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运行情况篇一
一、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安全防火制度;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卫生包干区域的清洁管理制度。
二、认真执行上级领导交待的各项任务,负责完成好物业部经理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做好水泵房、空调机房及各楼层风机房、电器设备的保养及故障检修。
四、负责做好电梯、空调、冷冻、安保中心、电话机房、常备电源的电器设备保养及故障检修。
五、负责做好厨房、餐厅各楼层办公用房、动力照明电器设备的保养及故障检修。
六、负责做好主楼、裙楼所有照明设备的保养和故障检修。
七、负责做好公共区域,包括大厅内外照明灯具,泛光照明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
八、坚守工作岗位,自觉执行劳动纪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九、除完成好日常维修及计划维修任务外,还应有计划的尽可能完成好其它零星工程任务。
十、积极协调好班次与员工相互间的工作关系,及时正确处理好突发事故。
十一、做好每天巡楼点检工作,并对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在册。
十二、当班时如发生电器故障应尽可能在本班次内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经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移交下一班解决;交接-班时发生的故障原则上两班共同解决。
十三、及时做好报修工作的登记、复查、验收工作,包括维修内容、维修工时、维修时所耗用的材料,报修人所在部门的领导或报修人的验收签名。
十四、对任何设备的维修非经工程部经理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原接线方式或损伤原装饰格调,维修后均应做到工完、料劲场地清。
十五、正确使用、及时清点维修所用的各种工具,做到没有遗留工具在现场,爱护使用、保管好、清洁好所借用的公用工具。
十六、做好日常检修材料的消耗登记造册工作,及时向物业管理部申购常用、备用、易耗材料,如照明灯管灯泡、插座、开关、启辉器、绝缘胶带等,做到既不影响正常使用,又不过多储存备品件。
十七、由于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或违反以上各项工作制度,给商铺、租户或其它部门造成不良影响或扩大事故损失的,或由于违纪违规给物业管理部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自负,同时将受到相应处罚。
电工日常巡检工作制度
一、每天当值电工上班后,对整个大楼、照明灯具、电器具、楼层配电柜进行检查,如发现楼层或楼梯间有未关的灯具随手关闭,节约用电,但需保证合理的照明。
二、如发现灯具及其电器具损坏或有故障时,及时维修、更换或排除,如暂无备品、备件须及时申购及时更换、维修,不得延误、影响正常工作。
三、如客户需延时使用灯具、电器时,当值电工应作好交-班记录,及时通知下一班电工关灯或切断电源。
四、值班电工应定时巡查主楼高低压配电室、暖通空调、主机水泵管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如有客户入驻,值班电工应对晚间客户用电故障及大楼内发生的电气故障进行及时处理。
六、如有装潢工程队施工,电工应确保楼层安全用电,并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七、定期检查和清扫配电柜,并有确实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所有维修电工与值班电工巡查都必须记录,对所更换灯具、电器具等,也必须有明确记录,每月进行统计。
维修电工及值班电工操作制度
一、维修电工及值班电工均须服从于领班的安排和协调。
二、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或证件过期失效均视为无证禁止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市劳动局、供电局高低压操作维修的规章制度做好安装、操作、维修和监护工作。
三、在地下室、厨房、等潮湿危险场地工作或在上下夹层、金属通风管道、设备内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时,都应做到先切断电源然后再开始工作,在电源端应挂上警告“禁止合闸”标示牌;如不能停电时也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确切措施,而且必须至少有二人在场一起进行工作。
四、高空作业必须事先向工程部经理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登梯作业亦应做到梯子安放安全,并有人看护。登高2米以上应带保险带及安全帽。梯子一端如需搁向墙面或门框架时均应做好防范措施,防止不稳固滑倒或压伤墙面、门窗玻璃造成事故。
五、清扫配电柜、配电箱、开关柜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金属材料或工具使用不慎导致对地或相间短路或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六、维修电工及值班电工均应自觉执行《工作制度》,领班有责任督促大家共同执行好《工作制度》。
七、当值电工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绝不允许有违规现象出现,任何人都有权制止违章操作,员工间应互相提醒安全操作,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八、维修工在接到检修、报修工作任务时,务必按规定先填写好“工作任务单”,急修或抢修,紧急情况下先进行处理后填单子,但需事先经领班或经理的认可后才能操作。
九、值班工在巡检、值班过程中,遇有特殊报修故障发生或需紧急处理解决的工作时,酌情需要,也可及时与当值安保领班与经理取得联系后,确定和安排人员参与抢修或维修,防止事故范围或损失的扩大。检修、抢修或故障排除后应及时补填工作单,并应由报修部门人员或当值安保领班签名认可备查。
十、在牵涉到为租户服务、维修或抢修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租户满意,绝不允许有违纪现象出现,工作完毕后要请租户签名认可,领班应做好监督检查回访情况记录。
十一、维修电工或值班电工如遇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配合其它岗位工种,其它班组做本职工作以外范围的工作时,需要工程部经理同意,方可参与,工作时应尊重、服从对方的安排或指挥,积极配合完成好任务。事后也应有完整的工作任务单交回领班。
配电室岗位职责
1、负责高压电气设备的运行监视及停、送电操作保证安全供电。
2、对配电室的开关柜,变压电器室进行定期清扫、维护。
3、严格贯彻执行电气规章制度。
4、必须了解高压电气设备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情况。
5、及时发现一切危及高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将事故因素清除在萌芽之前。
6、处理突然发生的停电事故。
7、办理停电检修工作票,并负责做好一切安全措施。
8、正确进行用电记录和电量计算,了解负荷情况。
9、对危及安全供电的现象有权制止,并报告有关领导。
10、坚守工作岗位,任何时间都不得无人值班或擅自离岗。
正常停电送电操作制度
一、停电操作规程:
1、商尝停、送电操作须凭主管领导签发的工作通知进行,填写停电工作票,并由工程部经理签名。
2、高配路停电准备工作。
3、通过商场办公室书面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及主要机房。主要机房包括:安保消防监控中心、电话机房、电脑机房、客梯机房,水泵房、空调机房等做好相应准备,。
4、带好安全防护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按停电倒闸操作要求进行。
5、全部停电后,进行检查,确定无问题后再进行验放电,拉上接地线,挂好停电牌。
6、如需利用停电时间进行打扫检修者,要有停电检修工作票,并做好交接记录。
二、送电操作规程:
1、送电前一定要与有关单位联系好,如供电局及商场有关相应部门。确定线路上无人工作时再进行。
2、首先检查配电柜及线路是否有障碍物,如工具等,确定无问题后,拆除接地线(二人复查)取下停电牌。
3、带好安全防护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按送电倒闸操作要求执行。
5、全部送电完毕后,再详细检查仪表指示及各电器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排除,确定无问题后,通知有关单位报告送电完毕。
6、做好停电送电原始记录。
楼宇电气系统安全检查表
1建立各变配电室巡回检查记录制,包括(工作票,操作票,设备线路检修与试检记录)
2配电室应做到“五防一通”(防火、防水、防漏、防雨雪、防小动物及保持通风良好)。
3变配电所内外走道畅通,无易燃及其他杂物堆放,照明良好,照度符合要求。
4各类安全工具,临时接地线,消防器材齐全,定期试验合格。
5电缆沟不积水,不积油,无杂物,沟盖板完好齐全。
6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罩,防护遮档等完好无缺。
7变配电室所内外粉刷完好,无大块剥落,门窗及防护网完整,清洁。
8专人负责,经常保持配电室设备本身与周围环境的清洁,检修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变配电室必须配备高低压配电系统图。(图纸资料齐全)
10保持设备外表清洁,定期清扫无油污,无严重腐蚀,设备名牌及命名,编号齐全。
11配电室内各种警告牌齐全。
12各种安全联锁装置完好,有效。
13配电室内使用到期的临时线应及时拆除。
14配电柜上的仪表指示正确,开关良好。
15柜内熔断器符合低规标准。
16加强对配电室的维护保养,确保无人身伤害及设备事故。
安全保卫制度
楼宇变电室安全保卫制度
一、变电室是负责鲁南水城动力供应的要害部门,是整个商场楼的'运行命脉,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请全体职工和外单位有关人员共同严格遵守。
二、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准入内,如发现擅自闯入者,值班人员有权查讯,对无理取闹者,送本单位保卫部门处理。
三、凡上级部门的有关人员前来检查或联系工作,须在有关主管部门人员陪同下进入。值班人员应对证件、进入原因、人数认定无误后,方可允许入内,并在登记簿上详细登记,以备查考。
四、严禁易燃易爆和剧毒品带入各站室。如有发现,值班人员有权予以劝阻,报送有关部门,并作妥善处理。
五、为确保安全,参观人员不准随便启动室内各种电气、阀门、仪表、讯号等设备。
六、本室内职工,必须认真遵守各项操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高警惕,严防破坏,如发生意外事故,应保持镇静,除进行必要的抢修外,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申茂大厦有关部门领导和上级公司。
七、上述各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如发现违反者,应认真查明原因,按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
保安主管岗位职责
1.在物业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工作。
2.负责拟订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3.负责制定本部门全年治安,消防培训计划,年度预算和工作总结。
4.全面掌握熟悉安保、消防监控中心动态,对下属员工进行考核、教育工作。
5.保障各种消防,监控设备及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通过定时检查,及时提出修理,更换或添置计划。
6.发生治安,灾害及刑事案件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刻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7.建立并保存安保工作的完整记录和档案,包括日常巡视工作记录,消防安保监控设备与器材的使用维修和更换记录。
8.保持与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良好有效的关系,以保障对本部门安保工作的协助和支持。
安保领班岗位职责
1.在安保主管的领导下,做好商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2.全面负责本班次各个岗位的安保业务工作安排,检查考核本班安保人员的岗位出勤,仪容仪表,器材保养,工作态度和质量方面的情况。
