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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一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人出安排。第(五)项规定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拆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房屋拆过管理癌门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并结合拆迁地段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应根据拆迁工作需要,做好房屋拆迁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按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房屋拆迁政策,公布办事程序,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公告从容不迫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统一使用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肋费、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租凭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等内容,在公告伫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记裁决;裁决作出之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拱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腾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与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限期自行迁移,所需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仅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记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拆迁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并按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第三十条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评估,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合法有效的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等证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四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房源不足的,拆迁人可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其他地段提供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必须保证拆迁安置房源,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认购方案须报市房屋迁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土地使用权类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根据浙洒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本条以及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四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本章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支付房价款。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不包括原拆除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的众用分摊面积。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认购的新安置用房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结算被拆迁房屋和新安置用房的差价时,应包括新安置用房的众用分摊面积。
第四十三条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发还产权的住宅用房,拆迁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按《发还产权决定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70%给予补偿。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待发产权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原房建造价格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50%给予被拆迁人寂偿;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5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给予安置。
第四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补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补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五条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凭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亲驻调换的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房管、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持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或持有1990年4月1日后领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效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八条拆迁企业、事业心单位生产性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实行异地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统一选址,自行外迁建设。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应外迁而无能力自行建设的单位,可按原生产规模、原建筑面积由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统一选址,给予建设。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补偿金额结算非住宅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土地的补偿按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被拆迁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迁建的,其增加部分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负。
被拆迁单位涉及企业改制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市政府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拆迁房管部门公有出租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十条拆管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施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原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房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在异地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当地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五十二条拆迁营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营业房建筑面积为准。
拆迁不同区位营业用房,安置时按相应区位营业安置房进行安置。
第五十三条拆除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用途为住宅的,拆迁人按住宅用房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第五十四条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以及生产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如下规定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一)在搬迁期间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计算公式: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赁月平均价×建筑面积×搬迁月数;(二)拆行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拆迁人应按重置价结合折旧给予补偿;(三)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费,拆迁人按国家和本市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第五十五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房屋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被拆迁人“并列第一”或者“并列第一后”搬迁腾空顺序号,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安置房认购摸文时“并列第一”的被拆迁人,按摸文产生安置房认购顺序与;“并列第一后”的被拆迁人,由公证机关按其实际腾空时间的先后顺序发给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安置房认购时,被拆迁人凭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在规定的`安置房中认购定位。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提前腾空房屋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七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五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600元;。
(三)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根据物价水调整,每年公布一次。第五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根据本市市区物价水平制定,报市人民政批准,临时安置补助费可根据物价水平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六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迁时,所在单位应当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3天假期,不影响其工资和评奖。
第六十一条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拆迁的。
第六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四)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权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因前款规定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土地经征为国有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县(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有关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四
焊接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难题,而且难度较大,这是由于低合金钢在焊接时常常会出现热裂纹、冷裂纹及淬硬倾向等各种现象特点。焊接过程中,如果对这些热影响处理不当,很可能就会出现硬而脆的马氏体组织,进而降低合金钢的塑性和韧性,而且还会使钢结构耐应力腐蚀性能恶化,从而加重了冷裂纹,所以说在焊接时必须要使用较小的热输入值。若是热输入值太高,那肯定会出现钢结构由于热量太高以及催化作用而使得结构有所变化,就会大大降低性能。焊接时,为防止因为氢含量造成有裂纹的请况出现,就要在焊接过程中严格控制氢含量,保证焊接工作在氢含量很低的环境中进行,同时,要按照焊材的相关标准选取焊接材料,并保证绝对的干燥环境。一般液压支架结构件都会采用板材较厚的构件,而且这种构件的抗拉强度比较大,因此必须要采用预热措施。在焊接时还要非常值得注意的是确保钢结构均匀受热,这就需要我们对各个部件进行整体预热,在这之后才能快速的进行焊接工作。当然还是要注意保证焊接质量,必须要根据合金钢的性能,要保证终焊温度高于80℃,因为只要温度低于这个数值那就必须要立即停止焊接,然后对钢结构重新预热,之后后才可以继续焊接。
4.2焊前材料准备。
焊接必须要根据焊缝的结构特征、焊缝形式还有对焊缝强度的要求,根据各种相关硬性要求对焊接进行综合性选择。二氧化碳气体保护法是最常见的一种气体保护焊接法,二氧化碳气体抗冷冽能力强,保证焊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熔渣少甚至没有、熔池的能见度好等各种优势。在开始焊接时还必须要准备好其他焊接所需要的材料,比如说对控制焊接材料、材料的复验、焊道清理等的选择,为了保证焊接工作的质量,就必须做好这些前期准备工作才行。
4.3焊接工作实施。
4.3.1焊接气体的选择。
我们以使用角焊缝及v形焊缝为例,而且各种接头焊接方式还比较多,接头种类有很多比如t型接头、角接接头、对接接头还有搭接接头等等,在焊接时必须要依据支架结构件的特征、对焊缝强度的要求以及焊缝形式等来选择用哪种方式进行焊接,为了降低焊接过程中出现到处飞溅的危险,一般会采用混合性气体做保护,有大量的氩气和少量的二氧化碳混合而成,同时,还能改善焊接结构件的成形,控制熔深等,大大提高了液压支架结构件的焊接质量[4]。
4.3.2焊接材料以及焊接设备的选择。
焊接材料中的母材强度以及焊缝处要用到什么样的金属,都是焊材的选择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因为如果选择不想符合的材料的话,就会出现焊接的变形或者根本无法焊接,也有可能出现其他一些损害,因此对于材料的选择一定要慎之又慎。全面考量焊接工艺的各项条件和标准,一定要保证选材的质量,才能保证焊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4.3.3焊接时的一些规范性要求。
1)焊接前必须要进行预热。只有预热合理才能够有效控制焊接的冷却速度,从而大大降低了应力作用,减小了由于热影响而造成的淬硬马氏体的出现的几率,这样才更有助于焊接中的氢气体能从接头逸出。2)规范性操作流程。一旦将工件完工出炉后就马上将其放置到非焊接区域中,并且还要使用石棉将刚出炉的工件盖住,而且在焊接时必须要连续进行不能有中断行为,还要注意焊接时的温度控制:如果温度没有达到150~180℃,万万不能开始焊接,温度条件不具备,而且在焊接过程中还要一直注意温度必须要控制在80~175℃之间;要保证温度处于100~175℃的范围内时才能开始焊接盖板,而且板材间的温度绝对不能高于200℃,温度控制不当会影响整个焊接工作的质量,适当的时候还要停止焊接。3)焊接工艺的一些电压电流参数设置。焊接过程中,电流不能超出280~350a的范围值,同时电压也不能超出34~38v的范围值,焊接的速度必须保持在180~480mm/min范围之间[5]。
4.4焊接后的热处理应力。
焊接后要进行热处理,主要是为了消除在焊接过程中产生的内应力,以确保支架结构件的稳定性,增强支架构件的抗应力腐蚀程度,热处理还能改变支架构件接头力学以及相关组织的性能,提高焊接质量并且增强其稳定性及安全性。在热处理过程中,温度一定要高于合金钢回火时的温度,而且,必须要在焊接材料的温度降到50℃以下的时候才能开始进行热处理,否则就会出现回火脆性的情况发生。
5结语。
随着煤矿企业的发展,煤矿生产也越来越注重质量和安全保障,而液压支架结构件的焊接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只有做好支架结构件的焊接工作才能保证支架结构件的质量,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4]高建文.井下液压支架结构件焊接工艺研究[j].科技传播,2013(11):162.
