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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一
摘要:本文对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具体做法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业财务影响,提出了这类企业应对营改增具体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财务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1.提出背景。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当前所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之一,增值税是对于产品和服务增值部分纳税,而营业税是针对企业全部收入征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改变,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解决服务业发展的瓶颈,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减轻企业的负担帮助企业的发展。从201x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
(1)纳税人以及分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的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税率以及征收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业财务影响。
1.对于实际税负的影响。
国家颁布营改增目的是希望优化产业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但是在营改增推行初期很多企业尤其是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的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不降反升,这和政策设计初衷相背离。根据试点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实行营改增以后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大幅增加”,货物运输业实际增值税负担率增加到4.2%,高于试点前营业税的税率3%。从短期来看企业的税负不但没降反而增加了,造成这一现象原因分析如下:
营业税的税率为3%,改为增值税之后,税率升为11%,从这个角度来看是增加最后税款,但是从计税收入来看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全额计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入,所以同样对于10000元的营业收入,如果要缴纳营业税,那么计税依据为10000元,但是如果是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10000/1.17=8547元,所以从销项税角度来看改为增值税以后比原来营业税税率要增加11%/1.17―3%=6.4%。
增值税一大优点就是允许进项税额抵扣,从而避免重复征税,所以一个企业最终税额还取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多少。交通运输业的进项税发票主要来自于企业加油的支出以及购买固定资产车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企业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边取得发票将不得抵扣,而企业加油支出有可能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实行营改增的当年可能企业并不需要大规模购进主要生产资料,所以这一块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已经进入了资源要素高成本时代,例如物流用地的紧缺,北京、上海、广州一线城市物流地价普遍超过每亩80万元,有一些更高。年汽油价格比年上涨了1/3左右,劳动力成本高企,年以来,物流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年均上涨幅度在20%左右,企业普遍反映出现员工荒。这些成本对于企业来说都是无法抵扣的成本。
2.对于财务报告的影响。
(1)对资产负债表影响。固定资产构成企业长期资产的重要来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变化会带来资产负债表结构的变化,并会引起资产负债表内与固定资产相关科目如固定资产原值、应缴税费、累计折旧等相关项目的变动。“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原值入账金额将减少,计提的累计折旧也将减少,应交营业税消除,期末余额自然减少。从短期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都会下降,但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却上升了;从长期来看,“营改增”后,随着企业利润增加,资产规模的增大,企业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都会不同程度上的提升。
(2)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从营业收入来看,企业营业收入有少量减少,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此时营业收入就是企业全部收入,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此时企业营业收入要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从营业成本来看,成本可以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对交通运输业而言,变动成本是指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费和人工费等费用。在征收增值税以后,企业的变动成本应该减去抵扣的进项税,所以企业的变动成本有所下降。从营业税金及附加来看,营业税以前在这个科目反映,而营改增后,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在资产负债表负债科目中反映,变成了企业损益无关的税费。企业利润表中不再有营业税这一金额较大的扣除项目,营业利润由此会大幅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的基础是企业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在营改增之后,企业计税基础会发生变化,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也相应变化。在一定的税率下,利润究竟变多还是变少则取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差额。
(3)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现金流量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三大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些因素的改变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量表。首先,对于经营活动的影响。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使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低,减少企业的营业税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会比原来增加。其次,对于投资活动的影响。由于现在的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设备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取得发票的当月抵扣,所以企业往往会加大对设备的投入,在现金流量表上显示为公司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会增加。第三,对于筹资活动的影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施工企业必然会加大投资和融资力度,从短期来看,受到借入本金及筹集股权影响,融资产生的现金流将增大,但是从长期来看,融资的阶段性以及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使得筹资活动带来的现金流量下降,进而增加企业的还债压力。
三、交通运输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措施。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之后目前出现的税额不降反增应该只是暂时,因为增值税从根本上来看避免了重复增税,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对于劳务和货物都是统一征税增值税,营改增正是和税收国际趋同的一个趋势。
1.尽量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海市试点企业调研结果,如果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税负95%以上是降低,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征收率只有3%,所以在企业销售收入在500万临界值企业,尽可能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纳税。
2.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
第一,在营改增实行之后,企业在接受劳务或购买商品时要尽量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财务核算较为健全的单位,以此来增加企业的进项税抵扣数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第二,企业管理人员要积极研究税改政策,充分利用能给企业带来税收优惠的条款,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拓宽客户资源,从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财务目标。那些营改增之后税负不减反增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要作好与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工作,争取更多的补贴来降低企业税负。
3.加强企业的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能够反映经济业务内容,而且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我国法律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比营业税发票严格的多。相应地,企业也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抵扣,如果出现发票遗失要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办理。同时,还要谨慎对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票、重新开具、作废、开红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坚决杜绝虚开、伪造与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此外,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职责,它同时也是销售人员、项目执行人员等经手人员和传递部门的共同职责。
4.优化企业的财务工作流程。
其一,营改增税制改革,企业要健全会计核算,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正确设置增值税明细账,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的核算,生成正确的增值税明细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其二,对于营改增带来的一些新的财务业务,企业要研究制定出合理的财务操作规范,同时要注意确保这些规范得以切实执行。其三,营改增之后,企业必然要探索新的税收筹划途径,但企业要在全面理解税制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减少应交增值税额,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偿失。
5.抓住现阶段政府的补贴。
现阶段政府意识到营改增之后很多企业税负反而增加,所以不少地方已经出台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2012年,上海市月平均税负增加5000元以上的试点企业约为3000户,对这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扶持资金约10亿元,目前,北京市已受理49户试点企业提出的资金申请,申请金额为763万元。据不完全统计,20全年试点省市已拨付资金15亿元,对税负增加较多的企业进行补贴。所以企业要牢牢抓住这些税收补贴政策,尽可能去享受这些政策,减轻企业最终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商业研究,2013(1).
