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一个方案时,需要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以确保顺利完成任务。方案的制定需要有明确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计划,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通过借鉴这些方案范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方案的结构和逻辑关系。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2016。
〕
21。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
2016。
〕
4
号)精神,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认真落实。
“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规范我市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保护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
.突出重点,全面整治。在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领域,集中力量对。
p2p。
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同时兼顾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和各项业务,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3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做好风险评估,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整治,不搞例外。
4
2015。
〕
221。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5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1
.
p2p。
网络借贷平台要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
.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等性质的业务。
1
.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从事依托互联网开展的相应业务。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方式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
.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实质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
.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1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业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宗旨。
2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
pos。
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p2p。
”“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加强全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我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明显不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的相关情况。对难以评估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请安徽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估认定。
由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市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推进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健全长效机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和人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共同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人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有关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人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我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园区)、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协调推进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市财政局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开发园区)比照市里成立相应机构,组织落实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辖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本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区(开发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负责配合市政府金融办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与市政府金融办共同牵头开展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市银监局负责与市政府金融办共同牵头开展。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协助做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督促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
市工商局负责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金融管理部门与市工商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提供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方案明确的相关字样的企业注册信息,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对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整治措施。
市住建委负责与金融管理部门、市工商局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市委宣传部、市网宣办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市维稳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承担互联网金融各分领域整治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源头维稳要求,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
2016。
年
7
月
25。
2016。
年
7
月
25。
日前报送各自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络员名单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每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通报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园区)工作进度,确保整治工作按时推进。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于。
2016。
年
7
月
25。
p2p。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全部完成。
2016。
年
11。
月
10。
日前完成。
2016。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
2016。
年
12。
月中旬完成。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的政府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的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省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和《省方案》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
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有效地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护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保护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区别对待,分类施策。
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有较大风险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风险隐患较小的,采取有效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监管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涉嫌恶意欺诈、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积极稳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根据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整治过程中的次生风险。
坚持整治工作的公平、公开,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省方案》以及本方案的工作分工及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各项业务的认定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假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严禁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计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三)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股权众筹平台应将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实施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的业务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根据业务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断业务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原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市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及未取得注册地省份人民的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八)民间投融资机构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综合施策,提高整治工作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
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稳妥建立举报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稳妥建立举报制度,视情出台相应举报规则,设立举报平台,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效线索,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的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的专项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
(五)加强内控管理。
由“一行三局”、省及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各有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
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的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防护服务。
四、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主要负责同志、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信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指定相关处室或部门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统筹。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以及《省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成立八个整治工作办公室。
相应的牵头部门为:市金融办牵头负责p2p网络借贷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银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股权众筹领域专项整治,江苏证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保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各类交易场所和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两个领域的专项整治;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牵头负责第三方支付领域专项整治;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市维稳办牵头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机构的普查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正面报道,并防范清理整顿工作中网络、自媒体等传递不实消息。
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工作表格,负责统一政策口径、指导督查、信息报送以及工作总结,并督促各区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工作,各区人民的政府统筹成立联合工作组,整合力量、形成合力,联合开展规范整治工作。
对于交叉嵌套领域企业和业务的专项整治责任由领导小组根据“穿透式”监管要求,研判本质属性,确定责任部门,切实解决“监管真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及以后的日常监管、长效管理全覆盖。
(三)属地负责。
