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不仅是对已经完成的工作的总结,也是对未来计划和行动的指导。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和整理。这是一篇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一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注】(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将《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改如下:
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使用、保管的文物建不履行保养维修职责,使文物及其环境受到损坏的;。
(五)未经批准进行考古发掘的;违反考古钻探技术规程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因失职造成文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刻划、污损、踏骑国家保护的文物的;。
(九)在建设和生产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强行施工和继续作业,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的。”
二、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处罚由公安、工商、文化、城建、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文物和非法所得,限期治理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二
按小组的要求,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强制监督、落实责任等方面入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快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预期成效。现根据有关要求,将我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领导,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落实。
一是树立“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实行“一把手”带头、负总责,做到“四个亲自”,即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把手”和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引导干部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全局上下始终保持着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结合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将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进行细化分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总责。
三是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并作为对党员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听取相关责任人近期工作情况汇报及下一阶段的目标打算,同时对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使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了班子,细化到了二级单位,量化到了个人,基本做到了业务工作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就抓到哪里。
(二)兴宣重教,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今年以来,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我局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未然,以一系列针对性较强的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筑牢党员干部职工廉政的思想防线。
一是丰富学习内容。组织学习了党章和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了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组织观看了《焦裕禄》、《朱彦夫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永恒》、《苏联亡党亡国20xx年祭》等专题教育片,深化理想信念、道德品行、优良传统和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党性,自觉拒腐防变。x月11日,邀请市委党校蔡玉霞教授为全体干部职工举办《中华传统美德贵在践行》专题讲座,从传统美德的内容、根本和如何践行三个方面给全局党员干部阐述了新时期中华传统美德的新含义。
二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局机关设置了“政务公开栏”、“九个严禁”图板、廉政文化宣传画,优化了办公环境,使广大干部职工随时“照镜子”,在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中接受影响和熏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上廉政党课,党组书记、局长任带领大家学习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谈了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及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的几点体会,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有岗位成才的决心、有踏实肯干的作风、有为民服务的理念、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意识。结合县级和科级干部《廉政准则》考试,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廉政知识,组织廉政常识考试,促进了党员干部对廉政知识的掌握。
(三)完善制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继续坚持廉政承诺、民主生活会、重大事项申报、谈心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和规范了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起以制度建设统领全局工作的长效机制,从而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把每个党员干部的行为纳入制度管理的范畴。今年以来,先后制订了《xx市畜牧局公务经费管理办法》、《xx市畜牧局行政审批制度》、《xx市畜牧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规范》、《xx市畜牧局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制度》等12项规章制度。
(四)政务公开,严格落实五项监督。
按照上级反腐倡廉工作指示,以实际行动抓好“五项监督”制度落实。
一是强化社会监督。认真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做好市长公开电话、网上民声、阳光政务热线、门户网站(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党务公开网、山东畜牧网、烟台畜牧网等主要网站)的沟通联系工作,认真受理市民问题并按期回复。今年以来,我局累计受理群众电话、网上问题200余起,回复率达到100%。及时公开各种信息,规范信息公布程序,安排专人负责,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可靠。在烟台畜牧网开设专栏,为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生产动态分析和市场行情信息,全年主动公开政务信息180余条。严格落实治理公路“三乱”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市未接到此类案件投诉。
二是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成立了畜牧系统行政审批专家委员会,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现场审核专家组,规范了审批程序,实现行政管理与审批脱钩,有效地杜绝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吃拿卡要问题。
三是引入群众监督。行政审批活动全程接受服务对象监督,现场审核结束后,书面征求审批对象意见,上交局办公室备案。
四是强化组织监督。在干部选拔任用、重大事项等活动中自觉接受监督。
五是强化舆论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介合作,利用报刊杂志、网络电台等平台,公布畜牧发展、畜产品质量信息及畜牧机关作风建设情况50余次,收到良好效果。
