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个思考和反思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塑造自己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观。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对目标的规划和实践进行全面评估。以下是一些时尚搭配的技巧和建议,希望能够给你的穿衣风格增添一些灵感。
幼儿园论文篇一
摘要:幼儿园是孩子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阶段,是从学前教育到小学的一个过渡阶段,此阶段主要是让幼儿适应上学的环境,培养幼儿的学习兴趣,并不是强迫孩子学习一年级的文化知识,幼师应该有识别幼儿天性的慧眼,根据孩子的特长来发展。另外幼儿园的创建与发展应该由硬件与软件的共同支撑,硬件就是幼儿园的教学设施,软件就是幼儿园长期发展沉淀的文化与幼师的教育水平。一位园长曾说过:“办一所好的幼儿园需要硬件作基础支撑,但更加需要软件为底蕴。在这个领域里没有最好,只有永无止境地追求最好。”当今社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幼儿教育领域,人才的竞争也是相当的激烈,拥有较多具有较高综合能力的领导和教师人才,是取得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园长作为幼儿园的管理者,要善于在观察中把握管理的契机,要有识别优秀人才的慧眼,要加强各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尤其要注意管理的艺术性,协调好各方的关系,让幼儿园、教师、家长进行合作共同促进幼儿的成长。如何强化幼儿园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一、确立办园理念、办园目标和培养目标。
每个幼儿园都有自己的发展特性,抓住特性根据自身条件和幼儿园的文化底蕴,提出办园理念、办园目标、培养目标,并根据这些目标制定幼儿园的未来发展规划将,根据总规划来设计各分阶段实施计划和各部门、各年级组乃至教师个人的发展计划,从而保障总目标的实现。此外,还应注重幼儿园制度建设、教科研工作和园本课程的开发和管理。
幼儿园的管理,要以幼儿为主体,老师是孩子的指导者,充分培养孩子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促进幼儿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应该完善相关制度,使得幼儿教师增强主人意识,要增强集体的荣誉感,进一步开发幼儿教师的潜能,要发展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办学理念,要充分关心和照顾教与学生。
二、发展“以人为本”为核心的教学理念。
2.1充分尊重教师。
“新课改”以后,幼儿教学方面有了更多的新的要求,也就是说,幼儿的教学方法也有了与传统教育相比不同的要求,因此,需要幼儿教师进一步增强自身的创新教育能力,不断接受培训,了解新事物,使得自身能够扮演一种研究者的角色,保证幼师能够充分拥有专业化的教学知识。幼儿园的管理灵活且多元化,增强教师的主观能动性,能够让课堂的学习内容变得生动、高效。另外,幼儿园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适应的一套制度体系,制度是促进幼儿园发展的制度保障,在加强制度约束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实现人性化的管理。幼儿阶段是人的一生中比较重要的启蒙阶段,需要综合素质较高的老师来进行引导,引入制度与人性化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幼教的积极性。
2.2了解教师。
现在的孩子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因此都比较娇生惯养,很多的家长都过于溺爱孩子,这样来说,幼教的工作就进一步被增强了难度,对于教师来说需要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实力,完善对教师的能力和素质双重培养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很多的管理规则都是要进一步考虑教师的需求和家长的需求的,通过深入教师队伍,交心对话,了解并掌握教师的个性、爱好特长和能力水平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将教师的内心了解,使得教师能够进一步投身到工作之中,并且能够将相关的制度完善,实现切实可行的制度,除了要满足家长的要求以外,还要结合幼儿天生的成长特点展开教育,进一步将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发展,使得教师对工作充满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积极愉快的教育模式,将新课改的要求进一步渗透,能够将工作的重心进一步转移工作的重心,对于管理来进一步要实行动态管理以带动教师行为方式的改变,不能够一味实施相关的镇压,一般来说,支配欲过于强烈不利于的教育过程决策权下放给教师,自己则深入实际的教育过程中与教师平等互动,把握园所的发展的大方向,实现有效管理。
2.3发展教师。对于幼儿园的管理来说,要落实服务的内容,进一步加强相关的合作,不断吸引各方面的人才,能够让优良的师资成为改造管理的重要推动力量,此外,还需要将各种管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实现名师的意识,进一步将教师的进修和培训工作落实,实现方法上的递进,完善专家的交流,进一步能聘请相关的专业教授进行讲座,实现教学上的学习和经验的吸取,虽然会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能够促进教师的发展,对幼儿的教育工作后期能够起到推动的作用,这样来说,教师就有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内容,能够开展自主性的教育模式,实现互动的能力,可以鼓励教师创新教学的方法,进一步实现管理的决策能力,将静态的管理变为动态,不断完善教学活动的设计,能够完善管理者角色的认知,也就是说,管理者需要进一步增强相关的服务意识,不断参与到主动的教学工作之中,完善幼儿的成长需要。
2.4转变管理观念,创优质高效的幼儿教育。曾经的幼儿园管理模式是事务性的,也就是有着比较集中的管理权力,能够实现管理的决策能力,进一步将目标明确化,实现计划的审查等,除此之外,还要进行一定的活动效果追击,将监督管理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实现自我思考和主观能动性,这样就能够进一步实现管理者的觉得扮演命令、指挥、督促、评判的角色,作为被管理的教师始终处于听命、遵从、受督察的地位。传统管理观念、决策能力,将各种实践进一步完善,推动相关的经验发展。
教育的观念也应该随着时代不断进行革新和发展,进一步增强观念的整合力度,完善对教育的管理和认知,能够将人作为主体,以人为本的思想要始终贯穿在其中,要注意人的态度问题,不断约束相关的教育工作的质量,进一步实现管理的力度问题,能够营造开放性的工作模式,实现教育信息的共享,并且相关的人际关系也要进行沟通。
三、重视反思研究,强实力。
3.1创建目标,激发动机:共同的目标、共同的期望是形成一个团队的首要条件,也是达成教师个人对集体忠诚的重要方式。我们园委会会议,切实了解教师对人际环境的期望和需求,大家都认为:一个关系融洽、善于沟通、乐于合作的人际环境是增强教师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的重要因素。针对我园人际环境现状,我们确立了《人际交往准则》,出台了强调合作规范和理想的《教职工文明礼仪须知》,通过目标的统一,使教师们能自觉地认同必须担负的责任并愿意为此而共同努力。
3.2创设环境、注重熏陶:环境对人的思想和行为往往起着重要的熏陶作用,我们将十几年来教师团队活动的照片及相应的幼儿园合作条例展示出来,以直观的形式强调幼儿园团队建设的目标和价值观,强化教职工对团队管理的心理认同感。
四、结语。
幼儿园管理的实践表明:没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没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幼儿园的管理是不完善的管理,但幼儿园管理中完善的规章制度、合理的组织结构等也并非就能提高管理效率。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才间的竞争和紧张的工作节奏,导致人的价值观的衰退和目标取向的变革,限制、阻碍了人际的正常交往、沟通和理解,人际的友情、友好互助的平等合作精神被淡化了,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收到了限制和突破。作为管理者,就必须对幼儿园的管理重新定位,用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文化进行管理,寻求促进教师和幼儿园正常发展的突破口。在这样的理念冲突下,我把合作引入到幼儿园的文化建设中,在领导与教师、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幼儿、教师与家长之间探索一种合作模式,注重培养和激发人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以此来增强幼儿园的内聚力、向心力和持久力。
参考文献:
[1]黄晓秋.幼儿园管理体制中的“以人为本”[j];校长阅刊;2007.z2期。
[2]张荣华.浅谈幼儿园人性化的管理[a];国家教师科研基金十一五阶段性成果集(江西卷)[c];2010.
