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社会保障的论文课题(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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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保障的论文课题(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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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论文课题篇一

一、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至今没有法律。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的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工资制度的不规范,也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当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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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论文课题篇二

摘要: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先是介绍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关概念,然后有介绍了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基本原则和对基金进行监管的具体内容,最后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来一系列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

一、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的相关第一文库网理论概述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按照法律法规设立,通过国家收入再分配、为劳动者提供的用于社会保障目的的转向货币基金。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基金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其宏观目标的物质基础,社保基金的特点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指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分类

社会保障基金根据筹资模式划分可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根据基金功能划分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优抚基金、社会救济基金;根据所有权划分可分为个人基金、公共基金、机构基金;根据运营管理方式划分可分为财政性基金、市场信托基金、公共公积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

1.强制性与法律规范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投资、监管和给付等过程,国家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履行各自的义务。

2.储备性

社会保障基金是在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和收入能力的时候,国家按照一定标准,将其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强行扣除,经过长期储存积累、投资、管理营运,在其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收入减少或中断时,从这部分己经储备的基金中为其提供补偿。而且,当劳动者出现疾病、伤残、失业等情况时,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有着显而易见的储备性质。

3.基础保障性

社会保障基金为社会成员提供基金的经济保障,而不是高水平的生活保障,这一点与商业保险不同,商业保险根据缴费的不同,可以提供各种层次的经济保障。

4.互助共济性

我们知道,在履行缴费义务时收入较高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贡献相对较多,而收入较低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贡献相对较少。但是,在享受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待遇时却是统一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公平性,因为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不平等,而通过社会保障这种再分配的形式,可以调节和缓解这种不公平。

5.非营利性

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和保障广大民众的生活水平,与一般以盈利行为经营目标的投资基金不同。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概述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是指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管部门以及利害关系者对社保基金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投资管理过程及投资结果进行监督、评定,以保证社保基金的投资符合一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并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一)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储备性基金,是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水平的专项基金,所以,在任何情况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都应该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

2.盈利性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虽然不以盈利性为目的,但是为了使社会保障计划、项目能够稳定持续的进行下去,在以安全性为首要前提下,还要尽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3.流动性原则

由于一些突发状况,可能需要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及时性,因此,要求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营运时必须注意适当保持基金的流动性,即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在需要支付时可以随时变现。以保证一旦急需,能够维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分类

监管)、社会舆论监督。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的内容

1.对基金运营准入标准的监管:

主要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投资机构本身具备的条件进行公平衡量。

2.对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监管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的功能,必须严格实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制度,强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的资格审定,执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规则,注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总量控制和结构限制,限定基金投资的最低收益水平,注重一般规则监管和对管理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原则,在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安全性的基础上使社会保障基金达到一定的投资收益水平。

3.对基金运营退出制度的监管

除了对基金运营准入制和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之外,对于运营机构的退出制度也应加强监督。如果基金运营机构本身没有办法履行委托管理的合同,达不到预期的要求或基金运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部门应该立即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运营资格予以剥夺取消,以保证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三、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一切保障的基础,立法的缺失,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职责权力不明确,影响监管效率,也使得道德风险因素增加。

(二)监管机构职责不清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包括众多政府部门,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审计部、保监会、财政部、银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等。这种多头监管的管理模式使得监管权力分散,机构权责不明确或重叠,互相协调成本加大,监管效率不高。而有的机构既是监管者又是投资管理者,使得其对自身的角色模糊,影响社保基金的日常监管。

(三)基金监管透明度低

起来还是基金监管的透明度低,没有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监管信息化水平低

我国社会保障的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软硬件设施不健全,监管部门的信息建设缺乏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导致了大量的社会保险数据无法及时传送,各级行政部门之间资源无法共享,尤其是省级区域之间信息闭塞。而且也没有一套统一完善健全的信息操作系统,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对相关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

四、社保基金安全营运监管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保基金运营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严

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主要表现在内部控制重视度不够,风险预测、防范意识比较差,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太规范,体系不健全可能会使不法分子有空可钻,而且即使有各种规范基金运营监管的条例、办法等执行也不是很严,缺乏刚性。

(二)社保基金运营的外部监管不力

外部监管主要有法律法规的监管,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保基金得以安全运行的最强有力的保障,而且对基金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也能起到规范作用,如果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基金的.运营就可能出现重大的纰漏,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极为不利。另外,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仅仅靠行政部门还远远不够,社会上各个部门都可以对社保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反映,对基金进行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当然,如果要很好地了解社保基金的运营走向,信息化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信息的交流,资源的共享,各个部门的协助,不仅可以提高经办机构人员的工作效率,而且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监管更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五、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的法律体系

首先要先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尽可能让其做到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在确保有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必须要严格依法执行,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要严厉惩处。

(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系统

要加强体系内部的监管,体系内部要有独立的审计部门,对基金的运营随时进行监管,一旦发现有不符的,要立即向相应的机构部门进行反馈,及时纠正。当然,除了体系内部的监管,社会各部门和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监管。

(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是必然的趋势,相关信息要强制地披露,给予群众必要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信息透明化和公开化,也有利于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控制和约束,以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