(五)转变作风,强化机关效能建设。
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的要求,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
一是深入开展“治庸提能力、治懒增效率、治散树正气”主题实践活动,将“三治”活动作为机关作风建设和理想信念、从政道德、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发动,定期查摆问题、汇报心得体会、提出整改措施,先后组织情况交流三次,有效促进广大干部的作风转变和素质提高。
二是深入开展专家型人才培养活动。市直12名培养对象勤奋学习,躬身实践,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明显提高,在促发展、保安全、防污染等方面发挥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有1名同志被聘为全国农业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并被确定为全国百名农技推广骨干实地培养人员之一,有1名同志被授予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手,有2名同志被聘为全省实验室评审专家,有5名同志参加了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1名同志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同时,将人才培养活动向县市区延伸,制定《全市畜牧系统专家型人才培养活动实施方案》,确立了126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培养对象,培养活动开局良好、稳步推进。
三是深入开展基层联系点活动。采取局党组成员包片、中层干部包县、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包场户的方式,共联系基层兽医机构27个、畜牧企业58个。一年来,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技术骨干深入基层310多人次,时间均在2个月以上,不仅及时掌握了基层情况,增强了重大决策和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而且帮助基层解决了大量的困难和问题。
四是加强与高校院所的战略合作。我局先后与中国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等7个高校院所签订了“战略合作伙伴框架协议”,推进畜牧业产学研一体化发展。一年来,先后邀请这些高校院所的专家教授30多人次来我市进行调研,为我市畜牧业发展和畜牧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意见及建议100多条,全市有15个畜牧企业成为这些高校院所的技术合作、技术转化与示范基地,特别是11月份我们争取省级经费60万元,邀请这些高校院所的专家教授来烟举行奶牛、生猪、家禽、特种经济动物养殖技术培训班6次,使20xx多个畜牧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得到了一次全面的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我们的经验做法得到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
(六)履职尽责,业务工作成效明显。
坚持将反腐倡廉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杜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带动全局工作的稳步推进。在畜牧业发展上,制定了《全市畜牧产业发展规划(20xx-20xx)》、《全市畜禽遗传改良规划(20xx-20xx)》等7个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创建现代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目前,全市累计争取省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6078万元,带动社会各界投资10亿多元;积极开展“国家和省、市、县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四级联创”活动,共创建国家级示范场3个、省级示范场32个,市级示范场100个、县级示范场320个,新建、改建各类畜禽标准化生态养殖场1070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7%,全市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87.5%,标准化养殖比重达到76%,分别比去年提高0.5和1个百分点。积极鼓励和支持畜牧企业上市融资,年内龙大股份成功上市,全市共拥有益生股份、民和股份、龙大股份3个畜牧上市企业和仙坛股份1个过会企业,莱阳春雪也正在积极运作上市。仙坛股份“公司+农户”产业化运营模式正在全市深入推进,促进了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的不断完善。在动物保护上,以无疫区评估认证为总抓手,全面规范、深化动物防疫工作,全市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畜产品质量安全上,多措并举、齐抓共管,全市未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抓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力度不够。个别干部职工的党性观念淡泊,道德品质恶劣,违反社会公德,妨碍案件调查,被开除党籍、公职,严重败坏了市直畜牧系统的形象,不但给我局抹了黑、丢了丑,而且给全市及至全省抹了黑、丢了丑。作为党组书记,我负有主要责任,在此,也向市委、市纪委作出深刻检讨。
二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需进一步增强。部分同志缺少居安思危的意识,对反腐倡廉工作存有麻痹思想,认为畜牧是弱势群体,畜牧局是弱势单位,自己权小责大,无腐可反,无廉可倡;少数同志缺少廉政无小事的意识,认为廉政工作能守得住底线就行,小节无所谓;有的同志缺少大局意识,不能正确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把其提到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个人前途命运的高度来考虑。
三是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监督不力。在民主生活会上讲成绩多、谈问题少,自我批评多、相互批评少等现象依然存在。在一些重要工作中接受纪检部门监督和指导不够主动,对有关规定执行也不够严格,有些应当邀请纪检组参加的会议、活动没能及时邀请。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仍需要加强。
四是反腐倡廉与业务工作结合还不够紧密。个别领导落实“一岗双责”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讲话、检查工作时,存在业务工作谈得多、廉政建设讲得少等问题。还有的同志没有牢固确立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责任,前几年有的县市区出现的畜牧部门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案件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市直畜牧系统干部职工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是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责任制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按照市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分工意见》和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意见,抓好重要工作事项落实,完成年度工作总目标。
三是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切实加大制度规范和社会监督力度,完善畜牧行政审批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加强与纪检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三重一大”等工作上做到及时报告,及时请示,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拓宽与服务对象的联系渠道,多方征询意见建议,做好社会监督工作。
