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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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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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越来越快,每天都有新鲜事物涌现,我们是否需要总结一下自己的所见所闻呢?要写好关于这个分类的内容,我们需要倾听和理解不同人的声音。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人的成长经历和思考方式。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一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因旧城成片改造需要拆迁零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条例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职权负责本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

建委、计委、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规定权限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旧城改造。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暂停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延长的暂停期限届满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规定的事宜。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作出安排。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原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被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拆迁人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委托单位。其他项目的委托拆迁,也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批准的拆迁方案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拆除公有装置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拆迁人应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安置完毕。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

根据本条例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拆迁人应将总体安置情况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安置用房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十六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第十七条拆迁范围内应拆除的房屋拆除后,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有关部门方可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安置用房的初始或者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并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拆迁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确需转让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的,应当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办理提存公证后,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专户存入本市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共同保证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本息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需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前公布。

第二十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确定房源。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原登记用途有异议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住宅用房属于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拆迁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原房屋承租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不低于原面积(原房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三十六平方米计算)的成套房,安置原承租人的房屋产权属拆迁人所有。

第三十七条房管部门代管房屋被拆迁的,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使用人使用,并仍由房管部门代管;原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并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照每户不低于六百元的标准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九条搬家补助费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

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得到安置后四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拆迁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后的四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第四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和被拆除房屋的`面积确定。

第四十二条拆除产权属军队所有的房屋,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办理。原承租人的安置办法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及归侨侨眷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建设需要拆除围墙、栏杆、工棚、停车棚、简易仓库等杂项建筑设施,拆迁人应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第四十五条迁移建设用地上的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所需迁移费和损耗材料的补充,由拆迁人补偿给原所有人自行迁移。若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费用和材料由原所有人自行解决。

第四十六条拆迁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绿地及其生长物,应尽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应按《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偿事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九)伪造、涂改或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十)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拆迁人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委托拆迁单位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拆迁委托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房施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军队进行住宅建设需要拆迁地方房屋,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进行军事设施建设需拆迁地方房屋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和住户的搬迁安置,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后,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届满而仍未得到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的标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三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人出安排。第(五)项规定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拆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房屋拆过管理癌门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并结合拆迁地段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应根据拆迁工作需要,做好房屋拆迁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按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房屋拆迁政策,公布办事程序,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公告从容不迫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统一使用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肋费、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租凭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等内容,在公告伫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记裁决;裁决作出之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拱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腾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与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限期自行迁移,所需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仅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记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拆迁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并按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第三十条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评估,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合法有效的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等证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四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房源不足的,拆迁人可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其他地段提供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必须保证拆迁安置房源,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认购方案须报市房屋迁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土地使用权类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根据浙洒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本条以及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四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本章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支付房价款。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不包括原拆除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的众用分摊面积。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认购的新安置用房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结算被拆迁房屋和新安置用房的差价时,应包括新安置用房的众用分摊面积。

第四十三条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发还产权的住宅用房,拆迁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按《发还产权决定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70%给予补偿。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待发产权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原房建造价格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50%给予被拆迁人寂偿;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5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给予安置。

第四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补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补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五条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凭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亲驻调换的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房管、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持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或持有1990年4月1日后领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效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八条拆迁企业、事业心单位生产性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实行异地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统一选址,自行外迁建设。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应外迁而无能力自行建设的单位,可按原生产规模、原建筑面积由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统一选址,给予建设。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补偿金额结算非住宅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土地的补偿按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被拆迁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迁建的,其增加部分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负。

被拆迁单位涉及企业改制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市政府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拆迁房管部门公有出租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十条拆管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施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原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房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在异地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当地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五十二条拆迁营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营业房建筑面积为准。

拆迁不同区位营业用房,安置时按相应区位营业安置房进行安置。

第五十三条拆除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用途为住宅的,拆迁人按住宅用房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第五十四条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以及生产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如下规定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一)在搬迁期间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计算公式: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赁月平均价×建筑面积×搬迁月数;(二)拆行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拆迁人应按重置价结合折旧给予补偿;(三)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费,拆迁人按国家和本市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第五十五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房屋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被拆迁人“并列第一”或者“并列第一后”搬迁腾空顺序号,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安置房认购摸文时“并列第一”的被拆迁人,按摸文产生安置房认购顺序与;“并列第一后”的被拆迁人,由公证机关按其实际腾空时间的先后顺序发给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安置房认购时,被拆迁人凭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在规定的`安置房中认购定位。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提前腾空房屋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七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五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600元;。

(三)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根据物价水调整,每年公布一次。第五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根据本市市区物价水平制定,报市人民政批准,临时安置补助费可根据物价水平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六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迁时,所在单位应当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3天假期,不影响其工资和评奖。

第六十一条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拆迁的。

第六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四)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权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因前款规定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土地经征为国有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县(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有关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五

焊接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难题,而且难度较大,这是由于低合金钢在焊接时常常会出现热裂纹、冷裂纹及淬硬倾向等各种现象特点。焊接过程中,如果对这些热影响处理不当,很可能就会出现硬而脆的马氏体组织,进而降低合金钢的塑性和韧性,而且还会使钢结构耐应力腐蚀性能恶化,从而加重了冷裂纹,所以说在焊接时必须要使用较小的热输入值。若是热输入值太高,那肯定会出现钢结构由于热量太高以及催化作用而使得结构有所变化,就会大大降低性能。焊接时,为防止因为氢含量造成有裂纹的请况出现,就要在焊接过程中严格控制氢含量,保证焊接工作在氢含量很低的环境中进行,同时,要按照焊材的相关标准选取焊接材料,并保证绝对的干燥环境。一般液压支架结构件都会采用板材较厚的构件,而且这种构件的抗拉强度比较大,因此必须要采用预热措施。在焊接时还要非常值得注意的是确保钢结构均匀受热,这就需要我们对各个部件进行整体预热,在这之后才能快速的进行焊接工作。当然还是要注意保证焊接质量,必须要根据合金钢的性能,要保证终焊温度高于80℃,因为只要温度低于这个数值那就必须要立即停止焊接,然后对钢结构重新预热,之后后才可以继续焊接。

4.2焊前材料准备。

焊接必须要根据焊缝的结构特征、焊缝形式还有对焊缝强度的要求,根据各种相关硬性要求对焊接进行综合性选择。二氧化碳气体保护法是最常见的一种气体保护焊接法,二氧化碳气体抗冷冽能力强,保证焊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熔渣少甚至没有、熔池的能见度好等各种优势。在开始焊接时还必须要准备好其他焊接所需要的材料,比如说对控制焊接材料、材料的复验、焊道清理等的选择,为了保证焊接工作的质量,就必须做好这些前期准备工作才行。

