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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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模板14篇)
时间:2023-12-03 12:41:15     小编:笔砚

良好的沟通是成功的关键,我们可以通过总结自己的沟通方式来改进和提升。如何在困境中保持积极的心态,勇敢面对挑战?请结合以下总结案例,思考如何更好地写出一份完美的总结。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篇一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案情】。

男方李某有婚前房产一套,并于取得房产证。

10月,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

3月,王某生育一名女孩取名李某某。

204月,李某与王某签订承诺书一份,约定:“为消除彼此误解,夫妻一致同意将李某与女儿李某某做亲子鉴定,如李某某确系男方之女,则立即在李某婚前房产上加入王某姓名;反之则离婚。

”经鉴定,检测结果支持李某与李某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

事后李某拒绝变更房产登记,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房屋过户登记。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符合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

但赠与财产为不动产的,应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李某有权撤销赠与,据此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承诺书的性质是附条件的民事合同,并非赠与合同。

进行亲子鉴定是以伤害女方的感情为前提,感情的伤害和行为的完成本身也是合同对价,因此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1.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义务,通常是指夫妻性生活的忠实,即不为婚外性行为,这种义务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所特有的要求。

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忠诚义务规定为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李某与王某约定的亲子鉴定内容实质为夫妻忠诚协议。

单就李某与王某签订的亲子鉴定约定来说,其不属于合同,本质是夫妻忠诚协议,其鉴定结论只能证明夫妻有无违反忠实义务。

即使鉴定结论为李某某非李某亲生子女,也不能证明王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能证明女方违反婚姻法第四条,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具可诉性,只具道德谴责性。

3.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产变更登记的承诺性质为赠与合同。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有权处置。

且不论亲自鉴定的结果如何,李某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入王某姓名,其实是把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女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李某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篇二

辽宁盘锦大桥事件被定性为“意外性事故”。(见《新京报》6月13日)这一结论引起了众多媒体和许多民众的质疑。笔者注意到,宣布这一消息的是305国道大辽河田庄台大桥跨塌事故处理指挥部负责人李秉军,而李秉军的身份同时又是盘锦市经贸委副主任。

如果笔者没有分析错的话,该事故是由事发地的当地政府组成事故处理指挥部负责处理,而后也是由该指挥部来认定事故的性质。这就不能不引起笔者对该事故认定程序正当性的质疑,进而怀疑事故性质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众所周知,今年4月起中国政坛掀起了一股对官员问责的风暴,重大事故的官员问责制成为了今年中国政治生活的一大靓点。从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到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从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到安徽阜阳市“劣质奶粉事件”,中央和地方对于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都进行了严肃处理,官员开始成为有风险的职业了。在这种背景下,事故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官员的前途命运,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无不看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而依据“任何人都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正义原理,由事故性质的认定有利害关系的地方政府来组织调查组并负责事故性质的认定,是有违正当程序并可能影响事故性质的公正认定。因而,地方政府是不宜来自行认定发生在本地的重大事故的.性质。

那么,由谁来组成调查组并负责事故性质的认定更为妥当呢?笔者认为,由地方人大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性质的认定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因为人大不直接行使行政管理权,对事故发生并不负直接领导责任,由其负责组织调查能保持应有的中立。同时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和五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在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人民代表大会在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但笔者认为,为增强调查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调查委员会应吸纳有关专家和民众代表加入,并听取有关当事人和民众的意见。当然,由发生事故地方的上级政府或国务院组成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和性质的认定,也能使调查主体相对中立和调查结论可信。但是,必须限于该级政府的领导不在被追究责任的范围,否则,即使是发生事故的地方的上级政府也不宜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和性质的认定。

为了让我们的事故调查与性质的认定能真实可信,为了减少民众对于事故性质认定的猜疑,笔者呼吁,让我们建立一个中立的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使这种调查认定首先从程序上公正起来。

[1][2]。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篇三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20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承诺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篇四

【案情】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篇五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合同内容分类。

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

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担保承诺书效力纠纷案例【2】。

【案情】。

被告李某以自己拥有的位于县农业局老家属房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李某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书,在签订该抵押担保合同时,被告林乙也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林甲未归还此笔借款本息,经原告催促,被告林甲、李某、林乙均在原告催款通知书签名,之后三被告仍未还款。

【分歧】。

对该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因为该承诺书不是被告林甲贷款担保的正式保证文书,而是被告林甲贷款之前向原告出具的他人愿意担保的意向书,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系被告林乙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因为在被告林甲、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时,被告林乙又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该保证担保承诺书是被告林乙在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出具的,并且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符合保证合同的书面性、要式性、从属性特征。