(四)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投资运营部门要进行高标准的核查,看他们的投资运营资格是否能得到保证,一旦不可以,要及时对其全力进行限制,必要时取消。

参考文献:

【1】李慧.中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研究[d].辽宁大学,2011

【2】刘文艳.中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安全性监管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

社会保障的论文课题篇三

作为说明这些问题的起点,我以为需要首先确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角色与作为公民的政治社会角色之间有何种关系。人们都会同意,一个人的种种日常生活的角色是他/她生来就自然地承担着的:一般地,一个人先是一个儿子/女儿,进而是一个男人/女人,一个丈夫/妻子,最后又可能是一个父亲/母亲;此外,他/她还可能是一个兄弟/姐妹,一个朋友、同事或邻居,等等。这些角色在一个人身上彼此交叠,其中每一种角色都处于一种特殊的关系之中,都确定着他/她的一种特别的身份。这些关系发生根源上的这种自然性质向来在法律中受到尊重,所以在东方与西方都普遍地被视为伦理的关系。这种自然性质一则在于这些关系是基于血缘或地缘关系的,二则在于它们包含着生命过程中自然的抚育与互助关系。由于这些关系而结成的是最为自然的生活共同体,其成员享有最多的共同生活,并且由于这种共同生活而具有最密切的感情联系。

另一方面,一个人的公民地位以及人们作为公民的相互关系则是通过社会的法律体系确定的。在一个法律的社会,家庭的成员之间同时存在着两种基本的关系:血缘关系与作为公民的关系。不过在家庭中,由血缘关系确定的相互关系是基本的关系。法律总是首先肯定这些关系,并把这些关系所产生的自然义务变为法律。尽管与家庭财产的析分和继承密切相关的事务也是立法的对象,但是立法总是朝着巩固正常的家庭关系的方向,并且使法律的干预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一旦家庭成员之间作为公民的关系成为第一位的关系,这通常表明家庭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实际解体,这时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只能依照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来解决。

公民关系的自然基础,是由兄弟关系引申与扩展的同邦人关系。在古代城市国家,同邦人也像家族的关系那样是一种感情的关系。但是由于它远不及家族关系的感情那样强烈,公民的关系从它在古代社会产生起就是一种建立于法律基础上的关系。近代以来,随着个人主体地位的提升和民族国家的共同生活日渐发达并衍生出许多新的平等自由的形式,同邦人的感情成为被抽象了的对陌生人的关系,稀薄得几不存在,公民间的关系更是渐渐成了无感情的政治与法律。所以公民是一个人在一法律的政治社会中的成员资格。现代民族国家的边界是一个法律的政治社会同其他社会相互分隔的界限。在今天的多数国家,一个人仅因出生而具有的国籍便使得他在法律上具有公民的资格。

交往关系在这两个水平上会显示很大区别。伦理的关系都是个别的、独特的关系。在每种关系中,关系对象都是一个同我们处于特殊关系中的单数的他者。每种关系都与其他关系不同:父子关系同母子关系不同,同兄弟/姐妹关系更不同。每种关系中这一方同另一方的关系也与另一方同这一方的关系不同,例如父亲同子女的关系与子女同父亲的关系不同,每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的也相互不同。同时,每种伦理的关系都是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直接的关系,并且要求个别的、直接的相互回应。由于这些性质,人们常常把这种交往关系视为私人事务。法律对于这类事务的干预必须小心地限制在非常有限的范围之内:仅当一方的合法利益违反意愿地受到另一方的非法侵害时,法律才能作出必要干预。另一方面,人们作为公民的相互关系则是一般的无差别的关系。在公共生活中,典型的交往关系是一个人同陌生人的关系:他/她面对的是同他/她没有感情关系、不具有直接的个别的相互回应性、因而对他/她而言没有差别的陌生人。所谓没有差别,是说他/她同这一个陌生人的关系和同那一个陌生人的关系没有差别。这种无差别性,使一个具体的交往对象失去个别性而显现为无差别的对象整体,即一般的、复数的他者。(参见廖申白、孙春晨主编,第82-83页)

将这两种交往关系相混淆会引起交往方式上的冲突。公民间的交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观察的,主要是自愿的交易,需要以法律为基础;如若一项交易是以伦理的即以交朋友的方式开始而交易中的一方又希望以法律的方式终结,就势必引起纷争与抱怨。(参见《尼各马可伦理学》第8卷第13章)有许多常识的观念支持这种看法。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一方面,在常识意识中,“做人”问题基本上是一个只同日常生活而不同公共生活相关的问题。国人常说的“做人”的实质内容就是指做一个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儿子/女儿、兄弟/姐妹、朋友/同事等等,即在各种独特的关系中尽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责任或义务的问题。同陌生人的关系通常同“做人”问题无关。“做人”问题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产生,原因就在于在这个私人交往的领域,由于每种关系都是个别的,需要特殊而适当的感情回应,并且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就会相应地产生回报公正的问题,它经常呈现为一个困难的任务或责任。另一方面,“不相识的陌生人”也通常在常识意识中被当作日常交往与公共生活即有差别的交往与无差别的交往之间的界限。在这个界限之外,即在同陌生人的关系中,人们感觉到摆脱了“做人”的重负与困难的轻松,因为在这种交往中,一个人无须对同这一个人的关系与同另一个人的关系给予特别的注意。这两种交往关系间的区别似乎是一种生活常识。日常交往关系的本性在于感情联系,公共生活关系的本性则在于交换。(注:黑格尔写道,“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爱“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第175页))在公共生活中,做一个公民对每个人都意味着相同的内容;在私人生活中,“做人”对一个人的含义则可能与对另一个人的非常不同。所以,不言而喻,公共生活的准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日常生活中则没有适合所有关系的准则。

