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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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范文(17篇)
时间:2023-11-30 05:13:16     小编: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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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一

煤矿采煤工作中需要能承受巨大压力的支撑设备来保护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和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转,而液压支架就是为了保护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和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转而制造的。液压支架的结构组成一般为顶梁、掩护梁、前梁、尾梁、底坐、上下连杆等组成。这些结构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液压支架的使用安全和寿命[2]。

2行业内关于支架构件的质量标准。

支架构造件的制造执行《支架构造件制造技术的条件》、《液压支架结构件的通用技术条件》、gb5293—85《低合金焊条》、gb8110—87《二氧化碳气体保护以及焊用钢焊丝》和gb9448—88《焊接与切割安全》等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要求为以下几点。1)焊接构造件外形不能出现尖角。2)铰接部位四孔同轴度为12mm。3)构造中平面没有标注的直线度公差不能超过1000mm。4)在以l000mm长度为直径的范筹内未注平面度公差不能超过2mm。5)焊缝抗拉强度不得低于520mpa。所有焊缝应符合mt312—92《液压支架构造件通用技术的条件》中规定的关于焊缝的质量的一些要求,而且绝不能出现裂痕、气孔、夹渣、焊缝之间有间断,或者没有熔合好等现象。

3焊接要点。

焊接时最好是用抗冷裂能力特别高的二氧化碳气体,这种气体能够更好地保护焊缝的焊接,保证焊接的质量,提高焊接焊缝的效率,而且还能做到没有熔渣,熔池的能见度也很好,由于热量集中,所以焊接中产生的.变形比较小,同时还能做到在焊接的接头处含氢量也比较低。焊接设备的抗拉强度如果在520mpa以上,那么焊接材料就应该选择相应参数的焊丝,若是抗拉强度高于600mpa的,应该选择更高质量要求的焊丝,而且要用直流焊接[3]。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三

焊接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难题,而且难度较大,这是由于低合金钢在焊接时常常会出现热裂纹、冷裂纹及淬硬倾向等各种现象特点。焊接过程中,如果对这些热影响处理不当,很可能就会出现硬而脆的马氏体组织,进而降低合金钢的塑性和韧性,而且还会使钢结构耐应力腐蚀性能恶化,从而加重了冷裂纹,所以说在焊接时必须要使用较小的热输入值。若是热输入值太高,那肯定会出现钢结构由于热量太高以及催化作用而使得结构有所变化,就会大大降低性能。焊接时,为防止因为氢含量造成有裂纹的请况出现,就要在焊接过程中严格控制氢含量,保证焊接工作在氢含量很低的环境中进行,同时,要按照焊材的相关标准选取焊接材料,并保证绝对的干燥环境。一般液压支架结构件都会采用板材较厚的构件,而且这种构件的抗拉强度比较大,因此必须要采用预热措施。在焊接时还要非常值得注意的是确保钢结构均匀受热,这就需要我们对各个部件进行整体预热,在这之后才能快速的进行焊接工作。当然还是要注意保证焊接质量,必须要根据合金钢的性能,要保证终焊温度高于80℃,因为只要温度低于这个数值那就必须要立即停止焊接,然后对钢结构重新预热,之后后才可以继续焊接。

4.2焊前材料准备。

焊接必须要根据焊缝的结构特征、焊缝形式还有对焊缝强度的要求,根据各种相关硬性要求对焊接进行综合性选择。二氧化碳气体保护法是最常见的一种气体保护焊接法,二氧化碳气体抗冷冽能力强,保证焊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熔渣少甚至没有、熔池的能见度好等各种优势。在开始焊接时还必须要准备好其他焊接所需要的材料,比如说对控制焊接材料、材料的复验、焊道清理等的选择,为了保证焊接工作的质量,就必须做好这些前期准备工作才行。

4.3焊接工作实施。

4.3.1焊接气体的选择。

我们以使用角焊缝及v形焊缝为例,而且各种接头焊接方式还比较多,接头种类有很多比如t型接头、角接接头、对接接头还有搭接接头等等,在焊接时必须要依据支架结构件的特征、对焊缝强度的要求以及焊缝形式等来选择用哪种方式进行焊接,为了降低焊接过程中出现到处飞溅的危险,一般会采用混合性气体做保护,有大量的氩气和少量的二氧化碳混合而成,同时,还能改善焊接结构件的成形,控制熔深等,大大提高了液压支架结构件的焊接质量[4]。

4.3.2焊接材料以及焊接设备的选择。

焊接材料中的母材强度以及焊缝处要用到什么样的金属,都是焊材的选择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因为如果选择不想符合的材料的话,就会出现焊接的变形或者根本无法焊接,也有可能出现其他一些损害,因此对于材料的选择一定要慎之又慎。全面考量焊接工艺的各项条件和标准,一定要保证选材的质量,才能保证焊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4.3.3焊接时的一些规范性要求。

1)焊接前必须要进行预热。只有预热合理才能够有效控制焊接的冷却速度,从而大大降低了应力作用,减小了由于热影响而造成的淬硬马氏体的出现的几率,这样才更有助于焊接中的氢气体能从接头逸出。2)规范性操作流程。一旦将工件完工出炉后就马上将其放置到非焊接区域中,并且还要使用石棉将刚出炉的工件盖住,而且在焊接时必须要连续进行不能有中断行为,还要注意焊接时的温度控制:如果温度没有达到150~180℃,万万不能开始焊接,温度条件不具备,而且在焊接过程中还要一直注意温度必须要控制在80~175℃之间;要保证温度处于100~175℃的范围内时才能开始焊接盖板,而且板材间的温度绝对不能高于200℃,温度控制不当会影响整个焊接工作的质量,适当的时候还要停止焊接。3)焊接工艺的一些电压电流参数设置。焊接过程中,电流不能超出280~350a的范围值,同时电压也不能超出34~38v的范围值,焊接的速度必须保持在180~480mm/min范围之间[5]。

4.4焊接后的热处理应力。

焊接后要进行热处理,主要是为了消除在焊接过程中产生的内应力,以确保支架结构件的稳定性,增强支架构件的抗应力腐蚀程度,热处理还能改变支架构件接头力学以及相关组织的性能,提高焊接质量并且增强其稳定性及安全性。在热处理过程中,温度一定要高于合金钢回火时的温度,而且,必须要在焊接材料的温度降到50℃以下的时候才能开始进行热处理,否则就会出现回火脆性的情况发生。

5结语。

随着煤矿企业的发展,煤矿生产也越来越注重质量和安全保障,而液压支架结构件的焊接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只有做好支架结构件的焊接工作才能保证支架结构件的质量,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4]高建文.井下液压支架结构件焊接工艺研究[j].科技传播,2013(11):162.

[5]张亚鹏.煤矿液压支架结构件焊接工艺研究[j].科技创业家,2013(6):82.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四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五

摘要:分析了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以提倡节能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引言。

众所周知,城市污水处理作为保障城市稳定运转,保护城市生存环境的关键技术,其对于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人们的能源意识逐渐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的高耗能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今,我们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在能源消耗上还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如何通过节能的手段、技术和途径来降低污水处理能耗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下文针对当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一些节能技术和手段展开分析。

所谓城市污水物理就是对城市生产生活废水进行处理,改变污水的性质,使其不会对环境水域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面临着水污染严重、污水治理起步较晚、基础差、要求高等形式。在传统的污水处理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升级和创新,根据不同特性研制出了多种新型处理技术。尽管我国在全国661个城市中设有多个污水处理厂,但与国际上的行情相比较,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效率低下,再加上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和方案耗能较高,最终影响着城市污水处理的效果。而能源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污水处理的焦点,因技术不成熟、工艺处理占不到优势,导致城市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高,以及致使污水处理成为高能耗的工程。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能耗主要对于污水、污泥的处理耗能就能[2]占到整个污水厂直接消耗能源的60%以上。

