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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例自查报告篇一
根据考核细则,我局就20xx年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
(一)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开展了具有质监特色的“局长接待日”活动,班子成员轮流接访。广大市民在“局长接待日”当天可以通过“12365”电话或当面来访向接访局领导进行各类举报、投诉、咨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局党组将认真对待,及时处理。活动中,填写“局长接待日记录”,对当场不能给予答复的问题,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并对问题进行分类,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领导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定了《信访案件领导包案制度》,对信访工作“五定五包”进行了宣传解释,要求领导干部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专案、一抓到底”抓好重点涉稳问题和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化解,深入开展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专项行动。今年以来,我局共有信访案件127件,均纳入督办,按时处置率100%,无纳入市委、市政府“急难险重”目标任务的涉稳问题,无涉法涉诉信访积案。
(三)积极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将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20xx年群众信访工作实施方案,修订了《攀枝花质监局信访工作办法》,调整建立了以一把手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将信访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做到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并对出现质量问题多的部门,取消评先评优及相关人员的晋升资格。
(一)指定专人定期查看网上信访系统,办理网上信访案件。今年,共收到网上信访件34件,其中:“市长信箱”2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件,市质监局门户网站20件。没有国投办直转信访件(立案办理件),没有人民网网民留言、省长信箱信件、省信访局门户网站投诉件。办理回复市本级受理网上信访件当月回复率皆达100%。
(二)派人对“xx省网上信访办公系统”的使用进行培训学习,并按照要求进行了安装建设,指派专人定期对网络进行查询以及时处理信访件。截止目前,我局在该系统上未接到相关信访件。
我局开展信访积案清理专项行动。经查,无纳入市委、市政府“急难险重”目标任务的涉稳问题,无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无省交办案件,无市挂牌信访件。
今年,我局在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布置中,强化对非正常上访处理工作的安排和落实。今年,我局无相关进京访、到省访、到市访和极端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针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我局印发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了1名新闻发言人,要求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一)制定了逐级信访制度,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和信访人反映问题,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向直接责任归属部门或单位提出办理要求,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处理信访事项则逐级向上反映。截止目前,没有越级向上反映的情况。
(二)积极落实质量评查制度。为确保信访件质量,我局对信访件进行了质量评查。今年共有信访件127件,随机抽查20%,共抽查25件,合格25件,合格率达100%,信访件办理质量得到有效提高,做到了“四个到位”(评查范围到位,评查方法到位,信件回访到位,奖惩措施到位)。截止目前,无因为事件处置不力造成群众再次上访、越级的情况发生。
(三)今年,我局未收到办理群众到中央巡视组接待室上访事项的相关文件和通知。
今年,我局未发生极端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一)打造“12365”质量投诉平台。制定了《攀枝花质监局12365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印发了《12365投诉举报电话文明用语》,每天派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为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了《攀枝花质监局产品质量举报管理制度》和《攀枝花质监局质量申诉处理程序规定》,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公民、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均有权向本局申诉电话12365举报、申诉。群众信访渠道畅通,避免很多信访问题矛盾上交,让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社会矛盾在第一时间、在最基层得到最有效的解决。
(二)积极开展矛盾纠纷行政“大调解”工作。我局成立了行政调解办公室,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积极运用《xx省基层综治暨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公布了我局行政调解机构及人员名单,并每季度对单位进行矛盾纠纷排查。截止目前,我局尚无行政调解案例。
(三)鉴于特种设备安全的关注度日益增加,群众的投诉举报量越来越多,我局申请开通了“96933”电梯应急热线电话,并通过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打造了一个功能共享、专家分析、隐患预警、维保监督等功能的综合性智能化监管平台。截止目前,该平台将投入试运行,100台电梯纳入试点。
(四)结合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履行好质监职能职责,做好节会、汛期、重大活动期间值班备勤、矛盾纠纷排查和信访工作,无迟报、漏报、误报和瞒报等情况,无涉稳问题和重大信访案件。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二
根据人总行、武汉分行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的文件精神,随州中支结合实际,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并拟定在“湖北金融支持随州圣地车都政银企推进会”系列宣传推广活动,推广方案如下:
一、宣传时间。
2013年4月。
二、指导思想。
通过《条例》宣传,引导全社会关注《条例》、了解《条例》,依法维护自身金融权益;增强企业诚信意识,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制度氛围;促进金融机构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运用《条例》规范金融业务运行,配合人民银行加强征信市场管理、规范征信相关各方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三、组织领导。
四、宣传形式。
产品申请流程中征信调查的重要意义。
二是会场多媒体宣传。利用举办湖北金融支持随州“圣地车都”政银企推介会场所内的多媒体播发人民银行公益宣传广告片《天地人篇》,利用led电子屏滚动播放《条列》知识。
三是组织召开“银行、企业与征信”座谈会。银行、企业从各自不同的角度看待《征信业管理条例》,认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从而自觉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从事经营行为,并珍惜和保护好个人和企业的征信记录,并征询征信与企业发展新思路。整个座谈会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一)播放宣传短片《让诚信飞扬》和“征信之歌”。
(二)专家讲解加强征信市场管理、规范征信各方面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作用和意义。
(三)随州金融机构公司信贷部门代表讲解信贷风险。
案例及信贷产品风险控制要素,介绍良好的信用。
所拥有的融资优势。
(四)各企业代表就征信与信贷及企业发展关系进行。
现场交流。
解征信、掌握征信、利用征信为自己创造更多的交易和发展机会,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制度氛围。同时了解《条列》普及情况,对宣传做法、宣传效果、社会各界对宣传活动的反映进行总结。
五是“诚信随州”书法展,在会场设置展区,摆放各金融机构组织收集的有关征信内容的优秀作品,通过书法展览掀起维护个人信用,建设诚信随州的良好氛围。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三
文档来自网络,是本人收藏整理的,如有遗漏,差错,还请大家指正!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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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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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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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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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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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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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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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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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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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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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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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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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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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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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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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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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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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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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例自查报告篇四