[3]秦明华.《谈幼儿园组织与管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8。
幼儿园论文篇二
学习的过程,应该是学生积极参与、主动获取的过程。《识字8》里的5句谚语内容较深,学生不易理解,所以在学习这篇课文中,我以学生合作者的身份,和学生一起去感悟、去探索、去发现。根据教材内容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兴趣爱好及认知水平,运用画一画、做一做、演一演、议一议、贴一贴、读一读等学习方法,让学生在乐于参与的活动中主动探究,自主学习,学习合作。在议中感悟句意;在读中积累语言、感悟语境;在说中训练语言;在评价中激活思维。创设一种言、色、声有机结合的教学情境,使全体学生主动、有效地参与教学的全过程。
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设创各种途径让学生自己去解决问题,通过生生合作,师生合作,让学生自己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使知识的获得有自己体验的过程。通过多种形式的读和富有童趣的活动,让学生在画中理解词语。学生不仅领悟谚语的意思,学会读懂句子的方法,而且会对科学产生浓厚的兴趣,产生探索发现的欲望。
幼儿园论文篇三
刘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04级侦查学研究生110035)。
摘要:本文从鉴定主体资格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基本原则、审查、选任和条件这几个方面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进行论述,提出现行的鉴定主体资格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建议。本文是对笔者掌握资料的综述。
关键词:司法鉴定资格改革。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什么样的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或者说什么样的人具备鉴定主体的资格,这是司法鉴定制度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颇具实践意义的问题。
鉴定主体资格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条当中有40条涉及到对鉴定的规定。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其中就包括鉴定主体资格。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中关于鉴定主体资格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至少进行过3次以上的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如美国1937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等。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
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出规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中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仅鉴定人就有2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第75条)。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遵守。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1998年至2002年黑龙江、重庆、吉林、深圳、河南、江西和河北陆续出台了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在2000年8月14日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一次系统地确立鉴定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鉴定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
在确认鉴定主体资格的问题上有两种基本原则,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鉴定人主义;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鉴定权主义。
(一)鉴定人主义。
按照鉴定人主义的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力机关并不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人资格,并不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所以,又称为“无固定资格原则”。《美国法律词典》把“专家证人”解释为:“在一项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是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一定知识或专长的人。受教育程度可以为一个人提供专家证人的基础,但是基于经验的特殊技能或知识也可能使一个人成为专家证人。”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案件中的鉴定人,只要该案的法官和陪审团认为其具备了该案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权主义。
按照鉴定权主义的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利机关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主体资格,或者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所以,又称为“有固定资格原则”。具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将鉴定权授予个人。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应该在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注册;鉴定人注册名单的确定方法由行政规章确定;预审法官一般应在上述名单中挑选鉴定人。
第二种是将鉴定权授予某些机构。例如:按照俄罗斯的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各种鉴定主要由国家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只有当这些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时,如涉及建筑学、工程学、机械学、艺术学等领域的专门问题,司法人员才能授权其他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种是前两种情况的结合,或者说是比较灵活的鉴定权方式。例如:德国既有专门从事鉴定工作的政府机构,也有民间的鉴定机构和具有鉴定资格的个人,而且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自由选聘鉴定人,所以其鉴定人资格制度实际上是有固定资格原则与无固定资格原则相结合的,但是以前者为主。
鉴定主体资格的审查。
在鉴定主体资格的审查这个问题上,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与实行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包括两方面的审查:其一是聘请该鉴定人的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其二是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而且以对方审查为主要内容。这种资格审查方式属于“事后审查”。
事前审查”。
鉴定主体的选任。
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与诉讼模式紧密相连。在以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往往是司法机关的权利。而在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专权,当事人也有权选任司法鉴定人。但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大陆法系国家在鉴定人的选任上在坚持由司法机关主导的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或当事人的建议权。
在鉴定人的选任上,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二章“侦查”中,实际上确定了侦查机关对鉴定主体的选任权。此外,公检法机关制定的一些规章、司法解释中对鉴定主体的选任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只赋予了公检法机关,当事人并无权进行选择。《仲裁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唯一赋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主体权利的规定。
鉴定主体的条件。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司法鉴定主体的角色定位不同,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也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证人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也模糊不清。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完全不同,由于鉴定主体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者,承担着近乎法官的准司法职能,因而,担任鉴定主体也要有严格的资格要求。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笼统地规定为“有专门知识”。所以,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一般较高。
司法鉴定主体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条件、实践能力条件、法律知识条件、职业道德条件等。
专业知识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对其所从事的司法鉴定领域的专门知识有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了比较深厚的基础理论和熟练的运用技术,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
实践能力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事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经过考核办案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问题。
法律知识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刑法学、侦查学等。
职业道德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符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我国现行的鉴定主体资格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个部门的规定限定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实践中鉴定对象的范围日益扩大,使超出本部门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对象无法可依,使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找不到鉴定机构,或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有异议,而被拖延甚至无法裁判。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参差不齐。由于各部门的规定内容粗细不均,技术标准和法律水准不一,甚至失衡,往往会出现各行其是,造成矛盾、冲突现象,难以适应诉讼领域的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的新情况。
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别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各自为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对鉴定主体资格的确定都是按照自己部门相应的法规文件进行,使各个部门的鉴定主体的水平参差不齐。
2003年司法部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各自进行自己的司法鉴定资格考试,四川省按名额淘汰了三分之一,按这个比例划定分数线。总共是四门考试:司法鉴定导论、司法鉴定法律知识、四川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基本知识。这样的考试不能考出真实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任何在相应鉴定部门的人通过短时间的学习和背诵都能通过。
改革和完善之我见。
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基于以上认识,对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以下主要设想:
建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主体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主体严格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应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的审定和取消、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和职称晋升、鉴定标准、程序、范围、对象的制定、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鉴定人的必要奖惩等等。
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确认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
国际上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预先审定方式,即由有关机关预先确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单位,并登记造册。只有被列入名册的人员和单位才能受理司法鉴定。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法官临时审定方式,即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临时确认。还有的国家是兼取两种做法,既由国家明确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机构,又允许民间专业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应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均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但是,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存在无鉴定能力的情况是难免的。对这类问题不得不由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建议其鉴定资格由省、部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或由省、部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安预定程序临时审定。
参考书目: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公安部政治部编,刑事证据学,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何家宏主编,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何家宏主编,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幼儿园论文篇四
唱歌是人们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孩子。当他们高兴的时候,他们会情不自禁地唱歌来表达他们的快乐心情。然而,在多年的教学活动中,我发现孩子们在唱歌方面非常被动,只有在老师的指导下肩并肩地唱歌;虽然老师问“喜欢还是不喜欢唱这首歌”,孩子们可以有条件地回答喜欢“喜欢”,但还是默默地环顾四周,上了年纪。老师的话提醒我,虽然有一些表达,这些都不是孩子们发自内心的快乐。这种“老师教我学,老师听我说”的教学模式不适合当前的教育发展形式。
《幼儿园指导(大纲)》指出:“游戏是儿童的天性”,“发现、保护和引导儿童的内在天性”,“引导儿童用自己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可以看出,通过一些活泼有趣的活动,调动幼儿学习和唱歌的积极性,倡导幼儿主动学习,使幼儿成为学习的主人,可以事半功倍。回顾歌唱教学活动,我认为我们应该打破传统的歌唱教学模式,注重教与学的协调统一。
1.选择孩子们喜欢的.歌曲来激发他们学习唱歌的好奇心。
2.以行动为导向的新歌教学活动。
以行动为指导的新歌教学活动是组织幼儿开展活动。这种教学方法主要适用于简单重复的歌词和歌曲。歌词直接描述了动作过程并给出动作。例如,在长期活动的歌曲“蝴蝶找花”,让孩子们玩游戏的“蝴蝶找花”第一,让孩子们玩“蝴蝶”和“花”另外,玩游戏到歌词的内容,并使用游戏活动学会大声朗读歌词,然后学会唱歌和相关的游戏。这不仅使孩子们对学习和唱歌感兴趣,而且使枯燥的新歌教学活动变得生动有趣。
3.在歌唱教学活动中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在教学和演唱活动,教师应该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去享受教学,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充分调动孩子们的热情参加唱歌活动,让孩子们感觉自然美景,自发的模仿和学习,甚至贯穿整个教学活动与游戏,以便孩子们可以很容易地学会唱歌。例如,《快乐拍手歌》是一首活泼、欢快、有节奏的歌曲。在学习唱歌之前,我有意识地在孩子们可以自由活动的时候播放这首歌。欢快跳跃的旋律,拍手跺脚的声音,很快引起了孩子们的兴趣。他们哼着歌,做着相应的动作。我假装很惊讶,对孩子们说:“你们真了不起。老师不用教就能唱歌。”在表扬和鼓励下,孩子们感到成功的喜悦和他们的自信大大增加。一些平时表现不佳的孩子也热衷于唱歌活动,对每个人都“疯狂”起来。在歌厅的教学活动中,我尽量不与钢琴伴奏,而是让孩子们自由地拍手拍腿,一边拍手一边唱歌,有节奏的节拍增强了孩子们学习唱歌的兴趣。教师的教学态度、眼神、动作和语调也是营造教学气氛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安排的所有活动都要有吸引力,营造轻松、相对自由的教学氛围,建立平等、友好的师生关系,让每个孩子都能积极学习、唱歌!
幼儿园论文篇五
一、区域空间的设置:
1、充分利用教室里的每一个角落,有封闭的、半封闭的和开放的活动空间:教室、午睡室、点心室、走廊。为幼儿尽可能地提供独立的操作空间,即能互相学习、又能互不影响。
2、在区域的划分上,能因地制宜。如:小小表演家放在点心室里,用布帘隔开,使得其他幼儿在吃点心时不受干扰;小小建筑师安排在午睡室里,给予幼儿安静的环境,激发其拼搭的创作灵感;小小故事会安排在书柜旁,便于幼儿的取放,同时让幼儿的自我学习意识增强;小小美工师与墙面的主题环境相结合,让幼儿都能及时展示自己的作品;小小巧手娃安排在室内和室外,让幼儿感受到不同的生活乐趣;小小音乐家在走廊里可以尽情地表演,真实的电子琴更能激发幼儿的学习乐趣,其乐无穷!
