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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措施篇一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内容: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近期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一)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二)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三)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下面是某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调查问卷(供参考):
1.您认为,能够方便您参与城市规划编制的途径有:[多选题]
向人大代表提意见
在规划编制前期,向编制单位提出建议
在规划草案公示阶段提供意见和建议
在规划后期成果公示阶段参与
其它
2.您对上一版《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年)(以下简称为总体规划)的了解程度为:
全面了解
部分了解
不了解
没有了解渠道
公众宣传不够工作太忙
无暇顾及专业性太强
看不懂其它
4.您是通过什么途径了解总体规划的:[多选题]
规划人员的介绍或者调查
和同事、朋友的交流
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
其它
5.您对某市城市建设发展水平是否满意:
非常满意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6.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您认为某市当前最突出的城市问题是:[多选题]
社会治安问题
环境污染严重,城市生态遭到破坏
规模不够大,中心城区辐射能力不足
产业发展水平不高,经济总量不大
路网不畅、交通不便
公共设施不完善,缺乏游憩场所
城市生活成本偏高
城市形象不鲜明,城市知名度不高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够
其它
7.在城市建设方面,您认为政府当前最应该做的是:[多选题]
加强商贸、教育、文化、医疗、体育和公安消防等公共设施建设
加强水电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
构筑更为顺畅、便捷的交通体系
继续推行城中村、旧工业区改造
美化城市环境
提升城市功能
加大产业园区建设
加强水体、山体等蓝、绿线生态保护
其它
8.您认为某市“十二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主要应该:[多选题]
加强对该市城市发展空间的宏观指引
统筹城市近期主要建设项目
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
其它
9.城市公共设施方面,您认为城市最为紧缺、最迫切需要建设的是:[多选题]
商贸设施
文化设施
教育设施
体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
公安消防设施
其它
10.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方面,您认为城市最为紧缺、最迫切需要建设的是:[多选题]
城市道路、桥梁、涵洞
城市防汛、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
人行系统
其它
11.您认为某市城市发展当前面临的主要外部机遇是:[多选题]
国家“扩大内需”投资
国外产业转移
其它
12.您认为某市城市发展的主要优势条件是:(限选2项)[多选题]
区位交通优势
良好生态优势
文化景观的魅力优势
丰富的劳动力优势
产业优势
用地价格等成本优势
其它
13.今后五年中,您认为近5年内某市城市建设的热点地区应是:[多选题]
城东新区
城南新区
老城区
开发区
淅河工业、居住组团
两水工业组团
南郊(城西)
其它
寻求城市新的发展空间
通过旧城改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挖掘现有土地资源利用潜力
其它
15.您对《某市“十二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其它建议: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措施篇二
第六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的程序进行。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布房屋登记的时限、程序、登记收费项目以及标准、所需材料等,设置导示服务标识。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即时办理、集中受理、现场办公和统一颁证等措施。
第七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第八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利来源证明等材料。
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与原件效力一致的相应证据材料。申请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九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四)有本条例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的;
(五)房屋灭失导致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的;
(七)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单方所有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就不同登记事项向房屋登记机构一并申请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可以一并受理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者认证的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而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登记材料,根据不同登记申请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记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且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出具收件收据。收件收据应当列出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明细,并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并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本条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必要材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其必要性、具体内容以及形式要件。
第十五条用于申请登记的房屋测绘报告和分层分户平面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屋权利人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依照国家测量规范进行实地测量后形成,并且经房屋登记机构确认。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系数等房屋状况。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房屋登记机构不得指定测绘机构。
第十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30日;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日;
(三)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换发、补发新证,10日;
(四)异议登记,1日。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时间、申请人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时限内。
第十七条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进行实地查看时,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暂缓办理房屋登记,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房屋因权属纠纷尚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的;
(二)公告期间有异议的;
(三)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处分房屋的;
(四)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的。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本条例规定恢复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申请登记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的;
(六)申请登记房屋被依法查封、限制权利的;
(七)房屋灭失,原权利人申请除注销登记外的其他登记的;
(八)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预告登记房屋申请登记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书面撤回登记申请。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撤回;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的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的基本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状况。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登记簿采用纸介质和电子介质。电子介质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且定期异地备份。
房屋登记簿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标准统一、数据准确完整,实现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二十二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且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补发,并且将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编号、事由等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四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登记费用。
因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遗失、灭失以及街道名称、门牌号数、房屋名称改变等原因换发、补发、换领新证的,除工本费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全面收集、整理归档、统一管理、妥善维护和永久保存。
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供。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措施篇三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全新的文明是解决城市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途径。下文是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
第三条本市以建设生态观念浓厚、绿色经济崛起、城乡环境宜人、生态文化普及、生态制度完善、市民和谐幸福、政府廉洁高效的生态文明城市为发展目标。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四条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合理开发、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