4.3焊接工作实施。

4.3.1焊接气体的选择。

我们以使用角焊缝及v形焊缝为例,而且各种接头焊接方式还比较多,接头种类有很多比如t型接头、角接接头、对接接头还有搭接接头等等,在焊接时必须要依据支架结构件的特征、对焊缝强度的要求以及焊缝形式等来选择用哪种方式进行焊接,为了降低焊接过程中出现到处飞溅的危险,一般会采用混合性气体做保护,有大量的氩气和少量的二氧化碳混合而成,同时,还能改善焊接结构件的成形,控制熔深等,大大提高了液压支架结构件的焊接质量[4]。

4.3.2焊接材料以及焊接设备的选择。

焊接材料中的母材强度以及焊缝处要用到什么样的金属,都是焊材的选择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因为如果选择不想符合的材料的话,就会出现焊接的变形或者根本无法焊接,也有可能出现其他一些损害,因此对于材料的选择一定要慎之又慎。全面考量焊接工艺的各项条件和标准,一定要保证选材的质量,才能保证焊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4.3.3焊接时的一些规范性要求。

1)焊接前必须要进行预热。只有预热合理才能够有效控制焊接的冷却速度,从而大大降低了应力作用,减小了由于热影响而造成的淬硬马氏体的出现的几率,这样才更有助于焊接中的氢气体能从接头逸出。2)规范性操作流程。一旦将工件完工出炉后就马上将其放置到非焊接区域中,并且还要使用石棉将刚出炉的工件盖住,而且在焊接时必须要连续进行不能有中断行为,还要注意焊接时的温度控制:如果温度没有达到150~180℃,万万不能开始焊接,温度条件不具备,而且在焊接过程中还要一直注意温度必须要控制在80~175℃之间;要保证温度处于100~175℃的范围内时才能开始焊接盖板,而且板材间的温度绝对不能高于200℃,温度控制不当会影响整个焊接工作的质量,适当的时候还要停止焊接。3)焊接工艺的一些电压电流参数设置。焊接过程中,电流不能超出280~350a的范围值,同时电压也不能超出34~38v的范围值,焊接的速度必须保持在180~480mm/min范围之间[5]。

4.4焊接后的热处理应力。

焊接后要进行热处理,主要是为了消除在焊接过程中产生的内应力,以确保支架结构件的稳定性,增强支架构件的抗应力腐蚀程度,热处理还能改变支架构件接头力学以及相关组织的性能,提高焊接质量并且增强其稳定性及安全性。在热处理过程中,温度一定要高于合金钢回火时的温度,而且,必须要在焊接材料的温度降到50℃以下的时候才能开始进行热处理,否则就会出现回火脆性的情况发生。

5结语。

随着煤矿企业的发展,煤矿生产也越来越注重质量和安全保障,而液压支架结构件的焊接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只有做好支架结构件的焊接工作才能保证支架结构件的质量,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4]高建文.井下液压支架结构件焊接工艺研究[j].科技传播,2013(11):162.

[5]张亚鹏.煤矿液压支架结构件焊接工艺研究[j].科技创业家,2013(6):82.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七

摘要:分析了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以提倡节能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引言。

众所周知,城市污水处理作为保障城市稳定运转,保护城市生存环境的关键技术,其对于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人们的能源意识逐渐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的高耗能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今,我们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在能源消耗上还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如何通过节能的手段、技术和途径来降低污水处理能耗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下文针对当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一些节能技术和手段展开分析。

所谓城市污水物理就是对城市生产生活废水进行处理,改变污水的性质,使其不会对环境水域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面临着水污染严重、污水治理起步较晚、基础差、要求高等形式。在传统的.污水处理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升级和创新,根据不同特性研制出了多种新型处理技术。尽管我国在全国661个城市中设有多个污水处理厂,但与国际上的行情相比较,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效率低下,再加上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和方案耗能较高,最终影响着城市污水处理的效果。而能源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污水处理的焦点,因技术不成熟、工艺处理占不到优势,导致城市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高,以及致使污水处理成为高能耗的工程。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能耗主要对于污水、污泥的处理耗能就能[2]占到整个污水厂直接消耗能源的60%以上。

另外,因我国对于耗能没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界限和标准,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缺乏对于污水处理厂能量需求的制定,这就使得污水处理厂的能量消耗测定更加有挑战性。再加上缺乏对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能耗的相应调查,在实际使用中的耗能[1]与间接消耗则无法反映出来。除此之外,因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城市污水处理能耗进行评价,各地对于能耗的标准不一,采用的指标也不同,有的是根据污水处理量来制定,以一定数量的污水处理量电耗值作为指标,而有的却是以污染物的数量,以其所表示的能耗作为指标。因此,很多城市对于污水处理能耗的最终评价不一,再加上处理工艺与步骤复杂,最后使得能耗评价不能准确反映出实际处理消耗。

2.1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市污水处理能耗分析研究与技能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污水处理能量平衡分析不成熟,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技能措施和实施措施,但技术和研究跟不上,使得污[3]水处理节能战略止步不前。因此,为推动城市污水节能处理战略的进一步落实,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能源使[4]用审计与管理,促进相关战略和措施落实。早在20世[5]纪70年代,wpcf所编制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手册中就曾提出过针对当时污水处理厂节能的基本方案,包括各单元过程的能量用量分析、节能措施制定等。后来,更有研究者针对特定的单元过程,将污水处理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能源消耗要素,提出了减少能量费用的两种策略:节约和符合管理,这对于跟踪节能方案的实际效果和实现手段都有促进作用。

2.2提高能效技术手段。

1)事实上,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能量密集过程和操[2]作主要集中的就是生物处理单元,尤其是曝气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通过对曝气设备进行改进来提高曝气系统的能效技术,随着设备的不断革新与改进,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方面,利用淹没式的多孔散头使其产生空气泡,通过空气泡的运动将氧气运送至溶液中。另一方面通过机械的胶东,是大气中的氧进入到溶液中。前者因输氧效率较高,因此可以节约很大一部分风量,从而减少能源损耗,目前被使用在很多国家的污水处理技术中。而后者通过改变曝气系统的运行方式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同时这种方式还能增加生物处理系统功能,在污泥处理中用淹没式搅拌器混合还能有效去除磷,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性。2)污泥处理系统对于污泥处理系统来说,要实现其高能效,最关键的就是进行能量回收。正如前面所说,在实际的城市污水处理中,污泥处理大约占到了总污水处理厂耗能的6成左右,而通过技术处理进行改革,至少可以消化四成左右。而最后还要对消化的气体进行存储,以转化为机械能活着电能,实现高效的循环再利用。另外,将固体的废弃物与污泥进行集中焚烧,也就是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将燃烧余热转化为电能,还能为污水处理厂提供一定的电量,最终[1]降低能耗。