二、区域游戏的规则:
1、幼儿可以按自己的兴趣、需要选择活动区,自己决定操作的时间、速度、次数。
2、显性规则与隐性规则相互融合:
幼儿园论文篇六
作为一种愉快与自由、创新与继承、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产物,游戏不仅是幼儿活动的重要存在方式,同时也是一项幼儿进行认知社会、感知世界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在实际的幼儿教育环节中,幼儿游戏的异化现象可以说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所以我们必须要从幼儿教师自身授课情况入手来查找问题的根源,通过对呼唤幼儿游戏理性回归入手,通过对这种缺失的重建不补充来提升整体的幼儿教育水平。
1、良好的幼儿教育游戏精神不仅包括了实现教育管理的自我超越,同时还包括对幼儿的游戏地位进行重新确认,帮助每一名游戏参与者都能够在树立良好的互动型师生关系的同时,达成一种双向共赢。
愉悦与自由的精神的缺失。作为游戏的主人,幼儿在展开游戏活动的同时我们教师必须要为他们提供一种开放、全新的自由世界,通过摆脱传统的教育手段约束为出发,帮助每一名幼儿都能够在喧闹与纷杂的环境中走出来,成为一名真正的“自由游戏人”。然而在这种环境中,我们还应当重视幼儿游戏的选题、规则制定与相关的游戏材料搭配,从幼儿产生的相关思想出发寻求一定的合作,然而在实际的教学中,这种游戏活动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教师的“导演”来开展的,如此一来便缺少了本应当有的幼儿之间的沟通,无形之中又将幼儿的。主体地位进行了转移。
2、游戏精神中的教学化倾向问题。游戏教育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游戏来搭建一条连接知识与学生的平台,来传递给学生一种知识的理解,然而在现阶段的幼儿教育中这种游戏精神中依旧包含了较强的教学化倾向。在实际的教学环节中,教师很容易为了幼儿能够在短期时间来实现既定的知识技能,久而久之幼儿便失去了最为基本的主导权。
3、游戏的极端化倾向严重。在日常的游戏教学环节中,幼儿教师由于思想上的转变并不及时,很容易导致因为幼儿指导策略所造成的幼儿游戏中断或者无法进行。而还有一部分幼儿教师会由于对学生的管理过于宽松,而无法科学的把控好游戏现场的秩序,只要学生不出现安全事故教师便完事大吉,无论是前面的“一言堂”游戏教学还是后者提到的“放羊式”游戏教学都无法对新时期下的幼儿发展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
1、转变思想重新树立幼儿的“主体游戏人”地位。游戏精神作为一种和谐、自由的理念体现,同时也是最大程度上体现了“过程便是结果”的超功利精神。在这种精神的指引下每一名幼儿教师都应当格外重视游戏精神的重建工作,利用转变思想来强调自我超越与自我修炼,以此来将游戏的主体地位归还给学生们。在这个环节中幼儿教师首先要调整好自己的状态,理性的组织幼儿教学游戏互动,从摆脱功利主义教学思想的束缚入手来扭转不利局面。其次,要捍卫好幼儿在游戏环节中的权利与地位,帮助每一名幼儿都能够在游戏场上不断挖掘自己优点、发现自己的潜能。
2、教师做好游戏互动的“玩伴”角色。在幼儿阶段的游戏教学中,教师与其他环境、道具、空间设施等一样重要。在这种状态下每一名幼儿教师都必须要做好孩子们的“玩伴”通过协助哟而进行玩耍与游戏,来杜绝传统教学手段的“越俎代庖”,最终发挥幼儿教师在游戏精神教学环境下的最大智能与功效。只有这样我们的幼儿学员们才能够在不断的游戏教学中产生无限的灵感与冲动,全心全意的投入到学习角色中来。
3、构建良好的合作与对话互动关系。与传统教学手段最大的差异便是幼儿游戏精神充满了对孩子们的终极关爱,也从教学本质上实现了幼儿游戏精神的理性回归。现阶段的师生关系中最大的问题便是由于教师与幼儿之间权利不对称所产生的话语权失衡,而游戏精神下的教学则是能够很好的改变这种困境。而在这种环境下所建立的师生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给予”和“被动接受”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多向性、多边性的互动师生关系。在这种宽松的环境中幼儿的天性才能够得以释放,他们的激情与梦想才能够伴随着时间的流失而变得现实而具体。
记得德国的加达默而曾经说过,人类的每一项游戏活动均玩味着某种东西,而“某种东西”指的就是我们本文提到的“游戏精神”。游戏作为世间被喜闻乐见的东西,无论是处于萌芽阶段的幼儿还是成年人都乐此不彼。特别是对于现阶段的幼儿教育来讲,游戏不仅仅是孩子们纯洁、天真、快乐的抒发渠道,同时也是帮助他们打开一扇全新知识大门的金钥匙。
我们必须要从良好的智力培养与有效引导入手,帮助每一名孩子们都能够通过无限的潜能来挖掘他们内在的优点。所以,我们必须要通过这种游戏精神来帮助每一名幼儿学员都能够在接受教育的同时学会如何去拥抱这个多彩的世界。
[1]韩瑞敏。幼儿教育中游戏精神的缺失与重建[d]。河南师范大学,2016.
[3]黄甜。幼儿园教育中游戏精神的缺失与合理应对思考[j]。科普童话:新课堂,2017(12)。
幼儿园论文篇七
阅读学习是个体进行终身学习的重要手段,阅读能力是对一个人终身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素,是未来社会一个必须具备的能力。近年来早期阅读已是我国幼教界逐步受到重视的一个新课题,《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也明确地把幼儿的早期阅读方面的要求纳入语言教育的目标体系,提出要“培养幼儿对生活中常见的简单标记与文字符号的兴趣;利用图书、绘画与其他多种方式,引发幼儿对书籍、阅读与书写的兴趣,培养前阅读与前书写技能。”有关研究指出,人的主要阅读能力,是在3--8岁期间形成的。如果在婴幼儿时期不及时启蒙阅读意识,激发阅读兴趣,养成阅读习惯,幼儿入学后就可能出现学习适应困难。因此怎样在学前期为幼儿创设适宜的早期阅读环境,为他们进入学校后的书面语言学习及终身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是目前幼儿园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为幼儿提供阅读的材料。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宝库”。对幼儿来说,书籍更是学习语言的重要载体。在学前阶段,幼儿所接触的书面语言一般是他们已知道的东西的文字代码。从幼儿认识书面语言这一特点出发,在早期阅读活动中,我们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与认识水平,有的放矢地为幼儿提供大量的有具体意义的、形象的、生动的阅读材料,并摆放在幼儿容易拿到的地方,让幼儿自由地选择阅读材料,自主地进行感知、体验、探索。例如:在每次阅读活动前,教师在活动区、图书角里要提供相应的新图书,新图片,并向幼儿介绍图书、图片的名称与内容,以激发幼儿阅读的欲望与兴趣。在阅读活动结束后,可开展角色游戏活动,让幼儿挑选最喜欢的角色进行表演,或者讲出自己最喜欢的一段故事情节,发展幼儿的想象力。
在为幼儿提供阅读材料时应注意三点:1、图画色彩鲜明、容易吸引幼儿的注意。2、与幼儿生活有关,图画内容简单具体有趣,能让幼儿有兴趣看下去,并让幼儿有发挥创造力与想象力的机会。3、文字正确优美、朗朗上口,句型短而重复。通过半年的实践,我认为"帮我早读书"教材是比较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早期阅读材料。这套教材图文并茂、语音规范、语义浅显、知识面广,幼儿通过听声情并茂的录音磁带、看色彩鲜艳的画书、读朗朗上口的文字,通过游戏与生活,逐步将口语符号与文字符号联系起来,自然地过渡到早期阅读。
二、提供阅读的机会和场所。
皮亚杰认为:幼儿的发展是在与主客体交互作用过程中获得的。幼儿与客体环境的交互作用愈积极、主动,发展就越快。创设良好的阅读环境能进一步激发幼儿的阅读兴趣,使幼儿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接受书面语言。早期阅读活动重在为幼儿提供阅读经验。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渗透阅读内容,为幼儿提供阅读机会和场所就显得十分重要。我们要根据幼儿教材,利用一切机会与场所,将季节的变化、动植物的生长规律、幼儿的日常生活等与阅读教育相结合,让幼儿充分享受书面语言,潜移默化地接受有关方面语言的知识,通过不断的感知内化,积累阅读经验。
三、建立互动的阅读关系。
一个良好的阅读环境的组成,不只是一个地点、一本书。人,才是引导幼儿学习“与书对话”的关键,整个阅读行为最为重要的一环就是人。
良好的师生关系、同伴关系是早期阅读教学活动的重要构成因素,幼儿阅读兴趣的产生,阅读能力的发展离不开与阅读交往的相互作用。因此,我们与幼儿建立了“师生互动”的阅读关系。在轻松、愉快的亲密气氛中,读些书给幼儿听听,引导他们选书、看书、读书;引导他们发问、讨论、思考;引导他们进行绘画、表演、歌唱、做游戏等阅读延伸活动。并通过“生生互动”的形式,让幼儿之间相互合作、交流。通过这些努力,发展了幼儿的阅读技能,使幼儿产生了阅读的愉悦、快乐之感。
我们还十分注重家长的参与,通过“亲子课堂”的形式,帮助家长和孩子建立了一种互动的阅读关系。许多研究表明:父母越早开始、越经常和孩子一起读书,孩子对文字的理解能力、写作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就越强,知识面就越广。家庭环境及父母阅读习惯对孩子阅读能力的培养有很大的影响。在有空闲的时候,我们的家长常常会给自己的孩子朗读一两个小故事:能和孩子一起看看幼儿读物。有的家长还很善于引导自己的孩子,在讲完故事后一起交流感觉;提一些问题让孩子动动脑筋;或者一起扮演角色进行表演等。我们的家长和幼儿之间的关系变的更加亲密、和谐。
通过建立“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家长幼儿互动”的阅读关系,幼儿的语言能力有了很大的发展,想象能力、创造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他们表现出了更强的自信心和自主精神,阅读真正成为了他们生活的一部分。
四、开展丰富的阅读活动。
在我们的生活里,处处都有幼儿阅读的机会和内容。把握时机,开展丰富多彩的阅读活动,让幼儿在“玩”中学,培养他们阅读的兴趣,促使其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从而提高幼儿语言理解能力、发展想象能力、交往能力,培养他们的自信心、独立性、好奇心和创造性个性,促进他们个性的和谐发展。
幼儿园论文篇八
吴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德国的司法考试严格上讲应称为“州法律考试”。换句话说,德国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因为德国实行联邦制,而联邦德国的法律规定,教育(包括法学教育在内)属于各州的事务,因此各州也有权制定自己的司法考试制度。每个州的司法考试举行时间、考试内容的范围以及报考要求可能彼此不同。当然联邦法律对司法考试也有原则性的要求,以防止各州的司法考试差距太大。例如德国的法官法对德国法官的专业素质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实际上对司法考试规定了框架性的条件。各州则根据联邦法律的原则要求实施条例。因此,只能就各州的司法考试存在一些共同特点作简单介绍。
一、报考条件与两次司法考试的内容。
在德国,只有经过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的人才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在大学的法学系经过大约五年半的学习之后,大学的各门必修课以及选修课均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学的法学本科毕业证书。不过,法学专业的学生只要通过至少7个学期的专业学习,就可以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而没有经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例如其他专业的学生,则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内容以基础知识考察为主,考试范围以必修课为主,即民事法律、公法(主要是宪法与行政法)以及刑法。当然,有关的诉讼法,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法也在考试范围之列。
原则上,学生有两次机会参加司法考试,即如果首次参加司法考试没有通过,则还有一次补考机会。
法学专业学生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必须进行实习。实习生必须分别在法院、检察院、行政机构以及律师事条所实习,实习时间大约为两年。实习合格者,才可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以考察学生的法律适用技能为主,在考试范围上与第一次司法考试基本相同。同样,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没有通过的人,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二、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
在德国,大学教育实行学术与科研、教育自由原则,因此大学的法学教育是以教授为中心的。法学院的任务就是向学生传授法律基础知识。至目前为止,法学教授并没有义务在大学教育中就为学生的司法考试作准备。因此,老师教的与州司法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内容可能不一致。这就导致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此外,由于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学生在准备充分之前,不能冒然参加考试。
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司法考试辅导班也就应运而生。司法考试辅导班一般都是私人组织的。因此学生要参加司法考试辅导班就必须交纳辅导费。授课的老师主要也不是大学的法学教授,而是具有考试与实践经验的人,例如律师。经过司法考试辅导班培训,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机会大大提高。但是尽管如此,法学专业的学生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还是不高。据说,大约70%到75%的考生能够一次性通过考试,有的州的.比例更低一些。
由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尤其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德国联邦议会在4月通过一项法案。按照该法案,从起,大学法学教育应当面向实践,尤其是要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外语能力。换句话说,德国希望将来的法学教育能够培养出更多的优秀的律师,以迎接国际化的挑战。在这个基础上,司法考试的组织相应作了调整。从20起,大学的法学院也将承担一定的司法考试任务。具体来说,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的成绩中30%将成为司法考试成绩的一部分。相应地,州的司法考试成绩的70%计入总成绩。这同时也意味着,今后的大学法学教育要从以灌输法律思想为主转向以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为主。
三、司法考试的作用。
德国司法考试的作用在于,州的司法考试其实就是一种竞争淘汰机制。因此,它基本上保证了只有合格的法律学生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事实上,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在大学低年级就得考虑如何为将来的司法考试作准备,因此它有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司法考试也为司法部门录用合格人才提供了标准,从而避免在人事方面不公平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考试制度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载年10月23日法制日报及该报网络版)。
幼儿园论文篇九
一、优化活动场地和活动时间,避免空间狭窄导致安全事故。