另外,因我国对于耗能没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界限和标准,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缺乏对于污水处理厂能量需求的制定,这就使得污水处理厂的能量消耗测定更加有挑战性。再加上缺乏对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能耗的`相应调查,在实际使用中的耗能[1]与间接消耗则无法反映出来。除此之外,因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城市污水处理能耗进行评价,各地对于能耗的标准不一,采用的指标也不同,有的是根据污水处理量来制定,以一定数量的污水处理量电耗值作为指标,而有的却是以污染物的数量,以其所表示的能耗作为指标。因此,很多城市对于污水处理能耗的最终评价不一,再加上处理工艺与步骤复杂,最后使得能耗评价不能准确反映出实际处理消耗。

2.1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市污水处理能耗分析研究与技能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污水处理能量平衡分析不成熟,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技能措施和实施措施,但技术和研究跟不上,使得污[3]水处理节能战略止步不前。因此,为推动城市污水节能处理战略的进一步落实,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能源使[4]用审计与管理,促进相关战略和措施落实。早在20世[5]纪70年代,wpcf所编制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手册中就曾提出过针对当时污水处理厂节能的基本方案,包括各单元过程的能量用量分析、节能措施制定等。后来,更有研究者针对特定的单元过程,将污水处理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能源消耗要素,提出了减少能量费用的两种策略:节约和符合管理,这对于跟踪节能方案的实际效果和实现手段都有促进作用。

2.2提高能效技术手段。

1)事实上,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能量密集过程和操[2]作主要集中的就是生物处理单元,尤其是曝气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通过对曝气设备进行改进来提高曝气系统的能效技术,随着设备的不断革新与改进,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方面,利用淹没式的多孔散头使其产生空气泡,通过空气泡的运动将氧气运送至溶液中。另一方面通过机械的胶东,是大气中的氧进入到溶液中。前者因输氧效率较高,因此可以节约很大一部分风量,从而减少能源损耗,目前被使用在很多国家的污水处理技术中。而后者通过改变曝气系统的运行方式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同时这种方式还能增加生物处理系统功能,在污泥处理中用淹没式搅拌器混合还能有效去除磷,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性。2)污泥处理系统对于污泥处理系统来说,要实现其高能效,最关键的就是进行能量回收。正如前面所说,在实际的城市污水处理中,污泥处理大约占到了总污水处理厂耗能的6成左右,而通过技术处理进行改革,至少可以消化四成左右。而最后还要对消化的气体进行存储,以转化为机械能活着电能,实现高效的循环再利用。另外,将固体的废弃物与污泥进行集中焚烧,也就是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将燃烧余热转化为电能,还能为污水处理厂提供一定的电量,最终[1]降低能耗。

2.3推广节能新工艺。

当前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能耗较高,而随着人们意识的提升,选择合理的节能高效措施成为关注的解决城市污水高耗能问题的重要途径。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得出,未来节能研究发展还将进一步深入,将会涉及到生物热力学、化工热力学以及能源工程学等多个领域。而更多节能新工艺的使用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相信在未来,绿色、低能耗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将广泛发展,为我们打造一个安全、舒[4]适的生存环境。

3结语。

城市污水处理是一个长期性、涉及面广的工作,因其高耗能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阻碍因素。而通过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提高能效技术手段,同时进一步推广节能新工艺,全面促进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的运用,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参考文献。

[4]王磊.深圳某污水处理厂节能试验及能效评价[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7.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六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因旧城成片改造需要拆迁零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条例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职权负责本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

建委、计委、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规定权限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旧城改造。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暂停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延长的暂停期限届满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规定的事宜。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作出安排。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原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被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拆迁人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委托单位。其他项目的委托拆迁,也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批准的拆迁方案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拆除公有装置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拆迁人应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安置完毕。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

根据本条例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拆迁人应将总体安置情况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安置用房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十六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第十七条拆迁范围内应拆除的房屋拆除后,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有关部门方可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安置用房的初始或者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并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拆迁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确需转让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的,应当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办理提存公证后,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专户存入本市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共同保证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本息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需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前公布。

第二十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确定房源。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原登记用途有异议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住宅用房属于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拆迁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原房屋承租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不低于原面积(原房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三十六平方米计算)的成套房,安置原承租人的房屋产权属拆迁人所有。

第三十七条房管部门代管房屋被拆迁的,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使用人使用,并仍由房管部门代管;原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并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照每户不低于六百元的标准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九条搬家补助费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

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得到安置后四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拆迁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后的四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第四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和被拆除房屋的`面积确定。

第四十二条拆除产权属军队所有的房屋,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办理。原承租人的安置办法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及归侨侨眷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建设需要拆除围墙、栏杆、工棚、停车棚、简易仓库等杂项建筑设施,拆迁人应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第四十五条迁移建设用地上的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所需迁移费和损耗材料的补充,由拆迁人补偿给原所有人自行迁移。若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费用和材料由原所有人自行解决。

第四十六条拆迁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绿地及其生长物,应尽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应按《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偿事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九)伪造、涂改或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十)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拆迁人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委托拆迁单位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拆迁委托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房施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军队进行住宅建设需要拆迁地方房屋,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进行军事设施建设需拆迁地方房屋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和住户的搬迁安置,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后,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届满而仍未得到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的标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八

摘要:分析了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以提倡节能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引言。

众所周知,城市污水处理作为保障城市稳定运转,保护城市生存环境的关键技术,其对于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人们的能源意识逐渐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的高耗能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今,我们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在能源消耗上还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如何通过节能的手段、技术和途径来降低污水处理能耗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下文针对当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一些节能技术和手段展开分析。

所谓城市污水物理就是对城市生产生活废水进行处理,改变污水的性质,使其不会对环境水域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面临着水污染严重、污水治理起步较晚、基础差、要求高等形式。在传统的.污水处理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升级和创新,根据不同特性研制出了多种新型处理技术。尽管我国在全国661个城市中设有多个污水处理厂,但与国际上的行情相比较,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效率低下,再加上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和方案耗能较高,最终影响着城市污水处理的效果。而能源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污水处理的焦点,因技术不成熟、工艺处理占不到优势,导致城市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高,以及致使污水处理成为高能耗的工程。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能耗主要对于污水、污泥的处理耗能就能[2]占到整个污水厂直接消耗能源的60%以上。

另外,因我国对于耗能没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界限和标准,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缺乏对于污水处理厂能量需求的制定,这就使得污水处理厂的能量消耗测定更加有挑战性。再加上缺乏对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能耗的相应调查,在实际使用中的耗能[1]与间接消耗则无法反映出来。除此之外,因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城市污水处理能耗进行评价,各地对于能耗的标准不一,采用的指标也不同,有的是根据污水处理量来制定,以一定数量的污水处理量电耗值作为指标,而有的却是以污染物的数量,以其所表示的能耗作为指标。因此,很多城市对于污水处理能耗的最终评价不一,再加上处理工艺与步骤复杂,最后使得能耗评价不能准确反映出实际处理消耗。

2.1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市污水处理能耗分析研究与技能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污水处理能量平衡分析不成熟,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技能措施和实施措施,但技术和研究跟不上,使得污[3]水处理节能战略止步不前。因此,为推动城市污水节能处理战略的进一步落实,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能源使[4]用审计与管理,促进相关战略和措施落实。早在20世[5]纪70年代,wpcf所编制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手册中就曾提出过针对当时污水处理厂节能的基本方案,包括各单元过程的能量用量分析、节能措施制定等。后来,更有研究者针对特定的单元过程,将污水处理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能源消耗要素,提出了减少能量费用的两种策略:节约和符合管理,这对于跟踪节能方案的实际效果和实现手段都有促进作用。