社会保障的论文课题篇四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要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关键词】 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生活现状;政府职责;社会服务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大趋势。联合国曾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即可称为老龄化国家。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亿,超过总人口8.87%,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阶段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从以往传统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政府及社会的养老模式。因此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

一、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年人社会生活现状

(1)随着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如果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在结婚前要照顾两位老人,而在婚后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现今城市住房、生活习惯、个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改变。要么老人各自生活成为空巢老人;要么也只能有一对老人跟随子女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针对户籍地的优惠政策或补贴由于老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不一致而无法享受。

(2)“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城乡差异等更加剧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别是农村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若没有子女的照顾生活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根据老龄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了84.7%,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农村只有34.6%,月均养老金只有74元,这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差,因此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每个家庭关心的问题。

随着医疗保险的逐步深入,住院报销的比例及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种类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受到使用条件和人员限制,好的医疗设施相对集中于大医院,而大医院则多数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地区差异,而这种差异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镇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医院看病,需要住院则直接报销,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乡村的老人受条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医院,但是有的大病当地医院受医疗设施和人员的限制,可以做出诊断但是无法医治或医治效果不佳,需要转院到大医院。先不说由此产生的生活成本,单就医疗报销来说就会减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

2、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

(1)养老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制度。

如资金困难、养老金基金增值难以保证、政府执法不严、最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农村养老的基础保险金和养老金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养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国的养老保障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会的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趋于小型化,再加上经济发展推动人员流动,加剧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率分别为49.7%和38.3%。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经济、物质生活困难,疾病无人过问,孤独寂寞等问题,特别是高龄、独居、体弱多病的老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而从空巢老人对政府及社会的帮助情况来看,根据民政厅的调查有62.3%的老人对社区(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有66.9%的老人从未得到过帮扶。因此,空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及亲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帮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对于跟随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别是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对老人医疗报销、健康体检、政府补贴等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致使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优惠,而且还加重了经济负担。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弃亲情和得到亲情放弃优惠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

1、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完善职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要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09年,我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了8.33亿,参合率为94.1%,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达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比例的76.4%。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农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现行的按地区统筹改为全国统筹,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因此在缴费数额及补助比例上要有灵活性。

2、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鉴于目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状,急需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1.69亿,养老床位1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1.5%,同时还需要至少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因此社会保障服务要做到覆盖范围广,需要合理配置养老资源。不仅要有收住经济实力强、条件好的高标准、高档次的养老机构,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会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养老机构。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对老人是否在世的审验能否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回户籍地一次进行签字确认;又或者能否对60岁以上的老人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让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养”。

3、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总之,社会老年保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各级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有针对性的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体制,只有这样,才能普遍为贫困老人提供多样帮扶,社会老年保障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1] 张敏杰。老年社会保障——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j]。 理论与研究,2013(1)32.

[2] 王向阳。浅议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j]。 经济研究导刊,2013(6) 241.

社会保障的论文课题篇五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它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建立社会化为标志的生活安全网,来消除市场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防止社会动荡。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公共选择的结果,也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产业的转型升级、健全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19世纪80年代,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德国建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它已成为现代国家一项不可或缺的社会经济制度。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证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它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不断取得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参保人数和基金规模持续增长。202017年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合计比上年末增加8600万人以上,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亿人以上,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亿人以上。2017年全年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比上年增长2707亿元,增长了16.8%。基金支出合计1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亿元,增长了20.5%。

从纵向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从横向来看,不管是从参保的人数比例上看,还是从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应用、管理上看,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都还存在不小的差距。随着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成为世界第二,gdp规模越来越大,国家的综合实力越来越强,加强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势在必行。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2017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社会保障的论文课题篇六

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也是市场机制是以顺畅运行所要求的外部环境。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建立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将更丰富,并将进一步成熟起来。然而,在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需要深入研究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市场的关系,否则,易于导致社会保障体系的失败,使其难担保障之责。

经济运行的领域和埸所是市场。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体制,使人们的观念束缚在僵化的计划之上,从而使我国的经济显现出残缺的计划与破碎的市场并存的局面。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成了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然而,市场的特性,要求的是竞争和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而排斥任何非经济因素的干涉。在“看不见手”的调节下,即使经济发生危机或周期性波动,都会通过市场本身内在的调节机制而使危机消除,并熨平周期,从而在新的平衡下完成市场体系的结构性调整。尽管这是一个关于市场作用的理想化模型,但是“自由”的确是市场以及市场机制所要求的内在原则,这一点对于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至关重要。