我国《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我国《物权法》第176条中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林甲、被告李某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请书中就约定了被告林乙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时被告林乙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依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约定,该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时,被告林乙又自愿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

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这一法律规定,也合法有效。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篇六

承诺书的性质是什么?什么情况下要写承诺书?这是小编分享的:承诺书的性质解析,欢迎大家阅读!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

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条规定,凡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作成,否则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诉讼中对这种合同原则上不接受口头证据。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 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 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 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 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 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 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 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 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 所以说, 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 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 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 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 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 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 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 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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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的性质认定篇七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 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 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 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 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 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 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 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 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 所以说, 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 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 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 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 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 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 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 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 效。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2013年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承诺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2014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承诺书和保证书都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由单方出具,出具方受承诺或保证的制约。

从法律用语上来分析,承诺书一般为对自身行为的承诺,例如还款承诺等;保证书一般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对债务人行为的一种承诺。

但是日常用语中,两者相差不大,有时候会混用。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篇八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

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条规定,凡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作成,否则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诉讼中对这种合同原则上不接受口头证据。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

电脑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

尊敬的用户:

感谢您在本公司购买相关商品,为了使您对我们的服务更加满意,在您购买本公司相关商品后,本公司向您承诺以下几点:

1、商品品质:xxxx电脑公司所售商品绝无假货。

2、硬件质保:xxxx电脑公司向您承诺,凡在本公司购买的组装电脑,均享受国家电子类产品三包服务。

3、专业组装:xxxx电脑公司严格按照组装程序及流程进行操作,以保证电脑的装机质量。

4、诚实守信:xxxx电脑公司坚持“以诚信为本、以品质为先”的宗旨。

如在商品的售后服务过程中本公司职员有欺骗顾客的行为发生,顾客可以直接对其进行投诉,保证给顾客一个满意的答复。

5、技术支持:凡是在本公司购买组装电脑的客户,如果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技术问题,本公司将为顾客提供正确的问题解决方案。

6、售后服务:a、市区内:硬件提供第一年(工作日内)上门服务,后两年(工作日内)送修服务;软件提供五次(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b、市区外(含郊区):硬件提供第一年(工作日内)上门服务,后两年(工作日内)送修服务;软件提供五次(工作日内)上门服务,只收取来回车费。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篇九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 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 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 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 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 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 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 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 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 所以说, 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 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 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 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 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 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 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 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 效。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篇十

还款承诺书是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逾期偿还事宜向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的一种法律文书。实践生活中,债权人在催讨债务时,遇到债务人暂时无能力偿还债务时,经常要求债务人向其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1.出具《还款承诺书》的原因1.1债权人逼得。

债务人欠钱到期不还,债权人肯定得通过合法的,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甚至非法的各种途径给债务人施压,让其尽快还钱。债务人在债权人的不断催讨下,在暂时无力偿还时,只能先给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

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有些是想还钱的,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款。有些就是老赖压根就不想还款,出具还款承诺只是缓兵之计,好让债权人不要天天来讨债,等还款期限到了,债权人再来讨债时,再找其他理由搪塞,拖一天是一天。这样导致实践中债权人往往拿着一把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承诺书,但债务依然没有得到偿还。甚至有些利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及公司的独立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利用承诺还款的期限来转移公司的资产。

1.2债务人自愿。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到期无能力偿还,就跟债权人协商,钱是一定会还的,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为表达还款诚意,主动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

债务人主动出具还款承诺,有些是出于道德,人要讲诚信,欠债还钱。有些是迫于压力,不还钱,债权人肯定是不能答应的,主动承诺还款,表达个诚意,主动点以后有什么事才好沟通。有些是缓兵之计,主动点,债权人就会放松警惕,不会那么快找讨债公司,或不会那么快诉讼,利用这个时间差来转移财产,赖钱不给。有些是出于商业的考虑,债权人得罪不起,以后还想长期合作呢。

2.出具《还款承诺书》的作用2.1固定证据。

债务人已经逾期未还款了,这时候债权人就要警惕了,债务人的资金可能出问题了,债务人诚信也可能出问题了,要提前为将来诉讼做好准备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要事先把证据做扎实了。你就是找讨债公司去讨债,也得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才好讨。债务人出具的还款承诺就起到了固定证据之功效。

债权人认可的《还款承诺书》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使用。债务人在出具还款承诺之前,一般都是要跟债权人结算的,这样才好确定欠债的具体数额。如果事先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债权债务关系协议,或者有协议,但约定不明确的,趁双方还没有撕破脸,甚至可以哄着债务人,现在没钱可以延期还,只要出具还款承诺即可。一旦债务人出具了还款承诺,债权债务关系就被确定了,这样一旦将来诉讼证据就充分了。