[2]旺华林“.营改增”会计处理及其对企业财务影响的分析[j].财会通讯,2013(8).
[3]孙艳.浅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2012(5).
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二
在各方焦急等待中,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和配套政策文件终于在3月24日发布,明确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通知配套的实施细则共有四个文件,全文90多页,近4万字。营改增是增值税税制完善的关键一步,只有实现了增值税的全行业覆盖,抵扣链条才会完整。改革完成后,营业税将彻底退出中国税收舞台。
国务院总理李总理3月5日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给出时间表,5月1日剩下的四大行业全面铺开,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此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税总局局长王军也在多个场合表示将这一原则落地。根据测算,今年实施营改增等减税降费的政策,全年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为了顺利衔接,保证不增负,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不少过渡措施采取了简易征收的办法。有财税专家表示,新政策对于之前营业税制下的免税等项目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整体平移,对于纳税人无疑是一大利好,但是对于下游经营业而言,同样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势必影响业务及展开。
但是这也造成了未来过渡期增值税体系设计过于复杂的问题。多位财税专家表示,实际上只是换了个增值税的说法,但并没有体现增值税的特性。而且目前税率层级过多,过渡措施复杂,并不利于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发挥,有时可能产生扭曲,后续工作中亟待理顺增值税体系的抵扣链条。
可以预期的.是,在试点实施办法出台后,依然会存在部分政策不明朗或执行有困难的环节。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表示,这个文件有很多技术环节没有覆盖,比如资产证券化怎么处理,这些都是需要持续跟踪的课题。
四大行业面临不少挑战。
此次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进行营改增,方案设计复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总体上依据新项目适用新办法,老项目适用过渡期办法的思路,过渡期通常是采用简易征收。而在营业税下两者分别适用3%和5%的税率。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出让金是成本中的大头,是否允许对这一部分进行抵扣,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此次试点实施办法中,并没有将土地出让金作为进项可抵扣处理,而是规定在销售额中可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这对房地产开放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花1亿元买地,盖完房子卖出去3亿元,以2亿来算销售额,这就解决了土地出让金没有发票不能抵扣的问题。
在此前的测算中,建筑业被认为有税负上升的担忧。建筑业原营业税税率3%,营改增后税率提高至11%。不少建筑企业表示,占比较高的人工成本无法抵扣,沙子、水泥等成本材料能否取得进项抵扣,以及进项抵扣的税率高低,都是影响税负的关键。目前来看,砂石辅料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率低等是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主要因素。
此次方案中业给出过渡期办法,建筑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由于业务类型复杂、核心业务增值额难以确定,国际上一般不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此次中国的尝试存在不少挑战。营改增后,金融业将从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6%的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对于个人及企业的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范畴,这意味着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项重要成本将无法抵扣。
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预计,金融机构不会对利率或服务收费做出重大价格调整。她表示,营改增政策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由于中国过去很长时间内对金融服务业征收5%营业税,加之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相较于其他国家,中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可能会比较容易。
就生活性服务业来说,由于行业内以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居多,其面对的大部分是小型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前不少财税人士预计将采取简易方式,但此次政策明确,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后适用6%的税率。
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三
3月24日下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此前外界关注的政策安排,得以一一落定。比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企业从银行贷款等融资成本,不属于进项抵扣范畴等。
有多项过渡政策,保障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个人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的增值税,完全平移原营业税政策,交易环节税负不会加重;如建筑业中,针对一些人员成本占比较高的业务模式,允许企业选择简易计征模式,适用3%的征收率,相较营业税条件下,不增加企业税负。
此次营改增中,带来的最大减税额莫过于不动产纳入抵扣,预计全年带来减税额度超3000亿元。不动产抵扣政策得以明确,新购进不动产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此次下发的通知共包含四个附件,包括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过渡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率政策的规定。
一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区域财务总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他们集团财务部门还在组织研究营改增文件,测算下来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会上升。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从5%提高到11%,在未见到具体文件之前,房地产企业不少认为税负会上升。
房地产企业税负不上升的一大原因在于,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占房地产企业成本约30%-50%土地成本能否纳入抵扣,此前一直为外界所关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房地产企业税负应该不会上升,因为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另外房企购进其他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不动产等都可以进行抵扣。
建筑行业税负也有望下调,因为有较多过渡政策。建筑业在剩下的四大行业中,税率提升得最多,从营业税3%的税率,提高到增值税11%的税率。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建筑业上游建材可抵扣的项目很多,能抵消掉税率的上升。对于那些进项不多的业态,这次试点出台很多过渡政策,保证不同业态的税负不会出现上升。如清包工等业务模式,允许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与营业税3%的税率基本相当,还略有下降。