[5]张亚鹏.煤矿液压支架结构件焊接工艺研究[j].科技创业家,2013(6):82.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五
就目前的社会发展分析,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一项世界性难题,而在我国,受到我国基本国情影响,使得这种问题表现的尤为突出。当前,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相关工作人员研究的热点话题之一,这些是当前世界各国研究的焦点,对于这一话题的研究也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认识,可以说是一种百花争鸣的局面。
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普遍性话题,也是严重困扰和影响着社会经济进步与发展的一个难题。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我国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很多城市在发展中都出现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尤其是西安等一线城市,其交通拥堵问题更是尤为严重。
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城市交通这一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被社会各界人士所熟知,成为一项众所周知的话题。就目前的城市交通进行分析,其主要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在于城市交通系统、道路以及客运流通的路线,但是因为受到城市的规模、性质以及结构的影响,使得各地的城市交通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特点,但是其总的来说都是以客流量的运输为主要重点的,都是在上下班为客运高峰时间段的一种发展模式。
交通拥堵是一个世界难题,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话题之一。新世纪以来,这种问题在我国各个地区都逐步显现了出来,成为整个社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和模式。一般来说,在目前社会发展中城市交通拥堵的蔓延已经成为一种定势,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常来说交通拥堵一般都是发生在一个路网的关键部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道路交叉口,但是这种现象随着车流的增加和时间的变化而不断的延长和变动,有些时候甚至是蔓延到城市的各大交通要道。
3、交通拥堵的特点。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交通拥堵现象进行分析和总结发现,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规律性:一般来说,城市交通拥堵现象的出现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律,这种规律主要体现在每天的上下班时间段,由于这一段时间人流量大,因此在短时间内会形成车流和人流的高峰期,这就造成了城市交通拥堵现象。同时每年的国家法定假日也经常会出现交通拥堵现象,若无其他影响,那么这个规律就表现在年年如此。
其次、波动性:这种波动在通常情况下都表现在一周之中周一到周五的拥堵时间段是一致的,而周末由于休息的原因则表现得波动较为缓慢。
最后,周期性:一个城市的交通拥堵现象经常都是呈现出一定周期的,这种规律主要可以体现在周律性和月律性两种。
1、出现原因。
1.1城市用地不合理。
居民收入增长刺激了汽车消费(对家庭而言,汽车消费其实是仅次于房地产消费,第二大消费项目,汽车消费的繁荣有利于扩大内需),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西安市区城市道路汽车承载量急剧上升,已经超出了道路的通行能力。但是不能因为目前道路出现拥挤就否定居民购车这样的行为,更不应该认为这是造成问题的原因而剥夺更多的市民拥有汽车的权利。
1.2办公建筑过渡集中。
繁荣的经济建设吸引了大量人口涌入城市,西安市区人口数量急剧加大。以高新区为例,每日早上9点之前,来自西安东、南、西、北主要城区的市民需要选择私家车或公交车前往高新区工作,下午则需要以同样的方式返回,这就对高新区主要进出道路干道(集中在高新路和唐延路的南北方向)提出了最为基本的通行量要求。为更形象的说明问题,以高新路(从光华路十字至高新路高新区入口)这一段为例,距离大约200米长度,双向3车道,平均车辆占有道路长度为6米,那么由南向北,此段路最多承载100辆车辆以10km/h的时速通过,一旦来自各个方向的车流都汇集到这一路段,数量超过了100,甚至几百量级,那么通行情况就极端恶化了,即使在十字路口布置4名交警甚至6名都无济于事(况且,由于个人原因,多名交警在一个路口执勤还存在一个协调一致的问题),因为,超出了道路客观上所能承受的最大能力,只能让车辆以极低的速度缓慢挪动通过。
2、应对策略。
2.1城市用地不合理改进建议。
加大西安城市基础建设。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加大对城市交通道路建设的投资,改扩建主要干道,在主要路口全面实现立体交通枢纽。
西安主要路口仍然停留在地面环岛方式水平(在德国,上个世纪70年代,环岛立交就被认为已经不是用于大流量通行,取而代之的是全面立体化立交),效率低下(南北、东西通行仍然需要绕行环岛半圈才可以通过),应该对我市各主要十字路口进行立体化改造,不仅提高十字路口东西、南北向的无障碍通过能力,而且保障左转和右转车辆的无障碍通过能力。
2.2发展协调城市。
“十一五”期间受国家产业政策扶持而快速发展的汽车工业和支持的汽车消费刺激政策利好影响,西安居民汽车消费十分活跃,各类排量汽车销售量快速增加。但是,与之配套的停车位建设却没有赶上步伐。这就导致大量机动车白天停在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晚上依然如此,只是换成小区周围的道路两侧而已。交管部门对此进行了处罚也是不能解决问题。
因此,在“十二五”期间,西安市应该加强对停车场的建设,以公共停车场为主,允许并鼓励民间资本进行停车场建设。新建停车场决不能以地面空旷地为主要形式,而应提倡立体化建设,提倡建设地下、地面、地上多层立体化建设方式,在最小占地面积前提下最大程度提高使用率。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非停车位上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处罚,特别是在高峰时间段,处罚力度加大(每天都需要交警巡视,发现一辆处理一辆,持续一周,情况就会不一样了)。这一点很重要。不处罚就不会有让人遵守的规矩。
目前通过接听交通广播路况播报的方法有局限性。路况播报不是实时的;大多数私家车司机思维上并没有全局道路概念。因此,建议在主要道路增设道路状况实时指示牌,显示前方道路及其周边道路的拥堵情况,提前告知机动车司机,做好提前分流。
三、结束语。
交通拥堵是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尤其在大城市,交通拥堵及由此导致的时间浪费、运营成本上升、交通事故增加、空气和噪声污染加剧等,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严重阻碍了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做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研究与优化至关重要,是解决城市发展隐患的关键所在。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六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七
以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双线地铁高架桥为研究对象,设计了30m跨简支箱梁结构.采用ansys大型通用有限元程序,在地铁列车活载不同位置情况下,分析了箱梁结构的力学行为,最后得出控制箱梁结构设计的内力和变形值以及相应的荷载作用最不利位置.其研究成果将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高架桥的设计提供参考.