2.3推广节能新工艺。

当前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能耗较高,而随着人们意识的提升,选择合理的节能高效措施成为关注的解决城市污水高耗能问题的重要途径。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得出,未来节能研究发展还将进一步深入,将会涉及到生物热力学、化工热力学以及能源工程学等多个领域。而更多节能新工艺的使用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相信在未来,绿色、低能耗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将广泛发展,为我们打造一个安全、舒[4]适的生存环境。

3结语。

城市污水处理是一个长期性、涉及面广的工作,因其高耗能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阻碍因素。而通过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提高能效技术手段,同时进一步推广节能新工艺,全面促进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的运用,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参考文献。

[4]王磊.深圳某污水处理厂节能试验及能效评价[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

[5]谢家峰.山西省典型污水处理厂能耗分析与节能措施研究[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2013.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八

杨惠红。

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法院正确、及时的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案件,对加快城市改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据中国房地产报报道,目前,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中,只要一拆迁就有纠纷,一有纠纷就有上访,甚至时有恶性事件发生。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处理不慎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在实践中坚决贯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摆在我们审判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处理原则。

法律效果是通过法院的执法活动对社会生活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衡量法律效果如何,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结果能否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社会效果是通过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基本价值得以实现,从而使执法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依赖于法院的执法活动得以现实,法院的执法活动是展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台。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统一的,互为因果关系和互相包含的。因为社会效果即法的价值的实现,是立法的依据和驱动力,法律效果的实现,导致法的价值即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一个正确的裁判既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应该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任何两个效果相背离的裁判,都将是错误的裁判。正如肖扬院长所说的,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实际上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也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真正拥护和支持。

然而,法律是稳定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与社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只是一般调整,而不是具体调整。法律既不可能无所不包,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加之成文法的滞后性等等,使得任何法律都存在缺漏和盲区。因此,法律在反映社会关系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官的职责和智慧是把两者有效地统一起来,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立法本意、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体现法的公正价值,遵循社会效果的价值取向,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依法裁判,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公正既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裁判结果的追求,同时,又是社会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评价,因此,公正具有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坚持法律标准,符合社会标准,是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最高标准、最高境界。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裁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低标准。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裁判只有代表社会正义,反映社会主流,体现多数群众的意愿,才能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真正意义所在。

(二)提高办案效率,维护法律尊严。效率问题,是肖扬院长提出的新世纪法院工作的重要主题。审判工作效率不仅反映了法律对法院审判期限的要求,更以其丰富的内涵反映出社会对法院裁判及时性的渴望。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树立“时间就是效益”的观念。很多当事人有“官司打得起,拖不起”的想法,反映出当事人对办案效率的期望。案件不能及时审判,会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案件不能及时审判,就是对当事人的不公正,案件不能及时审判,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追求司法效率与追求司法公正是一致的,法官判案如果不讲效率,即使最终依法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社会对裁判的评价也会降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亦难以统一。

(一)把司法为民作为检验“两个效果”的标尺。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司法为民这一指导思想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房屋拆迁管理自今尚未立法。法院在适用法律和具体操作方面存在诸多疑惑和分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底开始起草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案件的司法解释,但是,终因房屋拆迁案件情况复杂,司法解释至今尚未出台。法院在这样的一个执法环境和条件下,审理和执行拆迁案件,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有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注重社会效果,力争将“两个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不能孤立办案,机械执法。应该把是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作为检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标尺。

(二)树立正确的审判观念,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行政审判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行政审判的宗旨是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把维护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来考虑。,我院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宣城市建设委员会拆迁裁决一案,经审查,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对徐某要求原地回迁、回迁安置价位、附属物补偿等问题没有予以裁决或裁决有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判决撤销了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补偿安置部分的决定。经统计,我院判决结案的房屋拆迁案件中,撤销或改变被告不合法行政决定的案件占60%。通过裁判,保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缓解了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情绪,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善了干群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发挥审判为经济发展、城市改造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良好社会效果的实现。现行法律着眼公正的较多,考虑效率的相对较少。在审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裁决的期限,为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提出。房屋拆迁案件一般时间要求紧,如果少数被拆迁人不拆除房屋,将会影响城市建设,也给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带来诸多困难。因此,法院在处理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的问题上,应坚持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我院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裁决一案,被告因征用土地曾与原告产生过矛盾,原告对被告的工作产生了抵促情绪,因而拒绝执行拆迁裁决,由于原告一户房屋未拆除,严重影响了我市“二环路”的建设进度,法院根据被告要求先予执行的申请,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从而使“二环路”建设顺利进行,实现了城市改造的良性循环,法院的执法活动保护了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经济。

(四)正确运用调解手段,有效化解诉讼矛盾。当前,在民事诉讼中,提倡“多调少判”。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冲突解决的自愿选择,调解结案是社会效果最好的结案方式。在复杂的案件审判中,“两个效果”难于统一时,调解是统一两个效果的最好途径。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涉及拆迁当事人之间的补偿安置问题,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而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了法院的裁判结果是维持或是撤销行政裁决。不管法院如何判决,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均未得到解决,法院裁判后,往往是案了事未了,拆迁当事人之间矛盾依然存在。对此,法院始终坚持以调解为主,通过民事纠纷的处理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法院在调解过程中,针对拆迁中普遍存在的“补偿机制不合理”这一焦点,着重做拆迁人的工作,说服其在补偿安置方面适当予以让步,对被拆迁人,法院则深入、细致地做法制宣传工作,客观、准确地了解被拆迁人的思想动态,注意把握在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上做调解工作。如我院在审理湖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宣州分公司申请先予执行李某拆迁裁决一案中,法院两次主持拆迁当事人调解,并通过基层组织协助做调解工作,均未成效,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由于李某年纪较高,家境贫寒,周围群众对李某表示同情,对法院工作表示不理解,为了使法院的工作得到多数群众的赞同,为了减轻贫弱者的经济损失,法院再一次给当事人提供一次协商的机会,慑于法律的威严,在强制执行现场,拆迁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据统计,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经法院调解,拆迁当事人之间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而结案的,结案率达94%。通过调解处理,拆迁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化解了诉讼矛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有机的统一。

房屋拆迁案件是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鉴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与不足,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拆迁案件过程中,要注意积累经验,注重调查研究,要建立、健全交流渠道。作为一名行政审判人员,我们要通过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加快城市改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保障。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九

对城市周边环境与自然生态进行观察,将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与城市绿化工作紧密结合,使其符合系统性要求。例如:在快速路景观设计当中,每隔110-140m设计一个长宽各25m、3m的花坛,坛中养植花草或灌木,从而给予高架桥的乘客美好的视觉体验。又如:在桥墩下方设计一个中央绿化带,绿化带宽9m,可种植低矮或中等的灌木,并栽培草坪,为绿化带设计镶边花盆,盆中的植物主要根据花卉花期、气候等因素选择品种,从而美化周边环境,为人们缓解视觉疲劳[4]。