根据仙信联办[20xx]16号文件精神,我乡全面深入地自查《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现将自查总结报告如下: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信访稳定的坚实基础。
乡党委、政府将信访稳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书记、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具体人员主动抓,严格实行“六定四包”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督办单位,要求责任单位包掌握情况、包解决问题、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使所涉信访事项均能及时处置办理和化解稳控。
2、建立和完善初访初信制度。
成立乡信访接待室,建立接访制度并上墙,每天安排一名党政领导带班接访,周一由书记或乡长带班接访。要求接访干部做到“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有难必解”并做好接访记录,耐心地做好来访人的解释工作。
3、改变机制,变群众“上访”为“下访”。
每月15日领导接访日,要求包片领导、驻村工作队到各村接访室进行接访。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日常巡查中,结合近期群众路线实线活动以及每季度综治提高“三率”走村入户活动,及时收集各种问题,及时向办公室、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反馈,受到反馈部门要迅速及时到问题反映人处了解情况,给予反映人满意答复,通过下访,将群众的可能上访事件消化掉,进一步加强了对突出问题的掌控。实现零越级上访的目标。
4、耐心有效地做好稳控和息访息诉工作。
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采取强有力的稳控措施,落实专人守护,密切关注,发现苗头及时做工作。凡是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问题,限期解决,不留尾巴;对政策、法律不允许的过高要求,派专人负责,向有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有可能继续越级上访的人员,切实做好劝阻和稳控工作。
1、信访不信法,多头信访。
2、极少数干部服务意识不强。
有的干部对群众信访工作认识不足,办事热情不高。在需要实实在在解决问题时,往往采取踢皮球的方式应付,用请示来推诿,用调查来敷衍,用研究来拖延,该办的事情不果断及时处理,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新户拖成老户。
3、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不够到位。
排查工作不细致,个别干部排查流于形式,对矛盾纠纷、苗头隐患掉以轻心;一些干部处理问题不得力,在受理信访事项后,不深入群众,不认真调查研究,不敢拍板定调,导致问题悬而不决,矛盾激化。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五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条例》经历了怎样的起草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法制建设。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认真吸收地方政府、相关部委和机构、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三、
《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
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
1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
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
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
七是监督管理,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
八是法律责任,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条例》适用于什么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如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纳税人的欠税信息,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公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被执行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不适用《条例》。
五、设立征信机构需要审批吗?
《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
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为既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2《条例》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宽松。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不需另行审批。
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六、《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例》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是怎么考虑的?
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3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八、《条例》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九、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条例》对其有什么规定?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为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和监管依据,发挥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作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其作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国家设立,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应遵守《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和促进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
我国征信业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条例》的出台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哪些帮助?
征信业作为信用信息服务行业,规范其健康发展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征信服务,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
三、《条例》的出台如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和环境。《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发展征信业,提供良好的征信服务,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
《条例》规定,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采集。此外,个人财产信息也被禁止采集。
【解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征信管理处处长王铮:“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问题三:信用“污点”会跟一辈子吗?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的应当删除。据了解,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期限,但期限并不相同。比如英国规定保留六年;韩国规定保留五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十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七年;我国香港地区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八年。
【解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征信管理处处长王铮:“这个期限过长呢,你去改正或者重建信用的成本就会很高,一直留在上面,你去做房贷也不行,但是期限太短,对你信息主体的约束也不够,比如很短的时间,一年或者半年,过了就消掉了,就没法长期积累你的信用。”值得注意的是,不良信息的保留期限是从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解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征信管理处处长王铮:“比如逾期(还款)了,我都还了,这才叫事件结束,不是说我一直不还,到五年就给我删除,不是这个意思。”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相关人士表示,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当地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如果认为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6【解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征信管理处处长王铮:“按照《条例》规定,征信机构或者是信息提供者,收到你的异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给你答复,人民银行受理的投诉,我们应当在受理的30个工作日内给你答复。”
据了解,目前市民可以在中山东路200号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免费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问题二:花钱能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吗?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六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21日。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
3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
5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6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
8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
10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11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13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七
物业条例自查报告是物业管理单位对自己的业务运作进行自省和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自查报告的撰写和分析,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发现自身问题并进行及时改善。下面,笔者将从准备、整理、分析、反馈和改进等五个方面谈一谈自己在撰写物业条例自查报告过程中的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准备工作。
首先,撰写物业条例自查报告需要对相关的物业条例有所了解。在准备工作中,笔者会详细梳理和研读当地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和条例,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此外,还需收集和整理本次自查所需要的数据和文件,确保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准备工作的精细和扎实性决定了后续工作的开展和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段:整理和分析。