2.2提高能效技术手段。

1)事实上,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能量密集过程和操[2]作主要集中的就是生物处理单元,尤其是曝气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通过对曝气设备进行改进来提高曝气系统的能效技术,随着设备的不断革新与改进,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方面,利用淹没式的多孔散头使其产生空气泡,通过空气泡的运动将氧气运送至溶液中。另一方面通过机械的胶东,是大气中的氧进入到溶液中。前者因输氧效率较高,因此可以节约很大一部分风量,从而减少能源损耗,目前被使用在很多国家的污水处理技术中。而后者通过改变曝气系统的运行方式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同时这种方式还能增加生物处理系统功能,在污泥处理中用淹没式搅拌器混合还能有效去除磷,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性。2)污泥处理系统对于污泥处理系统来说,要实现其高能效,最关键的就是进行能量回收。正如前面所说,在实际的城市污水处理中,污泥处理大约占到了总污水处理厂耗能的6成左右,而通过技术处理进行改革,至少可以消化四成左右。而最后还要对消化的气体进行存储,以转化为机械能活着电能,实现高效的循环再利用。另外,将固体的废弃物与污泥进行集中焚烧,也就是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将燃烧余热转化为电能,还能为污水处理厂提供一定的电量,最终[1]降低能耗。

2.3推广节能新工艺。

当前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能耗较高,而随着人们意识的提升,选择合理的节能高效措施成为关注的解决城市污水高耗能问题的重要途径。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得出,未来节能研究发展还将进一步深入,将会涉及到生物热力学、化工热力学以及能源工程学等多个领域。而更多节能新工艺的使用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相信在未来,绿色、低能耗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将广泛发展,为我们打造一个安全、舒[4]适的生存环境。

3结语。

城市污水处理是一个长期性、涉及面广的工作,因其高耗能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阻碍因素。而通过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提高能效技术手段,同时进一步推广节能新工艺,全面促进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的运用,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参考文献。

[4]王磊.深圳某污水处理厂节能试验及能效评价[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

[5]谢家峰.山西省典型污水处理厂能耗分析与节能措施研究[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2013.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九

行走在城市之间。

他是活着的,不可毁灭的,许多世纪的产物已经变质了。他从不停止跑步。

这座城市已经扎根,像一把雕刻刀,打磨着它在人们心中日益清晰的形象。高层建筑是外观,繁荣是装饰,车辆是线条,清晰而规则。他仍然轮廓分明。

我抬头看着那些高楼,骄傲地站在钢筋混凝土的街道上,看不到头。他低头看着自己的城市,被路切成了碎片。这是一个人们引以为豪的世界。

城市是混合文化的产物。中国和欧洲是混合的,但绝对没有协调因素。古雅的商店两侧是欧洲街道或哥特式建筑。整整一排似乎都是文明的见证人和胜利者。他们轻而易举地踏上了这里,记录了一段发展的历史和一个无法讲述或完成的`故事。

一些住宅区虽然略低,但依然优雅。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他有着无尽的成长故事。他也是一个蜕变,一个崛起,也是一部不会被遗忘的史诗。

在这样一个城市中,在空的差距中,还有另一个世界被不经意地隐藏着。

他给我留下了太多的印象,那是我在学生时代走过的小巷。我不禁想起了那些老房子。破碎的红砖墙布满了不可理解的街头涂鸦,经常是一片漆黑。不到三层楼高的小屋挤满了各种各样的花和植物。可以想象,城市里仍然有这样的生活:水龙头位于房子外面,清晨路过时,我可以看到几个穿着宽松睡衣、眯着眼、头发蓬乱、蹲在门前刷牙的分散的妇女。

门和窗框是由木头制成的,收音机里的早间新闻可以很容易地传播到门外。小巷充满了古老的气氛。在夏天,居民带着他们的孩子和狗出去凉爽的聊天,而在冬天,他们自己烧烤的香味从敞开的门释放出来。巷子外面的街道并不宽,也没有打算在那里建一所学校,但是在学校时间交通堵塞不能停止。一些穿过小巷的学生不禁羡慕那里的人们,悠闲的生活和老房子散发出的灯光和香味。

城市里有这么小的地方。他们像灰尘一样,紧紧地挤在城市之间,安全地定居下来。像一个被遗忘的安静的地方,它有一个剪辑的记录方法。

这座城市太容易让人误解,并挂上“红葡萄酒和绿葡萄酒”的标签。霓虹灯变成了鲜艳的外套,太招摇了;来来往往的人成了拥挤的同义词,太物质了;那些高楼的拐角总是显得太尖。很少有人能找到那些拥挤的角落,也看不到城市的辉煌。站在街上,一边是他们无法理解的忧郁,另一边是高高挂着的太阳。

这座城市是一本历史书,一段流动的时间,混杂着无数的建筑,记录着无数的发展。他穿梭往来,没有任何延迟,没有任何声音,充满了每个人的生活。他不需要在指针上打勾,但是他也很顺利地刷了一下,划了一个很深的记号。

城市是流动的时间。我已经看到时光的流逝,倾听他的声音,展望未来。我亲身感受并看到,即使在灰色的世界里,这座城市仍然散发着无与伦比的巨大光芒。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

城市绿化论文:浅析我国城市绿化安全的管理。

(西安市未央区长庆油田兴隆园物业服务处,陕西西安710018)。

摘要:目前我国城市绿化不断的发展并形成新兴之势,但是绿化安全方面的意识缺乏。本文首先从绿化植物的生长安全和绿化对人的安全影响等两方面来定义绿化安全,其次论述了我国绿化安全的现状,从而进一步论述如何加强我国城市绿化安全管理。

关键词:城市绿化;安全;现状;管理。

绿化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绿化植物的生长安全和绿化对人的安全影响。绿化安全可以从这两个层面理解:一是指绿化行为不当,造成城市建设重大经济损失,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环境的形成及造成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破坏;二是指绿化环境中人的安全。本文绿化安全定义为在绿化活动的全过程中造成植物大量死亡人身伤害或引发生态灾害,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生命或财产损失的安全问题。

一、我国绿化安全的现状。

我国城市绿化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绿化为保持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现行的绿化管理体制和制度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城市绿化安全问题,由于我国城市绿化事业的起步比较晚,在绿化安全方面的关注和重视不够。

首先,安全知识的缺乏。植物的生死和绿化对人环境和交通的影响等都是是绿化安全的问题。一直以来,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都是是按部就班的关注景观效果和绿化面积,很少考虑绿化安全的问题。我国绿化安全知识的缺乏,体现在工程技术人员中,认为只是单纯的对植树、绿化、美观和养护等技术层面的问题,对于植物大面积的死亡和影响到人身安全和居住环境的问题,很少关注。其次,城市绿化建设具有明显的盲目性。我国幅员辽阔,根据1994年我国发布的《中国城市园林绿化树种区划手册》,将我国绿化树种分为寒温带、温带、北暖温带、中暖温带等10个绿化大区,20个绿化分区。由于城市绿化的内容包括绿地、森林和湿地,而绿地的种类又是多样的,所以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气候要在栽种不同的树木,每个城市要有每个城市不同的景观植物。近年来,我国掀起草坪热和大树进城的热潮,有很多城市纷纷效仿,致使冷季型草坪在北方的城市铺开,造成植物浪费、城市景观的雷同、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不仅各城市绿化风格缺乏个性,而且常使某一方面的资源枯竭或浪费,这就造成了一定的盲目性。再次,绿化安全法规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园林绿化法规不断完善,但绿化行业与其他建设部门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尤其在安全问题上。绿化问题被提及的很多,但是关于绿化安全问题却很少被提起。我国绿化建设普遍遵循经济、美观、实用、安全等原则,安全问题在绿化法规体系中不够突出。在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并没有关于安全方面的规定,只是规定造成绿化损失和破坏的补救措施和处罚办法。之后我国在相继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等规定和条例中也没有强调绿化安全问题。这与我国城市绿化的高速发展很不适应。最后,人才缺乏,特别是缺乏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技术人员。城市的绿化与市政工程管理的协调性密切相关,市政工程和管理行为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绿化的安全,容易造成城绿市化灾难性的损失和浪费,市政管线工程的'道路建设和布局规划等对绿化的影响比较常见。而1996年以来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全面监理制,在绿化工程领域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也尚处于初始阶段,即使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还也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工程类别存在。所以,我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技术人员缺乏,绿化园林专业监理的标准也不统一,因此,很难有效地控制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带来的不规范问题,给园林绿化留下了安全隐患。