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弱化了市场的内在调节机制,并且使市场体系的完善受到抑制。这并不是指市场发展不需要社会保障的存在,恰恰相反,现实中市场的健康发展的背景之一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然而,市场的“自由”原则与社会保障的“理性”原则之间,又确实存在着排斥关系。这是由于在市场完善的过程中,每一个在市场中活动的主体——人或是企业,都不必有所担心和顾虑,而去放心地接受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一切,即使是缴纳一定费用的保险业也同样如此。因为无论怎么算,缴纳的有限的分期的费用不会对每个人的现实生活产生大的影响,相反,其最终的收益将总是十分诱人。这样,在一个没有建立完整完善市场的经济中,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导致经济人内在的风险和利益冲动的减弱,无疑会更加延缓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特有的灵活的经济性,它总是使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地不发挥或失去作用。也就是说,使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保障成为微不足道的东西,这无论是危机还是繁荣时期都是如此。世界上市场机制健全成熟,社会保障体系非常完善的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这一矛盾:在市场的波动引起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时,社会保障体系无能为力;在市场膨胀使经济高速发展时,社会保障体系则成为无人过问的东西。瑞典等福利国家已无法继续维持其社会保障体系。在纳税人大部分尚仅限于涉外人员及其要增加投入发展经济的中国来说,仅能维持最低水准,一旦波动,社会保障体系自身都无法保障。这里所说的是全面的经济社会波动,比如失业的膨胀等等,而不是仅指一些事故事一般性的灾害。比如,目前许多省市针对大量的失业和下岗职工生活难以为继的状况,纷纷采取了最低工资界限或最低救济额度,但这些保障标准是偏低的。如果借用马克思经济学的劳动力价值构成理论,则目前的保障额仅仅是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个人维持费用,根本谈不上发展、享受和养家糊口及其教育、训练,另一方面甚至出现“大款”或高收入者领救济的情况,从而使社会保障流于形式。

从另外的角度说,市场发育的过程无疑是市场机制萌芽和苏醒的时期,而这期间最需要的是一个完全宽松的经济空间,即市场体系保要素以获取各自的利益为出发点,以获取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要素的能动性,从而不断优化市场体系要素之间的结构,发挥结构效率和效益,提高各要素质量,使市场机制在螺旋上升中充分起到经济发展指挥者的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经济运行的素质和质量。社会保障体系的强化再加上计划的经济优势特征未能显现,将使市场的健全和完善经历一个较长时期。这是由于社会保障依靠的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共同的经济支持,而保障则只对出现特殊情况的个人起作用。尽管每一个经济人都有潜在的需要保障的可能性,但由于这种可能性转化成现实对于发展中的经济人来说是一种类似于“乌托邦”式的东西,这就出现了社会保障出资者与社会保障获得者之间的不对称性,从而引起社会保障出资者的不满,各种虚假行为必然出现;出将引起保障获得者无后顾之忧,甚至形成无资本的食利者,破坏市场机制所要求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从而使经济的发展处于一个萎缩的空间之内。可见,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与市场本身存在着本质上的背离。这一背离用一句话说,就是市场及其市场机制的个人利益目标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或更准确地说是政府目标之间的差异而造成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应该是个体或个人目标,与社会或政府目标的融合,或在共同收益的前提下的交叉。

我国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制度、制度决定的体制、体制决定的机制和措施等,都必然体现出社会主义的特有特征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因此,存在着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对接的可能性。

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生产和消费的社会化特征,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进行联合劳动的前提下共同占有产品,同时也就共同占有消费品。现实中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国家所有为具体的表现形式,而实现形式则具体化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根据产品的不同划分为企业所有(使用),从而形成了在全社会的大生产、大交换、大分配、大消费的总过程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和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占有。这样就使公有制从抽象落实到了具体。而在这一所有制及社会主义制度下,必然使社会的所有剩余产品由社会统一掌握,通过财政和信贷,把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经过社会的分配和再分配以货币的形式返还给劳动者;另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基金掌握,因此,社会保险体系就成为建立在统一经济基础上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运行,就不再是以拾遗补缺的形式出现,而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为社会成员提供保障。但是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的所有制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形式,社会主义保障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社会主义保障还只能以一般的社会保障形式出现,还仅仅是有限度的保障,而只是在某些方面体现出社会主义的原则。同时,由于我国比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从而比较少的社会剩余产品生产,“蛋糕”还不够大,对社会成员的全面保障仅仅是一种可能性。

体系自身的崩溃。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对接的第二个可能性是市场成为直接计划调控下的间接市场,从而消除或限制市场的破坏性机制作用,并且使计划对市场的直接调控成为一种经济对市场的纯粹调控,而不是行政命令式的僵化调控。这一可能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存在的。这一方面依赖于世界经济发展史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存在,使得无论市场还是政府都不能独揽控制经济的大权,而必须在理论上得到更新,亦即所谓的“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交互作用,以弥补市场及其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政府强制力的极限。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从总量上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市场机制的发展,从而市场体系的建立提供足够的速度和足够多的较高素质的要素,现代的管理方式和现代经济的扩张能够在一个较为广泛的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劳动岗位,这就给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空间,即在不影响市场发育以及市场要素配置效率和素质的前提下,依据市场发展以至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所必须的经济源泉。但是,这个可能性仍然未必会转化为现实性。据美国医学会期刊10月23日刊登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美国有3700万成年人没有医疗保险,原因在于这些人付不起过于昂贵的保险费。这从一侧面提醒我们,要使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体系真正实现对接,在现实的状态下,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来说,需要从更为广阔的目标下拓展思路,以在不影响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另一个二者对接的可能性是存在于文化领域,即我国文化是一种特殊的历史产物,从而有其独特性,使之不同于其它的文化体系。从宏观角度看,中国传统文化是根植于大国、战乱、强权、贫穷的基础上的,因此中国人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采取一种较为淡漠的态度和对于衣食有余的不高的满足感。中国传统文化作用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影响表现在极强的自律性及比较稳定的心态上,因此不会对经济的波动产生过分的狂热,从而在另外的方面,对市场机制的膨胀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中西文化的融合和借鉴,每个社会成员能够对经济采取谨慎而又积极的态度。相反,对社会保障体系则有一种认同感,而且由于历史文化因素的沉淀作用,客观上存在着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融合生长的文化空间。