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内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专项整治,承担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各区、开发区(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并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
(四)协调配合。
加强市政府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市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八个分领域牵头部门提出要其它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全力支持,原则上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两部门应参与到各个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督促指导。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实施方案,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相应领域的工作方案,指导各区、开发区(园区)开展工作,并适时开展督查。
强化上下沟通、左右衔接,定期将工作动态报送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汇总至省领导小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送。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阶段(5月20日—5月31日)制定我市总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领导小组,召开各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部署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6月1日—7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6月17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联合工作小组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风险状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于7月20日前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清理整顿阶段(7月21日—10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照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开展督查和评估。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及时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经验,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
第五阶段:验收总结阶段(11月21日—201月10日)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12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与2017年1月1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有效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69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方案》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环境,扭转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条块结合原则,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整治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领域和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进行期限错配、期限拆分,不得虚构标的,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不得进行违规债权转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等金融业务,不得利用类homs(配资)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二)股权众筹业务。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构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具备完善的风控手段与内控管理;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严厉打击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四)第三方支付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金融业务,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应与传统金融企业保持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互联网企业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其他各类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互联网跨界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须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明确整治责任,加强工作协调。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县政府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牵头全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各分领域牵头部门成立分领域整治工作小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发改局牵头负责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县经贸局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联合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置。县住建局与县级各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建筑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脏、追脏、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县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四、扎实稳步推进,分段安排工作。
(一)摸底排查阶段(x年7月底前)。各分领域整治工作的县级牵头部门与县工商等部门合作,共同完成全县所负责领域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排查,于7月14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所负责领域排查情况报告和本领域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册。对本行政区域内6个重点领域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排查,于7月7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情况报告和行政区域内法人和分支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册。对于跨区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有一方在县外的,县级金融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兄弟县(区)的沟通合作,互通排查情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二)清理整顿阶段(x年10月底前完成)。在县级各领域牵头部门的指导下,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三)督查和评估阶段(x年10月底完成)。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组织自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x年12月底前完成)。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县级各分领域牵头部门于x年11月30日前形成分领域整治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x发改局),县发改局于x年12月15日前形成本县专项整治报告,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要通过发布公告、建立举报制度等措施,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鼓励通过网站、电话等多渠道举报,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县金融管理部门对各自监管的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县金融管理部门在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县级分领域牵头部门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查询、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边整边改、标本兼治,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一)完善体制机制建设。认真研究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针对涌现出的新方向、新业态,县级分领域牵头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强化纵向信息传递,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各部门要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督责任,完善监管体制,增强监管力量,避免监管空白。
(二)加强风险监测。各县级分领域牵头部门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监管,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县发改局要牵头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县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市的政策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策解读,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开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要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论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四
本周五国务院发文,要求明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编携手多位互金大咖为您解读《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监管规定使中国继续保持创新、快速发展的潜力。
中国的快速发展、创新以及产生的经济影响是“带给世界的礼物”,向世界展示了科技是如何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覆盖面。如果没有监管及行业自身的约束,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肯定不容乐观,而近期发布实施的监管规定则保证了中国继续保持创新、快速发展的潜力。随着《实施方案》等整体监管框架的落地,中国可以通过把规模和对经济发展的良好影响结合起来,展示未来的发展道路。
互联网金融将提前迎来最好的时代。
国务院此次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是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整治的又一个重头文件,可以说是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加强版。国务院让不合规平台尽快离场,显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魄力和决心。国务院此举将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能够更好地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新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p2p有关的部分在内容上与此前发布的《监管办法》正式稿具有一致性。实施方案具体规定了专项整治的分工和负责部门,并规定区域内整治报告在2017年1月底前完成,也就意味着对p2p平台部分业务整改的时限比之前的一年过渡期有所提前。这有助于行业加速回归健康发展。
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本次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各级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排查、整治,设定了工作目标、要求,并落实各级责任主体,既是方案、又是纲领。对于p2p行业来说,从国务院层面确定了平台的中介性质,划定业务范围、业务红线,明确平台资金与客户资金分账管理、银行存管,对驱逐劣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是对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的一次强调和呼应。
为行业带来重构效应。
一方面,肯定的是监管政策亮剑辅以限时整治重拳有助于表达行业净化秩序,重塑规范、有序、市场化的竞争新格局的決心。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触及传统金融服务难以应对的长尾市场痛点,为普惠大众提供便捷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激活规范民间投资。监管层应从金融本质出发,正视金融行业本身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希望此举能健康的为行业带来重构效应。
银行存管已然成为网贷平台的“标配”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是从国家战略层面规范和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工作实施方案,理念和方向与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大体一致。本次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既包括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从事信息中介服务的网贷机构,也包括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各互金平台可以参考实施方案对镜自照。