(二)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三)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等政策措施;
(四)制定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
(六)确定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等试点与推广。
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投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处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方面的检举和投诉。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并且鼓励、引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空间开发格局、产业体系构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宜居城市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会建设和制度保障等内容。
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划定生态功能区,规定高效集约发展区、生态农业发展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区、优良生态系统保护区等功能分区及其规范要求,确定片区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镇化建设,布局产业发展和生态安全项目,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进行。
第十一条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应当包括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生态产业、生态文化、基础设施、民生改善和政府责任等指标,与公众满意度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实施进度相适应。
第十二条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应当突出下列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
(二)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水源地保护;
(三)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空气质量改善;
(四)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耕地、林地、绿地和湿地的保护、建设和利用;
(五)噪声污染防治以及声环境质量改善;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与处置;
(七)水利、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八)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以及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九)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
(十)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产业体系建设目标,实施国家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鼓励发展生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生态旅游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将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绿色建筑、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并且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或者督促落实财政性资金支持、选址供地、政府采购和信贷支持等优惠、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统筹规划、改造升级,加强环境和设施配套,建设循环经济基地,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第十五条磷、铝、煤等资源型产业,应当遵循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按照就地转化、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的要求,推动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和煤电化一体化发展,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现物质和能源的梯级利用,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提高三废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得引进不符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限期淘汰计划,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完成限期淘汰。
第十八条实施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行生态循环种养、休闲观光生态农业、大中型沼气生态循环和村寨污水净化处理等模式,防治农村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管理,保护农村自然生态,建设现代生态农业产业体系。
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鼓励和推广社区支持农户的绿色纽带模式,建设生态乡村,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实现城乡统筹、深度融合、互信互惠、共同发展。
第十九条加强以河湖水系、环城林带为重点的水源、林地、绿地、湿地等资源保护和建设,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提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地率和林木蓄积量,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巩固城市生态屏障和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弘扬生态文化,实施城市精神塑造工程、城市形象传播工程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发展体现生态文化、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生态文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媒体、文化设施和文学艺术等途径形式,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
第二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生态文明区域、单位、家庭以及示范教育基地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和志愿服务,改善生产生活秩序和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素质,促进形成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等生态、环保、健康和文明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地方课程,学校应当设置生态文明教育校本课程并且保证相应课时,托幼机构应当安排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开展儿童、青少年的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第二十二条机关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和带头使用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以及再生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按照定额指标用能、用水。
餐饮、娱乐、宾馆和交通运输等服务性行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维护城市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
(三)乱涂、乱贴、乱画;
(四)违章占道摆摊设点;
(五)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
(六)违法横过道路;
(七)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取土、挖砂和采石等活动:
(一)公路、铁路干线等对外连接干道两侧和机场、车站周边的可视范围内;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环城林带和公园内;
(三)湖泊、水库周边,河道沿岸。
上述区域内已经建成的取土场、采砂场、采石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闭,并由生产经营者负责生态修复。因限期关闭给合法生产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在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花溪水库、松柏山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距湖面最高水位线500米以内,其他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禁止新建小规模畜禽养殖场,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泊、水库库容的行为。
在前款规定区域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且进行有效治理,达标排放。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进行建设开发决策或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保护水平,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已经批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评估文件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文件等为依据。
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采取听证、论证、生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等措施,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对涉及特定相对人的决策事项,还应当征求特定相对人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森林等生态系统进行监测、预警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具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区、县(市),市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除防止污染、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九条实行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门前三包