3.2合理的绿道规划。

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需要展现隔离功能、绿化功能和休闲功能,因此务须对其进行合理的绿道规划。如:结合路段两侧、人行道、绿化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将景观路段设置为16m以上、7-16m、5-7m、3-5m等四大类型,给予“3-5m”局促路段设计空间视线宽绰感,在人行道周边布置植物;给予“5-7m”路段设立绿化隔离带,使快速路与行人有效隔离,采用间隔的方式种植密度适宜的行道树,从而增加空间感;给予“7-16m”路段结合商业环境、居住环境设计绿化风格,在商业段对地面进行铺装,科学布置树池、树种,在商居路段布置草坪,种植乔灌木;给予“16m以上”路段运用乔灌木隔离居住区与道路,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私密空间和公共空间,在商业路段采用草坪隔离道路与人行道,通过小品、树阵对草坪进行修饰,从而增加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的品味[5]。

3.3选择因地制宜。

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城市快速路实施广场类、单位类、公园类景观设计,从而彰显城市特色。在广场类景观设计中,对城市快速路临近的大卖场、大型建筑、大空间地段布置长凳,种植高大的乔木,并结合景观风格对建筑物进行修饰。在单位类景观设计中,在大学、电视台等相关地段梳理建筑物的景观结构,将其有效融合于城市快速路的景观设计中,使两者发挥相得益彰的效果。在公园类景观设计中,对城市各个绿化节点进行串联,使其统一形成公园式景观设计。

3.4体现以人为本。

设计人员对步行、车行等过程中的视觉感受进行体会,在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中结合植物带、花带,对绿化曲线进行调整,使其能够和谐,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如:道路两侧运用花灌木搭配落叶乔木,给予行人和行车人员舒适感和美感;控制植物高度,避免行人对坡度段产生较强的倾斜感;在景观节点中布置宜商宜居的快速路景观,尽量加入时尚元素,使人文气息更加浓郁。

3.5彰显生态性。

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快速路交通有机结合,使道路交通与生态环境能够和谐共存。因此,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必须彰显生态性。例如:高架路植物景观应选择形态优美、耐阴的树种,防止行人在灰暗的路下空间产生压迫感;要将“低碳”、“智能”等元素融入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还要让城市景观富有生态性,从而增加道路交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度。

4结束语。

全国各大省市正在持续的高速发展。在城市快速路方面,人们对快速路景观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已经无法沿用传统的景观设计,必须在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当中另辟蹊径。通过满足快速路景观设计的系统性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美化,从而降低视觉疲劳感,调整绿化曲线并体现以人为本理念,采用生态性设计让道路交通和生态环境和谐共存,串联各大绿化节点并促进公园式景观设计的形成,利用绿道规划提升城市快速路的景观设计品味。

参考文献。

[1]王洪珍.城市快速路夜景观特性及照明规划设计探讨[j].光源与照明,,03.

[2]高少开,郑滢.浅谈城市快速路绿化设计——以清远城西大道绿化设计为例[j].广东园林,2012,06.

[3]全钢.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初步研究——以成都市二环快速路景观设计为例[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2,10.

[4]于佳,张磊.探析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快速路景观空间设计方法[j].山西建筑,,30.

[5]周丽琴.浅谈城市快速路绿化植物景观建设——以北京为例[j].建筑与文化,,02.

[6]王新;;我国发展城市轻轨交通的意义[j];长春大学学报;,11.

[7]林万明;高速公路的空间环境与景观设计[j];中国园林;,03.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

摘要:改革开放30余年来,进城务工人员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作出的贡献举世公认。然而,他们随迁子女的学前教育问题却迟迟未进入公众的视线范围之内。平民教育实践为这些流动儿童提供了最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然而,政府有关部门的认识滞后和管理失当今平民教育处境尴尬。期待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出台的当下,政府能够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以促进平民教育健康发展,满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需求。

改革开放30余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从农村流入城市打工的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0》显示,我国流入城市打工的进城务工人员已达2.11亿人。北京市政协的一项调研显示,截至20年底,北京市实际常住人口已达1972万人,其中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为726万人。占1/3强。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已由的9万余人,迅速增长到2009年的41.8万人,占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40%。虽然迄今为止,尚无对在京流动学前儿童人数的准确统计,但是从人口家庭化迁徙的上升趋势以及近3年北京市新生儿中非户籍人口约占51%等情况推测,在京的流动学前儿童人数很可能已超过了户籍学前儿童人数,也超过了学龄阶段的流动儿童人数。作为不同于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新兴社会群体,进城务工人员对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贡献有目共睹。但长期以来,这个庞大的人群有着怎样的托幼服务需求,他们子女的学前教育状况如何。却一直未进入公众的视线。笔者认为,在城市发展的大背景下,必须正视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这一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应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以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期待借《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发布的春风,在政府空前重视的大背景下,有效解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

一、现有体制的边缘地带成为平民教育实践探索的空间。

经济体制转型的社会背景,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托的现实需求,催生了平民教育。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一直未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应有的关注。在现有体制的边缘地带,平民教育的实践探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大量出现民间兴办的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服务对象的各种非正规托幼机构,提供灵活便利、低成本、低收费的托幼服务;二是面对流动儿童学前教育现实需求出现的第三种力量,即由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

1“山寨园”占据了学前教育机构的半壁江山。

目前,满足低收入人群托幼需求的所谓“山寨园”已占据了学前教育机构的半壁江山。以北京市为例。2009年,低收费、没有正式注册的“山寨”幼儿园已达1298所。超过了全市注册的1266所正规幼儿园。笔者近两年所作的相关调研显示,北京市的进城务工人员多聚居在城乡交界处。这类地区多为城中村,缺少公共服务设施,也缺少公办的正规幼儿园。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托需求又是客观存在的,于是,各种形式的非正规幼儿园纷纷出现,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了就近入园的便利。在这些非正规幼儿园入托的幼儿中,约95%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非正规幼儿园已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托幼服务力量。

“山寨园”多依据所处社区的需求和现实条件兴办,整体收费水平通常为每月200~400元(包括伙食费),基本符合进城务工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这些非正规幼儿园大多是低成本办园,条件一般比较简陋,师资力量也显薄弱。尽可能满足家长的托幼服务需求是“山寨园”最突出的特点。例如,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一般工作时间较长的特点,这些非正规幼儿园的开园时间通常是周一到周六,有的周日也开园,早上6点半孩子就可以入园,晚上离园时间比较晚,延时服务通常也不另外收费。这些均有别于作息制度严格的正规幼儿园。

