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本知识题库 社会保险基本内容(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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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本知识题库 社会保险基本内容(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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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本知识题库 社会保险基本内容篇一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具体险种?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因为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而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具体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2、为什么要参加社会保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到什么部门、如何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30天内、招用员工30天内,应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各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关系,分别到省、市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含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和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壹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6)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作用? 《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证明,用人单位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必须进行年检。

5、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

6、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职工在一个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实行各险种同基数核定。

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的缴费基数。

7、重新就业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当年缴费基数按重新就业后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9、如何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用人单位新参保或参保后有人员变动,应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参保或停保的职工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名册核定用人单位次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10、社会保险费如何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通过银行按月从单位账户上划扣,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11、如何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前往所属地税征收分局,打印欠缴单据并用支票或现金到银行补交欠费。

12、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改变了,需要办理手续吗?

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应尽快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更改;如经营地址的变更导致了地税征收分局的变更,还应凭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前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进行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更改。

13、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需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应凭单位的工商注销证明或地税、国税完税证明,尽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注销手续,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回。

14、广州市社会保险各级经办部门分管范围

市属单位及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及在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在本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人员申领待遇,白云、芳村、黄埔、天河、开发区在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东山、越秀、荔湾、海珠区在户口所在区的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15、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时间规定

广州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时间为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26日起内部处理当月业务数据并传输给地税征收;当月办理各项业务的结果,是用人单位次月的社会保险应缴费额。

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

16、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强制单位和职工依法交纳养老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年老达到规定条件时,按照权利义务关系和社会再分配原则,向被保险人提供老年基本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7、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本市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包括所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外地工、农民工也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8、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1)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本市城镇户口职工:

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20%,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

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12%,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19、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缴交方式是怎样的?

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缴费部分,由地税部门每月从单位银行帐户中划扣。

20、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按缴费基数11%的规模记入参保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额,包括了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拨记入的数额及利息;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专用于计发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

21、我市从何时开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我市是从1998年7月开始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实行每月记帐。

2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如何计算利息?

按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息,当年缴纳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次年起按照整存整取一年存期的利率计算。

2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记录?参保职工如何查询?

我市统一使用《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记录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职工停保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其《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给本人保管。日常查询个人帐户情况的途径,查询。

24、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存储额不间断计息;如果以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亦可累计计算。

25、参保职工工作流动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转移?

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转移到外省市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26、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怎样处理?

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时,无需更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继续使用原《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前后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7、跨市调动工作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跨市流动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存储额,应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到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把转入的金额与新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额累加。

28、外地人员调动到广州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广州市的条件和手续如何?

目前外地调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我市的条件为:(1)必须是组织的正式调动;(2)已具有广州

市城镇户口;(3)已参加广州市的养老保险。

办理手续为:先在外地社保机构办理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待基金到达我市帐户后,凭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和“个人帐户手册”、广州市城镇户口本、调令、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办理。

29、调出本市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出手续如何办理?

凭《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调令或户口迁出证明或接收地社保机构接收证明以及接收地社保机构的银行帐户、帐号等到最后一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0、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可以由本人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转移到其重新就业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保留在本市,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支付。

31、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我市原固定职工92年6月底前的工作年限,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经认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92年7月起参保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其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费(含拖欠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加作为将来计算养老金的依据之一。

32、欠缴养老保险费,对养老保险待遇有何影响?

欠缴养老保险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进行记帐,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33、能以个人身份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吗?缴费标准如何?

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可前往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委托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缴费标准参照个体工商户雇工的标准。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11%记帐。

34、参加养老保险可享受到什么待遇?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及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发给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时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1)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加工作、7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

(2)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35、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按照规定:(1)男年满60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

36、按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二是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累计满10年。

37、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如何?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在当月的25日前凭《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和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凭《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区的退管办申请办理退休,由退管办代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38、如何确定基本养老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计法是:

(1)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即退休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即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即退休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即个人帐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m×(1+2001.7正常调整m的比例)×(1+2002.7正常调整m的比例)ׄ×(1+退休时上正常调整m的比例);

m=1999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建帐前平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3%;

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 [1(或0.65)×1984.12前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平均指数×1985.1~1998.6缴费年限])÷1998.6前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

实际缴费平均指数:=

(93.7~94.6缴费年限÷92年市职工平均工资+94.7~95.6缴费工资÷93年市职工平均工资+„+97.7~98.6缴费工资÷96年市平均工资)÷n n=1993.7~1998.6实际缴费年限.39、办理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 根据《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粤社保函[1994)120号)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的规定:

1、凡是职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在办理其退休手续时,可作为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2、凡是职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在办理其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40、养老金如何发放?

每月18日,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直接划入其个人储蓄帐户。

41、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后,享受原待遇有什么规定?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照发,但每年应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规定发给。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

42、退休人员如何办理生存认证?

1、广州市定居:

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由退管机构)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机构采取抽查核实。被抽查人员每年5月至6月20日前由单位(或所在退管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

2、异地定居

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由参保单位(或所在退管机构)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①、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保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②、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③、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④、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⑤、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⑥、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提供入境户照和临时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

43、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①丧葬费=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②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③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供养1人=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2人=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供养3人=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④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44、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其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建立个人帐户前有个人缴费的,退个人缴费本息。

45、养老保险个人手册遗失后到哪里办理、如何办理? 申办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补领申请表》,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

46、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非本人意愿失去就业机会的失业人员,为其提供一定时期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7、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营组织及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8、应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9、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具备什么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有上期结转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50、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同时获得免费介绍就业服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的,可以申领一次性住院补贴金;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死者的丧葬费、一次性优抚金(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51、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

(二)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

(三)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2、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手续,或劳动争议结案后60天内到经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失业职工名册》一式二份;

2、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只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部队、行业和省属驻穗单位还需提供《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

3、属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提供《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4、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提供失业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5、属农民合同工的,由单位在有效期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身份证、职工个人名义存折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6、外地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选择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本人的书面申请及接收地同意接收的证明(同时提供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53、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费年限来确定:

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

份,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但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尚未领取的期限不再结转。

54、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户口失业人员:

1、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目前每人每月408元)。

2、医疗补助金(1)医疗费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逐月计发(目前每人每月51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

(2)一次性住院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伤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治疗或生育的,可一次性按公费医疗规定给予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农民合同制职工:

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12%计发,以后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5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有什么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待遇:(1)丧葬费=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2)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供养1人=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2人=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供养3人=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56、失业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患病住院的,需到定点医院诊治。

57、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否选择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地? 可以。

1、可选择在本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领取;

2、可选择回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58、失业人员个人有哪些责任?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裁决、判决后,应当配合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使单位能在有效期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的,每超过一个月扣减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并且每月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并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

59、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失业保险争议时,怎么办?