在完成准备工作后,笔者会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整理和分析,包括人员管理、资金运作、设备维护、服务质量等方面。整理的过程是一次对自己工作的全面回顾和总结,通过对数据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也可以发现工作中的亮点和优势,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四段:反馈和改进。
在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会把自查报告的结果和建议进行反馈给相关的工作人员。反馈的方式可以是会议、讲解、书面报告等,目的是让所有人了解自查结果,并明确问题所在。在反馈的过程中,笔者会与他人进行深入的交流和讨论,听取各方的建议和意见,形成共识和发展方向。通过反馈和改进的过程,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快速地调整和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在整个自查报告的过程中,我们深感物业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在撰写报告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更需要勇于发现问题、勇于面对问题,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加以改进。随着自查报告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物业管理单位的整体素质会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也会越来越好。
总之,物业条例自查报告是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自我反思和提升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准备、整理、分析、反馈和改进等五个方面的工作的认真开展和总结,可以将物业管理单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环境。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八
今年,我局信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委群工部、市政府信访办的指导下,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在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解决市民信访问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现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要求,我局对20xx年信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围绕市委办、市政府的目标要求,多次召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分析当前水务工作面对的新形势,树立做好信访工作对水务新发展促进作用的新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全局上下对信访工作促和谐、保稳定的意识,强化了信访工作责任。我局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原则,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齐抓共管、职能处室具体承办的信访工作格局。为畅通信访工作渠道,我局将信访接待室设置在局办公室,并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方便了市民来信来访;认真听取市民意见、建议,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积极从源头治理、事中监督、事后化解等环节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并按照各自承担的目标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把信访工作纳入了各科室20xx年目标绩效管理,确保全年信访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在接待市民来访工作中,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耐心听取投诉人讲述情况并认真作好记录,及时进行汇报,热情为市民解答有关涉水事务的法律法规,认真回答市民的各类咨询,千方百计为市民分忧解难,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对市民反映的问题以及市委群工部交办的群众来信、来防和网上,都及时调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其限期处理,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复。局党组书记、局长许飞地等党组领导对来信和来访反映的问题也都非常重视,亲自责成相关科室具体落实,每一件信访案件办理后都及时给当事人回复,并针对有代表性的当事者进行回访,得到了当事人认可。同时,对于省、市明确的重要信访案件都及时将办理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据统计,今年截止20xx年12月1日,我局共受理各类来信来访10件,均已及时处理,处理率为100%;受理市长信箱投诉建议6件,处理6件;受书记信箱投诉建议4件,已及时办理及回复。
(二)积极做好领导干部接访工作。全年局领导接待日有计划有安排,相关接待局领导按时到位接访,坚持定期下访,落实了领导接待日制度。同时,坚持“谁接访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制度,采取了“一个案子、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严格督办,全年局领导包案办结率达100%,有效解决了一批信访难题。
(三)抓好特殊时期和敏感时期的信访维稳工作。一方面按要求开展信访积案集中清理化解百日攻坚活动,积极化解信访积案。另一方面,在国庆、xx届三中全会等敏感时期,进一步强化制度,针对矛盾纠纷的特殊性,建立信访工作预案,进行仔细排查,集中梳理,按时报表,未发生越级上访。真正做到了为市委、市政府及市领导分忧,为我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好务。由于重视信访工作,今年水务系统未发生一起到京非正常上访,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期间未发生到省、市非正常上访。
(一)加强制度建设。对于可能形成信访的问题,我局组织力量专题进行研究,预先研究工作措施,并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外公布信访工作流程,限时办结,大大的提升了信访工作处置力度。
(二)加强情报信息报送。建立市、县水务信息系统报送机制,由分管领导及办公室主任抓好落实,按照分级负责、要情必报、准确及时的原则,随时掌握涉及水务部门的信访工作动态,及时报送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一年来,我局认真完成了信访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努力地创新信访工作思路、方法、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全局信访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今后,我局将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精神,进一步严格执行信访工作和维稳工作责任制,耐心接待每一位来访市民,认真对待每一件信访件,做好投诉案件的查处和回复工作。对信访工作专题研究,制定措施,尽力将上访案件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当地,力争上访不扩大,矛盾不激化,问题不上交,切实做好信访工作。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九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环保厅的具体业务指导下,我局环境信访工作狠抓责任落实、加强排查调处、强化调查研究、严格信息报送,把实现好、维护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以群众工作为重心不动摇、以事要解决为核心不放松、以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为根本,在不断提高信访事项的办理质量、巩固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信访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关于开展环境信访工作检查的通知》(xx环办发〔20xx〕222号)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环境信访工作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境信访基本情况及分析。
20xx年1-8月,我市环保系统共受理群众诉求973件。其中来信183件、来访28件76人、来电736件(含“xx”热线电话)、网络投诉26件,其中水污染77件、大气污染368件、固体废物17件、噪声污染467件、电磁辐射1件、三产污染15件、畜养、农药化肥污染1件、其他类12件、建设项目类1件、发明建议类1件、环境监测类1件、咨询类5件、其它7件。截至8月28日,已办结完毕966件,办结率99%,其余7件尚在办理中。
从我市受理基本情况来看,今年1-8月受理量同比20xx年下降约17%,信访形势有所好转,但信访工作任务仍然繁重:首先,来电信访投诉仍占主要部分。当前电话热线举报渠道较多,群众可通过“xx”环保热线、“xx”市民热线以及我局公布的其他电话进行投诉,电话信访量大;其次,噪声污染类投诉仍然居高不下,其中以夜间施工噪声类居多。由于我市大批商品住房的修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时有发生,群众投诉较多,且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类问题易反弹,加之存在监管薄弱等原因,导致此类问题一直成为热点和难点;再次,超期办理信件较多,影响整体办结效率。我市绝大多数群众诉求均涉及xx区范围,而xx区环保部门人员紧张,与工作量不成正比,导致一些信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一些群众反复投诉,使得xx区范围内信访超期信件增多,影响我市整体信访按期办结效率。
二、主要开展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是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处室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同时将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领导干部的信访工作考核,落实工作责任;二是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维稳领导小组,落实了环境信访工作机构、专职干部和人员;三是在节假日、汛期、两会等特殊时期和敏感时期,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值守制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及时响应和应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力度。
初信初访工作是信访工作的主要部分,我局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工作,不断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力度:一是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限期解决初信初访问题;二是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和回复率。要求每件初信初访信件必须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坚决杜绝调查不及时、敷衍了事、查处不到位等现象,要求当月信访件办结率为100%,信访回复率100%;三是加强督查督办。对于不能按期办结的信访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重复投诉的信访问题,加强督办力度,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现场督查,以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1.建立信访月通报制度。
今年以来,我局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实行信访月通报制度。以月为通报时段,对每个时段的信访受理统计、工作动态、办理较好的信件、未办结的信件等情况在全市环保系统通报,并呈市局各领导阅示,引起领导干部的足够重视,加强督导批示,提高信访办理质量和效率,促使我市环境信访工作整体水平得到提升。
2.建立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包案化解工作机制。