从办园主体上看,“山寨园”大多是民间自发兴办的,主办者也大多为进城务工人员;从举办形式来看,既有小规模的混龄式家庭托儿所,也有大致按照年龄分班的在园幼儿规模较大的幼儿园,还有个别连锁经营的园所;从地域分布和生源来看,大多分布在城市周边或城乡交界处,主要招收住在附近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因而也被称为“打工子弟幼儿园”“农民工幼儿园”。“山寨园”的提法说明这些非正规幼儿园处在边缘地带,它们被排除在现有教育体制之外。由于未能得到官方认可,媒体往往称之为“非法幼儿园”或“黑园”。

2由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成为第三种力量。

面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需求,由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已大量出现,被称为“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第三种力量”。之所以称之为“第三种力量”,是因为它们处在公办教育机构和营利性质的民办教育机构之外,属于公益性学校。在呼唤公民社会的今天,通过由民间兴办公益组织的方式来为弱势群体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已成为可能。尽管目前相关政策和发展环境并不宽松,但在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以笔者参与创办的四环游戏小组为例。在北京一个农贸市场中偶然诞生的四环游戏小组既是学前儿童游戏的天地及家长育儿互助的场所,也是志愿者学以致用、进行教育研究的基地。四环游戏小组自成立起一直秉持陶行知、张雪门等教育家倡导的平民教育理念,立足现实,积极探索。“事实证明,四环游戏小组的教育质量非常出色,不逊于正规幼儿园。”四环游戏小组作为一个公益性托幼组织,通过长达6年的实践,探索出一条面向流动儿童的具有文化适宜性的学前教育道路。目前,这种非正规的、公益性的学前教育模式已经在北京市流动人口聚居的石景山刘娘府社区等地推广。这样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有助于让更多的流动学前儿童受益。

无论是“山寨园”的大量开办还是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的纷纷出现,这些机构和组织提供的基本学前教育服务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托幼需求,让流动儿童有幼儿园可上,保障了他们最基本的享受学前教育的权利。笔者认为,平民教育不失为解决流动儿童学前教育问题的一种现实而有效的选择。

二、认识滞后和管理失当今平民教育处境尴尬。

期以来处于尴尬境地。由于处于现有体制的边缘地带,这类平民教育机构不仅未被官方认可,而且遭受歧视、限制。例如,四环游戏小组这类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长期面临注册难等发展困境。笔者认为,长期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等导致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生存状况不太了解,很难理解进城务工人员对平民教育的需求。事实上,在频频有媒体报道“山寨园”遭“严打”的当下,进城务工人员对“山寨园”的需求依然旺盛,与官方立场形成巨大反差。笔者认为,这一矛盾的症结在于,官方强调的`是园所达标,而支持者关注的是现实条件下孩子有园可上。前者更多强调的是不出事;后者则立足于弱势人群本身,重在解决问题。“一旦我们最关心学校,则孩子便不受重视了。”其实,行为主体,即当事人自己的声音和选择才更值得关注。四环游戏小组等这类为官方所忽视或歧视的民间自救组织至少在一定范围内为流动儿童提供了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是包办一切的全能政府,民间力量的兴起预示着社会发展的新趋势。笔者认为,该是为“山寨园”正名,因势利导发挥平民教育作用的时候了。在兴办学前教育的问题上,迫切需要调整政府与市场及民间(即社会)的关系。否则,政府若坚持固有成见并采取消极办法。对“山寨园”“取而不缔”“禁而不止”的局面不仅尴尬,而且有可能加剧社会矛盾。

三、实现教育公平期待体制机制的创新。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进城务工人员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城市能否让这些劳动者的子女也享有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事实上,平民教育实践对当下中国的教育改革颇有启示意义。

1突破观念限制和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受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公众普遍认为只有公有的、政府办的幼儿园才是好的,民办的、私营的则是趋利的、不好的,自然倾向于同意政府部门对民办的、非正规的“山寨园”进行“严打”。“教育性是学前教育本质属性”的提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对教育性的过于强调而忽略了学前教育基本的托幼服务功能,也导致了政府以正规幼儿园为标准强调统一管理,而对体制外的各类“山寨园”一味打压。笔者认为,学前教育社会化是适应经济体制转型需要的,平民教育是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的。要深入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突破观念限制和制度障碍,走出对学前教育功能的认识误区。

2改革财政分配制度。

“山寨园”的办园条件的确简陋,大多存在着场地狭窄、硬件不足等问题,个别幼儿园甚至还存在安全隐患。家长缴费这一单一的经费来源使得“山寨园”不得不低成本运营。然而,必须承认,“山寨园”的存在让处于城市边缘和社会底层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获得了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或者可以说,这些非正规幼儿园承担了普及学前教育的社会责任,而政府则是最终的受益者。笔者认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一直是以牺牲农村、农民为代价的,30余年的改革开放又是农民付出最多而享有改革成果较少。现在,该是回报他们的时候了。缩小社会日益增大的两极分化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财政资源分配方面应向以弱势人群为对象的平民教育倾斜。例如,可通过对流动儿童发放教育券等方式补偿欠账,促进教育公平。

3积极扶持并适当规范平民教育。

学前教育的发展必须考虑其所发生的背景、条件,不存在适合于任何情境的普遍适用的模式。无视差异的教育并不是教育公平的真正内涵。可见,构建需求导向的多元化学前教育供给体系势在必行。

政府应当在认识与肯定“山寨园”价值的前提下,调整管理策略,变管治为服务和扶持。如通过经费支持、师资培训等方面加以扶持。进而适当规范,包括实事求是地设置准入门槛以及执行差异化或有弹性的评价标准等,形成鼓励平民办学的宽松政策与制度环境,以帮助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最终使流动学前儿童能够真正获益。

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正式颁布。2011月,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五条措施。随后,《若干意见》出台。2010年12月,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发展学前教育的方针。政府的空前重视让幼教工作者无不欢欣鼓舞。然而,细细研读这些政策文本,笔者持谨慎的乐观态度。明确政府主导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等举措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试图一揽子迅速解决长期积累的问题并不现实。而对于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处于弱势地位的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这些政策文本中只有一句话,“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措施如何则语焉不详。体制机制的改革似乎仅仅关注加大财政投入,而且依然延续着以往以城市为中心和政府包办的思路,依然着眼于对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的限制、管治而非扶持、服务。这不免令人生出些许隐忧,担心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争相上马政绩工程而不顾现实条件,导致资源浪费和教育不公平加大的问题。

杨东平提出,在利益多元化和需求多样化的市场环境中,社会服务问题主要应当通过政府、市场与消费者三方合作的模式解决。这其中,最需要学习和改革的是政府――应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在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改善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确定政府和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新型治理方式。解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解决的关键是要转变观念,特别是教育价值观,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在体制机制上进行真正的变革和创新。否则,问题必然无解,也无益于学前教育的发展壮大。

