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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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1篇)
时间:2023-11-30 10:02:12     小编:MJ笔神

学会适应变化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能力之一,只有适应变化才能不断发展和进步。完美的总结应该包含对自己的评价和对他人的感谢和认可。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

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一、液化气使用单位必须与供气单位签订供气协议,将供气单位的各项资质证书存档备查。

二、液化气系统使用的管道、软管、管道附件、调压阀、调压器、用气器具、密封圈等要有出厂证明、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液化气瓶使用要求:

1.使用液化气前必须仔细检查液化气瓶连接的所有管路、、接头、阀门等是否完好,防止胶管老化,接口脱落等现象,严防液化气泄漏。

2.液化器具使用橡胶软管规定每半年强制更换一次,铁管按照国家管理部门要求期限更换,做好日常安全检查,随时处理隐患。减压器、密封圈等在使用期限内老化腐蚀的.,要立即更换。

3.钢瓶与用气器具或供气系统严禁采用软管连接,要用硬管连接。

4.食堂灶台及液化气使用结束后,必须检查确认液化气钢瓶角阀及总管阀门关闭。如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装减压阀前要检查密封橡皮圈,有无变形和缺损。装减压阀手轮要对正阀口,逆时针旋转拧紧。

6.禁止用任何方式强行开关液化气钢瓶角阀。

四、液化气瓶必须定期检验及进行压力试验,不符合条件者必须强制报废。

五、液化气存储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要掌握液化气的特性及安全使用基本知识,其他人员禁止擅自使用。

六、液化气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加热或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灌液化气、排放残液、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七、液化气罐储存房周围二十米内不准有明火存在。储气房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放稳固。

八、储气房内应通风良好,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搬运装卸气瓶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九、储气房必须在防火安全间距内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及其它相关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拆除和涂改有关标志。

十、储气房内应配足灭火器、消防沙箱、灭火毯和消防水箱等相应的消防设施。储气房管理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器材。

十一、储气房由专人负责开、关,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吸烟。储气房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存放动态,保持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组织处理,同时报告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

十二、储气房内如需动电、动火、焊接作业时,应向本单位安全负责人上报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将气瓶搬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动工,而且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管。

十三、应经常检查储气房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及时安排检修并隔离存放。

十四、每天使用完毕后,相关人员要检查并关闭所有阀门。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1)操作人员在服务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位,如须离开时须关闭好电梯总开关。

(2)操作人员应负责监督吊厢的载重不超过额定重量(500kg)。

(3)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操作人员应负责监督货梯不允许人货搭载,本货梯上货,不允许载人。

(5)货梯在工作时,严禁擦拭、润滑或修理机件。 

三、 货梯停驶后的工作: 

(1) 当货梯的工作完毕后,操作人员应该将货梯停靠在一层,并且断开总开关,将总开 关的电厢锁好。

(2)货梯日常情况下,应该处于断电状态。

(3)货梯负责人员除每日在工作开始前对货梯运作前做好准备性的试车外,并应每日对货梯的机械和电气装备作巡视性的检查工作。

(4) 货梯的负责人员应对货梯经常性的定期保养工作。根据不同的检修范围和内容分为 每月检查、季度检查和年度检查三级工作。

(8) 货梯区域不是操作人员不能擅自进入操控货梯,货梯必须由专人操作,并且货梯周围不许堆放杂物。

1.货梯行驶前的准备工作:

(1)司机应在每日工作之前,先将货梯上、下试行数次,检查有无故障和不正常现象。

(2)司机应先核实门触头和门锁的作用,试使吊厢运动时断开货梯应立即停止。

(3)应注意吊厢停层站平层准确度,无显著不正常的差距。

2.货梯在行驶中注意事项:

(1)司机在服务时间内,不得擅离岗位,如须离开时须将厅门关闭。

(2)司机应负责监督吊厢的载重不超过额定重量。

(3)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开动货梯之前必须将货梯门关闭密合,严禁在货梯门敞开情况下,开动货梯作一般行驶。

(5)吊厢顶上,除去属于货梯的固定设备外,不得存放其它物件;除检修人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

