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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一
摘要:分析了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以提倡节能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引言。
众所周知,城市污水处理作为保障城市稳定运转,保护城市生存环境的关键技术,其对于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人们的能源意识逐渐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的高耗能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今,我们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在能源消耗上还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如何通过节能的手段、技术和途径来降低污水处理能耗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下文针对当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一些节能技术和手段展开分析。
所谓城市污水物理就是对城市生产生活废水进行处理,改变污水的性质,使其不会对环境水域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面临着水污染严重、污水治理起步较晚、基础差、要求高等形式。在传统的污水处理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升级和创新,根据不同特性研制出了多种新型处理技术。尽管我国在全国661个城市中设有多个污水处理厂,但与国际上的行情相比较,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效率低下,再加上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和方案耗能较高,最终影响着城市污水处理的效果。而能源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污水处理的焦点,因技术不成熟、工艺处理占不到优势,导致城市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高,以及致使污水处理成为高能耗的工程。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能耗主要对于污水、污泥的处理耗能就能[2]占到整个污水厂直接消耗能源的60%以上。
另外,因我国对于耗能没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界限和标准,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缺乏对于污水处理厂能量需求的制定,这就使得污水处理厂的能量消耗测定更加有挑战性。再加上缺乏对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能耗的`相应调查,在实际使用中的耗能[1]与间接消耗则无法反映出来。除此之外,因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城市污水处理能耗进行评价,各地对于能耗的标准不一,采用的指标也不同,有的是根据污水处理量来制定,以一定数量的污水处理量电耗值作为指标,而有的却是以污染物的数量,以其所表示的能耗作为指标。因此,很多城市对于污水处理能耗的最终评价不一,再加上处理工艺与步骤复杂,最后使得能耗评价不能准确反映出实际处理消耗。
2.1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市污水处理能耗分析研究与技能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污水处理能量平衡分析不成熟,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技能措施和实施措施,但技术和研究跟不上,使得污[3]水处理节能战略止步不前。因此,为推动城市污水节能处理战略的进一步落实,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能源使[4]用审计与管理,促进相关战略和措施落实。早在20世[5]纪70年代,wpcf所编制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手册中就曾提出过针对当时污水处理厂节能的基本方案,包括各单元过程的能量用量分析、节能措施制定等。后来,更有研究者针对特定的单元过程,将污水处理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能源消耗要素,提出了减少能量费用的两种策略:节约和符合管理,这对于跟踪节能方案的实际效果和实现手段都有促进作用。
2.2提高能效技术手段。
1)事实上,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能量密集过程和操[2]作主要集中的就是生物处理单元,尤其是曝气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通过对曝气设备进行改进来提高曝气系统的能效技术,随着设备的不断革新与改进,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方面,利用淹没式的多孔散头使其产生空气泡,通过空气泡的运动将氧气运送至溶液中。另一方面通过机械的胶东,是大气中的氧进入到溶液中。前者因输氧效率较高,因此可以节约很大一部分风量,从而减少能源损耗,目前被使用在很多国家的污水处理技术中。而后者通过改变曝气系统的运行方式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同时这种方式还能增加生物处理系统功能,在污泥处理中用淹没式搅拌器混合还能有效去除磷,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性。2)污泥处理系统对于污泥处理系统来说,要实现其高能效,最关键的就是进行能量回收。正如前面所说,在实际的城市污水处理中,污泥处理大约占到了总污水处理厂耗能的6成左右,而通过技术处理进行改革,至少可以消化四成左右。而最后还要对消化的气体进行存储,以转化为机械能活着电能,实现高效的循环再利用。另外,将固体的废弃物与污泥进行集中焚烧,也就是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将燃烧余热转化为电能,还能为污水处理厂提供一定的电量,最终[1]降低能耗。
2.3推广节能新工艺。
当前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能耗较高,而随着人们意识的提升,选择合理的节能高效措施成为关注的解决城市污水高耗能问题的重要途径。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得出,未来节能研究发展还将进一步深入,将会涉及到生物热力学、化工热力学以及能源工程学等多个领域。而更多节能新工艺的使用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相信在未来,绿色、低能耗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将广泛发展,为我们打造一个安全、舒[4]适的生存环境。
3结语。
城市污水处理是一个长期性、涉及面广的工作,因其高耗能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阻碍因素。而通过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提高能效技术手段,同时进一步推广节能新工艺,全面促进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的运用,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参考文献。
[4]王磊.深圳某污水处理厂节能试验及能效评价[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7.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因旧城成片改造需要拆迁零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条例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职权负责本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
建委、计委、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规定权限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旧城改造。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暂停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延长的暂停期限届满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规定的事宜。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作出安排。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原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被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拆迁人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委托单位。其他项目的委托拆迁,也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批准的拆迁方案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拆除公有装置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拆迁人应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安置完毕。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
根据本条例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拆迁人应将总体安置情况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安置用房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十六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第十七条拆迁范围内应拆除的房屋拆除后,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有关部门方可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安置用房的初始或者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并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拆迁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确需转让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的,应当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办理提存公证后,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专户存入本市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共同保证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本息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需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前公布。
第二十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确定房源。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原登记用途有异议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住宅用房属于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拆迁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原房屋承租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不低于原面积(原房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三十六平方米计算)的成套房,安置原承租人的房屋产权属拆迁人所有。
第三十七条房管部门代管房屋被拆迁的,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使用人使用,并仍由房管部门代管;原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并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照每户不低于六百元的标准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九条搬家补助费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
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得到安置后四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拆迁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后的四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第四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和被拆除房屋的`面积确定。
第四十二条拆除产权属军队所有的房屋,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办理。原承租人的安置办法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及归侨侨眷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建设需要拆除围墙、栏杆、工棚、停车棚、简易仓库等杂项建筑设施,拆迁人应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第四十五条迁移建设用地上的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所需迁移费和损耗材料的补充,由拆迁人补偿给原所有人自行迁移。若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费用和材料由原所有人自行解决。
第四十六条拆迁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绿地及其生长物,应尽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应按《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偿事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九)伪造、涂改或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十)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拆迁人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委托拆迁单位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拆迁委托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房施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军队进行住宅建设需要拆迁地方房屋,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进行军事设施建设需拆迁地方房屋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和住户的搬迁安置,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后,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届满而仍未得到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的标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四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五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六