同样,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市场中的经济要素也越来越庞杂,越来越多样化和具有独立的要素的要求(如资本要求利润、劳动要求工资、土地要求地租等),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和充满了利益分配的瞬息转变,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市场自身的缺陷就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随要素的增加和要素关系的复杂而呈现递减的趋势。而阻碍这一递减趋势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与发展,这就使得市场及其内部机制与社会保障这一外部环境的关系,存在着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而又相互促进的在市场发展到一个较为充分的前提下的融合关系的可能性。现代经济现实所表现的也正是这一概括的内涵,这也是重点与多点论的有机统一。

另外,由于市场是经济的,市场是否完善,决定着经济的发展状况,经济的发展又制约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因此,在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互补关系。而这种互补关系的得以形成和确立,其关键是市场利益主体与社会保障利益主体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来自于市场以及社会保障本身的优势与缺陷。

可能性转化成现实性毕竟需要有具体的中介,否则会使可能性变成相反的排斥因素,而使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的对接得不到实现。二者的对接,在现代经济中要靠政府职能的经济化来具体实现。

在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由于政府(或政府机构)处于经济发展的权力推动者的位置,所以,在人类经济发展历史中的相当长的阶段上,政府对经济发展采取了强权下的直接控制,而这种控制对于生产力不发达的历史阶段是一种客观要求。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政府的强制力就是组织生产资料并减少浪费的最可靠的保证。这对于一切产业及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尤其重要,现化工业的前身的主干是政府领导下的对农作物进行加工的国营工业。在城市复兴以致现代国家财政体系建立起来以后,政府才把经济控制权交由市场,从而由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转换为间接控制,这丝毫也不说明政府控制经济能力的削弱,而是在更高层次上的加强。正因为如此,政府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深入到经济基础,又深入到上层建筑。但适应经济发展的现实,政府的职能必须发生新的变化,即实现“政治职能——政治、经济、文化职能——经济职能”的转变。这种转变不否认政府作为政府的职能的完整性,而是承认政府职能现阶段的现实性。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生产力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的双重低下,采取了统制型的职能实现形式,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打上了指令性的烙印,即使是早已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更多的是非经济的,住房、医疗等等都由国家统筹,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着经济人地位和利益的虚化。从而在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的过程中,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的背离则已经突出地显现出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总量增长与未来支付预期量不协调发展(社会保障的人员及种类呈膨胀趋势),市场的发育更加强化了这种不协调(失业的出现和扩大减少了资金来源)。

所以,政府职能的本质则是针对经济的,这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即强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一般地说经济职能还不够,而是政府职能的经济化——政府的其它职能要围绕着经济职能来行动。政府职能转换不是机构设置的变化和人员的裁减,其职能的经济化,就是使政府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市场体系的建立的双重要求。具体来说,就是在市场体系的发育过程中,更多地采用经济化的计划而不是命令化的计划去指导和调控市场,并通过政府的必要的权力加以约束,从而建立一种既能有利于经济正常运行,而又尽量少地带来消极后果的社会主义市场。这种市场具备的基本特征只能有两个:效率与秩序。效率就是指经济总量迅速增长,一方面创造了更多的可用于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资金;另一方面创造出更多的不需要或较少需要纯粹的社会保障的人员。秩序就是指经济要素的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一方面实现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高效益;另一方面实现最大化的利润安排。这样就可以保证社会全部剩余产品都能真正掌握在国家手中,增大社会保障所需基金的份额,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作用提供物质保证。

将承担巨大的风险的话,就应该从根本上去发展经济,而尽量少作一些亡羊补牢般的事情。因为,作为政府行为色彩浓重的社会保障工程,是现代经济条件下政府所能做的不多的事情之一,那么社会保障就更多地要求政府承担最大的部分,而不能不负责任地由个人和企业去承担。社会保障的政府行为应主要体现在由财政中拿出钱来,而不是对个人和企业第二次收上钱来。这样才能起到保障市场主体的作用,否则,要么成为简单的一人一张饼变成一人半张饼,要么成为劫富济贫,对市场体系建立从而经济发展都是没有好处的。唯其如此,社会保障与市场才能成为互相促进、互相保证的而不是对立排斥的体系,避免已经在世界多国出现的二者相互侵销的教训。