四是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畜牧行风建设。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积极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和专家型人才培养等活动,提高干部职工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更好服务群众。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巩固和发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三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近年来,我院在市委、市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和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年来,我院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注重行政“协调”,构建“官民”和谐。始终坚持既维护政府行政权威,又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工作思路,努力加强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妥善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行政纠纷。对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释法明理力度,动员他们自动履行行政义务;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不当行政行为,主动走访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举办法制讲座,帮助他们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了“民、官”和谐。今年,截至目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5件,非诉执行案件23件,结案率达89.5%,协调解决了行政信访案件13件。行政审判实现了“四无”,即无一起超审限案件,无一起发还案件,无一起改判案件,无一起信访案件。
(一)开办“法官讲坛”,提升业务素质。在学习《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我院坚持集中培训与干警自学相结合,坚持不懈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活动,每年举办法律讲坛,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人人上讲台,个个当老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律知识、业务技能进行培训。同时,邀请上级法院资深法官、有名望律师、专家教授等集中授课,增强学习效果。将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内容纳入题库,进行闭卷考试,严格考试纪律,公布考试成绩。通过强化学习培训,不仅让全院干警掌握了《行政诉讼法》知识,同时提高了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三个到位”,细化审判管理。我院坚持把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作为行政审判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有望化解的行政案件,坚持做到“三个到位”,即在协调过程中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到位、审查证据与基本事实到位、纠纷解决处理到位。在全面掌握信息,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加强同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将化解行政争议的场所前移,直接到行政机关、到当事人家中进行化解。规范行政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将审查立案、送达、开庭等每一个办案流程都细化成具体的制度。明确公开立案审查、受理缴费、通知应诉、排期开庭、送达传票、审理判决等具体期限,使诉讼当事人一目了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范评议时间、内容,明确需要上报案件的类型,确保每位合议庭成员都能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充分发挥合议庭评议制度共同参与、集体决策的优势,不仅确保了行政案件审判质量,同时保障了《行政诉讼法》的正确贯彻。
(三)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审判质量。一是通过强化合议庭职能,落实案件评查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把案件审理关,提高审判质量。二是加强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三是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减少因裁判文书辩法析理不透彻、逻辑不严密、论证不充分以及漏审、漏判、错字、别字、漏字等文书质量问题造成信访隐患。四是注重诉前审查,尽早化解纠纷。对于争议不大,案情较为清楚的案件,继续推行行政协调机制,做足当事人的教育疏导思想工作,争取实现诉前化解。
(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化解“官民矛盾”。在工作中,我院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显失公正的,积极协调有关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宋某不服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经审理认为磁县公安局所提供证据中证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属于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补充的情况下就成为孤证,不能单独据此作出事实认定。于是,要求磁县公安局撤销其对宋某的行政处罚,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河南荥阳王某,在承包“邯武快速”工程期间,发包方拖欠工人工资,于是王某组织4名妇女到市政府门口,拦截领导车辆,给市领导施压,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被市公安局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王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我院在审理中发现,市公安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明显瑕疵,但王某为讨要工资,拦截领导车辆,不通过正常的程序解决问题,也存在过错。后经我院多方努力,做通王某工作,自愿撤诉,接受了处罚结果,维护了市公安局的权威。
(五)加强与行政机关联动,优化行政审判环境。一方面通过组织法制讲座、与行政执法人员座谈等形式进行法治宣传,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今年,我院应邀到公安局等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多次《行政诉讼法》授课。另一方面,对于在司法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司法建议,反馈给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同时,密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达到共同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协调案件处理目的,创造了良好的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于某诉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系列案件,经审理发现,几个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瑕疵,于某又是多年上访老户,熟悉一些相关法律,单靠行政机关很难满足于某要求。我院在审理过程中,耐心细致,情法并举,并通过与行政机关配合,协调解决行政争议,解决于某的实际困难,最终使于某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常常出现处罚拘留决定书的天数不一致,内容书写不一致,办案人和案卷询问人不一致,送达法律文书不到位,开庭中被告代理人对开庭程序不熟、说话说不到点上、理论功底不厚等问题,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识需进一步强化,办案质量和效率仍需进一步提高;二是20xx年5月1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部分干警对新修订的内容掌握和认识还不够准确到位,需要进一步强化学习培训;三是部分行政机关对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认识不到位,还存在拒收开庭传票、不按时提供证据材料、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不回复司法建议、不配合信访案件矛盾化解的问题。
在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过程中,继续抓好深入学习,同时加强同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研讨解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强化学习理念,拓宽学习渠道。要继续采取举办法律讲坛、集中授课,主动走进行政机关举办讲课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达到与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同时,强化执法监督员监督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代表、司法机关代表、党委工作者和职工群众为执法监督员。积极做好监督员来访接待,定期召开座谈会、定期发送工作通报,上门征求意见。特别是要重视落实和总结反馈意见,避免走过场、形式化。