针对建筑服务,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里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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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四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七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五
为推进“营改增”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开展,日前,盐都地税局认真贯彻市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项措施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该局突出当前“营改增”工作重点,专门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深刻学习和领会上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工作思路,积极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是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任务,科学做好人员分工,做好应对人员业务水平的再提高,确保对重点户的核查准确无误。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统筹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强化责任。结合盐都实际,认真梳理“营改增”工作步骤和程序,明确主要责任及完成时限,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同时,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专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四是讲究工作方法,有序推进。认真落实宣传牵头部门,要求大家讲究工作艺术,向纳税人宣传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动员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自查自纠的问题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立足发展大局,搞好汇报沟通。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做好“营改增”全面实施对地税收入的影响汇报,建议及时调整年初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计划,使之与“营改增”后各自管辖的税源相适应。
二是开展专项治理,积极清缴欠税。集中精力开展建筑、房地产行业营业税专项治理,安排专人按照建筑工程进度确定申报期限,实施跟踪管理,即时结算入库;开展房地产项目纳税陈欠清缴工作,要求各征收单位于5月1日前全面追缴到位;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现土地增值税依法征收,尽量弥补由于“营改增”改革后地税收入缺口。
三是加强部门合作,畅通改革渠道。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搭建“营改增”工作平台,提前制定改革预案,对移交方式、内容、时间做出详细规定,定期召开“营改增”户籍信息交换和推进交流会议,杜绝在税制改革过渡期间出现管理空白。同时,针对“营改增”后增值税附属税种的管理弱化问题,积极与国税部门签订代征协议,委托代征相关地方税费。
四是搞好纳税服务,培育新的税源。加大对本次“营改增”涉及行业的政策辅导,实施重点行业重点辅导、政策更新及时辅导和日常疑难全程辅导措施,确保顺利过渡。参照税制改革方向,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投资导向等方面向地方党委政府提报有建设性的意见,积极培育新的税源增长点,争取将政策变化对税收均衡入库的影响降到最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营改增”5月1日将在金融业、建筑业、不动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并将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如个人二手房交易。这一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为迎接“营改增”的顺利落地,扬州地税局采取四项举措,积极准备,做好前期工作。
一是做好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把国家有关“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推进进度以及实施“营改增”以后可能对地方税收造成的影响等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参加地方政府“营改增”领导小组的各项活动,在掌握主动的同时争取得到全面支持和配合,并建议政府调整年初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使之与“营改增”后各自管辖的税源相适应。
二是做好政策变动衔接。开展“营改增”政策梳理,与国税、财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磋商政策调整可能会对相关企业发展、税收征管、财政收入等带来的影响,预测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特别是做好建筑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前瞻性分析,提前研判筹划,及早应对,为深化税制改革做准备。
三是做好内外辅导培训。对内,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窗口和基础税源管理部门开展专题学习和培训,要求准确把握“营改增”涉及范围、界定标准等业务知识;对外,对相关行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和辅导,利用志愿者网站以及“手机办税通”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四是做好基础数据调查。对辖区内涉及“营改增”的行业开展专项税源调查,摸清拟移交企业户数、欠税规模、清算进度、发票使用等情况,及时生成“营改增”移接交清单,做到不漏、不重、不错。对有欠税和发票盘存较多情况的,督促其及时申报缴纳,做好发票使用进度预测以及库存盘点,实现清欠不留死角、征管不留空白。
一是做好宣传动员。加强内部宣传,通过腾讯通向广大干部职工群发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以所为单位,组织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四川省税务系统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任务分解及进度安排表》和《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传递方案》,让干部职工了解“营改增”的总体工作进度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对外,加强宣传,通过召开动员会,通过纳税人qq群等方式向相关企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加强合作,召开国地税合作工作会,确保“营改增”期间各项工作密切衔接,顺利推进。会上就“营改增”传递资料具体内容、传递时间、传递方式达成了一致,并对“营改增”实施后的后续跟进协同合作管理事项提出了进一步细化操作模式。
三是做好基础数据清理工作。组织建安房地产企业进行涉税事项清理,及时解缴税款入库;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开展发票清理工作,并做好移交前的发票发放工作,确保企业移交前各项涉税工作正常有序推进;加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清理工作,要求税收管理员及时清理管户基础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整填写《四川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表》。
四是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拟定召开财税三家联席会议,就“营改增”的平稳顺利交接做好组织保障。
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六
营改增全面推开实施细则落地,改革进入收官倒计时了,一起去看看具体情况吧!