(6)货梯在工作时,严禁揩拭、润滑或修理机件。

3.货梯发生故障或有失正常工作时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修理,如发现有危险性或可能造成人身、机械事故时,应立即停用,切断机房总电源,报告管理部门,待修复并进行详细检查后,才可使用。

4.货梯停驶后的工作:

(1)当货梯的工作完毕,司机应将吊厢返回基站。

(2)司机在离开前应检查广下吊厢内外情况,关去照明灯。

三、货梯的维护和检修

1.司机或维护人员除每日在工作开始前对货梯应作准备性的试车外,并应每日对机房内的机械和电气装备作巡视性的检查。

2.货梯的维修人员应对货物升降机作经常性的定期保养工作。根据不同的检修范围和内容可分为每月检查、季度检查和年度检查三级。

(1)每月检查:货梯维修人员每月对货梯的主要机构、安全装置和设备作二次动作的可靠性和工作的正确性检查,并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润滑。

(2)季度检查:货梯使用三个月之后,维修人员应对重要机械和电器装置进行比较细致的检查、调整和修正。

(3)年度检查:货梯运行一年以后,应组织有经验的'检查小组,对货梯作一次性检验,对所有的机械、电器、安全设备作比较详细的检查,检查主要零件的磨损程度以及对磨损量超过允许值的零件进行修正或调换。

3.货梯在作定期的维修检查或加油,以及在修理及试车时,不得装货,同时应挂检修停用的牌子。

4.货梯在维修、检验、清理工作时应将机房的电源开关切断。

5.货梯在维修检查时应该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作行灯。

6.货梯所有的电气装备和管系应用有良好的安全接地或安全接零,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姆。

7.所有电气装备都应用有良好的绝缘,总的线路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000欧姆/伏。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一)为了加强我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保证我司移动设备办公安全,结合我司笔记本电脑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配备或使用公用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设备的人员,务必遵守此管理办法。

(一)移动设备范畴:笔记本、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

(二)笔记本电脑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公用笔记本开机密码统一设置为123借用人不得随意修改。

(三)笔记本电脑必须设置硬盘加密,防止丢失带来损失,目前只支持win7旗舰版,总部公用笔记本电脑硬盘密码统一设置为1232022。

(四)公用笔记本电脑资料请不要放在桌面及c盘,可放置d、e等盘,公用笔记本重启后将进行还原,桌面资料及安装软件将进行清除,以保证电脑为最新状态。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长期使用,可向系统管理员申请取消还原功能,使用完成后自行卸载安装软件并删除文件。

(五)笔记本电脑上网用户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并且注意更新病毒,定期清查计算机病毒,防止笔记本电脑中的病毒到处传播。

(六)凡是存放有我司资料的移动存储设备均需要进行加密,防止丢失带来不可预计的损失。

(一)笔记本需注意使用环境,特别要注意远离饮料和食品。

(二)在开关机时不要急于移动笔记本,应注意防震,否则硬盘容易损坏。

(三)笔记本电脑,不要放在软垫上使用(如毛巾、布料、棉被等),否则易堵塞散热口,散热不好,造成机器故障。

(四)光驱容易损坏,请注意保养,减少不必要的损耗,不宜使用质量差的光盘和软盘。

(五)液晶板不宜用手触摸,不能与硬物接触。清洁时要特别注意用眼镜布轻轻擦拭。

(六)插拔外接部件时,要特别小心,一旦插口出现问题,可能要换主板,损失较大。

(七)笔记本电脑随机软件只有操作系统(windows),并安装常用办公软件,请不要随意安装其它软件。

(八)笔记本电脑和附件重量轻、体积小,在出租车、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容易丢失和被盗。

(九)移动硬盘及u盘应轻拿轻放,容易摔坏。

(十)注意移动硬盘和u盘存放位置,请勿放置桌面及显眼的位置防止丢失。

(十一)凡是人为造成笔记本及移动硬盘等设备损坏,将自行承担维修费用;未按照移动设备安全保密规定执行的造成丢失资料外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请相关使用人员认真遵守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运营管理部,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为防止电梯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引起伤亡事故,必须加强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司梯人员的操作安全管理、乘梯人员的安全管理、电梯困人救援的安全管理。