今年以来,我局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包案化解工作作为信访重点工作开展,印发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方案》(xx环发〔20xx〕155号),明确了领导范围、工作方式和接访下访工作要求,同时制定了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时间安排表。另外,我局建立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台账,截止目前,我局领导共接访6件49人次,下访5次。
3.建立信息报送工作机制。
为保障我市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局主要建立了以下信息报送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报送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要求各属地环保部门定期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排查化解出的问题,要及早、就地化解,同时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消除涉稳隐患,并及时将排查梳理信息报送市局,以便掌握全市环境安全情况;二是建立报送平台。在环境敏感期、重要时间等要求各县(区)信息联络人员按照“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的要求及时将辖区环境安全稳定信息统一报送市局“xx”环保热线受理中心,发现有异常或突发情况,及时上报;三是实行局领导干部值班制度。今年年初,我局制定了法定假日值班安排表,对20xx年各个节假日时段均安排了领导干部坐班值守。
(四)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
今年,我局在信访渠道方面主要是做好巩固工作,切实保障信访各渠道畅通:一是畅通来信来访渠道。坚持来访必接,有信必回。对群众主动来访,做到热情接待、微笑相迎,详细记录群众的诉求并及时进行办理和回复。对群众来信,尽快办理并与来信人进行联系沟通,使群众诉求及时得到回应。二是畅通“xx”环保热线电话,做好24小时人工值守工作,确保不漏接群众来电。对有群众反映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类问题,及时核实情况,并纳入信访通报事项里。三是拓宽网络诉求渠道。今年,我局除了稳固已有网络渠道外,还按照国家环保部的统一工作部署,开通了微信举报平台,增加了网络举报投诉渠道,实现了群众诉求渠道多样化、自主化、效率化。
(五)加强对上级部门转办、省厅转办信件的办理。
20xx年1-8月,我局共收到市级部门转办来件7件(含领导批示信件4件)、省环保厅转办信件6件(含xx环保网领导信箱5件),目前均已办结完毕,且未再接到群众的重复投诉。此类信件,我局历来高度重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督查督办,严格规定办结时限,要求属地环保部门及时对信件反映内容进行调查处理,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并做好群众沟通工作,正面回复群众诉求,确保不因调处不到位、回复不及时而造成群众的再次投诉,同时也保障了群众的正当环境权益。
(六)着力化解重点环境信访问题。
今年以来,我市共有以下两件信访突出问题:
今年3月以来,我局先后4次接访了xx区xx镇xx村村民xx等10人上访反映xx钢集团xx股份公司废钢厂和xxxx制品厂的相关问题。市、区两级环保部门高度重视该问题,领导干部带队前后多次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深入基层一线,了解企业情况,走访群众,面对面与上访人员交流沟通。在开展噪声监测的基础上,我局还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力求解决问题,但因该信访问题涉及情况复杂,存在多个问题,又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解决难度非常大,且单靠环保部门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结合实际情况,为促使群众反映问题尽早得到解决,我局已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群工局,并建议责成xx区政府牵头处理,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县xx乡xx村村民再次上访反映xx州xx县xx乡稀土选矿厂废水污染环境问题。
今年2月11日,我市xx县xx乡xx村村民上访到国家环保部,强烈反映xx州xx县xx乡稀土选矿厂排放废水对xx村200多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问题。该问题自20xx年以来,已有村民先后多次上访反映,但由于问题成因复杂且涉及跨界污染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市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无管理权,致使问题至今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期间,省环保厅多次组织督导组到xx州和xx市两地督办,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均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专题会议,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xx县和xx县政府于4月28日就此问题对接和座谈后,达成了初步解决方案,并迅速落实措施。目前,该问题已大致得到解决,群众未再进行上访,我局已责成xx县环保局及时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做好群众沟通安抚工作,并积极协调配合xx州环保局,促进问题化解,同时积极向省环保厅及市人民政府报告该事件的工作进展情况。
(七)狠抓信访督查督办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不断强化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把信访督察督办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开展:一是定期对转办信件进行梳理,对未能按时回复和超期未回复的信件,进行催办,加快办理速度;二是通过信访月通报制度,将当月以及本年累计未办结信件纳入通报,并呈全市环保系统各单位领导阅示;三是对领导批示、反复投诉、群众反映强烈、化解难度大的信访件,实行领导亲自率队进行现场督查。今年上半年,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xx同志几次率队分别对xx州xx县xx乡稀土选矿厂废水污染环境问题和xx钢集团xx股份公司废钢厂、xxxx制品厂等相关信访问题进行了亲督实查,切实找准问题根源,制定化解措施,加大协调解决力度,促使信访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八)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
20xx年我局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在做好日常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辖区范围内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加强对重点、难点、疑点类信访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的排查梳理,做到超前防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及早发现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将各类矛盾和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对排查出来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交办属地环保部门,并要求其落实包案领导、责任科室和稳控措施,限期解决。截止目前,我局共排查出1件矛盾纠纷和涉稳案件,该件为xx县xx乡xx村村民上访反映xx州xx县xx乡稀土选矿厂废水污染环境问题,现已基本得到解决。
(九)开展全市环境信访维稳专题调研。
今年,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20xx年度全市环保系统维稳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xx环发〔20xx〕xx号),并于8月4日至5日,由局分管领导带队在全市环保系统开展了维稳专项调研活动。主要调研督导信访维稳工作,对信访维稳工作机构的落实、制度机制的完善、调处程序的规范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环境信访维稳工作,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存在的问题。
(一)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我市早期规划不合理,加上先生产后生活的观念,城市工业区与住宅区混杂而建,导致近年来一些环境成因复杂、牵涉范围大、涉及多职能部门类的问题时有发生。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程度较大,又因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调整,政策不断变化,因此解决难度大。而少数群众以环境污染为由不断提出走访,给信访工作造成很大困扰。
(二)夜间施工噪声投诉问题。
当前我市仍有大量住房和商品房屋正在大力修建,导致建筑夜间施工类噪声成为我市环境信访主要部分,尤其是我市xx区大量新楼盘的修建,给不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困扰。商品住房的修建过程长,持续时间久,导致夜间建筑施工现象经常发生,引发群众的多次投诉和反复投诉,增加了信访工作量。
(三)信访维稳力量依旧薄弱问题。
我局积极开展环境信访维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成绩,但信访维稳力量依旧薄弱,主要体现为:环境信访维稳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我市信访维稳机构和人员多为兼职,信访量与调处队伍不成比例,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等,导致信访维稳工作很被动,影响整体工作效率。
四、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
对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多职能部门类信件,我局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研究并制定化解方案,合力化解信访难题,同时将疑难、重点类信访案件情况及时上报属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
(二)加强对夜间施工的环境监管。
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类问题近几年成为我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重要部分,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要求施工方必须合法依规进行施工,坚决查处夜间违法施工行为,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惩治力度,为民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加强信访维稳基础能力建设。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财政支持,努力健全和完善信访维稳机构建设,加强对现有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并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同时不断完善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我市信访工作整体效率。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十
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