当然,政府职能的经济化,同样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这不仅涉及到政府内部职能的分工,涉及到政府、企业、人的宏观职能划分,还涉及到现实中*府职能惯性对政府职能转换的深刻影响。另外,政府职能的经济化必然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传统涵义,需要一个思想转变的艰难的过程,更重要的政府职能经济化将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使社会保障体系真正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社会保障的论文课题篇七

一是围绕推进政策落实,加强政策执行审计。

二是围绕促进提质增效,深化财政审计。

三是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深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

四是围绕维护经济安全,加大对风险隐患的揭示力度。

五是围绕推进共享发展,抓好民生审计。

六是围绕推进绿色发展,强化资源环境审计。

七是围绕推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更加关注体制机制性问题。

根据上述要求,20__年度市审计局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如下:

(一)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推动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促进健全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推动财政政策贯彻落实。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推动完善政府性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管理绩效和水平。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行为,保证基金安全完整和运行效益,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揭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支出及管理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促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六)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对部分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主管单位20__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施审计,推动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提高预算绩效。

(七)部门(单位)决算草案审计。加强和完善决算管理,促进提高部门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八)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促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根据审计署统一部署,促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到位、分配公平公正、管理规范有序、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住房保障权益。

(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审计。根据审计署要求组织实施,促进惠民政策贯彻落实,推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十一)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审计。根据审计署要求组织实施,促进落实国家和本市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

(十二)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四县发展资金和项目跟踪审计。促进中央对口支援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进援疆项目按期保质地顺利实施,保障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规范高效和公开透明。

(十三)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基础设施项目跟踪审计。强化源头监控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十四)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根据审计署授权实施,促进积极合理有效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援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社会保障的论文课题篇八

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探讨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完善工伤保障制度;实施分类医疗保障制度;设立农民工享受就业地失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地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基金筹集机制。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民工;社会保障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变革中,我国社会转型不断深入,迅速进行,三农问题也备受关注。其中农民工即拥有农村住房,农村土地使用权和乡村社会关系到承包地之外打工获得经济收入为目标的农民。[1]目前我国6亿农民中有1.2亿到承包地之外打工,这个数字不断上升,由于农民工的出现,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注入到我国基础产业的发展中,在我国社会转型中,农民工为一个重要的关键点,与异地的打工状况以及生存保障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农民工必须得到良好的社会保障,本文主要对农民工社保保障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1、社保立法不健全

总体来看,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目前仍然处于缺失阶段,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并不是社会保障全文,社会保障只是笼统的概述,农民工的社保问题就更没有相应立法。由于没有法律保障,在农民工社保工作中不能强制要求,又因为个别地方上对本地区利益更加注重,总是会对城市居民就业问题优先解决,没能对农民工就业问题有足够的关注,现行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也需要完善,所以牵涉农民工基本保障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2、社会地位较低

我国社会正在转型时期,农民工受户籍制度的约束,没有城镇户口就享受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的.社会保障待遇,以及养老、失业和医疗这些社保待遇都不能平等的享受。

3、社保意识淡薄

由于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国家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农民工本身又缺少对社保知识的了解,自身的社保意识较差,同时农民工担心因为缴纳保费会减少自己的工资等原因,这就延缓了农民工社保问题。以上等原因导致了农民工对自身和用人单位的参保并不是持很积极的态度。

4、保障资金短缺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一直没能得到较好的发展,还有一个较为客观的原因就是资金短缺.近些年来我国更为注重城镇社保的建设和改革,而且城镇职工在失业和养老保险方面依然处于资金困境中。[2]中国的总人口目前为13亿7千万人,就业人口是8亿,20我国城镇养老金支出为5140元,由于企业的持续裁员以及下岗人员的增多,进行再就业,就会有更多的人员老领取失业保险金,近些年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加之农民工大量拥入城市,如果再考虑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资金缺口就更大。目前资金短缺,阻碍了社会保障覆盖扩大。

二、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1、完善工伤保障制度

农民工群体为出现工伤事故最多的一个群体,规模较大,而且还存在职业病,从而造成很多劳资纠纷,为此要建立工伤的保障制度,尽快确立我国最基本的社保项目。[4]由于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立法,职工不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社会保险;其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不仅对城镇劳动人员,也对所有劳动及务工人员都有很大作用。因为农民工经常从事一些户外作业,所以工伤的发生频率较高,但因为支付能力的限制,一旦工伤很有可能自己负担不起,而单位又不能承担较大部分的资金,所以国家需要在立法中提出强制保险的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办保险,或者直接支付工伤员工的赔偿费用,需要承担保险费缴纳义务。

2、实施分类医疗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要给予模式分类,针对市民化程度高的农民工,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的住所,参保当地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针对没有固定住所、收入不稳定的农民工可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或者专门为农民工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在有医疗支出时,根据缴费情况来享受医疗待遇,农民工缴费越高享受的待遇就越高,农民工医疗基金也有个人缴费底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待遇。

3、设立农民工享受就业地失业保障制度

为了确保外出务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其失业之后在城市的基本生活,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就要登记,可选择费用较低的保险。当工作确定后,针对长时间工作稳定,且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可为农民工设立专门失业保险基金,农民工需缴纳失业保险金,农民工失业后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