由电梯管理员负责对电梯机房值班人员、电梯司梯人员和乘梯人员实施安全教育,使他们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熟知电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乘梯安全规则。

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司梯人员均持证上岗。并制定了相应的司梯人员安全操作守则:

1)保证电梯正常运行,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发生事故;

2)要求司机坚持正常出勤,不得擅离岗位;

3)电梯不带病运行、不超载运行;

4)操作时不吸烟、不闲谈等;

5)执行司机操作规程:

a、每次开启厅门进入轿箱内,必须作试运行,确定正常时才能载人;

b、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立即按停止按钮和警铃。并及时要求修理;

c、遇停电时,电梯未平层禁止乘客打开轿箱门,并及时联系外援;

d、禁止运超大、超重的物品;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1、所有须进入后橱和五楼的物资一律走员工通道,由人工搬运。

2、须上楼的物资限制重量500公斤,不得超重。

3、往楼上搬运物资时,首先要把须搬运的物资集中到电梯门前,装货时电梯等候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4、电梯需要等候时,不准长时间按住按钮不撒手。应该在电梯刚要关门时按一下按钮,并立即撒手,以保证电梯的电脑程序不致紊乱。

5、部门经理以上以上职员、大堂副理、出纳员、携带现金的`收银员准许乘电梯上下楼。

6、除以上两款规定的人员以外,其他会馆内人员任何人一律不准乘电梯上下楼。一律走员工通道。

7、外部来人,属监督部门来检查工作的或会馆的朋友、贵宾等,大堂副理经核实身份后,准许乘电梯。所有供货商如果不是送货,也一律走员工通道。

8、本规定的监督执行人员是:保安员、迎宾员及工作在电梯门口前的吧员、服务员,如果上述人员不认真管理,将追究其责任。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违反者将受到罚款20元的处理。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一、目的规范电梯安全管理流程,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适应于公司电梯的管理。

内容

(一)电梯司机相关职责:

1、自觉执行国家各项政策和法令,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2、熟悉本岗位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3、贯彻、坚持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场地的整洁,执行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

4、不经请假与准许,不得擅离职守,不准把电梯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5、每天早上在开梯前,应对电梯进行试梯运转,一切正常方才可开梯工作。

6、电梯出现故障,要立即停机,并通知维修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检修,待机时间不得离开岗位,并出示故障启示牌。

7、操作员须持证操作。禁止违章作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二)电梯维保人员相关职责

1、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领会并执行本公司的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工作中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和信誉。

3、负责执行电梯保养合同所规定的贵方各项条款。

4、代表贵公司与本公司办公室管理处处理电梯保养、维修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

题(合同范围内),重大问题逐级汇报。

5、认真及时填写备忘录,实事求是的填写保养、急修等各项报表。

6、负责根据备件消耗情况申报电梯备件需要计划。

7、负责我处电梯按时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8、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电梯保养技术规范及工艺要求。

9、在保养工作中严禁违章操作,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规范。

10、按时完成保养工作量,保证及时、周到的服务。

(三)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职责:

1、在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

2、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5、做好电梯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的保存。

6、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根据本单位电梯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电梯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9、参加电梯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1、电梯操作人员每天开梯前,应进行以下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机,报告维修人员,等故障处理完后,才能正常运行电梯。

a、检查轿箱内的卫生照明状况是否良好,有无杂物。

b、检查开关门是否正常。

c、地坎内是否有异物,门机运转是否异常。

d、检查安全触板是否可靠。

e、检查运行当中有无异常声音或抖动现象。

f、检查大厅内是否有杂物影响出入电梯,层楼显示灯是否完好,基站锁有无损坏。

1、电梯维修人员每天应对所有电梯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检查出来的故障,能及时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报告有关部门,等故障处理完以后,才能运行电梯。电梯维修工每天巡检内容如下:

a、机房内的卫生环境是否良好。

b、控制屏内各电气部件是否有异常,变压器是否过热,电压是否正常。

c、曳引机运行是否平稳无撞击及振动声,曳引轮是否有落槽现象。齿轮箱的油位置是否正常。

d、曳引电动机的运转是否有异常声音,温度是否偏高,风冷是否良好。

e、制动器是否动作灵活可靠,制动闸瓦和制动轮表面是否有油污,有无檫皮现象,制动时有无跳动和噪声。

f、限速器的夹钳口处有无异物,旋转是否良好。

g、钢丝绳磨损是否符合要求。

1、电梯应由专人负责维修保养,经常检查各工作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现象应暂停使用,待修复后方可使用。