作者:李围liwei作者单位:贵州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贵阳,550003;贵州大学桥梁与隧道工程研究中心,贵阳,550003刊名:贵州科学英文刊名:guizhouscience年,卷(期):27(2)分类号:u448.28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地铁简支箱梁力学行为控制值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八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调查问卷法、访谈法对市区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现状进行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参与广场文化活动女性比男性略多,体育文化活动通常在中午和晚上进行,散步、跳舞和太极受到中老年人的青睐,轮滑、自行车、滑板和街舞为年轻一代所喜爱。
关键词:体育文化;广场体育文化;体育锻炼。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采用了文献资料法、调查问卷法、数理统计和逻辑分析等方法,首先进行大量的文献资料检索,拟定论文题目,并制作调查问卷,随后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广场和步行街、茂名市人民广场和文化广场等几个参加体育锻炼人群集中的地方开展调查,随机选取400名参加体育锻炼的市民作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400份,其中有效问卷393份,有效率为98.25%,并对得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活动现状。
通过表1可以看出,在393名被调查者中有312人通过电视节目、书籍和网络等途径了解体育文化,占79.3%。从未听过的只有81人,占20.7%,两者比例相差58.6%,可知大家都比较关心自己的健康状况。通过口头询问的方式对是否支持开展体育文化活动进行调查,结果表明百分之百的被访者都支持体育文化活动的开展,说明大家对自己的健康都比较重视1.运动人群的年龄和性别构成的调查与分析通过表2可以看出,在采访的参加体育运动的人群中女性多于男性,女性为211人,男性为182人,占被调查者的53.7%和46.3%。从数据可以看出,湛江、茂名的市区居民“经常锻炼”年龄结构的总体特征与我国“经常锻炼”年龄结构的总体特征基本保持一致,都是典型的“马鞍形”分布,呈现出两端高、中间低的特征。主要呈现出:在16岁以下和16—30岁年龄段,“经常锻炼”的人数呈现出随年龄增大比例逐步下降的趋势,16—30岁年龄组比例仅为5.1%,是整个16岁以上“经常锻炼”的谷底;而从30岁以上年龄段,随着年龄的增长,参加体育锻炼人数在不断增加,“经常锻炼“的比例也在上升,60岁以上年龄组占33.6%。2.参加体育文化活动人群选择锻炼的季节分析通过表3可以看出,参加体育文化活动的人群在每个季节都会有不同,分别为春季63.6%、夏季81.4%、秋季71.2%、冬季38.2%。由于粤西地区四季温差相对北方地区不大,每个季节都适宜进行户外运动,除春季为雨水季节影响较大外,冬季比例相对其他三个季节仍旧少了一些,温度较低,容易感冒,许多人不愿意出来运动。3.参加体育文化活动人群的时间选择分析通过表4可从大体上看出进行体育文化活动时间段的选择,大多数人选择了晚上和清晨,分别为71.2%和46.8%;而选择上午的人数为21人,占5.3%;中午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较少,为0,占0%,形成这样的原因是由于粤西地区中午阳光比较强烈,高温不适宜进行体育锻炼,容易发生中暑等不良情况。上午和下午参与体育活动的人也较少,这段时间是上班、上课的高峰期,选择清晨进行体育锻炼的是坚持很久的已经养成习惯的人和一些老年人,晚上则是上班族锻炼的最佳时间和老年人茶余饭后的消遣运动时间。4.参与体育文化活动人群的次数和时间调查分析从表5和表6可以看出,从男女活动的频度来看,每周参加体育活动3次以上的男性占23.6%,女性占40.1%,说明女性参加体育锻炼的频率要大大高于男性。在男性人群中,每周1—2次的人数最多,男性每周锻炼1—2次的比例远远高于女性,说明男性的发展潜力要比女性大。同时也说明,在参加体育锻炼中,女性在活动的稳定性方面更好,而男性随意性更强。从表7可以看出每次参与体育文化活动的运动人群大都在30—60分钟,占45%,30分钟以下占33.1%,最少的是60分钟以上,占21.9%,由此看出参加体育文化活动的积极度不够,大多是饭后出来散步但没有达到健身效果,所以发展潜力还很大。
(二)影响因素分析。
共2页:上一页12下一页。
关键词:体育文化论文。
导致运动人群不参与到体育文化活动中,使其身体素质下降,不能丰富他们的生活,从而不能增加社区的活力。
(1)增强科学理性,创造科学、健康、文明的余暇文化氛围,通过不同类型的体育文化活动形式,让已经参与到体育文化活动的人群带动家庭成员一块进行体育文化活动,社区还应组织多种体育文化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健身意识,吸引更多社区居民参与到体育锻炼中来。(2)加强体育文化的宣传力度,包括对体育文化活动的多种功能阐述,使更多人更深入地了解体育文化活动带给他们的作用,从而认同并参与到体育文化活动中来。(3)政府应加大对社区体育设施的投入,规范社区广场体育活动设施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加强广场体育文化活动设施的管理法规、制度,使广场体育设施的规定、建设和管理制度化,充分利用广场的有效体育文化资源,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管理,将其并入到广场体育文化中,使广场体育文化活动更加丰富,吸引社区居民加入到体育锻炼中[8]。(4)优化组织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使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参与者学习到新内容,改变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单一化和片面化[9]。
四、结论。
(1)通过本次调查,湛江、茂名市区参加体育文化活动的“经常锻炼”人群在年龄结构上呈现两端高、中间低的特征,呈现典型的“马鞍形”分布。性别比例差异女性多于男性,在调查中的跳舞类别中女性占大多数,在湛江、茂名市区参与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运动人群呈现老年化趋势。而工作繁忙、健身意识薄弱、组织和技术指导低及体育设施少等已成为阻碍青年人参与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重要因素。(2)湛江、茂名市区“经常锻炼”运动人群参与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形式多样化,以散步(跑步)、跳舞、太极、羽毛球为主,运动人群参与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形式小型化、经常化,主要以与亲朋好友一起活动的形式为主,并且接受体育锻炼指导的人数较少,有一定数量的人处于无人指导、自己锻炼的状况。(3)湛江、茂名市区运动人群参与广场体育文化活动锻炼的目的是增加体力活动、防病治病、消遣娱乐、提高自身形象、丰富生活、增加社区活力。参与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目的由单一的锻炼身体向体育功能的多元化转变,天气、时间、组织和技术指导、懒惰、体育设施少等成为运动人群参与体育文化活动的主要障碍因素。
参考文献:。
[1]黄汉升.体育科学研究方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3]樊炳有.社区体育论[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九
杨惠红。
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法院正确、及时的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案件,对加快城市改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据中国房地产报报道,目前,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中,只要一拆迁就有纠纷,一有纠纷就有上访,甚至时有恶性事件发生。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处理不慎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在实践中坚决贯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摆在我们审判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处理原则。