幼儿需要大量的户外活动时间,小朋友需要锻炼身体、玩耍做游戏,幼稚园的户外场地常又安放了大量的游戏设施和锻炼器材,场地常常显得十分狭小,合理布置活动场地,科学分配场地用途就显得十分重要,例如荡秋千,这种活动需要在教室的看护下进行,并且又需要比较宽敞的空间,如果将秋千安置在小朋友做早操的地方,早操时间和课间玩耍时间是错开的,这样就节省了空间,并且保证了幼儿活动安全,如果幼儿园现阶段户外活动条件无法改善,幼儿园可以考虑错开各个班级活动的时间,例如一班在9点到10点进行室外玩耍活动,10点到11点这段时间由二班使用活动场地,通过这样的安排让每个小朋友都能在活动时间充分地愉快玩耍,并且有效保证孩子们的活动空间宽敞自由。小朋友的户外活动不应该限制在幼儿园,应当鼓励教师带领小朋友走到大自然中,幼儿园可以选择合适的时间组织小朋友进行春游、踏青等活动。活动的地点可以是附近的公园或者小区,在幼儿园外面开展学习也是一项不错的建议。在这里老师可以就看见的实物现场教学,使得小朋友对课堂上认识的事物有一个感性认识,小朋友也可以见识到书本上和幼儿园无法接触到的事物,扩宽幼儿的视野和见识。通过组织这类活动丰富教学内容,满足了幼儿玩耍的天性。
二、紧张时段适量增加班级服务人员。
每天有一个时段是所有小朋友统一活动的,就是午餐和午睡,这段时间是老师最忙碌的时间,对于这两项工作,幼儿园应适量的安排院内的后勤行政人员支持帮助教师工作,分担教师的工作压力。午餐时间幼儿园的管理人员有组织地安排各个班级的用餐秩序,照看幼儿进餐,维护用餐秩序,午餐结束后有节奏的引导小朋友进行上床、息声、睡觉,查看小朋友午睡情况,及时规劝有小动作的小朋友,避免影响扩大。通过在特殊时段增派人手协助教师工作,幼儿的午餐质量和午睡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三、合理分配班级人数。
包括班极小孩的数量和教师数量。由于小孩的`自主活动性大,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教师在开展集体活动时,常有小朋友掉队,如果教师不能及时将这一部分小孩收队,教学现场可能很快就会混乱。教师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班里学生太多,会搞得老师焦头烂额,教学质量当然不能保证了。一个班级在教师数量相等的情况下,幼儿的数量越少,幼儿被关注的越多,幼儿园应根据教室规模、教师素质和幼儿年龄特点适宜的分配班级幼儿数量和教师数量,使得每个幼儿的行为都在教师的可控范围内。同时,在组合教师力量时应考虑教师个体差异,有的教师可能擅长知识教育而督导孩子方面有所欠缺,而另外一个老师恰巧性格活泼擅长组织小孩行为,把这两个老师编为一组共同教导幼儿,充分发挥老师的优点,将会促进教学任务的开展,互补的教师在一起协调工作,各展所长、各司其职,最大限度利用教师资源,不仅教职员关系融洽,幼儿在和谐的教育环境中也会发展的更好,这样管理者不是少了很多麻烦了嘛!如果在最初编排教师组合时,教师之间合作不理想,管理人员应当尽快进行人员结构调整,根据教师的特点组合分配,形成最优组合。
四、积极与家长沟通,鼓励家长参与幼儿教育。
幼儿教育离不开家长的参与,幼儿园应该重视这一方面的工作。教师与家长每天都会在家长接送孩子时与家长碰面,虽然只是匆匆一面,但是老师应该利用这个短暂的时间有效地向家长传达信息,向家长讲述幼儿今天在学校获得的奖励或者不听话行为,想拉家常一样增进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经常鼓励家长陪伴幼儿完成家庭作业,收集家长对幼儿园的要求和建议。通过互动帮助家长解决幼儿教育方面的困难,改进家长教育幼儿的方式方法,建议家长多关心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幼儿园可以为幼儿举办一些精彩的文化活动,邀请家长亲临现场观看,让家长看到孩子通过幼儿园的培养取得的成绩。组织召开家长会,安排家长就幼儿教育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分享育儿心得,让家长对幼儿园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幼儿园的管理人员应悉心听取,改进工作方法,在家长会上教师也可以向家长推荐一些好的教育方法。通过双方的努力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总而言之,幼儿园管理者要将每项工作扩展开来分配,将每个小的工作内容具体到个人,明确工作目标,将教职员、辅助人员、家长的工作结合起来,使他们根据自身优势使用正确的方法,各自开展自己擅长的育儿工作,齐心合力做好幼儿身心素质培养工作,实现幼儿、家长、幼儿园三方共赢,使得幼儿园健康、良性的发展。
幼儿园论文篇十
实验幼儿园师德师风承诺书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明确每一位教职工对师德师风建设应负的责任,努力提高我园师德师风建设的整体水平,更好的实践“一切为了20xx年坦直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计划20xx年坦直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计划20xx年2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江阴市新桥实验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江阴市新桥实验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教师自查自纠情况排查及整改表姓名性别班级学历岗位政治面貌存在问题:对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考核条例,及江阴市教师师德承诺。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明确每一位教职工对师德师风建设应负的.责任,努力提高我园师德师风建设的整体水平,更好的实践。20xx年2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绳,以更新师德观念、规范师德行。人们都说,教师是天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培养祖国栋梁的使命。
20xx年师德论文获奖名单一等奖《用人格魅力赢得家长的尊重和信任》。
遂昌育才中遂昌中学吕勇军二等奖《师德与我同行师德伴我成长》。
幼儿园论文篇十一
【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院已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人民陪审员,该批人民陪审员经区人大人命,并经培训即将参与审判。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二)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我国现行的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成了“可有可无”。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规定,也都只是在审判组织中作了“可有可无”的规定。由此看来,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地位的规定确实有些尴尬。
第二,关于在哪一审级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以更大的灵活性,即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均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如果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也是与法院组织法的基本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相互矛盾的。笔者认为,这是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的一项差错。
第三,现行各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尽一致。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都表述为“人民陪审员”,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都表述为“陪审员”。法律语言应当是高度严密和统一的,出现这样的问题有损法律语言表述的严肃性,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瑕疵。
第四,现行各部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表述不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规定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义务”二字。行政诉讼法对此干脆不作任何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呢?当然不是。从法理上讲,任何时候权利义务都应当是一致的。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完善。
法律上的依据,亟待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项立法。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等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各地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济补助标准各不相同,很多情况下,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名存实亡,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因此,亟须出台《人民陪审员法》,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举程序、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与培训、经济保障等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1、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2、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3、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而实践中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
4、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和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案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种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方式干预过多,与法院的牵连过多,导致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真正对法官监督,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也减弱了.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
1、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条件和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除了要年满二十三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条件外,还要对本案无先入为主的偏见。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是在案件审理前随机产生,这样选出的陪审员不与法官产生利益冲突,更不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系牵连,他们能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判决,自主的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受外界干扰。另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人民法院陪审员办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2、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当前的随意化现象。
3、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措施及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出台后,全国法院反响强烈。但因为肖扬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年内最高法院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故大多数法院仍在观望中。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人大代表不宜担任同级人民陪审员。
人大代表由于其代表的广泛性以及社会活动知名度等原因,是许多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首要人选。对此,全国人大的决定并未限定。但我们认为目前人大代表担任同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普遍作法值得商榷。
首先,根据法律,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可以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就是法官,行使国家的司法审判权。而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主体,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可以行使对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如果大量的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那么就人大代表个人来说,其将立法权、监督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这显然是与我国的政体相违背。
其次,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其在案件审理中就是一名名副其实的法官,然而他又可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出现类似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这样的监督工作缺乏正当性。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实行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陪审员必定和审判员在客观上具有“捆绑利益”,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很可能就会在监督者与审判者之间迷失自己的角色,对自己的身份认知发生错位,从而导致懈于履行监督职责。
作中出现先入为主的倾向,难以确保对司法审判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价。《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谁任命,谁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又是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理应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显然,这就陷入了循环怪圈,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细则中将此问题予以明确。