面对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民间力量在积极行动。平民教育的实践正在“唤起一种新的力量”,不仅可以为政府部门分优和为社会分担责任,更可以为解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提供多种选择。期待政府部门能够走出自我设置的观念误区,把平民教育看作是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积极因素,为平民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期待在《若干意见》出台的当下,政府能够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以促进平民教育健康发展,满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需求。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是城市的新市民,但现实是这些底层人群常常被遗忘。能否让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有尊严而幸福地生活,是摆在整个社会面前的重大而现实的课题。

参考文献:

[5]克里希纳穆提,一生的学习:我们需要怎样的学校[m],北京:群言出版社,

[6]韩嘉玲,北京市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状况调查报告[j],青年研究,,(8)。

[8]劳凯声,平民教育:从弱者出发的意识与行动[j],中国教师。2007,(2)。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一

城市绿化论文:浅析我国城市绿化安全的管理。

(西安市未央区长庆油田兴隆园物业服务处,陕西西安710018)。

摘要:目前我国城市绿化不断的发展并形成新兴之势,但是绿化安全方面的意识缺乏。本文首先从绿化植物的生长安全和绿化对人的安全影响等两方面来定义绿化安全,其次论述了我国绿化安全的现状,从而进一步论述如何加强我国城市绿化安全管理。

关键词:城市绿化;安全;现状;管理。

绿化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绿化植物的生长安全和绿化对人的安全影响。绿化安全可以从这两个层面理解:一是指绿化行为不当,造成城市建设重大经济损失,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环境的形成及造成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破坏;二是指绿化环境中人的安全。本文绿化安全定义为在绿化活动的全过程中造成植物大量死亡人身伤害或引发生态灾害,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生命或财产损失的安全问题。

一、我国绿化安全的现状。

我国城市绿化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绿化为保持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现行的绿化管理体制和制度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城市绿化安全问题,由于我国城市绿化事业的起步比较晚,在绿化安全方面的关注和重视不够。

首先,安全知识的缺乏。植物的生死和绿化对人环境和交通的影响等都是是绿化安全的问题。一直以来,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都是是按部就班的关注景观效果和绿化面积,很少考虑绿化安全的问题。我国绿化安全知识的缺乏,体现在工程技术人员中,认为只是单纯的对植树、绿化、美观和养护等技术层面的问题,对于植物大面积的死亡和影响到人身安全和居住环境的问题,很少关注。其次,城市绿化建设具有明显的盲目性。我国幅员辽阔,根据1994年我国发布的《中国城市园林绿化树种区划手册》,将我国绿化树种分为寒温带、温带、北暖温带、中暖温带等10个绿化大区,20个绿化分区。由于城市绿化的内容包括绿地、森林和湿地,而绿地的种类又是多样的,所以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气候要在栽种不同的树木,每个城市要有每个城市不同的景观植物。近年来,我国掀起草坪热和大树进城的热潮,有很多城市纷纷效仿,致使冷季型草坪在北方的城市铺开,造成植物浪费、城市景观的雷同、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不仅各城市绿化风格缺乏个性,而且常使某一方面的资源枯竭或浪费,这就造成了一定的盲目性。再次,绿化安全法规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园林绿化法规不断完善,但绿化行业与其他建设部门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尤其在安全问题上。绿化问题被提及的很多,但是关于绿化安全问题却很少被提起。我国绿化建设普遍遵循经济、美观、实用、安全等原则,安全问题在绿化法规体系中不够突出。在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并没有关于安全方面的规定,只是规定造成绿化损失和破坏的补救措施和处罚办法。之后我国在相继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等规定和条例中也没有强调绿化安全问题。这与我国城市绿化的高速发展很不适应。最后,人才缺乏,特别是缺乏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技术人员。城市的绿化与市政工程管理的协调性密切相关,市政工程和管理行为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绿化的安全,容易造成城绿市化灾难性的损失和浪费,市政管线工程的'道路建设和布局规划等对绿化的影响比较常见。而1996年以来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全面监理制,在绿化工程领域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也尚处于初始阶段,即使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还也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工程类别存在。所以,我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技术人员缺乏,绿化园林专业监理的标准也不统一,因此,很难有效地控制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带来的不规范问题,给园林绿化留下了安全隐患。

二、确定绿化安全事故标准、加强城市绿化安全管理。

(一)健全绿化安全评价制度,实行强制性管理。

绿化安全需要科学的评估,评价绿化工程质量好坏的传统标准是绿化植物死亡率或成活率。从绿化安全的定义来看,栽种植物的死亡率或成活率是绿化安全的一个重要指标,不同规格、来源、种类和不同价格的苗木成活率应有不同的标准:从绿量恢复期而言,城市绿地中在各种原因造成植物大量死亡或人为砍伐破坏后,通常做法是补栽补种而不考虑绿量的损失,但多数情况下绿量的恢复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绿地稳定性,包括绿化形式。绿地面积的保持率,为保障地区绿化安全,必须发展本地区的绿化树种、乡土树种,应从这一点强化区域城市绿化战略。(论文范文)城市中心区的绿地被侵占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类事故往往与政府行为有关,常造成城市绿化不稳定,直接导致绿地面积减少,使城市中心区较低的绿化效益再度削弱;养护成本,城市绿化中应尽量减少高养护成本的绿地面积,养护成本过高,不仅增加城市建设投资,而且造成资源浪费使城市经济负担过重。必须禁止野生植物移植,无论大树还是小树都要明确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的地下交易给城市和农村带来的双重生态风险。

(二)建立监管体制,形成预警机制和系统。

目前,我国绿化安全监管和预警系统尚未建立。绿化环境已经成为衡量当今城市建设水平的指标之一,因此绿化安全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管体制,形成绿色安全预警系统。首先,要通过科学的手段对绿化安全和风险加以识别和控制,加强绿化安全的研究;对绿化行业,绿地资源等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对具有潜在的危害进全面、合理的分析,提出适当的控制措施;加强对绿化安全的预防,对绿化安全问题要实行量化管理。采取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原则,检查绿化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总之,只有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才能更经济地保绿化安全。

具体而言,根据城市绿化特点,首先确定控制和治理绿化安全的重点,如对有害生物入侵疫情,病虫害暴发,大树移植过量其他区域树种及其数量比例过大、生态保护绿地和大面积绿化工程等加强监控。其次是绿化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领导,定期对上报材料汇总通报,掌握调控安全措施。再次是依靠科研,加强对设计、生产、施工、营销、服务的安全指导。最后,建立披露制度,搞好绿化安全信息的发布、管理工作。让全体市民了解绿化安全情况,参与绿化安全管理对绿化行业在安全控制方面有贡献的管理部门、科研单位及企业应该实施奖励。形成全民参与的绿色安全系统。