责任书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与划定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分别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责任书确定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责任,确保达到规定标准;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三十条生态文明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拨款、企业投入、社会融资和公益捐助等方式多元化、多渠道筹集。
涉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体功能区建设等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公益性项目,应当主要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基层自治组织、环保公益组织等实施环境公益项目,政府可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按照体现生态价值、代际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由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构成的生态建设补偿资金。
接受生态补偿后的城乡居民收入,不得低于兑现补偿当年本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生态补偿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的需求,建立人才发展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提供创业资助、工作场所、住房公寓、贷款担保、融资服务和薪酬激励等措施,引进、培养和聚集人才,加强生态文明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制度。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全覆盖、不重叠、网格化和信息化原则,在社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监督员,负责收集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定位等信息,向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员培训指导和信息收集、利用、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信息,并且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
(二)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其规范要求;
(三)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
(五)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
(六)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环境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社会反映强烈的生态文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按年度进行,以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且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对责任单位以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和第一责任人离任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实行生态文明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整治和处理各种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修改生态文明建设配套规定,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
第三十七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检察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审判、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法律意见、检察建议或者督促令,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回复。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加重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生活环境的破坏,或者可能造成难以恢复后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因环境污染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为环境诉讼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定期听取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报告,检查督促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情况,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四十一条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及国家机关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废止、中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目标,或者对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目标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作出相应决定的负责人从重问责,直至免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追究失职、渎职等过错责任,并且责令落实整改措施:
(一)擅自改变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
(三)批准引进和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四)不按照规定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期淘汰计划;
(五)不依法重点公开生态文明建设政府信息;
(六)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相应职责;
(七)拒不履行环境诉讼裁决;
(八)拒不接受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
(九)其他阻碍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由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横过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水土流失,逾期未按照水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治理要求履行治理责任,或者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确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原地修复或者异地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两湖一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实施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泊、水库库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披露等方式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中的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
(三)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16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xx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同时废止。
所谓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式。它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据,以未来人类的继续发展为着眼点。
这种文明观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这种文明观同以往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具有相同点,那就是它们都主张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发展物质生产力,不断提高人的物质生活水平。但它们之间也有着明显的不同点,即生态文明突出生态的重要,强调尊重和保护环境,强调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必须尊重和爱护自然,而不能随心所欲,盲目蛮干,为所欲为。
很显然,生态文明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说它们有联系,是因为生态文明既包含物质文明的内容,又包含精神文明的内容:生态文明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在自然面前无所作为,而是在把握自然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地能动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使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在这一点上,它是与物质文明一致的。
而生态文明所要求的人类要尊重和爱护自然,将人类的生活建设得更加美好;人类要自觉、自律,树立生态观念,约束自己的行动,在这一点上,它又是与精神文明相一致的,毋宁说它本身就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说它们有区别,则是指生态文明的内容无论是物质文明还是精神文明都不能完全包容,也就是说,生态文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因为在生产力水平很低或比较低的情况下,人类对物质生活的追求总是占第一位的,所谓“物质中心 的观念也是很自然的。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人类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工业文明造成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沙漠化,“城市病”等等全球性问题的产生和发展,人类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物质生活的提高是必要的,但不能忽视精神生活;发展生产力是必要的,但不能破坏生态;人类不能一味地向自然索取,而必须保护生态平衡。
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各种全球性问题的加剧以及“能源危机”的冲击,在世界范围内开始了关于“增长的极限 的讨论,各种环保运动逐渐兴起。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972年6月,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有史以来第一次“人类与环境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从而揭开了全人类共同保护环境的序幕,也意味着环保运动由群众性活动上升到了政府行为。伴随着人们对公平(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作为社会发展目标认识的加深以及对一系列全球性环境问题达成共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随之形成。1983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该委员会在其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模式。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更是高度凝结了当代人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认识。由此可知,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