法律效果是通过法院的执法活动对社会生活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衡量法律效果如何,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结果能否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社会效果是通过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基本价值得以实现,从而使执法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依赖于法院的执法活动得以现实,法院的执法活动是展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台。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统一的,互为因果关系和互相包含的。因为社会效果即法的价值的实现,是立法的依据和驱动力,法律效果的实现,导致法的价值即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一个正确的裁判既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应该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任何两个效果相背离的裁判,都将是错误的裁判。正如肖扬院长所说的,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实际上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也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真正拥护和支持。
然而,法律是稳定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与社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只是一般调整,而不是具体调整。法律既不可能无所不包,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加之成文法的滞后性等等,使得任何法律都存在缺漏和盲区。因此,法律在反映社会关系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官的职责和智慧是把两者有效地统一起来,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立法本意、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体现法的公正价值,遵循社会效果的价值取向,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依法裁判,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公正既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裁判结果的追求,同时,又是社会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评价,因此,公正具有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坚持法律标准,符合社会标准,是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最高标准、最高境界。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裁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低标准。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裁判只有代表社会正义,反映社会主流,体现多数群众的意愿,才能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真正意义所在。
(二)提高办案效率,维护法律尊严。效率问题,是肖扬院长提出的新世纪法院工作的重要主题。审判工作效率不仅反映了法律对法院审判期限的要求,更以其丰富的内涵反映出社会对法院裁判及时性的渴望。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树立“时间就是效益”的观念。很多当事人有“官司打得起,拖不起”的想法,反映出当事人对办案效率的期望。案件不能及时审判,会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案件不能及时审判,就是对当事人的不公正,案件不能及时审判,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追求司法效率与追求司法公正是一致的,法官判案如果不讲效率,即使最终依法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社会对裁判的评价也会降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亦难以统一。
(一)把司法为民作为检验“两个效果”的标尺。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司法为民这一指导思想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房屋拆迁管理自今尚未立法。法院在适用法律和具体操作方面存在诸多疑惑和分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底开始起草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案件的司法解释,但是,终因房屋拆迁案件情况复杂,司法解释至今尚未出台。法院在这样的一个执法环境和条件下,审理和执行拆迁案件,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有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注重社会效果,力争将“两个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不能孤立办案,机械执法。应该把是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作为检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标尺。
(二)树立正确的审判观念,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行政审判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行政审判的宗旨是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把维护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来考虑。,我院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宣城市建设委员会拆迁裁决一案,经审查,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对徐某要求原地回迁、回迁安置价位、附属物补偿等问题没有予以裁决或裁决有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判决撤销了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补偿安置部分的决定。经统计,我院判决结案的房屋拆迁案件中,撤销或改变被告不合法行政决定的案件占60%。通过裁判,保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缓解了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情绪,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善了干群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发挥审判为经济发展、城市改造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良好社会效果的实现。现行法律着眼公正的较多,考虑效率的相对较少。在审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裁决的期限,为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提出。房屋拆迁案件一般时间要求紧,如果少数被拆迁人不拆除房屋,将会影响城市建设,也给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带来诸多困难。因此,法院在处理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的问题上,应坚持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我院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裁决一案,被告因征用土地曾与原告产生过矛盾,原告对被告的工作产生了抵促情绪,因而拒绝执行拆迁裁决,由于原告一户房屋未拆除,严重影响了我市“二环路”的建设进度,法院根据被告要求先予执行的申请,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从而使“二环路”建设顺利进行,实现了城市改造的良性循环,法院的执法活动保护了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经济。