职工认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0、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怎么办? 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1、法人和股东能否享受失业保险?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有上期结转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工伤保险

四、工伤保险

6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而负伤、致残、致死,使本人及其家属丧失工资收入,生活难以维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63、社会工伤保险基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办法征集,并根据不同行业危险程度按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按照05、1、12、15%四个比例计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同单位的收支率对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个人不缴纳。

6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程序如何? 单位须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15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工伤保险部门提交工伤报告;半年内办理工伤确认,并及时向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办公室申请进行医疗期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满后或鉴定伤残等级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如在事故发生15天内未报告工伤保险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不承担该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一切工伤待遇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标准负责支付。

65、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个工作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评定为1—4级残废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

6、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7、失踪的

(1)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2)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8、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城镇户口的提供劳保关系卡或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2)非城镇户口的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3)本市户口职工死亡后,其非本市户口的供养人要求支付一次性待遇的,提供供养人申请报告。

66、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67、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到那里报销?

向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申报办理有关的审核报销手续。

68、何时才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辞退费?

必须在办理了减员手续后才可以办理领取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原为一次性工伤补偿金)。

69、工伤职工办理维护、更换康复器具的有关手续?

携带劳鉴会的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费用单据及《工伤待遇申请表》等材料到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办理。

70、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手续如何办理? 携带《殓葬证》或《死亡报告书》的复印件、《殡葬证》原件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71、残疾等级提高的,如何办理相关的待遇提高手续?

可持由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出示的相关诊断证明到市医鉴办,进行工伤残废等级的重新评定,并凭重新评定后的《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工伤残废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相应等级待遇的手续。

72、回原籍异地安置时如何计发安家补助费?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1-4级残疾工伤人员迁户口回原籍定居时,由单位按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73、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回原籍异地安置时,如何办理手续?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1-4级工伤职工回原籍异地安置时,因确有困难须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时,必须携带下列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发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原籍迁入地派出所出示的准迁入证明或者迁入地的户口本原件;

(2)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委托代理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等待遇的合约(或协议书)。74、2002年3月4日前工伤的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1-4级工伤职工可否要求按月领取残疾待遇? 2002年3月4日前工伤的非本市户口职工按照穗府(1993)34号文规定只能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

75、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如何赔偿?

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76、因工负伤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一)医疗费用:实行指定医院就医,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用人单位支付30%,社会保险机构支付70%。

(二)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工伤鉴定结论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全部 职工—

一级残废24个月 六级残废14个月 二级残废22个月 七级残废12个月 三级残废20个月 八级残废10个月 四级残废18个月 九级残废8个月 五级残废16个月 十级残废6个月

(三)工伤补偿金:

对因工致重伤、医疗终结后达不到评残等级的职工,一次性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工伤补偿金。

(四)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按辞职、终止合同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40个月,7级25个月,8级15个月,9级8个月,10级4个月。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负担50%;计发工伤辞退费后,工伤保险关系即终结。(五)残废退休金:鉴定为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残疾等级鉴定结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计发至死亡。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相应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若高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计发。一级残废90% 二级残废85% 三级残废80% 四级残废75% —每年7月份在上一年退休金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调整增发,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六)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工伤人员回原籍异地安置的,由单位按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七)残疾护理费:根据伤残者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确定,以工伤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

一级残废二级残废—

五项需护理70% 四项需护理60% 三项需护理50% 二项需护理40%—每年7月份根据上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八)康复辅助器具:安装及维修、更换假肢、补眼、镶牙、配轮椅、拐杖等,需分别由指定工伤治疗医院、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提出意见,经市劳鉴会批准,其费用按国内普及型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工伤残疾退休金人员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部负担。

77、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一)医疗费用:同上(因工负伤医疗费用)。

(二)丧葬费:按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三)遗属抚恤金:按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发

领取残疾退休金期间死亡:按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四)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

1、定期抚恤费:死者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抚恤费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1)配偶、父母、子女:

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供养1人时按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每年7月份根据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2)孤老或孤儿: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2、一次性抚恤费:死者为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按上两点标准计发。

(1)父母: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73岁,最低计发不少于10年,不高于13年。

(2)未成年者: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16周岁,职工死亡之时,其未成年被供养者已超过16周岁尚在读高中或职中,则计算至高中或职中毕业。

78、因工失踪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职工因工(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从失踪第四个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失踪待遇: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则按《条例》的有关标准,发给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因工死亡遗属抚恤金的50%。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时,再发给丧葬费和其余待遇或差额部分。如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时,已领取的待遇应予退回。

79、定点医院有哪些? 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救治要送往市定点工伤保险医院进行,在伤情危急时,也可以就近送往非工伤保险医院进行抢救,但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其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后,要转到市定点工伤保险医院治疗。对不及时转移的,从发出转院治疗通知书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分为工伤指定治疗医院和指定诊断医院

生育保险

五、生育保险

80、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生育以及产前产后时,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期的生活保险待遇。

81、哪些单位哪些人应参加生育保险?

广州市行政区域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均须按规定参加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中实行。

82、生育保险如何缴费?

单位按照本单位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7%缴纳。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83、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哪些?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享受假期计发。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②独生子女假期增加35天; ③晚育增加15天;

④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⑥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2)生育医疗费

①持《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就医的医疗费用,实行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补贴。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84、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男配偶假期工资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实际支付。其中生育津贴,若职工(含领取全额工资者)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部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高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份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85、如何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人流、引产的在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携带该女职工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计划生育服务证》、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一式一份等资料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

86、怎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负责向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的凭证:

①顺产、难产的。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一份、《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难产的附医院诊断证明书,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②婴儿死亡的。附《计划生育服务证》、《死亡报告书》。

③流产的。附《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④男配偶假期工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7、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如何申领待遇?

企业在被批准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月,应填写《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名册》一式三份,连同本单位关闭或破产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女职工怀孕诊断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该类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引产后五个月内由本人携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难产的附医院诊断证明书,前往所属的社保机构申领。

88、异地分娩该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女职工怀孕满16周后,由用人单位携带该女职工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计划生育服务证》、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等资料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89、异地分娩怎样报销医疗费?

获准异地分娩的参保女职工,在外地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分娩后三个月内由单位凭《异地分娩申请表》、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报销表》、《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向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申报

核定。如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做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先由医疗机构记帐,医疗机构再按产前检查定额向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结算。

90、遗失“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怎样补领?

参保女职工遗失《凭证》后,必须尽快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失及补领手续。报失时,职工需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报失表》,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挂失备案。

91、变更定点医院如何办理,有何规定?

凡是领取《生育确认证》后需要更改定点医院,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1)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更改定点医院;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改定点医院的,如果已经与定点医院发生费用,必须由孕妇结清有关医疗费用后方可领取新的《生育确认证》;原《生育确认证》同时注销。

92、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医疗保险

六、医疗保险部分

9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由国家强制实施,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对劳动者应尽的一种义务,是国家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其作用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以及得大病时有医疗保障。

94、目前我市医疗保险的缴费由哪几部分组成,各自的标准是什么?

包括(1)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按职工的缴费工资单位8%,个人2%;

(2)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由单位缴纳,标准为上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5%;(3)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标准为上社会月平均工资的0.26%。

95、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的方式

可以一次性缴足10年,也可以按月缴纳至累计满10年。

96、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部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以及参保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资料的修改。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卡的管理及医疗保险待遇的核定与支付。

97、医疗保险卡的姓名、身份证号有错,如何办理更正手续? 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参保姓名或身份证号的修改,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医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题库 社会保险基本内容篇二

hr:社会保险基本知识100问

一、综 合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具体险种?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因为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而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具体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2、为什么要参加社会保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到什么部门、如何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30天内、招用员工30天内,应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各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关系,分别到省、市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含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和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壹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6)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作用?