二、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上限是否应规定。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上限决定未作规定,实践中有许多法院一般是以当地公务员任职上限年龄为参照,即限定在23岁以上,60岁以下,笔者认为这是不适宜的。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此未予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限定公民权利的原则,法院将选任资格进行限定是不合法的。
二是对许多退职人员来讲,由于热心公益事业或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经历,担任人民陪审员更为得心应手,也是老有所为的体现。
因此,认为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设立年龄上限的做法不妥,只要身体健康足以胜任工作就行,而不能搞人为限制。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能否连任。
《决定》第九条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规定能否连任。因此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经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民大常委会任命的,就在当选之列,就可连选连任。
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理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优势: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追求学术理论方面的探究和适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具有基层工作和生活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更贴近实践,在理论上更完美,给审判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求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
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但与法官却不是同一战壕的“战友”,陪审员肩负着监督法官廉洁公正司法的重要使命,是对审判更为直接和有效的监督方式。陪审员连选连任显然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
陪审员连任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似国外的“一案一选”制。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这样不但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一方面,陪审员连任制的直接结果就是脱离人民群众,陪审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和隔阂由此产生;另一个结果则是陪审员的专职化必然导致专业化,这使他们迅速向法律职业者演变,而日益摆脱“民间化”和“非职业化”的特征。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把陪审员与法院和法官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陪审员对法院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陪审员也无法起到对社会和周围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总之,连任只能造就一批“准法官”,而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其实,陪审员的连任制除了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负面效果。由于陪审员在特定时间内的固定性和总体上的临时性(将来的无保障性),再加上对陪审员监督措施的欠缺和制度的缺位,给陪审员腐败提供了可能。相比法官而言,这些陪审员的腐败风险更大,收买成本可能会更低。陪审员连任并不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教育民众”的作用,相反,却更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
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不可以连任;或借鉴宪法的规定,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题。
我们认为,在注意代表面的同时,更应注意在政治层面上,应考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在社会界别上,应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教师等。作为多个民族同时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也应有一定的比例。专业人员应占相当的比例。如金融、计算机、知识产权、医疗、建筑、外经外贸等等。也要考虑到名额在地域方面的平衡。我们认为应提倡一人多代表性,如既是妇女,又是知识分子,还有专业上的一技之长,确保在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有较多的代表面。但不应从所谓社会精英中选择固定的人长期去“陪审”,更要限制特定的官员阶层乃至特定职业的人参加陪审。这样才能使陪审员不致成为“法官外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低一直是陪审制度的'诟病所在。因为审判是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行为。法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许多法院普遍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也很低,因而在参加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活动中,很少发表意见,有的只起到“陪坐”或者“陪衬”的作用,建议多选任学者型陪审员。
文化素质高、有专业特长,反映了法院对于社会精英的要求,但从我国当前受教育程度看,高学历、专业强的人才毕竟是少数,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就不可能实现“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
其实,那种试图通过选任各领域专家充任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纠纷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这里恐怕也有物伤其类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专家可以保持中立,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又是一个问题。这是选任中的一个难题。
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
《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我们认为名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数量不易过多过滥,防止本末倒置。二是数量太少,使其作用难以发挥。
最高法院的草案中曾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每年每人十件为宜。可惜,人大决定中没有采纳此意见。
我们认为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
“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还应结合实践确定。
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这一设定有其合理性。
但培训不能试图将陪审员培训成法律专家,这在实践中既不可能也不经济,且完全损害了陪审员的自然的判断能力,并最终损及制度设立的初衷。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与法官同等的职权;二是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与法官发挥同等作用,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对法官审判案件进行监督;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既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又对审判活动发挥监督作用。《决定》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关于陪审员的定位,沈德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答记者问中指出,实行陪审是当今世界大多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
培训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等基本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由法官通过指引予以解决。要以制度的形式对陪审员的职责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陪而不审的局面。
七、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法官自由权过大。
《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
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在司法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会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笔者认为,应确立陪或不陪由当事人定的制度和机制。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八、人民陪审员可否放弃陪审。
对此,有诸多观点。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
“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
九、选任陪审员的程序。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要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我们确定的程序是:
一是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
二是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
三是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
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五是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六是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参考书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贯彻《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建构。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
幼儿园论文篇十二
音乐不仅是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是人类不可或缺的情感活动;音乐性则不仅是人的本能,而且是人类的获取性遗传。而教学除了可以传承人类生活良好经验,还可以引导个体为了完成“完满地生长”,不断发掘自身潜力、超越现实与实现自我。从这个意义而言,教育基于对“可能生活”的创造,进而提升生命质量。幼儿园音乐教学除了是一种独特的艺术化生活模式,还是教育与引导幼儿生命发展的重要过程,所以创造充分活力的生命开展空间,促进幼儿生命成长的实现就是幼儿园音乐教学中生命意蕴的基础内涵。
1.专业知识和技能教授对审美体会的挤占。音乐艺术意义深远,其具备自身独特性,也就是说在音律和数学体系基础上形成了音乐教学的知识技能体系传输和审美体系体验的功能。因此,音乐教学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知识技能体系传输和审美体系体验的支持,基于此基础才可以更好地教育和指导幼儿的平衡和和谐统一。教学行政化对音乐教学有着直接影响,也就是说幼儿园音乐教学的理念中渗透了科学主义引导思想,过于强调对音乐知识与技能的讲解,轻视了音乐审美感受与体会的培养。
2.专业音乐教师审美引导能力不强。专业音乐教师不仅是音乐教学率领者而且是教学成果的有效保障。但是现阶段幼儿园中,一些专业音乐教师过于轻视音乐审美感受与体会的培养与提升,究其缘由,他们的审美引导能力不强,对音乐教学没有深刻了解,所以,幼儿的学习积极性不高。音乐教学理应具有共享与体验等元素,而并非死记硬背,归根结底,幼儿教学体系引进的具体化考核制度导致音乐教师的审美引导能力不被注重。3.过于依赖多媒体。现阶段,网络技术发展较快,已广泛普及于人们生活中,多媒体教学逐渐成为未来教学的重要发展趋势,尽管多媒体教学获取了较好的教学成效,但归根结底它仅是辅助教育工具,难以满足音乐创作需求。但大部分教师没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他们往往过于依赖多媒体,这无疑影响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提升。这些现象都说明:当前幼儿园教学背离了音乐教育本质,且过于重视音乐技能和音乐知识的讲解,轻视了人文精神和音乐教育本质的引导。
首先,尊重幼儿个体参加音乐活动的生命感受及体验。音乐不仅是生命原发活动,而且是幼儿个体生命情感主要感受与体验方法,但情感体验则是所有幼儿个体特殊的生命合理运动过程,所以个体性理应得到幼儿园音乐教师的高度重视,并视为音乐教学的主要属性,这无疑要求音乐教学需要为幼儿个体创作生命表述的条件,注重基于相应方式鼓舞幼儿个体使用音乐方式表述情感,如即兴表演和噪音等方式,以更好地适应幼儿个体生命成长的实际需求。其次,发展幼儿主体间性。音乐其实属于一种文化创建活动,所以幼儿音乐教学需要适应幼儿个体的社会生命健康成长的实际需求,这无疑要求音乐教学需要将幼儿主体间性视作根本诉求,基于对幼儿个体和作品及他人之间多层次沟通平台的建立,促进幼儿不断打开自身生命世界,悦纳自我与他人,亲近社会和自然,达到内外生命的融洽。最后,培养幼儿热爱生活及向往自我超越的生命态度。音乐和生命同构,是幼儿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幼儿园音乐教学需要适应幼儿个体的精神生命健康成长的实际需求,所以培养幼儿追求超越自我的生命态度也是幼儿园音乐教学中的生命意蕴。幼儿园音乐教学需要打破技能练习的僵化格局,需要为幼儿提供敞开生命个体的各种通道,促使幼儿始终保持诗意道德与生命热情。
三、结论。
总而言之,音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紧密联系着生活,需要人们尽心感受与领悟,而不是单一的教化工具。有效融合幼儿园音乐教学和生命教学,有利于帮助幼儿树立正确的健康成长方向,也就是说幼儿园音乐教学中的生命意蕴至关重要,但一些幼儿园教师对音乐学习没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对音乐推动幼儿生命健康成长价值没有充分的把握和探索,进而影响了幼儿学习音乐的积极性。所以,改进与完善当前幼儿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高度注重幼儿学习过程、创建高素质高技能幼儿音乐师资队伍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崔红英.幼儿园音乐教育的生命意蕴[j].学前教育研究.2015(06).
[2]刘平.幼儿园音乐教学有效生成策略探析[j].科教文汇(中旬刊).(02).
