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撰写报告,可以系统整理和总结所获得的资料和信息。在撰写报告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报告的目的和受众,从而确定文章的结构和内容。对于复杂的问题,可以借鉴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
监测报告制度篇一
1.医疗器械风险管理体系应有医院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医学工程人员组成,建立相关组织机构,应对重点在用医疗器械举行平安风险分析、评估、控制,定期监测和建档,以保证医疗设备应用的平安、有效。
2.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规范化培训。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等相关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检查评选。
3.临床使用部门应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使用产品,对产品的禁忌症注重事项及存放环境要求应严格遵守,需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应照实告诉: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重复使用,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举行效果监测。
4.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各类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可能浮现的平安风险因素举行评估分析,制定相应措施,对生命支持的医疗器械应定期巡检,并按照反馈的状况,准时整改。设备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负责收集、保存并汇总医疗器械平安大事监测记录,常常与临床使用科室交流联系,定期巡查并记录。
5.医疗器械使用科室应配备专职人员担当医疗器械平安大事监测工作,收集、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平安大事监测记录,发生的平安大事时举行初步评价并准时报告相关设备管理部门。
6.主管职能部门对于发生的.医疗器械平安大事要准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应监督管理部门,大事发生缘由未查清前,对发生平安大事的该批同规格型号库存产品暂缓使用。设备管理部门帮助主管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并对相关产品举行封存记下,迎候上级部门处置。
7.医院鼓舞医学装备使用科室上报医学装备平安大事的监测报告,并把此项工作纳入科室及职工的年终考核。
监测报告制度篇二
为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严防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校安全工作零报告制度:
1、学校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关系社会稳定、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一小时之内电话报告中心校和教育局。
2、学校发生重大事故要采取有利措施,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并随。
时关注事态的发展。事故处理结束后,2日内书面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凡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4、凡是正常教学时间,每天报告学校学生安全情况,没有事故保平安。
5、不断强化学校安全管理措施,加大隐患检查和整改力度,积极预防了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监测报告制度篇三
1、本院各科室临床医生,每季度召开一次死因监测工作会议,主要内容为讨论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及《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等,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及时解决。
2、医院每半年组织召开死亡报告讨论会,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使《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得到不断的完善。
3、公共卫生科相关人员要参加死因监测工作会议,了解存在的问题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协调。
1、建立健全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完善填报流程。
2、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医院综合考核内容。
3、明确相关科室职责,由专人负责全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及编码工作,并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1、公共卫生科工作人员安排专门人员及时审核医院上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2、对无法编码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复查,住院死亡以医院病历为依据;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无诊疗记录或病史不详的个案,要进行入户调查。
1、建立死亡信息(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制度。
2、安排专人对资料进行管理。
3、原始资料须长期保存,录入后的数据应使用有效方式备份保存。
1、每年对全院院医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出生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根本死因的确定。
2、每年对院内相关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
3、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关于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课程的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并将此纳入医院对医务人员的考核。
1、公共卫生科专职人员定期对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死亡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完善奖惩机制。
2、公共卫生科专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死亡报告工作考核,每个月进行漏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纳入单位考核内容,完善奖惩机制。
监测报告制度篇四
为促进我诊所合理用药品(医疗器械),提高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药械治疗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三、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七、应定期汇总、分析药械不良反应信息,指导合理用药。
监测报告制度篇五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院内感染控制标准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院内感染病例的发现、登记、报告、分析、反馈系统。
二、 临床各科医师,要熟悉院内感染分类诊断标准,并不断加强有关院内感染的'基础理论学习,不断提高院内感染控制水平。
三、 发现院内感染病例或爆发流行时,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及时进行隔离治疗,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 院领导每周深入科室,督促检查院内感染病例报告执行情况,将院内感染控制在8%以内。