(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司法责任心。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是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重要手段。为保障《行政诉讼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我们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评查机制,将责任划分细化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具体到每一位干警,真正做到责任明确,追责到位。
(三)严格审查步骤,规范司法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注重规范司法程序,提高限期司法意识和依法从速办案的自觉性。尤其是对于立案等窗口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接待登记制度,以加强对司法工作的动态管理,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条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人员;。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申领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担任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救性发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于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七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
第三十九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有5名以上专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专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并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应当有2名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文物出境审核意见,由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对经审核,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作出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对所审核进出境文物的名称、质地、尺寸、级别,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进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审核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
第五十条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一条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
第五十二条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拍照。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当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对入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未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的,依照本章关于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考古发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结项报告或者考古发掘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考古发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出境展览超过展览期限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的用途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五
根据省、市局《关于开展两项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本人认真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两项法规)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等重点内容,全面检查、反思和剖析了个人在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方面的情况。现将自我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情况。
《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五个必须”“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生活、家庭、作风、干部任用等各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党员干部积极履职、廉洁从政的行动指引,更是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的标杆。《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再次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动摇与坚强坚决的信心,同时也体现出我党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两项法规》的内容具体,要求严格,操作性强。作为刚刚履任新职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能够把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贯彻到思想深处,落实到行动中去。个人始终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层,通过原文研读、撰写体会文章、记录学习笔记等多种形式,力求学透、学深、学细,全面把握《两项法规》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坚持每天抽出一定时间上政府网和国家局内部网站,浏览学习相关条款的解读,逐条对照检查,不断深化学习和加深理解,不断加强作风锤炼和党性修养,个人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
二、自查自纠情况。
本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坚持讲党性、讲原则、讲真理,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能够始终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行业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自觉按照五项规定、八条纪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规定。基本不存在“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的行为。工作中严格依法依纪办事、不循私情,坚持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现象。作为一名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始终牢记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讲操守、重品行,正派做人、公正处事,发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淡泊名利、淡泊官位,做到知足常乐。遵照“律己者足以服人”的古训,在日常工作中,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自觉做到谦虚谨慎,始终守住一个原则: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政、踏踏实实干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涉及个人利益的时候,做到不争、不贪、不占,时刻提醒自己自省、自警、自励。注重培养高尚的精神追求,摆脱低级趣味,个人基本上没有不良生活习气。较好地保持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学习作风方面。个人能够始终站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从保持自身先进性出发,同时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坚持时事政策的学习,认真阅读各级文件,确切了解上级和市局党委的决策和意图,正确把握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工作中时时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在讨论有关具体问题时,能坚定的站在党的原则立场上,坚持真理,讲真话,说实话。在工作之余,坚持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科学发展观理论、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和经济知识,以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工作作风方面。坚持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始终保持满腔热忱,富有激情,充满智慧,奋力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和强烈的工作激情,认真践行“四要五讲”,坚持以“实”为本,以“干”为先,力戒张扬、力戒浮躁,团结和带领单位的同志专心致志干事业,一心一意谋发展。