2.2中断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其权利即变成自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保护的权利。简单说就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可以不予偿还。当然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实体权利本身并不丧失,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的,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作为债权人,债务人欠钱不还,那肯定得要。债务人上道的,你去要了,很客气,债务是承认的,只是暂时没钱,希望再缓一缓。可以,但得有一个还款计划,不能无限期拖延下去,债务人于是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对于债权人来说,一纸文书在手,不管是不是空头支票,将来能不能兑现,这也算是完成了讨债的一个阶段性的工作。

债务人不上道的,欠钱不还,还找各种借口拖延,甚至想耍赖。债权人通过各种方式给债务人施压,最后债务人被逼写下《还款承诺书》。作为债权人,特别是下面具体办事的人,有了债务人的《还款承诺书》,固定了证据,中断了诉讼时效,这也算是有了个交代,不行将来就打官司。

3.起草《还款承诺书》的注意事项。

还款承诺一般都是在比较仓促的情形下出具的,有些甚至就是在讨债的时候,当场出具的,不像协议书那样是经过双方反复磋商的过程。因为仓促,难免就会有所遗漏,一有遗漏就会为以后纠纷的解决留下隐患。要想起草一份高效的,有可操作性的《还款承诺书》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3.1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是否违约,有时候考虑的不是道德、诚信、契约精神,而是考虑违约成本。如果违约成本很小,甚至违约反而能获利更多,这就会激励违约,人逐利的本性就会选择违约。

在没有违约责任或违约成本很小的情形下,对方还守约,可能是出于诚信道德的力量,也可能是出于对今后长远合作利益的考量,但依靠道德来守约,在诚信缺失的社会毕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设定严格有效的违约责任,即使债务人道德没那么高尚,也没有今后长远利益的考虑,也会看在钱的份上,趋利避害的选择守约。

担保相当于增加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得到了双重保障。债务人已经逾期没有还款,说明债务人要么诚信出问题了,要么资信出问题了,在承诺还款时如果能设定担保,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本文主要分析担保方式中的保证方式。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其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如果债务人以公司作为保证人的一定要注意风险的控制。公司作担保不是直接在还款承诺中盖章那么简单,虽然实务中经常是这么操作的。得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债务人是该公司股东的,需要股东会形成决议方可为股东担保;如果债务人不是公司股东的,根据该公司的章程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方可对外担保,否则公司提供担保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债务人是公司的,可以要求自然人为其提供保证,一般都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保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债务人一定会还款的,但是自己又不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的,这时候债权人就要警惕债务人还款的诚意了。

不管采用哪种形式提供保证,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不是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只需要在还款承诺中加上:“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然后保证人在落款处签字或盖章,如果是公司做保证人的,还得附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3.4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条款有时是一个协议中最为重要的条款,没有之一。案子能否胜诉,有时不是看证据,而是看在什么地方起诉。对债权人来说,如果案子在合适的地方起诉,不但能减少己方的诉讼成本,而且可以通过自己的运作使案子向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

通常情况下,《还款承诺书》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由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的,一般只有债务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没有债权人的签名或盖章来确认。因为没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来确认,所以就会为将来纠纷留下了隐患,双方都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来否认还款承诺的效力。

债务人可以说,还款承诺只是自己的单方意思,债权人并没有认可,所以应当无效。债权人也可能会说,还款承诺只是债务人的单方意思,并没有我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我方不予认可,应当是无效的。所以最保险的操作方式当然是签订内容详备的还款协议,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所以双方都无借口来否认其真实、有效性。

兹有(以下称“借款人”)与(以下称“贷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本人(公司)愿作为借款合同中的共同债务人,并向贷款人承诺:

1、本人(公司)愿意作为借款人的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本承诺为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

3、本承诺为独立的,不受借款合同其他保证的影响,负有偿还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全部未偿还债务的义务。

4、无论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条款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本承诺书的有效性。

5、本人(公司)承诺,在承担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责任时,按贷款人要求的期限、金额和方式还款。

6、对由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所引起的一些相关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本人(公司)均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7、在借款人所签署借款合同终止前,不自行退出共同还款人地位,或解除共同还款责任。

8、本人(公司)已详细阅读过《借款合同》,充分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

9、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生效,直至借款人付清所有应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及有关费用为止。

因借款人的请求,我自愿为以下借款人使用小额担保财政帖息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现作如下承诺:

借款人:

贷款银行:。项目名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贷款金额及期限:50000元贷款期年。

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还款资金来源:月工资收入等。

我保证上述贷款人能够一次性按时偿还到期全部贷款。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对因申报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如借款人不论由什么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我本人愿意替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并同意xxx财政局对我本人采取财政扣发工资方式偿还逾期全部贷款本息和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篇十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

大家好!