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七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以下简称“四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该项改革全年预计减税5000亿元,将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并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显著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这一实体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对地税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地方税收的征管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和考验。
(一)地税收入面临萎缩尴尬。一是从地税收入构成来看,现行营业税作为地税机关征收的主体税种,其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金华市的地税收入结构也是如此,2010年至2013年,营业税占地税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3.35%、32.31%、35.11%、29.86%。2015年,营业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达26.7%。随着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单就营业税收入会减少总收入的近三分之一。二是在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纳税人中,由于主体税种征收机关的改变,地税机关对其他地方税种的控管能力下降,征收难度加大,相应会减少地税收入。三是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规定(国税发〔2008〕120号),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按此规定,地税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将逐步缩减。据此,对地税部门征收范围以及收入总额的影响较大,地税收入总规模将面临萎缩后的尴尬。
(二)地税征管面对挑战考验。营改增后,其他地方各税仍由地税部门征收。在窗口开票环节随票附征的其他地方各税,原先对营业税的依存度高;城建税、两项附加随营业税进行附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借助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票的开具实施控管。废止营业税制度后,随主体税种附征的基础信息难以掌控,借助发票控税的优势丧失,地方各税的征管手段弱化,难度加大,势必会影响现在部分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尤其是地税部门的欠税清理工作。例如:以金华市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为例,2015年所欠的税费中,房地产、建筑业占了49.01%,通过以票控税的清欠措施,清理欠税入库1031万元,以票控税清欠显著。然而“营改增”后,以票控税优势丧失,地方各个税种的征管秩序受到较大冲击,原有的征管基础动摇,将给地税机关的征管体制带来自分税制以来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和考验。
(三)地税征管体系有待转变。一是征管重点由原来的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所带来的管理体制变革。由于“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尽管根据前期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征求意见稿),部分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将转由地方征收,其中除烟、油、小汽车国内消费税将下划作为地方收入。但由于消费税多集中于生产环节征收,对于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较少的地区仍然无法补足地方因“营改增”形成的收支缺口。据金华市测算,该市2015年消费税收入为10.5亿元,车辆购置税收入为25.3亿元,仅可弥补“营改增”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缺口的65.7%。所以地税的征管重点需从原来的流转环节转向终端环节,即要求工作重点由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型——向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发展。征收对象由法人转向自然人,要求工作方式向人性化柔性治理转型;控管手段由“以票控税”转向信息管税,这就要求地税的征管手段必须向主动开放的大数据管理转型。这些转变都将对现有的地税征管体系造成冲击,地税征管体系转变刻不容缓。二是征管要求不断提升。当前地税的征管模式主要以抓重点税源企业为主,然而随着“营改增”后主体税种的消失,地税的征管模式将逐渐面向“低小散”企业的零星征管,征管模式的转变使得地税部门对如何掌握纳税人的有效信息、国地税协作等要求显得愈加迫切。三是法治要求越来越高。将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等可能会是地税部门征管的方向,从而导致地税管理开始更多的面向自然人,这可能带来面广量大的自然人行政复议、诉讼以及社保费强制执行。上述这些“营改增”后征管方式转变所遇到的新问题,地税部门需要重新研究地方税费的有效征管手段。
二、营改增后地税征管应对建议。
地税机关作为这次改革的重要利益关联方,对地税系统的总体影响巨大。面对改革压力,我们不能消极等靠,而是要有坚强的定力,积极应对,主动作为。
(一)继续推进依法治税,为地税征管提供根本保障。做好地方税收征管,法治是保障。要树立规范执法的观念,让依法治税的理念深入人心,确保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不断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岗位练兵、分析执法责任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各级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广大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正确执法。继续深化依法治税责任,落实执法公示制度。减少执法的随意性,落实好税收执法公示制,实行“阳光办税”。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依法治税的内部监管。在内部建立健全各种制度,按照不同的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过错追究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追究办法。
(二)建立“互联网+税收金融”的税收监管体系。“营改增”由于主体税种的缺失,今后地税的征管对象将会是低小散的企业、甚至是面向个人。同时由于丧失了主体税源,地税以往采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在应对欠税清理方面,地税部门显得更加力不从心。面对零星小而散的企业之所以难征管,难就难在地税部门对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难以监管,所以我们地税部门更应该积极抢占对企业金融监管的主阵地。首先建立纳税人金融与税收信息共享制度,例如:为建立纳税人金融与税收信息共享制度,金华市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曾对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法院系统与金融机构有一套良好的协作机制,其中一项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开发的金融账户监管系统。通过该系统,人民法院可以时时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这套系统大大提高了法院对被执行企业的监管力和执行力。由此可见地税部门对纳税人的账户时时监管在技术上是可行的,那么地税部门是否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来与人民银行进行合作,开发一套地税机关对企业纳税人的账户监管体系,从而解决今后地税部门面对零星税源的管理困境。其次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地税部门应积极推行“互联网+税收金融”项目,与各大商业银行协作,将纳税人涉税信息作为国家基础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借贷信用、评级和各类评先进优惠挂钩,以纳税信用做担保,实现纳税服务与金融服务的有效对接,让诚信的纳税人处处得便利和实惠,让失信的纳税人处处受限制。