《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证明,用人单位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必须进行年检。

5、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年度?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6、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实行各险种同基数核定。

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

7、重新就业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当年缴费基数按重新就业后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9、如何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用人单位新参保或参保后有人员变动,应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参保或停保的职工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名册核定用人单位次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10、社会保险费如何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通过银行按月从单位账户上划扣,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11、如何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前往所属地税征收分局,打印欠缴单据并用支票或现金到银行补交欠费。

12、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改变了,需要办理手续吗?

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应尽快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更改;如经营地址的变更导致了地税征收分局的变更,还应凭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前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进行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更改。

13、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需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应凭单位的工商注销证明或地税、国税完税证明,尽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注销手续,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回。

14、广州市社会保险各级经办部门分管范围

市属单位及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及在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在本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人员申领待遇,白云、芳村、黄埔、天河、开发区在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东山、越秀、荔湾、海珠区在户口所在区的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15、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时间规定

广州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时间为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26日起内部处理当月业务数据并传输给地税征收;当月办理各项业务的结果,是用人单位次月的社会保险应缴费额。

二、养老保险

16、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强制单位和职工依法交纳养老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年老达到规定条件时,按照权利义务关系和社会再分配原则,向被保险人提供老年基本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7、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本市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包括所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外地工、农民工也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8、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1)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本市城镇户口职工:

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20%,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 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12%,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19、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缴交方式是怎样的?

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缴费部分,由地税部门每月从单位银行帐户中划扣。20、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按缴费基数11%的规模记入参保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额,包括了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拨记入的数额及利息;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专用于计发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

21、我市从何时开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我市是从1998年7月开始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实行每月记帐。

2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如何计算利息?

按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息,当年缴纳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次年起按照整存整取一年存期的利率计算。

2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记录?参保职工如何查询?

我市统一使用《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记录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职工停保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其《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给本人保管。

日常查询个人帐户情况的途径,查询。

24、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存储额不间断计息;如果以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亦可累计计算。

25、参保职工工作流动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转移?

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转移到外省市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26、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怎样处理? 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时,无需更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继续使用原《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前后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7、跨市调动工作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跨市流动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存储额,应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到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把转入的金额与新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额累加。

28、外地人员调动到广州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广州市的条件和手续如何?

目前外地调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我市的条件为:

(1)必须是组织的正式调动;(2)已具有广州市城镇户口;(3)已参加广州市的养老保险。

办理手续为:先在外地社保机构办理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待基金到达我市帐户后,凭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和“个人帐户手册”、广州市城镇户口本、调令、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办理。

29、调出本市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出手续如何办理?

凭《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调令或户口迁出证明或接收地社保机构接收证明以及接收地社保机构的银行帐户、帐号等到最后一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0、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可以由本人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转移到其重新就业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保留在本市,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支付。

31、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我市原固定职工92年6月底前的工作年限,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经认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92年7月起参保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其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费(含拖欠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加作为将来计算养老金的依据之一。

32、欠缴养老保险费,对养老保险待遇有何影响?

欠缴养老保险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进行记帐,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33、能以个人身份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吗?缴费标准如何?

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可前往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委托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缴费标准参照个体工商户雇工的标准。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11%记帐。

34、参加养老保险可享受到什么待遇?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及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发给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时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1)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加工作、7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

(2)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35、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按照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6、按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二是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累计满10年。

37、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如何?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在当月的25日前凭《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和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凭《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区的退管办申请办理退休,由退管办代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38、如何确定基本养老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计法是:

(1)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即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即个人帐户储存额÷120);(2)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即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即个人帐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m×(1+2001.7正常调整m的比例)×(1+2002.7正常调整m的比例)ׄ×(1+退休时上年度正常调整m的比例);

m=1999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建帐前平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3%;

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 [1(或0.65)×1984.12前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平均指数×1985.1~1998.6缴费年限)]÷1998.6前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实际缴费平均指数:=(93.7~94.6缴费年限÷92年市职工平均工资+94.7~95.6缴费工资÷93年市职工平均工资+„+97.7~98.6缴费工资÷96年市平均工资)÷n

n=1993.7~1998.6实际缴费年限.39、办理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

根据《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粤社保函[1994]120号)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的规定:

1、凡是职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在办理其退休手续时,可作为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2、凡是职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在办理其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40、养老金如何发放?

每月18日,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直接划入其个人储蓄帐户。

41、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后,享受原待遇有什么规定?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照发,但每年应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规定发给。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

42、退休人员如何办理生存认证?

1、广州市定居:

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由退管机构)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机构采取抽查核实。被抽查人员每年5月至6月20日前由单位(或所在退管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

2、异地定居

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由参保单位(或所在退管机构)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①、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保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②、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③、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④、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⑤、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⑥、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提供入境户照和临时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

43、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①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②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③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供养1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2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供养3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④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44、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其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建立个人帐户前有个人缴费的,退个人缴费本息。

45、养老保险个人手册遗失后到哪里办理、如何办理? 申办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补领申请表》,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失业保险

46、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非本人意愿失去就业机会的失业人员,为其提供一定时期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7、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营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8、应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9、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具备什么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有上期结转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50、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同时获得免费介绍就业服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的,可以申领一次性住院补贴金;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死者的丧葬费、一次性优抚金(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51、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

(二)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

(三)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2、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手续,或劳动争议结案后60天内到经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失业职工名册》一式二份;

2、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只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部队、行业和省属驻穗单位还需提供《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

3、属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提供《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4、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提供失业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5、属农民合同工的,由单位在有效期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身份证、职工个人名义存折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6、外地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选择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本人的书面申请及接收地同意接收的证明(同时提供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53、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费年限来确定:

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份,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但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尚未领取的期限不再结转。

54、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户口失业人员:

1、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目前每人每月408元)。

2、医疗补助金(1)医疗费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逐月计发(目前每人每月51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

(2)一次性住院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伤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治疗或生育的,可一次性按公费医疗规定给予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农民合同制职工:

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12%计发,以后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5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有什么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待遇:(1)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2)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供养1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2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供养3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56、失业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患病住院的,需到定点医院诊治。医院所在地医 院 名 称

东山区: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东山区人民医院 越秀区 :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荔湾区 :

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中医医院、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 海珠区 :

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天河区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白云区 :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白云区人民医院、白云区红十字会医院 芳村区 : 芳村区人民医院 黄埔区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黄埔区红十字会医院

57、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否选择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地?

可以。

1、可选择在本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领取;

2、可选择回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58、失业人员个人有哪些责任?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裁决、判决后,应当配合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使单位能在有效期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的,每超过一个月扣减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并且每月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并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

59、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失业保险争议时,怎么办?

职工认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0、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怎么办?

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1、法人和股东能否享受失业保险?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有上期结转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工伤保险

6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而负伤、致残、致死,使本人及其家属丧失工资收入,生活难以维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63、社会工伤保险基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办法征集,并根据不同行业危险程度按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按照0?5、1、1?

2、1?5%四个比例计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同单位的收支率对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个人不缴纳。6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程序如何?