20xx年,我局信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及市信访局的大大支持下,紧紧围绕“保稳定、促和谐”为主线,加强排查调处、科学预警预测、强化调查研究、狠抓责任落实,坚持信访工作为群众办实事这个核心不动摇,围绕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较好地完成了信访工作任务。我局按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的目标考核及重点信访工作督查调研工作,现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局领导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教育全体职工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进一步提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平安信访”的观念,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建立了由局长为组长,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调研员、副调研员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及各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每个企业设有信访员,进一步完善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并与各企业签订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信访首问负责制,确保了各类上级转办件及群众来信、来访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提高了信访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由局长与各企业签订信访工作责任书,进一步了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了领导处理重点信访问题包案机制,“谁主管、谁负责”的归口办理机制,信访工作督查和整体联动机制。规范了各单位的责任范围及办理流程,局接到信访件后,由办公室提交局领导批示,根据职责范围由各科室协同责任单位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同时做好登记。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办结率、回复率、满意率达到100%。
同时将信访工作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岗位目标考核,明确分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信访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利,推委扯皮,发生重大信访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信访员的工作责任,在年终各类先进评比中一票否决。我局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排查调处工作,每月按期组织召开信访案件排查调处会议,对近期信访案件进行摸底调查,分析总结,确保信访工作落到实处。
我局按照上级信访工作目标考核的总体要求,建立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层层细化责任,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我们把信访工作纳入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造成办理不及时、群众越级信访的依考核标准实行责任追究。对上级部门转办的各类承办单实行部门负责制,严格按要求标准和时限办理,努力提高信访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重点解决和杜绝对信访办理避重化轻、含糊其辞、转而不办,随意答复等问题。
今年,我们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各单位信访人员组织了业务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信访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还组织开展了信访调查研究活动和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鼓励个人在党委政府官方的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发表宣传介绍及分析研究信访工作的高质量的信息稿件或征集归纳的人民建议,获取稿酬。同时及时完成了信访调研报告及信访报表、材料的撰写及上报工作,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
三是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针对历史遗留问题,面对企业现实状况,分类解决。通过市总工会、社保部门和街道社区在扶贫救济、社会保障、办理提前退休等途径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有效的防止了信访事件的发生。在处理信访事件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信访制度规定“事要解决”的要求,力求从解决问题上下功夫,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今年以来,全系统没有新的信访案件,没有出现集体上访,有力地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
我们在信访维稳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信访局的要求,相差很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不能按时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信访制度改革任务落实工作相对滞后,究其主要原因是我们没有进京、赴省、到市上访事项及通过网上信访提出信访事项问题而忽略了网上信访等工作的推进落实。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网上信访的宣传,让群众了解网上信访的功能和作用,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这一新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将网上信访建设成为粮食局密切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
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公布网上信访网址、《网上信访须知》、《网上信访程序》等,大力提高网上信访的知晓度。不断增强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对信访工作的认识,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思想上有认识、落实上有措施。
对各科室(单位)接待来访和处理来信情况,加大督办检查力度,继续认真抓好信访和维稳工作,加大《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以“信访法治建设年”活动为抓手,以《信访条例》修订实施十周年为契机,按照市委政法及全市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加大信访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诉求,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
进一步推动诉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从普通信访渠道中剥离出来,引导到司法渠道解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真正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通过调解、转办、督办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推动我局信访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十一
按照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要求,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我办对各项重点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精神。
1、《条例》颁布后,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办党支部高度重视,把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每年的专项学习任务、督查的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对《条例》的学习贯彻进行组织和部署;召开专题学习会议,对《条例》进行解读和辅导;利用工作宣传栏、政务平台,以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
2、大力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组织党员参加干部在线学习,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围绕科学发展观、党的方针政策、机关事务业务知识、法律等领域的基础知识开展专题培训,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党员一年中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断提高党务工作水平。
(二)强化领导,把握机关党建重点。
1、党支部书记带头抓党建工作。党建工作开展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把手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视程度。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张日银同志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机关党建工作亲自部署、亲自参与、亲自检查,坚持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关于党建工作的情况汇报,定期讨论、研究和指导各支部的党建工作。
2、认真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两个目标一起订、两项工作一起抓、两个责任一起担、两个成果一起要,实现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目标责任书内容具体实在,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有督办,年末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先进单位评先内容,确保党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健全制度,推进机关党建工作的规范化。
1、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践行“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75条要求的基础上,我办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应急值班制度》等作风建设方面的制度。以制度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任务的落实,着力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切身利益问题,着力解决了“四风”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了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得到了督导组的肯定。
2、建立健全了党支部生活制度,提高了党支部生活质量。一是进一步规范“一课三会”制度的落实,对“一课三会”的内容,党支部都有准备、有安排,做到了重点突出,确保了活动实效。今年我办党支部共组织召开4次支部大会,12次支部委员会议,上党课13次,党员集中学习培训20次。二是扎实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特点,制定了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标准,围绕履行党员义务、履行岗位职责等开展评议,全部党员被评定为“好”的等次。三是采取专家辅导、警示教育、先进事迹报告会、重温入党誓词、开展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等方式,增强了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3、健全和执行了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了党支部的监督职能。今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活动的各阶段、各环节也促使支委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的次数较往年多,从活动的第一阶段到最后阶段,各支部广泛开展了两次民主评议党员的活动,办党员领导干部都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机关的组织生活会。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不断健全和执行党内监督制度,除平时常抓不懈外,对重要的节点,如干部的婚丧喜庆事宜、子女上学等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每月两次的暗访,并将结果通报。全办领导干部严格遵守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的,责令其说明原因,并视情节责成本人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或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