(四)正确运用调解手段,有效化解诉讼矛盾。当前,在民事诉讼中,提倡“多调少判”。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冲突解决的自愿选择,调解结案是社会效果最好的结案方式。在复杂的案件审判中,“两个效果”难于统一时,调解是统一两个效果的最好途径。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涉及拆迁当事人之间的补偿安置问题,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而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了法院的裁判结果是维持或是撤销行政裁决。不管法院如何判决,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均未得到解决,法院裁判后,往往是案了事未了,拆迁当事人之间矛盾依然存在。对此,法院始终坚持以调解为主,通过民事纠纷的处理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法院在调解过程中,针对拆迁中普遍存在的“补偿机制不合理”这一焦点,着重做拆迁人的工作,说服其在补偿安置方面适当予以让步,对被拆迁人,法院则深入、细致地做法制宣传工作,客观、准确地了解被拆迁人的思想动态,注意把握在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上做调解工作。如我院在审理湖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宣州分公司申请先予执行李某拆迁裁决一案中,法院两次主持拆迁当事人调解,并通过基层组织协助做调解工作,均未成效,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由于李某年纪较高,家境贫寒,周围群众对李某表示同情,对法院工作表示不理解,为了使法院的工作得到多数群众的赞同,为了减轻贫弱者的经济损失,法院再一次给当事人提供一次协商的机会,慑于法律的威严,在强制执行现场,拆迁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据统计,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经法院调解,拆迁当事人之间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而结案的,结案率达94%。通过调解处理,拆迁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化解了诉讼矛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有机的统一。
房屋拆迁案件是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鉴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与不足,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拆迁案件过程中,要注意积累经验,注重调查研究,要建立、健全交流渠道。作为一名行政审判人员,我们要通过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加快城市改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保障。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
摘要:当前,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办社会问题,贷款利率上升,利润空间下降,电力企业经营难度加大,企业收益率下降的状况令人忧心。电力在现代社会,作为高度集成的一种技术性的基础能源,是公共产品之一,因此电力市场在弹性需求方面,不同于其他很多产品。随着电力价格的变化,电力需求量也会随之有比较大的变动,但是不管电力价格有多么大的变动,供电水平却绝对不会受电力价格的变动的影响,居民对电力的需求量大致会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关键词:电力;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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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一
城市绿化论文:浅析我国城市绿化安全的管理。
(西安市未央区长庆油田兴隆园物业服务处,陕西西安710018)。
摘要:目前我国城市绿化不断的发展并形成新兴之势,但是绿化安全方面的意识缺乏。本文首先从绿化植物的生长安全和绿化对人的安全影响等两方面来定义绿化安全,其次论述了我国绿化安全的现状,从而进一步论述如何加强我国城市绿化安全管理。
关键词:城市绿化;安全;现状;管理。
绿化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绿化植物的生长安全和绿化对人的安全影响。绿化安全可以从这两个层面理解:一是指绿化行为不当,造成城市建设重大经济损失,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环境的形成及造成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破坏;二是指绿化环境中人的安全。本文绿化安全定义为在绿化活动的全过程中造成植物大量死亡人身伤害或引发生态灾害,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生命或财产损失的安全问题。
一、我国绿化安全的现状。
我国城市绿化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绿化为保持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现行的绿化管理体制和制度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城市绿化安全问题,由于我国城市绿化事业的起步比较晚,在绿化安全方面的关注和重视不够。
首先,安全知识的缺乏。植物的生死和绿化对人环境和交通的影响等都是是绿化安全的问题。一直以来,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都是是按部就班的关注景观效果和绿化面积,很少考虑绿化安全的问题。我国绿化安全知识的缺乏,体现在工程技术人员中,认为只是单纯的对植树、绿化、美观和养护等技术层面的问题,对于植物大面积的死亡和影响到人身安全和居住环境的问题,很少关注。其次,城市绿化建设具有明显的盲目性。我国幅员辽阔,根据1994年我国发布的《中国城市园林绿化树种区划手册》,将我国绿化树种分为寒温带、温带、北暖温带、中暖温带等10个绿化大区,20个绿化分区。由于城市绿化的内容包括绿地、森林和湿地,而绿地的种类又是多样的,所以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气候要在栽种不同的树木,每个城市要有每个城市不同的景观植物。近年来,我国掀起草坪热和大树进城的热潮,有很多城市纷纷效仿,致使冷季型草坪在北方的城市铺开,造成植物浪费、城市景观的雷同、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不仅各城市绿化风格缺乏个性,而且常使某一方面的资源枯竭或浪费,这就造成了一定的盲目性。再次,绿化安全法规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园林绿化法规不断完善,但绿化行业与其他建设部门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尤其在安全问题上。绿化问题被提及的很多,但是关于绿化安全问题却很少被提起。我国绿化建设普遍遵循经济、美观、实用、安全等原则,安全问题在绿化法规体系中不够突出。在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并没有关于安全方面的规定,只是规定造成绿化损失和破坏的补救措施和处罚办法。之后我国在相继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等规定和条例中也没有强调绿化安全问题。这与我国城市绿化的高速发展很不适应。最后,人才缺乏,特别是缺乏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技术人员。城市的绿化与市政工程管理的协调性密切相关,市政工程和管理行为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绿化的安全,容易造成城绿市化灾难性的损失和浪费,市政管线工程的'道路建设和布局规划等对绿化的影响比较常见。而1996年以来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全面监理制,在绿化工程领域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也尚处于初始阶段,即使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还也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工程类别存在。所以,我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技术人员缺乏,绿化园林专业监理的标准也不统一,因此,很难有效地控制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带来的不规范问题,给园林绿化留下了安全隐患。
二、确定绿化安全事故标准、加强城市绿化安全管理。