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人与自然都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存在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而必须讲究生态文明,牢固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措施篇四
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认识为我们创建生态文明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指导,我们应该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政府部门要建立绿色gdp考核制度,引导产业结构升级,改革环境保护税制,为构建生态文明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法律保障。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措施篇五
20xx年在xx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部署,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通过一年的努力奋斗, 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对照xx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文件及指标要求,经自查自评,我市20xx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自查得分100分。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我市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立了以市书记徐长水为组长,市长肖红梅为副组长,市直各部门及镇、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应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应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工作方案
》、《应城市20xx年生态文明建设实施计划》等一系列文件,由应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制定各项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此项自查得4分。(一)优化区域发展布局,完成开发区规划环评,开展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5分):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我市完成了全市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民营经济园区的区域规划环评,有效的促进了我市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此项自查5分。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编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5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改变我市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结合我市现有经济发展特点,我市聘请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我市编制了《应城市盐化工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发展规划(2019-2020年)》,并顺利通过专家评审。此项自查得5分。
(三)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及废物废水的资源化和再利用(5分):截止目前,我市已实施清洁生产项目16个,其中20xx年开展清洁生产项目5个,分别是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汉星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志诚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吉和昌化工有限公司。截止xx月25日,湖北汉星化工有限公司清洁生产项目已通过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其它四个项目已通过中期评估,正按计划组织实施。我市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清洁生产项目位居xx市前列。此项自查得5分。
三、保护江河湖库水资源,构建人水和谐水生态系统(总分10分,自查得10分)
(一)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江河湖库水源达到水功能区要求(5分):据应城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数据显示,20xx年,我市对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72次,达标72次,我市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此项自查得5分。
(二)配套建设工业重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3分):我市现有工业重镇三个,分别是四里棚街道办事处、长江埠街道办事处、东马坊街道办事处,上述三个工业重镇,也是我市盐化工业园、赛孚工业园、东城工业园所在地。目前,东马坊街道办事处已建成处理能力7200吨/日污水处理站,对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废水进行处理。四里棚街道办事处已建成制盐废水闭路循环系统,实现制盐废水零排放,长江埠街道办事处建成赛孚工业园污水处理站,对园区内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其它生产规模较小、污水排放量较少的企业也自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因此,我市重点乡镇均建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区域污染控制、总量减排和营造优越的经济发展环境具有积极作用。此项自查得3分。
(三)水体生态建设和保护,结合农村水利建设,修复水生态环境(2分):为了推进生态水环境建设,改变我市老县河水环境现状,改善我市区域水环境质量,应城市委、市政府决定投入资金6亿元,对老县河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目前该项工程正在实施中。另外我市水利部门为保证农业灌溉用水,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对包括短港水库在内的xx个水库实施加固和护堤工程,为城区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提供了保障。此项自查得2分。
(一)城市污水厂运行正常,集中处理率有年度计划,到20xx年达到85%(3分):我市日处理能力3万吨的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于2019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行,20xx年,经国家环保部华南督察中心对我市污水处理厂现场核查,我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率达到98%以上。同时结合我市创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安排,我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已列入政府
工作计划
,并将于近年动工,到20xx年我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将达到95%以上。此项自查得3分。(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有年度计划,到20xx年达到75%(3分):目前我市光辉垃圾填埋场已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并在近年实施,到20xx年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将达到80%以上。此项自查得3分。
(三)城市空气质量良好以上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3分):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实施24小时连续监测,截止xx月25日,根据我市环境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统计,全市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优及良好(api指数100)天数为327天,占有效监测天数335天的97.6%,大于310天的考核目标要求,其中so2平均浓度为0.024mg/m3,no2平均浓度为0.011mg/m3,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为0.082mg/m3,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国家二级标准。此项自查得3分。
(四)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达到xx平方米(3分):我市投资一千多万元,完成了汉宜路沿线、汤八路沿线、武荆高速应城出口至城区沿线绿化带、城区古城大道和育才路人行道树补植及城区绿化护栏安装、城区零星绿化等工作,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已达.02平方米。此项自查得3分。
(五)城市噪声达到功能区要求(3分):20xx年,我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2.5db(a),低于国家规定的56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9.7db(a),低于国家规定的70db(a)。此项自查得3分。
(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3分):我市现有产生危废企业19 家,均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交由合作单位进行处置,在转移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和安全处置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转移五联单制度。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全部与中环环保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按“医院分类、收集,公司转运、处理”的模式,对全市医疗废物进行安全处置。此项自查得3分。
五、发展生态农业、构建优良的农村生态环境系统(总分14分,自查得14分)
(一)构建优美整洁的农村环境,编制村镇生态环境规划与实施(3分):为推进我市村镇生态环境建设,逐步改善村镇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我市编制了《应城市村镇生态环境规划(20xx-2020年)》和《应城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项目库》,并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模式,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施。20xx年以城北街道办事处白杨村为示范,大力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目前该项目已经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并为我市今后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积累了经验。同时我市积极开展国家及省级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创建工作,汤池镇在全市范围内率先获得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20xx年我市共申报省级生态村4个,目前正待上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复查。此项自查得3分。