二、确定绿化安全事故标准、加强城市绿化安全管理。

(一)健全绿化安全评价制度,实行强制性管理。

绿化安全需要科学的评估,评价绿化工程质量好坏的传统标准是绿化植物死亡率或成活率。从绿化安全的定义来看,栽种植物的死亡率或成活率是绿化安全的一个重要指标,不同规格、来源、种类和不同价格的苗木成活率应有不同的标准:从绿量恢复期而言,城市绿地中在各种原因造成植物大量死亡或人为砍伐破坏后,通常做法是补栽补种而不考虑绿量的损失,但多数情况下绿量的恢复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绿地稳定性,包括绿化形式。绿地面积的保持率,为保障地区绿化安全,必须发展本地区的绿化树种、乡土树种,应从这一点强化区域城市绿化战略。(论文范文)城市中心区的绿地被侵占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类事故往往与政府行为有关,常造成城市绿化不稳定,直接导致绿地面积减少,使城市中心区较低的绿化效益再度削弱;养护成本,城市绿化中应尽量减少高养护成本的绿地面积,养护成本过高,不仅增加城市建设投资,而且造成资源浪费使城市经济负担过重。必须禁止野生植物移植,无论大树还是小树都要明确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的地下交易给城市和农村带来的双重生态风险。

(二)建立监管体制,形成预警机制和系统。

目前,我国绿化安全监管和预警系统尚未建立。绿化环境已经成为衡量当今城市建设水平的指标之一,因此绿化安全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管体制,形成绿色安全预警系统。首先,要通过科学的手段对绿化安全和风险加以识别和控制,加强绿化安全的研究;对绿化行业,绿地资源等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对具有潜在的危害进全面、合理的分析,提出适当的控制措施;加强对绿化安全的预防,对绿化安全问题要实行量化管理。采取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原则,检查绿化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总之,只有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才能更经济地保绿化安全。

具体而言,根据城市绿化特点,首先确定控制和治理绿化安全的重点,如对有害生物入侵疫情,病虫害暴发,大树移植过量其他区域树种及其数量比例过大、生态保护绿地和大面积绿化工程等加强监控。其次是绿化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领导,定期对上报材料汇总通报,掌握调控安全措施。再次是依靠科研,加强对设计、生产、施工、营销、服务的安全指导。最后,建立披露制度,搞好绿化安全信息的发布、管理工作。让全体市民了解绿化安全情况,参与绿化安全管理对绿化行业在安全控制方面有贡献的管理部门、科研单位及企业应该实施奖励。形成全民参与的绿色安全系统。

(三)建立长效管理,实现信息化管理。

绿化安全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特点,事故一旦发生危害极其严重。绿化管理部门要认识到绿化安全的重要性,依靠法律、法规和技术把绿化安全列入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园林植物依靠持续的养护管理,不断生长、成熟中实现其功能和效益,在不间断的园林养护中,管理是建设的继续养护的关键,因此必须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首先,从普及安全教育人手。绿化行业应利用城市公共绿地的科普教育功能,介绍绿化安全常识、使人们在游憩活动中同时接受绿化安全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以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科普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全社会都重视起来。其次,形成信息化管理。绿化安全防范需要区域合作,加强安全信息交流,不盲目引种、以信息技术为平台,通过加大信息化的力度来保障绿化安全。以信息技术为平台,通过加强信息化力度,使政府以及各管理部门迅速掌握信息、控制信息和处理信息,来保障绿化安全。在规范绿化行业市场行为的基础上做好绿化安全宣传工作,对已经发生的绿化安全事故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组织科研力量攻关。防止安全事故扩大化,把灾害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一

摘要:在参考广泛的城市社会学资料文献的基础上,联系贵阳实际,系统地介绍了在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农民工的社会现实,流动人口的历史、发展,农民工群体的城市社会保障、法律遭遇状况,目的在于披露城市流动人口的生活现实,引起社会重视,制定政策措施,改善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地位、生活现状,促进城市流动(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进步,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城市人口流动的规模越来越大,速度越来越快,城市人口流动与城市化联系起来,城市社会结构变迁,人口分层的产生,导致城市流动人口的形成,经济体制不合理,分配机制、保障机制不完善,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薄弱,社会分化加重。

农村人口或农业人口通过就业,升学,联姻等方式迁徙流入城市,形成非城市人的流动人口。比如贵阳的背篼军,重庆的棒棒军群体,大部分是为了就业谋生。

在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社会的分层(分化)变动。现在,农村与城镇之间的边界壁垒已经遭到严重的削弱。其原因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转变,导致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出现,这些剩余劳动力为了谋生,离开依赖的土地,涌入城市寻求劳动的机会,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独特的城市化发展道路;农村的劳动力通过进城就业谋生,形成了特殊的农民工群体。农民工进城已不再更大地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政府反而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推动了农民工的发展壮大,农村人口的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为城市的现代化发展作出很大的贡献,农村人口的'流动,体现了社会结构的分化过程,从世界城市发展经验来看,城市人口的增长仅靠城市人口的再生产是远远不够的,主要还靠农村人口的分化流动,对于农村人口而言,城市生活方式,生活水平都叫农村优越,城市发展,城市中心的吸引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农村人口的加入,城市发展为农村人口发展,劳动就业提供了机遇和平台,从而拉动农村人口的分化流动,同时也是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条件。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农民工的流动呈地域性趋势,即同一个地区的人口会流向另一个相同的地区或相邻的地区(比如贵州人多向广东江浙一带流动),形成一个地区的人口向另一个地区的整体流动现象。

农民工的流动过程中,男性(特别是中青壮年男性)多于女性,这是因为男性在外地的生存适应能力较强,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很低,农民工出卖的是廉价的体力,在这方面男性强于女性,女性流动则多是因为联姻,升学等方式流入到城市,通过婚姻,升学,参军等方式的人口流动已经变得微不足道,但是它始终存在于社会,并将持续下去。

农民工受教育水平低,基本上没有技术,其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城市人口,农民工在城市里的生活非常艰难,他们甚至不能糊口。城市社区保障功能薄弱,尤其是社区城市人对外来人歧视、社区政策对农民工的歧视,农民工的生活更加悲惨。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蓬头垢面的小孩在垃圾桶边翻捡垃圾,他们甚至就是吃垃圾堆里的剩饭,令人伤感!

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对农民工的保障功能薄弱,农民工自身保障小,使农民工的生活遭遇悲惨。对此,加强社会保障功能,对于解决城市流动人口的生活贫困问题是刻不容缓的。

城市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的体制的重要内容。城市社区保障是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公平公正原则。职工收入差距扩大,偏离社会公平目标,易造成社会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针对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保证流动人口的经济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同时还涉及到劳动者对自己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社会生活、地位的预期,影响到个人对老年社会地位状况的预期、评价职业地位声望的重要标准。

城市社会中的农民工阶层,是被排除于城市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待遇。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和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认知不足,城市社会中的农民工群体对社会保障的依赖程度小。在以往的观念中,城市是知识分子、干部、非农人口的社会单元,户籍的划分使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边界更加强化,非农业人口排斥农业人口于城市之外。可见,城市社会中,获得政治权力的农民工阶层很少,农民工阶层是政治边缘群体,难以融入到政治体系之中。

三、社会意义。

农民工进城在现实中,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简单的空间位置移动,更深层次的是人社会角色的垂直流动,城乡分割强化了空间地域分层。但同时也使得农民工阶层融入到城市社会,加快城市经济的开发建设进程。农民工流入城市有三大社会意义:

一、在社会的分层体制中,城市社会空间地位高于农村。

二、社会发展需要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补充,在城市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

三、在城乡分层体制下,逐步优化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增强农民工阶层的社会地位,加深成员公平、消除社会歧视。

四、农民工的法律境遇。

(一)法律对农民工遭遇侵害的无奈:

农民工对法律意识不到位,对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不明,维权意识不深,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不知道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往往是采取消极逃避的思想,试图“破财消灾”。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律打击非法侵犯行为的力度不大,对侵害行为无能为力。比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社会是屡禁不止,是法律的空子太大,鞭长莫及,还是受害人的不作为态度?难以解释清楚。

从城市社会的不同群体来看,法律似乎是远离社会的边缘、弱势群体,而这些群体在城市的生活中是最需法律的保护,但偏偏是这些最需法律的群体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游离于法律的空白社会。

在农民工群体遭受非法侵害时,法律往往是采取不作为的行为,这也许是农民工处在社会的边缘,社会地位低,不能引起社会、法律的重视。

(二)法律的尴尬:

法律本质上是为维护社会正义,宣扬社会公正,但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违法执法”的现象,“违法执法”是执法者违背法律宗旨的行为,破坏法律的社会功能。在城市中,执法者的素质高低,直接反映执法效果,很多执法者将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符合自己的利益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对违反个人利益的合法行为采取超出法律范围的打击。

城管人员的粗暴执法,是违法执法的典型。城市的城市管理往往针对农民工,农民工在街上摆摊设点,做点小生意维持生活,但是城管人员对这种行为横加干涉,对农民工大打出手。这样的执法效果只会激起更强烈的反抗,并没有达到执法的效果。

通过对城市的流动人口,主要是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的剖析,更深刻的认识了解城市的农民工群体的客观现状,希望引起社会、政府的重视,为缓解城市流动人口的矛盾、提高城市流动人口的生活水平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期早日达到整个社会的全面小康。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众多的城市开始认识到城市形象在新时期的重要价值——只有塑造出独特的、民族的、个性化的城市文化与形象,才能产生巨大的城市凝聚力,促进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合理流动,增强城市的交流性、世界性、竞争性,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使城市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因此,塑造城市形象已成为许多城市、地区乃至国家的战略工程。而一个城市的形象犹如综合这个城市有力的硬件和软件要素形成的产品一样,不仅要“生产”出来,更要通过一定的途径、策略将其“销售”出去,获得其目标“消费者”的认同和“购买行动”,这种“购买”可能是金融投资、物质消费乃至情感消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城市的竞争优势。这就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城市形象营销。

城市形象营销与企业营销一样,具有定位、设计和传播的过程。城市形象营销以现状调查为基础,将预先策划出特定的城市形象作为主题,然后在实践中,将所有的城市活动都围绕这个主题不断强化,同时将实践成果借助传播媒介向外扩散,把城市本身特色充分显示出来。例如,大连素有中国的“北方明珠”之称,东临黄海,西濒渤海,南与山东半岛隔海相望,加之海洋性气候,使大连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和宜人的气候,与此同时“环保”和“旅游”成为大连的优势产业。为了能从国内众多的海滨城市中脱颖而出,大连从旅游业的角度出发,通过城市绿化、修建特色广场的多种手段努力打造最佳的城市投资环境和最适宜人的居住环境,最终将大连定位于“浪漫之都”,并通过多种渠道传播这一城市形象。无论是阳光沙滩,还是绚丽的服装,抑或是美丽的女骑警,都在传递着大连的浪漫气息。

我国城市形象营销起步较晚,虽然一些城市成功地树立和推广了其城市形象,但整体上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犹如产品的同质化,城市形象的塑造和营销推广策略都有待创新。具体来说,我国城市形象营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城市形象定位模糊

城市形象定位是城市形象营销的核心,城市形象定位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城市形象营销的效果。所谓城市形象定位是指在分析和调查城市发展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静态的、动态的比较优势,结合未来发展态势和区域分工,确定出最具生机的城市个性特征,即确定城市在国内或国际范围内独有的发展优势位置。而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形象定位就比较模糊,总是想强调自己多方面的优势,却恰恰没有了特色和优势。既想突出古老文明,又想表现现代发达;既要表现自然风景,又要突出人文氛围。结果所有的城市都成了古老的、现代的、美丽的、和谐的,失去了独特性,很难给人深刻的印象,直接影响到该城市形象的营销效果。

2城市形象广告不具个性

城市形象广告不具个性,没有明确的定位。城市广告办旅游就该极力促销旅游产品,招商就该强调人力物力资源、市场前景等等,而目前城市广告大多数浮光掠影地扫描一下城市,无非是出现花花草草、高楼大厦之类的影像,非常抽象的显示城市实力,重视觉效果而轻理性诉求,没有自己的个性,很难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难以达到吸引预期目的。

3整合传播策略欠佳

根据目前各城市形象传播状况,可以说在形象的整合传播方面做得普遍比较差,无论是传播工具的整合,还是传播过程的整合,都存在很多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传播工具使用比较单一,没有整合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杂志、户外、画册、展板等多种媒体与公关、事件营销等其他传播手段开展360度形象传播,传播的范围、时间、采用的手段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对目标公众的覆盖面比较窄,有效到达率也比较低;同时,仅重视“点”上的宣传。忽视和缺少城市整合营销传播战略规划,不能根据公众对城市形象的认知与评价要素体系及本城市的现状、特色、优势等全面构建城市形象传播战略与策略,城市形象宣传目标不清晰,多数城市是采用集中一段时间孤注一掷的作法投放广告,一般是用2—3个月的时间密集投放一阵,然后就销声匿迹,缺乏长期的传播策略。因此,导致城市形象传播的效果不够显著,良好的城市形象也没有树立起来。

1用文化塑造和营销城市形象

城市文化,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城市文化是一个城市生存的基础和城市人生活的精神支柱,是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推动力。城市形象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城市文化,是城市文化的综合反映和外部表现。城市形象的展示,关键就是靠城市文化的魅力来展现,没有城市文化,城市形象就缺少了根基。

文化作为城市的灵魂乃是构成城市形象的主要内涵,在城市形象的塑造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日本著名的古城京都,以其古式建筑在世界树立了独特的日本历史文化名城形象。巴黎的“时装文化”、新加坡现代儒家文化与热带风光的结合、“足球之都”米兰等等,无不因其富有独特城市文化内涵的形象而卓然于世。塑造城市形象,势必要丰富城市的文化内涵,提高城市形象的文化含量。而城市文化的有效传播可以提高城市形象营销的水平,是城市形象营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明确城市形象定位

制定城市形象营销战略的核心工作是做好城市形象定位。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城市面临的发展环境与发展机遇不同,城市的发展战略目标与发展重点也肯定不同。那么,与此相适应的城市形象建设与广告传播目标也应有所不同。城市形象定位也应体现这种需要与变化。城市形象定位的目的与本质就是一定时期内达到城市形象建设与传播的基本目标,即在城市内外部公众心目中形成一个具有某一或某些鲜明个性特征与比较竞争优势的城市印象。准确的定位可以提高城市形象营销水平,比如我国深圳“精彩深圳、欢乐之都”,杭州“世界休闲之都”等定位就比较准确、鲜明,大大提高了该城市形象的营销水平。

3城市形象多样性传播

城市形象传播是城市形象营销计划的实施者利用一定的媒介载体,将信息或观点有计划地与公众进行交流的过程。现代营销管理理论和实践从企业营销的角度,归纳和提炼了多种信息传播工具可用以推动信息传播,如媒体广告、直接营销、促销、公共关系、个人销售等。但是在针对城市形象传播的实际操作中,比较有效的信息传播渠道是:媒体广告、城市事件。

(1)媒体广告

根据城市的形象战略需要和城市财力,拟订好广告媒体组合策略和计划方案积极开展广告宣传。通过对城市形象特征和广告特点的分析,结合各媒体特征,整合运用各媒体做好城市形象传播。杀于城市形象的宣传重点运用好电视、网络、报纸和户外媒体。