就目前的社会发展分析,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一项世界性难题,而在我国,受到我国基本国情影响,使得这种问题表现的尤为突出。当前,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相关工作人员研究的热点话题之一,这些是当前世界各国研究的焦点,对于这一话题的研究也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认识,可以说是一种百花争鸣的局面。
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普遍性话题,也是严重困扰和影响着社会经济进步与发展的一个难题。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我国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很多城市在发展中都出现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尤其是西安等一线城市,其交通拥堵问题更是尤为严重。
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城市交通这一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被社会各界人士所熟知,成为一项众所周知的话题。就目前的城市交通进行分析,其主要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在于城市交通系统、道路以及客运流通的路线,但是因为受到城市的规模、性质以及结构的影响,使得各地的城市交通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特点,但是其总的来说都是以客流量的运输为主要重点的,都是在上下班为客运高峰时间段的一种发展模式。
交通拥堵是一个世界难题,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话题之一。新世纪以来,这种问题在我国各个地区都逐步显现了出来,成为整个社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和模式。一般来说,在目前社会发展中城市交通拥堵的蔓延已经成为一种定势,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常来说交通拥堵一般都是发生在一个路网的关键部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道路交叉口,但是这种现象随着车流的增加和时间的变化而不断的延长和变动,有些时候甚至是蔓延到城市的各大交通要道。
3、交通拥堵的特点。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交通拥堵现象进行分析和总结发现,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规律性:一般来说,城市交通拥堵现象的出现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律,这种规律主要体现在每天的上下班时间段,由于这一段时间人流量大,因此在短时间内会形成车流和人流的高峰期,这就造成了城市交通拥堵现象。同时每年的国家法定假日也经常会出现交通拥堵现象,若无其他影响,那么这个规律就表现在年年如此。
其次、波动性:这种波动在通常情况下都表现在一周之中周一到周五的拥堵时间段是一致的,而周末由于休息的原因则表现得波动较为缓慢。
最后,周期性:一个城市的交通拥堵现象经常都是呈现出一定周期的,这种规律主要可以体现在周律性和月律性两种。
1、出现原因。
1.1城市用地不合理。
居民收入增长刺激了汽车消费(对家庭而言,汽车消费其实是仅次于房地产消费,第二大消费项目,汽车消费的繁荣有利于扩大内需),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西安市区城市道路汽车承载量急剧上升,已经超出了道路的通行能力。但是不能因为目前道路出现拥挤就否定居民购车这样的行为,更不应该认为这是造成问题的原因而剥夺更多的市民拥有汽车的权利。
1.2办公建筑过渡集中。
繁荣的经济建设吸引了大量人口涌入城市,西安市区人口数量急剧加大。以高新区为例,每日早上9点之前,来自西安东、南、西、北主要城区的市民需要选择私家车或公交车前往高新区工作,下午则需要以同样的方式返回,这就对高新区主要进出道路干道(集中在高新路和唐延路的南北方向)提出了最为基本的通行量要求。为更形象的说明问题,以高新路(从光华路十字至高新路高新区入口)这一段为例,距离大约200米长度,双向3车道,平均车辆占有道路长度为6米,那么由南向北,此段路最多承载100辆车辆以10km/h的时速通过,一旦来自各个方向的车流都汇集到这一路段,数量超过了100,甚至几百量级,那么通行情况就极端恶化了,即使在十字路口布置4名交警甚至6名都无济于事(况且,由于个人原因,多名交警在一个路口执勤还存在一个协调一致的问题),因为,超出了道路客观上所能承受的最大能力,只能让车辆以极低的速度缓慢挪动通过。
2、应对策略。
2.1城市用地不合理改进建议。
加大西安城市基础建设。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加大对城市交通道路建设的投资,改扩建主要干道,在主要路口全面实现立体交通枢纽。
西安主要路口仍然停留在地面环岛方式水平(在德国,上个世纪70年代,环岛立交就被认为已经不是用于大流量通行,取而代之的是全面立体化立交),效率低下(南北、东西通行仍然需要绕行环岛半圈才可以通过),应该对我市各主要十字路口进行立体化改造,不仅提高十字路口东西、南北向的无障碍通过能力,而且保障左转和右转车辆的无障碍通过能力。
2.2发展协调城市。
“十一五”期间受国家产业政策扶持而快速发展的汽车工业和支持的汽车消费刺激政策利好影响,西安居民汽车消费十分活跃,各类排量汽车销售量快速增加。但是,与之配套的停车位建设却没有赶上步伐。这就导致大量机动车白天停在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晚上依然如此,只是换成小区周围的道路两侧而已。交管部门对此进行了处罚也是不能解决问题。
因此,在“十二五”期间,西安市应该加强对停车场的建设,以公共停车场为主,允许并鼓励民间资本进行停车场建设。新建停车场决不能以地面空旷地为主要形式,而应提倡立体化建设,提倡建设地下、地面、地上多层立体化建设方式,在最小占地面积前提下最大程度提高使用率。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非停车位上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处罚,特别是在高峰时间段,处罚力度加大(每天都需要交警巡视,发现一辆处理一辆,持续一周,情况就会不一样了)。这一点很重要。不处罚就不会有让人遵守的规矩。
目前通过接听交通广播路况播报的方法有局限性。路况播报不是实时的;大多数私家车司机思维上并没有全局道路概念。因此,建议在主要道路增设道路状况实时指示牌,显示前方道路及其周边道路的拥堵情况,提前告知机动车司机,做好提前分流。
三、结束语。
交通拥堵是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尤其在大城市,交通拥堵及由此导致的时间浪费、运营成本上升、交通事故增加、空气和噪声污染加剧等,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严重阻碍了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做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研究与优化至关重要,是解决城市发展隐患的关键所在。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七
煤矿采煤工作中需要能承受巨大压力的支撑设备来保护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和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转,而液压支架就是为了保护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和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转而制造的。液压支架的结构组成一般为顶梁、掩护梁、前梁、尾梁、底坐、上下连杆等组成。这些结构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液压支架的使用安全和寿命[2]。
2行业内关于支架构件的质量标准。
支架构造件的制造执行《支架构造件制造技术的条件》、《液压支架结构件的通用技术条件》、gb5293—85《低合金焊条》、gb8110—87《二氧化碳气体保护以及焊用钢焊丝》和gb9448—88《焊接与切割安全》等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要求为以下几点。1)焊接构造件外形不能出现尖角。2)铰接部位四孔同轴度为12mm。3)构造中平面没有标注的直线度公差不能超过1000mm。4)在以l000mm长度为直径的范筹内未注平面度公差不能超过2mm。5)焊缝抗拉强度不得低于520mpa。所有焊缝应符合mt312—92《液压支架构造件通用技术的条件》中规定的关于焊缝的质量的一些要求,而且绝不能出现裂痕、气孔、夹渣、焊缝之间有间断,或者没有熔合好等现象。
3焊接要点。
焊接时最好是用抗冷裂能力特别高的二氧化碳气体,这种气体能够更好地保护焊缝的焊接,保证焊接的质量,提高焊接焊缝的效率,而且还能做到没有熔渣,熔池的能见度也很好,由于热量集中,所以焊接中产生的.变形比较小,同时还能做到在焊接的接头处含氢量也比较低。焊接设备的抗拉强度如果在520mpa以上,那么焊接材料就应该选择相应参数的焊丝,若是抗拉强度高于600mpa的,应该选择更高质量要求的焊丝,而且要用直流焊接[3]。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八
摘要:分析了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以提倡节能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引言。
众所周知,城市污水处理作为保障城市稳定运转,保护城市生存环境的关键技术,其对于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人们的能源意识逐渐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的高耗能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今,我们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在能源消耗上还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如何通过节能的手段、技术和途径来降低污水处理能耗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下文针对当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一些节能技术和手段展开分析。
所谓城市污水物理就是对城市生产生活废水进行处理,改变污水的性质,使其不会对环境水域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面临着水污染严重、污水治理起步较晚、基础差、要求高等形式。在传统的.污水处理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升级和创新,根据不同特性研制出了多种新型处理技术。尽管我国在全国661个城市中设有多个污水处理厂,但与国际上的行情相比较,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效率低下,再加上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和方案耗能较高,最终影响着城市污水处理的效果。而能源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污水处理的焦点,因技术不成熟、工艺处理占不到优势,导致城市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高,以及致使污水处理成为高能耗的工程。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能耗主要对于污水、污泥的处理耗能就能[2]占到整个污水厂直接消耗能源的60%以上。
另外,因我国对于耗能没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界限和标准,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缺乏对于污水处理厂能量需求的制定,这就使得污水处理厂的能量消耗测定更加有挑战性。再加上缺乏对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能耗的相应调查,在实际使用中的耗能[1]与间接消耗则无法反映出来。除此之外,因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城市污水处理能耗进行评价,各地对于能耗的标准不一,采用的指标也不同,有的是根据污水处理量来制定,以一定数量的污水处理量电耗值作为指标,而有的却是以污染物的数量,以其所表示的能耗作为指标。因此,很多城市对于污水处理能耗的最终评价不一,再加上处理工艺与步骤复杂,最后使得能耗评价不能准确反映出实际处理消耗。
2.1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市污水处理能耗分析研究与技能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污水处理能量平衡分析不成熟,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技能措施和实施措施,但技术和研究跟不上,使得污[3]水处理节能战略止步不前。因此,为推动城市污水节能处理战略的进一步落实,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能源使[4]用审计与管理,促进相关战略和措施落实。早在20世[5]纪70年代,wpcf所编制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手册中就曾提出过针对当时污水处理厂节能的基本方案,包括各单元过程的能量用量分析、节能措施制定等。后来,更有研究者针对特定的单元过程,将污水处理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能源消耗要素,提出了减少能量费用的两种策略:节约和符合管理,这对于跟踪节能方案的实际效果和实现手段都有促进作用。
2.2提高能效技术手段。
1)事实上,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能量密集过程和操[2]作主要集中的就是生物处理单元,尤其是曝气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通过对曝气设备进行改进来提高曝气系统的能效技术,随着设备的不断革新与改进,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方面,利用淹没式的多孔散头使其产生空气泡,通过空气泡的运动将氧气运送至溶液中。另一方面通过机械的胶东,是大气中的氧进入到溶液中。前者因输氧效率较高,因此可以节约很大一部分风量,从而减少能源损耗,目前被使用在很多国家的污水处理技术中。而后者通过改变曝气系统的运行方式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同时这种方式还能增加生物处理系统功能,在污泥处理中用淹没式搅拌器混合还能有效去除磷,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性。2)污泥处理系统对于污泥处理系统来说,要实现其高能效,最关键的就是进行能量回收。正如前面所说,在实际的城市污水处理中,污泥处理大约占到了总污水处理厂耗能的6成左右,而通过技术处理进行改革,至少可以消化四成左右。而最后还要对消化的气体进行存储,以转化为机械能活着电能,实现高效的循环再利用。另外,将固体的废弃物与污泥进行集中焚烧,也就是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将燃烧余热转化为电能,还能为污水处理厂提供一定的电量,最终[1]降低能耗。
2.3推广节能新工艺。