3.熟悉掌握各部的基本情况,明确本班次各岗位的工作重点,并检查各岗位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4.以商场内部巡逻为重点,兼顾各部门的治安动向,做到勤观察、勤分析、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5.协助门岗做好客人访客,登记工作,与客人发生分歧时,要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6.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不殉私情,发现违记行为应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7.发生突发性事件,应设法采取应急措施,制止事态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尽快处理。
8.发现火警或接到消防报警,应迅速赶赴现场,并积极参加扑救。如发现故障报警,应立即消除警铃使之还原,如确属火警,应既刻报告,并按应急方案实施。
9.做好本班的详细工作计录及交-班手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监控中心安保岗位职责
1.在安保领班的直接领导下,做好监控中心的安全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报警,保证业主与客户的安全。
2.熟练掌握安保监控,消防报警等设备的技术性能及操作方法,熟悉各部消防设备的分布情况。
3.进入监控中心的安保员应持证上岗,保持室内整洁,严禁使用电水壶及其他电加热器,设备与操作台上不得堆放杂物。
4.监控中心人员必须保持充沛精力,不打瞌睡以高度责任感认真观察不得随便向外人提供监控点,消防设备等安保方面的详细资料。
5.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工作联系须在有关领导陪同下方可入内,并办好登记手续,注意保密,未经领导同意不准调看录象。
6.密切注意监视器动态,根据要求对重点内容进行录象,保证24小时对各个要害部位进行监控,发现可疑现象,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严密监视,录象,协助领导通知安保人员尽快到现场处理。
7.遇到消防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消防主管和领班,并按消防应急措施迅速处理。
8.接-班人员必须按交接-班制度准时上岗,做好情况记录。与设备清洁和室内卫生。
9.监控室不准干私活,电脑打游戏,不准在监控室内打私人电话。
10.要保持仪容、服装整洁,用语要规范,态度要礼貌。
保安岗位职责
一、保安人员必须贯彻“安全第一,信誉第一”的服务宗旨。
二、保安人员要认真做好商场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发生等多项保卫工作,做到责任、措施到位,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切实保障责任区的安全。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物资擅自进出责任区,严格管理,对人员进出要做到“一问、二看、三观察”(即问明来去人员情况,进出原因,看清有关证件,观察言行是否一致,表现是否自然,行动是否正常)。对物资进出要认真严格的检查,要做到“三核对”(即:一对出门证和数量是否相符,二对是否由指定的签发人签发或加盖公章,三对是否经物业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确保责任区内安全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保安人员要认真做好巡逻、检查、护卫等工作,预防责任区内
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夜间巡逻要脚勤、手勤、脑勤,查出隐患,堵漏洞,认真做好巡逻记录(记明巡逻起讫时间,经过楼层、部门、区域,发现隐患漏洞注明处理情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五、保安人员要妥善处置责任区内发生的有关治安事项,对一般违规违章进行教育,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嫌疑人要严加提防。对发生刑事案件或其它突发事件要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有关领导及公安部门。
六、保安人员要做到在指定岗位上统一着装,佩带标志,立岗姿势端正,着装整洁,仪表端庄,礼貌服务,礼貌待人,礼貌用语,礼貌迎送,执勤中不讲脏话粗话,不粗暴无理,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七、保安人员要认真执勤,遵纪守法,工作时间不擅离职守,不打瞌睡,不看书报。上岗前和执勤中严禁饮酒。
八、熟悉灭火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以及水、电、煤气总开关消防等设置,并且熟悉所有紧急联络电话,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处理。
九、不准私自接受商场任何租赁户给予的物品和现金,拾到失物,应认真登记造册,一律上交公司。
十、保安人员每月按时参加学习一次,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保安考核制度
为了更好地完善保安服务的监督机制,保障条例的贯彻,特定以下细则:
1、不准迟到和早退(上班接岗需提前十五分钟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违者扣款10元)。
2、不准脱岗、串岗,擅离职守(违者罚款20元,半小时以上者50元,一小时以上作辞退处理)。
3、不得旷工(有事需提前一天向公司请假,以便公司安排顶岗,违者作辞退处理)。
4、不准在执勤时打瞌睡、睡觉(违者处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作辞退处理)。
5、值勤中不能吸烟、不准擅自把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执勤范围之内违者罚款20元)。
6、执勤中不得粗暴无理,讲污言秽语,严禁打人骂人(违者作辞退处理)。
7、不准违反着装规定,不得留长发,蓄胡子(违者当场纠正,罚款10元)。
8、严禁上岗前酗酒,执勤中饮酒(违者初次罚款50元,二次作辞退处理)。
9、工作中失职,导致未能发现和制止治安事端、案件事故或该发现的重要情况未能发现的(情节轻微的扣款2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扣款100元,并作辞退处理)。
10、按规定做好各项记录,记录不详细的(罚款20元)。
11、严禁上岗时依墙靠柱,与人闲聊,开玩笑,背手,手插口袋等违者罚款20元)。
12、巡视必须到位,认真做好记录,实际情况与记录不符合,一次扣款20元,二次加倍,三次辞退。
保洁管理制度
保洁主管岗位职责
1、在物业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各项计划,协调、指挥及控制各管区的工作。
3、组织各项清洁服务的具体工作,使之达到物业管理的标准。
4、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和日常卫生质量的管理检查工作,实行规范作业。
5、经常在区域内巡查,发现卫生死角,应及时调配人员予以彻底清扫。
6、负责各管区和领班的日常工作业绩考核,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7、沟通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广泛听取其他部门意见,协调配合不断改进工作。
8、发挥工作主动性,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洁领班岗位职责
1、在部门主管的领导下,组织清洁工开展工作。
2、及时做好清洁工的班次编排,认真如实做好考勤,及业务考评。
3、带领班组员工按工作规程和卫生要求,做好清洁服务工作。
4、每日对清洁卫生情况不断巡视,作好检查记录,发现不符,立即要求返工。
5、有计划地领用清洁物品,并做好发放,检查存量,减少损耗,降低成本。
6、不断了解公共区域内各种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督促员工做好清洁设备的维护保养。
保洁岗位职责
1、必须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服从领班分配,按规定着装。有事外出必须向领班办理请假手续,报请物业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2、以公司制定的各项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清扫擦抹,做好各自责任区的厕所、走廊、扶梯、通道、电梯等公共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始终保持环境整洁、厕所无异味、面盆、便池、墙砖、地面、玻璃洁净光亮,无痕迹和无积水,保持踢脚线、灯罩、楼梯扶手等洁净,做到责任区无积灰、无蜘蛛网。
3、不准随便窜户闲聊,做到礼让客户,上下楼层乘坐消防电梯或步行,实行隐性操作。
4、不准私自承接客户室内清扫及其它超越范围的工作,如客户确实需要做保洁工作或其它工作,须由客户向本公司管理部门申请,经本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进入客户房内的清扫,保洁必须按协议精神范围工作,不准随便挪动客户的物品,完成清扫保洁工作后,必须及时退出,决不允许闲坐聊天。
5、清洁工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好清洁工具,以公司“主人翁”的态度合理的节约使用清洁物品(以保质、保量为前提原则),发现设备设施有损坏的,应及时与物管部门联系维修,协助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人为损坏公用设备设施,应劝阻并及时向物管部门汇报。
6、遵守文明礼貌,不与他人争吵,不讲粗话脏话。
7、领班除必须做好自己责任区内的清洁工作以外,检查各项工作的保洁质量,负责处理好日常工作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8、在工作中未能很好的完成任务或受到客户的投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领班分配,故意制造矛盾,不服从劝解和处理的根据情节严重可处20—100元的罚款,产生严重后果者作辞退处理。
保洁考核处罚制度
每日项目:
区域清洁方式清洁次数要求评分
楼层走廊清扫、抹擦不少于一次整洁光亮10
厕所清洗不少于三次无污垢、无异味、无积水20
楼梯扶手、电梯厢、电梯门清扫、抹擦不少于二次无灰尘10
地下车库、绿化带、大堂外围清扫不少于一次整洁、无灰尘、无烟蒂10
大堂接待区域、桌椅抹擦不论次数无灰尘,烟缸内不能超过5支烟蒂10
每周项目:
区域清洁方式清洁次数要求评分
安全通道、踢脚线、扶手拖洗擦抹3无灰尘保持亮度10
公共窗户门厅擦抹2清洁明亮10
每月项目:
区域清洁方式清洁次数要求评分
楼层灯具清扫擦抹1无灰尘无蜘蛛网10
天花板
走廊墙面
礼貌服务、规范操作、操作期间避让客人,做到隐性服务。10
满分为100分。扣分为每一分扣二元人民币,依次类推,当月最高扣分为100分,超过100分作辞退处理。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运行情况篇二
为保障住宅区的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清洁、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住宅区内(高层、商场、办公楼)所有业主(或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下同)拥有居住权和享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管理处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小区内楼宇公共配套设施等物业实施管理,并对部份实行有偿服务,费用从本体维修基金内支出,业主有合理使用权利和维护的义务。
一、业主(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房管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1)、住户如对室内进行装修,应严格遵守本区关于装修管理的一切规定,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防火隔热层和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及封堵通风口,不得用铝合金、铁皮、木板、钢网等封闭主阳台,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2)、住户不得装设门牌(涉及商业用途),住户单元之外墙及窗户禁止竖立任何广告或标志,并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外墙装饰和防盗网、门窗的材料、规格形式,不得乱挂、乱搭、乱贴、乱画,违者处一百元以上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3)、严禁改变阳台为卫生间、厨房等,严禁将阳台雨水管改为排污管,严禁私自改变室内外明暗电气管道及未经许可更换水、电、气计数表,若造成严重后,一切由住户负责。