4、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和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我办现有党员27人。支部成立以来严格落实条例,组织机构健全,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党员素质不断提高,严格执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调入调出党员接转手续齐全完备。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接纳新党员工作。按照机关党委下发的有关党费收缴的通知要求,严格按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党员按时、足额缴交党费。
二、存在的不足。
(一)党支部要进一步健全,党务干部要进一步配强。
我办现没有专职的党务工作者。兼职党务人员积极工作,认真履职,但由于承担了大量其它工作,系统性学习、钻研党建业务的机会不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够强,影响我办党建工作更好地开展。按照县直机关党委工作要点中提到的对符合条件成立直属机关党委的可设立党委办公室的要求,下一步,我们要积极争取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配备专职的党务干部,加强党支部的力量。
(二)机关党建工作创新力度还不够。
虽然我办党支部做了很多有特色的工作,创造了许多有亮点的成绩,但有的党建活动仅仅只是按部就班地实施,也有一些党建工作还停留在方案和计划中,或实施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又中途放弃了。对支部的党建工作虽然有要求,也开展了一些经常性的具体指导,但指导的力度和效果上缺乏系统性和创新性,特别是结合办公室干部职工队伍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和方法还不够多。
(三)党建工作缺乏更加有效的交流平台。
在“一课三会”、党员目标管理、党员联系群众等很多方面,我办想了一些具体的办法,采取了一些有效的举措,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支部的党建工作也有特色,有亮点,但搭建的党建工作交流学习的平台还不够,很多好的做法和成绩没有在系统内得到有效地交流,创造的典型经验又是“墙内开花屋内香”没有很好地宣传出去,也没有在县直机关和全县得到有效地宣传和推广。
三、下一步打算。
我办将借此次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迎检之际,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整改。
(一)以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为重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凝心聚力、推动发展。
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开展学习《党章》和《廉政准则》活动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办党支部周二、五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思想大讨论,促进党员干部理论素养、思想觉悟、精神境界提升,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实效。
(二)以创建服务型党支部为重点加强机关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
围绕我县发展大局,立足办公室职能,找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按照县直机关党建工作目标考核的要求,创新活动载体,突出服务意识,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探索岗位服务、志愿服务、结对服务的途径和办法,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为重点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形象。
进一步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落实、专项整治、建章立制工作,落实好“两方案一计划”,确保整改落实取得实效。进一步健全完善改进机关作风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机关作风建设群众评价机制,使机关作风建设在群众的监督和推动下,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制度不走样,遵守纪律不松懈。把党风廉政建设之弦绷得紧,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真正让党员干部思想受到教育、作风得到改进、行为更加规范,通过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干部的执行力,提升机关工作的效能,带头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形象。
继续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支部党建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着力细化完善我办实际的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深化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创新机关基层党建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推进党建工作信息交流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十二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省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张财综﹝20xx﹞37号)文件要求,我局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的自查内容和要求,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就自查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告如下。
(一)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调查,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执行。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经自查,我局未发现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罚款的行为。
(二)认真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一是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对法律、法规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按照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逐项梳理。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培训。通过集中学习、使执法人员准确掌握细化的执法标准内容、程序规范和制度,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四是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五是我局积极使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使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更加科学、严格、完备、管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控制更加规范。经自查,我局未发现不按照法定行为、种类和幅度实施罚款,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
通过自查,行政执法案卷处罚主体正确,行政处罚依据明确,处罚种类和法律法规适用准确,案卷制作规范,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了罚缴分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案卷审批符合法定程序、权限和时限,能按要求归档,管理标准统一、规范。我局20xx年共处罚企业1家,罚款2.4616万元,上缴财政2.4616万元,20xx年共处罚企业4家,罚款13万元,上缴财政13万元。未发现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行为,未发现私分或者私自处置罚没物资的行为。财政性票据使用符合要求,票据专人管理、登记、发放,无超范围使用情况,无私自使用非法票据情况。所有银行账户均经过财政和人民银行批准开立,银行许可证经过年检,无私自设立非税收入待解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一)领导重视,切实抓好非税收入征管和罚没收支管理工作。局党组一贯重视非税收入征管和罚没收支管理工作,每年年初均把此项工作列为局内重点工作任务目标。按照工作计划,我们在转发文件的同时,对六县区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责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认真统计,确保上报数字真实准确,认真总结分析非税收入征管和罚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整改落实,切实把我局系统的非税收入征管和罚没收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分工明确,指定专人负责非税收入征管和罚没收支管理工作。局党组责成指定专人负责系统各单位的非税收入征管和罚没收支管理、票据领用工作。按照“领用审核,限量发放,验旧换新,以票核费”的原则进行票据的管理和审验,从源头上加强了非税收入和罚没收支的管理。
(三)建章立制,建立非税收入征管和罚没收支管理的长效机制。多年来,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约机制,初步建立了非税收入征管和罚没收支管理的长效机制,在此次自查工作中得以更好地完善和落实。
(四)强化监管,进一步加强对非税收入征管和罚没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我局加大了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力度,坚决杜绝坐收坐支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的问题,在全局系统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单位和罚没征收单位推行了“两分离、一机打”制度,即收缴分离、罚缴分离,使用机打票据。通过上述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全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的管理,规范了收费和罚没票据的管理。
(一)进一步强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识。以法制宣传和法制培训为抓手,抓好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加强《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的意识,摒弃特权思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规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规范处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及时结案。同时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严肃执法与合理裁量、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依法行政的关系。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行政罚没款项的收缴和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章节和条款以及《罚缴分离办法》,同时成立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小组,加强执法监督和罚缴分离工作的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建立公开的监督机制,将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情况纳入行政公开的范围;建立人民群众对不履行罚缴分离制度职责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监督机制,认真做好举报、信访工作。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十三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市局党组工作,加强党组领导,根据酒泉市委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酒办电〔〕101号)要求,酒泉市局党组对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规定,围绕两项重点任务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一是认真抓好学习培训。酒泉市局党组通过召开党组会议、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等形式,组织党组成员及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要求党员干部特别要在学懂吃透《条例》关键点和新内容的基础上,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二是严格落实督促检查。市局党组对照《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议事范围、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方式,并从党组管党治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组思想政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纪检监察职责履行等方面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委组织部。
