降低错案的发生的可能性,我局加强执行行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近三年以来没有出现因过错导致行政处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情况,也没出现因过错导致具体新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情况。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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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情况自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近三年来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于去年10月份由原铜陵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与铜陵市港口局规费征稽中心组建成立。近三年来,在市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局指导下,两局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办结了港口类行政处罚2起,海事类行政处罚3起,累计行政处罚5件,其中:2件为一般程序,3件为简易程序。5起行政处罚案件均已结案,并未发生处罚当事人要求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情况。通过有效行政执法和适度的行政处罚措施,严厉打击了行业内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了港口、船舶运输从业人员合法利益,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广大的行业从业人员也获得了守法教育。
多年来,在执法工作中我们一直注重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的贯彻执行,行政处罚工作严格保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及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依据准确无误。今年我局制定了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局水上综合执法大队及局属各单位在办公场所对执法依据、处罚程序等进行了公示,同时我局安排专项执法经费及执法交通工具,充分保障各项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我局在开展行政处罚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违法事实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影响,严格保护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及精确执法人员处罚裁定问题。在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中,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照《安徽省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开展行政处罚,杜绝了行政处罚处罚标准随意性。
1、行政处罚主体情况。我局现内设机构9个,局直属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1个,局下设大通、五松、顺安3个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处,9个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所。其中局直属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以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名义开展行政处罚,落实全局行政执法工作,下属处所不承担行政处罚任务。
2、执法人员情况。全市港航(地方海事)系统现有正式在编人员125人,其中具有各类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是114人,全部持证上岗。11人系新招录人员及其他综合岗位人员尚未取得执法资格。
3、执法培训、考核等情况。近年来,我局以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为目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对新法规、新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队伍建设为抓手,提升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适应规范化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每年我局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工作,同时各单位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也纳入平时工作中,今年我局制定了队伍素质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xx-20xx年),把法律法规学习也纳入了行动计划。并且我局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制定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制度,近年来,未发生一起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和错案情况。
1、全系统执法人员的素质差参不齐,执法力量与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2、由于我市港口发展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当前发生的港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执法单位综合执法。
1、进一步强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识。以法制宣传和法制培训为抓手,抓好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加强《行政处罚法》及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营造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氛围。
2、规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以事实为根据,法律法规依据为处罚准绳,进一步规范处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及时结案。同时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严肃执法与合理裁量、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依法行政的关系。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与长江海事、长江航道、水务、环保.、安监、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动办案机制,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促进我市港航水运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落实。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篇七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1月1日至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篇八
县政府法制办: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赣州市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赣市府法办字[20xx]9号)文件要求及于都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严格对照《赣州市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赣市府法办字[20xx]9号)文件要求,对20xx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梳理,对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逐卷逐页逐项地自我评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专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行政执法工作及其案卷制作水平在自查自纠中得以跳跃式提高。其主要成效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职责明确、主体合法。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规定的职权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超域管辖、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xx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亮证上岗。
(二)执法办案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都严谨规范,每个步骤、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案件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全面。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既有当事人配合调查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又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查报告,从而形成较多种类关联性、系统性、证明力较强的证据链,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确凿有力。
(四)自由裁量使用合理、行政处罚度量适当。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接不接受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细化标准,行政处罚决定即合法又合理合情。
(五)案卷制作规范、归档及时齐备。按照《赣州市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赣市府法办字[20xx]9号)文件要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美观,并能及时上交归档保存。
(六)执法办案严谨、责任落实明确。为此,特制订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失职违规纪律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职责划分做到“横到边、纵到底”,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等。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执法过错而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形。
二、存在的不足。
存执法现场证据。二是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不够详尽有力。
(二)、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制作方面。个别执法文书存有不记入办案人员姓名及其证件编码的情况;部分案卷调查询问笔录的表述询问、记录内容过于简单。有的调查(谈话)笔录词不达意,语言不简明扼要,有的不能完整清晰的表述违法事实、说明违反的法律名称及其条款,以及缺少对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教育处罚接不接受的态度、意见的记入。对存在岐义而修正过的笔录内容也存在没有当事人加盖指纹予以确认现象;还有部分案卷没有记入被调查人对询问笔录内容属不属实的认可记录。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
(三)、案卷整理归档方面。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需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一,新旧文书混合使用,个别案卷还存有劣质材料纸充当“调查询问笔录(二)”现象,甚至还有个别案卷缺失(丢失)送达回证等问题。
三、整改的措施。
结合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集中精力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优化工作。力争做到行政执法工作满意不留一丝遗憾,城市管理落实不留半片死角!