在思想作风方面。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受组织培养教育多年,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能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党的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局、省局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六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四十二条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七
按照《xx县党政正职“六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试行)》对单位领导分工进行了调整,人事、财务、重点工程、办公用品类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以上六项工作均明确了副职领导分管。决策时严格执行“六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形成决策;决策过程有记录;决策没出现重大失误,有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一贯坚持,并规范操作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八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感。
2、充实完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量化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优化、规范决策方式和决策程序。
3、强化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上级纪委的监督和指导,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不断地在监督方法和公示制度上加以创新,扎实推进局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九
(一)领导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局党政领导班子依照“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正确解决和处理好“三重一大”事项,把坚持贯彻和落实好“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作为党务政务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常抓不懈,确定了“强化责任,完善制度,民主集中,公开透明”的工作思路。强化责任即要强化领导班子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组织责任、推动责任、执行责任;完善制度即要细化、量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使之既成为制约不良党风政风的紧箍咒,又成为指导党务政务的指南针;民主集中即事先要经过充分酝酿,要广泛征求意见,要经过会议集体研究,最后形成决策;公开透明即要坚决实行政务公开、党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不仅实现结果公开,更注重重要过程环节的公开。
(二)构建制度体系,有效规范运行。按照“三重一大”制度有关文件要求,科学制定了《横峰县林业局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暂行办法》,细化了“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明确了“三重一大”的决策范围、决策程序、议事规则、责任追究等,切实理清了工作思路,量化了工作任务,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工作方向。
1、重大事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决定本局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等;全县重大工程造林项目规划与施实、林木采伐指标、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局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林地占用申报审批,乱砍乱伐森林资源和非法侵占林地的行政处罚等;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林业工作事项,由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2、干部任免:对于我局内的股级干部任免;科级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股室工作人员的调整、局属单位负责人任免等由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3、重要项目安排:“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大宗物品采购等均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呆购。
4、大额度资金使用: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0。5万元(含)以上由局长办公会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横峰县政府采购规定》规范操作。
(三)严格执行制度,狠抓贯彻落实。
1、强化组织保障。“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坚持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各部门组织协调,为“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领导班子把“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根本性制度,严格贯彻执行,有效地避免了在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上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2、强化责任制落实。局党组把是否认真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作为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促进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3、强化民主决策。坚持在“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林业局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传阅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经事先充分酝酿论证后再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1、制定监督制度。明确了监督主体、监督职责和程序,责任追究和纠错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
2、组织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作用,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的各个环节之中,做到决策运行中有监督机构参与,对落实情况和决策质量进行全程监督。
3、加强干部考核。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日常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述廉、评廉、考廉”的重要条件,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主要依据。
4、接受群众监督。把“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内容,让群众对决策效果进行评审,把群众的认可程度作为评价决策是否正确的主要依据。