单位须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15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工伤保险部门提交工伤报告;半年内办理工伤确认,并及时向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办公室申请进行医疗期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满后或鉴定伤残等级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如在事故发生15天内未报告工伤保险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不承担该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一切工伤待遇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标准负责支付。65、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个工作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评定为1—4级残废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

6、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7、失踪的

(1)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2)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8、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城镇户口的提供劳保关系卡或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2)非城镇户口的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3)本市户口职工死亡后,其非本市户口的供养人要求支付一次性待遇的,提供供养人申请报告。

66、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67、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到那里报销?

向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申报办理有关的审核报销手续。68、何时才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辞退费?

必须在办理了减员手续后才可以办理领取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原为一次性工伤补偿金)。

69、工伤职工办理维护、更换康复器具的有关手续?

携带劳鉴会的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费用单据及《工伤待遇申请表》等材料到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办理。

70、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手续如何办理?

携带《殓葬证》或《死亡报告书》的复印件、《殡葬证》原件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71、残疾等级提高的,如何办理相关的待遇提高手续?

可持由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出示的相关诊断证明到市医鉴办,进行工伤残废等级的重新评定,并凭重新评定后的《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工伤残废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相应等级待遇的手续。72、回原籍异地安置时如何计发安家补助费?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1-4级残疾工伤人员迁户口回原籍定居时,由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73、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回原籍异地安置时,如何办理手续?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1-4级工伤职工回原籍异地安置时,因确有困难须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时,必须携带下列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发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原籍迁入地派出所出示的准迁入证明或者迁入地的户口本原件;(2)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委托代理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等待遇的合约(或协议书)。74、2002年3月4日前工伤的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1-4级工伤职工可否要求按月领取残疾待遇?

2002年3月4日前工伤的非本市户口职工按照穗府(1993)34号文规定只能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

75、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如何赔偿?

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76、因工负伤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一)医疗费用:实行指定医院就医,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用人单位支付30%,社会保险机构支付70%。

(二)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工伤鉴定结论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全部 职工—

一级残废24个月 六级残废14个月 二级残废22个月 七级残废12个月 三级残废20个月 八级残废10个月 四级残废18个月 九级残废8个月 五级残废16个月 十级残废6个月(三)工伤补偿金:

对因工致重伤、医疗终结后达不到评残等级的职工,一次性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工伤补偿金。

(四)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按辞职、终止合同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40个月,7级25个月,8级15个月,9级8个月,10级4个月。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负担50%;计发工伤辞退费后,工伤保险关系即终结。

(五)残废退休金:鉴定为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残疾等级鉴定结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计发至死亡。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相应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若高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计发。一级残废90% 二级残废85% 三级残废80% 四级残废75%—每年7月份在上一年退休金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调整增发,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六)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工伤人员回原籍异地安置的,由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七)残疾护理费:根据伤残者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确定,以工伤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一级残废二级残废— 五项需护理70% 四项需护理60% 三项需护理50% 二项需护理40%—每年7月份根据上年度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八)康复辅助器具:安装及维修、更换假肢、补眼、镶牙、配轮椅、拐杖等,需分别由指定工伤治疗医院、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提出意见,经市劳鉴会批准,其费用按国内普及型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工伤残疾退休金人员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部负担。

77、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一)医疗费用:同上(因工负伤医疗费用)。(二)丧葬费: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三)遗属抚恤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发 领取残疾退休金期间死亡: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四)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

1、定期抚恤费:死者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抚恤费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1)配偶、父母、子女:

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供养1人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每年7月份根据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2)孤老或孤儿: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2、一次性抚恤费:死者为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按上两点标准计发。(1)父母: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73岁,最低计发不少于10年,不高于13年。

(2)未成年者: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16周岁,职工死亡之时,其未成年被供养者已超过16周岁尚在读高中或职中,则计算至高中或职中毕业。78、因工失踪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职工因工(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从失踪第四个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失踪待遇: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则按《条例》的有关标准,发给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因工死亡遗属抚恤金的50%。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时,再发给丧葬费和其余待遇或差额部分。如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时,已领取的待遇应予退回。79、定点医院有哪些? 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救治要送往市定点工伤保险医院进行,在伤情危急时,也可以就近送往非工伤保险医院进行抢救,但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其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后,要转到市定点工伤保险医院治疗。对不及时转移的,从发出转院治疗通知书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分为工伤指定治疗医院和指定诊断医院 工伤指定治疗医院有:

工伤保险工伤指定治疗医院一览表

医 院 名 称 备 注 中山一院 中山二院 中山三院 省人民医院 省中医院不含分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一院 广州华侨医院 广州恒生手外科医院 市一医院 市二医院 市六医院 市红会医院 广州医学院附一院 广州医学院附二院 市中医医院 市精神病医院

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南方医院

医 院 名 称 备 注 珠江医院 一五七中心医院

广州武警医院含番禺分院 广州海军四二一医院 东山区第一人民医院 荔湾区中心医院 白云区人民医院 芳村区人民医院 越秀区第一人民医院 越秀区正骨医院 海珠区第一人民医院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黄埔区红会医院不含手外科 中山医科大学黄埔医院 天河区中医医院不含手外科 荔湾区骨伤科医院

广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广州港港湾医院 省电力医院 说明:番禺、花都区和县级市的工伤治疗指定医院,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公布执行。

工伤指定诊断医院有:

工伤指定诊断医院一览表

医 院 名 称主要诊断范围备 注 省人民医院综合性伤病 中山一院综合性伤病 市一医院综合性伤病 市二医院综合性伤病 市红会医院综合性伤病 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

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十二人民医院)职业病(综合性伤病)广医二院综合性伤病 广州恒生手外科医院手外科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综合性伤病 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需康复的伤病

说明:番禺、花都区和县级市的工伤保险指定诊断医院,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劳鉴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生育保险

80、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生育以及产前产后时,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期的生活保险待遇。

81、哪些单位哪些人应参加生育保险? 广州市行政区域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均须按规定参加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中实行。82、生育保险如何缴费?

单位按照本单位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7%缴纳。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83、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哪些?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享受假期计发。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②独生子女假期增加35天; ③晚育增加15天;

④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⑥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2)生育医疗费

①持《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就医的医疗费用,实行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补贴。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84、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男配偶假期工资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实际支付。其中生育津贴,若职工(含领取全额工资者)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部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高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份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85、如何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人流、引产的在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携带该女职工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计划生育服务证》、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一式一份等资料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

86、怎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负责向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的凭证: ①顺产、难产的。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一份、《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难产的附医院诊断证明书,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②婴儿死亡的。附《计划生育服务证》、《死亡报告书》。

③流产的。附《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

④男配偶假期工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7、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如何申领待遇?

企业在被批准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月,应填写《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名册》一式三份,连同本单位关闭或破产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女职工怀孕诊断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该类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引产后五个月内由本人携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难产的附医院诊断证明书,前往所属的社保机构申领。

88、异地分娩该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女职工怀孕满16周后,由用人单位携带该女职工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计划生育服务证》、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等资料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89、异地分娩怎样报销医疗费?