一是开展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各执法单位的办案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
二是开展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按照拟定的计划,准备于八月中旬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组织各执法单位办案业务骨干,选择部分已办结的代表性案件,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查摆问题、指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完善的目标,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共同提高执法案卷的整体质量。
三是进一步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和适用从重处罚及听证程序案件报备工作,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易执行好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符合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细化标准。
四是联合县监察局、有关新闻媒体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对发现“无执法资格执法、不按程序执法、粗暴执法、徇私执法、违规执法”等媒体曝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彻查一起,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形成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良好格局,为提升于都城市管理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制环境。
20xx年08月06日。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篇九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一)加强法治教育,强化业务培训。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
20xx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
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
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篇十
丽江市交通局:
根据丽政办发(20xx)131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规范行政复议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做了具体的文件通知要求,其中对行政处罚行为部分要求制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和基准制度进行自检自查,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对受市局委托由各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事项进行梳理,对含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自由裁量幅度等)编制目录。
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且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尽可能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情形。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幅度内按照比例确定不同的处罚基准。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程序。
明确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程序,确保裁量权基准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运用。原则上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处罚档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7、各区县海事执法部门内部审核程序外,在执法文书中也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适用处罚档次和具体裁量的理由。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告知。被处罚人要求查阅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具体内容的,海事执法机关不得拒绝。
四、自检自查中存在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由于各区县海事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当中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吃不透,对相关文件的精神领悟不全面造成行政执法当中处罚依据不够完善,不够全面。我局对各区县海事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对各区海事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力度。并与各县职能部门交叉交流学习。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篇十一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及标准。
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全县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含所属部门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期间,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执法案卷。
案卷评查标准参照《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查标准”)执行,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省行政复议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评查步骤。
本次评查采取部门自查和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部门自查阶段(10月25日—10月30日)。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严格对照评查标准,对评查范围内的执法案卷进行整理并认真开展自查。评查原则上以查阅卷宗为主(行政处罚案卷在20件以内的全部评查,20—100件以内的按60%评查,100—200件以内的按50%评查,200件以上的按不少于100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将评查案卷按实施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并填写《行政处罚案卷登记表(一般程序)》(见附件3),于年10月30日前将登记表送县政府法制局(县政务中心1408室),同时报送案卷评查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要包括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评查案卷数量及目录、评查得分情况、特点及经验、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基本情况。
(二)集中抽查阶段(10月31日—11月25日)。县政府法制局从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登记表中按案卷号随机抽取5件案卷(不足5卷的,全部抽查)进行集中评查。评查时,各部门、单位安排专人携案卷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送评,县政府法制局会同县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按照评查标准对所抽案卷进行评查、打分,记录存在问题,并逐卷作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各部门、单位送审案卷时,应同时提供实施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文本,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同时到场,接受评查小组成员的询问,听取评查意见。集中抽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评查结果在活动结束后进行通报。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案卷评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列入当前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集中精力组织好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抽查案卷,确保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这次案卷评查为契机,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通过对案件流程管理、执法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规范、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案卷质量和全县行政执法水平。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篇十二
市规划局:
按照局《关于干部纪律作风整顿集中活动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阶段实施方案》的要求,支队制定了违法建设案件自查工作方案,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1日期间,按照法律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逐卷逐项地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我局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共64件,其中20xx年违法建设案件52件,20xx年违法建设案件7件,20xx年6月处罚案件5件。按照驻规12号文件要求,支队专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行政执法案卷工作有较大提高。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规划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上岗。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的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
既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材料,较多种类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五)制作规范、归档及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主办人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职责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执法程序过错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存在不足。
1、调查取证方面。
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2、笔录制作方面。
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个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不够规范。
3、案卷整理方面。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需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一、取证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工作。
一是开展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的办案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
二是开展建设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按照拟定的计划,近期准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办案业务骨干,选择部分已办结的具有代表性案件,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摆出问题、指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完善的目标,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共同提高执法案卷的整体质量。
三是进一步规范处罚案件。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六月份完成《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定》起草工作,使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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