在此,我怀着激动的心情,感谢各位领导和组织给我这次演讲的机会。这次演讲,对于我来说,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希望通过这次演讲,能够使大家对我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打算有个基本的了解,并且对我此次的教师资格给予认定。

下面,谈谈自己的优势条件和工作设想。

我深刻认识到,教师资格认定是国家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育工作的前提条件。凡在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1、我多年来从事的工作是集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三者于一体的工作。这就要求适应环境的能力比较强,并且性格稳重,塌实,细心,有耐力,有毅力。我的性格比较适合此项工作。并且我非常热爱学生的管理工作。我相信我能做好相关的具体工作。

2、我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我认为不管干什么工作,首先要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因为教师的言行举止都将影响着学生的身心发展,这就是“桃李不言,下自成蹊”的道理,只有具备这样的素质,才能在人格上赢得学生的心,使他们乐意接受老师的教育。所以,我平时一贯注意加强个人素质的培养,注重“取他山之石,补己之短”。我还通过党组织的教育和学习来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以及政策。

3、我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由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工作岗位,使我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让我在社会工作能力方面得到了很大的锻炼。在这期间,也锻炼了我与人交往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现在所从事的工作,要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都离不开情感与思想交流,更离不开与学生们的沟通相处。以便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4、我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我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注重学习应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

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新世纪、新形势,呼唤着高素质、多层次的人才培养,高素质、多层次的人才培养呼唤着素质教育。教师担当着教育下一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韩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说的也就是我们教师教育学生的第一目的是“传道”,即教授做人的道理,第二才是知识技能。教育学生不仅仅是上课,完成作业和学分。我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曾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教师我们要在要在日常教学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言谈风貌。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风和学校的校风,教师的形象直接关系着学生素质的培养。所以,只有合格的教师,只有有资格的教师,才能塑造出合格的学生。

岁月匆匆,我在教师岗位上已经工作五年了,教育教学管理,我经历了很多的酸甜苦辣,也为我取得教师资格的认定打下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印度大诗人泰戈尔说过:“花的事业是甜蜜的,果的事业是珍贵的,让我干叶的事业吧,因为叶总是谦逊地垂着她的绿荫的。”让我们选择、认定做教师的职业吧,因为这个职业可以用智慧孕育成长;用真诚开启心灵;用希冀放飞理想。我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也希望各位领导、老师能够对我的教师资格给予认定。我坚信我自己有能力把本职工作做实、做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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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的性质认定篇十二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承诺人在清楚了解本次租房事宜所涉及的权责等问题的前提下,向房屋出租方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用水安全承诺:

1、长时间离开房屋一定关闭水龙头;。

2、停水后一定会立即关闭水龙头直到接到相关单位的正常供水通知为止;。

二、用电安全承诺:

2、出门前一定关闭室内所有用电电器;。

三、用气安全承诺:

1、绝不在室内再使用其他燃料,如瓶装液化气、煤等;。

2、使用天然气设备前确保周围门窗打开通风透气;。

4、烹调时,确保有专人照料,避免汤水溢出熄灭炉火,导致天然气泄露;。

9、热水器连续使用不超过30分钟。

3、退房时,将室内卫生与清洁程度恢复原貌,否则出租方有权视本人租房违约,扣押金;。

7、绝不高空抛物、翻越防护栏,如出现事故责任全部由本人承担;。

9、按照各类家具、水电燃气设备、管线、物品的使用方法规范操作,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识,在使用房屋期间,经常注意观察房屋及屋内外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现安全隐患时,本人及时通知出租方并配合出租方消除隐患或修复,因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说明:本承诺书签订时,出租方已经向本人用普通话、方言全部解释清楚以上各承诺事项的危害性以及法律与经济责任。同时出租方已经告知本人本《租房承诺书》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上条款,凡因本人不按规定使用房屋,造成设备损坏、以及对周围邻居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坏的,按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手印):

日期:年月日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篇十三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已经以(承租/承包/联营/其他)形式使用物业其中的部分(该物业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并与公司(出租人)签订了《》(编号:)。我司已获悉上述物业已抵押给贵公司作为贷款担保的担保物。

我司承诺在贵公司需要行使该抵押物权时,将无条件配合贵公司对该抵押物的处置,放弃对该抵押物尚未完结的租赁权利。承诺我司对该抵押物的权利不得对抗贵公司的抵押权的实现。在抵押期间,我司将不转租该抵押物给任意第三人,我司承诺不实施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同时,我司在此申明,该抵押物不存在以租代售的情形。

本承诺函不得撤销,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若我司未遵守本承诺函,我司将对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篇十四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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