(二)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工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规模增加,农业化肥、农药使用量逐年减少(3分):我市广泛推广节约型农业。继续以测土配方施肥为重点,推广减量化、精准化的施肥用药技术,避免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二是大力发展循环型农业。按照“绿色产业兴农、生态家园富民”的发展思路,将沼气建设与生态保护、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主导产业培育统筹考虑,与畜禽、水产养殖、果菜生产等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大力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此项自查得3分。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措施篇六
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自然以造福自身的过程中,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而提出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逐步加快,各种资源、环境的压力变得越来越突出。只有加大对环境保护,树立牢固的生态文明观念,才能使人类文明向着高层次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标志着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党对坚持文明发展道路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努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生态文明;文明建设;环境保护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环境保护与建设隐患大、矛盾突出,生态文明及环境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生态文明的基本特征
首先,生态文明体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人与自然作为地球的共同成员,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生态保护意识逐渐成为了大众文化,其价值观从以前征服自然、人定胜天等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转变。
其次,生态文明的目标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随着环境污染侵害事件的逐年上升,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更加重要。
再者,基于目前世界人口众多,生活物资稀缺的现状,生态文明建设是长期艰巨的任务。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着双重任务和巨大压力,一方面要保证人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坚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和主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不仅提出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而且指出要“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思想。这充分表明并确定了生态环境对于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基础性地位,也表明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注重环境保护和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
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策
(一)加强教育和学习,树立科学的自然观和发展观。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和谐的统一关系,我们必须把对自然的合理开发和积极保护统一起来,吸取教训,把促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与保证未来持续发展统一起来。过去“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实践已经证明了其不合理性,将会为子孙后代带来惨痛代价。
(二)支持文化创新,加强生态文化建设。
建设生态文明,要建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化,通过发展生态旅游文化、森林文化、湿地文化、野生动物文化等生态文化,大力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观、道德观,并渗透到社会、经济、法律、政治、伦理等领域,为经济社会的生态化发展给予支持。
(三)发展现代循环经济。
发展现代循环经济就是实现国民绿色经济,解决经济增长和生态破坏之间矛盾的有效出路。现代的循环经济,包括从源头预防污染物产生,从消费降低废物排放,从处理增加利用效率等多个方面。这就要求改变传统工业生产中的“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高污染”,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充分认识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努力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积极淘汰落后生产技术,通过优化产业结构特别是降低高耗能产业比重,实现结构节能。大力提倡生态科技,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树立正确消费观,节能减排
人们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杜绝浪费。这要求人类摒弃过度挥霍性消费的享乐主义,而主动以实用节约为原则进行适度消费,崇尚精神和文化的享受。合理地调节人与自然间的物质交换,使得生产消费的消耗最小。资源的使用和环境的破坏都基于人类的欲望,因此以节俭满足基本生存需要为目标的适度消费必定能够大幅度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生态文明是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政策为手段、以致力于构造一个人与自然发展为目的的文明形态。它代表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走向,生态文明建设所追求的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的和谐。当前,中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许多国家发展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在这个重要阶段,一定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的关系,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增长同资源、环境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物质文明建设同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由此可见,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既是基于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资源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加大的新形势而做出的战略决策,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缓解生态环境压力、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建设生态文明,既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又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反映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具有极其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们要自觉向公众宣传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环境、资源意识;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资源,爱护社会上的一草一目等。
参考文献:
[1]雷毅。生态伦理学[m]。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2]刘湘溶。生态文明论[m]。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措施篇七
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生态园林,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每一个南京人共同的责任,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广大中小学生爱绿,植绿,护绿意识,加快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步伐,将南京市建成“美丽南京”,我们要从我做起;不乱扔垃圾,垃圾要分类。要种树、栽树、爱护树木。南京现在的高楼越来越多了,马路也越来越宽了,城市也越来越大了,但是南京的绿色却越来越少了。就拿我们小区来说吧:我们小区本来有一座山,春天的时候鸟语花香,一副春意盎然的景象;夏天的时候山上的树木枝繁叶茂,一片蝉鸣声。秋天的时候秋风吹红了枫叶,吹黄了枝叶,山坡会告诉你秋天来了。冬天的时候一场大雪覆盖了满山坡,远看就像一个大雪人,近看尤为雄伟壮丽。如今这山越来越小了,都被盖成了高楼,树木少了,鸟儿自然也少,有的鸟儿已经没有了,蝉鸣声也似有似无了,再也回不到以前的样子了。希望大家都来爱护环境,朋友们从现在开始大家一起努力,找回蓝天找回我们从前的美好家园,让我们的南京更加美丽吧。浦口实验小学四(1)班费桐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生态园林,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每一个南京人共同的责任,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广大中小学生爱绿,植绿,护绿意识,加快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步伐,将南京市建成“美丽南京”,我们要从我做起;不乱扔垃圾,垃圾要分类。要种树、栽树、爱护树木。南京现在的高楼越来越多了,马路也越来越宽了,城市也越来越大了,但是南京的绿色却越来越少了。就拿我们小区来说吧:我们小区本来有一座山,春天的时候鸟语花香,一副春意盎然的'景象;夏天的时候山上的树木枝繁叶茂,一片蝉鸣声。秋天的时候秋风吹红了枫叶,吹黄了枝叶,山坡会告诉你秋天来了。冬天的时候一场大雪覆盖了满山坡,远看就像一个大雪人,近看尤为雄伟壮丽。如今这山越来越小了,都被盖成了高楼,树木少了,鸟儿自然也少,有的鸟儿已经没有了,蝉鸣声也似有似无了,再也回不到以前的样子了。希望大家都来爱护环境,朋友们从现在开始大家一起努力,找回蓝天找回我们从前的美好家园,让我们的南京更加美丽吧。
・・・・・浦口实验小学四(1)班费桐杰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措施篇八
提要珠江上游生态文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珠江源头的曲靖市在城市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经济基础薄弱、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低、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善、部分新上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把关不严、房地产行业的节能环保标准低、城市居民的生活用煤污染环境等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建设新建城区、严把新上项目的环评关、提高建筑的环保节能标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等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曲靖市;城市化;生态文明建设