五、 感染病例调查表,由各科住院医师填写,兼职医师、护士、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共同完成,填写院内感染病例登记表时,应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感染病例报表由兼职医师每周星期一报感染办公室。
六、 感染病例的报告应做到不漏报、不错报。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病例的发现、登记、报告、分析、反馈系统。
二、临床各科医师,要熟悉医院感染分类诊断标准,并不断加强有关医院感染的基础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医院感染控制的水平。
三、发现医院感染病例或爆发流行时,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及时进行隔离治疗,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院领导每月深入科室,督促检查医院感染病例报告执行情况,将医院感染控制在8%以内。
五、感染病例调查表由各科住院医师填写,兼职医师、护士、专职人员负责核对共同完成。填写医院感染病例登记表时应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感染病例报表由兼职医师每周星期二报医院感染管理科。
六、感染病例的报告应做到不漏报、不错报。
监测报告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
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第九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 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 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评价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三十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进行解释。
为加强我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及时有效预防与控制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学校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应加强晨检。并按规定填写报告卡和登记簿,记录患者名单、发病日期、班级分布、主要症状、目前状况、接触史等。
四、建立报告第一责任,指在第一时间内第一发现传染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或者校长报告信息。
五、学校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等报告。
六、任何人不得任意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七、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八、必要时在电话报告后1小时内呈上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发映事故发生全程概况,人数病情状况等,并经学校责任人签名和学校盖章。
监测报告制度篇七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展诞生缺陷监测工作,填写《围产儿状况调查表》、《诞生缺陷儿记下卡》。
案外引产。若双胎或多胎均为缺陷儿,则需每例各填一张《诞生缺陷儿记下卡》。
3、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4、填报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围产儿状况调查表》、《诞生缺陷儿记下卡》报所在辖市妇幼保健所。
5、参与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举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诞生缺陷监测的质控管理,做到有记录可查。
监测报告制度篇八
为促进化妆品的合理使用,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xxx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及已交付的产品出现不良事件的监察、报告。
1、质量管理部为企业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产品不良反应信息。
2、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正在经营的产品不良反应信息,填报不良反应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上报季度不良反应报告表,上报质量管理部。
3、应重点收集首营品种的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反馈。
4、本企业出品新产品时,应该就产品质量追踪,做好销售登记,及时搜集顾客对该产品的`质量意见,及时整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5、发生不良反应的产品,应就地封存于不合格区不得销售,以便妥善安置。
6、必须集中不良反应报告表,根据确认的信息对经营品种做出调整,并提醒生产部门注意,以便妥善处理。
7、对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发生不良反应隐情不报者,根据情节轻重,在季度质量考核中进行处罚。
监测报告制度篇九
一 、监测监控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积极组织厂家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发生故障超过1小时后得不到处理,应向上一级调度机构报告;并做好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和恢复正常的.记录,留档备查。
二、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维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三、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四、值班人员平时要注意系统的运行状况,系统运行中的一切不正常状态都要一一记录在《故障报告登记表》中,做到有备可查,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中心站值班员在值班期间若系统出现突发故障或事故报警时,必须对产生故障和报警的具体原因认真分析排查,在故障期间按照以下制度工作:
一 、汇报及汇报程序,
1 .发生故障后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值班领导,通风调服,监测队长,信息中心主任,当涉及到通风系统时,要汇报当日通风值班领导并通知通风调度。
2 . 汇报程序
矿调度-调度值班 -监测队长-通风调度-通风值班
二 、处理
要及时分析故障原因,了解具体情况,安排值班员去处理故障,并协调安监和通风等相关部门安排工作人员配合监控人员排查和处理故障,确实为瓦斯超限报警的由通风区负责组织隐患排查,查明原因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每半小时应向矿调度室汇报一次。
三 、建档
中心站值班员要做好故障原因,事故报警的分析整理工作,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及故障处理记录,填写完成后要呈报有关领导审阅后方可做存档等工作。
监测报告制度篇十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理学校突发重大事故的危害,保证广大师生生命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速,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严格实行学校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学校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报的第一责任人为学校校长,相关责任人为学校工作分管或负责人员。相关责任人确认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学校在核实情况后立即报教育局安全科,并同时报相关的卫生、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或单位。村小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中心小学。