(三)建立长效管理,实现信息化管理。

绿化安全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特点,事故一旦发生危害极其严重。绿化管理部门要认识到绿化安全的重要性,依靠法律、法规和技术把绿化安全列入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园林植物依靠持续的养护管理,不断生长、成熟中实现其功能和效益,在不间断的园林养护中,管理是建设的继续养护的关键,因此必须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首先,从普及安全教育人手。绿化行业应利用城市公共绿地的科普教育功能,介绍绿化安全常识、使人们在游憩活动中同时接受绿化安全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以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科普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全社会都重视起来。其次,形成信息化管理。绿化安全防范需要区域合作,加强安全信息交流,不盲目引种、以信息技术为平台,通过加大信息化的力度来保障绿化安全。以信息技术为平台,通过加强信息化力度,使政府以及各管理部门迅速掌握信息、控制信息和处理信息,来保障绿化安全。在规范绿化行业市场行为的基础上做好绿化安全宣传工作,对已经发生的绿化安全事故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组织科研力量攻关。防止安全事故扩大化,把灾害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二

行走在城市之间。

他是活着的,不可毁灭的,许多世纪的产物已经变质了。他从不停止跑步。

这座城市已经扎根,像一把雕刻刀,打磨着它在人们心中日益清晰的形象。高层建筑是外观,繁荣是装饰,车辆是线条,清晰而规则。他仍然轮廓分明。

我抬头看着那些高楼,骄傲地站在钢筋混凝土的街道上,看不到头。他低头看着自己的城市,被路切成了碎片。这是一个人们引以为豪的世界。

城市是混合文化的产物。中国和欧洲是混合的,但绝对没有协调因素。古雅的商店两侧是欧洲街道或哥特式建筑。整整一排似乎都是文明的见证人和胜利者。他们轻而易举地踏上了这里,记录了一段发展的历史和一个无法讲述或完成的`故事。

一些住宅区虽然略低,但依然优雅。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他有着无尽的成长故事。他也是一个蜕变,一个崛起,也是一部不会被遗忘的史诗。

在这样一个城市中,在空的差距中,还有另一个世界被不经意地隐藏着。

他给我留下了太多的印象,那是我在学生时代走过的小巷。我不禁想起了那些老房子。破碎的红砖墙布满了不可理解的街头涂鸦,经常是一片漆黑。不到三层楼高的小屋挤满了各种各样的花和植物。可以想象,城市里仍然有这样的生活:水龙头位于房子外面,清晨路过时,我可以看到几个穿着宽松睡衣、眯着眼、头发蓬乱、蹲在门前刷牙的分散的妇女。

门和窗框是由木头制成的,收音机里的早间新闻可以很容易地传播到门外。小巷充满了古老的气氛。在夏天,居民带着他们的孩子和狗出去凉爽的聊天,而在冬天,他们自己烧烤的香味从敞开的门释放出来。巷子外面的街道并不宽,也没有打算在那里建一所学校,但是在学校时间交通堵塞不能停止。一些穿过小巷的学生不禁羡慕那里的人们,悠闲的生活和老房子散发出的灯光和香味。

城市里有这么小的地方。他们像灰尘一样,紧紧地挤在城市之间,安全地定居下来。像一个被遗忘的安静的地方,它有一个剪辑的记录方法。

这座城市太容易让人误解,并挂上“红葡萄酒和绿葡萄酒”的标签。霓虹灯变成了鲜艳的外套,太招摇了;来来往往的人成了拥挤的同义词,太物质了;那些高楼的拐角总是显得太尖。很少有人能找到那些拥挤的角落,也看不到城市的辉煌。站在街上,一边是他们无法理解的忧郁,另一边是高高挂着的太阳。

这座城市是一本历史书,一段流动的时间,混杂着无数的建筑,记录着无数的发展。他穿梭往来,没有任何延迟,没有任何声音,充满了每个人的生活。他不需要在指针上打勾,但是他也很顺利地刷了一下,划了一个很深的记号。

城市是流动的时间。我已经看到时光的流逝,倾听他的声音,展望未来。我亲身感受并看到,即使在灰色的世界里,这座城市仍然散发着无与伦比的巨大光芒。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三

城市快速路务须具备有风貌特征、统一性、功能性、景观性以及人文特色。风貌特征主要指排除影响道路空间风貌特征的内源性因素,如道路性质、文化底蕴、景观功能、城市性质、城市规划等,只有将风貌特征梳理好,能够使景观设计具有特异性和欣赏性[2]。统一性主要指快速路景观需要在丰富、完整的.前提下,具有节奏感和序列感,通过富有变化性的景观设计防止人们审美疲劳,将城市亮点着重突出。功能性主要指在小品、绿化配置、步行空间、广场、植物景观等方面的设计上满足绿化防灾、区域界定、交通、基础设施的基本要求,使得市民能够体验快速路景观设计的娱乐功能、散步功能、游赏功能和休憩功能,从而提升服务质量。景观性主要指空间景观和道路关系的处理,如道路方向和对景的关系,道路宽度和边界高度的关系,借景可能性和边界封闭性的关系等。人文特色主要指城市风貌及文化底蕴,要求塑造个性城市,重视地方文化和传统文化,将地位文化特色淋漓尽致的展现出来[3]。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四

摘要:当前,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办社会问题,贷款利率上升,利润空间下降,电力企业经营难度加大,企业收益率下降的状况令人忧心。电力在现代社会,作为高度集成的一种技术性的基础能源,是公共产品之一,因此电力市场在弹性需求方面,不同于其他很多产品。随着电力价格的变化,电力需求量也会随之有比较大的变动,但是不管电力价格有多么大的变动,供电水平却绝对不会受电力价格的变动的影响,居民对电力的需求量大致会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关键词:电力;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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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五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也迅速增加,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任意排放,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给城市及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城市可续污水生物处理技术。

关键词:可持续;污水处理;技术。

一、可持续污水处理概念。

针对传统污水生物脱氮除磷处理技术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可持续污水生物处理技术的概念,以尽可能的减少能耗、高效节能和污水可回用为目的的新技术,推动污水处理技术不断前进。本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尽可能减少cod氧化;尽可能大的甲烷(ch4)产量;尽可能低的能量消耗,相应尽可能减少co2释放;尽可能减小剩余污泥产量;磷酸盐再生;处理水回用。