珠江是我国南方的第一大河流,发源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的马雄山东麓,干流全长2,219公里,流域跨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南、江西六省区,面积45.37万平方公里(包括流经越南的1万多平方公里)。由于目前对珠江上游尚无统一、权威的界定,本文所称的珠江上游,是指从源头至贵州望漠县蔗香双江口,即珠江的南盘江段,该河段长914公里,流经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流域面积5.69万平方公里,其中在云南境内长677公里,流域面积4.33万平方公里。
一、珠江上游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珠江是中国南方第一大河,也是珠江两岸人民的母亲河。保护好珠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在珠江上游地区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意义十分重大。
(一)珠江上游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珠江上游地区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做保障;要建设和谐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就必不可少。只有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珠江上游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才有利于我们把这项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才有利于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珠江上游生态文明建设,是珠江上游地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珠江上游地区属于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面临着繁重的发展经济的任务。尽管该地区拥有比较丰富的矿产资源,但该地区地质构造多为喀斯特分布,生态系统十分脆弱,如何处理好当地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所以,珠江上游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将直接关系到该地区能否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珠江上游生态文明建设,会对珠江中下游地区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一般而言,河流上游地区的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会直接影响到河流中下游地区的水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状况。珠江中下游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上游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因而,珠江上游的生态文明建设,在造福当地人民的同时,也将惠及中下游地区人民。
二、曲靖市城市化的现状及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
(一)曲靖市城市化现状。城市化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曲靖市的城市化进程起步于20世纪五十年代,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城市体系已初步形成。全市有县及县以上城镇9座,除县城所在地的城关镇外的小城镇、小集镇99个。底,曲靖市县城以上建成区面积达170平方公里,城镇人口218万,城市化率达37%;其中,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达56平方公里,城镇人口60万,城市化率达66%。
(二)曲靖市城市化过程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
1、城市化水平低,影响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曲靖市是云南第二大城市,经济总量在全省仅次于昆明,位居第二,但城市化水平在全省城市中仅排名第五位,与其在全省的经济地位很不相称。与20全国城市化的平均水平相比,曲靖市低了10个百分点。城市化发展水平的低下,又进一步影响到城市经济、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导致城市的“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发挥不够,城市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能力不足,制约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而影响到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
2、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滞后,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权威性不足,一方面是城市规划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城市的发展规模与水平超过了规划的规模和水平,城市布局和功能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突出,规划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城市规划常常流于形式,得不到严格认真地执行,规划随着领导的变更或领导意志的变化而更改的现象时有发生。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城市建设中的乱象横生,重复建设和浪费问题比较严重,大量增加的城市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破坏,城市布局不合理,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跟不上,城市功能不完善。
3、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善,配套建设跟不上,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全市9个县市区中,仅部分建成了污水处理厂,即便是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中心城区,也因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只能处理部分城市污水。城市供排水系统、雨污分流系统设施建设不尽如人意。流经中心城区的白石江、潇湘河污染严重,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便是主要污染源。有的新建城区配套设施不够完备,建设起点不高。学校、医院、市场、停车、卫生设施等城市配套设施的不健全,不但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不便,也人为加大了城市交通流量,造成不必要的资源能源浪费。
4、部分新上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把关不严。有的污染较重的工业项目被建在城市附近、甚至是城市水源地附近,不仅污染了周围环境,还危及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
5、房地产行业的节能、环保工作有待加强。随着曲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常常不惜以牺牲建筑的节能、环保标准为代价。此外,现在房地产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普遍是毛胚房,需装修后才能入住,单家独户的装修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容易造成装修材料的浪费,增加建筑垃圾,装修质量也常常得不到保证。
6、城市居民的生活用煤污染环境。尽管近年来曲靖市在中心城区实施了禁燃烟煤的工作,使中心城区的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但该措施现在还只是针对单位进行的,许多居民户和小餐饮还在以蜂窝煤作为主要燃料。大量使用蜂窝煤,在污染空气的同时,还大大增加了城市的垃圾量。
三、曲靖市城市化过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对策
(一)努力提高曲靖市城市化水平,争取到接近或达到全国城市化的平均水平。依靠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来促进城市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不断壮大城市经济实力和经济辐射能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的严肃性,切实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灵魂和核心作用。规划的编制要具有战略性和超前性,要处理好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历史传统与现代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备。一旦规划经过充分科学论证确定后,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要减少城市建设中“挖了又建,建了又挖”的瞎折腾和各种浪费行为,减少建筑垃圾对资源环境的破坏。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全市9个县市区都要建设能够满足城市发展需要的污水处理厂,县城以上建成区要实现生活污水处理率达100%。积极治理城市河流污染,加大对中心城区的白石江、潇湘河的治理力度,尽快恢复其生态、景观功能。完善城市供排水系统、学校、医院、市场、停车、卫生设施等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高人均绿化面积,按生态、宜居、园林城市的标准进行城市建设。
(四)要高标准、高起点地建设新建城区。新建城区必须实行供水、排水和废水处理的“三同时”,即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公共卫生设施、城市绿化和环境设施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标准;鼓励新建城区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绿色交通和废物循环利用。新建城区的各种配套设施基本上应实现一步到位。
(五)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要严把新上项目的环境评价关。污染较重的工业项目应远离中心城区,已经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出;工业园区和工业项目的选址布局要远离城市水源地。实行最严格的城市水源地保护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六)房地产开发要按照节能、环保的标准进行建设。商品房销售要逐步由毛坯房向精装修房过渡,政府应出台必要措施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提供菜单式的装修,这样既能满足购房者对装修风格的不同需求,使开发商对装修质量负责,防止破坏性装修行为的发生,又能节约装修材料,减少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减少装修中的噪音扰民。
(七)采取措施在中心城区全面禁燃烟煤,并将此项工作逐步推广到全市各县城,减少由燃煤产生的空气污染、增加城市垃圾量等各种环境问题。在禁燃烟煤的同时,要做好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的工作,如曲靖中心城区可以考虑将临近的陆良县的天然气引入作为居民的生活燃料,创造条件让广大市民用上既清洁方便又负担得起的能源。
主要参考文献:
[1]广东省地图出版社.珠江旅游图册[m].广州:广东省地图出版社,2001.1.
[2]赵小和.中国曲靖的现代化[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6.