(一)健全绿化安全评价制度,实行强制性管理。
绿化安全需要科学的评估,评价绿化工程质量好坏的传统标准是绿化植物死亡率或成活率。从绿化安全的定义来看,栽种植物的死亡率或成活率是绿化安全的一个重要指标,不同规格、来源、种类和不同价格的苗木成活率应有不同的标准:从绿量恢复期而言,城市绿地中在各种原因造成植物大量死亡或人为砍伐破坏后,通常做法是补栽补种而不考虑绿量的损失,但多数情况下绿量的恢复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绿地稳定性,包括绿化形式。绿地面积的保持率,为保障地区绿化安全,必须发展本地区的绿化树种、乡土树种,应从这一点强化区域城市绿化战略。(论文范文)城市中心区的绿地被侵占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类事故往往与政府行为有关,常造成城市绿化不稳定,直接导致绿地面积减少,使城市中心区较低的绿化效益再度削弱;养护成本,城市绿化中应尽量减少高养护成本的绿地面积,养护成本过高,不仅增加城市建设投资,而且造成资源浪费使城市经济负担过重。必须禁止野生植物移植,无论大树还是小树都要明确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的地下交易给城市和农村带来的双重生态风险。
(二)建立监管体制,形成预警机制和系统。
目前,我国绿化安全监管和预警系统尚未建立。绿化环境已经成为衡量当今城市建设水平的指标之一,因此绿化安全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管体制,形成绿色安全预警系统。首先,要通过科学的手段对绿化安全和风险加以识别和控制,加强绿化安全的研究;对绿化行业,绿地资源等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对具有潜在的危害进全面、合理的分析,提出适当的控制措施;加强对绿化安全的预防,对绿化安全问题要实行量化管理。采取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原则,检查绿化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总之,只有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才能更经济地保绿化安全。
具体而言,根据城市绿化特点,首先确定控制和治理绿化安全的重点,如对有害生物入侵疫情,病虫害暴发,大树移植过量其他区域树种及其数量比例过大、生态保护绿地和大面积绿化工程等加强监控。其次是绿化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领导,定期对上报材料汇总通报,掌握调控安全措施。再次是依靠科研,加强对设计、生产、施工、营销、服务的安全指导。最后,建立披露制度,搞好绿化安全信息的发布、管理工作。让全体市民了解绿化安全情况,参与绿化安全管理对绿化行业在安全控制方面有贡献的管理部门、科研单位及企业应该实施奖励。形成全民参与的绿色安全系统。
(三)建立长效管理,实现信息化管理。
绿化安全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特点,事故一旦发生危害极其严重。绿化管理部门要认识到绿化安全的重要性,依靠法律、法规和技术把绿化安全列入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园林植物依靠持续的养护管理,不断生长、成熟中实现其功能和效益,在不间断的园林养护中,管理是建设的继续养护的关键,因此必须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首先,从普及安全教育人手。绿化行业应利用城市公共绿地的科普教育功能,介绍绿化安全常识、使人们在游憩活动中同时接受绿化安全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以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科普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全社会都重视起来。其次,形成信息化管理。绿化安全防范需要区域合作,加强安全信息交流,不盲目引种、以信息技术为平台,通过加大信息化的力度来保障绿化安全。以信息技术为平台,通过加强信息化力度,使政府以及各管理部门迅速掌握信息、控制信息和处理信息,来保障绿化安全。在规范绿化行业市场行为的基础上做好绿化安全宣传工作,对已经发生的绿化安全事故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组织科研力量攻关。防止安全事故扩大化,把灾害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二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也迅速增加,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任意排放,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给城市及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城市可续污水生物处理技术。
关键词:可持续;污水处理;技术。
一、可持续污水处理概念。
针对传统污水生物脱氮除磷处理技术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可持续污水生物处理技术的概念,以尽可能的减少能耗、高效节能和污水可回用为目的的新技术,推动污水处理技术不断前进。本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尽可能减少cod氧化;尽可能大的甲烷(ch4)产量;尽可能低的能量消耗,相应尽可能减少co2释放;尽可能减小剩余污泥产量;磷酸盐再生;处理水回用。
二、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面临着重要的考验,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城市污水量。而工业废水、日常生活排放污水在城市内部的流向对流经城市的河流以及浅层地下水也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污染。这也使得我国多数城市水源受到污染,加大了城市生活用水处理的费用,加剧了我国城市废水污染程度。近年来为了加快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促进我国水资源优化、保护环境,我国很多城市已经开始了对城市内污水流向的治理,减少污水在城市内流向对浅层地下水的污染。同时大力应用新的废水处理技术,加快污水处理建设,为我国可持续发展路线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污水生物处理技术研究。
1、可持续污水除磷工艺。
典型的反硝化除磷工艺为dephaonx。回流污泥完成在厌氧池中的放磷和pha储备后在中间沉淀池中泥水分离;分离后的上清液直接进入好氧固定膜反应池进行硝化;沉淀的污泥则跨越固定膜反应池进入缺氧反应池内同时完成反硝化和摄磷(关键步骤);脱氮和摄磷后的混合液再进入曝气池再生(氧化细胞内残余的pha),使其在下一循环中发挥最大放磷和pha储备能力。该工艺不仅可以达到稳定的磷和氮的去除,而且还可以减少50%的cod需求量和减少30%的需氧量以及减少50%的产泥量。不仅如此,还避免了反硝化细菌和聚磷菌对有机物的竞争,也避免了两种细菌泥龄的差异。该工艺还可以抑制污泥膨胀的发生。系统适合cod/n较低的情形。当进水cod/n较高时,由于缺乏足够的no3-,磷的去除不充分。这种情况下,在缺氧池后增加的好氧池,可使剩余的磷通过dpb利用o2作为电子受体来去除。
2、sharon和anamm0x联合工艺。
sharon工艺可以通过控制温度、水力停留时间、ph等条件,使氨氮氧化控制在亚硝化阶段,目前尽管haron工艺以好氧/厌氧的间歇运行方式处理高氨废水取得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在反硝化中需要消耗有机碳源,并且出水浓度相对较高,因此可以sharon工艺作为硝化反应器,而anmmox工艺作为反硝化反应器进行组合工艺。sharon工艺可以控制部分硝化,使出水中的nh+4与no-2比例为1∶1,从而作为anammox工艺的进水,组成一个新型的生物脱氮工艺。联合的sharon-anammox工艺具有耗氧少、污泥产量少、不需外加碳源等优点,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
3、移动床生物膜(mbbr)工艺。
该工艺的核心部分是利用投加到传统活性污泥法曝气池中、比重接近于水的悬浮载体填料作为微生物的活性载体,依靠曝气池内的曝气和水流的提升作用而使其处于流化状态,因而是悬浮生长活性污泥法和流化态附着生长的生物膜法相结合的一种工艺。mbbr具有以下特点:(1)反应器中污泥浓度较高,一般污泥浓度为普通活性污泥法污泥浓度的5~10倍,曝气池污泥质量浓度可高达30~40g/l。(2)水头损失小,不易堵塞,无需反冲洗,一般不需回流。(3)作为mbbr工艺核心的悬浮填料具有好氧和厌氧代谢活性,可良好地脱氮除磷。
4、人工湿地(cw)污水生物处理工艺。
cw系统是一种由人工建造和监督控制的、与沼泽地类似的地面,它利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三重协同作用来实现对污水的净化作用。这种湿地系统是在一定长宽比及底面具有坡度的洼地中,由土壤和按一定坡度、充填一定种类及级配的填料(如砾石等)混合结构的填料床组成,废水可以在填料床的缝隙中流动,并在床体的表面种植具有处理性能好、成活率高、抗水性强、生长周期长及具有景观和经济价值的挺水性植物(如芦苇),由此形成一个独特的动植物生态环境,实现对废水的有效处理。cw系统对bod5的去除率可达到85%到95%,对codcr的去除率在80%以上,对总氮的去除率达到60%以上,对城市污水中磷的去除率可达到90%左右。