获准异地分娩的参保女职工,在外地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分娩后三个月内由单位凭《异地分娩申请表》、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报销表》、《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向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申报 核定。如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做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先由医疗机构记帐,医疗机构再按产前检查定额向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结算。

90、遗失“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怎样补领?

参保女职工遗失《凭证》后,必须尽快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失及补领手续。报失时,职工需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报失表》,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挂失备案。

91、变更定点医院如何办理,有何规定?

凡是领取《生育确认证》后需要更改定点医院,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1)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更改定点医院;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改定点医院的,如果已经与定点医院发生费用,必须由孕妇结清有关医疗费用后方可领取新的《生育确认证》;原《生育确认证》同时注销。

92、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医院级别医院名称:

三级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 院、广州市妇婴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 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医 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 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一军医大南方医 院、海军四二一医院、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

医院、珠江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七医院、广东省一七七医院 二级

越秀区妇幼保健院、海珠区第一人民医院、海珠第二人民医院、海珠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芳村区人民医院、芳村区妇幼保健院、广州钢铁企业集团医院、东山区人民医院、东山区妇幼保健院、白云区中医院、白云区妇 幼保健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黄埔区中医院、天

河区妇幼保健院、广州港港湾医院、广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白云区人民医院 一级

芳村区第二人民医院、白云区(红十字会)萝岗人民医院、白云 区竹料人民医院、白云区石井医院、白云区人和华侨医院、白云 区雅瑶医院、白云区蚌湖华侨医院、白云区神山镇医院、白云区 钟落潭镇医院、天河区沙河人民医院、天河区红十字会医院、黄 埔区红十字会医院、海珠区新?人民医院

六、医疗保险部分

9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由国家强制实施,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对劳动者应尽的一种义务,是国家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其作用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以及得大病时有医疗保障。94、目前我市医疗保险的缴费由哪几部分组成,各自的标准是什么?

包括(1)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按职工的缴费工资单位8%,个人2%;

(2)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由单位缴纳,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5%;

(3)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标准为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0.26%。

95、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的方式

可以一次性缴足10年,也可以按月缴纳至累计满10年。96、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部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以及参保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 本资料的修改。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卡的管理及医疗保险待遇的核定与支付。97、医疗保险卡的姓名、身份证号有错,如何办理更正手续?

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参保姓名或身份证号的修改,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卡的更正手续。其它部分

七、其它

98、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怎么办?

职工可以向各级劳动保障局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99、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发生有关待遇支付问题后,待遇由谁支付?

由用人单位以不低于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100、无故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有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无故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题库 社会保险基本内容篇三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企业办理杜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需携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企业法人身份证;

(4)税务登记证;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6)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7)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

3、以个体(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人员,持哪些证件和资料办理杜会保险登记?

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需携带公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个体工商户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需携带原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4、对用人单位拒不参保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哪些强制措施?

(1)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应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全员参保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如何处理?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9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养老保险

1、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和一定的缴费年限退出劳动岗位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那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合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如何接续杜会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须在5日内将情况报告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劳动行政部门验章,解除劳动关系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清单位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审核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如果再就业的,办理转移手续。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体登记、缴费窗口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缴费申报。

4、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在企业工作的全部年限,这个年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

5、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工资收人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并全部计人个人帐户;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

6、缴费满15年后是否再要继续缴费?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什么关系?

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是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之一,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继续缴费,则退休时享受的基本养老待遇水平是最低的;贞口果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增发省上月社平工资0.6%的基础性养老金,还要增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因此,建议参保人员不要停留在15年缴费,而是应继续缴费以保证其退休后养老金水平的提高。

7、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视本人经济状况决定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不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低,因此有缴费能力的失业人员,应该继续缴费。

8、办理退休时,退休年龄有那些规定?

(1)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珀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病退年龄:因病或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9、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月岁,缴费年限满`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是否可以办理退职?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午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10、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符合那些条件可办理退休?

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15年的可办理退休。

11、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龄是否算为缴费年限?

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与参保后 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2、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无论以什么身份参保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为其办理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金通过银行存入个人帐户,凭存折领取。

13、病退人员荞老金如何计算?

符合病退条件,依照法定退休条件,每提前一年(满`2个月为上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14、由于企业原因,不能按有关规定补缴欠费,造成职工逾期办 理退休革续的,荞老金曲谁支付,退休时闾如何界定?

由于企业原因,不能按有关规定补缴欠费,造成职工逾期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审批退休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责支付。职工的退休时间仍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计算。

15、享受基本荞老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是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是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三、失业保险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2、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失业保险参保的范围是: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c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烀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指失业人员本人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失业保险金应如何发放?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按月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必须每月到所在社区说明接受培训和求取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扣发当月失业保险金。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5年及其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c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 过24个月。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怎么办?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凭失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开具的门诊医疗费票据和《失业证》,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申请领取每人每月不超过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须提前向市失业保险机构申报,到市失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就医。出院后,按有关规定领取医疗补助金。

8、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凭《失业证》、准生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留作记帐凭证)由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50%的医疗补助金。

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后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

10、对骗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怎样处理?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医疗保险

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睑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市政府第59号令,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中央、省和外埠驻辽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辽市政发【2002】53号文件,就业转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参保?

(1)参保政策。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7%缴费,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2%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个人帐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待遇。

(2)办理程序。参保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成立批文、单位上年职工工资表。

4、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及自由职业者如何参保?

(1)参保政策。由本人按照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缴费,至少缴纳10年。假如从2005年开始缴费,2005年缴费为601元,连续缴10年的话大约7000多元。缴费期间不建立个人帐户,退休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2)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携带本人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身份证、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到医保中心大厅办理。

个体劳动者及自由职业者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由本人到医保中心大厅办理。

5、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如何参保?

(1)参保政策。按照每人一次性缴费6800元标准,由企业资产变现解决,资产变现缴费不足部分或者无资产的,由同级财政负担。退休人员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2)办理程序。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由同级政府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同级政府批准(区属破产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纳人参保范围。申报材料包括:破产企业的法院裁定书、政府批准文件(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前退休人员名册等资料。

6、无缴费能力单位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如何参保?

(1)参保政策。被认定为无缴费能力单位的退休人员,按照每人一次性缴费6800元标准,由企业负责筹集5000元,由同级财政配比补助1800元。退休人员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

被认定为无缴费能力单位的在职职工,比照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及待遇政策执行。

(2)办理程序。单位提请认定无缴费能力,应将有关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于6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单位提出无缴费能力认定应提交《营业执照》、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近3年的损益表、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名册及工资发放单等其他证明材料。

7、无缴费能力单位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无缴费能力单位的认定范围限于圄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由上述单位改制后的单位。以其上一生产经营状况、收人来源和在岗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含补发拖欠工资)为主要认定依据,全面停产或一年内累计停产9个月以上,无经营性收人和非经营性收入,在岗职工工资发放不足3个月的单位按上述规定程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单位。

8、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有那些方面?

有两个方面,即个人帐户支付的门诊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待遇。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建立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的为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归职工本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个人帐户的规模,45岁以下参保人为其本人缴费工资的3%,46岁以上的在职职工为其本人缴费工资的4%,退休人员为其本人原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额的5%。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即“门槛费”分别设定三级医院650元(退休人员600元),二级医院550元(退休为500元),一级医疗机构450元(退休400元)。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为29000元。

9、墓本医疗保险管理的范围有哪些总体上的规定?