2、根据使用单位的具体情况,电梯机房内或附近,设置维修人员值班室,并应有电话和卫生设施,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值班维修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时刻注意电压的波动和变化,一旦电梯发生故障,做到随喊随到,及时排除,使故障停车时间减少到最少。

3、每天对设备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使机械、电器保持清洁,特别是各继电器的接点保持灵敏,接触良好。

4、每周对电梯的主要安全设施和电器控制部分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层的厅门要严格检查,在厅门则边决不允许有扒开厅门的可能,否则予以修复。

5、每三个月对电梯的所有机械、电器等传动控制与安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进行必须要的调整、维修和加润滑油。检查范围包括机房、井道和底坑。

6、每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查所有机械、电器安全设施的工作情况,修复、更换磨损严重的零部件。

7、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可在三至五年内对电梯进行一次大修。包括各活动部位的轴承拆洗、加润滑油,调整蜗轮减速机的油箱清洗更换新油等。

8、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做到随时检查及时修理,对在电梯进行检查和修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作详细的记录,以便系统考核各部件的'故障情况。

9、如电梯长时间不用,没有维修人员值班时,必须拉掉电源开关。

10、平动盘车时用的松闸帮手,应悬挂在面房内醒目、方便取拿的地方。

1、电梯使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电梯钥匙实行专人管理,电梯钥匙与其它钥匙分类保管。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1、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2、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不予录用。

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考核按质量技术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1、救护人员需保持镇静,及时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告之具体情况。

2、与乘客取得联络,稳定其情绪,并告诉乘客已采取急救措施。

3、确定统一指挥、监护、操作人员。

4、切断机房总主电源,确认厅门、轿门是否关妥。通知轿厢内人员不要靠近轿门和试图打开轿门,注意避免被货物碰伤、砸伤。

5、机房人员与其他救援人员须确定联系方法并保持良好联系,操作前须先通知各有关人员,得到应答后方可操作。

6、机房内盘车操作时至少两人协同作业,一人盘车,一人松开抱闸,并注意平层标记。

7、电梯轿厢移至平层处,将刹车恢复到制动状态。

8、确认制动可靠后,放开盘车手轮。

9、通知有关人员机房操作完毕,可打开电梯厅门、轿门放人或卸货。

10、查看是否有乘客受伤、货物受损。

1、电梯技术档案的种类:

b、电梯开工申报单;

c、电梯安装施工记录;

d、竣工验收报告;

g、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h、事故及故障记录;

i、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j、同意注册的登记表。

2、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3、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应监督电梯作业人员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将各种记录移送档案部门保管。

4、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每月应将各种记录送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5、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同意签署意见后向档案管理部门借阅,并按规定作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

6、电梯的各种资料应按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成册。

7、电梯相关资料的销毁应经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的允许才可进行。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5、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

6、禁止超载。超载铃响时,后进者应主动退出;。

11、电梯使用有效期将满时,应及时督促维修保养单位申报年度检验;。

13、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涂、乱晒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做好电梯的日常清洁工作。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1.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查。(1)、安全附件;(2)、安全保护装置;(3)、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1、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应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运行记录、清点用具,并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锅炉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4、使用锅炉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锅炉管理工作。

5、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6、交接班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正常。

7、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关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9、锅炉安装前,使用单位应写出申请报告,持锅炉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全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10、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应有具有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安装。锅炉安装必须接受当地锅炉安全检查部门的监督,经验收合格后,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11、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12、锅炉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