5、carrousel氧化沟工艺。
carrousel(卡鲁塞尔)氧化沟是一种单沟式环型氧化沟,在氧化沟的顶端设有垂直表面曝气机,兼有供氧和推流搅拌的作用,污水在沟道内转折巡回流动,处于完全混合状态,有机物不断氧化得以去除。该氧化沟一般设有独立的沉淀池和污泥回流系统。carrousel氧化沟具备一般氧化沟的共同优点,工艺流程简单,抗冲击负荷能力较强,出水水质较稳定;其独特之处在于:单台曝气设备功率大,数量较少,投资较少,维护点相对较少,更易于维护。其不足之处:由于表曝机数量少,沟内混合液自由流程很长,由紊流导致的流速不均有可能引起污泥沉淀,影响运行效果;单沟氧化沟维持溶解氧较高,加之单点供氧强度较大,耗能稍高。carrousel氧化沟结构和设备简单,管理方便,适用于中小规模的城市污水处理。
6、同时硝化反硝化。
近年来好氧反硝化菌和异养菌的发现以及好氧反硝化、异养反硝化等研究的进展,奠定了snd生物脱氮的理论基础。当好氧环境与缺氧环境在1个反应器中同时存在,硝化和反硝化在同1个反应器中同时进行称为同时硝化反硝化。同时硝化反硝化不仅可以发生在生物膜反应器中,如流化床、曝气生物滤池、生物转盘;也可以发生在活性污泥系统中,如曝气池、氧化沟。与传统生物脱氮工艺相比,snd工艺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硝化过程中碱度被消耗,而同步反硝化过程中产生了碱度,snd能有效地保持反应器中ph稳定,而且无需另外添加碱,节省运行费用。snd意味着在同一反应器,相同的操作条件下,硝化反硝化能同时进行。如果能保证好氧反应器中一定效率的硝化反硝化反应同时进行,那么对于连续运行的snd工艺污水处理厂,可以省去缺氧池的费用,或至少减小其容积。对于仅由1个反应池组成的sbr反应器而言,snd能够降低实现完全硝化反硝化所需的总时间。
7、膜生物反应器(mbr)工艺。
mbr工艺主要是由膜组件、泵和生物反应器三部分组成,其中生物反应器是污染物降解的主要场所,膜是对混合液和对待特殊污染物进行分离和萃取的介质,而泵是为满足分离和萃取提供所需的动力的必需设备。mbr工艺的优点:
(1)出水水质优质稳定;
(2)剩余污泥产量少;
(3)占地面积小,不受设置场合限制;
(4)可去除氨氮及难降解有机物;
(5)操作管理方便,易于实现自动控制;
(6)易于从传统工艺进行改造。
结束语。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水资源将越来越少,对水的关注也会越来越多,如何才能最大化的节约水资源,减少水源污染,将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话题。日益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污染水源将成为世界关注的话题,通过研究发现提出对污染水净化技术有待于研究,虽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还有待于人们去进一步的实践证明。
参考文献。
[1]李博.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天津:民营科技,2011.10。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众多的城市开始认识到城市形象在新时期的重要价值——只有塑造出独特的、民族的、个性化的城市文化与形象,才能产生巨大的城市凝聚力,促进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合理流动,增强城市的交流性、世界性、竞争性,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使城市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因此,塑造城市形象已成为许多城市、地区乃至国家的战略工程。而一个城市的形象犹如综合这个城市有力的硬件和软件要素形成的产品一样,不仅要“生产”出来,更要通过一定的途径、策略将其“销售”出去,获得其目标“消费者”的认同和“购买行动”,这种“购买”可能是金融投资、物质消费乃至情感消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城市的竞争优势。这就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城市形象营销。
城市形象营销与企业营销一样,具有定位、设计和传播的过程。城市形象营销以现状调查为基础,将预先策划出特定的城市形象作为主题,然后在实践中,将所有的城市活动都围绕这个主题不断强化,同时将实践成果借助传播媒介向外扩散,把城市本身特色充分显示出来。例如,大连素有中国的“北方明珠”之称,东临黄海,西濒渤海,南与山东半岛隔海相望,加之海洋性气候,使大连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和宜人的气候,与此同时“环保”和“旅游”成为大连的优势产业。为了能从国内众多的海滨城市中脱颖而出,大连从旅游业的角度出发,通过城市绿化、修建特色广场的多种手段努力打造最佳的城市投资环境和最适宜人的居住环境,最终将大连定位于“浪漫之都”,并通过多种渠道传播这一城市形象。无论是阳光沙滩,还是绚丽的服装,抑或是美丽的女骑警,都在传递着大连的浪漫气息。
我国城市形象营销起步较晚,虽然一些城市成功地树立和推广了其城市形象,但整体上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犹如产品的同质化,城市形象的塑造和营销推广策略都有待创新。具体来说,我国城市形象营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城市形象定位模糊
城市形象定位是城市形象营销的核心,城市形象定位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城市形象营销的效果。所谓城市形象定位是指在分析和调查城市发展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静态的、动态的比较优势,结合未来发展态势和区域分工,确定出最具生机的城市个性特征,即确定城市在国内或国际范围内独有的发展优势位置。而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形象定位就比较模糊,总是想强调自己多方面的优势,却恰恰没有了特色和优势。既想突出古老文明,又想表现现代发达;既要表现自然风景,又要突出人文氛围。结果所有的城市都成了古老的、现代的、美丽的、和谐的,失去了独特性,很难给人深刻的印象,直接影响到该城市形象的营销效果。
2城市形象广告不具个性
城市形象广告不具个性,没有明确的定位。城市广告办旅游就该极力促销旅游产品,招商就该强调人力物力资源、市场前景等等,而目前城市广告大多数浮光掠影地扫描一下城市,无非是出现花花草草、高楼大厦之类的影像,非常抽象的显示城市实力,重视觉效果而轻理性诉求,没有自己的个性,很难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难以达到吸引预期目的。
3整合传播策略欠佳
根据目前各城市形象传播状况,可以说在形象的整合传播方面做得普遍比较差,无论是传播工具的整合,还是传播过程的整合,都存在很多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传播工具使用比较单一,没有整合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杂志、户外、画册、展板等多种媒体与公关、事件营销等其他传播手段开展360度形象传播,传播的范围、时间、采用的手段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对目标公众的覆盖面比较窄,有效到达率也比较低;同时,仅重视“点”上的宣传。忽视和缺少城市整合营销传播战略规划,不能根据公众对城市形象的认知与评价要素体系及本城市的现状、特色、优势等全面构建城市形象传播战略与策略,城市形象宣传目标不清晰,多数城市是采用集中一段时间孤注一掷的作法投放广告,一般是用2—3个月的时间密集投放一阵,然后就销声匿迹,缺乏长期的传播策略。因此,导致城市形象传播的效果不够显著,良好的城市形象也没有树立起来。
1用文化塑造和营销城市形象
城市文化,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城市文化是一个城市生存的基础和城市人生活的精神支柱,是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推动力。城市形象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城市文化,是城市文化的综合反映和外部表现。城市形象的展示,关键就是靠城市文化的魅力来展现,没有城市文化,城市形象就缺少了根基。
文化作为城市的灵魂乃是构成城市形象的主要内涵,在城市形象的塑造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日本著名的古城京都,以其古式建筑在世界树立了独特的日本历史文化名城形象。巴黎的“时装文化”、新加坡现代儒家文化与热带风光的结合、“足球之都”米兰等等,无不因其富有独特城市文化内涵的形象而卓然于世。塑造城市形象,势必要丰富城市的文化内涵,提高城市形象的文化含量。而城市文化的有效传播可以提高城市形象营销的水平,是城市形象营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明确城市形象定位