(1)就医购药的地点范围,必须到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定点的医疗机构和药店。

(2)就医购药的内容范围,必须限定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10、什么叫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辽市政发〔2001〕43号文件规定,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一种制度。我市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必须同时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51000元。

投保额为每人每年60元(包括退休人员),其中参保人承担30元,用人单位每人承担30元,特殊群体人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全部由个人承担。

11、2005年7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其住院医疗待遇有哪些新规定?

为体现缴费义务与享受待遇权利对等原则,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挂钩制度。即凡2005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包括单位参保职工),参保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5000元,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30000元;连续参保的次年分别为10000元和60000元;连续参保的第三年为18000元和100000元;从连续参保的第四年起,分别为29000元和151000元。

12、住院医疗费怎样结算?

(1)经定点医疗机构核查身份无误后,将ic卡和医疗保险证留存备查。

(2)参保人员预先交纳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一般为1000元,出院多退少补)。

(3)参保人员出院时,将属于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起付标准,起付标准至所发生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乙类药品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项目需参保人员额外自负部分,参保人员完全自费的药费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用ic卡结算或直接交纳现金形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它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与医保中心结算。

(4)患者出院,取回医疗保险证及ic卡。

13、怎样办理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手续?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统筹基金支付剐医疗费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基本医疗保险随即封账。封账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治疗终结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在规定期内办理结算。

14、异地安置人员医疗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条件。在本市市级统筹地区以外安置居住(户口迁入当地)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的,或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在驻地就医的为异地医疗。

(2)办理程序。由参保人选定当地一至二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疔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填报《辽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就医登记表》,经医保中心备案。

(3)医疗费用报销。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明细单、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原始红色印章)、报销单据每月1—12日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门诊费用到医保中心从个人帐户冲销。

15、如何办理异地转院手续?

经本市三级甲等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同意,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可转入本省区域内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医院。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患者出院后携带医疗费明细单、住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和医嘱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报销单据,回到原转出医院报销。

16、什么是特殊病种门诊医疗?

是指对一些特定的不需要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大病和慢性病的人员在门诊进行诊疗的方式。符合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条件人员,其该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

17、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范围?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糖尿病(合并严重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心、脑血管病严重并发症(陈旧性心肌梗塞、脑卒中留有严重后遗症);慢性肺心病(心功能不全i级);活动性结核病;处于缓解期或巩固期的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慢性肝炎或肝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高血压病(ⅱ期);类风湿症(肢体功能障碍,关节畸变);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18、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怎样申报?,凡患规定范围内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需持本人近2年住院病历资料到医保中心审核。参加医保中心统一组织的体检后,由特殊病种评定专家组审定后,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医院门诊就医。参保人员选定的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动,如有变动,可在下一年1月份到医保中心重新办手续。

19、参保人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负担部分怎样计算?

(1)负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门槛费”。

(2)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负20%(乙类药品中带*号的为限制使用药品,个人须先自负30%)(3)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如做ct,彩超检查费,个人要先自负10%。做心脏支架手术用的支架,凡国产的个人先自负10%,进口的个人先自负40%。

(4)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ァ%。

(5)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诊疗项目费用,全部由本人自负。

计算个人负担有固定的公式,参保人出院时,计算机会自动生成。目前,我市参保人住院的平均个人负担费用比例为27%左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特别是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部分企业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加上退休人员不缴费且其个人帐户一般比在职职工多,其医疔待遇超过了改革前的水平。其他人员也达到了医疗保险改革前的水平。

20、医疗保险证、ic卡遗失怎么补办?

医疗保险证和ic卡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补证或补卡手续。遗失后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他人盗用,其后果由本人负责。

五、工伤保险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哪些墓本义务?

(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诚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哪些权利?

(1)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

(2)举报监督的权利。

(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应享受哪些基本权利?

(1)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

(3)举报监督的权利。

(4)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应承担哪些相应义务?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2)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3)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6、哪些单位应当掺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7、哪些情况下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职工发生伤害后,应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目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9、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限要求?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超过t年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10、提出工伤认走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1、申请工伤认定后如何举证?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12、工伤认定后如何迸行劳动能力鉴定及按何标准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c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六、生育保险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哪些单位应该参加生育保险?

辽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三资”企业中方从业人员。

3、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1)女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倮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女职工生育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规定,包括计划内的正常生育(含早产)、二胎生育、多胎生育、妊娠七个月以上引产以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

4、女职工生育和流产时,企业必须按哪些标准给予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应不低于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己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假期42天。

5、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哪些?

(1)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按照上一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和产假的期限一致;

(2)生育医疗费: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3)按上一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男方护理假(15天)工资。

生育津贴和男方护理假工资的给付,以上一市社会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折算日工资标准,按规定的期限计算9实行社会化发放。

6、女职工生育费用由谁支付?

女职工生育实行定点医院检查、分娩的医疗就诊制度。符合辽市政办发(1997)5o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费和药费由企业或职工个人负担。属于因生育或流产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由女职工所在企业按非因工医疗费用规定报销。

女职工因讦划生育措施失败流产或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不列人生育保险范围(准备近期列人)。

7、女职工退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定点医院就诊,如何报销费用?

实行分类限额报销标准:

(1)正常生育报销标准为500元,剖腹分娩报销标准为1000元。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报销标准为2θθ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报销标准为400元;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报销标准为500元。

8、生育职工办理就诊、住院时需携带哪些证件和资料有哪些程序?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前,由所在单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就诊卡》,再到社保局备案。并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生育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准生证》;

(4)生育职工的一寸照片。

9、生育职工办理就诊、住院时有哪些程序?

(:)生育职工就诊凭本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钢印的《医疗就诊卡》到定点医疗的指定∝口挂号,负责挂号医务人员必须核准就诊入员身份和证件。

(2)生育职工挂号后,持以上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生育保险专设管理机构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人在《医疗就诊卡》上加盖名章,方可就诊或办理住院手续。

(3)经审核后,就诊或住院时,主治医师必须进一步核定其身份和证件。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题库 社会保险基本内容篇四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问答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具体险种?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因为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而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具体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2、为什么要参加社会保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到什么部门、如何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30天内、招用员工30天内,应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各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关系,分别到省、市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含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和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壹份):

《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如有《北

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北京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6)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作用

《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证明,用人单位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必须进行年检。

5、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

6、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职工在一个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实行各险种同基数核定。

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

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的缴费基数。

7、重新就业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当年缴费基数按重新就业后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9、如何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用人单位新参保或参保后有人员变动,应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参保或停保的职工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名册核定用人单位次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10、社会保险费如何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通过银行按月从单位账户上划扣,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11、如何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前往所属地税征收分局,打印欠缴单据并用支票或现金到银行补交欠费。

12、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改变了,需要办理手续吗?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应尽快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更改;如经营地址的变更导致了地税征收分局的变更,还应凭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前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综合科进行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更改。

13、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需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应凭单位的工商注销证明或地税、国税完税证明,尽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注销手续,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回。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题库 社会保险基本内容篇五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100问

一、综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具体险种?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因为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而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具体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2、为什么要参加社会保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到什么部门、如何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30天内、招用员工30天内,应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各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关系,分别到省、市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含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和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壹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6)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作用? 《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证明,用人单位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必须进行年检。

5、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

6、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职工在一个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实行各险种同基数核定。

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的缴费基数。

7、重新就业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当年缴费基数按重新就业后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9、如何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用人单位新参保或参保后有人员变动,应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参保或停保的职工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名册核定用人单位次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10、社会保险费如何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通过银行按月从单位账户上划扣,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11、如何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前往所属地税征收分局,打印欠缴单据并用支票或现金到银行补交欠费。

12、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改变了,需要办理手续吗?