[3]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中国现代化报告2007——生态现代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措施篇九
下面是本站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xx年2月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党的xx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xx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新精神,有效总结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生动实践以及《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近三年的实施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巩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增强制度规范约束刚性,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各个环节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明确城市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进一步坚定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信心和决心,实行更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安排,形成更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合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重新制定《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是十分重要的大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0xx年10月17日《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通过三周年座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10月22日研究决定,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任组长,副主任陈长发任第一副组长,其他主任会议成员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立即启动修订起草工作,加强对修订起草全过程的组织领导,紧张有序地开展了《条例》立法调研起草工作。
11月1日,李忠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制定《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工作,对起草工作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方法、具体操作等提出了希望和要求。11月26日,李忠主任召开党组会议,听取《条例》起草工作推进情况,明确要求制定工作时间表,既积极又稳妥地搞好修订起草工作。12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市法制局分别提前完成《条例草案》建议稿起草任务。12月7日,李忠主任又一次召开党组会议,听取起草工作情况汇报,讨论《条例草案》初稿,充分肯定起草工作效率、质量和效果,认为《条例草案》文本总体成型,同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办公室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开展了一系列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工作。12月17日前,完成了致函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以及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征求意见工作。12月20日-30日,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和贵阳新闻网、市人大信息网、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xx年1月4日前,完成了向市四大班子领导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以及全体人大代表的充分征求意见工作,召开了省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工作机构专题论证会,省直有关部门专题论证会,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组专家论证会,市属重点行业、单位专题论证会,省市法律界和环保公益组织专家专题论证会,区县相关部门专题论证会,委托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以市人大代表为主参加的各级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会,共计收到修改意见建议466条。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全体与会代表征求了意见,收集到具体修改意见建议19条。
办公室根据所收集的意见建议,于12月29日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共对37个条文100余处进行了修改,形成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送审稿。1月5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审议,形成《条例草案》议案(草案),决定提请第十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1月10日和11日,李忠主任分别主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再次征求各方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办公室根据这些意见建议,又对45个条文进行了91处修改。
1月1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对议案草案以及《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符合党的xx大精神,符合贵阳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的实际需要,符合立法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要求,应当依照《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办公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14个条文进行了32处修改,形成提请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法规案。2月2日,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2月4日,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条例》。
(一)贯彻落实党的xx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根据形势的发展、认识的提高和对规律的深入把握,更加准确地界定生态文明的内涵和外延。《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生态文明定义作了较为完善的表述:“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第四条中规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条例》还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三十一条等条文规范中,具体体现了对党的xx大精神的落实。
(二)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深化、巩固生态文明发展成果的决策部署,特别是《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通过三周年座谈会精神和《贵阳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目标要求,总结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生动实践和生态文明法规的实施经验,及时丰富和完善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法规规范。《条例》第九、十、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条等,与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支持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城市以及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等进行了协调、衔接。如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空间开发格局、产业体系构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宜居城市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会建设和制度保障等内容”。《条例》紧密联系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及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就。如第六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有利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又如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弘扬生态文化,实施城市精神塑造工程、城市形象传播工程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发展体现生态文化、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将公路、铁路干线等对外连接干道两侧和机场、车站周边等区域的取土、挖砂和采石等活动,列入禁止性行为规范。
(三)适应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对地方立法的客观需要,积极发挥立法职能优势,完善顶层设计,兼顾前瞻性,搞好与我市相关改革发展决策的衔接,形成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制度安排。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将体现生态价值、代际公平、合理补偿规定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原则,第二款规定“接受生态补偿后的城乡居民收入,不得低于兑现补偿当年本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了现行法规规定标准,以与本市率先、全省同步全面小康的目标合拍,与每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目标值一致,符合党的xx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有利于找到利益共同点,形成补偿者于法有据、心甘情愿出钱,受偿者高高兴兴、长长久久做生态贡献的长效机制。第三十三条优化制度设计,将现行的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制度整合为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制度,与贵阳市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相衔接,规定“按照全覆盖、不重叠、网格化和信息化原则,在社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监督员,负责收集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定位等信息,向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利于整合利用社区工作力量,节省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基础,防止出现管理交叉、人员重叠和信息失灵。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实行“离任报告制度”。