城市形象可通过电视广告宣传快速提高城市知名度,吸引旅游和消费;通过报纸媒体的新闻和软广告对城市做全方位、深层次的宣传报道,提高城市认知度和美誉度,吸引人才和投资;利用网络媒体传播城市形象生活化的、细节的'一面,拉近与受众的距离,制造舆论话题,形成口碑传播;在城市对外交通区域、旅游风景区、城市中心商务区以及历史古城区等不同接触点设置户外广告,形成富有特色的广告群景观,对城市不同形象主题进行宣传,培养市民的自豪感,激发市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和动力,丰富城市形象的内涵。

此外,许多新媒体与受众的接触点多、接触率高,如公交移动电视广告、电梯广告、楼宇广告等也可与传统媒体进行科学整合,有效利用。

(2)城市事件

城市的大型经济与文化活动是一个城市形象和城市文化水平、城市文化特色及城市文化整体性的体现和象征。城市举办的任何一项面向社会各阶层公众,尤其是由广大外部公众参加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对扩大城市影响力、提升城市形象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活动本身还可吸引很多新闻媒体的关注,增加本城市在媒体的曝光量,从而大大提高本城市的知名度、认知度。比如,2008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一年一度的广交会、大连的国际服装节、青岛的国际啤酒节、潍坊的国际风筝会等,都是一些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对提高这些城市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4做好城市形象评价

城市形象评价是对城市形象营销计划的信息反馈,是利用城市形象评价工具,建立适当的分析模型,获得实际城市形象要素与期望城市形象要素差距图表的过程,以了解城市形象营销计划实施效果。

积极参加城市形象相关评选活动,并做好相应宣传工作。每个城市都要积极创造条件搞好城市软、硬环境建设。积极参与能提升城市形象的一些荣誉性评选活动,诸如中国品牌经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等等。参评本身一方面可极大地促进城市形象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机会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如果能获得相应荣誉,则又极大地提高了城市的美誉度。

操作城市形象营销比操作企业形象营销要困难得多。一个典型的企业拥有清晰的权利和等级脉络。而城市、则是一个“漫长的战场”。必须在抓好城市形象的内部规划建设的同时,整合运用各种传播手段,才能使传播工作富有成效。从而促进城市形象的塑造和提升淳;现城市形象营销的目的。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三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也迅速增加,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任意排放,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给城市及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城市可续污水生物处理技术。

关键词:可持续;污水处理;技术。

一、可持续污水处理概念。

针对传统污水生物脱氮除磷处理技术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可持续污水生物处理技术的概念,以尽可能的减少能耗、高效节能和污水可回用为目的的新技术,推动污水处理技术不断前进。本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尽可能减少cod氧化;尽可能大的甲烷(ch4)产量;尽可能低的能量消耗,相应尽可能减少co2释放;尽可能减小剩余污泥产量;磷酸盐再生;处理水回用。

二、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面临着重要的考验,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城市污水量。而工业废水、日常生活排放污水在城市内部的流向对流经城市的河流以及浅层地下水也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污染。这也使得我国多数城市水源受到污染,加大了城市生活用水处理的费用,加剧了我国城市废水污染程度。近年来为了加快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促进我国水资源优化、保护环境,我国很多城市已经开始了对城市内污水流向的治理,减少污水在城市内流向对浅层地下水的污染。同时大力应用新的废水处理技术,加快污水处理建设,为我国可持续发展路线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污水生物处理技术研究。

1、可持续污水除磷工艺。

典型的反硝化除磷工艺为dephaonx。回流污泥完成在厌氧池中的放磷和pha储备后在中间沉淀池中泥水分离;分离后的上清液直接进入好氧固定膜反应池进行硝化;沉淀的污泥则跨越固定膜反应池进入缺氧反应池内同时完成反硝化和摄磷(关键步骤);脱氮和摄磷后的混合液再进入曝气池再生(氧化细胞内残余的pha),使其在下一循环中发挥最大放磷和pha储备能力。该工艺不仅可以达到稳定的磷和氮的去除,而且还可以减少50%的cod需求量和减少30%的需氧量以及减少50%的产泥量。不仅如此,还避免了反硝化细菌和聚磷菌对有机物的竞争,也避免了两种细菌泥龄的差异。该工艺还可以抑制污泥膨胀的发生。系统适合cod/n较低的情形。当进水cod/n较高时,由于缺乏足够的no3-,磷的去除不充分。这种情况下,在缺氧池后增加的好氧池,可使剩余的磷通过dpb利用o2作为电子受体来去除。

2、sharon和anamm0x联合工艺。

sharon工艺可以通过控制温度、水力停留时间、ph等条件,使氨氮氧化控制在亚硝化阶段,目前尽管haron工艺以好氧/厌氧的间歇运行方式处理高氨废水取得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在反硝化中需要消耗有机碳源,并且出水浓度相对较高,因此可以sharon工艺作为硝化反应器,而anmmox工艺作为反硝化反应器进行组合工艺。sharon工艺可以控制部分硝化,使出水中的nh+4与no-2比例为1∶1,从而作为anammox工艺的进水,组成一个新型的生物脱氮工艺。联合的sharon-anammox工艺具有耗氧少、污泥产量少、不需外加碳源等优点,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

3、移动床生物膜(mbbr)工艺。

该工艺的核心部分是利用投加到传统活性污泥法曝气池中、比重接近于水的悬浮载体填料作为微生物的活性载体,依靠曝气池内的曝气和水流的提升作用而使其处于流化状态,因而是悬浮生长活性污泥法和流化态附着生长的生物膜法相结合的一种工艺。mbbr具有以下特点:(1)反应器中污泥浓度较高,一般污泥浓度为普通活性污泥法污泥浓度的5~10倍,曝气池污泥质量浓度可高达30~40g/l。(2)水头损失小,不易堵塞,无需反冲洗,一般不需回流。(3)作为mbbr工艺核心的悬浮填料具有好氧和厌氧代谢活性,可良好地脱氮除磷。

4、人工湿地(cw)污水生物处理工艺。

cw系统是一种由人工建造和监督控制的、与沼泽地类似的地面,它利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三重协同作用来实现对污水的净化作用。这种湿地系统是在一定长宽比及底面具有坡度的洼地中,由土壤和按一定坡度、充填一定种类及级配的填料(如砾石等)混合结构的填料床组成,废水可以在填料床的缝隙中流动,并在床体的表面种植具有处理性能好、成活率高、抗水性强、生长周期长及具有景观和经济价值的挺水性植物(如芦苇),由此形成一个独特的动植物生态环境,实现对废水的有效处理。cw系统对bod5的去除率可达到85%到95%,对codcr的去除率在80%以上,对总氮的去除率达到60%以上,对城市污水中磷的去除率可达到90%左右。

5、carrousel氧化沟工艺。

carrousel(卡鲁塞尔)氧化沟是一种单沟式环型氧化沟,在氧化沟的顶端设有垂直表面曝气机,兼有供氧和推流搅拌的作用,污水在沟道内转折巡回流动,处于完全混合状态,有机物不断氧化得以去除。该氧化沟一般设有独立的沉淀池和污泥回流系统。carrousel氧化沟具备一般氧化沟的共同优点,工艺流程简单,抗冲击负荷能力较强,出水水质较稳定;其独特之处在于:单台曝气设备功率大,数量较少,投资较少,维护点相对较少,更易于维护。其不足之处:由于表曝机数量少,沟内混合液自由流程很长,由紊流导致的流速不均有可能引起污泥沉淀,影响运行效果;单沟氧化沟维持溶解氧较高,加之单点供氧强度较大,耗能稍高。carrousel氧化沟结构和设备简单,管理方便,适用于中小规模的城市污水处理。