在当前环境下,专项整治方案的出台,对防治行业风险蔓延,提升行业整体形象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对进一步规范了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对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有着积极的意义。这次正面规范与引导是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方向的局面之有力举措,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化解排查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国务院当前公开此项通知,一方面是为了化解排查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另一方面也彰显国家希望建立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发展的决心。从从业者的角度来看,我们一直希望行业的秩序能够得到规范和建立,因为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我们才有更多的发展空间,才能够长期可持续发展。
合规成平台生死劫。
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政府密集出台监管规定和发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表明政府决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国家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不让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整体金融体系监管之外,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非常规领域爆发。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毫无意外的迎来行业洗牌的提速,合规成为生死劫。
这次还是四月份的文件,变化不大,但突出了人民银行作为负责监管的主体责任,更加有助于整治落地,而且总体思路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非行业理解的刻意打压。
行业将得到净化整治。
国家要加速p2p与民间市场的整顿工作,通过行政手段落实整顿检验穿透式管理的成果。同时威慑一些违规或非持牌企业离场。
监管长效机制将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完成了信息排查、职责界定阶段工作,目前,正在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2017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将进入收官阶段,可以预见,整个行业将进入新一轮洗牌期,不合法合规的平台会被逐渐淘汰,行业环境将进一步优化,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可期。在完成专项整治之后,期待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起健全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行业整治三步走。
此次针对网贷行业展开的全面整治将通过摸底排查、分类处置及验收规范三个步骤。按照监管的时间表,目前网贷行业的摸底排查工作已经结束,对于平台而言被归为哪一类并将面临何种分类处置对平台的未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分类处置工作要求与2016年11月底钱完成,留给平台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无法达到合规性要求的平台将可能面临整合甚至淘汰。网贷整治方案将综合摸底排查结果、甄别网贷机构的合规性并综合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大类,制定差别化措施实施分类处置。
合规才是第一位的,发展要让位于合规。
本次专项整治方案,非常全面,涉及到各个相关部门,将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现阶段对平台来说,合规才是第一位的,发展要让位于合规。从业务上来说,只有回归信息中介的角色,坚持小额借款,做好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才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良币驱逐劣币是大势所趋。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是今年年初时,针对当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和乱象而设定的方案。和刚刚发布的《暂行办法》相比,专项整治方案针对对象不同、目标不同、严厉程度也不同。专项整治方案针对的是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而不是单单限定网络借贷;它主要目的是打击非法行为、保障最基本的行业秩序和投资者利益,而没有限定业务类型划定行业范围的意图。但在良币驱逐劣币,即实现优胜劣汰净化行业环境这一点上,这两个政策的精神是相同的。总的来说,它比《暂行办法》的措施要宽松一些,基本上符合《暂行办法》的平台,也会符合《整治方案》的要求。
有利于行业去浊还清。
去年开始,《征求意见稿》、《监管细则》和此次《方案》的逐步出台,表明了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度重视,这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去浊还清。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契约化、规范化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当然也离不开规范化,有了监管制度的引导,平台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也就有章可循,行业规范化发展也就不是一句口号。此外,针对复杂与多元的互联网金融现状,《方案》提出了实施“穿透式”监管的新理念。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让监管落实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上去,不以表象论企业是否合法合规。这种监管方式将更加灵活,也有利于监管快速地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行业迎来属于自己的“沉淀期”
企业的发展应该将价值聚焦、落实到具体的环节上来,无论是资产端还是资金端的服务,都要在合法合规的范围之内深耕细作。我们希望整个互金健康发展的行业秩序能够得到规范和建立,只有在优质的行业环境下那些真正做事的企业价值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才能有更多的创新发展空间,来做更多有意义的事情。当问题平台被淘汰后,同质化的中小平台也将面临生存问题,唯有精准定位自身价值、筑建良好品牌形象、建设强大技术储备,才有希望趟出“一条路”。
合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从此次发布的具体内容来看,整治方案表现出了监管政策的延续性,对监管责任主体、监管红线、资金存管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更为细化、可执行性强。该整治方案以“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出发点,对于整个行业的影响都是积极的。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思路的明朗化,一直坚守行业底线、符合监管要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中国互联网金融将呈现健康创新规范发展的大趋势。
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将进一步减少。
p2p网贷整治方案将目前的p2p平台划分为三类,分别为合规类、整改类和取缔类,并且提出了整治的具体时间进度,现在的时间节点主要是分类阶段。既然日程表已经确定,估计一旦推进开来,会对行业带来很大程度的动荡。这也预示着整改力度将进一步升级和加强,预计接下来将会有更多平台退出,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将进一步减少。
将“限额”进行到底,互金行业已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的《方案》对于此前的互金圈子里闹得沸沸扬扬的“限额令”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约束,即不得拆分标,这就意味着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现有的一些大额标的都将面临违规整改的命运。要经营好一家合规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除了要恪守信息中介本质,不自融自保、不非法集资外,还应明确互金行业的市场重心已经转移到“小额、分散”的资产中来了,应明确我们的服务对象是那些在传统金融市场的弱势群体、长尾客群。
优质明天将迎来春天。
互联网整治工作对科技化平台,尤其是专注于个人信用画像的科技化平台反而是重大的利好消息。也是为p2p正名的国家力量,这一轮整治之后,优秀健康的互金平台,尤其是通过科技力量服务小微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平台将会迎来下一个春天。
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走向良性发展道路。
此次专项整治方案所涉及的范围和参与的监管部门都是超常规模的,意味着行业野蛮发展将告一段路,合规经营、服务普惠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走向良性发展道路。信和大金融也将一如既往主动积极拥抱监管,严格恪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信息中介定位,坚持合规经营,坚持平台自律。
推动互金行业良好秩序的建立。
《实施方案》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进一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明确业务边界,指明规范发展方向;鼓励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及大数据进行创新,加强风控水平,降低金融服务成本,这方面石投金融技术团队已开始探索。《实施方案》的正式下发让专项整治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实操性,进一步推动互金行业良好秩序的建立。但互金企业不应该完全依赖于“被监管”,更多的是主动自律。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五
各区人民的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的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的政府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的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省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和《省方案》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
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有效地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护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保护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区别对待,分类施策。
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有较大风险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风险隐患较小的,采取有效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监管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涉嫌恶意欺诈、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积极稳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根据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整治过程中的次生风险。
坚持整治工作的公平、公开,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省方案》以及本方案的工作分工及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各项业务的认定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假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 p2p 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严禁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计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三)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股权众筹平台应将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实施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的业务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根据业务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断业务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原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 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市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及未取得注册地省份人民的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八)民间投融资机构 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 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
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稳妥建立举报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稳妥建立举报制度,视情出台相应举报规则,设立举报平台,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效线索,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的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的专项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
(五)加强内控管理。
由“一行三局”、省及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各有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的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防护服务。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主要负责同志、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信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指定相关处室或部门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统筹。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以及《省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成立八个整治工作办公室。
相应的牵头部门为:市金融办牵头负责 p2p 网络借贷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银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股权众筹领域专项整治,江苏证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保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各类交易场所和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两个领域的专项整治;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牵头负责第三方支付领域专项整治;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市维稳办牵头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机构的普查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正面报道,并防范清理整顿工作中网络、自媒体等传递不实消息。