发生重大事件时,要实行“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畅通制度。
对不报、瞒报、漏报、缓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了解有与安全有关信息的,第一现场的责任人或知情人要及时将情况报告给该学生的班主任、学校值班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2、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学校在了解情况后,按照安全信息报送程序将安全信息报教育局安全科。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疫情,还要报卫生防疫部门。
3、发生安全事故的,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家长到校,主动协助解决,不迟延。
4、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学校稳定,作好安全教育工作,可以将情况向全体学生通报。
5、班主任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勤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6、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班主任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监测报告制度篇十一
(一)一般而言,凡向上级请示的问题,应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上级领导明确规定必须请示批准才能办理的事项。
2、对现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不甚了解,有待上级领导明确答复才能办理的事项。
3、工作中发生了新情况而无章可循,有待上级明确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
4、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现行规定,有待上级重新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
5、因意见分岐,无法统一,难于工作,有待上级裁决才能办理的事项。
6、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开展工作,但因事由重大,为防止工作中失误,需请示上级审核的事项。
7、按公司规章制度,完成一个任务,需报请上级审核的有关事项。
8、事关公司政治、经济利益的任何工作。
(二)撰写请示需掌握的三个要领:
1、详细、准确地写明请示事由。不仅应在标题上写清,还要在在正文里写明请示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向上级请求。请示事项要专题专文,以便上级及时答复。
2、明确提出本人或本部门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或建议,供上级参考。意见或建议要写得有理有据,必要时可引证有关的现行政策、规定条文。如本部门意见分岐,要分别陈述不同意见的内容,并加以分析比较,还可提出倾向性的意见,供上级权衡、批复。
3、具体提出对上级的建议。包括希望按某个最佳方案批示;由于时间限制,或事态严重,希望上级尽快答复;提请上级批复时需要注意或强调的问题,否则可能引起什么不良后果;在上级正式批复前,建议上级同意暂先按什么原则进行工作等等。向上级提出上述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上级及时、准确的批复。
监测报告制度篇十二
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市编委会《关于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下属事业机构的批复》(编发〔〕49号)文件精神,设立了“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市政务中心网络信息管理中心”两个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各3名,共6名。
根据市编委会《关于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事项的批复》(遂编发〔〕55号)文件精神,撤销了市政务服务中心所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中心,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将市财政局所属政府采购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连人带编整体划转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共有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在职占编人员9名。
市政务服务中心下属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职占编人员9名,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在职占编人员3名。在用人上,我们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制度和选调政策的相关要求从严把握。
一是按照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将空余编制纳入统招范筹,面向社会实施公开招聘。
二是按照市委、市政府考调工作人员的相关要求,从区、县机关优秀工作人员中选拨、考调工作人员。在进人用人上我们都是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制度及相关程序进行,没有违反规定招聘工作人员。
在实施岗位管理制度上。
一是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和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并将岗位设置方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组织实施,严格按岗位设置聘用工作人员。
二是没有因人设岗和超岗聘人的现象,从严实施岗位管理制度。
原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按要求从市人才服务中心领回标准规范的聘用合同文本,签订了聘用合同并归档保存。新组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现有工作人员,我们将在完善相关的人事调动手续后,再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监测报告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日常管理,保障公司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对称,完善公司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报告是指工作日报、工作周报和工作月报。工作日报是指员工每天下班之前,向主管领导报告当天工作清单、完成结果、工作计划和工作建议的书面材料。工作周报是指员工每周周五下班之前,向主管领导报告当周工作清单、完成结果、工作计划和工作建议的书面材料。工作月报是指员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之前,向主管领导报告当周工作清单、完成结果、工作计划和工作建议的书面材料。
第三条员工工作报告应当以书面日报形式,通过qq或e-mail发送电子文档进行报送。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第五条员工在填报工作报告时,应当按照《工作日报》(附件1)、《工作周报》(附件2)、《工作月报》(附件3)的格式填写。工作报告应当语句通顺、层次分明、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工作内容要分项写,有过程,更要有工作结果。受挫没完成,必须说明原因,以及后续安排或替代方案。遇有紧急事项,应当随时报告。
第六条员工进行工作报告时,如涉及的有关事项有附件或成果、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附后。