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应尽快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更改;如经营地址的变更导致了地税征收分局的变更,还应凭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前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进行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更改。

13、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需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应凭单位的工商注销证明或地税、国税完税证明,尽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注销手续,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回。

14、广州市社会保险各级经办部门分管范围

市属单位及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及在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在本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人员申领待遇,白云、芳村、黄埔、天河、开发区在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东山、越秀、荔湾、海珠区在户口所在区的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15、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时间规定

广州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时间为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26日起内部处理当月业务数据并传输给地税征收;当月办理各项业务的结果,是用人单位次月的社会保险应缴费额。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

16、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强制单位和职工依法交纳养老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年老达到规定条件时,按照权利义务关系和社会再分配原则,向被保险人提供老年基本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7、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本市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包括所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外地工、农民工也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8、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1)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本市城镇户口职工:

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20%,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

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12%,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19、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缴交方式是怎样的?

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缴费部分,由地税部门每月从单位银行帐户中划扣。

20、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按缴费基数11%的规模记入参保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额,包括了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拨记入的数额及利息;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专用于计发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

21、我市从何时开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我市是从1998年7月开始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实行每月记帐。

2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如何计算利息?

按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息,当年缴纳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次年起按照整存整取一年存期的利率计算。

2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记录?参保职工如何查询?

我市统一使用《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记录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职工停保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其《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给本人保管。日常查询个人帐户情况的途径,查询。

24、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存储额不间断计息;如果以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亦可累计计算。

25、参保职工工作流动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转移?

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转移到外省市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26、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怎样处理?

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时,无需更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继续使用原《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前后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7、跨市调动工作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跨市流动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存储额,应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到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把转入的金额与新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额累加。

28、外地人员调动到广州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广州市的条件和手续如何?

目前外地调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我市的条件为:(1)必须是组织的正式调动;(2)已具有广州市城镇户口;(3)已参加广州市的养老保险。

办理手续为:先在外地社保机构办理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待基金到达我市帐户后,凭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和“个人帐户手册”、广州市城镇户口本、调令、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办理。

29、调出本市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出手续如何办理?

凭《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调令或户口迁出证明或接收地社保机构接收证明以及接收地社保机构的银行帐户、帐号等到最后一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0、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可以由本人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转移到其重新就业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保留在本市,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支付。

31、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我市原固定职工92年6月底前的工作年限,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经认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92年7月起参保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其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费(含拖欠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加作为将来计算养老金的依据之一。

32、欠缴养老保险费,对养老保险待遇有何影响?

欠缴养老保险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进行记帐,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33、能以个人身份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吗?缴费标准如何? 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可前往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委托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缴费标准参照个体工商户雇工的标准。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11%记帐。

34、参加养老保险可享受到什么待遇?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及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发给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时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1)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加工作、7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

(2)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35、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按照规定:(1)男年满60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6、按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二是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累计满10年。

37、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如何?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在当月的25日前凭《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和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凭《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区的退管办申请办理退休,由退管办代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38、如何确定基本养老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计法是:

(1)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即退休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即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即退休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即个人帐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m×(1+2001.7正常调整m的比例)×(1+2002.7正常调整m的比例)×…×(1+退休时上正常调整m的比例);

m=1999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建帐前平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3%;

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 [1(或0.65)×1984.12前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平均指数×1985.1~1998.6缴费年限]]÷1998.6前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

实际缴费平均指数:=

(93.7~94.6缴费年限÷92年市职工平均工资+94.7~95.6缴费工资÷93年市职工平均工资+…+97.7~98.6缴费工资÷96年市平均工资)÷n n=1993.7~1998.6实际缴费年限.39、办理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

根据《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粤社保函[1994]120号)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的规定:

1、凡是职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在办理其退休手续时,可作为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2、凡是职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在办理其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40、养老金如何发放?

每月18日,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直接划入其个人储蓄帐户。

41、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后,享受原待遇有什么规定?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照发,但每年应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规定发给。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

42、退休人员如何办理生存认证?

1、广州市定居:

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由退管机构)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机构采取抽查核实。被抽查人员每年5月至6月20日前由单位(或所在退管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

2、异地定居

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由参保单位(或所在退管机构)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①、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保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②、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③、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④、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⑤、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⑥、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提供入境户照和临时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

43、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①丧葬费=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②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③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供养1人=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2人=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供养3人=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④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44、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其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建立个人帐户前有个人缴费的,退个人缴费本息。

45、养老保险个人手册遗失后到哪里办理、如何办理? 申办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补领申请表》,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

46、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非本人意愿失去就业机会的失业人员,为其提供一定时期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7、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营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8、应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9、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具备什么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有上期结转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50、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同时获得免费介绍就业服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的,可以申领一次性住院补贴金;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死者的丧葬费、一次性优抚金(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51、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

(二)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

(三)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2、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手续,或劳动争议结案后60天内到经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失业职工名册》一式二份;

2、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只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部队、行业和省属驻穗单位还需提供《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

3、属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提供《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4、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提供失业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5、属农民合同工的,由单位在有效期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身份证、职工个人名义存折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6、外地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选择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本人的书面申请及接收地同意接收的证明(同时提供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53、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费年限来确定:

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份,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但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尚未领取的期限不再结转。

54、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户口失业人员:

1、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目前每人每月408元)。

2、医疗补助金(1)医疗费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逐月计发(目前每人每月51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

(2)一次性住院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伤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治疗或生育的,可一次性按公费医疗规定给予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农民合同制职工:

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12%计发,以后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5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有什么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待遇:(1)丧葬费=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2)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供养1人=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2人=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供养3人=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56、失业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患病住院的,需到定点医院诊治。

57、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否选择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地? 可以。

1、可选择在本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领取;

2、可选择回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58、失业人员个人有哪些责任?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裁决、判决后,应当配合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使单位能在有效期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的,每超过一个月扣减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并且每月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并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

59、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失业保险争议时,怎么办?

职工认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0、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怎么办?

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1、法人和股东能否享受失业保险?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有上期结转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工伤保险

四、工伤保险 6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而负伤、致残、致死,使本人及其家属丧失工资收入,生活难以维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63、社会工伤保险基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办法征集,并根据不同行业危险程度按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按照05、1、12、15%四个比例计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同单位的收支率对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个人不缴纳。

6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程序如何? 单位须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15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工伤保险部门提交工伤报告;半年内办理工伤确认,并及时向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办公室申请进行医疗期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满后或鉴定伤残等级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如在事故发生15天内未报告工伤保险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不承担该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一切工伤待遇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标准负责支付。

65、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个工作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评定为1—4级残废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

6、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7、失踪的

(1)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2)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8、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城镇户口的提供劳保关系卡或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2)非城镇户口的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3)本市户口职工死亡后,其非本市户口的供养人要求支付一次性待遇的,提供供养人申请报告。

66、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67、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到那里报销?