幼儿园论文篇十三
摘要:孝道中华民族的两大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之一,中国儒家文化的基石,中华民族尊奉的传统美德。在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孝道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百善孝为先,针对当前部分孩子不懂得父母工作的艰辛,缺少孝心的状况,作者从平时的教育。
教学。
出发,有意识地在幼儿园一日活动中对幼儿进行孝道教育,对于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促进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有非同寻常的作用。
关键词:大班幼儿孝道教育主题活动弟子规。
一、理解“孝道”的内涵。
陶行知先生曾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父母把自己的孩子从小拉扯大,期间的辛劳可真谓大也。我们必须让孩子明白父母的养育之恩,懂得孝敬父母。我们专门为孩子设立了“孝敬日”,要求孩子将自己的生日定为孝敬日,在这一天最要感谢的自己的妈妈,要用行动表示对妈妈的爱,以此表达浓浓的母子之情。教育孩子知恩就要感恩,感恩就要报恩。让孩子从小养成关心父母、体贴父母、爱护父母的好习惯。我们有意识地给孩子讲一些有关二十四孝的故事,在满足孩子听故事愿望的同时感受爱的教育。让孩子知道对父母应该有孝心,理解父母对我们的爱,同时也要对父母表达自己的爱。另外,我们还利用发生在孩子身边的典型事例,身边的真人真事给予孩子榜样教育。给孩子讲述一些孝敬教育的实例或典故,同孩子一道进行分析,使他们懂得孝一种优良的品质,鼓励他们用实际行动去表现。让他们理解什么孝道,孝道就要为父母尽义务以报答他们的养育之恩。
二、在各科教学活动中渗透孝道教育。
幼儿园教学活动我们进行幼儿孝道教育的一个主要阵地。在音乐活动中让孩子唱一唱有关孝敬方面的歌曲,使孩子们在歌声中得到熏陶,受到教育。如:歌曲《人间有爱》、《小乌鸦爱妈妈》、《我的好妈妈》、《常回家看看》、《烛光里的妈妈》、《世上只有妈妈好》、《妈妈的吻》、《母亲颂》;手语表演《感恩的心》、《生命之河》等。在语言教学中通过儿歌、诗歌、三字经、故事等形式,丰富有关孝敬方面的人物事迹。如:三字经里的《黄香温席》,《孔融让梨》;故事《我想要爱》《猜猜我有多爱你》《小兔真孝顺》《我妈妈》;诗歌《游子吟》、《妈妈的雨季》、《妈妈,我的守护神》;在美术活动中让孩子画一画有关孝道方面的图画,如:《我帮妈妈做家务》、《送给爸妈的礼物》《小鬼当家》《学做小主人》。
三、
在主题活动和传统节日中渗透孝道教育。
充分利用各个传统节日和主题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让幼儿懂得感知、体验“孝道”教育。本学期我班开展的系列孝道主题活动有:九月的《我爱我的老师》活动,孩子们感受了老师工作的辛苦,并通过自己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对老师们的尊敬和感谢。十月的《我爱我的祖国》的绘画比赛,激发了幼儿的爱国之情。《我和爷爷奶奶做朋友》活动,本次活动不仅培养孩子从小关心尊敬老人,更使孩子们走进社会的途径之一。十一月的《感恩你我,真情成长》的活动,幼儿时期的感恩对象应该从幼儿身边的人着手,在与他们交往的过程中,幼儿会学会感恩、实施感恩。我们让孩子欣赏感恩影片。如:《暖春》、《妈妈再爱我一次》、《宝莲灯》,并用心形制作感恩卡,上面写上爱爸爸妈妈的话语。孩子们用稚嫩的声音说出了自己的心声。十二月的《大手牵小手》活动,主要让孩子们懂得自己长大了,应该学会关心和照顾弟弟妹妹,它能有效地弥补独生子女缺乏与不同年龄儿童交往机会的不足,帮助他们学习社会交往的技能,以此培养他们关爱他人的情感。一月的《做个孝顺的孩子》活动,让幼儿从小拥有一颗感恩的心。能以一颗感恩的心去对待周围的人和事,学会感谢家人、感谢朋友、感谢身边的每一位人。如:在主题活动“我们的家园”中,我们要求孩子在家能主动帮助父母做家务,好吃的东西和父母分享,给爸妈捶背、倒水、梳头、拿鞋、唱首歌,等等。教育孩子回家要多做孝事,并把自己的孝事讲给老师和周围的小朋友听,让孩子在这样的氛围中,慢慢加深对“孝”字的理解,懂得要从小热爱父母及家庭,进而提升到热爱家乡,热爱祖国。
四、在一日生活中渗透孝道教。
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一直以来我们都很注重孩子的礼仪教育,教育他们看见老师和小朋友要深深一鞠躬,并说“老师早”、“小朋友早”。刚开始孩子有点放不开,需要我们在旁边不断督促提醒。我们意识到要让孩子鞠躬,我们自己首先必须作出表率。刚开始我也有些不能够接受,让我和孩子鞠躬,不说不愿意,而觉得很别扭。早上小朋友来,我们首先向孩子鞠躬问早,下午放学,我们也主动向小朋友鞠躬说再见。我们教育孩子,别人向你鞠躬,要及时给别人还礼。孩子的进步巨大的,当我们和孩子们慢慢坚持去做了,我发现就这么一个简单的动作却让我和孩子的距离拉近了。甚至,当我们和同事阿姨之间互相问好时,我们感觉心中彼此更尊重对方了。越来越多的孩子甚至回到家也会给自己的父母、爷爷奶奶鞠躬,表达自己的孝心。不要小看这一鞠躬,当一个人从小懂礼貌,能做出鞠躬这个动作时,他的修养也在慢慢提高。虽然现在有些孩子还不能真正明白鞠躬的含义,只机械模仿,但我坚信,一直坚持这样做了,习惯成自然,对孩子一生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教师幼儿每日必读的书”,暑假我们参加了为期三天的以“幸福人生”为主题的传统文化培训,利用暑期在家观看蔡礼旭老师《细讲弟子规》的光碟,并结合实际写下自己的感悟。通过这一系列的学习,我们更加意识到了孝道教育的重要性,不断修炼自身的德行,用良好的言行影响、感染孩子,做到言传身教。在进行教学活动时,我们教育孩子要遵守纪律,不讲话影响别人。如厕时要排队、学会等待,洗手开小水,不浪费水。进餐前我们都要组织孩子念感恩词:“感谢国家培养护佑,感谢父母养育之恩,感谢老师辛勤教导,感谢同学关心帮助,感谢农夫辛勤耕作,感谢打众信任支持。”以此教育孩子学会感恩,爱惜粮食。在进行游戏活动时教育孩子要遵守游戏规则,轻拿轻放,注意安全,不争抢。午睡时教育孩子保持安静,不打扰别人。角色游戏时,开展“自助餐厅”“玩具大家玩”“给爷爷奶奶让座”“帮娃娃穿衣”等活动,幼儿从中感受到了与他人共享的快乐,在体验角色扮演的愉悦情感的同时,学到了助人、关心他人的言行,有助于将外在的道德观念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作为幼教工作者,我们应该肩负起历史履于我们的光荣使命――做好孝道教育工作。使孩子从小就懂得感受爱并实践爱,有爱心和孝心,这些不仅能使孩子受益,而且能使整个世界充满和谐爱的阳光。
幼儿园论文篇十四
游戏幼儿园基本活动。但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多,农村幼儿园出现了大班额现象,大班额对幼儿成长和教师正常教学活动产生了诸多不利,特别创造性游戏开展存在较大困难。创造性游戏包括结构游戏、表演游戏、角色游戏。其中,表演游戏幼儿喜爱游戏之一,幼儿根据文艺作品中情节、内容和角色,通过语言、表情和动作进行表现一种游戏。[1]现今,很多大班额幼儿园表演游戏都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开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班额过大、空间范围小,开展游戏存在拥挤、凌乱情况。如何才能组织好大班额幼儿表演游戏?本文结合课题研究,谈谈具体实践和体会。
一、选择合适游戏内容,农村大班额幼儿园开展表演游戏前提。
农村幼儿园大班额表演游戏内容选择受到更多限制,因此在内容选择时要考虑:
1.结合本班幼儿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幼儿生活经验,内容活泼、有教育意义作品。故事、童话要让幼儿容易掌握和表演,有一定故事情节,表演动作表情比较适合幼儿表现。
2.要选择人物性格特征较明显,场景、道具简单,便于师幼共同布置作品。可以将桌椅、积木、胶粒拚图及实物等现成材料进行利用。如《小熊请客》场景中房子用桌椅,树用一张椅子就可以了,表演小朋友带上相应头饰即可。
二、合理开发和利用游戏场地,农村大班额幼儿园开展表演游戏先决条件。
农村幼儿园场地比较小,孩子又多,而表演游戏开展需要较大游戏场地,单靠每班活动室不够,教师需要开发和利用其它空间让幼儿游戏,室内外哪些空间可以合理利用?室内有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储物室、过道、走廊、阳台、大厅,户外有绿地、绿篱、树木、花圃、沙池、山坡、运动器械、戏水池。教师应因地制宜,根据表演内容有目选择场地。如表演《金鸡冠公鸡》就可以利用幼儿园绿地、山坡,让幼儿在真实情景游戏中,增加游戏趣味性,解决游戏场地问题。
三、有效使用游戏材料,农村大班额幼儿园开展表演游戏必要条件。
表演游戏开展需要较多游戏材料,农村幼儿园现成材料少,班级人数多,搜集、制作游戏材料农村幼儿教师比较头疼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准备游戏材料。
1.提供具有多功能玩具和材料,避免材料功能单一性。功能单一材料,缺乏开放性,如那些颜色鲜艳、具体形象成品玩具,不能满足幼儿表演游戏想象力发挥,孩子们只暂时对豪华用品感兴趣,玩了一小段时间孩子们就不喜欢,更换淘汰这样材料,势必造成经济上浪费。多功能玩具和材料可以让幼儿在自身生活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挥想象,教师应鼓励这种想象,激发这种想象,并创造条件满足这些想象。在故事《小羊和狼》中,用旧挂历纸、鲜艳彩色塑料袋可以当服装,动物羽毛可以用旧丝巾,等等。在表演活动中,孩子们还可用一些废旧辅助材料当道具,如“石头”“鸡腿”用泡沫块来代替,各种小纸盒当成《小熊请客》礼物。
2.寻找可利用替代物,减轻教师开展表演游戏负担。农村个广阔天地,有一些现成物品可以作为表演游戏替代物,如:野果、树叶、小石子等都可以作为幼儿表演游戏素材;一些废旧物如洗净各种塑料瓶、可乐罐、塑料袋等,还有各种纱巾、围巾,在表演游戏中会变成话筒、花瓶、裙子等,这些替代物能极大满足幼儿创造力和想象力。同时,由于这些替代物来自幼儿自己发现、创造,会增强他们自身心理满足感,自然也会激发他们使用这些材料进行表演积极性,从而提高材料使用效益,减轻农村幼儿园教师开展表演游戏负担。