第七条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凡严重失实或凭空捏造的工作报。
告,一经查实视为缺报,并按缺报的二倍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报送工作报告应当在当日18:00以前报送,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送的,报送人必须于次日9:30以前及时补报。超过时间未能报送视为缺报。缺报一次扣10元;经提醒仍未补报者,工作日报未写当天视为拒绝工作,不发当天工资。
第九条如出差无法上网报送,应每天做好工作笔记,回公司当日补报。
第十条员工本人须独立完成工作报告,不得相互抄袭,不得以他人名义为他人代报,也不得要求他人以自己名义为自己代报,更不得将自己工作报告事务安排给其他人办理。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可以通过工作报告了解所属部门和员工,每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员工岗位职责履行、胜任能力情况,适时加以督导、纠偏,以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公司领导以员工工作报告,作为员工晋升、调薪、培训、换岗、续签劳动合同等人事决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办公室对接收的工作报告等所有材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上报材料内容不外泄、丢失。
第十三条办公室对每天接收的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做好整理、登记、归档工作,一人一档;对涉及需要多部门配合、协作的事务,应当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列入公司月度工作计划的任务,应适时检查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将需要进行处理事项的报告材料按轻重缓急和类别送达相关人员审阅办理。
第十四条次月5日前,办公室应当及时检查和汇总本月所有员工工作报告报送情况,并如实填写《工作报告月度汇总表》(附件3),以便对当事人员进行月度考核。
第十五条办公室每月根据有关报告汇总情况对报告人员进行考核。
2.工作报告每缺报1次,扣减当日工资;
3.工作报告弄虚作假1次,处罚40元,且按二倍日工资额扣减岗位考核。
(浮动)工资;
4.所扣款项在当事人员月度薪酬中直接扣除。对工作报告情况的考核结果。
计入当期员工绩效考评,并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对员工工作报告情况可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工作报告完成情况作为岗位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公司管理层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报告的形式,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作中的不良行为,对偏离公司工作目标和计划的行为进行纠偏。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予以培训、调岗或辞退。
第十八条公司对积极努力工作,出色完成任务,认真进行工作报告并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员工,给予嘉奖,并通报表扬。对于遵照本制度有关规定,累计受到五次以上处罚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办公室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由办公室进行修订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审议通过,总经理签发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测报告制度篇十四
去年对深圳、厦门两地的调研表明,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有助于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合同履约、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去年调研的基础上,建设部于20xx年8月份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即建市〔20xx〕137号文件,以下简称137号文件),对工程担保的种类、契约形式、有效期、担保金额、担保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成为建设行业推行工程担保的第一部规范性指导文件。试行137号文的目的,意在使各地推行工程担保的工作有章可循,减轻工程建设各方对工程担保责任的误解和争议,减少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为了考察各地137号文件执行情况和工程担保制度整体推进情况,调研组在对全国31个省市进行的电话调查中,发现有18个省市未全面贯彻执行该文件,在已传达该文件并开始推进工程担保的省市中,对文件精神的领会和执行力度不一。根据对各地的电话调研,调研组选定了工程担保工作开展时间较长的成都和厦门两个城市作为此次调研对象,并于20xx年5月22日至5月27日,赴成都、厦门两市进行了工程担保推进工作的第二次调研。调研期间分别与成都和厦门两市的建设局及当地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单位、银行及专业担保机构的代表进行了6次座谈,了解了工程担保推进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各方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及137号文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两地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时间不同,推进方式、工作进度分别体现出了地方特点,出现的问题也有所区别。
(一)成都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情况。
同厦门市相比,成都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较晚,但是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20xx年6月,该市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为切入点,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强化项目资金到位的核验监督”、“建立工程备料预付款制度”和“建立民工工资制度保证金和担保制度”。在新建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应按工程合同价格的5%预交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提供保函,才能获取施工许可证,并同时与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协议。同年,成都市建委又印发了《关于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担保制度的执行”,规定除重点监控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形式外,其他非重点监控企业或建设单位可采取担保或定额缴纳保证金的形式,以及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
从以上调研信息来看,成都市工程担保正处于起步阶段,其工作重点是解决建设行业工程款拖欠问题,以维护处于工程建设链条最末端的劳动者利益。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对于重点建设项目,让业主和承包商同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相应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提交的担保金额是工程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足以保证支付该项目的工人工资;对于非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定额缴纳的方式。主要担保形式是现金保证,由业主和承包商分别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缴纳现金作为支付担保,目前为止已有427户缴纳;其次是第三方担保,即业主和承包商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供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这种形式已经很接近137号文件规定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目前,有近80户提交了保函形式的担保。