向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申报办理有关的审核报销手续。

68、何时才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辞退费?

必须在办理了减员手续后才可以办理领取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原为一次性工伤补偿金)。

69、工伤职工办理维护、更换康复器具的有关手续?

携带劳鉴会的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费用单据及《工伤待遇申请表》等材料到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办理。70、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手续如何办理? 携带《殓葬证》或《死亡报告书》的复印件、《殡葬证》原件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71、残疾等级提高的,如何办理相关的待遇提高手续?

可持由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出示的相关诊断证明到市医鉴办,进行工伤残废等级的重新评定,并凭重新评定后的《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工伤残废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相应等级待遇的手续。

72、回原籍异地安置时如何计发安家补助费?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1-4级残疾工伤人员迁户口回原籍定居时,由单位按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73、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回原籍异地安置时,如何办理手续?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1-4级工伤职工回原籍异地安置时,因确有困难须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时,必须携带下列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发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原籍迁入地派出所出示的准迁入证明或者迁入地的户口本原件;

(2)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委托代理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等待遇的合约(或协议书)。74、2002年3月4日前工伤的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1-4级工伤职工可否要求按月领取残疾待遇? 2002年3月4日前工伤的非本市户口职工按照穗府(1993)34号文规定只能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

75、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如何赔偿?

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76、因工负伤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一)医疗费用:实行指定医院就医,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用人单位支付30%,社会保险机构支付70%。

(二)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工伤鉴定结论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全部 职工—

一级残废24个月 六级残废14个月 二级残废22个月 七级残废12个月 三级残废20个月 八级残废10个月 四级残废18个月 九级残废8个月 五级残废16个月 十级残废6个月

(三)工伤补偿金:

对因工致重伤、医疗终结后达不到评残等级的职工,一次性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工伤补偿金。

(四)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按辞职、终止合同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40个月,7级25个月,8级15个月,9级8个月,10级4个月。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负担50%;计发工伤辞退费后,工伤保险关系即终结。

(五)残废退休金:鉴定为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残疾等级鉴定结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计发至死亡。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相应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若高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计发。一级残废90% 二级残废85% 三级残废80% 四级残废75%—每年7月份在上一年退休金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调整增发,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六)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工伤人员回原籍异地安置的,由单位按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七)残疾护理费:根据伤残者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确定,以工伤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

一级残废二级残废— 五项需护理70% 四项需护理60% 三项需护理50% 二项需护理40%—每年7月份根据上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八)康复辅助器具:安装及维修、更换假肢、补眼、镶牙、配轮椅、拐杖等,需分别由指定工伤治疗医院、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提出意见,经市劳鉴会批准,其费用按国内普及型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工伤残疾退休金人员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部负担。

77、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一)医疗费用:同上(因工负伤医疗费用)。

(二)丧葬费:按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三)遗属抚恤金:按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发 领取残疾退休金期间死亡:按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四)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

1、定期抚恤费:死者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抚恤费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1)配偶、父母、子女:

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供养1人时按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每年7月份根据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2)孤老或孤儿: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2、一次性抚恤费:死者为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按上两点标准计发。

(1)父母: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73岁,最低计发不少于10年,不高于13年。

(2)未成年者: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16周岁,职工死亡之时,其未成年被供养者已超过16周岁尚在读高中或职中,则计算至高中或职中毕业。

78、因工失踪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职工因工(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从失踪第四个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失踪待遇: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则按《条例》的有关标准,发给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因工死亡遗属抚恤金的50%。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时,再发给丧葬费和其余待遇或差额部分。如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时,已领取的待遇应予退回。

79、定点医院有哪些? 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救治要送往市定点工伤保险医院进行,在伤情危急时,也可以就近送往非工伤保险医院进行抢救,但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其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后,要转到市定点工伤保险医院治疗。对不及时转移的,从发出转院治疗通知书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分为工伤指定治疗医院和指定诊断医院

五、生育保险

80、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生育以及产前产后时,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期的生活保险待遇。

81、哪些单位哪些人应参加生育保险?

广州市行政区域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均须按规定参加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中实行。

82、生育保险如何缴费?

单位按照本单位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7%缴纳。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83、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哪些?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享受假期计发。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②独生子女假期增加35天; ③晚育增加15天; ④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⑥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2)生育医疗费 ①持《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就医的医疗费用,实行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补贴。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84、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男配偶假期工资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实际支付。其中生育津贴,若职工(含领取全额工资者)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部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高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份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85、如何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人流、引产的在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携带该女职工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计划生育服务证》、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一式一份等资料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

86、怎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负责向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的凭证: ①顺产、难产的。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一份、《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难产的附医院诊断证明书,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②婴儿死亡的。附《计划生育服务证》、《死亡报告书》。③流产的。附《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④男配偶假期工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7、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如何申领待遇?

企业在被批准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月,应填写《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名册》一式三份,连同本单位关闭或破产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女职工怀孕诊断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该类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引产后五个月内由本人携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难产的附医院诊断证明书,前往所属的社保机构申领。

88、异地分娩该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女职工怀孕满16周后,由用人单位携带该女职工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计划生育服务证》、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等资料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89、异地分娩怎样报销医疗费?

获准异地分娩的参保女职工,在外地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分娩后三个月内由单位凭《异地分娩申请表》、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报销表》、《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向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申报

核定。如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做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先由医疗机构记帐,医疗机构再按产前检查定额向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结算。

90、遗失“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怎样补领?

参保女职工遗失《凭证》后,必须尽快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失及补领手续。报失时,职工需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报失表》,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挂失备案。

91、变更定点医院如何办理,有何规定?

凡是领取《生育确认证》后需要更改定点医院,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1)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更改定点医院;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改定点医院的,如果已经与定点医院发生费用,必须由孕妇结清有关医疗费用 后方可领取新的《生育确认证》;原《生育确认证》同时注销。

92、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略)

医疗保险

六、医疗保险部分

9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由国家强制实施,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对劳动者应尽的一种义务,是国家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其作用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以及得大病时有医疗保障。

94、目前我市医疗保险的缴费由哪几部分组成,各自的标准是什么?

包括(1)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按职工的缴费工资单位8%,个人2%;

(2)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由单位缴纳,标准为上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5%;(3)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标准为上社会月平均工资的0.26%。

95、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的方式

可以一次性缴足10年,也可以按月缴纳至累计满10年。

96、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部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以及参保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资料的修改。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卡的管理及医疗保险待遇的核定与支付。

97、医疗保险卡的姓名、身份证号有错,如何办理更正手续? 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参保姓名或身份证号的修改,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卡的更正手续。其它部分

七、其它

98、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怎么办? 职工可以向各级劳动保障局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99、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发生有关待遇支付问题后,待遇由谁支付? 由用人单位以不低于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

100、无故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有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无故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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