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工作表格,负责统一政策口径、指导督查、信息报送以及工作总结,并督促各区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工作,各区人民的政府统筹成立联合工作组,整合力量、形成合力,联合开展规范整治工作。
对于交叉嵌套领域企业和业务的专项整治责任由领导小组根据“穿透式”监管要求,研判本质属性,确定责任部门,切实解决“监管真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及以后的日常监管、长效管理全覆盖。
(三)属地负责。
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内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专项整治,承担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各区、开发区(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并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
(四)协调配合。
加强市政府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市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八个分领域牵头部门提出要其它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全力支持,原则上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两部门应参与到各个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督促指导。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实施方案,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相应领域的工作方案,指导各区、开发区(园区)开展工作,并适时开展督查。
强化上下沟通、左右衔接,定期将工作动态报送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汇总至省领导小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送。
五、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阶段(5月20日—5月31日) 制定我市总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领导小组,召开各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部署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6月1日—7月20日)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6月17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联合工作小组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风险状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于 7月20日前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清理整顿阶段(7月21日—10月20日)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照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开展督查和评估。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及时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经验,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
第五阶段:验收总结阶段(11月21日—2017年1月10日) 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2016年12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与2017年1月1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六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风险情况,清理整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风险情况,清理整顿问题机构,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发展势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增强参与主体风险防控意识;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和激励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普惠功能和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区金融办会同市场监管局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1予以取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金融办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规范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区市场监管局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办,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根据情况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须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跨行支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依托数据统计监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流向等进行实时、全方位监测。严2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从业机构违规挪用投资者资金,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
(三)开展企业宣传和广告资讯监测检查。区市场监管局、金融办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广告发布市场准入清单和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制度。区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利用网络市场和工商总局广告大数据平台等,对互联网等载体的宣传和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并会同区公安分局、金融办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违规广告。对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要列入重点监测对象,及时发现识别越界风险,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四)加强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现有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等数据信息,采取数据比对、碰撞、分析等手段,全面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研究建立3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五)组织线下巡查防控。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有效整合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第三方资源,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社会面巡查,广泛宣传互联网金融有关政策,全面收集互联网线下从业机构信息,实现社会面无缝隙巡查防控。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或网上举报等方式,全天候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在查实举报线索后,参照有关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七)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坚决清理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4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行业水平相关情况。明确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和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实施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估认定。
(八)加强内控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管理职责,对各自行业监管领域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要依据各级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和《xx省地方金融条例》要求,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内控管理,既要鼓励创新发展,又要明确违规界限。要充分利用各类监管手段,及时防范化解、处置风险隐患,逐步建立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
三、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2022年8月中旬)。各镇办(含各镇、5各街道办事处、xx新区、开发区、埠口港、金山,下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确定的整治对象和内容,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本辖区、行业监管领域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情况,并逐户建立档案。注册地不在我区但在我区开展线下营销的,应报区金融办。对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通告相关部门。
(二)清理整顿(2022年8月下旬至11月)。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本辖区、行业监管领域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开展业务活动进行集中整治。结合银发〔2015〕221号文件和有关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分类处置。对基本符合国办发〔2016〕21号和银发〔2015〕221号文件以及省专项整治子方案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视为“合规”,应对其实施持续监管,鼓励支持其规范发展。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6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11月10日前报区金融办。
(三)督查评估(2022年10月至11月)。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情况开展自查。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中期评估,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对落实不力、出现问题的,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并逐级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四)总结验收(2022年12月至2017年1月)。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别对本辖区、行业监管领域摸底排查和清理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区金融办。区金融办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指导、调度等工作。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财贸办、人民银行xx支行、银监办等部门要根据省、市专项整治子方案要求,分别制定方案,成立工作组,负责相应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各镇办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同时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属地管理责任。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采取积极稳妥的治理措施,区分不同风险领域,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有效进行风险隔离,防止矛盾激化和风险传染。
(二)落实责任分工。区金融办要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负责对全区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证券和保险行业进行专项整治,会同银监办对全区存在借贷风险的p2p网络公司进行专项整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互联网金融广告进行专项整治,会同金融办共同开展准入管理,对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公司进行专项整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区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整治。区财贸办负责对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典当行进行整治,对发现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及时通报金融办,并配合做好监管工作。区信息产业办负责对移动通信、移动互联网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人民银行xx支行负责对全区互联网跨界资产管理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专项整治。区信访局负责受理相关信访诉求事项。区维稳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交流和沟通,相互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风险隐患,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妥善化解和消除。对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有关部门要共享数据,会商认定业务实质,认定意见不一致的,应报上一级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专项整治中,牵头部门确需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账户查询便利。