2、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堆放危险物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
(1)、楼宇公共地方、住宅区绿化地、道路等不得摆放家私、物品,严禁停放车辆和鸣号,违者罚款一千元。
(2)、严禁传播黄色录像、黄色书刊,严禁在休息时间高声播放音乐、聚众喧哗、赌博、吸毒等活动,不能收留"三无"人员,违者送交公安部门收容审查。
(3)、严禁高空抛垃圾、杂物、倾倒污水,违者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禁止把垃圾、布屑、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导致堵、损坏,住户应负全部修理费用。
(4)、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如枪-支-弹-药、炸药、汽油等。
3、为了使住宅区经常保持整洁优美的环境,住户应遵守公共道德:
(1)、禁止践踏绿地,破坏或采折花草树木,禁止损坏、涂画园林艺术雕像,违者罚款一百元。
(2)、禁止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及瓜壳,违者罚款五十元。
(3)、严禁饲养家禽、家畜,违者罚款一百元。
4、住户应按期缴纳各项管理费用。
二、住宅区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l、室内部份由业主负责维修。
2、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面、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管理处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本体维修基金中支出。
3、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管理处统一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费中支出,人为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住宅区的水、电、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讯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由有关业务单位支付。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理处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管理处定期对住宅区主要的公共设施和房屋共用部份的养护规定如下:
(一)、公共设施部份:
1、上下管道、明暗沟、污雨水井、检查井,每年清理l-2次,化粪池每年清理一次;
2、道路;
3、绿化;
4、路灯;
5、供水、供电设施设备;
6、停车场;
7、公共建筑;
8、其他。
二、房屋专用部份:
1、屋面每年维修一次,四年中修一次,八年大修一次:
2、水池;
3、室内上下水主管、电线、电气、阳台护栏三年刷新一次;
4、消防水管、水箱;
5、楼梯间、墙面、扶手;
6、电子防盗门;
7、其它。
做到大修有计划安排,小修随时处理,房屋不破、不漏、管道不堵、公共设施机电设备运作保养良好。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国家、物业管理机构和户主(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机构对城市住宅小区和写字楼、综合楼、别墅、公寓等房屋提供的专业化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贯彻“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合理收费,微利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
凡在西安市城郊六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统一由西安市物价局审批。市属各县(阎良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县(阎良区)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审批。
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收费原则和附表所列收费标准,结合各自的服务范围,填写收费申报表,征求管委会(户主代表)意见后,附资质证书和委托管理合同,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四条 收费项目的设置:
(一)管理服务费。含清洁卫生、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公共照明费用及供热水、采暖、制冷、电梯等正常运行所发生的人工、燃料、水电费用。
(二)住宅维修基金。含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楼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和采暖、制冷系统等定期养护和维修;围墙(栅栏)、道路及附属配套建筑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支出的费用。
(三)代收代缴费用。指代收代缴应由住户自己缴纳的水费、电费、管道燃气费、城市居民清洁费和工商企事业单位排水设施使用费等。
(四)特约服务收费。含交通工具保管和应户主(住户)要求提供的搬家、运送液化气瓶、煤炭等劳务;个人家用电器、办公设备、户门内水电管线设施、仪表的维修;报刊信函投递分发以及户主(住户)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
以上第(一)、(二)两款和交通工具保管收费由物价部门审批;第(四)款所列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户主(住户)同物业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小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费用从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
第六条凡由物业管理机构抄表并代收代缴的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价格执行。按实际耗用量计收费用的,应安装分户计量表。属于管线损耗部分,应合理分摊并向户主(住户)公布。
第七条边基建边入住的住宅小区,对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价格计收。因基建等原因造成的超标准计费部分,不得分摊给户主(住户)。
第八条凡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待销房和户主购买后暂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应按规定交纳住宅维修基金和不高于30%的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支情况公开。
第十条凡经批准收费的物业管理机构,其收费人员,应佩带收费工作标志,填写用户所持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并开据发票。否则,户主(住户)有权拒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办法附表中暂未规定收费标准的,由物业管理机构与管委会或户主(住户)代表协商确定。
任何单位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机构强行收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反本办法行为:
(一)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计收费用,任意估算加价的;
(三)不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运行情况篇三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公安、价格、市政、工商、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属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实行优先发展方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积极扶持、统筹规划、有序竞争和安全便民原则。
本市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原则,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
对承担公益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支出进行核实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条根据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掌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范围。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加强对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本市支持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公共汽车。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包括企业数量、站场、运行区域、线网布局等内容。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道运输等规划相协调,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主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年度新增车辆数量、新增和调整线路、运力配置等内容。
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主城区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后编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编制、修订、调整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公众合理建议。
第三章特许经营
第十四条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驾驶员;
(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市场发展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线路经营权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
(三)线路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四)拟聘用的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冷、热线路搭配机制,通过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合理配置公交线路资源。
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法定拍卖、公开招标条件的,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出具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发放线路经营权证。
主城区线路经营权证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主城区外线路经营证权证由当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
第十八条线路经营权证包括经营期限、站点、路线、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内容。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
(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定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二十条公交企业取得线路经营权证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内容办理车辆入籍手续;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投入的车辆发放营运证。