当前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能耗较高,而随着人们意识的提升,选择合理的节能高效措施成为关注的解决城市污水高耗能问题的重要途径。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得出,未来节能研究发展还将进一步深入,将会涉及到生物热力学、化工热力学以及能源工程学等多个领域。而更多节能新工艺的使用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相信在未来,绿色、低能耗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将广泛发展,为我们打造一个安全、舒[4]适的生存环境。
3结语。
城市污水处理是一个长期性、涉及面广的工作,因其高耗能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阻碍因素。而通过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提高能效技术手段,同时进一步推广节能新工艺,全面促进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的运用,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参考文献。
[4]王磊.深圳某污水处理厂节能试验及能效评价[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
[5]谢家峰.山西省典型污水处理厂能耗分析与节能措施研究[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2013.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九
焊接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难题,而且难度较大,这是由于低合金钢在焊接时常常会出现热裂纹、冷裂纹及淬硬倾向等各种现象特点。焊接过程中,如果对这些热影响处理不当,很可能就会出现硬而脆的马氏体组织,进而降低合金钢的塑性和韧性,而且还会使钢结构耐应力腐蚀性能恶化,从而加重了冷裂纹,所以说在焊接时必须要使用较小的热输入值。若是热输入值太高,那肯定会出现钢结构由于热量太高以及催化作用而使得结构有所变化,就会大大降低性能。焊接时,为防止因为氢含量造成有裂纹的请况出现,就要在焊接过程中严格控制氢含量,保证焊接工作在氢含量很低的环境中进行,同时,要按照焊材的相关标准选取焊接材料,并保证绝对的干燥环境。一般液压支架结构件都会采用板材较厚的构件,而且这种构件的抗拉强度比较大,因此必须要采用预热措施。在焊接时还要非常值得注意的是确保钢结构均匀受热,这就需要我们对各个部件进行整体预热,在这之后才能快速的进行焊接工作。当然还是要注意保证焊接质量,必须要根据合金钢的性能,要保证终焊温度高于80℃,因为只要温度低于这个数值那就必须要立即停止焊接,然后对钢结构重新预热,之后后才可以继续焊接。
4.2焊前材料准备。
焊接必须要根据焊缝的结构特征、焊缝形式还有对焊缝强度的要求,根据各种相关硬性要求对焊接进行综合性选择。二氧化碳气体保护法是最常见的一种气体保护焊接法,二氧化碳气体抗冷冽能力强,保证焊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熔渣少甚至没有、熔池的能见度好等各种优势。在开始焊接时还必须要准备好其他焊接所需要的材料,比如说对控制焊接材料、材料的复验、焊道清理等的选择,为了保证焊接工作的质量,就必须做好这些前期准备工作才行。
4.3焊接工作实施。
4.3.1焊接气体的选择。
我们以使用角焊缝及v形焊缝为例,而且各种接头焊接方式还比较多,接头种类有很多比如t型接头、角接接头、对接接头还有搭接接头等等,在焊接时必须要依据支架结构件的特征、对焊缝强度的要求以及焊缝形式等来选择用哪种方式进行焊接,为了降低焊接过程中出现到处飞溅的危险,一般会采用混合性气体做保护,有大量的氩气和少量的二氧化碳混合而成,同时,还能改善焊接结构件的成形,控制熔深等,大大提高了液压支架结构件的焊接质量[4]。
4.3.2焊接材料以及焊接设备的选择。
焊接材料中的母材强度以及焊缝处要用到什么样的金属,都是焊材的选择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因为如果选择不想符合的材料的话,就会出现焊接的变形或者根本无法焊接,也有可能出现其他一些损害,因此对于材料的选择一定要慎之又慎。全面考量焊接工艺的各项条件和标准,一定要保证选材的质量,才能保证焊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4.3.3焊接时的一些规范性要求。
1)焊接前必须要进行预热。只有预热合理才能够有效控制焊接的冷却速度,从而大大降低了应力作用,减小了由于热影响而造成的淬硬马氏体的出现的几率,这样才更有助于焊接中的氢气体能从接头逸出。2)规范性操作流程。一旦将工件完工出炉后就马上将其放置到非焊接区域中,并且还要使用石棉将刚出炉的工件盖住,而且在焊接时必须要连续进行不能有中断行为,还要注意焊接时的温度控制:如果温度没有达到150~180℃,万万不能开始焊接,温度条件不具备,而且在焊接过程中还要一直注意温度必须要控制在80~175℃之间;要保证温度处于100~175℃的范围内时才能开始焊接盖板,而且板材间的温度绝对不能高于200℃,温度控制不当会影响整个焊接工作的质量,适当的时候还要停止焊接。3)焊接工艺的一些电压电流参数设置。焊接过程中,电流不能超出280~350a的范围值,同时电压也不能超出34~38v的范围值,焊接的速度必须保持在180~480mm/min范围之间[5]。
4.4焊接后的热处理应力。
焊接后要进行热处理,主要是为了消除在焊接过程中产生的内应力,以确保支架结构件的稳定性,增强支架构件的抗应力腐蚀程度,热处理还能改变支架构件接头力学以及相关组织的性能,提高焊接质量并且增强其稳定性及安全性。在热处理过程中,温度一定要高于合金钢回火时的温度,而且,必须要在焊接材料的温度降到50℃以下的时候才能开始进行热处理,否则就会出现回火脆性的情况发生。
5结语。
随着煤矿企业的发展,煤矿生产也越来越注重质量和安全保障,而液压支架结构件的焊接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只有做好支架结构件的焊接工作才能保证支架结构件的质量,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4]高建文.井下液压支架结构件焊接工艺研究[j].科技传播,2013(11):162.
[5]张亚鹏.煤矿液压支架结构件焊接工艺研究[j].科技创业家,2013(6):82.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人出安排。第(五)项规定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拆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房屋拆过管理癌门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并结合拆迁地段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应根据拆迁工作需要,做好房屋拆迁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按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房屋拆迁政策,公布办事程序,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公告从容不迫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统一使用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肋费、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租凭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等内容,在公告伫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记裁决;裁决作出之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拱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腾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与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限期自行迁移,所需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仅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记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拆迁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并按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第三十条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评估,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合法有效的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等证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四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房源不足的,拆迁人可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其他地段提供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必须保证拆迁安置房源,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认购方案须报市房屋迁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土地使用权类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根据浙洒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本条以及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四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本章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支付房价款。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不包括原拆除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的众用分摊面积。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认购的新安置用房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结算被拆迁房屋和新安置用房的差价时,应包括新安置用房的众用分摊面积。
第四十三条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发还产权的住宅用房,拆迁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按《发还产权决定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70%给予补偿。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待发产权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原房建造价格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50%给予被拆迁人寂偿;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5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给予安置。
第四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补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补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五条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凭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亲驻调换的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房管、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持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或持有1990年4月1日后领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效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八条拆迁企业、事业心单位生产性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实行异地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统一选址,自行外迁建设。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应外迁而无能力自行建设的单位,可按原生产规模、原建筑面积由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统一选址,给予建设。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补偿金额结算非住宅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土地的补偿按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被拆迁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迁建的,其增加部分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负。
被拆迁单位涉及企业改制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市政府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拆迁房管部门公有出租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十条拆管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施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原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房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在异地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当地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五十二条拆迁营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营业房建筑面积为准。
拆迁不同区位营业用房,安置时按相应区位营业安置房进行安置。