13、锅炉设备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保养,运行的常压锅炉实行定期内外部检验。

14、跑、冒、滴、漏的阀门要及时检修或更换。

15、锅炉运行时保持锅炉本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腐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16、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17、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8、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等其它杂物,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19、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许锁住或拴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20、锅炉房要配有灭火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21、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其责任,按价赔偿。为了确保快速、有序和有效的应急反应能力,企业人员必须熟悉可能产生的各种紧急事故和应急行动。所有员工要接受安全和应急培训,使他们熟悉警报,疏散路线,安全躲避场所等。此外,应急反应组织的成员要求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15、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16、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件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一、操作人员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二、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使用前排除。

三、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行车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

四、非行车操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行车驾驶室。

五、行车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不得擅自开动行车。

六、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电重物悬挂半空时,操作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

七、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八、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九、严禁大小车及上下车三线同时使用。

十、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得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应先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再换反方向。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工业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并对气瓶使用安全负责;

1.超过检验期的;

2. 气瓶上没有粘贴气体充装检验合格证的;

4. 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的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

5. 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所需的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的;

6. 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上或瓶阀上有油脂物的;

7. 气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动、倾斜的;

8. 瓶帽、防振圈等安全附件不全或损坏的;

9. 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三)工业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瓶体干燥;

(五)严禁敲击、碰撞、烘烤、暴晒;

(六)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或对瓶体进行焊接;

(七)严禁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八)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倒装;

(九)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十)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必须配置单向阀、止回阀等防止倒灌的装置;

(十一)氧化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不得污染油脂;

(十三)气体用完后,应标上“空瓶”字样,并及时通知生产供应部将空瓶收回;已用部分气体的工业气瓶应把剩余压力写在瓶身上;向生产供应部库房退回未使用的工业气瓶,应标上“满瓶”字样;空实瓶应分开存放。

1、气瓶充装站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充装许可证书;

2、充装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作业证书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6、气瓶充装站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其它人员无权干涉其充装工作;

9、负责本站范围内的设备保养、安全设施、充装场地的管理;

10、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规定、规程。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5. 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所需的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的;

6. 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上或瓶阀上有油脂物的;

7. 气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动、倾斜的;

8. 瓶帽、防振圈等安全附件不全或损坏的;

9. 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三)工业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瓶体干燥;

(五)严禁敲击、碰撞、烘烤、暴晒;

(六)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或对瓶体进行焊接;

(七)严禁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八)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倒装;

(九)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十)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必须配置单向阀、止回阀等防止倒灌的装置;

(十一)氧化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不得污染油脂;

(十三)气体用完后,应标上“空瓶”字样,并及时通知生产供应部将空瓶收回;已用部分气体的工业气瓶应把剩余压力写在瓶身上;向生产供应部库房退回未使用的工业气瓶,应标上“满瓶”字样;空实瓶应分开存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 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 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

(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

(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第八条 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持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由登记机关盖章的《气瓶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不予登记:

(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

(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气瓶;

(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

(四)无法确定产权关系的气瓶;

(五)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六)其它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使用登记程序流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气瓶使用登记的办理程序、要求,便于气瓶使用单位查询、了解。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表,并及时将《气瓶使用登记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传送给气瓶使用单位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对新增气瓶使用情况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变更情况,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档。

登记机关应当对气瓶使用登记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并且及时更新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

第三章 过户和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气瓶需要过户,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接受单位同意接受的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在《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并且向气瓶原使用单位签发《气瓶过户证明》(见附件3)。

第十七条 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气瓶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给气瓶新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气瓶过户时,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标记不得更改,但应当在气瓶原标记前标注“ch+气瓶新使用单位代码”字样。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气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一)气瓶原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定期检验结论为判废或者到期报废的;

(三)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

(四)无技术资料的;

(五)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六)制造单位不明或者制造日期不清的;

(七)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气瓶使用单位和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注销其气瓶使用登记。

第二十二条 气瓶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和《气瓶使用登记表》到登记机关办理报废、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本规定所称房屋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其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从事房屋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必须申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房屋鉴定工作,并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使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印制的鉴定文书格式。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经过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岗位培训,并经审查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后,方可上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年审不合格的,取消鉴定人员鉴定资格。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三)有关房屋技术、管理档案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鉴定单位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条鉴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人以上,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士,或者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鉴定人员现场鉴定时,应出示鉴定员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房屋经过安全鉴定,鉴定单位应作出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制作安全鉴定文书。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当填写鉴定人员的姓名、职称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编号。如不符合要求的,该鉴定文书无效。