公交企业应当在取得车辆营运证后30日内投入批准的车辆数营运。
第二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4―8年。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60日前,公交企业可以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城区公交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交企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暂停或者终止线路经营的;
(二)变更经营线路的;
(三)变更、设置站点的;
(四)变更车辆数量或者类型的;
(五)变更经营服务时间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公交企业终止线路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未经原许可机构同意,不得终止经营。
主城区公交线路需要变更线路、站点及设置站点的,公交企业应当取得线路或者站点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
更新车辆的,公交企业应当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征求公交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可以对线路路线、站点等进行调整:
(一)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计划调整的;
(二)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
(三)交通变化或者线路优化确需调整的;
(四)线路客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线路无法正常营运的;
(六)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新增、调整,站点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公交企业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公告,在线路各站点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公交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经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变更线路经营权证。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调整、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等情况,在征求公交企业意见后,置换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权。
公交企业申请线路经营权置换的,应当经原许可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公交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向分公司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放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公交企业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止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不同意的,公交企业不得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临时接管公交企业线路:
(一)公交企业终止经营或者终止线路经营,且尚未确定新的公交企业的;
(二)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低劣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
(三)公交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第三十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站场经过有关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消防、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向站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提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公交站场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止的,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不同意终止的,不得终止经营。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交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执行国家和本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
(三)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营运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四)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六)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七)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八)对驾乘人员实施安全服务质量考核;
(九)不得对驾乘人员实行经营效益考核。
第三十五条公交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客运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确保公交客运符合规定的安全营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实施从业人员安全客运教育、培训和管理;
(六)根据政府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的应急救援机制。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交企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度,组织公共汽车进行疏运:
(一)抢险救灾;
(二)主要客运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重大社会活动;
(四)其他各种突发事件。
政府对承担突发事件应急疏运义务的公交企业按成本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质押,不得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线路经营权证不得出借、出租。
禁止下列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情形:
(一)车辆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的;
(二)车辆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调度的;
(三)车辆营运收益归属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不由企业直接支配的;
(四)向驾乘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收取购车款、承包费等资金的;
(五)法律责任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
(六)其他变相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第三十八条公交企业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机动车辆,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第三十九条公交企业开行包车不得影响正常公共汽车客运。
第四十条公交企业应当依法与公交从业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调度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确保行车间隔合理;
(二)现场调度车辆,如实记录行车情况和数据;
(三)阻止存在安全隐患、车辆技术检测不合格以及车厢服务设施不合格的公共客运车辆投入经营。
第四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
(三)报清停靠站名称;
(四)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五)不得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
(六)行驶高速公路时按车辆实际座位数载客;
(七)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乘坐同线其他车辆;
(八)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空调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十)遵守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和盲人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免费乘车。
政府对承担前款规定义务的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经营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或者无票经营的;
(三)使用电子乘车卡但是电子读卡机无法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危害驾驶员、乘务员人身安全或者影响车辆正常运行;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染、有碍乘客安全或者健康物品乘车;
(三)不得损坏车辆设施;
(四)不得伪造、涂改、转借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票证;
(五)不得将优惠卡、免费卡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乘客,驾售人员可以不提供乘坐服务。
第四十六条公共汽车每年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审验结果载入营运证。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
第四十七条公共汽车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公共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位置标明票价、线路站点名称和经营起止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设置营运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三)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中高级车标识、乘坐规则和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四)设置供老、弱、病、残、孕乘客专用座位;
(五)无人售票车辆上有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电子报站设备等服务设施,投币箱旁备有车票凭证。
公共汽车标识、设施特别是安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正确使用。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和站场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违法改变用地使用性质。