5、严肃责任追究。对“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的内容、决策程序、执行程序、执行情况建立考核追究制度,对不能很好实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个人擅自决策或集体用权失范的,要严肃进行问责追究。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十
(一)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规定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全年共召开党委会15次,研究干部任免1次,重要事项15次,没有出现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二)坚持重大决策问题集中讨论,民主决策,规定凡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人事决策、工程立项目等都必须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如地质灾害建房、计生整治等项目推进工作等事项上均经过乡党委多次研究、讨论、民主决策。乡敬老院老人宿舍招投标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的。
(三)坚持重要干部任免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纪委监督制度。2012年我乡拟提拔干部,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了认真调查。事前,对所有新任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和综合评价并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新上任的干部,克勤克俭,兢兢业业,迅速适应了自己的岗位,为我乡的工作作出了新的贡献。
(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集体讨论,民主决策。认真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坚决执行重特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项目工作制度,针对抗震救灾的工作实际完善《君埠乡机关管理制度》,强化机关日常管理工作;新制定并执行了《督查通报制度》便于监督。坚持“四公开”,即公开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工作人员照片、监督电话。
2012年至今我乡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机关采购由乡财政所统一审核,大宗采购必须由乡党委会议通过决定,非建设性项目投资2000元以上的资金支出都要经集体讨论。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十一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包括制度的建立、执行、监督等若干环节。置业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这三个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三重一大”制度建立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度体系仍然不够科学合理,部分制度不够健全,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尚需进一步建立,部分制度缺失,个别制度过时的问题依然存在,决策权限模糊,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亟待解决,制度的废、改、立工作仍需继续大力推进。
2、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个别下属企业决策程序尚不规范,“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较为分散。部分决策事项会前未讨论,部分事项决策依据不充分,大部分制度未进行网上公示。
3、“三重一大”制度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决策执行是否到位、是否达到应有效果,这些都是制度监督方面应该解决的问题,目前,置业公司“三重一大”制度监督评估体系不够健全,相关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完善。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十二
县总工会严格按照县委、政府的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扎实开展机关干部作风整顿建设,切实加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认真学习相关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各项工作的推进中体现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了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现将县总工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加强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面进行自查,汇报如下: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十三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我们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工作上,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做到会前有调研论证,会中有充分讨论,会后有执行监督,公司各项重大决策均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了由于个人主观因素而导致的决策失误。
1、重大事项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我们对企业经营方针、资产管理、长远规划、发展战略,对关系到公司改革的重大事项如机构调整、分配制度等的决策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必选论证,充分聆听职工意见后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决定。去年,我们确立了置业公司“三年翻一番、五年翻两番”的发展战略,对这一涉及企业发展前途和方向的战略,我们严格履行程序,在领导班子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召开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的“十二・五发展战略研讨会”,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各种可行措施,初步确定了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并在置业公司第三届二次职代会上征求了广大职工代表的意见,最后经置业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保证了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过程。在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上,我们也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今年初,我们研究制定了《置业公司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下发机关各部门、下属各公司组织员工研究讨论,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建议。从去年7月份到今年2月份,置业公司经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先后研究决定重大事项47项,均履行了决策程序。
2、重要人事任免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置业公司机关部门领导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是人事工作的重点。我们在干部使用上,严格组织管理,坚持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凡涉及重大的干部人事任免、变动事宜,都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情况下,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会前酝酿、会上讨论、会后传达的程序和方式,做到重大人事问题集体研究。对行政领导的任免、聘任解聘,由领导提名、人事部门建议、群众评议推荐等形式产生,由办公室人事、党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提出意见后交由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对党组织负责人的使用,坚持从思想道德品德端正和廉政情况表现优异的同志中进行选拔,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然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集体研究、投票产生。从去年7月份到今年2月份,置业公司5项重要人事任免均严格按程序进行。