(四)完善配套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分析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互联网金融状况。跟踪有关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监管规则制定动态,加强地方监管机制建设。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水平;加强与各级互联网金融协会对接,逐步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探索引进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1监督的工作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舆论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加强舆情管控,对误导性、煽动性、欺骗性等有害信息,及时坚决删除。充分利用各类载体,采取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投资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以适当方式、统一口径,适时公布案件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的发生。发挥媒体正面引导作用,引导投资人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11。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七
〕
49。
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环境,扭转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条块结合原则,采取。
“
穿透式。
”
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和属地原则明确整治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p2p。
homs。
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构标的,不得自筹,不得
“
明股实债。
”
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具备完善的风控手段与内控管理;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严厉打击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
“
吃利差。
”
pos。
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金融业务,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应与传统金融企业保持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互联网企业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予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
“
防火墙。
”
“
众筹买房。
”
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
“
首付贷。
”
性质的业务。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
3
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县保险行业自律小组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县工业发展局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联合县委网信办依法予以处置。县住建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县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对各自管辖行业企业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镇办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和本辖区内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按照属地原则,各镇办对注册地在辖区内的法人和分支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担负整治工作责任;切实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源头维稳措施,制订处置方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由人行泾阳县支行开展业务实质认定,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整治过程中相关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依法实施必要的账户查询。
各分领域整治工作的县级牵头部门负责领域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排查,于
7
月
20。
7
月
10。
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县域内互联网金融企业花名册。各镇办要对本辖区内。
6
个重点领域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排查,于。
7
月
20。
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情况报告和行政区域内法人和分支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县公安部门。
各有关部门、各镇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县级分领域牵头部门于
年
12。
月
31。
日前形成分领域整治报告,各镇办于。
年
12。
月
31。
2017。
年
1
月底前将全县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
“
交易所。
”
“
交易中心。
”
“
金融。
”
“
资产管理。
”
“
理财。
”
“
基金。
”
“
基金管理。
”
“
投资管理。
”
“
财富管理。
”
“
股权投资基金。
”
“
网贷。
”
“
网络借贷。
”
“p2p”
“
股权众筹。
”
“
互联网保险。
”
“
支付。
”
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分领域牵头部门和各镇办要通过发布公告、建立举报制度等措施,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鼓励通过网站、电话等多渠道举报,推行
“
重奖重罚。
”
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各有关部门、各镇办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边整边改、标本兼治,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认真研究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针对涌现出的新方向、新业态,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要及时研究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强化纵向信息传递,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制,增强监管力量,避免监管空白。
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监管,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人行泾阳支行要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县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中、省市的政策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策解读,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开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要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八
2020年4月19日。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中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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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理风险,防范处理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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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经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经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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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经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经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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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经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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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经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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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经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它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经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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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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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理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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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四)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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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理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11月底前完成。
112。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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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20年4月19日。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九
63。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5。
221。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正确把控互联网金融业态创新方向,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县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1
.
p2p。
网络借贷平台要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要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
.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股权或债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循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1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开展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实行平等竞争,在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上保持无差别对待。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以及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不得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
.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平台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
.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1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理顺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
pos。
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和虚假宣传。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由县人行、县银监办和县金融办会同县市场监管局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以上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
p2p。
”“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县市场监管局将注册信息及时通报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以上部门和县市场监管局予以持续关注,并归口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并视情况采取整治措施。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信用河北”网站等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明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明显失合理的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由县级金融管理部门(包括县人行、县银监办)和各乡镇政府、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县人行、县银监办、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维护服务。