第五十三条拆除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用途为住宅的,拆迁人按住宅用房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第五十四条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以及生产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如下规定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一)在搬迁期间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计算公式: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赁月平均价×建筑面积×搬迁月数;(二)拆行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拆迁人应按重置价结合折旧给予补偿;(三)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费,拆迁人按国家和本市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第五十五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房屋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被拆迁人“并列第一”或者“并列第一后”搬迁腾空顺序号,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安置房认购摸文时“并列第一”的被拆迁人,按摸文产生安置房认购顺序与;“并列第一后”的被拆迁人,由公证机关按其实际腾空时间的先后顺序发给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安置房认购时,被拆迁人凭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在规定的`安置房中认购定位。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提前腾空房屋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七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五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600元;。
(三)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根据物价水调整,每年公布一次。第五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根据本市市区物价水平制定,报市人民政批准,临时安置补助费可根据物价水平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六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迁时,所在单位应当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3天假期,不影响其工资和评奖。
第六十一条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拆迁的。
第六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四)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权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因前款规定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土地经征为国有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县(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有关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一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城市历史古迹破坏、历史文化保护的局限、城市面貌的趋同等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大众的关注。开封是一个古老的城市,被列入我国第一批历史街区名单,当前开封逐渐步入现代化城市高速建设与发展的行列,具有历史风貌的传统居住区已所剩无几,威胁到城市的特色形态1。因此,对于开封历史街区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城市记忆理论作为一个平台,为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研究提供一个新的研究方向,一种新的研究视角。本文主要通过结合国内外有关城市记忆理论的文献研究情况,从城市记忆的主体及载体两方面入手,探求城市环境与居民的相互影响关系,重视居民对城市环境的感应,深入挖掘老城区城市记忆的内涵和要素。在此基础上搭建城市记忆视角的城市景观设计框架,并将基于城市记忆视角的城市景观设计框架应用于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的景观设计,最终提出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的具体景观保护策略。
一、城市记忆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的相关理论。
(一)城市记忆的概念和特点。
城市记忆是对城市空间环境的意义及其形成过程的整体性历史认识。城市记忆反应城市空间环境,记录于人们的脑海中,城市记忆是人对空间环境的理解2。城市记忆的特点主要包括区域特点、时间特点以及关联特点,具体说来:首先,城市记忆的区域特点主要表现为不同城市、不同文化和不同环境所反映出的城市记忆存在一定差异;其次,城市记忆的时间特点主要体现在不同时代的人对于城市记忆的表现存在着区别,这种区别往往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第三,城市记忆的关联性特点可以概括为在某一连续的时间节点上,城市记忆的发展与延续呈现出相互关联和演化递进的特点。
(二)历史街区景观的价值。
历史街区的发展见证了城市历史变迁,并对城市的过去和现在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3。历史街区景观主要包括了传统建筑景观和环境景观两方面:首先,传统建筑景观的价值主要在于,传统建筑是历史街区的核心体现,是真正历史的延续;其次,环境景观的价值主要包括:一方面环境景观指人们活动的载体,环境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活动的方式,另一当面环境景观又带给人们灵感,激发和启迪了人们的思维和活动。
(三)城市记忆延续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的关系。
每个人都会有自己对于这座城市的记忆,对他们来说这些记忆既是经历也是财富4。城市记忆延续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两者是相互促进与制约的。城市记忆的延续有助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工作更好的开展;历史街区景观保护同时又减少和避免了城市记忆的丢失。总之,在历史街区景观保护中,要充分认识城市记忆的价值所在,对那些蕴含独特城市记忆的建筑与环境主动予以保护。
二、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历史街区景观资源现状。
(一)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历史街区景观资源特征。
开封是一个古老的城市,具有很多承载记忆的载体,其传统建筑的数量相当多,传统文化也是独具特色的。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是开封老城区并未得到开发,也因此保留了其中最为原汁原味的开封街巷、胡同记忆5。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众多的古街胡同贯穿了整个历史街区,是典型的历史街区传统风貌的集中体现。所以基地选址于开封市区东北部的顺河回族区,是全国5个少数民族城区之一。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具体指北起双龙巷,南止于穆家桥街,西临南北土街,东接内环路。基地周边有四条主干道及多条次干道,道路纵横交错,交通发达。具体说来,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的景观资源特征主要从物质载体和非物质载体两方面进行分析。1.物质载体(1)街巷分析:基地内部道路均是正南正北的走向,整体格局呈方格形,具有为直、细、短等特征。横向道路有刘家胡同、南教经胡同、乐观街、理事厅街、维中前街、清南东西街;纵向道路有草市街、北羊市街、清南平北街、王家胡同。(2)建筑分析:建筑主要以上述的七条街及3条胡同的沿街建筑为主,其中居民住宅用地将近65%,商业用地占23%,教育、文化、医疗、政府公共部门的建筑用地共占12%。(3)植物分析:基地绿化主要以道路绿化为主,但行道树均是零散种植且种类较单一。研究区域内的绿化主要依靠居民门前种植的石榴、苹果、葡萄、蔬菜等蔬果。(4)照明分析:研究区域内公共路灯少,且路灯均为简易路灯,光照辐射范围小,基本靠商铺及公共建筑的灯光补充照明,但整体还是偏暗,所以夜间出行不方便。(5)公共设施分析:研究区域内公共设施缺乏休息设施,垃圾桶及公厕数量基本上能满足周边居民使用。路边标识系统不明显,广告宣传栏杂乱,不统一。(6)饮食分析:研究区域内的小吃店大多零散分布,大多都不是传统小吃店;只有清平南北街上的清真食品街才成规模,且里面大多是传统老字号。但是此处卫生,交通等环境并不是很乐观。2.非物质载体开封是八朝古都,而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又是开封著名的历史街区,因此该街区内的民俗文化十分丰富,其中街巷名称文化、饮食文化、手工艺文化、武术文化、遛鸟文化都具有代表性。(1)街巷名称文化:街巷、胡同取名方式主要是为了记忆和查找,其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其命名种类大致有8种,分别是以历史遗迹、行店市场、衙府坊宅、寺庙寺观、吉祥仁爱、景物、序号、时代命名。(2)饮食文化:开封小吃的发源地是寺门小吃,这也是开封目前最具生活状态、最具老开封意味、最有深厚市井文化的原因之一。在这小吃街上,有多家传统小吃老字号。(3)手工艺文化:开封历史悠久,是著名的清明上河图的原创地,有“东京梦华”之美誉6。其手工艺文化和历史文化数不胜数,与研究区域密切相关的则有汴京灯笼张及北宋官瓷。(4)武术文化:清道光末年,开封东大寺聘请沧州回族武术家黄明新传授查拳。黄明新所传查拳特色独具、传承有序,人称“开封回族查拳”或“黄派查拳”7。(5)遛鸟文化:开封不但是七朝古都,而且还是“休闲之都”。清晨,爱鸟的“老开封”们手里提着鸟笼,悠闲地散着步,这就是古城的一道景观——“遛鸟”。
(二)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的保护现状。
1.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保护中的问题(1)在物质载体方面:a.乱搭乱建现象严重,历史街区风貌受到威胁。当前对于这一片区改造和保护的手段呈现出粗放式拆旧建新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开发建设是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相抵触的,是对真正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b.历史街区内生活环境恶化,景观破坏严重。由于机动车、非机动车、摊贩占道,市场、摊位规划不合理,导致道路狭窄、拥挤且人车混杂。(2)在非物质载体方面:a.文化存在多元性的特点,在景观资源的保护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该片区内存在部分历史遗迹,其中蕴含的文化也是多种多样的。其文化的多元性、复杂性,为街区的改造带来一定的困难,景观资源的规划上也会出现一些问题。b.传统民俗文化发展滞后,阻碍景观资源保护。从开封老街区城市记忆的角度,该地段所蕴含的传统民俗文化就是其最大的特色及代表。但配套设施不足,传承、保护方式单一。2.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保护的机遇正如上文所述,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面临着许多威胁,然而其也伴随着许多机遇,当前最主要的机遇包括以下几点:(1)在物质方面:仍有部分古迹保留,历史文化悠久在街巷、胡同中,仍有少部分有历史年代感且保存较为完整的古民居及建筑构件,有空间结构较为完整的传统院落形式。(2)在非物质方面:a.和谐的邻里关系,浓重的街巷生活气息。b.胡同文化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c.部分民俗文化保存较好,片区内有一间民间博物馆及两所文化研究所设立于此。遛鸟文化发展、传承较好,为居民增添生活乐趣之余也给片区带来独特的生活气息。d.寺门前小吃具悠久的历史,其小吃文化得到很好传播和发展,对于更进一步的发展带来优势。
三、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历史街区景观的保护策略。
(一)城市记忆传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问卷对居民城市记忆度的调查以及分析,我们分析和总结出城市记忆在该片区居民传承过程中的情况,并从中发现了一些现实问题,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在记忆规律上,物质载体的记忆度比非物质载体的`记忆度高;非物质载体中有相对应的载体的记忆度高;物质载体、非物质载体与生活相关的记忆度高;载体的保护级别高、完善程度高记忆度高;物质载体和非物质载体的高级认知度低。其次,在记忆各方面的表现上:a.在历史积淀方面,文保单位深层认知度低。部分传统民俗文化保护形式单一,记忆度较低。对于街巷、胡同文化的记忆度普遍偏低。b.在商业店铺方面,整体记忆度较高,但是其中深层次的历史文化认知很低。并且居民对片区内小吃街、特色店铺的卫生条件记忆最深,这种不卫生的情况普遍存在。c.在居住环境方面,居民记忆中建筑随处搭建、乱拆乱改现象较为普遍,这一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历史街区的景观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历史街区景观的保护策略。
基于上述研究,我们提出了基于城市记忆理论的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历史街区景观保护策略,主要从城市记忆的物质载体、非物质载体2个方面着手。1.物质载体方面:保留具有历史年代感且保存较为完整的建筑及历史物件根据永续性原则,不对建筑本身进行建议和改造,所以对于增强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记忆度的具体策略为:a.通过景观设计的手段增加深层次认知的记忆度,全方面多角度的展示历史文化;利用景观中文字信息的方式结合铺装和外立面进行深层次文化的展示。b.强调载体与非物质载体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寺门前小吃来带动东大寺的人流,增加东大寺的记忆度。c.利用剩余空间,为历史物件提高一个可参观、学习、传播的展示空间。2.非物质载体方面:(1)保留并发扬街巷、胡同名称文化,传承开封老胡同记忆a.挖掘与街道名称文化相对应的记忆载体,让每一条街道都独具特色,方便记忆。如草市街、北羊市街与市场的对应关系,乐观街与田家宅院的对应关系等。通过标识系统来一一对应和表达街名与周边载体之间的关系。b.通过景观设计的方法不断完善街区环境,增加公共设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留住人们美好的回忆。c.保留胡同原有的空间尺度及场所精神,留住胡同原有的空间记忆。对于胡同的保护策略主要是:强调载体与非物质载体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普及、推广片区的民俗文化,提高人们的参与度a.武术协会及官瓷研究协会建议展示与研究相结合的策略。为武术文化及官瓷文化提高部分的展示空间,让民众有近距离接触此类文化的机会;b.利用街巷的剩余空间创造活动场所,让民众有学习、交流武术、官瓷及遛鸟等文化的地方。c.增加相关设施为遛鸟爱好者创造一个可以遛鸟、练鸟、比鸟的环境。d.利用特殊节日,为汴京灯笼张打造一个可以与民同乐的氛围,并使其成为该街的特色,以此提高其记忆度,如逛花灯、猜灯谜、制作灯笼。在平常时候,也可以多组织学校、社区之间进行灯笼制作等比赛项目,传播该项民俗文化。(3)重新整合商业业态,回归和优化传统生活方式对于该片区的商业业态策略为:a.整合其他地方的小吃摊位、扩大寺门前小吃的规模,改善寺门前小吃的卫生条件,加强清南平等街的记忆度。b.寺门前小吃的模式可以跳出以往单纯品尝小吃的单一目的。让小吃以开放式、展示性的作坊形式出现,以此来宣传小吃文化和手工艺。c.北羊市街市场及清平东西街市场是街巷中为数不多的大空间,所以对菜市场时间、功能进行叠加,使其在不同时间段能满足人们不同的活动需求,成为多功能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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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二
以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双线地铁高架桥为研究对象,设计了30m跨简支箱梁结构.采用ansys大型通用有限元程序,在地铁列车活载不同位置情况下,分析了箱梁结构的力学行为,最后得出控制箱梁结构设计的内力和变形值以及相应的荷载作用最不利位置.其研究成果将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高架桥的设计提供参考.