(三)对照规范、齐抓共管、深入推进国地税合作。一是抓好税款的委托代征工作,将地税的附加税种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营改增后主税为增值税)委托国税代征,减少税收的流失。二是全面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即一窗通办国地税事项,在纳税人开票缴纳国税的同时可以一并申报地方税费。三是切实加强国地税共享,依托国地税合作平台,在纳税人开具发票缴纳国税的同时,及时从国税部门获取纳税人开票和纳税信息,加强地方税收征管。
十、上百户之多。申报人员登记混乱,纳税数据缺乏核算依据,从而导致地税部门执行风险增大,征纳矛盾显现。对此地税部门应发挥财政部门、以及地税纳税服务处对会计、涉税中介管理的优势,推行会计从业执业实名登记和计分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计分,以1年为周期,向交通违章一样,对会计人员累计超过12分的给予强制培训;超过24分(含)的会计人员和代理机构计入黑名单,这样推行会计岗位实名制,实施会计执业计分管理办法,建立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体系,就抓住了会管工作的“牛鼻子”,牵一发而动全身,可以对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建议加快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为征管营造外部执法环境。将各项社会管理服务与地税的征收管理服务融合,完善第三方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地税机关及时、准确获取涉税信息,及时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建立地方财产性税源信息管理平台,汇聚并关联应用房产、土地、车船、价格评估等涉税信息;加强地税与社保部门的协同,夯实自然人数据库建设,将个人所得税明细建档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所得税工资列支相关联,做到税费同征共管,相互促进。
(六)提升优化纳税服务,为地税征管构筑载体平台。坚持依法治税就是最好纳税服务的理念。要牢固树立优化纳税服务意识,发挥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服务职能;改进纳税服务手段,规范管理服务;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拓宽服务领域;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实现高效服务;完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推进纳税服务向纵深发展,为做好地税征管构建良好平台。
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八
第一个问题,关于服务出口免税的政策把握。
此次新下发的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办法,对服务出口的界定,除了强调接受方在境外,同时规定了服务出口行为应与境内的货物的不动产无关。相比较此前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规定,做出这一规定,是因为服务出口和外形资产出口在税收管理上相比较货物出口,情况要复杂的多,目前是为了防止假出口。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服务出口要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理解,大家要注意好好把握。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一家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税收咨询服务,提供服务必然要借助一些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但不能认定该服务出口是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有关。下面我再给大家举个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有关的例子。一家评估机构受境外单位委托,对境内一处不动产做资产评估,尽管合同是与境外单位签订,收入也从境外取得,也不能认定其为服务出口。这项规定的核心是要把握境内单位所提供的出口服务,其标的物不是针对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
跨境服务及无形资产的界定比较复杂,这类问题在新下发的文件中还有一些,请大家仔细领会和把握。
第二个问题,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有的地区提出这一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增值税条例规定了以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二是原营业税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而这次营改增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明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
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
下面的问题就是既然要征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很明显,就是其取得的股权价值。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
以前对货物投资入股是视同销售征税的。这次为什么不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做同样的安排,以便于比照掌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问题就没有单独明确。
第三个问题,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第一,这一问题包含了不动产抵扣的问题。大家知道,此次营改增不动产抵扣的政策是分2年抵扣。但不能简单的以实物形态来判定是否按照不动产抵扣的规定分2年抵扣。比如企业购进厂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厂房,同属不动产,一个是分2年抵扣,一个就是一次性抵扣。原因很简单,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是企业的生产要素,后期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处理的原则不同。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因此在政策安排上做出了一次性抵扣的规定。
第二,这一问题还包括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这里都统一明确一下,这些情况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第四个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定制服装就是卖衣服,是混合销售。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划分较之前的确复杂了许多.