县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主管金融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办主管金融工作副主任,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以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县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信访局、县维稳办、县法制办、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人行、县银监办和县直相关部门对照各自部门职责、根据《指导意见》分工和本方案要求,与县金融办共同牵头负责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分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按照国家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乡镇政府、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各乡镇政府、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要成立以主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组织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县领导小组报备。各乡镇政府、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会同本级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本地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政府、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
“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和“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金融办和县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县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及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整治工作相关情况,向领导小组和上级相关部门反馈信息;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县人行负责监管互联网支付业务,负责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专项整治工作。
县银监办负责。
p2p。
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工作。
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业务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协同市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做好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上报并处置负面报道。
县维稳办做好整治工作期间维护稳定工作,落实维稳分包责任制;做好综合信息研判、维稳风险评估、协调属地稳控方面工作;负责做好整治工作期间维稳信息的监测和预警。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乡镇派出机构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依法查询、冻结、扣押和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保护群众利益;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乡镇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聚集事件现场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县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并将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县工信局牵头负责组织中国联通青龙分公司、中国移动青龙分公司、中国电信青龙分公司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保护、客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中接待群众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群众上访接待,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接访,对案件进展情况、相关政策的回复解释;直接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县政府门前、接访中心等重点部门信访稳控工作;组织各乡镇设立成立信访工作小组,设立信访接待点。
县法制办负责梳理整治工作的政策法规,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审核、咨询等工作,为依法依规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并做好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县或乡镇级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应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清理整顿方案,
年
6
月
16。
日前向县领导小组报备(联系电话:
7883120。
邮箱:
qlxzfjrb@。
)。同时,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底情况,县级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较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分别组织自查。县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现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县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辖区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
2017。
年
1
月中旬前完成。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后,由县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报县政府,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我县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
“穿透式”监管规则。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应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者的关切与诉求。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十
xx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吸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县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坚持源头控制,技术防范、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专项整治,实现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明显提升、使用管理明显规范、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三、
整治时间2019年11月15日开始至2019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
(三)。
总结。
阶段(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各职能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安委办,固化工作措施,建立常态机制。
四、组织领导我镇成立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邹镇英镇长任组长,由镇分管消防工作领导吴光耀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镇消防办公室成员、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物业所、供电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消防办,由消防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查考核等工作。
五、整治措施(一)加强物防技防。参照新颁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要求,督促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车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行政村、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对辖区小产权房、村民自建房、出租屋、居民住宅、“三小”和“三合一”等场所开展“敲门行动”,排查电动自行车“充电过夜”“进楼人车同屋”“私拉飞线充电”“充电无人看管”等突出问题,杜绝电动自行车在楼梯间、疏散走道等区域停放、充电,实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与楼梯间、疏散走道有防火分隔。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重视宣传引导。各行政村要定期组织村民群众开展电动车火灾防范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群、宣传栏等媒介,广泛宣传电动车火灾事故,引导广大群众停放电动车时要远离可燃物,避免长时间充电,不在门厅、过道充电。
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各行政村、镇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群防群治。各行政村、镇相关部门要督促单位自查自纠,提高行业自律、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严查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强大声势。各行政村、镇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十一
自第xx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启动以来,xx社区党支部通过动员部署学习廉政知识、观看警示教育片、上党课等多种方式,扎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系列活动,取得初步成效。
一、召开动员部署会,统一社区党员干部思想认识。
x月x日,社区工作队联合党支部组织召开第xx个党风廉政教育月动员会,宣布社区教育月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目标内容,强调要强化思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推进队伍全面从严治党,扛起政治责任,慎重如始保持管党治党高压态势,以自身的模范行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二、组织好学习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
x月x日,组织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再次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党员纷纷表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警钟长鸣、时刻警醒自己、持续反腐,切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推动社区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抓好正反典型的学习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x月x日,通过开展学习先进人物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七一勋章”获得者xx、“全国优秀共产党员”xx等同志先进事迹,通过典型带动作用,激励了党员干部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模范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积极为社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x月x日,组织观看了党风廉政警示教育片,通过反面典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得思想防线,以良好的作风扎实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四、上好廉政党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x月x日,组织开展党纪法规和德廉知识大讲堂活动,社区第一书记为全体党员干部上了一堂以《讲规矩、守纪律,做良好从政环境主动营造者》为主题的生动的廉政党课,并通过现场提问、互动抢答等方式检验干部职工学习效果,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学习效果,进一步增强了职工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营造了崇廉尚洁、诚实守信的浓厚氛围。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十二
xx街道打击和防范盗窃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县打击和防范盗窃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xx政法〔xx〕x号)的文件精神,为依法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有效遏制刑事案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全力维护我辖区社会治安大局平稳。为此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大走访、大排查、大宣传、大调解、大巡防、大整治”活动,深入开展打击和防范盗窃犯罪专项行动,认真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治安问题。
二、组织领导街道成立防范打击盗窃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党工委书记xx任组长,武装部长xx任副组长、成员由街道综治办、派出所工作人员、社区治安主任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街道综治办担任,负责协调派出所和检查各社区落实方案的情况,并适时进行通报。
三、
目标任务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打击盗窃犯罪的强大攻势;形成防范盗窃犯罪的强有力管控措施,有效遏制盗窃等违法案件的高发势头,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挤压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为我区盗窃违法案件发案率下降作贡献。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四、工作重点(一)打击重点:以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电动车、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盗窃机动车牌照和在街面、商场、市场等场所及公共交通车辆上扒窃拎包等为打击重点。