此外,成都市已经开始推行工程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重点是政府投资项目,主要依靠招投标监督推动。
成都市在清欠工作中推行担保制度取得初步成效后,根据137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准备修改完善后在下半年施行,全面推进工程担保制度。
(二)厦门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情况。
厦门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较早,其特点是在全国率先实施工程招标最低价中标制度。20xx年4月,厦门市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价中标实施办法》规定,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中标人低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即中标人(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除向招标人(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金。低价风险担保金数额为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市造价站发布的最低控制价之差额和评委会认定的不可靠的低价金额。最低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通过经济手段、保险机制化解工程风险,保证了最低价中标工程的质量和安全。20xx年3月,厦门市印发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工程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效期等细节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针对担保有效期普遍少于实际工期,导致担保过早失效的现象,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结算之日。
厦门市自20xx年以来,新建项目共有457个,需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工程中,绝大部分均按规定办理了工程担保。同成都市相比,厦门市基本上实施了137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工程担保制度。此外,相比上次调研,厦门市担保市场出现多家专业担保公司,承揽工程担保业务,改变了银行担保一家独揽的局面。
(一)加强立法,强化137号文件的推行力度。
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两市分别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配套文件。厦门市政府于20xx年11月5日颁布了《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103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准,以及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与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最低比例和金额。起步稍晚的成都市从监管民工工资支付入手,颁布了《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初步确立了工程担保模式。
实践证明,137号文件颁布的意义重大,该文件成为地方政府推行工程担保的纲领性文件,两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文件的指导下,通过制定一些实施办法,对实行工程担保的具体过程、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索赔机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办法的制定,为工程担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初期必须依靠政府强制推行。
当地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推行是成都、厦门两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取得成效的主要原因。成都、厦门两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针对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工程担保制度的各项措施和办法,有效保证了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虽然是否要求提供工程担保应当是建立在市场主体自愿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的一种市场行为,是市场主体的自发行为,政府的强制措施只是暂时的和过渡性的。但是鉴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在推行工程担保的初期,这种强制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有利于确立机制,培育、引导和保护市场,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共同培育担保人市场。
在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成都、厦门两市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十分支持,积极性很高。尽管工程担保的手续费等收入不大,但他们认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扩大了自己的业务范围,提供了一个新的、比较优良的经营品种,形成了金融机构新的利润增长点,扩大了吸储的范围,促进了自身信贷业务量的增长。特别是在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初期,有能力开展相关业务的担保人为数不多,担保公司尚处在培育发展阶段。因此,一些以往与建设领域接触较多的金融机构,如成都、厦门两市的各家银行就纷纷抢占市场份额,业务量迅猛增长,尤其是两市的建设银行依靠原有优势,承接了绝大部分的担保业务,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并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尽管成都和厦门两市开展工程担保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地思考,以便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
(一)担保人市场尚未形成,对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监管。
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必须拥有相当数量并符合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形成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担保人市场。目前,由于保监会暂时禁止保险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专业担保公司还处于发育阶段,数量较少,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还没有开展起来,银行作为单一的承保主体几乎包揽了整个担保人市场。市场竞争不足影响到担保服务水平,如担保手续时间过长,担保手续费偏高,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另外,虽然137号文件允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目前还缺乏对担保公司在信用等级、担保能力、专业化水平、风险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要求,一些担保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风险管理制度,往往采取不规范运作,引起市场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工程担保的作用和声誉。