二、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面临着重要的考验,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城市污水量。而工业废水、日常生活排放污水在城市内部的流向对流经城市的河流以及浅层地下水也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污染。这也使得我国多数城市水源受到污染,加大了城市生活用水处理的费用,加剧了我国城市废水污染程度。近年来为了加快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促进我国水资源优化、保护环境,我国很多城市已经开始了对城市内污水流向的治理,减少污水在城市内流向对浅层地下水的污染。同时大力应用新的废水处理技术,加快污水处理建设,为我国可持续发展路线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污水生物处理技术研究。

1、可持续污水除磷工艺。

典型的反硝化除磷工艺为dephaonx。回流污泥完成在厌氧池中的放磷和pha储备后在中间沉淀池中泥水分离;分离后的上清液直接进入好氧固定膜反应池进行硝化;沉淀的污泥则跨越固定膜反应池进入缺氧反应池内同时完成反硝化和摄磷(关键步骤);脱氮和摄磷后的混合液再进入曝气池再生(氧化细胞内残余的pha),使其在下一循环中发挥最大放磷和pha储备能力。该工艺不仅可以达到稳定的磷和氮的去除,而且还可以减少50%的cod需求量和减少30%的需氧量以及减少50%的产泥量。不仅如此,还避免了反硝化细菌和聚磷菌对有机物的竞争,也避免了两种细菌泥龄的差异。该工艺还可以抑制污泥膨胀的发生。系统适合cod/n较低的情形。当进水cod/n较高时,由于缺乏足够的no3-,磷的去除不充分。这种情况下,在缺氧池后增加的好氧池,可使剩余的磷通过dpb利用o2作为电子受体来去除。

2、sharon和anamm0x联合工艺。

sharon工艺可以通过控制温度、水力停留时间、ph等条件,使氨氮氧化控制在亚硝化阶段,目前尽管haron工艺以好氧/厌氧的间歇运行方式处理高氨废水取得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在反硝化中需要消耗有机碳源,并且出水浓度相对较高,因此可以sharon工艺作为硝化反应器,而anmmox工艺作为反硝化反应器进行组合工艺。sharon工艺可以控制部分硝化,使出水中的nh+4与no-2比例为1∶1,从而作为anammox工艺的进水,组成一个新型的生物脱氮工艺。联合的sharon-anammox工艺具有耗氧少、污泥产量少、不需外加碳源等优点,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

3、移动床生物膜(mbbr)工艺。

该工艺的核心部分是利用投加到传统活性污泥法曝气池中、比重接近于水的悬浮载体填料作为微生物的活性载体,依靠曝气池内的曝气和水流的提升作用而使其处于流化状态,因而是悬浮生长活性污泥法和流化态附着生长的生物膜法相结合的一种工艺。mbbr具有以下特点:(1)反应器中污泥浓度较高,一般污泥浓度为普通活性污泥法污泥浓度的5~10倍,曝气池污泥质量浓度可高达30~40g/l。(2)水头损失小,不易堵塞,无需反冲洗,一般不需回流。(3)作为mbbr工艺核心的悬浮填料具有好氧和厌氧代谢活性,可良好地脱氮除磷。

4、人工湿地(cw)污水生物处理工艺。

cw系统是一种由人工建造和监督控制的、与沼泽地类似的地面,它利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三重协同作用来实现对污水的净化作用。这种湿地系统是在一定长宽比及底面具有坡度的洼地中,由土壤和按一定坡度、充填一定种类及级配的填料(如砾石等)混合结构的填料床组成,废水可以在填料床的缝隙中流动,并在床体的表面种植具有处理性能好、成活率高、抗水性强、生长周期长及具有景观和经济价值的挺水性植物(如芦苇),由此形成一个独特的动植物生态环境,实现对废水的有效处理。cw系统对bod5的去除率可达到85%到95%,对codcr的去除率在80%以上,对总氮的去除率达到60%以上,对城市污水中磷的去除率可达到90%左右。

5、carrousel氧化沟工艺。

carrousel(卡鲁塞尔)氧化沟是一种单沟式环型氧化沟,在氧化沟的顶端设有垂直表面曝气机,兼有供氧和推流搅拌的作用,污水在沟道内转折巡回流动,处于完全混合状态,有机物不断氧化得以去除。该氧化沟一般设有独立的沉淀池和污泥回流系统。carrousel氧化沟具备一般氧化沟的共同优点,工艺流程简单,抗冲击负荷能力较强,出水水质较稳定;其独特之处在于:单台曝气设备功率大,数量较少,投资较少,维护点相对较少,更易于维护。其不足之处:由于表曝机数量少,沟内混合液自由流程很长,由紊流导致的流速不均有可能引起污泥沉淀,影响运行效果;单沟氧化沟维持溶解氧较高,加之单点供氧强度较大,耗能稍高。carrousel氧化沟结构和设备简单,管理方便,适用于中小规模的城市污水处理。

6、同时硝化反硝化。

近年来好氧反硝化菌和异养菌的发现以及好氧反硝化、异养反硝化等研究的进展,奠定了snd生物脱氮的理论基础。当好氧环境与缺氧环境在1个反应器中同时存在,硝化和反硝化在同1个反应器中同时进行称为同时硝化反硝化。同时硝化反硝化不仅可以发生在生物膜反应器中,如流化床、曝气生物滤池、生物转盘;也可以发生在活性污泥系统中,如曝气池、氧化沟。与传统生物脱氮工艺相比,snd工艺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硝化过程中碱度被消耗,而同步反硝化过程中产生了碱度,snd能有效地保持反应器中ph稳定,而且无需另外添加碱,节省运行费用。snd意味着在同一反应器,相同的操作条件下,硝化反硝化能同时进行。如果能保证好氧反应器中一定效率的硝化反硝化反应同时进行,那么对于连续运行的snd工艺污水处理厂,可以省去缺氧池的费用,或至少减小其容积。对于仅由1个反应池组成的sbr反应器而言,snd能够降低实现完全硝化反硝化所需的总时间。

7、膜生物反应器(mbr)工艺。

mbr工艺主要是由膜组件、泵和生物反应器三部分组成,其中生物反应器是污染物降解的主要场所,膜是对混合液和对待特殊污染物进行分离和萃取的介质,而泵是为满足分离和萃取提供所需的动力的必需设备。mbr工艺的优点:

(1)出水水质优质稳定;

(2)剩余污泥产量少;

(3)占地面积小,不受设置场合限制;

(4)可去除氨氮及难降解有机物;

(5)操作管理方便,易于实现自动控制;

(6)易于从传统工艺进行改造。

结束语。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水资源将越来越少,对水的关注也会越来越多,如何才能最大化的节约水资源,减少水源污染,将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话题。日益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污染水源将成为世界关注的话题,通过研究发现提出对污染水净化技术有待于研究,虽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还有待于人们去进一步的实践证明。

参考文献。

[1]李博.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天津:民营科技,2011.10。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6773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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