(二)防范重点:居民社区、学校、内部单位、老小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居民聚居地区;机动车、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繁华街面、商业区和公共交通车辆等公众聚集场所。
(三)整治重点:农贸市场;废旧物品收购站点、金店等特种行业;出租房屋、中小旅馆、建筑工地等犯罪分子容易藏身落脚场所;以及网吧、歌厅等公共复杂场所。
各社区、各部门要对照工作重点,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什么犯罪突出就集中打击什么犯罪,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的原则,梳理、确定本地的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五、工作措施(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1、各社区应成立以社区主任、社区治安员为组长的反盗窃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反盗窃专项行动。
2、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齐抓共管,街道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大力支持、形成合力。对重点部位、案件高发地区加强检查指导力度,坚决遏制盗窃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势头。
3、专项行动结束后,街道将对专项行动进行。
总结。
对发案件数与同期相比持平或下降的社区及在专项行动中有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对案件数上升的社区将对社区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宣传,提高全民的防范意识1、广泛宣传教育,营造活动氛围。街道各社区充分利用专栏板报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向居民群众宣传强化入室盗窃等日常防范的知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增强自我管理防范意识,特别是要教育居民群众在家中财物被盗后,一定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2、要充分发动社区的全体干部特别是治安员、小区保安等群防群治力量形成辖区群众共同参与防范打击盗窃犯罪的氛围。
3、各社区要在加大对社区居民自我防范宣传的同时,要与社区民警一起检查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保安加强其各项防范措施,并做好自身的防盗窃宣传活动,要重点深入到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区逐家进行宣传检查,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失窃案件的发生。
巡查。各社区要协同社区警务室制定详细的排班表,明确社区的带班人,确保防范打击工作落到实处。街道综治办负责检查各社区落实方案的情况,每天下社区督查并进行通报,检查内容为社区防范措施、社区保安的在岗在位及巡逻效果情况。
(四)加强重点部位监管1、强化废旧行业和二手物品市场检查整治,尤其要加强辖区内废品收购站点、二手物品转让、金银加工等场所和行业的控制,要带着发现破案线索,深挖犯罪的目的,投入到专项行动当中去,坚决取缔、整治销赃窝点和集散地,斩断销赃渠道,从中发现线索,抓获不法分子。2社区内民房外租、中小旅馆、网吧、游戏场所等犯罪分子易于藏身落脚场所的清理,审查可疑人员,从中发现线索;对辖区治安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做到了然于心,有效控制发案,力争抓获现行。
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克服畏难情绪,用实际行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有效遏制盗窃案件的发生。
(二)明确责任,整体联动。各社区、部门要根据县委政法委的统一要求,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结合本工作实际,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发挥整体优势,形成高效联动机制,坚持打击、防范、治理工作同步开展,确保行动成果最大化。
(三)深挖彻查,扩大战果。对抓获的涉案犯罪嫌疑人要加强审讯深挖工作,争取做到攻克一案破获一串,抓到一人打掉一个犯罪团伙的目的。同时,要着重了解掌握盗窃犯罪的地域性特点及犯罪手段的获取途径,及时抓获传播、传授犯罪手段的涉案人员,从犯罪源头上予以重点打击。
浅析“套路贷”违法犯罪打击防范策略。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十三
一直牵动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神经的专项整治方案终于曝光。昨日,一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在业内流传,引发关注。由于网传的是电子版,加之没有落款,文件真实性成为焦点。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从广东一位监管人士那里求证到该方案的真实性。
据此份经南都记者求证确实由国务院发文的整治方案,对于当前包括p 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方案,其中特别提到,对于互金行业将采取严格准入管理,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 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昨天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方案:一年期整顿将分四个阶段
4月14日国务院召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随后,互金行业陷入监管风暴来临的阴影中。但由于方案迟迟未对外公布,业内尽管风声鹤唳,各家平台均不敢轻举妄动,但监管的每一个动作无疑都牵动着行业敏感的神经。智能理财平台神仙有财ceo惠轶表示,在风险爆发与监管升级的大环境下,p2p网贷经历了一场信任危机,整个行业进入到必要的调整期,业务开展处于相对低谷。
第二、第三阶段为实施清理整顿和督查和评估,时间到2016年11月底,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的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同时进行自查;第四阶段为验收和总结,要求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准入:未取得资质不得开展业务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专项整治中,此前一直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采取备案制的监管思路出现较大变化,方案提出要“严格准入管理”,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内文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据悉,对于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方案同时要求,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
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从各地看,年初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的工商部门先后停止“投资类”、“互联网金融类”等企业注册登记。
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陈智诚对南都记者表示,从方案看,尽管具体标准未明确,但未来,p 2p等互金平台可能要走牌照制或者准入制,但具体标准未明。
红线:不得设资金池、不得放贷
在此次方案中对于p2p和股权重申多条红线,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
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那么,上述要求会让哪些平台面临被整顿的可能性呢?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仅资金池、不承诺本息保障、不得进行资金错配三项,就让大多数的p2p平台面临被整治的风险。
广州e贷联合创始人朱青山表示,关于不得发放贷款这一现象,尽管大部分p2p平台都已回归信息中介的定位,但也有少部分平台,如活期产品的p2p平台,会有发放贷款的嫌疑。陈智诚表示,方案中指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老生常谈的问题外,方案对于p 2p特别指出,p 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此举被解读为将导致不少平台备受考验。
“现在大部分p 2p平台都是用债权转让模式运作的。”陈智诚表示,债权转让模式成为主要模式的原因在于,如果让借款人独立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话,主要是工作量太大,而且时间太长,对于实际业务影响比较大。目前的平台中,特别是车贷、个人信贷、消费金融,都是以债权转让运作。
跨界:严禁“首付贷”性质业务
除了对平台划出红线,方案还注意目前房地产、私募等行业通过互联网运作存在的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 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特别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此外,对于部分平台通过互联网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提出明确禁止。
“互联网对金融进行了创新式的改造,但这个过程中,不少平台通过互联网打合规擦边球,在业内非常常见。”陈智诚表示,这些行为在方案中均被明令禁止。
而除了不同行业打擦边球的跨界产品将成为整治对象外,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的集团化风险也被方案提及。根据方案,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对此,陈智诚认为,某些多牌照金融集团原来可以通过在p2p挂保险资产等方式,实现相对合法的资金通道,现在随着集团“防火墙”制度的建立,估计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重点整治措施
1、“穿透式”监管思路明确
南都记者从方案中看到,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对于互金的监管将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不管一家创新金融机构的名称、标签是什么,模式有多创新,按照穿透式监管原则,它的每一步行为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监管条例去约束。
据悉,按照此前的分类,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来管。方颂指出,相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而言,监管总是滞后的,更严峻的问题在于。
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各种金融业务的交叉、混业也给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穿透式监管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更有利于监管快速地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2、建立“重奖重罚”制度
从方案看,配合专项整治,还将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方案指出,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
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方颂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即将上线,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举报平台,除了给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一个举报的窗口外,一些较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也需要群众提供线索侦破。
3 。强化资金监测
方案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陈智诚认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方颂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来源都比较容易调查清楚,问题主要是资金去向,到底钱流到哪里去了,资金去向应该是未来监管的重点。
不过对于银行存管的问题,不少平台认为短期推进较为困难。朱青山表示,由于银行存管的推进受限于多方,不是p2p平台单方面能决定,目前确实还有不少平台暂时无法做到资金托管。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十四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十五
各乡镇要尽快开展撂荒情况排查工作,对一年以内季节性耕地撂荒、一年以上两年以内耕地撂荒和二年以上耕地撂荒情况分别进行排查摸底,要做到一户一户查,一块一块查,标识每一块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耕地遭到破坏及撂荒地的承包户及位置、面积、类型等信息,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块,逐户签字确认,并填报“耕地不合规利用情况统计表”“撂荒地摸底信息统计表(样表)”“撂荒地基本情况核查表”“撂荒地整治措施调查表”“撂荒地专项整治耕地撂荒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要正确识别撂荒地和退耕还林还草地,把撂荒地和退耕还林还草地的性质区别开来,不得将退耕还林还草地视为撂荒地。(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xx农垦黑土洼农场,xx农垦xx农场)
(二)坚持边摸排边整治
各乡镇要紧盯重点村、重点区域、整片撂荒、弃耕农户,认真分析撂荒原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治措施,按照“宜粮则粮、宜特则特”的原则,边排查摸底边复垦复种,做到能种则种、应种尽种,确保按时完成复耕复垦目标任务。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保障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面积;一般耕地支持发展特色粮油、特色水果、中药材、优质牧草等作物,增加多样化产品供给。季节性撂荒地,要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农民能种尽种,确需季节性“留白”的,应种植绿肥等养地作物,促进耕地质量提升。(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xx农垦黑土洼农场,xx农垦xx农场)
(三)建立工作信息台账
县自然资源局要运用近2年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和遥感影像,为各乡镇开展撂荒地排查摸底工作提供信息共享服务。县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对撂荒地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建立电子信息台帐,做到可查询、可定位,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信息台帐对接。各乡镇要加强对撂荒地利用情况的跟踪调度,利用一块、销号一块,及时更新台账信息,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xx农垦黑土洼农场,xx农垦xx农场)
(四)强化土地流转管理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基层群众的县乡(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将撂荒地流转给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促进撂荒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养大户集中,让闲置的耕地流动起来。对统筹利用撂荒地成效突出的新型经营主体,加大资金、项目、政策等支持;对村集体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撂荒的,由乡镇下发复耕通知书,责令立即复耕到位。(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xx农垦黑土洼农场,xx农垦xx农场)