作者:李围liwei作者单位:贵州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贵阳,550003;贵州大学桥梁与隧道工程研究中心,贵阳,550003刊名:贵州科学英文刊名:guizhouscience年,卷(期):27(2)分类号:u448.28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地铁简支箱梁力学行为控制值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三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的发展,城市规模和发展也迅速提升,国家大力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对城镇化建设的政策扶持都对中国城市化建设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城市的快速壮大也不断的向着城市外围发展,这就使得人们对快速路景观设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目前大、中、小城市都在建设和完善城市快速环路,因为建设城市快速环路能够极大的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实际压力。城市快速路能够解决交通堵塞问题,同时增加城市快速路周边景观设计也能够使得道路功能能加优化和城市更加宜居化,运用景观设计增加快速路的景观特色,犹如锦上添花。为了满足广大市民的基本需求,特此对城市快速路的景观设计进行研究,希望能够给予相关的快速路景观设计人员提供参考价值。
1城市快速路的起源及发展。
城市快速路兴起于20世纪的“城市化运动”。其主要是一种多车道、全立体式交叉、中央隔离带、控制进出口的道路,在工业区、居民区、文化区、中心商业区等城市功能建设中,为功能区和周边卫星城区提供了快速连接通道,使区内区外的交通更便捷,更使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影响作用化为乌有。城市快速路能够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行驶空间分离,从而解决城市功能区交通问题。发展之初,迫于城市的发展需要,城市快速路在那个陈旧的年代应运而生。虽然城市快速路在二战期间帮助欧美国家解决了交通恶化问题,但其快速路交通体系却在1960年代形成,原因是:诸国加快了快速路修建速度,使得城市交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更使郊外城市快速路延生到了市中心,对城市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亚洲国家中由日本在1960年率先修建城市快速路。近些年中国上海内外环路、北京四环和三环都修建了城市快速路,随后又由相关部门明确指出城市快速路是中国未来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1]。随着城市快速路的修建,映入人们眼帘的城市景观发生了改变。很多乘客发现:堵车感不复存在,“车水马龙”感清晰呈现,城市景观具有动态性、连续性,在欣赏建筑物轮廓、风格、色彩的同时,也在对城市道路景观进行审视,其审视结果却不如人意。因此,为了挣脱传统设计理念的束缚,城市道路景观设计必须制定新的设计要求,从而使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焕然一新。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四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立体化绿化的含义阐述,介绍了城市绿化立体化的意义、形式及其推广方案。并且介绍了几种立体化绿化的植物。
城市的立体绿化,广义上的立体绿化实际上就是充分利用三维空间进行绿化,最大限度的增大绿化量。如乔、灌、草结合进行绿化,对墙体、屋顶进行绿化使园林植物在城市建筑物表面生长发育等形式,都是立体绿化。狭义的立体绿化是除了地面绿化形式的其它绿化方式,如墙面、屋顶绿化等。充分的利用立体空间进行绿化,是目前城市园林绿化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绿化、美化城市环境的新的途径。
1.在当前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寸土寸金,单位绿地建设又必须达标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立体空间绿化,增加绿地率,可以有效的缓解用地矛盾,在完成绿地指标情况下,增加必需的硬化空间。
2.立体绿化有效的美化了城市环境,增大了城市绿化的绿量,使绿化视线由平面向空间转移,丰富了人们的视线。园林绿化为柔和的软质量观与楼房的硬质轮廓配合,丰富了城市建筑群体的轮廓线,形成很好的景观,使人有回归自然的感觉。
3.立体绿化增加了城市绿量,有效的.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了生产生活质量。绿化是城市的肺脏,它能调节城市的温度、湿度,净化空气、水体、土壤,促进城市通风,减少风害,降低嗓音等生态效益,改善城市小气候。有研究表明有立体绿化的建筑物比无立体绿化建筑物的室温要低2-3度,绿化有效的缓解了城市的热岛效应。
4.形式多样的立体绿化满足城市复杂立地条件的绿化要求。城市立地条件存在多样性,有平地、斜坡、河流、道路。因此护坡、桥梁、河道都可采用立体绿化来增加稳定性,增强安全感。
城市立体绿化的形式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地面立体绿化:这种形式往往不被人列入立体绿化范围,事实上搞好地面立体绿化在城市绿化建设中更有其实际意义,因为我们大量的绿化都是在地面上做的。现在的城市绿化大到广场小到单位庭院绿化,对地面绿化往往只满足于铺一片草皮,栽几片灌木,认为意境比较纯净,视线开阔,没有杂乱感,便于驾驭,且投人比较低。但这种绿化方式忽略了对乔木的运用。浪费了大量的绿地的上层空间,如果我们在绿地上栽上乔木,不仅有效的加大了绿量,也丰富了绿化的景观层次。使绿地植物配置更加合理,便于绿地养护管理,给人们一个有林荫环境的游憩环境。
2.墙体围栏绿化:对城市建筑的实体墙、围栏采用各种攀援植物进行绿化,数株藤木就可以起到遮荫、覆盖墙面、改善环境的作用,形成苍翠欲滴的绿色屏障。
3.桥体、桥柱绿化:在桥的两侧适当设置种植槽栽植园林植物,可以增加绿视率,起到吸尘、降噪的作用,使桥体不再是一个硬质的交通载体,而变的生气盎然。
4.主体花坛:在广场、游园等地设置摆花花坛或以五色草等植物为主装饰的绿柱、标语架等临时设施,绿期也有几个月,起到美化点睛的作用。
5.阳台绿化:在许多城市,居民爱好在阳台、窗台种花摆花,使生活环境绿意浓浓,体现出自然生息,用绿化装饰了家居,提高了生活质量,陶冶了情操。
四、立体绿化品种选择。
立体绿化还没有被人们普遍接受,可供学习、模仿的范例也不多,人们对立体绿化可用的绿化素材也不是很了解。目前墙体、屋顶、阳台的绿化可选品种很多,我们在选材时也应注重生物多样性,一个生态系统,生物越复杂,生态系统越稳定。在绿化配置上就要做到植物的多样性,并使之各得其所,提升景观的同时,也提升了生态效应。如对墙体绿化采用攀援植物绿化,常见的品种有地锦、爬山虎、凌霄、紫藤、常春藤、迎春,扶芳藤、蔷薇、金银花、牵牛花、络石、木香、葡萄等植物,在配置时,可选落叶植物和常绿植物搭配种植,如以爬山虎为主的墙面。种植部分常春藤或其它常绿品种。屋顶绿化有条件的可以增加土层厚度,各项管理设施、措施到位,绿化时与地面绿化无异。条件相对差一些,土层厚度相对比较薄,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可以选择一些抗性比较好的品种,如佛甲草、马齿苋、马尼拉、爬山虎、蛇目菊、扫帚草等耐旱植物。居民阳台可选择一些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植物,如吊兰能吸收空气中的一氧化碳、甲醛。天南星能吸收空气中的苯、三氯乙烯,还有常见的金桔、朱砂桔等,可抑制细菌,预防感冒,气味清新又不乏观赏价值,这些品种均可选择。
五、立体绿化的推广。
1.积极引导立体绿化建设,营造立体绿化的氛围。在绿化检查评比中加大立体绿化评比份量,促使各单位搞好立体绿化。
2.主管部门要在立体绿化技术和植物材料等方面搞好指导工作,使各单位进行立体绿化时没有技术难关。
3.合理规划,促进发展。立体绿化要有规划,才能促成其循序渐进,合理发展。立体绿化要有长期打算,使立体绿化能科学有序的进行。建设之初要做好屋顶、墙面绿化的设计工作,便于在实际中操作。
综上所述,立体绿化做为一个好的绿化模式,对城市绿化的品的提高、绿量的增加都将有积极的影响。我们职能部门应该积极推广及行使,为我国城市绿化添砖加瓦。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五
摘要:当前,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办社会问题,贷款利率上升,利润空间下降,电力企业经营难度加大,企业收益率下降的状况令人忧心。电力在现代社会,作为高度集成的一种技术性的基础能源,是公共产品之一,因此电力市场在弹性需求方面,不同于其他很多产品。随着电力价格的变化,电力需求量也会随之有比较大的变动,但是不管电力价格有多么大的变动,供电水平却绝对不会受电力价格的变动的影响,居民对电力的需求量大致会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关键词:电力;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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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六
摘要:广场文化是群众文化的一种表现方式,是以广场为阵地开展的文化活动,推进了群众文化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广场文化;群众文化;。
一、开展群众文化的意义。
(一)开展群众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文化的重要手段。
在当代社会中,群众文化已成为建设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环节。
所以,想要构建和谐文化,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
就要立足于文化惠民,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从而更好的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为民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服务,不断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文化引领分沿,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建设和谐的社会文化,它能够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的主流文化方向,以道德教育为例,群众文化能够以特有的方式渗透进广大群众的思想中,它的教育价值是任何方式都无法相比较的。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培育,扶持,成功打造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踊跃参加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群众文化活动对社会道德建设的作用非常关键,它的社会价值对全民道德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群众文化推进精神文明的建设。