(四)立足实际,因势利导,突出重点,突出特色,针对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有效进行规范,着力增强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鉴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涉及层次多、领域广,需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政策和文化等多种手段引导调整,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较为齐全,因此《条例》不面面俱到进行规定,而是从我市市情实际出发,抓住重点,突出特色,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
《条例》第二十九条,总结“三创一办”以及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经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门前三包执法检查提出的建议,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其中规定:“门前三包
责任书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与划定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分别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责任书确定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责任,确保达到规定标准;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条例》总结我市环保审判工作经验,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方面的建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加重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生活环境的破坏,或者可能造成难以恢复后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即规定了环境保护司法“禁止令”制度。
《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考虑贵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实际需要,针对小规模养殖场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现状,将“两湖三库”等饮用水源纳入保护范畴,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更加明确和强有力的法规依据。同时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实际需要,对小规模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在第四十九条作了具体明确,这些规模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省两湖条例的规定是相衔接协调的,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省两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也符合采用最严格措施保护饮用水源的客观需要,是可行的。
《条例》在更多地作出正面规定的同时,结合实际规定了一些禁止性行为规范,并坚持有禁必有罚,防止语焉不详,出现模糊现象。在规定行政处罚时,凡有关法律有规定的,《条例》都严格按照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设定,并与省、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维护法制的统一,为有力、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和保障。
以上说明,连同提交的文本,请一并审议。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措施篇十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们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我们国家是农业大国,“三农”问题解决的好与坏关系到我们国家能否真正实现社会现代化。而“三农”问题的根本是农民,只有农民真正的富裕,我们国家才算真正的富强,因此乡村人居环境的建设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到我们民族复兴,屹立于世界东方的重要举措。我们现在面临着严重的环境危机,资源储备日益枯竭,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因此生态文明的建设实在必行,我们提出要建设美丽中国,乡村能否美丽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关键的部分。因此我们必须建设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重要国策,提高节约环保意识,发展低碳经济,创造适宜人们居住的良好的生产生活空间,为生态文明作出贡献。在生态文明的背景下,国内外对乡村人居环境建设都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国内在该领域的研究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对现有资料和文献的收集与处理,分析出我们现在乡村人居环境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当前政策和制度的深刻理解,探讨如何去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建设,旨在提出促进乡村人居环境的建议和对策。
2.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2.1乡村居住条件分析
(1)住宅建设问题。乡村区域现在的住宅建设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缺乏科学的规划指导。并且乡村地区的各个方面都缺乏配套的服务设施。有的村镇编制了规划但没有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导致了各功能布局凌乱。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混杂在一起,严重的干扰了居民的生活,难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而现在的新农村建设,一味的照搬照抄城市的社区模型,没有联系各个村落的现实情况,导致了乡村的住宅风貌千篇一律,新农村建设的原意被完全扭曲。乡村的原始风貌被钢筋水泥所代替,使乡村没有了乡土气息,不符合美丽乡村的建设愿景。由于知识的匮乏,农民缺乏耕地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经常自拆自建房子,盲目的追求房子大而宽,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2)居民用水问题。饮水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大多数乡村没有解决自来水问题。乡村地区的生活用水主要靠雨水,人们为了储存雨水,深挖水井,从而产生了农村的一大特色景观。曾经的水井水质良好,矿物质丰富,可以直接饮用,是村民的健康保障。然而,现在乡村水污染越来越严重,井水经常被生活垃圾、农药、化肥等污染,滋生细菌,如果直接饮用威胁到村民的身体健康。(3)人畜混杂问题。广大乡村地区基本都存在牲畜的饲养问题。为了牲畜饲养的方便以及牲畜的安全,牲畜的圈舍都跟居民的住房很近,导致住房附近都是牲畜的粪便,滋生细菌,污染水源,影响了农民身体健康。
2.2生态环境问题
(1)基本无垃圾装置。长期以来,农村的生活垃圾都是随意丢掉。广大的乡村地区基本没有垃圾装置,这种随意倒置垃圾不仅影响了乡村环境的美观,还会污染水源和土壤。(2)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残留污染问题。随着农药、化肥的普及,广大乡村地区放弃了以前的绿色肥料,广泛大量的使用农药和化肥,造成了土壤的肥力下降。同时蔬菜水果大量的喷洒农药,造成了蔬菜瓜果大量农药的残余,严重危害居民的.健康。(3)水资源污染问题。水资源污染问题与乡村人居环境息息相关。乡村的生活污水都没有经过处理,随意倾倒,造成了附近的河流和湖泊的污染,造成水体的总磷和总氮超标,从而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
2.3基础设施问题
(1)乡村公路问题。乡村的交通方式主要是公路,但是许多乡村的道路建设严重滞后,阻碍了当地的发展,很多乡村通往外界只有一条很窄的道路,这使得乡村与外界的联系不亲密,不能及时的将当地的资源转化为经济优势。受道路的影响,城乡统筹一体化很难实现,使得乡村人居环境相对落后。而且,在新农村建设中,很多乡村公路质量低下,经营不到一年,面目全非,破坏十分严重。(2)乡村文化娱乐问题。人们在满足物质文化的需求至上,需要满足精神文化的要求,乡村地区也是一样,随着乡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也越来越追求精神的需求,然而目前大多数乡村的文化娱乐活动和设施基本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文化活动也开展的很少,有也基本是下乡放电影这种很传统的活动,随着电视机的普及,这种传统的活动已经很难满足村民的要求。目前乡村地区已经有的的文化设施辐射能力低,发挥作用难,导致了广大农民群众文化生活贫乏,精神文化不够丰富,基本没有任何的娱乐设施。(3)电力问题。由于农村企业的介入,导致农民生活用电不稳定,停电现象严重。一旦出现问题,电力没有保障。(4)网络问题。农村网络覆盖率很低,农民对网络的接触也少,网络知识匮乏,当今互联网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但他们对于新闻只能通过电视获得,不利于加强与外界的联系,也不利于生活水平的提高。
2.4乡村传统文化继承与发展问题
乡村传统文化之间出现了后继无人的情况,很多优秀的农耕文化,展现最淳朴的乡风文化越来越少,并且很多优秀文化已经消失,走向了衰亡。乡村传统文化是乡村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展现的不仅是农民的生产生活,更多的是中国五千年的农耕文化的体现,是华夏文明的代表,它是我们民族的根基,它必须要得到保护。但随着现代文明的冲击,加上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误解,具有乡村特色的建筑越来越少,基本都被钢筋水泥所替代,这与城市无异,我们最美乡村的建设是要去保护它的原真性和传统型,显然是与这个要求相违背的。我们也不希望看到这样的乡村,我们需要建设原真、淳朴的古村落,这样的村落更让人敬畏。在新形势下,乡村的传统文化继承发展问题亟待我们解决,我们必须看到保护传统乡村文化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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