(五)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
着力培育以农机合作社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扶持现代农业园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健全完善“主导产业+特色种植”的多元化产业发展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经济效益。(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xx农垦黑土洼农场,xx农垦xx农场)
(六)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县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xx万亩,各乡镇要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目标作物,提高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的生产规模,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xx农垦黑土洼农场,xx农垦xx农场)
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十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2016。
〕
21。
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5。
〕
221。
2016。
〕
21。
2016。
〕
24。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认真落实。
“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具体要求,深入整治各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规范行业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我县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争当蚌埠市全面冲刺全省第一方阵排头兵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和保障。
1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2
.突出重点,全面整治。集中力量对。
p2p。
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同时兼顾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和各项业务,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3
.加强监管,全面覆盖。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坚持问题导向,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4.
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上级要求和本方案部署,组织本行业、本系统认真开展各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资源,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5
.分类施策,边整边改。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坚持边排查边清理边整改,化解风险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对症施策,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1
.
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
.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1
.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2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
.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实质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
.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定,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1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宗旨。
2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
pos。
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成立五河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项整治工作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和人行五河县支行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国资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局、县政府法制办、县银监办等部门负责同志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和人行五河县支行共同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县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人行五河县支行、县市场监管局、县银监办有关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人行五河县支行、县银监办、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等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清理整顿方案建议,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协调推进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相应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组织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县领导小组报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1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指导开展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承办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
.人行五河县支行负责配合县金融办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
.县银监办负责与县金融办共同牵头开展。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协助做好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
4
.县银监办负责牵头开展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全县保险业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
5
.县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开展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治。
6
.县发改委负责对其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
7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清理整治;对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提供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方案明确的相关字样的企业注册信息,根据综合认定意见,对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整治措施。
8
.县住建局负责与金融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共同对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治。
9
.县商务局负责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电子商务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10。
.县农委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合作社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专项整治。
11。
.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专项整治。
12。
.县经信委负责联系通信单位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技术支持。
13。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互联网金融及风险专项整治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会同公安部门做好舆情预警,防止散布恶意虚假信息。
14。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问题,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15。
.县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接待受理和信息报送。
16。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为专项整治提供法律支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地方性规章制度拟定、修改、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监督。
17。
.县委政法委(县维稳办)、县法院和县检察院按照县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级对口部门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同时,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指导督促各乡、镇(管委会,下同)专项整治工作。
“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整治体系;按照源头维稳要求,负责本辖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限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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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出台举报规则,畅通举报渠道,鼓励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方式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进“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明显不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由金融管理部门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和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全市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按照本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并于
2016。
年
7
月
10。
2016。
年
7
月上旬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在县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别摸底排查乡镇区域或牵头负责领域情况,并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乡镇或本行业清理整顿方案县通讯单位提供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网站备案信息(主办单位名称或网站名称)中含有
2016。
年
7
月
20。
日前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前完成。
县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乡、镇进行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督促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健全相关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
县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形成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报告,于
2016。
年
12。
月
10。
2017。
年
1
月
20。
日前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彻整治工作始终。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事关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重要工作,及时协调重大问题,认真督办重点案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流程,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推动工作落实定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专项整治工作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全面摸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情况,逐户建档。对存在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列出清单。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问题要全部列入整治范围,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落实责任部门,明确整治期限。对本乡镇区域内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由各乡、镇领导小组成立专项工作组,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等方式,切实清理整顿。
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注意把握尺度时机,做好风险评估和预案,依法、有序、稳妥地防范处置风险。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公布案情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在清理整治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五河县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努力形成依规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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