针对此次自查存在的问题,市局党组认真分析、严肃对待,制定整改计划,从四个方面持续强化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十四
根据县纪委、县监察局《关于开展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纪发[]**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1.领导高度重视,确保贯彻落实。
自3月份以来,我局党组就高度重视《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中央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局党组立即做出部署,将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学习的重点,纳入局党组、干部职工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采取请党校老师辅导、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召开交流座谈会等形式,做到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系统学与重点学相结合,学习理论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不断增强学习效果,切实抓好财政干部职工的廉政自律工作,使学习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创新学习方法,认真开展测试。
为了使学习活动开展得更加生动有效,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形成一个积极学习、认真思考的氛围。我们采取了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力求实效。一是自学。局监督科从网上下载《廉政准则》、中纪委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等学习资料发放到每个党员干部职工,要求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二是导学。在前期学习的基础上,局纪检组长***同志在全局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会议上,就《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再辅导,就《廉政准则》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出台的背景及沿革、主体内容、实施与监督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特别强调8个禁止、52个不准的纪律要求;三是考学。为确保测试活动不走过场,切实取得实效,把本次测试活动作为对党员干部廉政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一次再学习、再教育、再认识、再提高的过程,206月22日上午9:00组织全体干部职工统一到局会计学校电算化教室进行集中网上答题。并要求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参加测试,做好表率,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共计75人参加了这次测试活动,参与率100%。四是观学。我局先后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集中观看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制作的《财苑警钟》教育片、县看守所开展“财政干部警示教育现场会”、赴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巴豆园“重庆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接受廉洁从政教育,增强了财政干部遵纪守法的观念以及廉洁自律的意识,从思想和法制上构筑起牢固防线。
3.积极开展讨论、撰写心得体会。
为了使《廉政准则》“大家谈”征文活动更加深入,让每位职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及建议。首先在局党组会上形成了“开展《廉政准则》‘大家谈’征文”活动中达成了一致共识,要求全局班子成员分别进入各分管科室参加征文活动,并强调各班子成员在分管科室征文活动中要带头写,促进征文活动扎实有序的推进。其次,要求全局各科(室、中心、公司)负责人要切实组织本科室同志采取以集中学习,并紧密围绕“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新形式下反腐倡廉工作、如何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如何查找差距、增添措施,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建设“廉洁重庆”为主题,结合本职工作认真进行讨论活动,每位职工包括局党组成员撰写至少一篇心得体会文章,每个科室至少推荐报送局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征文领导小组办公室1篇xx字左右的心得体会。最后全局经过汇总筛选,推荐两篇优秀作品报送县纪委教育调研室。
4.狠抓制度建设,规范从政行为。
为了形成以制度监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局党组结合作风建设年和创先争优等活动,建立健全了局党组、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对我局各科室(单位)各岗位现有行使的财政权力进行全面彻底地梳理与规范,共有各类权力事项112项,其中**分配管理监督类104项,行政管理类1项,其他类3项,局属各事业单位各类权力事项4项,汇编成《***财政局工作运行规程资料汇编》。通过对权力行使的方式、步骤、程序、时限等进行约束,对敏感的重要权力和权力行使的重要岗位、关键环节进行适当的分解或分工,逐步建立起决策权、咨询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5.严格自查自纠,确保治理成果。
结合“三项治理”工作,我局对所有副科以上干部开展专项治理“红包”问题自查自纠进行了督促检查,对局9名县管干部逐个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填写了《个人“红包”登记上交情况统计表》,对各科室填写了《专项治理“红包”情况汇总统计表》,到目前为止,我单位未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问题。同时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身作则,认真执行县级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自觉规范从政行为,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开展《廉政准则》的学习,全体党员干部在精神面貌、工作作风、依法执政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高,有力的促进了廉洁从政、自觉守法,进一步推动了我局反腐倡廉建设,但与县委、县政府要求和群众期望还有一定差距,还有一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改善。
1.重事务,轻学习。由于业务工作繁忙等原因,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洁从政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学不学没有多大的必要,降低了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主动性。
2.重安排,轻要求。在工作安排上,强调要求的多,但具体落实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继续深入学习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学习制度,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安排一次《廉政准则》的集中学习,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使每名财政干部职工了解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
2.加强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好廉政准则。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纳入每年局机关科室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局监督科要对各科室落实《廉政准则》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民主评议、述职述廉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使《廉政准则》这条高压线内化为财政干部的自律线,形成人人遵守《廉政准则》、人人践行《廉政准则》的良好氛围。
3.认真整改落实,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对照《廉政准则》8个方面52条行为规范的要求,班子成员逐条逐项进行检查,对应报告的个人事项逐项作出说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将局科长以上党员干部执行“52个不准”的情况纳入廉政档案管理,自觉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十五
物业条例自查报告是物业管理公司对自身管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估,也是对相关规定的遵守情况进行自我检视的一种方式。通过自查报告,不仅可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更重要的是推动物业公司的改进和发展。在对物业条例自查报告进行反思和总结之余,我深感到自查报告的重要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个人在参与物业条例自查报告过程中的体会和感悟进行一番阐述。
第二段:自我反思与问题发现。
在参与物业条例自查报告的过程中,我开始反思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通过回顾物业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我发现自己做得并不完美。比如,在保安管理方面,我并没有及时跟踪员工的表现,并且在日常巡逻中没有严格把关,导致一些问题逃脱我的视线。另外,物业账目的管理也存在问题,资金收支不够规范,账目清晰度有待提高。通过自查报告,我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下定决心进行改进。
第三段:总结经验教训。
在进行物业条例自查报告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总结经验教训的重要性。只有通过总结,才能发现问题的根源,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更好地改进工作。因此,在自查报告中,我明确总结了自己的经验教训,并列出了解决方案。比如,为了提升保安管理的效果,我计划增加巡逻次数,提高巡逻的质量,并加强与保安员工的沟通和交流。另外,为了改进物业账目管理,我将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并进行定期的账目核对,确保账目的规范和准确。
第四段:改进和发展的重要性。