第五十条规划、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公交站场布点规划和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客运专用站场、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五十一条居住区、交通枢纽、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
第五十二条公共客运线路站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区一般按照300―500米距离设置;
(二)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50米;
(三)站名一致。
始发站和终点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度亭、站牌、候车亭、座椅、停车位、洗车场、简易维护保养场地等设施。
第五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修建、使用、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修建、维护标准;
(二)不得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四)公共汽车客运主站名应为地名、路名、街道名或者历史文化景点名;副站名可为重要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名称。
第五十四条公交站场经营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二)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公交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
(三)维持站场良好秩序,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四)保持站场清洁、卫生;
(五)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功能;
(六)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站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服务职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公交站场经营者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通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将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行使。
第五十六条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公交企业、公交站场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投诉。
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公交企业、公交站场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明事实。
公交企业和公交站场经营者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投诉。
被投诉人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投诉处理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人。
被投诉人接到投诉处理通知后,3日内未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公交企业和公交站场经营者对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
(一)未按线路经营权证及车辆投放的要求投入营运的;
(二)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运的;
(三)转让、质押线路经营权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四)出借、出租线路经营权证的。
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自撤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线路经营权。
第六十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并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临时接管:
(一)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二)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运输任务的;
(三)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六十一条公交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并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临时接管。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的;
(四)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非公共汽车使用公共汽车营运标识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营运线路、路号、站点、班次、营运时间、车型及车辆数的;
(二)提供不真实的公共汽车客运电子乘车卡数据的;
(三)不按规定从事包车经营的;
(四)公共汽车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五)行驶高速公路未按车辆实际座位数载客的;
(六)使用无公共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参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七)聘用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
(八)不按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不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的。
第六十五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经营车辆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营运标识或者安全标识的;
(二)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的;
(三)客运车辆广告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四)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卫生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承担有关免费、优惠乘车义务的。
第六十六条驾驶员和乘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予以警告,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公交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的。
第六十八条公交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的;
(二)擅自变更站名、站牌的;
(三)擅自以未经批准的名称命名营运站点的。
第六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犯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公交企业利用1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在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上,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时间、价格营运,为公众提供乘用服务的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枢纽站场及其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站点,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首末站、途中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区县(自治县)有执法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七十一条在符合条件的特定区域,公共汽车客运可实行区域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管理规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十二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座的客运车辆。
本规定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县(市)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单位、个人以及乘客。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优先发展政策,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和经营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及客运服务设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和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及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设置候车站及始发站场。
第十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及相应的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方便乘客乘车和转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活动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政府授予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证明;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车辆购置证明;
(四)有相应的停车场和配套设施;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安全、车辆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城市公共交通专营权的企业,必须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企业经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天内给投入专营线路营运的车辆核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服务于专营线路的管理人员、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核发服务证件。未取得相应服务证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经营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具体线路、区域和期限;
(二)合同双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三)经营企业的服务水平的具体规定;
(四)票价报批办法,财务审查等有关规定;
(五)经营权的延长、撤消和转让等内容。
第十九条
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擅自转让、转借《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实行审验制度。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作出下列决定:
(一)在一条非指定的线路上暂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城市公共汽车服务业务;
(三)在特殊情况下,中止经营企业的经营权或部分线路的经营权。
(四)遇有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公共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派用车。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歇业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歇业。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歇业。
经批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缴回《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每期五年。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线路经营权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汽车客运业务;
(三)经营企业享有国家规定对经营公交事业的优惠政策;
(四)经营企业可以对加强、客运服务、安全行车等内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执行公共汽车行业管理标准,教育员工安全行车,规范经营,热情服务;
(四)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
(七)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市规划区外跨行公路营运的,必须缴纳公路规费;
(八)保持车辆各项技术性能良好;
(九)保持车辆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十)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乘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持车内外整洁;
(四)为乘客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
(六)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七)执行核定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
(八)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协助、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车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准点、舒适的客运服务权利。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另调派车辆,后续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有效票证的,乘客有权拒付票款。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上车主动买票或者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票证;
(四)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五)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乘车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的乘车票证;
(六)不得损坏车辆服务设施;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查验票证。
乘客应当按规定支付车费。乘客不支付、少支付车费、越站乘坐或者使用废票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补缴车费。
第二十八条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沿途候车亭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上下客。
第二十九条 在客运服务设施规划中应当合理设置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停车站场,并与城市公共汽车站场相衔接。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除公安、交通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阻、检查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乘客的监督和受理乘客的投诉,并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客运服务设施定期维修保养,严格管理,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和阻拦抢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坏客运服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站牌;
(四)未经批准在站点设置广告;
(五)其他影响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行政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涂改、擅自转让、转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回线路经营权。
(二)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超越经营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营运证》或使用无效《营运证》,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超越《营运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伪造、倒卖《线路经营权证书》、《营运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营运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营运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每辆车处以100元的罚款。
(十)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歇业等有关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上下乘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载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不执行核定收费标准或者不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的,每人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运业务的,处以3000元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城市公共汽车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运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运行情况篇四
一工厂主管安全职责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3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二质检部安全职责
1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4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三机电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2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维修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3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四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2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五后勤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4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六生产部门安全职责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七车间主管安全职责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1)(2)
4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八班组长安全职责
2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九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4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6按规定着装上岗作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1〗〖2〗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运行情况篇五
为加强xx花园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我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物业管理人员及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
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任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费用。
2、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业主会的权利和义务
1、管委会的权利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2、管委会的义务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及管理
1、物业管理费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的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
凡属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件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物业公司将定期(6个月)向广大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的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委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的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无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现象;
6、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7、房屋维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访问记录;
8、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房居住档案,住房所在栋号、门号、房号清晰随时可查。
(五)设备管理
1、小区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