第十三条鉴定单位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请鉴定之日起15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在现场查勘之日起5日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现场查勘之日起15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文书,鉴定文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鉴定单位必须对房屋安全鉴定资料进行归档,填报年度房屋安全鉴定统计表,按管理权限向经管的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检查,做好历年修缮房屋记录,保全设计施工图,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如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时,应及时报告鉴定管理机构,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向鉴定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委托鉴定单位鉴定。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必须事先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单位鉴定符合条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动工。

第十八条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条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不得出租。已出租房屋在使用期内出现房屋不安全情况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由经管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治。不依期整治的,依法强制整治,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在开业前,应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由鉴定单位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准开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开业。

第二十条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对施工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生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危及房屋安全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鉴定单位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管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鉴定单位没有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除责令补办手续外,对单位每宗鉴定,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鉴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围攻、漫骂、殴打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起诉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房屋鉴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六

钢水罐、铁水罐、半钢罐是吊运高温金属熔液的容器,在转运过程中,要求百分之百的可靠性,特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1)罐耳轴与吊车钩板应经常保持有润滑油(纳基黄干油或二养化钼润滑脂),严禁干磨。

(2)大罐装金属熔液时,不能装得过满,以免熔液溢出烧坏罐体及罐耳轴或使吊车长期超负荷吊运而损坏。

(3)严禁在罐体或耳轴上乱割乱焊,严禁用重锤或其他重物在罐体或耳轴上碰撞或敲打。

(4)罐体或耳轴表面有裂纹或明显伤痕以及耳轴磨损超过名义直径的9%(35mm)者,该罐体应停止使用。

(5)罐嘴、罐皮罐沿不得挂铁、挂渣。

(6)罐皮厚度烧损超过50%者,应更换。

(7)经常检查罐耳轴周围的焊缝,有无裂纹及开焊情况。

(1)车间指定专人负责铁水罐、半钢罐、钢水罐的`使用和维护,并对罐耳轴和吊车板钩抹油。

(2)大罐使用由车间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大罐的使用情况,发现罐体及耳轴变形、裂纹、开焊等应及时报生产部鉴定处理。

(3)生产部每季度组织一次,由使用车间有关人员参加,对大罐及耳轴进行全面检查。

(4)生产部负责每年联系钢研究院做一次耳轴超声波探伤。

(5)大罐产权归使用车间,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生产车间对大罐的安全使用。机动科负责大罐的日常检修及备品备件供应。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七

为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用水用电原则:合理用水用电、节约用水用电、安全用电。校内住户用水用电,按量收费。禁止破坏水电设施,严禁偷电。

二、用水用电相关规定

1、全校师生都应注意节约用水用电。

用水做到:没有长流水现象,不随意损坏水表、阀门、龙头、水管等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具体落实到各年级、教研组、功能室及具体个人。任何人不准向校外供水,若被发现,除没收供水设施外,还要扣除当月工资5%。用电做到:无人熄灯,出门关灯。发现电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报告。

2、注意安全用电。安全用电,人人有责。不准在电线上晾毛巾,晒衣服、被褥等。不准私自乱接电线,若因此发生事故,造成集体财产及他人财物损失的,照价赔偿;造成自身财物损失及人员伤亡的,学校概不负责。

3、各班电器由本班学生使用并护理,维修费用由学生分担。

三、管理人员职责

1、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意识,按作息时间表上下班,严格执行水电工操作规程,确保校内各处水、电的正常供应。

2、负责安装和维修全校(包括教学区、生活区、宿舍)的水电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经常巡视水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路畅通,用电安全。

3、注意做好发电机、抽水机、变压器等重要设备的保养工作。

4、严格执行节约用水规定,加强检查督促,随时纠正浪费现象。

1.学校在确保正常的`教学、生活水电供应的情况下,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各种浪费现象,各班主任做好各班学生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2、学校内所有电闸均由总务处人员负责开关,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关电闸。