(二)工程担保形式单一,现金担保比例过重。
137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担保类型共有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4种,基本涵盖了对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各方当事人责任的保证。由于担保市场不成熟、推进工作侧重点不同等原因,这些类型的担保业务尚未全部开展起来,有的即使开展起来,也不够规范。
工程担保的意义在于担保人以其自身的实力和信誉为被保证人作担保,保证被保证人履行义务,被保证人的代价只是购买担保的费用。而在现金保证的方式下,业主或承包商的财务负担会大大加重。以处于萌芽阶段的成都市工程担保市场为例,成都市重点推行的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就是不够完善的。成都市对工程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分别规定了支付保证金,但在实际操作中,后者往往采取现金保证的方式,动用自己的资金向有关部门提供现金保证,而不是从担保机构那里寻求第三方的担保,与真正意义的工程担保还有一定距离。即使能够提交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企业,也会由于信用记录不全,被收取较高比例的现金保证,同样加大了财务负担。
(三)反担保形式单一,信用担保机制远未建立。
目前,政府投资工程有财政资金作后盾,能够以较低比例的保证金,甚至不提交保证金也能取得银行出具的支付保函,比如厦门市的政府投资工程,只要有发改委财政资金安排计划,就可取得担保。但是对于其他业主和建筑业企业,作为主要担保人的银行一般不接受现金保证以外的其他反担保形式,而且现金保证的比例偏高,给投保人带来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反而降低了投保人的支付能力和履约能力。工程担保应该是建立在信用制度基础上的一种个性化的制度,以授信额度决定保证金的比例,甚至可以不用任何抵押,就可授予担保。但目前社会上缺乏独立的征信机构,不能对所有投保人的信用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并提供给担保人。虽然银行对投保人都建立了相应的资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不同等级的授信额度,但是这种评估一般只对平时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企业,难以做到对所有投保人一一评估,而对无业务往来的企业,银行要求对方必须提交担保金额50%-100%的保证金。同时,一些银行为避免承担风险,在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时,也要求企业抵押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或资产。
(四)业主的强势地位造成与建筑业企业工程担保义务的不平等。
通过此次对两地工程担保市场的调研,我们发现建筑市场存在明显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不得不从项目投标开始就接受业主各种苛刻的条件。在成都,市属的建筑业企业就有1538家,再加上省属企业和中央驻成都的企业,建筑企业总数已经突破了3000家。数量如此之多的乙方追逐有限的工程项目,势必成为甲方的鱼肉对象。建筑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对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业主主观上漠视工程担保的作用,不愿承担工程款支付保证的责任,所以在工程招标中,对承包商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设置苛刻条件,比如只接受业主客户银行开出的保函,而不接受担保公司保函,甚至要求投标人必须用现金担保,使工程担保成为变相的承包商垫资;二是许多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是由受益人即建筑业企业代业主向银行提供反担保,实际上是业主强迫建筑业企业为其承担违约的风险,使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三是对于应该购买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业主通过与中标人私下协商,依靠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建筑企业在中标后,代替业主承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从而将业主的工程担保费用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四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即使业主方能够按照工程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义务,其工程进度款的拨付都会在主观上产生延迟,从而极大的影响了承包方的利益。在市场结构不够健康、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业主施加给建筑业企业的或明或暗的不平等条款,实际上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的财务负担,极大削弱了工程担保积极意义。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通过调研,我们深刻认识到,加强立法,制定相关的法规,因是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137号文件对工程担保的实施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框架,规定了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等制度。但仅有这部部门规章是不够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府部门规章若带有强制性的内容,必须有现行法律明确的规定才能执行,而现行的《担保法》对工程担保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将工程担保的有关规定写入《建筑法》修正案,将会极大地推动工程担保制度建设。目前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大力宣传推广建设部刚刚印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xx〕74号文件)。该文件对投标保证、业主支付委托保证、承包商履约保证、总承包商付款保证等重要环节做出了示范,这将成为担保行业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担保服务的重要参考文件,有助于担保人统一工程担保格式,避免不平等条款的出现。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担保人市场。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除了继续发挥银行的作用外,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以形成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担保公司,规范其运作,我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工程担保行业准入门槛,根据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实力、专业技术力量等,确定允许开展工程担保的业务范围,对担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准备金和经营业绩等指标作出规定,并对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信誉状况等作定期评估。鉴于目前的专业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实力一般不强,应主要为中小型项目提供担保,并要形成竞争机制,不能搞垄断。建议与保监会等部门积极协商,争取保险公司尽快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同时,还应当发展承包商的同业担保,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第三方担保。这样做,既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又比较简便易行。但必须严禁两家企业交叉互保,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担保快速发展。