4、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地养老保障体系

针对长时间工作稳定,且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应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按照广覆盖、低费率、可转移特点,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到城镇社会的养老保险体系,制定相应的试行办法,养老保险缴纳方法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企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基本费用比例要占务工工资总额20%,而农民工缴纳的部分为个人工资7-8%。若农民工返乡,一次性将能够返还的数额都返还到农民工手中。

5、建立基金筹集机制

农民工社会保障同城镇劳动者社会保障一样,都面临着支出资金短缺的难题,所以农民工社保基金的筹集制度要创新,改变投资运营方式,使保障资金保值增值。如可通过土地换保障,农民工放弃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换取社会保障养老金等,健全农民工社保制;税收优惠政策应该鼓励农民工用人单位缴纳其社会保险相关费用,企事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可税前列支,这样不仅积累了农民工社保的个人账户,还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扩大规模。

三、结束语

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在大局角度对社会弱者利益进行维护,完善司法保障措施。要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走上合理化、规范化的轨道,建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当地政府也要引导农民工提高社保意识,让农民工积极参保,使农民工可以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缩小和城镇居民的差异,享受到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待遇,提高农民工的幸福感,使其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整体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杨良刚.关于新型城镇化下教育与农民工社会融入关系的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林洁.新型城镇化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结构转型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

[4]黄丽云.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中的价值观问题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

[5]张旭晨.欠发达地区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的问题与政策研究[d].兰州大学,2012.

社会保障的论文课题篇九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3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5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社会保障的论文课题篇十

摘要:本文从分析中国城乡社会保障的现状出发,认为中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运作的基础是农村的“土地保障”,并以农村的“土地保障”及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别为后盾,通过农村青壮年的城市化不断优化城市的人口结构(或者说在延缓城市人口结构上的老龄化速度),使城市的社会保障得以实现,而不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与不合理的城乡人口比例是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障碍。因此,文章进一步认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真正实现,只能通过加快城市化、改善整个社会的阶层结构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扶养比,同时改善城乡人口的比例,使农民在市场中与市民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才能真正增加其收入,从而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一体化。

社会保障的论文课题篇十一

摘要:社会保障是人们能够保障自身利益的一条重要途径。我国近年来对于社会保障方面不断进行建设,尤其在进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方面,其所带给人们的方便和便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说,在进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其发展的障碍。本文对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问题与对策

信息化的发展已经开始呈现出非常明朗的趋势,其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方面所产生的作用有目共睹,信息化的发展可以说已经成为社会未来发展的重要特征。信息化的发展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在社会保障方面也同样需要进行信息化的建设,需要运用信息化的手段推动人们的利益得到维护与发展。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将其进行信息化的建设,能够让人们在享受社会保障的时候更加方便、快捷,能够让人们的相关信息获得更加准确的定位和完善,能够在为人们提供保障的时候进行更加明晰化的服务。因此,对社会保障进行信息化建设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加是人们利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是社会发展、时代进步所提出的必然要求。但是,我们不得不说在进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让其难以获得更高层次的发展,只有对这些问题予以有效解决,才能让社会保障深入人心,获得所有人的认可。

一、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能够让人们的生活获得更高质量的提升。就我国当前的现状来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将实现全面覆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将活得更加完善的建设。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是社会进步的发展,是社会及群众迫切的要求。

(一)我国社会制度发展的要求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其所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从城镇到农村,从在岗职工到农民商户都被纳入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内。可以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所容纳的人数之多、范围之广是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有效的信息化建设就显得非常重要。国家对于社会保障的信息化建设也提出了非常重要的指示,要求建立全面性的,具有高新技术的社会保障体制,将所有公民信息进行统一有效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二)经办管理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样是各个地区进行社会保障服务的要求。就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服务都有了大规模的提升,经济发达地区因为其人口密度较大,参保人数众多,相关部门在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时候所面对的压力较大。在经济较不发达地区,其所面对的则是城乡人群,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所需要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讲解则更为详尽,同样需要服务人员提供周到而细致的服务。进行社会保障的信息化建设能够让经办部门在提供服务的时候简化相应流程,提供服务效率和质量,在进行业务处理和管理模式构建的时候能够更加便捷、高效。

(三)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

现有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在满足政府监管和调控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所面对的.阻力不断加大,对其进行的补贴也不断提高,这无形之中给国家造成了非常巨大的负担。建设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能够让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管理更加系统化,能够在进行预算的时候对社会保障方面的计算更加准确,有效提高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效率和质量。同时,国家的社会保障情况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对其进行信息化建设能够让国家的经济发展得到有力推动。

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是进行社会保障的重要发展趋势,国家和相关部门也对此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在技术和资金方面给予了很大力度的支持。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让其建设放慢了脚步。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需要问题的解决,只有对问题进行解决,才能让其发展更加迅速。

(一)信息管理与系统构建不匹配

资源数据库是社会保障业务中非常重要的基础和依托,在进行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对资源数据库进行完善和不断的更新,以使数据资源库能够符合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资源数据库与系统构建的需要还有不匹配之处。比如,资源数据库建设在底层,即市县级别,那么其数据就会较为分散,那么在进行数据应用时候所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物力就会较大;如果将其建立在高层,也就是省部级别,在技术实现上则会有一定的难度。