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九
为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税改精神,交行安徽省分行周密部署安排、明确工作重点,积极推进业务流程梳理,开展政策法规学习,不断浓厚“营改增”工作氛围。
据了解,该行一方面积极配合总行开展“营改增”工作的相关调研,做好“营改增”系统改造、合同修订、供应商和客户梳理、特色业务及其应用系统梳理、业务流程梳理、制度办法更新等相关工作。同时,加强财税法规相关政策的宣讲和学习,加强各条线的“营改增”宣传普及,组织各条线人员学习e校园的专题培训材料,并积极引导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取更多进项抵扣,降低税务成本。此外,主动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了解“营改增”部署方案及纳税层级等相关信息,落实市级汇总缴纳,并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在行内提前预热、细致准备,克服人员数量大、系统不稳定等困难,于一季度顺利完成本部人员的网上税务申报工作。
“营改增”是国家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关键举措,是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下一步,交行安徽省分行深入贯彻落实上级行关于“营改营”的各项工作部署,有效防范涉税风险,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十
(特别是针对营改增过渡期:收入的确认、纳税时间上)。
二、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做了断和清算。
1、2002.1.1之前的企业—地税局征收。
3、2009.1.1之后的企业—跟着主体税种。
三、国税局开展行业专项整治的稽查工作。
据税总函(2016)256号文件《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国税总局选取了3-5个行业重点稽查房地产、建筑、住宿酒店业重灾区,会加强稽查力度;稽查重点为:
1、新老项目划分是否正确进行检查;
2、增值税预缴税款是否正确;
3、建筑业是否分项目核算及项目台账的检查;
4、建筑业是否有把简易计税的购进材料抵扣到一。
般计税的项目中;
5、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行业扣除项目是否真实;
6、是否存在人为改变老项目计税方式;
7、改增前后政策的执行情况(1)将营改增前发生的采购行为等到营改增后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5)用于简易计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6)全面营改增后三流不一致发票(建安总包分包不适用,按最新税法规定)。
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十一
尽管经济增长放缓、财政收入增幅下滑,中国仍决定坚定推进一项旨在为企业减负的财税改革。财政部22日表示,近日将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查,为后续决策提供参考。
“营改增”是中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内容。截至目前,该政策已在上海等九个省市进行试点。到2013年2月底,参加试点的企业数达到了112万户。国税总局数据显示,自去年“营改增”试点开始至今年2月份,全国共实现减税超过550亿元人民币。
财政部23日称,将组织北京、天津、广东等12个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调查对象是试点地区财政、国税、地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及试点企业。
据了解,调查重点是试点政策运行情况,试点对地方经济、财政、企业产生的影响,试点的政策效应等。
调查采取动态跟踪的方式进行,自2013年4月初开始,12月底结束。对试点方案确定的“1+6”行业(交通运输业以及现代服务业6个行业),每个行业均要选取不少于10户典型企业确定为跟踪企业。
财政部表示,调查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纳入试点范围行业类型、数量、管理方式以及主要经济指标,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数量、性质、生产经营状况及纳税总体情况(含税负增减变化),试点政策对当地经济、财政、企业等产生的影响等。
二是动态跟踪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改革对跟踪企业所带来的影响,税负变化情况(同比和环比)、出口服务免税和零税率免抵退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情况,试点政策在不同地区执行中是否存在差异、具体差异情况及其原因等。
三是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包括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情况、税款入库情况,地方出台的相关财政扶持、补贴、奖励政策执行情况及效果,各项试点财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
财政部称,全面了解情况,有助于为下一步试点政策的全面推开和补充完善提供对策建议。
根据国务院部署,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同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
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十二
3月24日下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此前外界关注的政策安排,得以一一落定。比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企业从银行贷款等融资成本,不属于进项抵扣范畴等。
有多项过渡政策,保障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个人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的增值税,完全平移原营业税政策,交易环节税负不会加重;如建筑业中,针对一些人员成本占比较高的业务模式,允许企业选择简易计征模式,适用3%的征收率,相较营业税条件下,不增加企业税负。
此次营改增中,带来的最大减税额莫过于不动产纳入抵扣,预计全年带来减税额度超3000亿元。不动产抵扣政策得以明确,新购进不动产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此次下发的通知共包含四个附件,包括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过渡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率政策的规定。
一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区域财务总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他们集团财务部门还在组织研究营改增文件,测算下来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会上升。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从5%提高到11%,在未见到具体文件之前,房地产企业不少认为税负会上升。
房地产企业税负不上升的一大原因在于,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占房地产企业成本约30%-50%土地成本能否纳入抵扣,此前一直为外界所关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房地产企业税负应该不会上升,因为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另外房企购进其他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不动产等都可以进行抵扣。
建筑行业税负也有望下调,因为有较多过渡政策。建筑业在剩下的四大行业中,税率提升得最多,从营业税3%的税率,提高到增值税11%的税率。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建筑业上游建材可抵扣的项目很多,能抵消掉税率的上升。对于那些进项不多的业态,这次试点出台很多过渡政策,保证不同业态的税负不会出现上升。如清包工等业务模式,允许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与营业税3%的税率基本相当,还略有下降。
针对建筑服务,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里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十三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6.企业既有租赁收入,又有销售货物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7.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税收优惠。
1.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征收管理。
1.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2.兼有国地税业务的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国税的发票,是否还要办理营改增手续?答:目前,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的手续。
答: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答:以开工日期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答:可以,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总缴纳申请。
答: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办完后再签订三方协议。
六、发票管理。
1.网上办理发票审批中要求录入法人身份证号码而法人是外国人的,怎样录入身份证号?