制定城市形象营销战略的核心工作是做好城市形象定位。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城市面临的发展环境与发展机遇不同,城市的发展战略目标与发展重点也肯定不同。那么,与此相适应的城市形象建设与广告传播目标也应有所不同。城市形象定位也应体现这种需要与变化。城市形象定位的目的与本质就是一定时期内达到城市形象建设与传播的基本目标,即在城市内外部公众心目中形成一个具有某一或某些鲜明个性特征与比较竞争优势的城市印象。准确的定位可以提高城市形象营销水平,比如我国深圳“精彩深圳、欢乐之都”,杭州“世界休闲之都”等定位就比较准确、鲜明,大大提高了该城市形象的营销水平。
3城市形象多样性传播
城市形象传播是城市形象营销计划的实施者利用一定的媒介载体,将信息或观点有计划地与公众进行交流的过程。现代营销管理理论和实践从企业营销的角度,归纳和提炼了多种信息传播工具可用以推动信息传播,如媒体广告、直接营销、促销、公共关系、个人销售等。但是在针对城市形象传播的实际操作中,比较有效的信息传播渠道是:媒体广告、城市事件。
(1)媒体广告
根据城市的形象战略需要和城市财力,拟订好广告媒体组合策略和计划方案积极开展广告宣传。通过对城市形象特征和广告特点的分析,结合各媒体特征,整合运用各媒体做好城市形象传播。杀于城市形象的宣传重点运用好电视、网络、报纸和户外媒体。
城市形象可通过电视广告宣传快速提高城市知名度,吸引旅游和消费;通过报纸媒体的新闻和软广告对城市做全方位、深层次的宣传报道,提高城市认知度和美誉度,吸引人才和投资;利用网络媒体传播城市形象生活化的、细节的'一面,拉近与受众的距离,制造舆论话题,形成口碑传播;在城市对外交通区域、旅游风景区、城市中心商务区以及历史古城区等不同接触点设置户外广告,形成富有特色的广告群景观,对城市不同形象主题进行宣传,培养市民的自豪感,激发市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和动力,丰富城市形象的内涵。
此外,许多新媒体与受众的接触点多、接触率高,如公交移动电视广告、电梯广告、楼宇广告等也可与传统媒体进行科学整合,有效利用。
(2)城市事件
城市的大型经济与文化活动是一个城市形象和城市文化水平、城市文化特色及城市文化整体性的体现和象征。城市举办的任何一项面向社会各阶层公众,尤其是由广大外部公众参加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对扩大城市影响力、提升城市形象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活动本身还可吸引很多新闻媒体的关注,增加本城市在媒体的曝光量,从而大大提高本城市的知名度、认知度。比如,2008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一年一度的广交会、大连的国际服装节、青岛的国际啤酒节、潍坊的国际风筝会等,都是一些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对提高这些城市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4做好城市形象评价
城市形象评价是对城市形象营销计划的信息反馈,是利用城市形象评价工具,建立适当的分析模型,获得实际城市形象要素与期望城市形象要素差距图表的过程,以了解城市形象营销计划实施效果。
积极参加城市形象相关评选活动,并做好相应宣传工作。每个城市都要积极创造条件搞好城市软、硬环境建设。积极参与能提升城市形象的一些荣誉性评选活动,诸如中国品牌经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等等。参评本身一方面可极大地促进城市形象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机会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如果能获得相应荣誉,则又极大地提高了城市的美誉度。
操作城市形象营销比操作企业形象营销要困难得多。一个典型的企业拥有清晰的权利和等级脉络。而城市、则是一个“漫长的战场”。必须在抓好城市形象的内部规划建设的同时,整合运用各种传播手段,才能使传播工作富有成效。从而促进城市形象的塑造和提升淳;现城市形象营销的目的。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四
对城市周边环境与自然生态进行观察,将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与城市绿化工作紧密结合,使其符合系统性要求。例如:在快速路景观设计当中,每隔110-140m设计一个长宽各25m、3m的花坛,坛中养植花草或灌木,从而给予高架桥的乘客美好的视觉体验。又如:在桥墩下方设计一个中央绿化带,绿化带宽9m,可种植低矮或中等的灌木,并栽培草坪,为绿化带设计镶边花盆,盆中的植物主要根据花卉花期、气候等因素选择品种,从而美化周边环境,为人们缓解视觉疲劳[4]。
3.2合理的绿道规划。
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需要展现隔离功能、绿化功能和休闲功能,因此务须对其进行合理的绿道规划。如:结合路段两侧、人行道、绿化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将景观路段设置为16m以上、7-16m、5-7m、3-5m等四大类型,给予“3-5m”局促路段设计空间视线宽绰感,在人行道周边布置植物;给予“5-7m”路段设立绿化隔离带,使快速路与行人有效隔离,采用间隔的方式种植密度适宜的行道树,从而增加空间感;给予“7-16m”路段结合商业环境、居住环境设计绿化风格,在商业段对地面进行铺装,科学布置树池、树种,在商居路段布置草坪,种植乔灌木;给予“16m以上”路段运用乔灌木隔离居住区与道路,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私密空间和公共空间,在商业路段采用草坪隔离道路与人行道,通过小品、树阵对草坪进行修饰,从而增加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的品味[5]。
3.3选择因地制宜。
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城市快速路实施广场类、单位类、公园类景观设计,从而彰显城市特色。在广场类景观设计中,对城市快速路临近的大卖场、大型建筑、大空间地段布置长凳,种植高大的乔木,并结合景观风格对建筑物进行修饰。在单位类景观设计中,在大学、电视台等相关地段梳理建筑物的景观结构,将其有效融合于城市快速路的景观设计中,使两者发挥相得益彰的效果。在公园类景观设计中,对城市各个绿化节点进行串联,使其统一形成公园式景观设计。
3.4体现以人为本。
设计人员对步行、车行等过程中的视觉感受进行体会,在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中结合植物带、花带,对绿化曲线进行调整,使其能够和谐,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如:道路两侧运用花灌木搭配落叶乔木,给予行人和行车人员舒适感和美感;控制植物高度,避免行人对坡度段产生较强的倾斜感;在景观节点中布置宜商宜居的快速路景观,尽量加入时尚元素,使人文气息更加浓郁。
3.5彰显生态性。
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快速路交通有机结合,使道路交通与生态环境能够和谐共存。因此,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必须彰显生态性。例如:高架路植物景观应选择形态优美、耐阴的树种,防止行人在灰暗的路下空间产生压迫感;要将“低碳”、“智能”等元素融入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还要让城市景观富有生态性,从而增加道路交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度。
4结束语。
全国各大省市正在持续的高速发展。在城市快速路方面,人们对快速路景观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已经无法沿用传统的景观设计,必须在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当中另辟蹊径。通过满足快速路景观设计的系统性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美化,从而降低视觉疲劳感,调整绿化曲线并体现以人为本理念,采用生态性设计让道路交通和生态环境和谐共存,串联各大绿化节点并促进公园式景观设计的形成,利用绿道规划提升城市快速路的景观设计品味。
参考文献。
[1]王洪珍.城市快速路夜景观特性及照明规划设计探讨[j].光源与照明,,03.
[2]高少开,郑滢.浅谈城市快速路绿化设计——以清远城西大道绿化设计为例[j].广东园林,2012,06.
[3]全钢.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初步研究——以成都市二环快速路景观设计为例[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2,10.
[4]于佳,张磊.探析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快速路景观空间设计方法[j].山西建筑,,30.
[5]周丽琴.浅谈城市快速路绿化植物景观建设——以北京为例[j].建筑与文化,,02.
[6]王新;;我国发展城市轻轨交通的意义[j];长春大学学报;,11.
[7]林万明;高速公路的空间环境与景观设计[j];中国园林;,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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