3、校内一切电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得随意检修,应及时向总务处汇报,通知电工及时修理。本校所有教职工都有应节约使用水电。若发现故意浪费水电者视情节处罚。

4、各班打扫卫生洗拖把一律到学校指定的水池内拖洗。

5、伙房房内的自来水龙煤气灶头由食堂工作人员和当天值班教师负责开关,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阀。

6.全校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现象举报,举报者实行考核奖励。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八

规定了厂内叉车在使用、维护、保养、操作等相关注意事项。

本程序适用于北京卓宝科技有限公司各部门(车间)。

安技部负责叉车的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保养。

4.1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4.1.1保证叉车的清洁卫生,定时对叉车进行清理与保养;

4.1.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打手机。

4.1.4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驾驶车辆,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

4.1.5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4.1.6行车中车辆不得突然紧急制动,不得做之字形行使,不准超过限速规定行使。

4.1.7驾驶员应严格遵章守法,规范操作,安全行车。

4.2驾驶前的.检查。

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纹产生,检查启动、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4.2.2检查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是否有泄露。检查燃料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波箱油、液压油油位及水箱水位。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

4.2.3驾驶员在作业前应检查车辆起重链、门架、装卸工具、螺栓等是否牢固;并且检查灯光、音响信号是否齐全有效,确认正常再启动操作;启动发动机后,听察发动机运转情况,检查各仪表的指示状况。

4.3驾驶规定。

4.3.1使用叉车,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锁匙,启动后不允许拨出车钥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锁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

4.3.2启动叉车时,每次启动不得超过5秒钟,再次启动应隔10~15秒以上,若连续三次启动不成时应再隔5分钟。冬天启动时,应进行预热后再启动。

4.3.3当有机械问题不能自己进行修理的,需对行政部进去保修申请,并由行政部送外维修厂进行检查、维修。

4.3.4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笛起步。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

4.3.6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要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4.3.7当所装物料出现泄漏或翻倒时,应立即停止运行作业,叉车处于熄火状态。

4.3.8没有经过调度部门的允许,禁止叉车给其它部门(车间)装卸货物。

4.3.9车辆在运行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任何人上下车和扒车、跳车。除司机室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严禁乘人。

4.3.10驾驶叉车时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空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安全事故;禁止使用单叉作业,叉载重量应符合载荷规定,禁止超载作业。

4.3.11叉车作业时禁止高速叉取货物,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叉取货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4.3.12叉车载物高度遮挡住驾驶员视线时,应倒开叉车;倒车时要发出倒车信号,由后轮控制转向时必须时刻注意车后的摆幅,车速要平稳,观察前后有无来车及行人。

4.3.13驾驶叉车在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不得将货叉升得太高,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阻挡,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4.3.14驾驶叉车在卸货时的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扎带、托盘等其他物件,以免崩起伤人;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4.3.15叉车在完成叉货任务后,需将叉货区域内的扎带、托盘等物品整理完成,叉回至指定地方,码放整齐。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九

一、应进行试验的安全用具如下:

1、按规程规定的试验周期进行试验的安全用具;

2、新购置的和自制的安全用具;

3、检修后及零件经过更换的安全用具;

4、对安全用具的'绝缘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

二、安全用具在试验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绝缘部分有无裂纹、老化、漆层脱落,固定连接部分有无松动、锈蚀、断裂等现象,还应检查有无编号。若不符合标准规定,在未纠正前不做试验。

三、安全用具每次试验后。必须填写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由试验单位保存。试验报告单经试验员签名并盖有试验专用章后交工区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核。

四、班组安全员应将安全用具登记备案,定期检查核对。

五、安全用具经试验合格后应贴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试验标准、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班组安全员应负责本班组安全用具的定期试验,班组安全员应负责本工区安全用具的定期试验。

六、凡自制的安全用具须经鉴定试验合格后,并经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中110 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应试验所鉴定试验报告。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二十

校舍的安全管理是学校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部分,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校舍的使用效益,为学校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是校舍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

1 .校舍安全管理主要由学校总务处统管,并实行使用班级分管责任制,班级教室由班主任负责,各处室由各处室主任负责。对于校舍的使用,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和占用,不准私自改动内部装修和结构等。