多年的社会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基层和谐文化的作用:第一,它为精神文明活动的广泛宣传提供了非常广阔的平台;第二,它为团结友爱、居民和顺,家庭和美,社区和谐充满生气的社会氛围提供了有力的原泉;第三,它没有年龄的差别,没有区域差别,也没有身份的差别,更没有水平高低的差别。
它促进了家庭的融洽,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互不相识的人聚在一起,即沟痛了心灵,并增加了团结友爱,充实了业余生活,群众文化把人们从家庭中,工作中单一的环境中解脱出来,认识更多的人,大家一起锻炼,一起欢笑,互相鼓励,形成和谐的社会效应。
它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序推行、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文化繁荣发展。
二、群众文化中的广场文化。
广场,是指户外开阔的活动空间,是城市与农村较大的平整场地。
文化活动,是指以艺术文化为主开展的活动。
广场文化活动的开展,非常符合广大群众的需求,这为广场文化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契机。
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因而人们开始追求高层次的精神文化。
根据多年的社会实践经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了群众文化的蓬勃发展。
这种群众文化的蓬勃兴起大大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水平素质,进而使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作为群众文化之一的广场文化,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城市添加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搭建什么样的文化活动舞台?又该如何促进一个城市或地区的精神文明的建设呢?近年来,伴随着政府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的开展,广场文化渐渐呈现出繁荣的景象。
而这种情况也正体现着一个地区的文化发展状况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广场文化活动的开展迎合了广大群众的精神需求,这也为广场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夯实的基础。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依托广大的人民群众,不断打造广场文化品牌,使得群众文化走上一条繁荣昌盛的道路。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广场文化的意义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文化水平的落后,在这一段时期内,广大人民群众的广场文化形式比较简单,主要以集会、庆典等形式来表现,真切地反映出这个时期的文化发展的特征。
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与之相追随的是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增长。
随着群众文化的逐渐发展,在群众中出现了广场文化,并且得到了讯速的发展。
伴随着群众文化的发展以及党和国家对精神文明的建设的加深,广场文化得到了非常快速的发展,呈现出耀眼夺目的光彩。
三、广场文化在群众文化中的作用与地位。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七
摘要:改革开放30余年来,进城务工人员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作出的贡献举世公认。然而,他们随迁子女的学前教育问题却迟迟未进入公众的视线范围之内。平民教育实践为这些流动儿童提供了最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然而,政府有关部门的认识滞后和管理失当今平民教育处境尴尬。期待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出台的当下,政府能够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以促进平民教育健康发展,满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需求。
改革开放30余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从农村流入城市打工的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0》显示,我国流入城市打工的进城务工人员已达2.11亿人。北京市政协的一项调研显示,截至20年底,北京市实际常住人口已达1972万人,其中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为726万人。占1/3强。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已由的9万余人,迅速增长到2009年的41.8万人,占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40%。虽然迄今为止,尚无对在京流动学前儿童人数的准确统计,但是从人口家庭化迁徙的上升趋势以及近3年北京市新生儿中非户籍人口约占51%等情况推测,在京的流动学前儿童人数很可能已超过了户籍学前儿童人数,也超过了学龄阶段的流动儿童人数。作为不同于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新兴社会群体,进城务工人员对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贡献有目共睹。但长期以来,这个庞大的人群有着怎样的托幼服务需求,他们子女的学前教育状况如何。却一直未进入公众的视线。笔者认为,在城市发展的大背景下,必须正视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这一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应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以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期待借《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发布的春风,在政府空前重视的大背景下,有效解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
一、现有体制的边缘地带成为平民教育实践探索的空间。
经济体制转型的社会背景,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托的现实需求,催生了平民教育。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一直未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应有的关注。在现有体制的边缘地带,平民教育的实践探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大量出现民间兴办的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服务对象的各种非正规托幼机构,提供灵活便利、低成本、低收费的托幼服务;二是面对流动儿童学前教育现实需求出现的第三种力量,即由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
1“山寨园”占据了学前教育机构的半壁江山。
目前,满足低收入人群托幼需求的所谓“山寨园”已占据了学前教育机构的半壁江山。以北京市为例。2009年,低收费、没有正式注册的“山寨”幼儿园已达1298所。超过了全市注册的1266所正规幼儿园。笔者近两年所作的相关调研显示,北京市的进城务工人员多聚居在城乡交界处。这类地区多为城中村,缺少公共服务设施,也缺少公办的正规幼儿园。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托需求又是客观存在的,于是,各种形式的非正规幼儿园纷纷出现,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了就近入园的便利。在这些非正规幼儿园入托的幼儿中,约95%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非正规幼儿园已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托幼服务力量。
“山寨园”多依据所处社区的需求和现实条件兴办,整体收费水平通常为每月200~400元(包括伙食费),基本符合进城务工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这些非正规幼儿园大多是低成本办园,条件一般比较简陋,师资力量也显薄弱。尽可能满足家长的托幼服务需求是“山寨园”最突出的特点。例如,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一般工作时间较长的特点,这些非正规幼儿园的开园时间通常是周一到周六,有的周日也开园,早上6点半孩子就可以入园,晚上离园时间比较晚,延时服务通常也不另外收费。这些均有别于作息制度严格的正规幼儿园。
从办园主体上看,“山寨园”大多是民间自发兴办的,主办者也大多为进城务工人员;从举办形式来看,既有小规模的混龄式家庭托儿所,也有大致按照年龄分班的在园幼儿规模较大的幼儿园,还有个别连锁经营的园所;从地域分布和生源来看,大多分布在城市周边或城乡交界处,主要招收住在附近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因而也被称为“打工子弟幼儿园”“农民工幼儿园”。“山寨园”的提法说明这些非正规幼儿园处在边缘地带,它们被排除在现有教育体制之外。由于未能得到官方认可,媒体往往称之为“非法幼儿园”或“黑园”。
2由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成为第三种力量。
面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需求,由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已大量出现,被称为“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第三种力量”。之所以称之为“第三种力量”,是因为它们处在公办教育机构和营利性质的民办教育机构之外,属于公益性学校。在呼唤公民社会的今天,通过由民间兴办公益组织的方式来为弱势群体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已成为可能。尽管目前相关政策和发展环境并不宽松,但在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以笔者参与创办的四环游戏小组为例。在北京一个农贸市场中偶然诞生的四环游戏小组既是学前儿童游戏的天地及家长育儿互助的场所,也是志愿者学以致用、进行教育研究的基地。四环游戏小组自成立起一直秉持陶行知、张雪门等教育家倡导的平民教育理念,立足现实,积极探索。“事实证明,四环游戏小组的教育质量非常出色,不逊于正规幼儿园。”四环游戏小组作为一个公益性托幼组织,通过长达6年的实践,探索出一条面向流动儿童的具有文化适宜性的学前教育道路。目前,这种非正规的、公益性的学前教育模式已经在北京市流动人口聚居的石景山刘娘府社区等地推广。这样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有助于让更多的流动学前儿童受益。