3、重大项目安排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我们对每项重大项目安排,如新项目拓展、施工单位确定、材料设备采购等,严格执行集团有关规定、中国新兴置业公司《投资管理办法》、《预决算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投资管理程序,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投资项目建设期间的跟踪监督,有效防范了投资风险。尤其是对大宗物资采购、大型设备购置、租赁等都在广泛收集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各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参与审查招标,参与评标、定标,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避免了物资采购的跑冒滴漏,有效控制了工程成本。从去年7月份到今年2月份,置业公司重大项目安排共计7项,均严格按照上述制度并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执行。
4、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我们根据置业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支付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由置业公司财务部提出初步意见,经总会计师复审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批准实施,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企业规定,安全有效。对于资金使用情况,利用季度生产经营会和年度工作会向广大干部职工进行说明。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十四
20_年秋期,_学校党委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党风促教风,以教风促学风,以学风促校风,坚持不懈地抓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作风建设,加强校务公开和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深入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活动,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切实开展三项活动:
1、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今年10月开始,学校党委开展了以“廉洁办学,廉洁从教,营造风清气正环境”为主题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以全校大会学习模式、以教研组为团队学习模式、以个人自查自纠为模式,以“廉政、廉洁”为主题,以摆脱“庸、懒、散、浮、拖、软”为目标,多角度全面的学习《廉政准则》,分析、查摆党性、党风问题,规划教师自身和学科的科学发展。学校党委在学校班子成员及全校党员干部中开展“深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树立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主题教育;在全校教职工中开展“扬清正廉洁之风、办人民满意教育”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增强了“廉洁办学,廉洁从教”意识。通过教育,切实加强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监督到位。
2、切实做好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学校党委10月下旬启动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于11月初在全校各年级、办公室所有工作岗位上全面推开。腐败风险查找、预防、控制环环相扣,动态管理,突出长效性和指导性。学校以廉政促勤政,以廉政促教风、学风,增强了凝聚力、向心力,推动了学校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开展党务、政务、校务、财务、事务“五务公开”,做到内容、程序、时间、管理规范,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优秀评选、文明表彰、教师评聘,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教育教学、安全卫生、学校收费,逐层落实责任,目标分解到人。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坚持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开源节流,勤俭节约,把有限的资金主要用在教育教学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上。
3、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学校党委在教职工和党员干部中开展“四职”(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坚决抵制教师中的有偿家教、以教谋私、赌博打牌等不良行为。通过组织党员干部专题学习和讨论,用先进典型事迹激励党员干部,用规范的管理条例检查考核师德行为,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及影响。每周,学校坚持利用教师例会的时间,在刘洪校长的带领下,从“热爱_学校、热爱教师职业、热爱教育事业”的高度勉励所有教师虚心学习、勤奋工作。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十五
1、开展“招商引资突破年”活动情况:坚持以企招商、亲情招商、产业招商等行之有效的招商模式,一季度新签约项目x个,x月份在谈项目可正式签约x个,完成年初下达的任务目标,总投资x。x亿元的华能国际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等一批与现有产业契合度高、发展前景好、税收贡献大的项目顺利落户。
2、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列入区重点项目x家,全部按企业预定季度建设目标推进中。积极对接城区发展、转型发展,成立专班、靠上服务,全速抓好太阳高档生活用纸三期、乐得仕科技二期、东升新材料可降解塑料、利宝源高档纸品等x个重点项目的推进实施,经济持续发展的后劲不断增强。
3、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后李家村、澹台墓村新村建设环评、立项等前期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正在研究户型申报条件,近期组织群众进行户型申报。
4、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二期工程进展情况:该工程已完成规划设计初步方案。目前,正在研究确定投资方式,落实项目资金。按规划建设标准化敬老院xxxx余平方米,预计需要资金xxxx余万元,目前仅到位上级补贴资金xxx万元,资金缺口较大。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十六
各位领导:
今天我代表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全体党员干部,向前来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的区委、区政府、昆仑街道办事处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多年来,我们公司党总支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昆仑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指挥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在努力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党风廉政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下面向各位领导做简要汇报: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使党风廉政工作落到实处。
年初,我们公司党总支按照区委、区政府、昆仑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并在2006年3月10日下发了《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全面负责、各路副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见文件)。接着下发了公司《××公司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见[2006]第05号文件),同时在2006年6月3日下发了《××公司20纠风工作安排》,同时成立了由公司党、政、工、团、妇及各分厂领导组成的纠风领导小组,并配套制定了各项考核制度,使我们公司的廉政建设逐步形成了上下网络化、学习制度化、考核系统化。
二、加强班子建设。