3、消防系统设备安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4、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
(六)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实施齐全,工作正常;
3、道路通畅,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通畅;
5、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6、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七)绿化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的花坛、树木合理分布;
2、本小区公共绿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
3、绿地管理及养护实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八)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垃圾转运站等保洁设备;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4、房屋的公共楼梯、护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6、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九)秩序维护管理
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2、小区实行24小时秩序维护制度;
3、保安人员有明显的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4、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的标志;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十)社区文化
4、本物业管理公司将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5、小区居民应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搞好活动;
6、物业公司将及时对活动进行反馈,做好评价,满意率达95%以上。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综治委《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防范。
第二章 物业安保服务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内容,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等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前款规定外,还应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范围、责任、措施、效果评价、检查考核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不断检查、调整、完善应急预案。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健全规范安保队伍管理制度。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其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聘用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招聘安保人员数量要符合小区治安状况和居民对安全防范的需求;要严格审查被招录人员身份等情况,不得私招滥雇。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暂时没有条件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招聘安保人员,但要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被聘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员需提供本市的暂住证)等证件(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进行审核并造册备案。
(二)安保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岗前集中培训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在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委托具有保安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掌握与保安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职业规范,正确使用防护器械和正当防卫、现场保护等技能。个别新聘用安保人员岗前培训可实行跟队培训或集中培训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保人员集中培训。
(三)安保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上岗执勤,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对讲机、橡胶棍、手电等常用装备。
(四)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加强小区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对发现的警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立即报警和报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做好记录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楼宇对讲、电视监控、周界防范报警、电子巡更、家庭报警等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有效运转。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符合物业收费类别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停车泊位,加强看护,有序停放。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二次供水)、电、气、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加强物业养护和维修,接到业主报修或保修单,立即做好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报告相关责任单位消除隐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统一设置文明规范、用语简洁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为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制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雨篷、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和阳台扶手等部位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危险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制止小区住户安装防盗护栏凸出墙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安全防范知识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强化居民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章 小区自治管理
第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镇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健全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消防“六位一体”的群防群治体系,做好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推广社区“四位一体”工作室制度。由社区综治工委牵头,社区民-警、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别派人入驻,实行日常值班,协商议事,及时协调处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事务,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联合开展“星级平安物业小区”创建活动,整合小区群防群治力量,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防火安全检查、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登记服务”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四章 部门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应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小区及周边日常治安巡逻。公安派出所将辖区开放式和半封闭物业管理小区纳入治安巡逻警车夜间巡防区域范围。
社区民-警应加强对所驻社区或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走访,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加强治安防范,及时解决有关治安问题。
第十七条 街道、镇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镇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年初应与所在街道、镇综治委签订“加强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创建”责任书,自觉接受街道、镇综治委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各区市综治办、房管局(处、中心)、建委、公安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投诉登记、星级平安物业小区评选、业主安全评价、可防性案件发案通报以及责任查究等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防范责任。
对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连续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和治安防范责任查究制度,并建议取消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资质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实施物业管理小区或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运行情况篇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4、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6、按规定着装上岗作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运行情况篇七
中学公共场所、生活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共设施、场所使用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及管理办法。学校公共设施、场所包括:办公室、教室、各类功能室、运动场所、食堂、宿舍、所有建筑及相应设备配置等(以下简称公共设施场所)。
1、各公共设施、场所的功能是根据使用需求而特别施工建设形成,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任意改装、拆卸、移动、改建。