6、同时硝化反硝化。

近年来好氧反硝化菌和异养菌的发现以及好氧反硝化、异养反硝化等研究的进展,奠定了snd生物脱氮的理论基础。当好氧环境与缺氧环境在1个反应器中同时存在,硝化和反硝化在同1个反应器中同时进行称为同时硝化反硝化。同时硝化反硝化不仅可以发生在生物膜反应器中,如流化床、曝气生物滤池、生物转盘;也可以发生在活性污泥系统中,如曝气池、氧化沟。与传统生物脱氮工艺相比,snd工艺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硝化过程中碱度被消耗,而同步反硝化过程中产生了碱度,snd能有效地保持反应器中ph稳定,而且无需另外添加碱,节省运行费用。snd意味着在同一反应器,相同的操作条件下,硝化反硝化能同时进行。如果能保证好氧反应器中一定效率的硝化反硝化反应同时进行,那么对于连续运行的snd工艺污水处理厂,可以省去缺氧池的费用,或至少减小其容积。对于仅由1个反应池组成的sbr反应器而言,snd能够降低实现完全硝化反硝化所需的总时间。

7、膜生物反应器(mbr)工艺。

mbr工艺主要是由膜组件、泵和生物反应器三部分组成,其中生物反应器是污染物降解的主要场所,膜是对混合液和对待特殊污染物进行分离和萃取的介质,而泵是为满足分离和萃取提供所需的动力的必需设备。mbr工艺的优点:

(1)出水水质优质稳定;

(2)剩余污泥产量少;

(3)占地面积小,不受设置场合限制;

(4)可去除氨氮及难降解有机物;

(5)操作管理方便,易于实现自动控制;

(6)易于从传统工艺进行改造。

结束语。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水资源将越来越少,对水的关注也会越来越多,如何才能最大化的节约水资源,减少水源污染,将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话题。日益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污染水源将成为世界关注的话题,通过研究发现提出对污染水净化技术有待于研究,虽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还有待于人们去进一步的实践证明。

参考文献。

[1]李博.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天津:民营科技,2011.10。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四

摘要:当前,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办社会问题,贷款利率上升,利润空间下降,电力企业经营难度加大,企业收益率下降的状况令人忧心。电力在现代社会,作为高度集成的一种技术性的基础能源,是公共产品之一,因此电力市场在弹性需求方面,不同于其他很多产品。随着电力价格的变化,电力需求量也会随之有比较大的变动,但是不管电力价格有多么大的变动,供电水平却绝对不会受电力价格的变动的影响,居民对电力的需求量大致会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关键词:电力;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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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五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的发展,城市规模和发展也迅速提升,国家大力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对城镇化建设的政策扶持都对中国城市化建设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城市的快速壮大也不断的向着城市外围发展,这就使得人们对快速路景观设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目前大、中、小城市都在建设和完善城市快速环路,因为建设城市快速环路能够极大的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实际压力。城市快速路能够解决交通堵塞问题,同时增加城市快速路周边景观设计也能够使得道路功能能加优化和城市更加宜居化,运用景观设计增加快速路的景观特色,犹如锦上添花。为了满足广大市民的基本需求,特此对城市快速路的景观设计进行研究,希望能够给予相关的快速路景观设计人员提供参考价值。

1城市快速路的起源及发展。

城市快速路兴起于20世纪的“城市化运动”。其主要是一种多车道、全立体式交叉、中央隔离带、控制进出口的道路,在工业区、居民区、文化区、中心商业区等城市功能建设中,为功能区和周边卫星城区提供了快速连接通道,使区内区外的交通更便捷,更使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影响作用化为乌有。城市快速路能够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行驶空间分离,从而解决城市功能区交通问题。发展之初,迫于城市的发展需要,城市快速路在那个陈旧的年代应运而生。虽然城市快速路在二战期间帮助欧美国家解决了交通恶化问题,但其快速路交通体系却在1960年代形成,原因是:诸国加快了快速路修建速度,使得城市交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更使郊外城市快速路延生到了市中心,对城市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亚洲国家中由日本在1960年率先修建城市快速路。近些年中国上海内外环路、北京四环和三环都修建了城市快速路,随后又由相关部门明确指出城市快速路是中国未来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1]。随着城市快速路的修建,映入人们眼帘的城市景观发生了改变。很多乘客发现:堵车感不复存在,“车水马龙”感清晰呈现,城市景观具有动态性、连续性,在欣赏建筑物轮廓、风格、色彩的同时,也在对城市道路景观进行审视,其审视结果却不如人意。因此,为了挣脱传统设计理念的束缚,城市道路景观设计必须制定新的设计要求,从而使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焕然一新。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六

摘要:改革开放30余年来,进城务工人员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作出的贡献举世公认。然而,他们随迁子女的学前教育问题却迟迟未进入公众的视线范围之内。平民教育实践为这些流动儿童提供了最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然而,政府有关部门的认识滞后和管理失当今平民教育处境尴尬。期待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出台的当下,政府能够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以促进平民教育健康发展,满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需求。

改革开放30余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从农村流入城市打工的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0》显示,我国流入城市打工的进城务工人员已达2.11亿人。北京市政协的一项调研显示,截至20年底,北京市实际常住人口已达1972万人,其中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为726万人。占1/3强。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已由的9万余人,迅速增长到2009年的41.8万人,占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40%。虽然迄今为止,尚无对在京流动学前儿童人数的准确统计,但是从人口家庭化迁徙的上升趋势以及近3年北京市新生儿中非户籍人口约占51%等情况推测,在京的流动学前儿童人数很可能已超过了户籍学前儿童人数,也超过了学龄阶段的流动儿童人数。作为不同于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新兴社会群体,进城务工人员对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贡献有目共睹。但长期以来,这个庞大的人群有着怎样的托幼服务需求,他们子女的学前教育状况如何。却一直未进入公众的视线。笔者认为,在城市发展的大背景下,必须正视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这一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应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以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期待借《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发布的春风,在政府空前重视的大背景下,有效解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

一、现有体制的边缘地带成为平民教育实践探索的空间。

经济体制转型的社会背景,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托的现实需求,催生了平民教育。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一直未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应有的关注。在现有体制的边缘地带,平民教育的实践探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大量出现民间兴办的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服务对象的各种非正规托幼机构,提供灵活便利、低成本、低收费的托幼服务;二是面对流动儿童学前教育现实需求出现的第三种力量,即由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

1“山寨园”占据了学前教育机构的半壁江山。

目前,满足低收入人群托幼需求的所谓“山寨园”已占据了学前教育机构的半壁江山。以北京市为例。2009年,低收费、没有正式注册的“山寨”幼儿园已达1298所。超过了全市注册的1266所正规幼儿园。笔者近两年所作的相关调研显示,北京市的进城务工人员多聚居在城乡交界处。这类地区多为城中村,缺少公共服务设施,也缺少公办的正规幼儿园。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托需求又是客观存在的,于是,各种形式的非正规幼儿园纷纷出现,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了就近入园的便利。在这些非正规幼儿园入托的幼儿中,约95%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非正规幼儿园已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托幼服务力量。

“山寨园”多依据所处社区的需求和现实条件兴办,整体收费水平通常为每月200~400元(包括伙食费),基本符合进城务工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这些非正规幼儿园大多是低成本办园,条件一般比较简陋,师资力量也显薄弱。尽可能满足家长的托幼服务需求是“山寨园”最突出的特点。例如,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一般工作时间较长的特点,这些非正规幼儿园的开园时间通常是周一到周六,有的周日也开园,早上6点半孩子就可以入园,晚上离园时间比较晚,延时服务通常也不另外收费。这些均有别于作息制度严格的正规幼儿园。

从办园主体上看,“山寨园”大多是民间自发兴办的,主办者也大多为进城务工人员;从举办形式来看,既有小规模的混龄式家庭托儿所,也有大致按照年龄分班的在园幼儿规模较大的幼儿园,还有个别连锁经营的园所;从地域分布和生源来看,大多分布在城市周边或城乡交界处,主要招收住在附近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因而也被称为“打工子弟幼儿园”“农民工幼儿园”。“山寨园”的提法说明这些非正规幼儿园处在边缘地带,它们被排除在现有教育体制之外。由于未能得到官方认可,媒体往往称之为“非法幼儿园”或“黑园”。