无论是“山寨园”的大量开办还是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的纷纷出现,这些机构和组织提供的基本学前教育服务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托幼需求,让流动儿童有幼儿园可上,保障了他们最基本的享受学前教育的权利。笔者认为,平民教育不失为解决流动儿童学前教育问题的一种现实而有效的选择。
二、认识滞后和管理失当今平民教育处境尴尬。
期以来处于尴尬境地。由于处于现有体制的边缘地带,这类平民教育机构不仅未被官方认可,而且遭受歧视、限制。例如,四环游戏小组这类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长期面临注册难等发展困境。笔者认为,长期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等导致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生存状况不太了解,很难理解进城务工人员对平民教育的需求。事实上,在频频有媒体报道“山寨园”遭“严打”的当下,进城务工人员对“山寨园”的需求依然旺盛,与官方立场形成巨大反差。笔者认为,这一矛盾的症结在于,官方强调的`是园所达标,而支持者关注的是现实条件下孩子有园可上。前者更多强调的是不出事;后者则立足于弱势人群本身,重在解决问题。“一旦我们最关心学校,则孩子便不受重视了。”其实,行为主体,即当事人自己的声音和选择才更值得关注。四环游戏小组等这类为官方所忽视或歧视的民间自救组织至少在一定范围内为流动儿童提供了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是包办一切的全能政府,民间力量的兴起预示着社会发展的新趋势。笔者认为,该是为“山寨园”正名,因势利导发挥平民教育作用的时候了。在兴办学前教育的问题上,迫切需要调整政府与市场及民间(即社会)的关系。否则,政府若坚持固有成见并采取消极办法。对“山寨园”“取而不缔”“禁而不止”的局面不仅尴尬,而且有可能加剧社会矛盾。
三、实现教育公平期待体制机制的创新。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进城务工人员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城市能否让这些劳动者的子女也享有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事实上,平民教育实践对当下中国的教育改革颇有启示意义。
1突破观念限制和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受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公众普遍认为只有公有的、政府办的幼儿园才是好的,民办的、私营的则是趋利的、不好的,自然倾向于同意政府部门对民办的、非正规的“山寨园”进行“严打”。“教育性是学前教育本质属性”的提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对教育性的过于强调而忽略了学前教育基本的托幼服务功能,也导致了政府以正规幼儿园为标准强调统一管理,而对体制外的各类“山寨园”一味打压。笔者认为,学前教育社会化是适应经济体制转型需要的,平民教育是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的。要深入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突破观念限制和制度障碍,走出对学前教育功能的认识误区。
2改革财政分配制度。
“山寨园”的办园条件的确简陋,大多存在着场地狭窄、硬件不足等问题,个别幼儿园甚至还存在安全隐患。家长缴费这一单一的经费来源使得“山寨园”不得不低成本运营。然而,必须承认,“山寨园”的存在让处于城市边缘和社会底层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获得了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或者可以说,这些非正规幼儿园承担了普及学前教育的社会责任,而政府则是最终的受益者。笔者认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一直是以牺牲农村、农民为代价的,30余年的改革开放又是农民付出最多而享有改革成果较少。现在,该是回报他们的时候了。缩小社会日益增大的两极分化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财政资源分配方面应向以弱势人群为对象的平民教育倾斜。例如,可通过对流动儿童发放教育券等方式补偿欠账,促进教育公平。
3积极扶持并适当规范平民教育。
学前教育的发展必须考虑其所发生的背景、条件,不存在适合于任何情境的普遍适用的模式。无视差异的教育并不是教育公平的真正内涵。可见,构建需求导向的多元化学前教育供给体系势在必行。
政府应当在认识与肯定“山寨园”价值的前提下,调整管理策略,变管治为服务和扶持。如通过经费支持、师资培训等方面加以扶持。进而适当规范,包括实事求是地设置准入门槛以及执行差异化或有弹性的评价标准等,形成鼓励平民办学的宽松政策与制度环境,以帮助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最终使流动学前儿童能够真正获益。
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正式颁布。2011月,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五条措施。随后,《若干意见》出台。2010年12月,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发展学前教育的方针。政府的空前重视让幼教工作者无不欢欣鼓舞。然而,细细研读这些政策文本,笔者持谨慎的乐观态度。明确政府主导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等举措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试图一揽子迅速解决长期积累的问题并不现实。而对于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处于弱势地位的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这些政策文本中只有一句话,“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措施如何则语焉不详。体制机制的改革似乎仅仅关注加大财政投入,而且依然延续着以往以城市为中心和政府包办的思路,依然着眼于对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的限制、管治而非扶持、服务。这不免令人生出些许隐忧,担心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争相上马政绩工程而不顾现实条件,导致资源浪费和教育不公平加大的问题。
杨东平提出,在利益多元化和需求多样化的市场环境中,社会服务问题主要应当通过政府、市场与消费者三方合作的模式解决。这其中,最需要学习和改革的是政府――应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在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改善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确定政府和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新型治理方式。解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解决的关键是要转变观念,特别是教育价值观,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在体制机制上进行真正的变革和创新。否则,问题必然无解,也无益于学前教育的发展壮大。
面对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民间力量在积极行动。平民教育的实践正在“唤起一种新的力量”,不仅可以为政府部门分优和为社会分担责任,更可以为解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提供多种选择。期待政府部门能够走出自我设置的观念误区,把平民教育看作是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积极因素,为平民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期待在《若干意见》出台的当下,政府能够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以促进平民教育健康发展,满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需求。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是城市的新市民,但现实是这些底层人群常常被遗忘。能否让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有尊严而幸福地生活,是摆在整个社会面前的重大而现实的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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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凯声,平民教育:从弱者出发的意识与行动[j],中国教师。2007,(2)。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篇十八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城市历史古迹破坏、历史文化保护的局限、城市面貌的趋同等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大众的关注。开封是一个古老的城市,被列入我国第一批历史街区名单,当前开封逐渐步入现代化城市高速建设与发展的行列,具有历史风貌的传统居住区已所剩无几,威胁到城市的特色形态1。因此,对于开封历史街区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城市记忆理论作为一个平台,为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研究提供一个新的研究方向,一种新的研究视角。本文主要通过结合国内外有关城市记忆理论的文献研究情况,从城市记忆的主体及载体两方面入手,探求城市环境与居民的相互影响关系,重视居民对城市环境的感应,深入挖掘老城区城市记忆的内涵和要素。在此基础上搭建城市记忆视角的城市景观设计框架,并将基于城市记忆视角的城市景观设计框架应用于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的景观设计,最终提出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的具体景观保护策略。
一、城市记忆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的相关理论。
(一)城市记忆的概念和特点。