通过参与物业条例自查报告,我认识到改进和发展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重要性。只有不断进行自我反思和总结,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水平,满足业主和业户的需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紧跟时代的步伐,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需求。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不断推进改进和发展,并根据业主和业户的需求,不断优化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在参与物业条例自查报告的过程中,我深感到自查报告的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将自查报告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定期进行自查、总结和评估。只有将自查报告真正融入到公司的管理流程中,才能形成一种习惯,推动公司的不断改进和发展。通过自查报告,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同时还可以总结经验,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总结:
物业条例自查报告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和提升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自我反思和问题发现,可以真实地了解自己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借助总结经验和教训,可以找到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该重视改进和发展的重要性,并将自查报告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只有在不断的实践和总结中,物业管理公司才能逐渐实现自己的目标和使命。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十六
第一段:引言(引出主题)。
近年来,物业管理在城市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品质和社区环境的良好秩序。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许多地方出台了物业条例,规范了物业公司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本文就物业条例自查报告这一主题,以个人经验为基础,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自查报告是物业公司进行全面自检、诊断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的重要环节。通过自查报告,物业公司可以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对于相关部门和居民来说,自查报告也是监督物业公司履职尽责的有效手段,提供了公正、透明的依据。
在参与自查报告的过程中,个人遇到了一些挑战。首先,要全面了解物业条例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对于条例中的规定要做到心中有数。其次,需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逐项自查,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个环节。最后,还需要充分沟通与各相关部门和居民,了解他们对物业服务的期望和意见,使自查报告更加全面客观。
第四段:心得体会与改进措施。
通过参与自查报告,个人体会到物业公司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提升服务水平。首先,物业公司要积极担当社区治理的责任,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与合作。其次,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岗位配备的专业度和素质。最后,物业公司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问题,争取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第五段:结尾(总结观点)。
物业条例自查报告是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促使物业公司不断完善自身,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居民满意度。通过参与自查报告,个人深感物业管理工作的压力和重要性,今后将更加关注社区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认真贯彻物业条例,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社区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物业条例自查报告心得体会的文章应以引言开头,引出主题。接下来,可以论述参与自查报告的意义和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和改进措施。最后,用结尾总结观点,对文章进行总结。通过这样的结构,文章能够体现一定的逻辑性,使内容更加连贯。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十七
高校条例自查是指高校根据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对自身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发现问题并进一步改进的过程。高校条例的自查主要目的是帮助学校发现并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问题,加强学校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学校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
第二段:自查报告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
在进行高校条例自查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自查工作需要全体师生积极参与,而部分教职员工对此缺乏认识和重视。其次,自查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繁多,整理时容易出现遗漏或混乱的情况。此外,自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也是一个难题,需要借鉴外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段:自查报告带来的机遇和收获。
尽管自查工作存在一些困难,但它也带来了机遇和收获。首先,自查过程促使我们对学校的条例规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加强了我们对学校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其次,自查报告还为学校制定后续改进措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帮助学校更好地解决问题和提升发展水平。此外,自查报告的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增加学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四段:自查报告的不足和改进。
尽管自查报告带来了很多机遇和收获,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自查报告的范围和内容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覆盖到所有方面,需要更加全面和细致的改进。其次,自查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数据造假或敷衍塞责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最后,自查报告的结果应该更加注重落地实施,避免成为一纸空文,需要进一步加强跟踪和评估。
第五段:自查报告的启示和建议。
通过自查报告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和建议。首先,自查工作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和重视,全员参与,形成合力。其次,自查报告应该注重综合评估和客观分析,突出问题引发的原因和解决方案。另外,自查报告应该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相结合,形成相互支持和依存的关系。最后,自查报告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应该向内外部透明,接受更多的评估和监督。
总结:高校条例自查报告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自查报告可以发现问题并进一步改进,提高学校的整体实力和素质。在自查报告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但也带来了机遇和收获。然而,自查报告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通过自查报告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和建议,为未来的自查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两条例自查报告篇十八
近年来,高校对于自身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越加重视,以规范校园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高校条例自查报告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自查报告的编写,高校不仅可以全面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还能够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在本次自查报告的撰写过程中,我有了一些体会和感悟。
首先,高校条例自查报告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撰写。在整个撰写过程中,我们要明确自查报告的目的和意义,做到严密的思路清晰。同时,我们还需确保报告的内容真实可靠,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毕竟只有真实地展示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与此同时,我们要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兼顾整体发展和实际需求,编写合适的报告内容,而不是简单照搬其他高校的报告。
其次,高校条例自查报告的撰写过程必须注重团队合作。报告的撰写不仅需要多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还需要不同部门的协同配合。在团队合作中,每个成员要严格分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确保报告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同时,在撰写过程中,我们还要及时交流和沟通,共同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只有团队的协作,才能够更好地完成报告的撰写和整改工作。
第三,高校条例自查报告要注重问题的分析和整改方案的提出。在撰写报告的过程中,我们要将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既要符合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也要结合其他高校的先进经验,吸取其优点。通过分析和整改方案的提出,才能够更好地找出高校现存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四,高校条例自查报告还要有深入反思的作用。在撰写报告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记录了问题的存在,还要深入思考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自己在管理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只有深入反思,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外,我们还要学会从他人的角度审视自己的管理,以便真正改进和完善。
最后,高校条例自查报告完成之后还要进行有效的宣传和落实。只有通过广泛宣传,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高校条例自查报告的意义和目的。同时,高校还需要真正拿出行动,将自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逐一整改,以彰显高校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改革进取的决心。
通过本次的自查报告撰写,我深刻认识到高校条例自查报告对于高校管理的重要性。只有通过不断的反思和改进,才能够实现高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希望以后能够继续深入了解和研究高校条例自查报告的编写和实施,为高校管理水平的提升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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