建设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建设一个有素质、有能力、有吸引力的班子。我们认为一个企业领导班子,如果没有凝聚力就没有战斗力,一个企业的廉政建设做的好不好,职工队伍凝聚力强不强,关键在领导班子的作风是否过的硬,群众是否信服。我们认为要想抓好班子建设,一是加强学习,坚持每月一次集中学习,内容多半以上级文件、报纸、杂志的相文章为主,使班子每位成员认识自我,了解自己是干什么的,应该做些什么,不应该做些什么?坚持半年召开一次生活会。要求领导班子要树立好三观:1、得失观:当领导首先要树立一种淡薄名利的平常心,经得住名利和得失的考验,不斤斤计较,要树立吃亏让人,甘于平淡的思想,名利面前有大将风度。二是把好权利观。主要领导要自身过得硬行得正,说话办事才能腰杆子硬,班子风气才能好,如果班子不廉洁,说别人就理不直、气不壮。所以要求班子每个成员一靠自身正,二靠自身过硬,而这个“正”,最重要的是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三是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支部书记要带头,远离奢侈,管好自己的生活圈,提倡经常问一句我是谁,自觉维护自身形象,做到正人先正己,只有这样群众能服气,队伍正气才能树立起来。因此,我们认为团结不是方法问题,而是党性问题,是品质问题,也是一个能力问题。凡是闹不团结的.人,大都把自己摆在一个不恰当的位置,太看重自己,不顾工作和别人的感受。能不能把团结放在第一位,是一个干部的人格问题,第一位的主要领导能不能把好“从严关、自律关”这也是把好“方向关、决策关、监督关”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这些年来,我们班子中从未出现过大的错误和经营失误。我经常在职工中说,我们公司之所以能在激烈竞争中,不但没有被淘汰而且生产年年有发展,效益年年有提高,职工生活年年有改善,就因为我们有一个好班子、好队伍、好机制。
三、加大学习力度,做到警钟长鸣。
我们改制企业,在经营上无上级主管部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看起来自主权比过去更大了,但是我们认为权力越大,加强自我约束机制就更加重要,企业经营形式变了,始终坚持党的方针、路线不能变。因此,加强党员干部的学习力度,提高自我约束的能力,做到警钟长鸣,使干部做到廉洁奉公,是保证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我们公司每年采购生产物资1000多万元,公司坚持只把关不参与的原则。因此,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廉政建设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除了参加支部组织的学习外,我们还采取定期组织采购人员召开警示会,看反腐倡廉资料,定期汇报思想等措施,归避风险机率,这些做法目的是为了让党员干部从正反两个方面接受教育、防微杜渐。在处理问题上做到不怕丢面子,该罚的罚,该处理的处理,涉及领导不护短。如:公司监视会主席汪新林在承包印刷分厂期间,私自倒卖原材料,中饱私囊,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公司及时进行了处理,所有与此有关的责任人都受到了处罚,我也因为对下级管理不力,交了200元罚款,对监事会成员刘天荣等也进和地批评教育,并罚款200元。工会主席赵勇军外出采购原材料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按损失的30%进行了处罚。
另外,我们还制定出了厂务公开制度,平时利用召开职工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生活例会、板报等形式宣传公司的重大决策,如:上项目、采购设备等实行财务公开,每份开支要有2-5人以上签字等等。每年审计事务所审计时都说:“现在改制企业像你们这样手续健全的企业不多了,员工分红方案、奖金发放方案均通过股东代表表决通过,方可实施。今年8-9月份中央提出反对商业贿赂,我们按照区党委的指示精神,按照昆仑办事处的要求对全体干部党员组织学习,并进行了考试。今年7月1日,我们借庆祝“七一党的生日”之机,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了新党章和人民日报文章,开展了“对照党章找差距”的“照镜子”活动,对全体党员干部触动很大,每个党员都写出了心得体会和思想汇报。通过这次活动,全体党员的思想觉悟的党性观念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总之,2006年以来在抓好生产发展的同时,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我们有如下体会,即:要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一是处理好几个关系。即:处理好发展生产与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做到三个常抓不懈。即:思想学习常抓不懈,听取群众意见常抓不懈,党员干部作风素质常抓不懈。只要党风正了,民心顺了,生产才能持续发展。2006年我们公司产值、利润再创历史新高,预计产值可达2700万元,利润也有一定的提高,俗话说的好:“人心齐,泰山移”。在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我们公司的生产势头能保持稳步增长,客户群有所增加,今年油田上野营房招标,我们参加八次,中标七次。2006年金工分厂创产值可达1800万元。职工们爱厂爱岗的精神十分可佳,今年受到表彰嘉奖的人数100多人。同时我们在长期的工作中还形成了一整套独有的经营理念和企业的文化,比如我们提出的“在质量上高于同行,价格上低于同行,服务上胜于同行”的经营方针和“干部是公仆、员工是主人、用户是上帝”经营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并成为我们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我们要求全体员工思想正,技术精,所以现在形成了全厂上下人心齐、员工干劲高、生产效益好的大好局面。总之我们今年在区党委、区政府、昆仑办事处的领导下,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据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差距,今后我们将更加努力,将企业办的更好,不断向好的单位学习,请各位领导多多指教。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篇十七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国有企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置业公司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新兴集团《关于印发集团2015年“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情况及制度执行力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方面自查,全方位整改,进一步规范了“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事项、程序,初步建立了“三重一大”制度,对于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1、全面梳理和完善现行制度。置业公司以去年通用集团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结合我公司流程再造工作,按照管理对接和制度衔接的要求,对我公司现行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和完善,对操作性不强、涵盖面不全、内容上不细的制度进行了修订、补充、细化、完善,截止目前,总公司本级累计共修订完善3项制度,新建6项制度,下属长沙公司修订完善3项制度,郑州公司修订完善7项制度,新建4项制度,天津公司新建2项制度,大连公司修订完善2项制度。经过梳理完善,置业公司目前共有制度61项,就内容而言,党建制度14项,人力制度12项,行政制度18项,经营管理制度10项,销售管理制度1项,工程管理制度1项,财务管理制度5项;就性质而言,决策制度3项,执行制度37项,监督制度3项;就效果而言,制度的系统性更高、操作性更好,针对性更强,初步形成了一套内容较为科学、程序较为严密的制度体系。
3、统一规范“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划分模糊不仅会导致决策效率不高,也容易引发腐败问题。置业公司本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建立健全了“三会”决策程序,规定了会前必须包括征集议题、起草方案、告知各参会方等环节,明确了会中的开会纪律、发言方式、研讨程序等内容。此外,我们也加大了对“三会”原始记录的管理力度,公司在召开重大会议时专设秘书完成会议记录任务,对重大问题处理的相关会议文件进行统一归档保存,对会议记录的格式、内容做了具体规定,确保公司各项原始记录做到完整、统一、准确、及时,确保“三重一大”决策有据可查,经得起检验。去年11月份,我公司利用在长沙公司召开内部对标学习会的机会,组织各公司相关人员对制定的“三会”决策程序进行了全面学习。
4、研究制定“三重一大”制度草案。在细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规范决策程序的基础上,我们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新兴置业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草案),正在进行意见征集和进一步修改。该制度草案界定了“三重一大”事项,划分了决策主体职责权限,明确了置业公司所有“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正确实施。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7108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