城市记忆是对城市空间环境的意义及其形成过程的整体性历史认识。城市记忆反应城市空间环境,记录于人们的脑海中,城市记忆是人对空间环境的理解2。城市记忆的特点主要包括区域特点、时间特点以及关联特点,具体说来:首先,城市记忆的区域特点主要表现为不同城市、不同文化和不同环境所反映出的城市记忆存在一定差异;其次,城市记忆的时间特点主要体现在不同时代的人对于城市记忆的表现存在着区别,这种区别往往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第三,城市记忆的关联性特点可以概括为在某一连续的时间节点上,城市记忆的发展与延续呈现出相互关联和演化递进的特点。
(二)历史街区景观的价值。
历史街区的发展见证了城市历史变迁,并对城市的过去和现在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3。历史街区景观主要包括了传统建筑景观和环境景观两方面:首先,传统建筑景观的价值主要在于,传统建筑是历史街区的核心体现,是真正历史的延续;其次,环境景观的价值主要包括:一方面环境景观指人们活动的载体,环境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活动的方式,另一当面环境景观又带给人们灵感,激发和启迪了人们的思维和活动。
(三)城市记忆延续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的关系。
每个人都会有自己对于这座城市的记忆,对他们来说这些记忆既是经历也是财富4。城市记忆延续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两者是相互促进与制约的。城市记忆的延续有助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工作更好的开展;历史街区景观保护同时又减少和避免了城市记忆的丢失。总之,在历史街区景观保护中,要充分认识城市记忆的价值所在,对那些蕴含独特城市记忆的建筑与环境主动予以保护。
二、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历史街区景观资源现状。
(一)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历史街区景观资源特征。
开封是一个古老的城市,具有很多承载记忆的载体,其传统建筑的数量相当多,传统文化也是独具特色的。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是开封老城区并未得到开发,也因此保留了其中最为原汁原味的开封街巷、胡同记忆5。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众多的古街胡同贯穿了整个历史街区,是典型的历史街区传统风貌的集中体现。所以基地选址于开封市区东北部的顺河回族区,是全国5个少数民族城区之一。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具体指北起双龙巷,南止于穆家桥街,西临南北土街,东接内环路。基地周边有四条主干道及多条次干道,道路纵横交错,交通发达。具体说来,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的景观资源特征主要从物质载体和非物质载体两方面进行分析。1.物质载体(1)街巷分析:基地内部道路均是正南正北的走向,整体格局呈方格形,具有为直、细、短等特征。横向道路有刘家胡同、南教经胡同、乐观街、理事厅街、维中前街、清南东西街;纵向道路有草市街、北羊市街、清南平北街、王家胡同。(2)建筑分析:建筑主要以上述的七条街及3条胡同的沿街建筑为主,其中居民住宅用地将近65%,商业用地占23%,教育、文化、医疗、政府公共部门的建筑用地共占12%。(3)植物分析:基地绿化主要以道路绿化为主,但行道树均是零散种植且种类较单一。研究区域内的绿化主要依靠居民门前种植的石榴、苹果、葡萄、蔬菜等蔬果。(4)照明分析:研究区域内公共路灯少,且路灯均为简易路灯,光照辐射范围小,基本靠商铺及公共建筑的灯光补充照明,但整体还是偏暗,所以夜间出行不方便。(5)公共设施分析:研究区域内公共设施缺乏休息设施,垃圾桶及公厕数量基本上能满足周边居民使用。路边标识系统不明显,广告宣传栏杂乱,不统一。(6)饮食分析:研究区域内的小吃店大多零散分布,大多都不是传统小吃店;只有清平南北街上的清真食品街才成规模,且里面大多是传统老字号。但是此处卫生,交通等环境并不是很乐观。2.非物质载体开封是八朝古都,而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又是开封著名的历史街区,因此该街区内的民俗文化十分丰富,其中街巷名称文化、饮食文化、手工艺文化、武术文化、遛鸟文化都具有代表性。(1)街巷名称文化:街巷、胡同取名方式主要是为了记忆和查找,其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其命名种类大致有8种,分别是以历史遗迹、行店市场、衙府坊宅、寺庙寺观、吉祥仁爱、景物、序号、时代命名。(2)饮食文化:开封小吃的发源地是寺门小吃,这也是开封目前最具生活状态、最具老开封意味、最有深厚市井文化的原因之一。在这小吃街上,有多家传统小吃老字号。(3)手工艺文化:开封历史悠久,是著名的清明上河图的原创地,有“东京梦华”之美誉6。其手工艺文化和历史文化数不胜数,与研究区域密切相关的则有汴京灯笼张及北宋官瓷。(4)武术文化:清道光末年,开封东大寺聘请沧州回族武术家黄明新传授查拳。黄明新所传查拳特色独具、传承有序,人称“开封回族查拳”或“黄派查拳”7。(5)遛鸟文化:开封不但是七朝古都,而且还是“休闲之都”。清晨,爱鸟的“老开封”们手里提着鸟笼,悠闲地散着步,这就是古城的一道景观——“遛鸟”。
(二)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的保护现状。
1.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保护中的问题(1)在物质载体方面:a.乱搭乱建现象严重,历史街区风貌受到威胁。当前对于这一片区改造和保护的手段呈现出粗放式拆旧建新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开发建设是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相抵触的,是对真正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b.历史街区内生活环境恶化,景观破坏严重。由于机动车、非机动车、摊贩占道,市场、摊位规划不合理,导致道路狭窄、拥挤且人车混杂。(2)在非物质载体方面:a.文化存在多元性的特点,在景观资源的保护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该片区内存在部分历史遗迹,其中蕴含的文化也是多种多样的。其文化的多元性、复杂性,为街区的改造带来一定的困难,景观资源的规划上也会出现一些问题。b.传统民俗文化发展滞后,阻碍景观资源保护。从开封老街区城市记忆的角度,该地段所蕴含的传统民俗文化就是其最大的特色及代表。但配套设施不足,传承、保护方式单一。2.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保护的机遇正如上文所述,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面临着许多威胁,然而其也伴随着许多机遇,当前最主要的机遇包括以下几点:(1)在物质方面:仍有部分古迹保留,历史文化悠久在街巷、胡同中,仍有少部分有历史年代感且保存较为完整的古民居及建筑构件,有空间结构较为完整的传统院落形式。(2)在非物质方面:a.和谐的邻里关系,浓重的街巷生活气息。b.胡同文化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c.部分民俗文化保存较好,片区内有一间民间博物馆及两所文化研究所设立于此。遛鸟文化发展、传承较好,为居民增添生活乐趣之余也给片区带来独特的生活气息。d.寺门前小吃具悠久的历史,其小吃文化得到很好传播和发展,对于更进一步的发展带来优势。
三、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历史街区景观的保护策略。
(一)城市记忆传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问卷对居民城市记忆度的调查以及分析,我们分析和总结出城市记忆在该片区居民传承过程中的情况,并从中发现了一些现实问题,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在记忆规律上,物质载体的记忆度比非物质载体的`记忆度高;非物质载体中有相对应的载体的记忆度高;物质载体、非物质载体与生活相关的记忆度高;载体的保护级别高、完善程度高记忆度高;物质载体和非物质载体的高级认知度低。其次,在记忆各方面的表现上:a.在历史积淀方面,文保单位深层认知度低。部分传统民俗文化保护形式单一,记忆度较低。对于街巷、胡同文化的记忆度普遍偏低。b.在商业店铺方面,整体记忆度较高,但是其中深层次的历史文化认知很低。并且居民对片区内小吃街、特色店铺的卫生条件记忆最深,这种不卫生的情况普遍存在。c.在居住环境方面,居民记忆中建筑随处搭建、乱拆乱改现象较为普遍,这一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历史街区的景观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历史街区景观的保护策略。
基于上述研究,我们提出了基于城市记忆理论的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历史街区景观保护策略,主要从城市记忆的物质载体、非物质载体2个方面着手。1.物质载体方面:保留具有历史年代感且保存较为完整的建筑及历史物件根据永续性原则,不对建筑本身进行建议和改造,所以对于增强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记忆度的具体策略为:a.通过景观设计的手段增加深层次认知的记忆度,全方面多角度的展示历史文化;利用景观中文字信息的方式结合铺装和外立面进行深层次文化的展示。b.强调载体与非物质载体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寺门前小吃来带动东大寺的人流,增加东大寺的记忆度。c.利用剩余空间,为历史物件提高一个可参观、学习、传播的展示空间。2.非物质载体方面:(1)保留并发扬街巷、胡同名称文化,传承开封老胡同记忆a.挖掘与街道名称文化相对应的记忆载体,让每一条街道都独具特色,方便记忆。如草市街、北羊市街与市场的对应关系,乐观街与田家宅院的对应关系等。通过标识系统来一一对应和表达街名与周边载体之间的关系。b.通过景观设计的方法不断完善街区环境,增加公共设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留住人们美好的回忆。c.保留胡同原有的空间尺度及场所精神,留住胡同原有的空间记忆。对于胡同的保护策略主要是:强调载体与非物质载体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普及、推广片区的民俗文化,提高人们的参与度a.武术协会及官瓷研究协会建议展示与研究相结合的策略。为武术文化及官瓷文化提高部分的展示空间,让民众有近距离接触此类文化的机会;b.利用街巷的剩余空间创造活动场所,让民众有学习、交流武术、官瓷及遛鸟等文化的地方。c.增加相关设施为遛鸟爱好者创造一个可以遛鸟、练鸟、比鸟的环境。d.利用特殊节日,为汴京灯笼张打造一个可以与民同乐的氛围,并使其成为该街的特色,以此提高其记忆度,如逛花灯、猜灯谜、制作灯笼。在平常时候,也可以多组织学校、社区之间进行灯笼制作等比赛项目,传播该项民俗文化。(3)重新整合商业业态,回归和优化传统生活方式对于该片区的商业业态策略为:a.整合其他地方的小吃摊位、扩大寺门前小吃的规模,改善寺门前小吃的卫生条件,加强清南平等街的记忆度。b.寺门前小吃的模式可以跳出以往单纯品尝小吃的单一目的。让小吃以开放式、展示性的作坊形式出现,以此来宣传小吃文化和手工艺。c.北羊市街市场及清平东西街市场是街巷中为数不多的大空间,所以对菜市场时间、功能进行叠加,使其在不同时间段能满足人们不同的活动需求,成为多功能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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