2 .建立健全校舍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施工后的各幢楼房图纸,要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阅。如校舍产权变动、大修、拆迁、改建,需由学校校长室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 .校舍的修缮维护:

(1 )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维修、改造,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门窗地板注意保养维护,墙壁地面要干净无污溃,保持完好状态。

(2 )经常检查各处室内网络、水、电、窗帘等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报修制度,确保正常运转,使用。

(3 )对各建筑物大面层,保持经常清理,排水管道要畅通不被堵塞,无积水:要及时发现大面层有无裂纹渗漏滴水情况,并及时组织修补。

(4 )设立定期检查制度,特别是在每年雨季来临之前,应及时组织检查,做好准备应对。

(5 )每学期末,都要进行全面彻底总检,利用假期时间,彻底维修,保持校舍安全完好。

4 .按上级指示要求,在一定时段对每幢建筑物定期进行防雷检测,检查避雷线路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及设备安全。

1、学校配备专职或兼职校舍管-理-员一名,负责对校舍安全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学校分管校长报告。

2、校舍设施要求避雷设施完好,发现损坏要及时修复,定期请有关部门做好检测。

3、门窗开启灵活,不松动,不腐朽。玻璃物件齐全,油灰饱满不松动,维护及时。

4、平房使用以上,楼房使用15年以上,邀请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5、学校要在已发生危险的地方或设施前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预防事故发生。

6、学校校舍按规定要求进行普查和鉴定,发现已坏校舍要及时上报,并迅速请有资质部门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报告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否则不得使用。学校严禁使用危房,d级危房要限期拆除,其他危房按规定进行处理。

7、学校的避雷设备要齐全完好。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厂房、商品房、商业楼、综合楼、办公楼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以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等活动。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建设局的委托具体实施对危险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局、安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房屋安全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建设局举报或反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建设局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十条房屋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等管道和设施;。

(四)房屋建筑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拆改、增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装饰装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住宅房屋装修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施工前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二)使用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的,应当事先向房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房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施工。住宅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本规定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房屋安全监管。发现装饰装修活动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房屋所有人应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险情。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危险行为,并及时排除危险。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修缮。

第十六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和维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将每次普查情况记入档案,同时上报市建设局。对普查发现的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隐患告知书,并落实专人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台风、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二)爆炸、火灾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必须开展变形观测,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建立相关技术档案:

(一)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软基等危险地段、特殊地基上的房屋;。

(二)未经批准擅自加层、扩建、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性质、功能的房屋;。

(三)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且无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地基基础检测报告》的房屋。第二十条市建设局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年限执行:

(1)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为5年;。

(2)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为25年;。

(3)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为50年;。

(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为100年。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软基等危险地段且使用超过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已收到安全隐患告知书但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

(六)应办理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七)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房屋,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局应当对房屋安全责任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进行复核,发给《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

《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应注明房屋的竣工时间、房屋安全状态、本次检查时间、限期检查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

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第二十四条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鉴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始调查: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查阅房屋设计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对调查、勘测、检验、计算的全部资料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相关规定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填写鉴定文书,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术语,由审定人、审核人、计算分析、编写人和参与鉴定人员签名,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在约定时间内送达委托人。

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的现场条件,委托人或其代表应到鉴定现场。

第二十九条鉴定机构在勘查中发现房屋有明显险情,应立即报告市建设局、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市建设局、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处理。

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状态为d类的,下同),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立即将鉴定报告及其电子文档送市建设局、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状态为a类、b类或c类的,下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限。

第三十一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后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鉴定机构处理意见进行加固或修缮,对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房屋,通知使用人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应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后,应报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备案。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将处理情况报市建设局。

第三十二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按照处理意见治理,或有阻碍行为的,市建设局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对无修缮价值又危及相邻建筑或者给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影响需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应立即拆除。

对拒不拆除的,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将情况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局。对房屋已出现重大险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四条对未能及时履行解除危险,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所有人、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避险疏散、临时搬迁等适当的排险解危措施。

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人对其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进行排险解危或拆除重建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

第三十六条产权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危险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负责出资解除危险。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需要拆除房屋时,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内,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局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四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期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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