3.幼儿参与制作游戏材料,激发他们参与表演游戏兴趣。教师根据表演主题和情节,为幼儿提供辅助材料和孩子们一起商议并制作道具。在制作道具过程中,教会幼儿一些制作道具方法,道具不必过于精致、鲜明,以免影响游戏开展,并可以物代物。如教幼儿利用挂历纸、塑料袋、废旧报纸等,制作出简单帽子、服装等。
4.建立统一“材料库”,资源共享,使材料使用率最大化。开展表演游戏时,为了使材料使用率最大化,同一年龄班安排相同表演游戏内容,年段教师共同搜集、制作材料,并在班级教室里开辟一处“材料库”,将幼儿游戏所用玩具材料都集中在一起,每个班级轮流使用材料,使材料“资源共享”,这样既能减轻教师准备游戏材料工作量,又能帮助幼儿学习归类以及养成物归原处好习惯,更重要还在于提高游戏材料使用效益。
四、多样组织形式,农村大班额幼儿园开展表演游戏根本保证。
农村幼儿园班额过大,而表演游戏角色少,如果根据角色来分组,往往要分十几组,加上幼儿园场地有限,幼儿等待现象就比较严重,通过探索课题组找出几种解决办法。
1.让部分幼儿当观众,讲述旁白部分,参与到游戏中。如表演《小兔乖乖》时,将幼儿分成四组,每组有10名左右幼儿,一部分孩子表演,另外孩子当观众并讲述旁白部分,表演结束后交换角色。这样幼儿参与表演几率就更高了,不会出现等待现象。
2.一角色多人。表演游戏可以由多人扮演同一角色,例如在表演《三只蝴蝶》时,故事中白蝴蝶、红蝴蝶、黄蝴蝶、白花、红花、黄花等角色,可以请几个幼儿共同扮演同一角色,解决了角色少、观众多矛盾。幼儿表演同一角色,可以一起商量角色动作,这样不仅培养幼儿合作意识,为了使幼儿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还可以让能力弱幼儿跟在能力强幼儿旁边学,从简单模仿到自己表演。
3.扩编故事,增加游戏角色。将一些游戏经过改编、扩编后,内容更贴近生活,又增加了角色,这样就能解决人数多游戏角色少问题。比如表演游戏“小猪盖房子”,教师在故事里增加了现实社会中常出现问题,如小白猪考虑省钱,学小鸟用树枝和树叶盖房;小黑猪为了买地得打工赚钱(搬木头或砖头等工作);小花猪用砖头盖房时,自己忙不过来,请其他小动物来帮忙等等。三只小猪选择了不同方法来盖房子。最后恶斗大灰狼时,加入其它小动物帮忙,战胜了大灰狼。从表面上看游戏好像发生了变化,但实际上其内隐规则、玩法都没变,却很好地解决了幼儿人数多、等待时间长问题。
4.将表演游戏与区域活动结合。为了保证活动场地和时间,教师在活动区中设置表演游戏区。活动前,教师和幼儿共同收集制作相关场景和道具;幼儿根据意愿自主选择和分配角色。幼儿可根据故事情节边表演边游戏,将对文学作品理解和生活经验融入到游戏中,创造出各种不同情节,使故事情节得到发展、扩充,人物形象变得更加生动、丰满。
参考文献:
[1]邱学青.对幼儿园游戏分类问题思考[j].学前教育研究,20xx(3).[2]卢乐珍.关于师幼互动认识[j].早期教育,1999(4).[3]林菁.幼儿园创造性游戏指导与实施[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xx.
幼儿园论文篇十五
摘要:随着教师专业发展研究的逐步深化,教师专业发展呈现出向生态取向的转换。生态取向的教师专业发展超越了理智取向、实践—反思取向中主要关注教师本身的局限,转而关注教师专业发展的背景、专业图景中各因素的关系。
幼儿园教师文化代表着幼儿园文化,是幼儿园教师在共同的幼儿园教育环境里,在一日活动中创造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成果的总和及表现。没有教师文化的深层支撑,所谓的教师发展和教育革新都将是肤浅的和形式化的。教师文化具有主流文化、理性文化、高雅文化的“性格”,是教师精神力量的源泉,是学校文化的中流砥柱。教师文化的内容是指在特定的教师团体内或在更广泛的教师社会之间,为教师成员共享的实质性的态度、价值、信念、假设和处世方式等;其形式是该文化成员间的相互关系类型和联系方式。因此,幼儿园教师文化是人的文化;是群体文化;是其工作、职业、角色、身份带来的文化;是其在开展集体活动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首先,幼儿园教师素质提高需要其具有文化意识。幼儿园教师的文化意识更多地表现为对自身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的要求。因为幼儿教师持什么样的教育信念直接影响着其对新的教育理念、学习理念、教师发展理念的接受,而对这些理念的态度又影响着幼儿教师专业化。教师教育信念的缺失、动摇或瓦解不仅会导致教师精神失落,也会导致教育实践中的许多失误。教师群体有何种教育信念,不仅直接影响教师自身成长和教育质量,而且会直接作用于幼儿。比如现在很多地方都会利用寒暑假对在职教师进行职后培训,目的就是让教师更新教育信念,提升业务水平,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幼儿的成长。
其次,教师文化意识的'另一种表现是教师的专业自我意识。专业自我意识即教师对自身专业发展的意识:要弄清楚“我是什么?我的职责是什么”?还要对自己的专业行为和素质做出清晰地评价。既然选择幼儿教师这一职业,是什么促使你做出这一选择,又是什么支撑着你一直坚持着这一职业。专业自我意识意味着人不仅能把握自己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而且具有把自身的发展当作自己认识的对象和自觉实践的对象,能建构自己的内部世界。只有达到了这一水平,人才在完全意义上成为自己发展的主体。因此是否具有专业自我意识直接影响着幼儿园教师的发展。
第三,教师文化的意识还表现为要具有专业精神。专业精神表现为对所从事的幼教事业拥有成熟的信念、高度的热情和不懈的追求。拥有较高专业精神的幼儿教师,会对幼儿教师这一职业充满热情,并且主动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工作需要,在工作中更多的会考虑儿童的全面发展以及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最大的帮助。因此,专业精神是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根基,是专业活动和行为的动力。
所谓教师角色,是指在教育系统中的教师所表现出来的由其职业性质决定的符合社会文化期望的角色及其行为模式。在传统教育中,教师的角色通常是权威的代表,许多儿童所感受到的权威是教师的命令或者规范,不准幼儿做这个不准幼儿做那个,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使幼儿把权威和惩罚联系在一起,以至于害怕入园,害怕教师。因此,我们幼儿园教师应该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以情以理来教育幼儿,规范他们的行为。在运用教师这一权威时,情感至关重要。幼儿园教师在行使教育权威时,应该是理智的,尊重幼儿个人需要的。我们的目的是帮助幼儿对自己的行为担负起更多的责任,让他们做到自己可以管理自己。作为幼儿园教师要加强对自己所处环境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幼儿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我们不仅要尊重幼儿在文化上的差异,还要尊重家长在文化上的差异,了解家庭对幼儿所寄予的希望,给予家庭教育必要的辅助。
幼儿园教师要争当维护幼儿身体健康的保健师:照料幼儿的生活,负责幼儿的安全,保证幼儿的健康,指导幼儿锻炼身体。在智力发展上给予帮助: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丰富幼儿的知识概念,培养幼儿的技能技巧,提高幼儿的智力能力。要塑造幼儿良好的道德:提高幼儿的道德认识,陶冶幼儿的道德情感,锻炼幼儿的道德意志,训练幼儿的道德行为。为幼儿创造美的生活环境:引导幼儿认识自然的美,指导幼儿表现美、创造美。教师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角色转型,以更好的胜任这一特殊的职业。
在幼儿园一日活动中,教师还要充当“迎宾”、“卫生员”、“保洁员”、“表演家”。幼儿园一日活动从入园开始,作为幼儿园教师要提早入园迎接小朋友的到来。这个时候,教师应该是面带微笑的“迎宾员”。教师每日要检查幼儿的卫生情况,以确保儿童进餐及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在儿童离园后,教师要对教室及园区进行整理清洁的工作,这个时候就成了“保洁员”。教师的教学必须是生动的、有感染力的,每一位幼儿教师都是一位表演家,将知识生动、形象地传达给幼儿。这就要求幼儿园教师要带着对职业的热爱,对儿童的热爱,对教育事业的热爱,这样才能更好地从事这份工作,才能施展出自己所有的才能,并在教学中得到成长。
理念是一所幼儿园的灵魂,任何学校特色的形成都需要有一个适应时代潮流和教育发展方向的先进理念做支撑,具体包括:先进理论的吸收,明确的课程目标,可持续发展的近、中、远期规划,全园教师的认同、接纳程度,环境的创设等等。作为精神层面的理念,存在于幼儿园全体教师的头脑之中。然而因为园长地位的特殊性,其办园理念起着关键的作用。
幼儿园文化是本园的文化特质的体现,包括幼儿园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游戏文化、教师文化等。积极向上的幼儿园文化会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发展,但是不完善的或者负面的幼儿园文化就会制约着幼儿教师专业发展。教师文化的建设正是使教师给予学生文化人的榜样,以其价值取向影响着幼师队伍专业化的发展。
幼儿园教师文化建设是将幼儿园教师作为一个整体,从根本上涉及的是教师的思想和精神领域。思想、精神层面的发展恰恰是教师整体发展的动力和根基。教师的专业发展过程应该采用一种全方位的发展路径,将教师的专业发展过程看作是一种整个人格的提高的过程,是人性化、人格化、个性化、文化化的一个过程。教师文化对教师专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重视教师文化建设,将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提供广泛的机遇和条件,将教育观念、自主发展意识以及幼儿教师本身所具有的专业精神作为其专业发展所具备的条件,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教师文化。