(二)“三证合一”问题

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需要将新版社保卡、第二代身份证、芯片银行卡进行统一,将其全部纳入到系统管理范围内,为百姓的生活和服务提供便利。这样所进行的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其功能非常强大,并且其所囊括的信息内容也更加丰富。但是,其所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那就是如何保证社保卡持有人信息的安全性。网络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的信息安全性带来了隐患,社保卡其所具有的强大功能,以及其账号中的费用也将会成为很多不法分子所想要犯罪的领域。目前相关部门对于社会卡安全性建设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流程规范性不强

当前阶段,我国在进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其流程进行相应的规范。一方面可以让工作人员对于自身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有所了解,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能够最大化的提升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对流程的规范,也能够让社会保障人受到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合法、安全保障,能够让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从而能够让人们切实享受到国家的各种福利政策。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其信息化工作流程还没有予以规范,其中所存在的漏洞还比较大。

三、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中问题解决对策

任何事情找到存在的问题之后就需要寻找相应的对策予以解决,只有真正对问题进行解决,才能让其获得更好的发展。对于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而言,同样如此。问题的存在是社会保障信息化此一新生事物发展所不可避免的现象,对其进行解决,则能够促进其更好的发展,让其更好的惠及民生。

(一)建设高质量资源信息库

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首先需要对资源信息库进行构建,只有保障资源信息库的强大、完备,才能让其更好的提供水保障服务。因此,相关部门要进行数据库资源的重建和建设。首先,相关部门应当要求社会保障所涉及的部门进行部门信息汇总,将所涉及的信息进行提取,对信息进行收集。其次,相关部门要对信息进行分门别类的划分,对于信息的重建和导入形成成型的思路。第三,要对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和扩容,能够实现数据显示和数据交换功能。同时,此系统还要能够实现跨地区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换,在信息技术上实现联网化。

(二)构建网络化的基础上保证信息安全

在建立社会保障信息化之后,人员的所有信息通过社会保障系统都可以进行查询。也就是说,社会保障系统其所具有的强大信息储备功能。但是在当前的网络信息化时代,强大的信息储备功能必然也将会面临更大的信息被盗的风险,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强相应的网络安全建设。首先,相关部门要对该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对信息所进行的安全保护进行等级划分。其次,网络构建信息部门要对其信息建设提供技术化支持,从网络安全性角度考虑,进行相应的信息加密功能建设,保证其信息的安全性。第三,国家安全部门要对社保系统进行随时监管,将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扼杀在摇篮里。并且,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杜绝任何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三)规范业务流程

进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应当对其业务流程进行规范,以便能够让相应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让群众享受到国家的福利政策。首先,规范义务流程要对相关的环节进行优化处理,将不必要的劳动进行整合,保证其工作效率的提升。其次,各个部门要对自己部门中的工作进行规范,制定规范化的制度进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约束。各部门要对自身的工作予以明确,运用相应的程序进行秩序的标准化建立。第三,要对相关部门的权利进行限制,保证所有的相对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对待。第四,部门要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操作,让员工为群众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第五,相关人员和部门要对国家政策进行仔细研究,保证国家政策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和延续。

四、结语

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保障系统建立的重要发展趋势,尽管当前阶段其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已经呈现出一片光明之景。我们相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其中所有存在的问题都能够得到解决,并未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需要全体人员的参与,需要大家的同心协力,只有所有人都对此建设引起高度关注,才能让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建立统一标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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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论文课题篇十二

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当前已经建立了世界上覆盖人群最多,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她表示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起来以后”的节点上,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弥补发展短板,全力寻求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要注重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以下为发言实录: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从制度架构来看,基本保障社会化、补充保障市场化、托底扶助财政化的思路已经确立,我们已经建立了世界上覆盖人群最多,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在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的前提下,社保基金的'结余规模也在逐步扩大。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起来以后”的节点上,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弥补发展短板,全力寻求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必须更加注重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一、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内涵

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包括目标与手段的统一、静态与动态的统一和刚性与柔性的统一。从协调发展的对象来看,社保制度的发展要与经济发展阶段、人口结构、区域结构和城乡结构相协调。

二、社保协调发展面临的挑战。

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趋势,为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总体来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距离“协调发展”的理想目标仍然存在缺口,主要表现为:第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阶段基本适应,但成本高,威胁到经济增长潜力;第二,社会保障难以应对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第三,社会保障难以缓解区域失衡问题;第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滞后,导致市民化滞后于城镇化。

三、中国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理念、思路与措施。

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协调发展,需要我们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有清醒的认识,并有科学的发展理念,为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建立社会保障的“底线思维”,不管外部条件如何变化,社会保障的核心目标不能动摇,即社会保障要致力于增进社会包容,预防和减少贫穷,促进公平并防止不平等固化造成未来的不公平。第二,要做好“分段走”的准备,推进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能“齐步走”、“一刀切”。第三,实现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协调发展,如果政府和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可以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其保持和产生新功能的能力也就愈强。第四,需要“中国特色理论”支撑,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开始建立的,作为一个快速进入老龄社会的人口大国,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要协同推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我们必须摸索出一套中国理论来服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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