2由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成为第三种力量。

面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需求,由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已大量出现,被称为“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第三种力量”。之所以称之为“第三种力量”,是因为它们处在公办教育机构和营利性质的民办教育机构之外,属于公益性学校。在呼唤公民社会的今天,通过由民间兴办公益组织的方式来为弱势群体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已成为可能。尽管目前相关政策和发展环境并不宽松,但在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以笔者参与创办的四环游戏小组为例。在北京一个农贸市场中偶然诞生的四环游戏小组既是学前儿童游戏的天地及家长育儿互助的场所,也是志愿者学以致用、进行教育研究的基地。四环游戏小组自成立起一直秉持陶行知、张雪门等教育家倡导的平民教育理念,立足现实,积极探索。“事实证明,四环游戏小组的教育质量非常出色,不逊于正规幼儿园。”四环游戏小组作为一个公益性托幼组织,通过长达6年的实践,探索出一条面向流动儿童的具有文化适宜性的学前教育道路。目前,这种非正规的、公益性的学前教育模式已经在北京市流动人口聚居的石景山刘娘府社区等地推广。这样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有助于让更多的流动学前儿童受益。

无论是“山寨园”的大量开办还是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的纷纷出现,这些机构和组织提供的基本学前教育服务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托幼需求,让流动儿童有幼儿园可上,保障了他们最基本的享受学前教育的权利。笔者认为,平民教育不失为解决流动儿童学前教育问题的一种现实而有效的选择。

二、认识滞后和管理失当今平民教育处境尴尬。

期以来处于尴尬境地。由于处于现有体制的边缘地带,这类平民教育机构不仅未被官方认可,而且遭受歧视、限制。例如,四环游戏小组这类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长期面临注册难等发展困境。笔者认为,长期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等导致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生存状况不太了解,很难理解进城务工人员对平民教育的需求。事实上,在频频有媒体报道“山寨园”遭“严打”的当下,进城务工人员对“山寨园”的需求依然旺盛,与官方立场形成巨大反差。笔者认为,这一矛盾的症结在于,官方强调的`是园所达标,而支持者关注的是现实条件下孩子有园可上。前者更多强调的是不出事;后者则立足于弱势人群本身,重在解决问题。“一旦我们最关心学校,则孩子便不受重视了。”其实,行为主体,即当事人自己的声音和选择才更值得关注。四环游戏小组等这类为官方所忽视或歧视的民间自救组织至少在一定范围内为流动儿童提供了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是包办一切的全能政府,民间力量的兴起预示着社会发展的新趋势。笔者认为,该是为“山寨园”正名,因势利导发挥平民教育作用的时候了。在兴办学前教育的问题上,迫切需要调整政府与市场及民间(即社会)的关系。否则,政府若坚持固有成见并采取消极办法。对“山寨园”“取而不缔”“禁而不止”的局面不仅尴尬,而且有可能加剧社会矛盾。

三、实现教育公平期待体制机制的创新。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进城务工人员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城市能否让这些劳动者的子女也享有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事实上,平民教育实践对当下中国的教育改革颇有启示意义。

1突破观念限制和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受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公众普遍认为只有公有的、政府办的幼儿园才是好的,民办的、私营的则是趋利的、不好的,自然倾向于同意政府部门对民办的、非正规的“山寨园”进行“严打”。“教育性是学前教育本质属性”的提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对教育性的过于强调而忽略了学前教育基本的托幼服务功能,也导致了政府以正规幼儿园为标准强调统一管理,而对体制外的各类“山寨园”一味打压。笔者认为,学前教育社会化是适应经济体制转型需要的,平民教育是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的。要深入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突破观念限制和制度障碍,走出对学前教育功能的认识误区。

2改革财政分配制度。

“山寨园”的办园条件的确简陋,大多存在着场地狭窄、硬件不足等问题,个别幼儿园甚至还存在安全隐患。家长缴费这一单一的经费来源使得“山寨园”不得不低成本运营。然而,必须承认,“山寨园”的存在让处于城市边缘和社会底层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获得了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或者可以说,这些非正规幼儿园承担了普及学前教育的社会责任,而政府则是最终的受益者。笔者认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一直是以牺牲农村、农民为代价的,30余年的改革开放又是农民付出最多而享有改革成果较少。现在,该是回报他们的时候了。缩小社会日益增大的两极分化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财政资源分配方面应向以弱势人群为对象的平民教育倾斜。例如,可通过对流动儿童发放教育券等方式补偿欠账,促进教育公平。

3积极扶持并适当规范平民教育。

学前教育的发展必须考虑其所发生的背景、条件,不存在适合于任何情境的普遍适用的模式。无视差异的教育并不是教育公平的真正内涵。可见,构建需求导向的多元化学前教育供给体系势在必行。

政府应当在认识与肯定“山寨园”价值的前提下,调整管理策略,变管治为服务和扶持。如通过经费支持、师资培训等方面加以扶持。进而适当规范,包括实事求是地设置准入门槛以及执行差异化或有弹性的评价标准等,形成鼓励平民办学的宽松政策与制度环境,以帮助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最终使流动学前儿童能够真正获益。

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正式颁布。2011月,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五条措施。随后,《若干意见》出台。2010年12月,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发展学前教育的方针。政府的空前重视让幼教工作者无不欢欣鼓舞。然而,细细研读这些政策文本,笔者持谨慎的乐观态度。明确政府主导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等举措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试图一揽子迅速解决长期积累的问题并不现实。而对于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处于弱势地位的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这些政策文本中只有一句话,“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措施如何则语焉不详。体制机制的改革似乎仅仅关注加大财政投入,而且依然延续着以往以城市为中心和政府包办的思路,依然着眼于对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的限制、管治而非扶持、服务。这不免令人生出些许隐忧,担心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争相上马政绩工程而不顾现实条件,导致资源浪费和教育不公平加大的问题。

杨东平提出,在利益多元化和需求多样化的市场环境中,社会服务问题主要应当通过政府、市场与消费者三方合作的模式解决。这其中,最需要学习和改革的是政府――应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在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改善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确定政府和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新型治理方式。解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解决的关键是要转变观念,特别是教育价值观,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在体制机制上进行真正的变革和创新。否则,问题必然无解,也无益于学前教育的发展壮大。

面对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民间力量在积极行动。平民教育的实践正在“唤起一种新的力量”,不仅可以为政府部门分优和为社会分担责任,更可以为解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提供多种选择。期待政府部门能够走出自我设置的观念误区,把平民教育看作是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积极因素,为平民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期待在《若干意见》出台的当下,政府能够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以促进平民教育健康发展,满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需求。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是城市的新市民,但现实是这些底层人群常常被遗忘。能否让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有尊严而幸福地生活,是摆在整个社会面前的重大而现实的课题。

参考文献:

[5]克里希纳穆提,一生的学习:我们需要怎样的学校[m],北京:群言出版社,

[6]韩嘉玲,北京市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状况调查报告[j],青年研究,,(8)。

[8]劳凯声,平民教育:从弱者出发的意识与行动[j],中国教师。2007,(2)。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七

城市快速路务须具备有风貌特征、统一性、功能性、景观性以及人文特色。风貌特征主要指排除影响道路空间风貌特征的内源性因素,如道路性质、文化底蕴、景观功能、城市性质、城市规划等,只有将风貌特征梳理好,能够使景观设计具有特异性和欣赏性[2]。统一性主要指快速路景观需要在丰富、完整的.前提下,具有节奏感和序列感,通过富有变化性的景观设计防止人们审美疲劳,将城市亮点着重突出。功能性主要指在小品、绿化配置、步行空间、广场、植物景观等方面的设计上满足绿化防灾、区域界定、交通、基础设施的基本要求,使得市民能够体验快速路景观设计的娱乐功能、散步功能、游赏功能和休憩功能,从而提升服务质量。景观性主要指空间景观和道路关系的处理,如道路方向和对景的关系,道路宽度和边界高度的关系,借景可能性和边界封闭性的关系等。人文特色主要指城市风貌及文化底蕴,要求塑造个性城市,重视地方文化和传统文化,将地位文化特色淋漓尽致的展现出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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