总之,幼儿教师不同于中小学教师,他所面对的受教育者是学龄前儿童,其身心发展都处在萌芽时期。这个时期教师对于孩子来说更多的是榜样的作用,幼儿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孩子未来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教师文化建设更重要的意义是以教师文化观念内化教师的文化意识,促进其角色转型和自身素质的提高,最终完成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幼儿园论文篇十六
唱歌是人们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孩子。当他们高兴的时候,他们会情不自禁地唱歌来表达他们的快乐心情。然而,在多年的教学活动中,我发现孩子们在唱歌方面非常被动,只有在老师的指导下肩并肩地唱歌;虽然老师问“喜欢还是不喜欢唱这首歌”,孩子们可以有条件地回答喜欢“喜欢”,但还是默默地环顾四周,上了年纪。老师的话提醒我,虽然有一些表达,这些都不是孩子们发自内心的快乐。这种“老师教我学,老师听我说”的教学模式不适合当前的教育发展形式。
《幼儿园指导(大纲)》指出:“游戏是儿童的天性”,“发现、保护和引导儿童的内在天性”,“引导儿童用自己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可以看出,通过一些活泼有趣的活动,调动幼儿学习和唱歌的积极性,倡导幼儿主动学习,使幼儿成为学习的主人,可以事半功倍。回顾歌唱教学活动,我认为我们应该打破传统的歌唱教学模式,注重教与学的协调统一。
1.选择孩子们喜欢的歌曲来激发他们学习唱歌的好奇心。
2.以行动为导向的新歌教学活动。
以行动为指导的新歌教学活动是组织幼儿开展活动。这种教学方法主要适用于简单重复的歌词和歌曲。歌词直接描述了动作过程并给出动作。例如,在长期活动的歌曲“蝴蝶找花”,让孩子们玩游戏的“蝴蝶找花”第一,让孩子们玩“蝴蝶”和“花”另外,玩游戏到歌词的内容,并使用游戏活动学会大声朗读歌词,然后学会唱歌和相关的游戏。这不仅使孩子们对学习和唱歌感兴趣,而且使枯燥的新歌教学活动变得生动有趣。
3.在歌唱教学活动中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在教学和演唱活动,教师应该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去享受教学,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充分调动孩子们的热情参加唱歌活动,让孩子们感觉自然美景,自发的模仿和学习,甚至贯穿整个教学活动与游戏,以便孩子们可以很容易地学会唱歌。例如,《快乐拍手歌》是一首活泼、欢快、有节奏的歌曲。在学习唱歌之前,我有意识地在孩子们可以自由活动的时候播放这首歌。欢快跳跃的旋律,拍手跺脚的声音,很快引起了孩子们的兴趣。他们哼着歌,做着相应的动作。我假装很惊讶,对孩子们说:“你们真了不起。老师不用教就能唱歌。”在表扬和鼓励下,孩子们感到成功的喜悦和他们的自信大大增加。一些平时表现不佳的孩子也热衷于唱歌活动,对每个人都“疯狂”起来。在歌厅的教学活动中,我尽量不与钢琴伴奏,而是让孩子们自由地拍手拍腿,一边拍手一边唱歌,有节奏的节拍增强了孩子们学习唱歌的兴趣。教师的教学态度、眼神、动作和语调也是营造教学气氛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安排的所有活动都要有吸引力,营造轻松、相对自由的教学氛围,建立平等、友好的师生关系,让每个孩子都能积极学习、唱歌!
幼儿园论文篇十七
教育事业的改革促进着学校和教师更加注重在教育中融入素质教育的理念,因此也更加看重对学生全方面能力的增长。在幼儿教育当中,要秉承将游戏作为基本活动,将教育内容蕴含在其中的要求。幼儿的年纪导致他们每天会花费更多的时间用在游戏上面,这也就说明了在幼儿教育当中需要将教学内容混合在幼儿每天的游戏当中,这样才能使幼儿在游戏中锻炼到自身的技能,获取一些有用的知识。这种教学方式不容易引起幼儿的反感,能够让幼儿在活动中找寻到快乐,促进教学成效。在现阶段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游戏教学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创造了有利于教学的良好氛围,实现了知识技巧教学和综合素质教育的双赢。
2、用讲故事的表演形式开展幼儿美术教学。
2.1、用讲故事的形式提升幼儿绘画的兴趣。
在幼儿园大班的美术教学中,幼儿教师要充分分析当下幼儿感兴趣的点和他们当前能够接受事业的最高限度,通过分析幼儿本身的生长环境和他们表现出的喜爱事物来选择最恰当的故事提升幼儿绘画的兴趣。幼儿教师只有本身了解幼儿的心理需求,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幼儿大班的美术教学成效,开展更加有趣的游戏美术教学活动。因此,幼儿教师可以选择当下幼儿最喜欢的故事,将其融入到美术教学的内容当中,通过表演和讲述故事的方式让幼儿们来进行绘画作业,完成自己有趣的绘画作品。
例如幼儿教师可以讲述“狮子王”的故事,在讲完了小狮子加冕为王的故事之后,幼儿教师可以通过扮演的形式,用道具来装扮成狮子王(装扮自己或者选择一个小朋友进行装扮)。让小朋友们根据自己的想象和幼儿教师提供的装扮道具来画出你们心目中的狮子王。同时,幼儿教师还要注意在其中教授给小朋友们一些绘画技巧和对狮子的简单认知,如:狮子的毛发是卷卷的、眼睛是圆圆的、嘴巴是大大的、牙齿又白又尖,还有着像半月一样的耳朵。这样的描述会在幼儿心目中形成一个狮子的具体形象,然后幼儿根据自己的想象把狮子王画出来。这种将美术教学蕴含在日常游戏当中的教学形式有效地提升了幼儿对绘画的兴趣,在游戏的过程中提升了自我的实践动手能力,开发了自己的创新思维。
2.2、用讲故事的方式发散幼儿绘画的思维。
除了利用讲故事的游戏方式来提高幼儿绘画的兴趣以外,还能有效地拓展幼儿的绘画思维,使幼儿将自身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发挥到绘画当中。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本身已经在很多渠道当中听过了很多有趣的故事,不管是童话故事和神话故事都有了一定的认知。因此,单纯讲故事的形式只能很简单地吸引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们参与到游戏绘画当中,所以,幼儿教师要启用全面的故事教学方式,让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自己来创造全新的故事,并且将其绘画在自己的作品当中。
例如传统的改编故事,根据幼儿男女生的不同可以让他们创造出不同属性的故事,男生更多愿意改变具有战斗性质的有趣故事,常见的是将奥特曼和外星人联系在一起绘画出一起打斗的故事;而女生则会根据自己的想象画出诸如灰姑娘婚后的美满结局或者小美人鱼不再变成泡沫的圆满结尾。这些创造性的故事因幼儿本身喜好的故事不同而出现个性化的差异,幼儿教师要尊重每一位幼儿创造出的有趣故事,对幼儿绘画的故事进行客观的点评,分析幼儿在故事绘画当中表现的有趣内涵,提高幼儿的绘画技巧和创造性思维能力。
3、用趋向于游戏化的绘画内容开展幼儿美术教学。
3.1、绘画内容从幼儿喜爱的题材中选择。
传统的幼儿园大班美术课程教学是幼儿教师安排绘画内容,而游戏化美术教学的模式则更多要求幼儿教师将这一选择权交还给幼儿。因此在游戏化的幼儿美术教学中,幼儿教师可以让幼儿们本身来选择绘画的内容,让幼儿们根据当天游戏的内容来绘画游戏的场景,使得绘画的内容变得更加具有趣味性。幼儿教师可以通过讲述故事、表演歌舞等方式促使幼儿选择和开发更加有趣的绘画内容,使得幼儿在美术课程中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得到充分的提升。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能够让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变得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这种教学方式也表现出更加尊重幼儿学习当中的主导地位,将适合大班年龄层次和阶段的内容充分运用到绘画当中,拓展了幼儿的绘画题材。
3.2、绘画的题材呈现出多样化的游戏性。
最后,幼儿园大班美术课程的教学绘画题材也应该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游戏性。在传统的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幼儿教师更多趋向于教授幼儿们绘画技巧和绘画理论知识,而忽略了对幼儿绘画实践能力的开发和培养。因此,现阶段游戏化的幼儿美术课程教学应该呈现出多样化的游戏题材,让幼儿们通过游戏题材着手进行绘画,在题材中展示出多元化的特点和发展方向,让幼儿们利用在学习生活中充足的游戏素材完成绘画任务,将幼儿内心当中爱玩的天性发挥到绘画教学当中,促使幼儿提高对美术课程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其和游戏联系在一起,更加愿意参与到绘画任务当中,提升自我的绘画能力。
4、结论。
综上所述,在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游戏教学模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游戏对于幼儿园大班开展美术教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有效地完善现阶段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的方式,将幼儿学习美术课程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从而达到促进幼儿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越.游戏在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的运用现状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xx.[2]张海凤.游戏在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的运用现状探讨[j].青年作家,20xx,(6):149.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65662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