答:录入法人的护照号码。
2.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租赁给其他个人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给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在2016年5月1日之前,仍可以使用地税发票。
5.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6.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营该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征税范围。
营该增后为企业提供保安服务。
答: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十四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对于大众关心的个人销售房屋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此次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称《规定》)做出了明确的安排。
《规定》指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规定》强调,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规定》还明确,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营改增后,究竟税负会不会增加?
“我们作为税务工作人员,在政策没公布出来的情况下,无法明确回答。”上述负责人说,“但可以肯定,个人缴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一般纳税人是不一样的,个人是按征收率计算的。征收率是多少?3%,明显比5%的营业税税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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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十五
随着“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快速推进,让我感觉到,自己工作的企业是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中,我们面临很大的困难和艰巨的任务,在此我对自己学习“营改增”的体会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营改增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营改增”首先会影响公司财务指标;更为重要的是,“营改增”将对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关联交易、上下游产业链、制度流程、资质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带来冲击和挑战。
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全部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我认为,在整个财税体制改革中,“营改增”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地认为只是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它涉及到自分税制以来的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涉及到地方税种的增减变化,涉及到税务人员的变动等等。而且,“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工作推进速度非常快,是迫在眉睫的任务,会很快地波及到我们每一个人。
二、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挑战。
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实施后,对我们施工企业的影响较大。施工企业现行3%的营业税将来改征11%的增值税,理论上来说,11%的进项税是可以完全抵扣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采购的各种原材料,支付的租赁费,支付的劳务费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施工企业接触的上游企业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可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会使我们施工企业大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扣,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中,反而给施工企业造成更加沉重的纳税负担。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应提前做好应对“营改增”的充分准备,梳理和研究因“营改增”给企业管理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变革,以减少“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
“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要变革,如何适应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潮、如何让我们财务部通过“营改增”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搞好财务管理,做好后勤管家。已成为我们财务人员共同思考的问题。通过对“营改增”的学习,我们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最快的财务政策,不断吸收专业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还能丰富我们的阅历,增长我们的综合见识。希望自己能在自己的岗位上踏实工作、不断进取,为我们公司内部控制尽一份微薄之力。
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十六
一年的时间很快,大二的日子成了记忆里的一部分!回首看看这一年的学习生活值得纪念、总结的东西有很多!利用这个机会向老师、领导将我这一年的学生会工作做一个简单的汇报,望老师给予指导,希望能做的更好!
透视过去一学期,工作的点点滴滴时时在眼前隐现,回眸望去过去的一幕慕,在不知不觉中充实眼睑。似乎初进学校的记忆依然就在心头展现!但我已深深地感觉到新一年的工作重担已向我们无情地压来,为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我必须在过去的基础上对相关知识、能力进行进一步学习,加深认识。
这一学期来,在学校及学生会各干部的领导下,当然还有同学们的支持,我系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坚持以为同学服务为工作准则,为加强同学与学校、同学与学生会的联系和了解而努力!从中我学了很多东西,现我将这学期工作总结如下:
招新工作是每个集体都不得不做好的一个任务,它关系到集体以后的发展前途!系的招新是以每人交一份个人简介与上台做个简洁的演讲来做为竞选的,入选的也要实习三个月,再看工作能力评选!这是一个好方法,因为一个简历能大概得了解一个人,上台说话是你胆识与自信的体现,再实习一些日子是为了更好的了解与让其能力体现,从这可以看出我们系学生会对工作与对人都是很负责的、也很细心的!
我部与其他部门合作开展的"媒管文化周"宣传活动活动,活动主题鲜明,计划详细,宣传到位,目的明确,得到了师生们的好评。这让我们部门在学生会的影响力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也使我们部门的成员对工作有了更强的信心。成员的服务、奉献意识,与时俱进,;扩大学生会形象与知名度,提高组织的先进性精神。
除此之外,我们还协助其他部门开展了一些活动。我尝试了很多以前没有接触过的工作,对自己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也对学生会的工作有了更新的认识,更让我交了那么多好朋友。在工作中,我十分注意虚心向他人学习,同时各级领导、老师、学长不管是在学习、生活还是工作等方面都给予我很大的帮助,借此机会我也表示衷心的感谢。
需要说明的是,工作成绩是领导、老师和同学们的,我只是做了我应该做的,而且有些工作做得还差强人意,感到欣慰的是我们部门的工作没有拖系里整体工作的后腿,为我们系尽了一点微薄之力!
媒介管理系第四届学生会在成立一年以来已经过了一个学年的运转,在系领导的具体指导和支持下,紧紧围绕服务本系学生的主题,在广大同学的协助下,经过全体学生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整体上完成了初定的工作计划,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学年的结束我们将本学年的工作做一个汇总!以希望为下一届部门提供参考建议与借鉴经验。
现就过去一个学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4.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因为办公室相对而言具体活动开展较少,所以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计划的实行与开展!