2、各部门使用人要本着爱护公物,细心使用与操作的原则,使用好、保管好各区域场所的设施、设备与教学用具。严格执行学校对各处、室的安全管理制度,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对损坏公物的要按价赔偿,特别是故意损坏公物的要重罚。学校对各处室设施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落实,总务处要定期检查、记录。
3、在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或未交付使用的场馆与设施,不得随意动用,有特别使用要求,要提前申报;其中小会议室、大会议厅须提前申请。
5、在使用操作中,如发现有异常现象需要维修、维护,要及时报后勤处。属个人损坏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
6、各使用部门及个人,各功能室、场所使用后要关好门窗、水电;对使用借用的物件要及时归还,如发现有未关好门窗、水电的部门及责任人,将按管理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所借物品器具有人为损坏丢失由个人负责赔偿。
7、各教职工都有义务在各自工作环境中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有故意损坏、破坏或下班未关水电、门窗的,有权制止也有义务管理。
8、各部门及教职员工要积极配合督导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无故刁难,有问题要及时向后勤处反映,有错误要及时纠正,不得无理取闹。
9、各部门要针对各管理区确定出各室、各场所的责任人,负责自己辖区公共设施、场所及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10、下班时间未能做好相应管理的将给予经济处罚:a、灯、风扇、未关水龙头长流水罚10元/个;b、门窗未关20元/次;c、背投电视、电教设施、空调未关30元/次;d、因管理不到造成校财产损失的要照价赔偿;e、每月出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加倍处罚。
11、对于情节严重者在经济处罚外,同时给于行政处罚。
12、以上制度望各部组教职工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协助搞好部门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容貌维护、监管的依据。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条 鼓励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作业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
第九条
建(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墙面破残、涂层脱落超过百分之三十、涂料褪色色差对比度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整修、出新。
第十条 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容貌。
空调室外机(窗机)、防护装置、遮阳(雨)篷,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并定期清洗。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外立面的玻璃幕墙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装饰板幕墙和面砖幕墙每二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石料幕墙和涂料幕墙每三年清洗、涂装出新不少于一次。
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清洗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出新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清洗的,应当建立清洗记录。
专业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相关设备、安全器械清单;
(四)安全作业规程和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公共设施容貌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标明产权单位、养护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公共设施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作业规范和合同约定,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和保洁,定时清扫和洒水降尘,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公共设施每年清洗不少于二次。
第十六条
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道路安全护栏、隔离栏(墩)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出现陈旧、破损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第十七条
设置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其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和内容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损、脱落、褪色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因养护单位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设施和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其他管(杆)线和渠箱盖板等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损坏时,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并督促其修复。
第二十条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并定期清洗、维护。市民需要发布信息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发布生活服务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刻画、涂写、张贴。
第四章 道路容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作业服务单位。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作业,扩大机械化作业范围,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当定时保洁。
第二十二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地面清扫保洁,做到无积尘、烟头、口香糖残物、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在责任区路面从事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自行清洗后方可上路行驶。
客运、货运单位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其他社会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第二十五条 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洗车区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
(四)符合环境保护、排水、节水、环卫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清洗场(站)平面布置图或者实景图片;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清洗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或者其他公共场地;
(二)不得在道路两侧晾晒、吊挂物品;
(三)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
(四)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容貌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责任人和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容貌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工作由养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四)责令城市容貌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
(五)对不履行城市容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工商登记、企业备案、产权信息、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告知有权查处部门,并提供执法证据支持。被告知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告知部门。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联合执法。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容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是指为维护城市容貌整洁,专业从事建(构)筑物、机动车清洗、保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运行情况篇八
1、各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各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在危险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3、各社区要加强宣传,以“爱护公共设施为荣、破坏公共设施为耻”加大对社区居民公共设施安全和思想教育,把爱护公共设施作为经常性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对公共设施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自觉性。
5、各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看护、保护责任,其安全由所属单位负责,单位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对所属公共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报告,不得出现瞒报、迟报、甚至不报等现象。对公共安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6、社区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7、在社区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度。公共设施安全由举办方负责。
一、居民要自觉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严禁擅自开启一切公共设施的井盖、电箱门、水表总闸,如因装修或维修需要,必须先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由管理部门派专人开关闸门、井盖。
三、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损坏、拆动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
四、任何人不得砍伐、攀折花木、践踏草坪、向绿化地带倾倒污水杂物、焚烧纸屑和物品等。
五、禁止在道路路面、人行道及楼梯平台等公共场所搅拌沙浆、堆放建筑材料和零星杂物。
六、禁止私自接引和改变各类管线设施、设备,严禁私自挖掘道路,如需要时必须报物业管理批准后方能施工。
七、加强对监控系统的管理,禁止非专业人员或非管理人员随意使用,防止损坏系统的正常运行。无关人员不得调看监控录像。
八、对违反本规定者将依法责令修复,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71501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