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赔偿”,而是为了“不赔偿”。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必须要以现代信用体系为基础,工程担保制度正是通过信用机制的办法规范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强化守信受益,违约受罚的准则,从而实现防范风险的目的。因此,应尽快建立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系统。一是培育和发展独立的征信机构,建立动态的资信数据库,搜集、涵盖市场主体各方的资产负债情况、纳税情况、银行信用状况、履约记录、业绩等各种信息,根据这些数据和担保人的信用规范及评估标准,完成对市场主体各方的信用评分、评级,为担保人的授信提供可靠的依据。二是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使守信者得到酬偿,信誉高的业主或建筑业企业,担保人愿意为其担保,费率低,甚至免保费。让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必须以极高的代价获取担保,甚至得不到担保,无法在建筑市场中生存。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
从此次调研的情况来看,成都、厦门开展工程担保制度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应认真总结两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和推动全国其他地区的试点工作。据了解,目前江苏、山东、河北等省市也在积极筹备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要在适当时机,扩大调研范围,加大《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认真总结137号文件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的实施效果,使全国的工程担保工作有序地、规范化地进行。
监测报告制度篇十五
为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意识,加强对上、对下和对内、对外的沟通联系,制定本制度。
请示汇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全面反映情况,不准瞒报,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
二、本着层级管理和逐级负责的精神,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三、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和决定的事项,由本部门解决和决定。超出职权范围或须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必须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
三、员工或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工作。请示汇报问题要抓住重点,简明准确,不准随意歪曲。
四、各个部门间的工作交叉和协调不易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
五、员工受上级委托参加的各种会议或公务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整理汇报材料,如实向上级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六、下列情况,可越级请示汇报或处理完后再请示汇报: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生产事故、火灾等急需有关领导处理的情况时;。
(二)时间紧急又无法与直接主管领导联系或直接主管领导授权同意时;。
(三)上一级领导在某些事项或某一方面要求向其请示或汇报时;。
(四)直接主管领导处理问题或安排工作有偏颇时;。
七、各级领导在下级请示汇报工作后,应视情况给予答复。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应当给予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予以解决;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应尽快向上级请示。
领导出差、休假回来后,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要把上级领导出差、休假期间的工作以书面形式汇报,对于需要请示的的工作以书面形式上报。
九、若遇紧急事情需用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时,要做好详细的电话记录。
十、我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请示汇报相结合的制度:
定期汇报请示:每周六汇报本周工作,每月月底汇报本月工作,遇急需处理工作等可不定期进行请示汇报。
十、部门负责人扣压下属的报告或请示,给下属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影响下属工作的开展,将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十一、因不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或借口请示报告而推诿扯皮、回避矛盾和将矛盾上交等,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辞退等处分。
附件一:请示的写作要求及范文。
附件二:汇报的写作要求。
附件三:请示汇报的排版格式。
附件一:请示的写作要求。
(一)一般而言,凡向上级请示的问题,应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上级领导明确规定必须请示批准才能办理的事项。
2、对现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不甚了解,有待上级领导明确答复才能办理的事项。
3、工作中发生了新情况而无章可循,有待上级明确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
4、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现行规定,有待上级重新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
5、因意见分岐,无法统一,难于工作,有待上级裁决才能办理的事项。
6、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开展工作,但因事由重大,为防止工作中失误,需请示上级审核的事项。
7、按公司规章制度,完成一个任务,需报请上级审核的有关事项。
8、事关公司政治、经济利益的任何工作。
(二)撰写请示需掌握的三个要领:
1、详细、准确地写明请示事由。不仅应在标题上写清,还要在在正文里写明请示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向上级请求。请示事项要专题专文,以便上级及时答复。
2、明确提出本人或本部门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或建议,供上级参考。意见或建议要写得有理有据,必要时可引证有关的现行政策、规定条文。如本部门意见分岐,要分别陈述不同意见的内容,并加以分析比较,还可提出倾向性的意见,供上级权衡、批复。
3、具体提出对上级的建议。包括希望按某个方案批示;由于时间限制,或事态严重,希望上级尽快答复;提请上级批复时需要注意或强调的问题,否则可能引起什么不良后果;在上级正式批复前,建议上级同意暂先按什么原则进行工作等等。向上级提出上述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上级及时、准确的批复。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7054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