这是我部一年的大致工作,可能在实施上还有要提高的地方,我部各成员一年的时间真的学会了很多的东西,知道合作、协调、沟通、理解!
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老生常谈"的不足,现总结如下:
一、在学生会活动过程中,学生会各个部门之间还是会缺乏交流和沟通,致使学生会的一些大的活动,现场工作不能完全到位,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我们希望在以后在这些方面大家能增加集体意识加强团队合作!这一点很重要,我们还需要在这方面多加努力。
二、本学年我们偏重对大型活动的开展,而对日常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我们还得加强,除了活动之外,系学生分各部门会之间交流不够,举办活动,大家参与性还是不高,我们还是得做大家真正感兴趣的活动。比如部门活动大家知道少,参与低!
三、学生会各个部门及时上传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上意识有所提高,档案管理和资料的收集工作能顺利有效。
四、学生会活动内容的开放性还不够,活动开展得多,但是由于种种因素限制,参与面不够广泛和活力。所以以后后动是强制参与还是通过与评优各项集合还需要我们思考!
五、应该继续加强与学院及各指导部门、教职工、尤其是各个班级的班委之间的密切联系与合作。这是重点,这样会更加顺畅!班委在学生会工作开展起重要人员召集作用,下学年可以进行联动机制,加强合作!
六、计划赶不上变化应得到重视,活动前期筹划上定下的计划步骤应科学合理这样在执行上才能有效!这是实际的问题。
最后感谢各位老师同学的支持,本学年工作才顺畅,希望下一届学生会会做的更好!
总之,学生工作无小事,事事都不能懈怠。我们更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把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才能更好地服务同学在过去的学期里,我脚踏实地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自己的水平和经验不足,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新的一年里,我还要在其他方面继续努力,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篇十七
近日,债市大幅调整,与5月1日起金融业即将实施的营改增不无关系。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金融业试点营改增给债券市场带来的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税率小幅上升;二是免税范围收窄。
营改增实施之后,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与目前包括5%的营业税和附加税收科目的实际税率5.5%相比,有小幅上升。免税范围收窄将提高部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税负,债券回购或受影响。
光大证券表示,营改增对债券市场影响偏负面,会增加金融机构投资债券的.成本,但不会对货币市场造成持久影响。
市场人士认为,税制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基石制度之一,营改增对债市影响不小,但对于部分细节如何执行,相关部门并没有表态,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非政府债券利率或走高。
根据增值税规则,金融商品持有至到期的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国债、地方债利息收入免税。这意味着金融债、铁道债、信用债等非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面临税率上升,税收成本增加会转化为名义利率溢价补偿的需求,导致利率走高。
之前,由于营业税为地税,部分银行和地方对持有至到期账户中的非政府类债券亦免征营业税。
根据兴业证券的调查,如果银行持有的到期账户金融债利息收入之前就缴纳营业税,则税率由5.5%上升至6%,税收增加导致的名义利率溢价补偿约2-3个基点(bp),影响较小。如果持有到期账户的利息收入之前并未缴纳营业税,那么税率由0%提高到6%,税收成本对应的名义利率的溢价补偿约有26-30个bp。
这对债券发行和流动性的影响都较大。据悉,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拟申请税务豁免,否则营改增的税收成本将最终转嫁到发行人。
中金公司认为,实际影响或低于理论测算,主要是考虑不同的机构税前、税后考核不一,营改增对机构影响较大的是注重税后考核的银行自营持有至到期户。
兴业证券的分析认为,对于银行持有至到期的债券配置,营改增实施之后,一定程度上将增加国债(含地方政府债)的税收优势;但不同机构也会根据自身情况对利率债配置作出相应调整。
债券回购或受影响。
免征税范围的调整为本次营改增的重点。兴业证券指出,主要变化是,第一,买入返售利息不再属于免征范围;第二,一年以上同业拆借业务收入可能被调出免征范围。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收入,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中金公司研报指出,债券回购作为买入返售的一种也要征收增值税,这会导致税负转移到资金价格中,从而一定程度上抬高债券资金利率水平,对回购成交量也有一定影响。
36号文较完整保留了原营业税中金融业的优惠政策,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可免征增值税。但对于同业拆借的线下交易,文件中未明确其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可能被征收增值税。
民生证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李奇霖认为影响有限。一是从激励机制看,大量中小银行的前台业务部门一般是税前考核,在激励机制不改变的情况下,前台暂时不会因为税收成本的提升而影响到拆借业务的杠杆行为;而部分大银行的激励机制则是前台业务按税后考核,受本次税制改革的影响可能会相对明显。二是从交易方式看,由于线上交易被划入免征范围,预计很多银行会开始做大量的线上拆借替代部分线下业务以合理避税,避免整体拆借业务的成本过快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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